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义
| 适配人群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换届,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
|---|---|---|---|
| 制定目的 | 防止开会乱哄哄,投票不透明,委员干活没规矩。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
| 职责分工 | 业主管投票,业委会管日常,大会定大事,主任盯落实。 | ||
| 管理要求 | 会议要提前通知,投票得实名算数,印章专人保管,经费每月公示。 | ||
| 监督与检查 | 街道社区会抽查,业主能随时查记录,谁乱来就暂停资格,三次不改就启动重选。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定义
概念
业主共同决定制定的用以规范业主大会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
内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效力
业主、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均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的修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义: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适配人群 | 业委会委员,业主代表,信使团成员 | 使用场景 | 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换届选举,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
| 制定目的 | 怕开会乱哄哄没规矩,怕决定不合法没人认,怕业主权利被糊弄。 | ||
| 适用范围 | 朝阳园小区全体业主、业委会、秘书、信使团、临时筹备组。 | ||
| 职责分工 | 业主自己投票签字,业委会组织开会管公章,秘书保管章不乱盖,信使团送票要真实。 | ||
| 管理要求 | 投票必须本人或委托一人,书面意见要公示10天,统计得有人监督,公章只盖正式文件。 | ||
| 监督与检查 | 社区居委会盯着看,业主随时能查记录,没按规则办的决议算白干,谁乱来谁负责重来。 | ||
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____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相关规定,经朝阳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1定义
1.1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1.1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1.2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1.1.3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1.1.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1.1.5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1.6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1.1.7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1.1.8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等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1.1.9决定第1.1.5、1.1.6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1.1.7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1.10其中1.1.3、1.1.5、1.1.6、1.1.8等条款中仅涉及到某栋建筑物的共同决定事项,由该栋建筑物单位范围内业主参照1.1.9的决策比例进行表决。
1.2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是业主大会经费的使用者。其职责是:
1.2.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1.2.2与业主大会会议决议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
1.2.3以恰当的形式逐一答复除本规则第2.2.2条以外的任何业主提出的问题、建议、投诉和要求,并应该留有答复记录。以达到:
1.2.3.1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条款;
1.2.3.2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1.2.4根据业主要求,组织并记录涉及某栋建筑物内的共同利益的活动或会议,监督其依照相关规定表决产生决议的过程和内容;
1.2.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3业主委员会秘书:业主委员会应至少聘请一名秘书。业委会委员不得担任业委会秘书。秘书应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委员会制度及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作为业委会公章的保管人。不选聘新任秘书时,不得解聘原有秘书。
1.4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由业主选举产生,仅作为召开议题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的组织者。
1.5业主大会信使团:为了方便业主大会决议议题的讨论,和一些涉及某栋建筑物内的共同利益决策的讨论,以及利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可设立业主大会信使团。除符合本规则中第3.5条规定外,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不得代替任何业主填写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或其他应由业主自己表决的事项。
1.6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决议: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均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书面文件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唯一形式。
2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2.1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1.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2.1.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2.1.4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2.1.5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满足业主参与会议组织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协商具体方式。
2.2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在每年11月份召开。遇有下列情况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2.2.1业主委员会决议召开的,如:
2.2.1.1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但该重大事故或事件不至于构成物业管理企业缺失的状态的;
2.2.1.2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的;
2.2.1.3其他如有业主提议且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2.2.2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议题,则必须召开临时会议就该议题进行表决。提议者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临时会议议题、20%以上的业主联名签字、以及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时间等内容。业主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于15日之内进行书面回复,30日之内就该议题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2.2.3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按本规则中第10条的规定程序召开。
2.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起草并通过《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朝阳园管理规约》,以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筹备组解散。
2.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可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确定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
3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
3.1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3.2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2.1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3.2.2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的议题进行必须说明;
3.2.3参加会议的业主对议题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业主委员会计收有效票;
3.2.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必须说明,确定并以书面宣布决议议题是否通过或有效;
3.2.5业主委员会就决议议题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3.3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3.1业主委员会组织其工作人员就需表决的议题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并书面告知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函(票)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3.3.2业主委员会收集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并以公开的方式统计有效书面征求意见函(票);
3.3.3业主委员会书面公告征求意见函(票)的统计结果,并公示10日接受质询,质询期后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议题是否通过或有效;
3.3.4业主委员会应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3.4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应按照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填写。
3.5业主应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3.6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采用本市建立的电子“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
4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制作、送达、回收
4.1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制作:可包含要表决的议题、填写方式与交回方式的说明、投票权信息、业主签名栏、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编号等。
4.2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和电邮送达等四种方式,并应保留送达记录。
4.2.1直接送达: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送达;
4.2.2传真送达: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传真送达的方式,但应保存传真原件,并在送达记录中注明“传真送达”;
4.2.3邮寄送达(挂号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但应保存邮寄送达(挂号信)凭证;
4.2.4电邮送达(电子邮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电邮送达的方式,但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邮发送记录。
4.3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回收可采用直接回收、传真回收、邮寄回收和电邮回收等四种方式,并应保留回收记录。
4.3.1采用直接回收的,可以在送达时当场回收,也可投放在指定票箱内或直接送交业主委员会;
4.3.2采用电邮方式回收的影印件,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邮回收记录;
4.3.3根据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可调整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回收方式,但应在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上注明。
5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统计结果的公示和会议决议的公告
5.1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统计应邀请和接受业主及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符合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中要求的,方为有效书面征求意见函(票)。
5.2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统计结果应先以书面形式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业主可在公示期内对会议召开的程序和结果提出书面质疑意见。公示期结束,业主委员会应书面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全部质疑意见是否影响业主大会决议结果进行说明,并书面公告本次会议决议。
6业主大会决议的表决与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6.1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填写人
6.1.1业主应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应符合本规则第3.5条的规定)填写书面征求意见函(票)。未满十八岁的业主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6.1.2如业主是法人单位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应加盖单位公章;
6.1.3如业主是多人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表决权利;或共有产权人联名共同填写,但应确保填写的反馈意见一致。
6.2本规则第1.1.9条规定中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6.2.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6.2.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6.2.3本规则第1.1.9条款规定中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6.2.3.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6.2.3.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6.3对有下列行为的业主,可以被认定为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
>;; 6.3.1业主共同决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而超过1个月不交存的又不书面向业主委员会说明理由且获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
6.3.2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超过6个月又不书面向业主委员会说明理由且获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
6.3.3与本小区其他业主有未了结民事诉讼的。
6.4在该业主上述行为终止前,应限制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被选举权、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与该业主相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也将在随后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时从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中扣除。
7业主委员会
7.1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另选候补委员若干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以当初选举时得票顺序从候补委员中递补并办理变更备案,递补的委员任期为缺额委员余下的任期。未递补的候补委员任期截止到下一次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7.2业主委员会决议应该有至少半数(即4名)以上委员无条件同意方可,俗称“委员合议制”,每一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仅仅以书面形式产生和发布。
7.3业主委员会委员丧失业主资格或提出书面辞呈的,视为委员资格终止。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少于7名时,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确定增补候补委员人选,如经增补候补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达不到通过决议的最低委员人数(即4名)时,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委员的增选。如增选后仍然达不到通过决议的最低委员人数(即4名),除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工作外,不得再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7.4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从选举公告生效之日起计算。每两年内应有约1/3(即2或3名)委员卸任。确定卸任委员名单后但在其正式卸任前,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在随后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中主持选举出与卸任委员数量一致的新委员,同时另选候补委员若干名。新委员选举产生之日卸任委员正式卸任,否则应在60天内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
7.4.1委员卸任原则上以委员自愿提出辞任的办法完成。若无自愿卸任的委员或自愿卸任的委员不足够时,可由未卸任的委员共同投票产生应卸任的委员。若产生的卸任委员不提出书面辞任申请,其余委员应作出要求该委员卸任的书面决定,以证明投票结果是超过未卸任的委员中的多数委员的决定。
7.4.2任何委员均不得连续3次不卸任,无论其他委员是否挽留。但卸任委员可以即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竞选,即可以连选连任。
7.5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副主任可在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内部也可以采用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由各委员担任轮值执行主任等形式进行工作。
7.6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6.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除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之外,购买预售商品房且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房屋的开发商、购房单位、自建房单位作为单位业主,应推荐其单位法人代表人参选;
7.6.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7.6.3严格遵守《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朝阳园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无第6.3条中描述的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
7.6.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并公开承诺“将在任期内认真履行业委会委员职责。除非丧失业主资格,或因疾病等重大影响服务业主的,绝不随意辞职,以不辜负业主们的信任投票”的;
7.6.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7.6.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6.7在成为业委会委员期间,不利用自有房产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以朝阳园业主、居民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利用(包括租用)全体业主公共区域进行营利或非营利的经营活动;不任职于朝阳园的物业管理企业;不任职于直接、间接向朝阳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事务(如法律、会计、审计服务等)的企业
7.7业主委员会必须恪尽职守为大多数业主利益服务,并接受来自业主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7.7.1业主委员会应允许业主参加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
7.7.2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文档均应存档并接受业主的随时查阅。如遇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强制命令,以及业主因参与诉讼的需要,业主委员会应提供相关文档副本;
7.7.3业主委员会应依据本规则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接受质询制度,并向全体业主公开。
8业主委员会公章
8.1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的书面文件,均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书面文件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的唯一形式。
8.1.1对业主大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应符合本规则中第7.2条款的规定;
8.1.2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应符合本规则中第7.2条的规定。
8.2秘书作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人,承担保管责任。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人时,须履行书面移交手续。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审核人。
8.3在无业主委员会公章的情况下,任何与获得业主委员会公章目的无关的业主委员会决议均为无效。
8.4临时会议筹备组召开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议题的临时会议时,秘书应协助此次临时会议,包括使用公章。
9业主大会经费
9.1业主以物业服务费名义交纳的费用,在本规则通过后为全体业主共同归集用于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转及维护保养的物业服务费和业主大会经费。
9.2业主大会经费包括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为目的所产生的费用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9.3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不超过3%作为业主大会经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监督管理。
9.4业主大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决议通过,并应单独设立会计科目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支付、复核、记账。业主委员会应每月向物业管理企业索取包括逐笔支出用途和去向的报表,供业主监督;并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将业主大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9.5业主大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应是为正常履行业主大会职责所开展的各项工作,但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
9.6业主大会经费的预算支出包括:
9.6.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费用,包括印刷费、邮政通讯费和业主大会会议期间业主大会信使团的补贴等;
9.6.2业主委员会用于聘请秘书、律师、会计师、专项业务顾问等专业人士的酬金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除非业主大会另外决议,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金额为每个委员每月1500元人民币);
9.6.3法律诉讼、证据获得、账目审计等工作的费用;
9.6.4上述支出有年度结余的,业委会可决议用于其他业主共同利益的支出,但应将经费使用的计划、实施、结果等信息完全公开。
9.7如业主大会年度经费可能超出年预算总额时,业主委员会应就业主大会经费的临时筹集方式、用途、金额等事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且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后,方可按业主大会决议向全体业主筹集。
9.8如业主大会年度经费发生结余时,因结余经费存放在物业管理企业会产生税费,造成经费损失,应采取财务手段合理避税;在无法合理避税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应对经费余额的转移做出决议。一般可将结余转到“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也可冲抵全体业主下年度的物业服务费。
9.9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经费预算为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在业主大会年度经费中列支。其用途为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事项的支出。筹备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完毕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应公示此笔经费垫付的支出明细,并将余款转至业主大会经费。
10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
10.1对委员丧失业主资格或提出书面辞呈的,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公示其委员资格的终止。对到期卸任委员资格的终止,按第7.4.1条和7.4.2条的规定执行。
10.2对某名但非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可按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集体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10.2.1该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中应附带被罢免委员的申辩辞,除非该委员放弃此申辩权利;
10.2.2罢免生效的,业主委员会应按本规则中第7.3条执行。
10.3业主有权依本规则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和重选。根据本条下列情况产生的临时会议筹备组,有权临时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所有资源,但应仅仅用于议题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
10.3.1占全体业主人数20%以上的业主集体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而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组织召开职责时,此种情况将视为业主大会自行启动罢免和重新选举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临时会议程序。由业主选举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原来20%以上业主提出的议题在临时会议期间搁置,如临时会议召开成功,则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原议题;如临时会议未召开成功,则原议题自动废除;
10.3.2占全体业主人数3%以上的业主集体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要求罢免某个业委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于15日之内进行书面回复,如业委会决议不召开业主大会的,应将业主的申请和业委会的回复同时公示15日;
10.3.3由每栋楼内5%以上人数的业主提议召开“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临时会议,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临时会议的职责时,此种情况将可由业主选举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
10.3.4临时会议筹备组全体成员应书面承诺对召开临时会议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产生书面的临时会议筹备组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秘书应依该书面承诺和议事规则协助临时会议筹备组,并依临时会议筹备组决议向其提供《投票权数清册》等召开临时会议所必须的文件副本。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交所有决议副本用于存档,业主委员会秘书应依临时会议筹备组议事规则对此次临时会议产生书面决议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0.3.5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参照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程序,依照本规则的其他规定,组织召开议题仅为“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和重选”的临时会议,应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临时会议经费由临时会议筹备组先行垫付,无论临时会议是否成功召开,待会议召开完毕后,根据本规则对会议经费规定的有关条款,从当年业主大会经费中予以报销;
10.3.6临时会议成功罢免原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成功选举出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在公示统计结果10天的质询期后,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
面文件;经临时会议决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在上述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该文件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并公示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开始行使其职责,并应及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
10.3.7临时会议未成功罢免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议题表决结果无效。临时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在公示统计结果及10天的质询期后,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文件。无论临时会议筹备组是否能按时形成该文件,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业主委员会秘书不应再对临时会议筹备组提供任何协助。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全部职责;
10.3.8临时会议成功罢免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但未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临时会议筹备组应将本次临时会议议题表决的统计结果如实记录,在公示统计结果及10天的质询期后,以筹备组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文件,临时会议筹备组即刻解散;该文件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并公示后,原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即刻卸任。除再次召开临时会议外,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
10.3.8.1业主委员会秘书可继续留任至下一次议题仅为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大会会议;
10.3.8.2业主委员会秘书可将公章移交至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在能证明上述部门拒收的情况下,可将公章移交物业管理企业。
10.3.9因任何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秘书拒绝协助临时会议的召开,临时会议筹备组可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获得业主委员会公章和召开临时会议所需的其他资源,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11业主大会信使团
11.1业主大会信使团由从每栋独立建筑物的业主和房屋使用人中选举产生,但每栋独立建筑物产生的信使团成员不能超过10名。
11.2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的选举产生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选举产生,也可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单元或楼层为单位自己组织选举产生,选举结果不同或有争议的,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组织选举产生的结果确定业主大会信使团成员。某栋建筑物不能选举产生信使团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来代替。
11.3信使团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3.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11.3.2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的;
11.3.3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
11.3.4具备必要空余时间的。
11.4业主大会信使团的活动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也可由其成员自行组织。业主大会信使团内部组织活动的,可不受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和限制。
11.5当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时,信使团成员应对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真实性承担后果。业主委员会对信使团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只做形式上的审查。
11.6单一信使团成员收回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依照本规则中第5.2条被书面质疑的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占其收回总数1/2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书面公告上述情况,可因此决议作废此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并应组织或建议组织该成员所在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重新完成此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
11.7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的,业主委员会应向信使团成员提供该成员负责区域的业主信息。如因信使团成员的不正当使用导致业主信息泄露并产生后果的,由信使团成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11.8仅在业主大会信使团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和回收工作时,可由业主委员会从业主大会经费中拨付补贴。其他活动经费由业主大会信使团自行筹集。
12物业管理紧急状态预案
12.1仅当非业主大会决议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而发生物业管理企业撤离且物业管理活动终止的情形时,为“物业管理紧急状态”。
12.2“物业管理紧急状态”应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此公告应是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每栋分割产权的独立建筑物内3%以上人数的业主联署签名的业主委员会决议。
12.3本规则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依本规则中第12.2条发布公告后,有聘请临时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附件为原物业管理合同的临时托管协议的职责,但临时托管协议的内容应且仅应为“**物业管理企业承诺履行原物业管理企业在原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全体业主按原合同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12.4业主委员会应在聘请临时物业管理企业后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无法产生新物业管理企业,则业主委员会与临时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的合同有效,直至再次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署的合同生效。
12.5如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程序规定的职责,可由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这些应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全体业主承担后果。
12.6如社区居委会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可由政府无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代为履行这些应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这些职责。
13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和应诉
13.1业主委员会可对涉嫌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或接受业主查阅与该诉讼有关文件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原因、诉讼理由、起诉书、诉讼费用预算、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胜诉及败诉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文件)。业主委员会对外提起法律诉讼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
13.2业主委员会应对被诉主体为本区域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诉讼积极应诉,应同时向全体业主公示或接受业主查阅与该诉讼有关文件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应诉方案、对方起诉书、答辩状、诉讼费用预算、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胜诉及败诉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文件)。业主委员会应诉所产生的费用,不应超过业主大会年度经费预算。对原告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或团体)业主的民事诉讼中,主张业主委员会未依照法规或业主大会决议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应承担其履行了职责的举证义务;
13.3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工作使生效判决得以履行。对有现金收益的,应积极追索,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对有现金支出的,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具体方案议题进行表决。
14附则
14.1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14.2依照本规则通过的决议,须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4.3此后本规则的修改,须按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根据本规则1.1款规定决议通过。
文件五-1
____-gg-08
朝阳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关于增补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公告
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于____年12月4日14:30在会所多功能厅举行会议。会议符合《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法定人数。
会议讨论并决定向园区业主公告如下:
一、同意依据《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增补业委会委员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严格遵守《朝阳园业主公约》、《朝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
4.行业主义务,不欠缴物业管理费;
5.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6.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7.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以朝阳园业主、居民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任职于朝阳园的物业管理企业;不任职于直接、间接向朝阳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事务的企业;
8.同意对在任期内“认真履行业委会委员职责、保证拿出时间参与业委会下述工作的要求”做出郑重承诺:
a、业委会委员将定期轮流担任业委会轮值主任负责业委会的日常工作;
b、业委会委员将根据业委会按园区事务进行的工作安排,每日均须投入相应时间来处理与其分工相关的园区事务;
c、业委会委员应能保证能按时参加业委会每周1-2次的工作会议的时间。、
三、业主委员会侯选人产生办法:
1、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园区业主在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条件的基础上,可以自荐、推荐方式报名;
2、报名截止时间为____年12月9日至____年12月17日16:00,请到业委会办公室(会所)领取《朝阳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登记表》或在业委会博客下载;请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后的《朝阳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登记表》送交业委会办公室(会所),过时不予登记;
3、将依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四、业主委员会希望园区业主积极关注和参与。
五、报名相关事宜可以到业委会办公室(会所)或电话(8***)咨询,
工作时间:周日至周五10:00―16:00。
朝阳园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义: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授权委托书样本
| 适配人群 |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物业服务企业,全体业主 | 使用场景 |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授权,业委会筹备 |
|---|---|---|---|
| 制定目的 | 小区刚成立业委会,大家对投票流程不熟,怕有人乱代投、重复投、漏投。 | ||
| 适用范围 | 佳园小区所有业主和被委托的邻居。 | ||
| 职责分工 | 业主自己填清楚信息,受托人只帮投三户,筹备组负责核对真假。 用纸写清楚房号面积票数,签好名按手印;不能涂改,不能转托第二人;大会当天交到物业前台。 | ||
| 监督与检查 | 筹备组当面收委托书,现场查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缺一样不收;写错重填;过期不补;没交的算弃权。 | ||
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作为**佳园小区楼单元 号的业主(产权证: ),拥有产权 平方米,代表投票权数为票,兹委托代表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就业主大会会议议题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章)受托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日
附:1、委托人产权证、身份证明复印件;
2、受托人身份证明。
请委托人在业主大会召开期间到物业公司前台领取委托书或按样张格式自制委托书。筹备组将对委托书进行审核,每位受托人最多接受叁名业主委托。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义:花园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范文
| 适配人群 | 业主代表,街道办工作人员,物业主管部门 | 使用场景 | 业主大会筹备,住宅小区治理,商铺物业管理 |
|---|---|---|---|
| 制定目的 | 小区都住满了,人多事杂怕出乱子。 | ||
| 适用范围 | 石竹新花园全体业主和房子商铺。 | ||
| 职责分工 | 业主代表牵头张罗,街道办帮忙指导,大家一起商量事儿。 | ||
| 管理要求 | 先成立筹备组,再开业主大会,选业委会,定规约。 | ||
| 监督与检查 | 街道办审核申请,看材料齐不齐;不批就得说明白为啥;批了就赶紧组织开会。 | ||
关于石竹新花园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申请
南城区街道办事处:
我是南城区石竹新花园小区的业主,我花园小区现在所有的住宅、商铺均已交付使用,入住率达90%以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____年11月28日修订)第十二条及《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府办[____]95号)文件精神:
申请成立业主大会。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成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 现我住宅小区已达到上述文件要求,特提出我花园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申请。
请批准并协助办理为盼!
南城区石竹新花园业主代表:***
20**年3月11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义: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北京市
| 适配人群 | 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街道办工作人员 | 使用场景 |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维修资金使用 |
|---|---|---|---|
| 制定目的 | 怕小区事没人管,乱开会、乱投票、钱花得不明不白,出事没人兜底。 | ||
| 适用范围 | 北京住宅区全体业主、业委会、物业和业主小组。 | ||
| 职责分工 | 业主自己投票签字;业委会负责召集开会、公告内容;小组长收意见、传消息;街道办盯着不干活的业委会。 | ||
| 管理要求 | 大事要双三分之二同意;小事过半数就行;会议提前15天贴通知;提案箱每月清一次;书面意见必须本人签字。 | ||
| 监督与检查 | 业委会自己查提议人数;查不清就找街道用平台核;不按时开会,街道10天内责令改正;还不动,街道直接帮开大会;结果全贴在显眼处。 | ||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一、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适用本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业主大会
第一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区县 业主大会。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 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五);
(六)。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3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公共决策平台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应
当由监事会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 以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3.。
第八条 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二) ;(三) 。
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具有业主身份的人士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小组未及时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互荐的方式产生,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
| 适配人群 | 业委会委员,筹备组成员,社区党组织 | 使用场景 | 业主大会,业委会换届,专项维修资金 |
|---|---|---|---|
| 制定目的 | 怕业主大会乱开会、乱决定,物业没人管,小区变乱变脏变不安全。 | ||
| 适用范围 | 本小区所有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 | ||
| 职责分工 | 业主自己守规矩,业委会组织开会落实事,物业按合同干活,社区帮着盯紧点。 | ||
| 管理要求 | 开会要提前15天贴通知,投票得有人监督,决定对全体业主都算数,印章用完要登记。 | ||
| 监督与检查 | 社区和房管部门会检查,业委会要记好每次会议,没做到的得改,再错就换人,业主能查账看公告。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应由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在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集。筹备组成员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组成。
业主委员会换届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召集。
本小区(大厦)逾期未换届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由所在地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两个月后仍不能召开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筹备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两种形式,具体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100户以下的召开全体会议,100户(含100户)以上的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
1、召开全体会议(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接到会议通知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2、召开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一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具体推选办法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由社区党组织协调,若协调不成,由社区党组织确定主持人。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组组长主持。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楼道召集人或工作服务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召开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单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第九条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3日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
员签字;
(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取,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也可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管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中支出,在同期物业服务收费总额1%的额度内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额度。
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有关人员津贴。
具体额度由业主大会确定
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义: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暨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报告
| 适配人群 | 前期物业单位,街道物管部门,业主代表小组 | 使用场景 | 新建住宅交付,业主自治筹备,物业交接过渡 |
|---|---|---|---|
| 制定目的 | 小区交房快两年了,入住率超一半,大家想自己管事,怕以后物业乱来,出问题没人管。 | ||
| 适用范围 | **小区所有业主,从交房起算的全部房子和公共地方。 | ||
| 职责分工 | 业主一起商量大事,物业配合准备材料,街道和建局帮着组织开会,不推脱不拖拉。 | ||
| 管理要求 | 先统计谁住进来了,再发通知让每户知道,开大会要拍照片留底,投票必须本人签,结果当场念清楚。 | ||
| 监督与检查 | 建局派人现场看流程对不对,街道盯着时间别卡壳,物业不配合就通报批评,业主乱填票作废重来,监督电话贴公告栏。 | ||
关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报告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物业科):
杭州市江干区白杨街道**社区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
(二)入住率达到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
我们**小区于____年11月30日交付使用,现入住率达到50%以上,已经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规定,**小区相当部分业主申请筹备召开**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请贵单位切实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对**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及会同筹备组织,让政府社区、**城物业及**城业主共创一个美好和谐家园。
**小区业主
20**年7月11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义: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 适配人群 | 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监票计票人 | 使用场景 | 首次业主大会,业委会组建,公约表决 |
|---|---|---|---|
| 制定目的 | 小区刚成立,大家对规矩还不熟,怕以后乱套,吵架扯皮没人管。 | ||
| 适用范围 | 富民广场所有业主,每户都算一个投票单位。 | ||
| 职责分工 | 筹备组负责组织流程,业主自己签字确认公约,监票人盯住选票不被偷换。 | ||
| 管理要求 | 现场签承诺书,没来的上门收意见,选票当场发当场填当场唱,不许代填。 | ||
| 监督与检查 | 筹备组全程录像,业主随时能查票箱,谁撕票、改票、多投,当场取消资格,选票作废。 | ||
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富民广场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1、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开幕词:现在我宣布**富民广场小区业主大会正式开始。
会议进行第1项,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情况。
筹备组×××介绍筹备工作情况(略)
2、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2项,审议、通过《**富民广场小区业主公约》及《**富民广场小区业主大
会议事规则》。
主持人简要介绍两份文件公告以来,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和情况。需要强调说明的是,由于此两份文件须
经小区2/3以上业主通过方为有效,鉴于今天到会人数原因,我们将采取现场签订承诺书及上门书面征
求意见签订2种方式进行。若无异议,提请业主大会通过。
3、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3项,由筹备组×××说明有关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方法、程序、要求及
选票的填写。
筹备组×××说明选举方法、要求(略)
4、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4项,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各1名,人选产生后,由主持人提请到
场的业主以鼓掌方式通过。
5、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5项,选举开始。
主持人介绍拟选人员简况,请工作人员发放选票,业主填写选票,完毕后,及时回收,现场统计、唱票
、公布。
6、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6项,由筹备组×××通报选举情况。
筹备组×××简要通报选举情况(略)
7、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7项,休会15分钟,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退场,推举第一届南平富民
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8、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8项,由新当选的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发言。
业主委员会主任发言(略)
9、主持人宣布:大会进行第9项,请××领导讲话。
10、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结束词:我宣布,**富民广场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结束,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有关领导的莅临指导,同
时也真诚地感谢热心小区建设的全体业主,谢谢大家!
领导、来宾退场,请到会业主签订《业主公约》承诺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义: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适配人群 | 业委会主任,业委会副主任,业委会委员 | 使用场景 | 业委会换届,委员补选,印章管理 |
|---|---|---|---|
| 制定目的 | 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没人管乱套了,有人不干活、不交材料、乱盖章,怕账目不清出问题。 | ||
| 适用范围 | zz家园全体业主、业委会委员、监事会成员、秘书和财务人员。 | ||
| 职责分工 | 主任管全面,副主任帮着干,委员各做各的事,监事盯着钱和人,秘书记好每件事,财务管好每分钱。 | ||
| 管理要求 | 印章专人保管、会议必须本人到场、钱要月月公示、档案谁管丢谁赔、辞职马上交东西。 | ||
| 监督与检查 | 监事会每月查一次,业主随时能翻记录,没按时交材料扣当月补贴,乱用章要赔钱,三次不参会算自动退出。 | ||
zz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连选可以连任。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过程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6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更换选举,并做好以下更换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任期届满的委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工作履历以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未更换的,业主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组织更换,仍不更换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述第1、2、3种方式产生:
1.业主委员会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 业主委员会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七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3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十六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可以自行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
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涉及以下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代表由业主小组推选产生: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二)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
(五)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暂时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第三十八条 未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产生、委员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本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财务管理人员由出纳、会计和负责人组成。出纳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于每月 10 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 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资金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工作。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转交。
第三章 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二)在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派员列席业主委
员会会议;
(六)接受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投诉,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更换选举;
(八)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由 3 人组成。
监事会监事每次选举产生后,召开监事会会议推选产生召集人1名和副召集人1名,并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四)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五)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代表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监事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监事;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作出的监事会决定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
(六)监事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监事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会监事签字后存档;
(七)监事会应当将监事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公开招聘1名秘书和 2 名财务人员。秘书和财务人员的任免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决定结果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八条 秘书的职责: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布;
(二)负责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三)协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五)接收业委会委员的书面辞职申请;
(六)接收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财物;
(七)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有关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第四十九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
(三)根据原始凭证,做好现金和银行账目;
(四)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
(五)负责支票签发管理;
(六)保管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
(七)作好工资、补贴的造册发放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九)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
(十)在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预算的复印件、业主大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议事规则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定义:白丽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适配人群 | 业委会委员,业主代表,监事会成员 | 使用场景 | 业主大会,业委会换届,维修资金使用 |
|---|---|---|---|
| 制定目的 | 小区里老出事,比如乱搭乱建、维修资金乱用、物业不听业主话,大家吵来吵去没个规矩。 | ||
| 适用范围 | 竹园小区全体业主、业委会、监事会、秘书、财务人员,还有物业和街道办。 | ||
| 职责分工 | 业委会管开会收钱盖章,主任带头干活,委员各盯一块,监事会查账查人,秘书记好每件事,财务管好每分钱。 | ||
| 管理要求 | 所有决定要公告15天,投票必须过半数,印章专人保管,档案每月整理,钱要季度公示,维修金要用双三分之二同意。 | ||
| 监督与检查 | 街道办盯着,监事会查账,业主能随时翻记录;不公告不投票不算数,乱盖章乱花钱要赔钱,不交资料要被换掉。 | ||
竹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初稿)
目录
第一章业主大会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西城区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授权业主委员会拟定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二)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三)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五)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定期会议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 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五)表决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六)需要业主大会表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七)经业主委员会提议需业主大会表决的内容。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做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3日内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未按时做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核查(包括公共决策平台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由监事会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10日内责令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表决;
(二)具备条件的物业单元组成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以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3、非住宅专属面积的产权单位派出代表。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其中有必要的,提交业主大会的会议决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公告期间,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对公告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四)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对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形式、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监事会核查。
(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房产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存档,业主大会已刻制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
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房产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业主大会公示文件至表决前)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不计入表决权数;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3)依照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的业主人数不计入选举议案的总人数。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通讯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
(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办公费用;
(2)业主代表津贴;
(3)志愿者津贴;
(4)法律顾问费;
(5)工作人员工资;
(6)业委会委员津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首先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中支取。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由业主大会监事会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按业主大会的决议实施,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专项物业服务协议;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七)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合同》及其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四)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并依据《管理规约》限制相关责任人的表决权;被限制上述权力的业主,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十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三)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
(四)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本物业管理区域选举候补委员四名。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连选可以连任,每位委员任期不得超过六年。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过程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6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更换选举,并做好以下更换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任期届满的委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
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履历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未更换的,业主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组织更换,仍不更换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业主委员会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一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无正当事由,不得缺席。
第二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十六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可以自行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涉及以下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代表由业主小组推选产生: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二)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
(五)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暂时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第三十六条未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产生、委员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财务管理人员由出纳、会计和负责人组成。出纳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交由监事会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在财务总结年度内,
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资金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转交。
第三章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
第四十条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二)在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接受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投诉,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更换选举;
(八)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监事由业主代表组成。
监事会监事每次组成后,召开监事会会议推选产生召集人1名和副召集人1名,并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召集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四)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五)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代表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监事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监事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监事;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做出的监事会决定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
(六)监事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监事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会监事签字后存档;
(七)监事会应当将监事会的决定在做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公开招聘1名秘书和2名财务人员。秘书和财务人员的任免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决定结果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六条秘书的职责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
(二)负责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三)协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五)接收业委会委员的书面辞职申请;(
(六)接收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财物;买
(七)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有关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
(三)根据原始凭证,做好现金和银行账目;
(四)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
(五)负责支票签发管理;
(六)保管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
(七)作好工资、补贴的造册发放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九)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
(十)在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预算的复印件、业主大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九条本议事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议事规则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第五十二条为解决小区公共事务,合理听取业主及业主以外相关人员的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就相关问题组织听证。听证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邀请业主及利益相关单位、个人、小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对听证内容进行纪录、公布。
听证会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但不进行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三条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期间,对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进行删减、补充、修改,相应条款纳入业主大会表决内容;表决结果归入《管理规约》、《议事规则》正式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