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岗位:应急协调专员
适用场景:多部门协同救援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海南省

适配人群省级指挥部成员,市县应急负责人,矿山企业安全主管使用场景矿山事故响应,危险源泄漏处置,跨区域应急联动
制定目的矿山事故多发,救援力量弱,专业队伍少,组织管理乱,应急能力跟不上发展需要。
适用范围全省矿山企业,重点是危险源大的矿企,覆盖伤亡、中毒、设备损坏等事故。
职责分工省长总指挥,副省长现场指挥,安监局牵头协调,公安管封锁,卫生管救治,建设管抢修,交通管物资,办公厅管发布。
管理要求设指挥部和六组,建专家库和装备清单,定疏散路线,查危险物质,穿防护服作业,分区域管控,先启动现场预案再升级。
监督与检查出事先报市县安监,再报省协调人评估,总指挥下令才启动。不按流程报、不演练、不备案的,要被检查督促,严重时追责。每年必须练一次,练完要改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理,建立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体系,进一步协调和整合全省现有应急资源,建立分工负责、责任明确、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确保事故发生后,能迅速组织各有关部门有序地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行动,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工作原则

矿山突发性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主要目标;要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施分级负责和强化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矿山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故的有效机制;要依法规范,实施社会应急资源整合,贯彻平战结合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限,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积极开展矿山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矿山企业生产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4现状

目前我省矿山产业总体规模相对较小,生产事故以一般性伤亡事故居多,近期内尚未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长期以来,我省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十分薄弱,不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对缺乏,而且应急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也非常薄弱。目前我省对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不能适应我省矿山经济发展的要求。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矿山事故,主要是指全省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以及重大设施设备损坏事故。特别针对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矿山企业(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或组织)发生的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本预案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上充分考虑与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厂外应急处理预案的相关性,并使之与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厂外应急处理预案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协调统一,确保在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厂外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本预案能够有条不紊地启动和实施,避免各预案之间的职能冲突和应急资源的浪费,以及应急组织工作的混乱。

2.1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设立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 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省长。

副总指挥(兼现场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副省长。

成员: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省水务局、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电网公司、省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省交警总队。

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抢险组、管制组、救护组、后勤组、工程组和新闻中心。

2.1.1.1 抢险组

负责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助单位:省消防总队、省武警总队、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气象局。

2.1.1.2 管制组

负责单位:省公安厅。

协助单位:省武警总队、省交警总队。

2.1.1.3 救护组

负责单位:省卫生厅。

2.1.1.4 后勤组

协助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

2.1.1.5 工程组

负责单位:省建设厅。

协助单位: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电网公司、省水务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

2.1.1.6 新闻中心

负责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协助单位: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职责与分工

2.2.1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在本预案启动时,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负责动员和组织各方人力及物资资源投入现场抢救工作,决定事故应急处理的一切重大事项,负责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状况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处置情况。

总指挥职责:全面指挥我省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一切重大事项,负责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示。具体包括: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决定请求军队参与等。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工作,在本预案启动后,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组织施救工作。

2.2.2 各组职责

2.2.2.1 抢险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所需各类技术支持系统的建立和各类应急设备与资源的管理和维护。实施应急行动时,负责确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位置,拟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为总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专业应急人员及时排除现场险情和障碍,抢救伤员,寻找失踪人员。负责制定疏散程序,确定疏散路线并指挥人员疏散;负责对事故现场的有关证据进行收集、保留及技术处理,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等。该小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并制定工作手册,省消防总队、省武警总队、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气象局予以协助。

2.2.2.2 管制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对事故周边道路实施管制,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并负责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系统。该小组由省公安厅负责落实人员,并制定工作手册。

2.2.2.3 救护组:负责伤员运送、急救和治疗,以及事故现场的消毒、预防流行病等工作。协助做好伤情“等级”鉴定、死因鉴定和尸体辨认工作。该小组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管理和落实,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治工作手册。

2.2.2.4 工程组:负责组织抢修被事故损坏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电力或通信设施等,并对可能遭受事故破坏的重要工程设施和生活设施采取保护措施。该小组由省建设厅牵头,成员由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电网公司、省水务局有关人员组成。省建设厅负责制定重要城市桥梁和城市供气设施的抢修及工程保护工作手册,省水务局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的抢修及工程保护工作手册,省交通厅负责制定道路抢修及重要道路工程设施保护工作手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制定通信抢修及重要通信工程设施保护工作手册,海南电网公司负责制定电力抢修及重要电力工程设施保护工作手册。

2.2.2.5 后勤组:负责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车辆、物资的保障工作,以及建立疏散中心,及时疏散周围居民和撤离重要物资。该小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和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应急工作所需车辆保障由省交通厅负责调集,应急工作所需生活必需品类物资由省商务厅负责调集,应急工作所需生产性物资由省发改厅负责调集,应急工作所需药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调集,疏散中心的建立和管理由省民政厅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发展与改革厅协助。

2.2.2.6 新闻中心:负责事故的公共信息的收集与发布,接待新闻机构等工作,必要时可设立新闻发言人。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

2.3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人

为加强对应急预案组织工作的管理,设立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人,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应急预案协调人负责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并在预案启动实施后,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和应急各方关系。

其职责是:

(1)确定并掌握本预案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名单及通信方式,保持信息通畅、联络可靠;督促、协调和检查本预案各组织机构和人员对自身职责的掌握和履行情况,以及对突发性严重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准备工作情况。

(2)负责联络和协调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建立有关应急救援互助关系和双向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其动态和流向。

(3)督促检查各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矿山制订现场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情况。

(4)督促检查各市县针对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矿山,制订厂外应急处理预案的情况。

(5)负责组织本预案每年一次的演习或训练,使参与人员熟悉本预案的运作程序,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并根据演习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6)负责收集和编辑国家对矿山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跟踪并掌握最新应急处理技术动态,提出对我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发展要求,组织培训有关人员。

2.4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应急资源管理与维护

应急资源管理与维护包括应急救援设备与技术支持系统的建立、调整、跟踪及应急准备,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和协调。

3.1应急技术支持系统与应急救援资源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全面调查和掌握全省现有矿山应急技术支持单位、矿山安全专家以及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总体资源状况,并对其进行评价、筛选和确定。

3.1.1 海南省矿山安全专家

详见附件2

3.1.2 海南省应急处理技术支持单位

详见附件3

3.1.3 国家矿山事故救援支持单位

详见附件4

3.1.4 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

详见附件12

3.2应急救援设备与技术支持系统的动态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随时掌握应急救援资源与技术支持单位和人员的准确位置和动向,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对应急救援设备与技术支持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在应急救援资源与技术支持系统中,医疗救护设施设备的应急组织管理由省卫生厅具体负责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的应急组织管理由省消防总队具体负责落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和省消防总队应当加强信息互通,在应急设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相互通报。

3.3应急处理技术准备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结合我省矿山事故的种类和特点,预先研究制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应当在条件许可时,尽早建立海南省应急救援中心,根据世界和我国应急处理技术的发展变化,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及时提出我省应急处理技术工作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我省应急处理技术支持系统。

4启动与实施

4.1启动条件

本预案启动实施须具备以下任一基本条件:

4.1.1事故对周围社区及环境有严重影响,范围较广(一般跨市县);必要时,须大规模疏散当地居民,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及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均力所不及。

4.1.2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或超过10人被困,现场情况复杂,紧急救助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及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均力所不及。

4.1.3事故的延期危害严重,险情重大,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及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均力所不及。

4.2基本应急程序

4.2.1 报警程序

4.2.1.1 事故报警信息通道

4.2.1.1.1 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电话为0898—、(传真)。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保证信息畅通。

4.2.1.1.2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110、119指挥中心的联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事故应急信息畅通。

4.2.1.2 事故发生时,应当遵从以下报警程序:

第一,事故单位发现事故苗头,紧急处置,及时启动现场应急处理程序,并报市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市县政府启动厂外应急处理程序,并报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或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人。

第三,由应急预案协调人报告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并召集有关专家评估事故危害及其发展。必要时报请总指挥决定启动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4.2.2 执行程序

本预案启动实施,执行以下步骤:

4.2.2.1 先期应急处置。发生矿山重大事故后,必须先启动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和市县政府的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4.2.2.2 事故评估。预案协调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的发生地、发生时间、事故性质及事态、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和厂外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的危险状况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价(主要内容是事故的危害性质、波及范围及二次事故的可能性,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和厂外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对事故的控制能力)。

4.2.2.3 报告和启动。由预案协调人向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提出初步应急技术处理方案)。由总指挥下令启动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4.2.2.4 应急准备。由预案协调人按照总指挥的命令,迅速通知各应急工作组的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专家和专业应急队伍按时赶往事发现场,按职能分工开展各项应急处理的准备工作。

4.2.2.5 现场应急处理。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正式启动,企业现场应急处理预案和市县政府厂外应急处理预案停止实施。海南省矿山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事故现场设立指挥中心,实施现场应急处理。

4.2.2.5.1 事故现场评估。进一步查清事故状况,分析险情,检审现有救援组织和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应急处理技术方案,报总指挥。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2.5.1.1 事故现场管制。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对事故现场来往交通实施管制,并及时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系统。由管制组负责实施。

4.2.2.5.1.2 制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进一步查清事故状况,分析险情,确定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位置,并评估事故状况,检审现有救援资源和能力,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处理技术方案,报现场总指挥审定。必要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由抢险组负责实施。

4.2.2.5.1.3 紧急救护。及时指导市县当地卫生部门对事故受伤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并迅速将伤员运送至医院急救和治疗。由救护组负责实施。

4.2.2.5.1.4 公共设施维护。查明被事故损坏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电力或通信设施等情况,制订抢修维护计划;并对可能遭受事故破坏的重要工程设施和生活设施采取保护措施。由工程组负责实施。

4.2.2.5.1.5 后勤保障。查明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车辆、物资,落实社区疏散中心设立有关事宜。由后勤组负责实施。

4.2.2.5.2 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的实施。各小组按职能分工和现场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开展工作,组织指挥应急人员排除现场险情、障碍,抢救被困埋压人员和伤员,寻找失踪人员。必要时,进一步扩大封锁事发区域,建立疏散中心,及时疏散周围居民和撤离重要物资;采取措施保护重要工程设施和生活设施,撤离有关人员。并请求省武警部队支援,或寻求国家和兄弟省市支援,报请总指挥决定军队参与事项等。

4.2.2.5.2.1 查明危险物质。及时查明危险物质,要求由专业人员执行,并配备防护服装和设备。由抢险组负责。

4.2.2.5.2.2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和位置,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在设立工作区域时,要明确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由抢险组负责。

4.2.2.5.2.3 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准确判断事故影响的区域,并对此区域内的人员、动植物、重要设施、仓库和公用设施系统,以及应急人员的工作区域实施保护。由抢险组和工程组负责实施。

4.2.2.5.2.4 实施现场技术处理和开展搜救和营救行动。包括搜救失踪人员,营救被困及受伤人员;查明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物质,并对危险物质泄漏实施封堵及防火、防爆、防扩散处理等。由抢险组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由专业应急人员执行。应急人员应成对工作,穿戴防护服,配备必要防护设备。

4.2.2.5.2.5 防护行动。包括:

(1)人员查对和集合区。应预先设置专用避难所作为指定集合点,在应急时及时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查点。由抢险组负责。

(2)疏散 应预先制定逃生路线,情况紧急时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按预定逃生路线疏散。由抢险组负责。

(3)企业外疏散和安全避难。应预防在发生严重危险时,及时采取行动保护企业外社会公众,特别是要对老人、妇女及儿童实施保护。由后勤组负责建立疏散中心,安置被疏散的社会公众。

(4)医疗救治。建立现场应急医疗中心,对伤员作紧急处理后,迅速转移到预定医院,确保得到充分救治。

(5)设立临时区。作为应急救援活动后勤运作的活动区域,负责后勤物资分发,集合社区人员和各种车辆停放场所。

4.2.2.5.3 重新进入和恢复

紧急疏散后,所有重新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实施处理的作业必须由抢险组组织和安排,杜绝一切擅自行为。

应急行动结束后,由抢险组组织和安排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清除事故所造成的污染。

事故后的恢复工作必须在现场清理工作完全结束后开始。

4.2.2.6 现场救援行动结束。由事故现场指挥组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撤离有关救援人员。全部应急处理活动结束,由总指挥宣布海南省矿山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终止。

4.2.2.7 预案评价与修改。由预案协调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运行的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修改意见,报总指挥审定。

5实施要求与相关规定

本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发生的矿山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确保在矿山发生重大事故后,能够充分动员省内外的各种资源,有效地防止对社会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害。

5.1矿山企业责任与现场应急预案

5.1.1 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其实用性和有效性。

5.1.2 各矿山企业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准确提供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危险区域的情况,协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厂外应急预案。

5.1.3 定期组织救援训练和学习,对全厂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常识教育。

5.1.4 各矿山企业发生严重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1.5 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应认真做好稳定职工情绪、恢复生产经营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收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预案所制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5.1.6 各矿山企业制定的现场应急救援处理预案,要报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2市县政府责任与厂外应急预案

5.2.1 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环境资源部门,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单位各种危险物质的状况,并对消除可能的事故危害做好必要的技术和物质准备。

5.2.2 各市县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要结合其现场应急预案制定厂外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厂外应急预案与现场应急预案的协同演练,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5.2.3 各市县政府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严重危害事故,要立即启动厂外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并立即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救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收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预案所制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5.2.4 各市县政府制定的厂外应急预案,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与本预案

5.3.1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做好我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源的综合管理工作,充分掌握各种应急资源的基本情况和分布流向,负责全省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3.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预案的编制、维护和解释工作。

6附则

6.1 本预案各组织机构的牵头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手册。所有工作人员、技术专家应主动与预案协调人保持联系,及时报告行踪。

6.2 本预案每年应组织一次演习或训练,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职能、程序,掌握处理事故方法,并根据演习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6.3 本预案自____年10月1日起实施。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海南省:z县重特大非煤矿山

适配人群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县级应急指挥部成员,乡镇政府负责人使用场景非煤矿山事故,重特大事故响应,死亡3人以上事故
制定目的怕矿山出大事,死人多、损失大,影响地方安稳。
适用范围麻栗坡县所有非煤矿山企业,死3人以上或影响大的事故。
职责分工副县长总指挥,安监局牵头协调,公安管警戒,卫生管救人,乡镇和企业各守各的摊子。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分级响应、设现场指挥部、分组干活、防护装备配齐、人员听指挥进退。
监督与检查安委办盯着流程走,县政府抽查落实,谁漏报瞒报、不听调遣、乱动物资,就追责处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效地组织实施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编制原则

1.3.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

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当作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利用全县资源,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工分类指挥、分别处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麻栗坡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不足3人但影响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办、安监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卫生局、环保局、交通局、建设局、质监局、气象局、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事故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麻栗坡县重特大非煤矿山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安监局,由县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任主任。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事故抢险、物资供应、技术资料、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新闻报道9个工作组。

2.2工作职责

2.2.1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决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二)研究应急处置中出现的重大、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方案;

(三)评估事故的损失与影响;

(四)负责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建设,制定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和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

(五)必要时协调人武部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分析、评估、传递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三)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预案的启动工作;

(四)协调各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动员联动各单位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五)掌握和报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情况,通报或公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六)建立和完善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和检查各乡镇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习,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七)负责特殊应急设备和设施的调度及协调专业救援机构参加救援。

2.2.3警戒保卫组工作职责

由县公安局负责,主要任务是组织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当地派出所搞好现场警戒,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并会同有关部门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积极参加救护,协助事故调查及评估、理赔工作。

2.2.4医疗救护组工作职责

由县卫生局负责,县医疗、医药等部门参加。主要任务是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车辆赶赴事故现场,设立现场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指定医院、调动医护人员、器械、药品参加抢救工作。

2.2.5事故抢险组工作职责

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抢险队员或专业抢险机构、专家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施救抢险等工作。

2.2.6物资供应组工作职责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2.2.7技术资料组工作职责

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具体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发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2.2.8后勤保障组工作职责

由县政府办牵头,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等工作。

2.2.9善后处理组工作职责

由县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转移安置因事故受损失的群众;接待安置前来参加事故处理的遇难者家属,并临时解决吃、穿、住问题;对死亡的人、畜尸体做好善后处理;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2.10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由县安监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协助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2.11新闻报道组工作职责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和对外发布信息,及时了解并提供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抢险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3.预警预防机制

3.1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向县安监局报告,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办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行动

相关机构接到事故报警后,按照工作程序,对警情做出判断,初步确定是否响应,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

4.应急响应

本预案的启动由分管副县长批准,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办、安委办分别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

4.1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一)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二)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三)经专家对警情判断和领导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立即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4.2信息资源整合

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梳理,并及时反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观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救援工作。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指挥部应果断决策,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5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尽力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6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

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7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该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各乡镇人民政府会要同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

秩序。

5.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3按程序报告事故调查情况,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2奖励与责任

6.2.1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二)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三)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三)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四)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6.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海南省:矿山

适配人群矿山救护队员,现场指挥人员,应急指挥部成员使用场景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尾矿库溃坝
制定目的怕矿山出大事,人死得多,财产损失大,社会不稳,经济受影响。
适用范围全省所有挖矿的地方,露天地下都算,爆破运输尾矿库也管。
职责分工省里管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市里管较大的,县里管一般的。企业自己先救,政府再上手。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现场立刻组队救人,疏散群众,保通讯通路,查原因留证据。
监督与检查谁值班谁盯紧,上级随时抽查。漏报瞒报要处分,严重了进法院。日常演练必须做,不练就扣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重特大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运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水、火、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灾害,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事故,以及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指挥部

成立省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3事故现场指挥部

2.3.1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后,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省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较大矿山和事故和一般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的设立,由事发地市或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上述方式组建。

2.3.2现场救援专业组的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可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伤员救护组。

(2)现场救援组。

(3)安全警戒和疏散组。

(4)物资供应组。

(5)通信保障组。

(6)专家咨询组。

2.4市、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省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相应职责,负责指挥部署较大、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级:

3.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2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如实报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4.2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省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并按如下程序响应:

(1)省安全监管局或事发地政府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及其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省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或重大险情通知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省级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根据本预案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启动本部门(系统)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指挥部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事故现场有关证据;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4)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超出我省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省指挥部建议省政府请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外省(市)实施应急支援;并为国家或外省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实施本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矿山事故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为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5.2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后,由事发地市政府组织指挥矿山事故应急和救援工作。

(1)事发地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或较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市政府迅速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指挥部办公室。

(2)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事故现场情况;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配合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3)较大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事发地市政府向省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请求;并为省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或事发地政府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并报告省政府;省指挥部组织相应的救援指挥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和省总工会组成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并指导当地应急和救援工作;视情况请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外省(市)派出矿山专业救护队伍支援。

5.3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事故应急工作。

(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信息后,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实施本级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总工会;成立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上级事故调查组和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2)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汇总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成立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协调市级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应急和救援工作的紧急支援,或组织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事故应急工作。

6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6.2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6.3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6.4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发布,必要时由省政府发言人正式发布。

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发布,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省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发布。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发布。

7应急保障

7.1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

7.2技术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省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7.4资金保障

省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省安全监管局提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应急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地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地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8.1.2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地业务知识和技能地培训。

8.1.3演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2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有关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矿山事故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资印发之日起实施。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海南省:矿山事故

适配人群矿山安全监管员,区域救护队长,现场指挥长使用场景矿山事故处置,露天矿塌方救援,地下矿冒顶抢险
制定目的露天地下矿山容易塌方冒顶,水火毒气爆破运输都可能出事,人命关天得赶紧管起来。
适用范围全县所有开矿的地方,包括露天矿、地下矿、爆破作业、机电运输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副县长总负责,安监局长牵头干,公安管疏散警戒,卫生局救伤员,各局按自己摊子做事。
管理要求事故马上报,队伍立刻拉,伤员快送医,危险区设警戒,物资设备随时调用。
监督与检查安监局天天盯,乡镇政府配合查,谁漏报瞒报拖沓就处分,严重的一律追责。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重特大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市政府安委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片帮塌方,水、火、有毒有害气体灾害,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一般矿山事故(ⅳ级)的应急救援工作。设立以下机构及职责:

2.1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

2.1.2 县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安全局长;

成 员:县安监局、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环保局、气象局、供电局、电信局、乡(镇)长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和单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4)组织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矿山安全生产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开展矿山安全知识宣传。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县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负责组建区域性专业救护队伍。

(2)县经贸局:按《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抢险物资的应急供应。

(3)县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通道的畅通。

(4)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调查,查处事故相关责任人。

(5)县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预案,指导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款物的发放。

(6)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应急矿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资料查询预案;提供最新矿区地质资料。

(7)县卫生局:负责矿山事故受伤人员抢救工作。确定救治医院,培训专业医护人员;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矿山事故中有毒有害气体对人员伤害的鉴定。

(8)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发生事故的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工作。

(9)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0)县电力公司: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1)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部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2.2.1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担任。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汇集、上报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提出矿山应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4)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以及矿山救护专业队伍的应急工作。

(5)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6)对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7)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事故现场指挥部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

2.3.1 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后,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2.3.2 事故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工作方案,并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多支救援队伍之间、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3)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初审。

(4)处理矿山事故发生后其他突发事件。

2.3.3 现场救援专业组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伤员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及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根据伤害特点实施抢救预案,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现场救援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企业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和县属区域性专业矿山救护队伍组成。负责现场处置及现场伤员的搜救。

(3)安全警戒和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疏散、物资转移等工作。

(4)物资供应组。由县经贸局牵头,县安监局等部门参与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5)通信保障组。由县通信管理局牵头,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专家咨询组。由县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与组成。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7)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委办牵头,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与专家参与组成。负责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3、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重大矿山事故(ⅱ级)、较大矿山事故(ⅲ级)和一般矿山事故(ⅳ级)。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的,应相应提高矿山事故等级。

3.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4.2 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5、应急响应

5.1 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矿山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或安监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信息后,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实施本预案,快速赶到现场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政府、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市安监等部门。

5.2 响应流程

矿山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如下图:

6、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6.2 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6.3 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县安监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7、应急保障

7.1 物资保障

县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

7.2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和矿山企业要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7.3 资金保障

县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安监局提出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县财政预算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应急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8.1.2 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8.1.3 演练

各级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组织1至2次实地演练,提高实际应急救援水平。

8.2 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全监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矿山事故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海南省:某某镇矿山

适配人群镇级应急指挥员,矿山救护队员,卫生院急救人员使用场景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尾矿库溃坝
制定目的怕矿山出事伤人赔钱,怕塌方冒顶水火毒气乱来,怕社会不稳影响发展。
适用范围本镇所有挖矿的地方,露天地下都算,爆破运输尾矿库也包在里头。
职责分工镇委书记总管,镇长副镇长分头盯,工办派出所卫生院各干各的活,供电通信土管各守一摊。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镇政府和县安监局,企业得有预案常演练,天天查隐患,工人要培训,重大危险源得盯着。
监督与检查镇工办盯着落实,派出所卫生院这些单位按职责干活,谁漏报瞒报迟报就处分,严重了送司法机关。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运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 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松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水火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灾害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事故,以及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镇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镇指挥部

成立镇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镇委书记。副总指挥:镇长、分管副镇长。成员:其他镇班子成员、镇各办公室负责人以及供电所、派出所、卫生院、交警中队、电信支局、土管所、电信支局等单位负责人。

2.2镇指挥部办公室

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工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镇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镇工办成员、各办事处主任、供电所、派出所、卫生院、交警中队、电信支局、土管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2.3事故现场指挥部

2.3.1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矿山事故后,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镇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2.3.2现场救援专业组的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可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伤员救护组。由卫生院牵头。

(2)现场救援组。由镇工办及相关办公室牵头。

(3)安全警戒和疏散组。由派出所牵头。

(4)物资供应组。由镇党政办和财办牵头。

(5)通信保障组。由电信电信支局牵头。

2.4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矿山事故情况分析,事故信息报告和预警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2)派出所:负责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的安全保卫,人员疏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3)交警中队: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运输车辆、船舶的保障和协调工作。

(4)卫生院:负责矿山事故人员的救护工作。

(5)镇党政办和财办: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和资金保障及管理。

(6)供电所:负责供电保障。

(7)电信支局:负责通讯保障。

(8)土管所:负责地质资源情况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 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级:

3.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2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镇政府和县安监局等如实报告。镇政府、县安监局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镇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4.2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5 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镇政府迅速启动本预案并按如下程序响应:

(1)镇政府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县政府。

(2)镇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镇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或重大险情通知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镇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根据本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启动本部门(系统)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镇指挥部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事故现场有关证据;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4)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超出我镇救援处置能力的,镇指挥部请示县或市指挥部实施应急支援;并为县或市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镇政府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实施本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县政府;成立矿山事故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为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5.2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本镇区域内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后,镇政府迅速启动本预案并按如下程序响应:

(1)镇政府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或较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县政府。镇政府迅速启动本预案,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县政府。

(2)镇指挥部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事故现场情况;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配合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3)较大矿山事故超出我镇救援处置能力的,镇政府向县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请求;并为县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5.3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矿山事故发生后,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镇政府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信息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并立即实施本级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县政府。

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上级事故调查组和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6 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6.2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镇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6.3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镇政府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县政府、县安监局。

7 应急保障

7.1物资保障

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

7.2技术保障

镇政府会同派出所、土管所等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镇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镇政府要组织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7.4资金保障

镇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镇政府提出预算,列入镇级财政预算。镇财办要加强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 应急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

8.1.2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8.1.3演练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2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有关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矿山事故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3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海南省:矿山

适配人群区安监局负责人,镇街应急指挥员,矿山企业负责人使用场景矿山事故处置,边坡坍塌应对,爆破事故响应
制定目的矿山容易出事,边坡塌了、炸药炸了,人会死伤,东西会坏掉,社会会乱,得提前想好咋救。
适用范围本区所有矿山,只管死3个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职责分工副区长当总指挥,安监局牵头干活,公安守现场,卫生局管救人,气象局报天气,交通局运人运物,镇街配合干。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打电话报告,单位自己先救,镇街先顶上,不行就喊区里来,指挥部统一发号施令,各干各的活。
监督与检查安监局盯着落实,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情况,谁漏报迟报要被问话,救援不力要被查原因,现场乱指挥要被调整,每次救援后要写总结。

为了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本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救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旦发生矿山事故,达到充分准备、反应快速、指挥统一、措施有力,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社会稳定。

二、事故类别及类型

(一)事故类别:较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人以上);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

(二)事故的类型:边坡坍塌事故、爆破事故等。

三、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本区矿山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

四、报告程序

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安监局,或打报警电话,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继情况;

(二)接警单位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

(三)区政府办公室立即按程序报告主管副区长。

五、启动程序

(一)发生矿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镇、街和区安监、公安等部门,各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本镇(街)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方案,做好指挥、领导和预案启动工作。组织实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矿山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区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由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决定启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一指挥预案的实施。

(四)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直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负责具体实施。

(五)在应急救援程序实施完毕、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预案终止。

六、职责分工

(一)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特殊情况下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安全副主任,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气象局、区经发局、区国土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

(二)指挥部职责

矿山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

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承接矿山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区安监局: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接矿山事故报告;核实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等情况;收集、提供有关矿山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和人员疏散、指挥网络、救援程序、救援物资保障等信息资料;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

3.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现场秩序维护,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4.区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确定救治方案。组织救治的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并及时报告指挥部;负责矿山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定。

5.区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6.区经发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7.区国土分局:负责应急救援相关地质资料查询,提供抢救区域最新地质资料。

8.区民政局:负责伤亡人员的困难救助工作。

9.区交通局:负责运输抢险,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0.区监察局: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11.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现场区内外新闻媒体的协调、管理,组织各新闻单位把握准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发布事故信息。

12.区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13.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本辖区救援工作的同时,配合指挥部开展救援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提供救援期间的后勤保障。

七、附则

(一)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二)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镇(街)都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子预案,以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内容完整的预案体系。

(三)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本预案与《萧山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并执行。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海南省:非煤矿山

适配人群矿山安全监管员,镇级应急指挥员,矿山企业负责人使用场景非煤矿山事故,塌方救援,爆炸处置
制定目的怕矿山出大事没人管,死人伤人赔钱多,想快点救人救东西。
适用范围全县所有开矿的地方,死3到10人、伤10到50人、损失超1000万的事故。
职责分工副县长总管,安监局干活,公安管疏散,卫生管抬人,交通管运东西,镇里听指挥。
管理要求立刻报县里,拉警戒线,挖人灭火,送医送药,专家到场出主意,别让事故变大。
监督与检查安监局盯着各镇和单位做没做,不做就通报批评,出事要追责,每月查一次演练真不真。

为了加强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有效控制,迅速、有效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三)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事故发生所在镇做好相关工作。

(四)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镇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充分依靠公安、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县救援队伍增援。

(六)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施救的全部费用。

二、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一)非煤矿山事故主要有塌方、爆炸、机械伤害、触电、水灾等类别。主要原因又分为人为操作失误和设备缺陷、自然灾害影响。

(二)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隔离、屏蔽、支护、挖掘等。

三、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主管安监工作的副县长(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为县委办、县政府办、安监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卫生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气象局及有关镇政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指挥部职责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组织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各镇应急演练。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办、县政府办:承接非煤矿山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县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镇、各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处理。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控制易燃、易爆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协助救援队搜救。

5、县交通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组织事故现场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6、县卫生局:负责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关医护人员;指定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事故现场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

8、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9、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善后相关工作,主持经济赔偿协调会议。

10、事发镇政府:负责组织制订并定期演练本辖区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预案;及时汇报事故信息和情况;参与事故救援有关协调工作;服从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四、应急响应

(一)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县安监、公安等部门及当地镇政府,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二)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认为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滦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监、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授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三)当县政府确定非煤矿山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或请求启动市级救援预案,并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五、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一)救援组:由县消防大队、企业抢险队伍组成,负责事故现场抢险和危险源控制及伤员的搜救及事故后危险状态的排除工作。该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二)伤员抢救组:由县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定点医院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县卫生局负责。

(三)安全疏散警戒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发镇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县公安局负责。

(四)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该组由县交通局和事发镇政府负责。

(五)环境监督组:负责对事发地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的影响,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专家咨询组:由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七)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事故单位、事发镇政府组成,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等工作。该组由县政府办负责。

(八)事故善后工作处理组:负责协调处理伤亡人员的经济赔偿事宜,组织事故单位与当事人的协商调解工作,县安监局、公安局,事故单位所在镇政府参与。该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新闻组:负责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和对外发布信息。该组由县委办负责。

六、应急救援设备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掌握辖区内推土机、挖掘机等工程机械的数量、分布、所有者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并要造册登记。各医疗单位负责提供医疗急救服务,并备用急救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七、附则

(一)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要时进行及时修订。

(二)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专业实施方案,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海南省:矿山事故

适配人群矿山企业负责人,专职救护队员,现场指挥部执行总指挥使用场景煤矿顶板事故,非煤矿山坍塌,爆破事故应急
制定目的怕煤矿和非煤矿山出大事,顶板塌了、爆破炸了、水淹了、人中毒了,弄不好死很多人,损失大。
适用范围北京所有合法开矿的地方,包括房山门头沟这些区的煤矿和石灰石铁矿等非煤矿山。
职责分工市里领导总指挥,区里管自己地盘,企业老板第一责任人,工人按规矩干活不乱来。
管理要求发现危险马上撤人,现场拉警戒线,专业队戴装备进坑救人,不准盲目乱挖乱救。
监督与检查市安监局盯着查,区里每天报情况,企业不落实就通报批评,出事要追责到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从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需要出发,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矿山事故应急体系,增强本市矿山重特大事故的综合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水平,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破坏、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首位。

1.3.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3.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强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同时加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4现状及风险分析

本市区域内具有采矿许可证的煤矿共4座,全部为北京能源集团昊华能源公司所属,4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520万吨,全部为国有重点煤矿,分布在房山区、门头沟区。

本市共有22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涉及石灰石矿、铁矿、白云石矿、大理石矿、红砂岩矿、叶腊石矿),分布在房山、昌平、顺义、门头沟、怀柔、密云等6个区,以及河北省迁安市(为首钢总公司的铁矿)。

本市矿山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煤矿均为瓦斯矿井,但瓦斯含量极低,煤层不易自燃。煤矿事故以顶板类型事故为主,也存在火灾、窒息事故和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煤尘引发的事故。

地下非煤矿山事故以爆破引发的事故、冒顶片帮、坍塌、水害、火灾、中毒窒息、机电运输引发的事故为主;露天非煤矿山事故以爆破、滑坡、排土场垮塌引发的事故和车辆伤害为主。

1.5事故等级

依据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矿山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事故。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首钢矿业公司隶属于首钢总公司,位于河北省迁安市,一旦发生矿山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派人赴事故现场,协调京冀两地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事故的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漫顶、溃坝等尾矿库事故,启动《北京市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

1.7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组成。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相关区按规定制定本辖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单位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区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做好较大、一般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矿山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矿山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具体负责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矿山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相关区制定(修订)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矿山事故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管理工作;

(1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矿山事故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矿山安全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协助指挥决策。

(3)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做好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中的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在800兆无线政务网中断或出现网络盲区时,负责利用全市卫星通信网络等移动通信手段,保障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之间的联络畅通。

(4)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区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和发放生活类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事故应急资金。

(6)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

(7)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相关矿产资源技术资料。

(8)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监督负有清除污染的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在清除污染过程中及时报送信息。

(9)市交通委:负责做好对有关道路设施的应急保障;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和受灾民众运输。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供水保障,以及现场水资源监测、调查处理。

(11)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本部门所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2)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矿山事故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13)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矿山安全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市安全监管局、煤监局:具体负责相关矿山事故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

(15)市公安局:负责矿山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周边秩序维护等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附近天气情况并进行预测。

(1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有关道路交通的应急保障,对事故矿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18)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救援组织指挥等工作。

(19)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恢复、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所需电力供应。

(20)北京能源集团、首钢总公司、金隅集团、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矿山企业:负责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下属矿山企业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政府、区政府实施辖区内其他企业的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相关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总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由总指挥确认。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按程序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专业处置组、现场专家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和医疗救护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专业处置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国资委、北京市电力公司,事故所属企业集团、专业应急救援队和事发单位等组成。负责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2)现场专家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按就近原则,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宣传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及其它相关单位和属地区政府等组成。负责对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与本市相关部门及区政府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组织较大以上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制定新闻口径,适时向媒体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同时负责组织、管理到场记者等媒体工作人员。

(4)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相关区政府,负责矿山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周边秩序维护等工作。

(5)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有关道路交通的应急保障工作。

(6)综合保障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由事故所在区政府、事发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各保障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各个工作组的运转,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各种信息支持,实施场外应急力量、救援装备、器材、物品等的迅速调度和增援。

(7)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保障矿山事故救援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应急委之间的联络畅通。

(8)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配合,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实施医疗救护工作。

2.5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矿山领域有关专家,组成矿山事故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有关法规文件制定、预案编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评估、恢复重建等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3.1.1本市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完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矿山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3.1.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矿山事故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故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故监测制度,规范事故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矿山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3.1.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区应充分利用北京市安全生产物联网、北京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接收的矿山企业监测报警数据,及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矿山事故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重大矿山事故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4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报送市、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按照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主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红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建议,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5)各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7)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8)预警信息包括矿山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9)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政府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属地政府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矿山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矿山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山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矿山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政府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事发地消防队伍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责令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红色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矿山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通知相邻区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调运相邻区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

3.3信息报送

3.3.1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单位应立即拨打市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区安全监管局报告。对事故隐患类信息,应及时拨打市安全监管局事故隐患热线电话(12350)告之隐患情况。

3.3.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矿山事故信息,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内向市应急办报告,口头报告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2小时。

3.3.3重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3.3.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故,应迅速核实,根据事故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3.3.5报送事故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主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迅速核实准确反馈情况,跟踪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畅通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强化首报意识,加强现场图像信息报送。

3.3.6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先期处置

4.1.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1.2矿山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立即以疏散安置受影响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1.3当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市级和区级两级响应。

4.2.1区级响应

对于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较大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调处置,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启动市级响应。

4.2.2市级响应

对于重大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的ⅱ级响应。根据需要,主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主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ⅰ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长或主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主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主管市领导、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3处置措施

(1)应急资源调度。参与突发事故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要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或登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2)确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总指挥确定。

(3)交通管制。交通保障组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安全疏散。治安保障组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5)现场救援。专业处置组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特点、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针对煤矿顶板类型事故、非煤矿山冒顶片帮和坍塌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4现场指挥与控制

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矿山事故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全面掌控现场情况。

4.4.1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1)事发单位是突发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承担突发事故的应对责任,对单位范围内的突发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现场最高职位者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在市、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市、区现场指挥部正式移交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政府和上级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并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后勤保障和生活服务工作。

4.4.2组建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市级响应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处置。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性质等因素明确现场总指挥和执行总指挥,并成立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4.3现场指挥协调与控制

(1)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并及时将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通讯方式等报送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2)根据现场指挥需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讯手段等,具备迅速搭建现场指挥平台的能力。

(3)统一相关标志。现场指挥部要悬挂或喷写醒目的标志;现场总指挥和其他人员要佩戴相应标识。

(4)警戒隔离。根据现场煤矿顶板类型事故、非煤矿山冒顶片帮和坍塌等事故特点,对事故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适当调整警戒隔离区。

4.4.4跟踪进展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响应升级

当全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且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等情况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建议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应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当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当国家启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时,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6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事故信息,做好矿山事故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发生后,或对于一些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相关情况。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及时、准确报道矿山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区应急委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在网站及政务微博上发布正确消息,对于负面信息,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矿山事故,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组织。

4.7应急结束

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和较大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区应急委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和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善后恢复

5.1后期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环保局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市安全监管局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5.2.1事故调查。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矿山事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较大矿山事故和重大矿山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市、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当重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处置结束后,应开展矿山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市应急委。

6保障措施

6.1指挥系统保障

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矿山事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2救援物资保障

按照“覆盖全市、重点防控、便于调运”的原则,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全市矿山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推进京津冀应急物资保障实现一体化。区政府做好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根据本区域的事故特点,购置应急物资,充实到区应急救援物资库,提升本市应急物资储备的应急综合保障和整体救援能力。

6.3队伍保障

北京市矿山应急救援大队(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是本市矿山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是矿山事故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

北京能源集团、首钢总公司、金隅集团、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矿山企业应积极开展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的建设工作。其他矿山企业应开展专职矿山救护队建设工作,不具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的,应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

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当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用企业或周边地区的可用设备。

6.4资金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矿山事故。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后,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申请使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额度不足时,经市政府批准,使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5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5.1宣传教育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面向矿区职工和公民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6.5.2培训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区及有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矿山事故应急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日常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5.3演练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修订完善预案。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办会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区负责制定本区的矿山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7.1.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时,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1.3预案备案

部门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矿山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备。

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区专项应急预案和区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备。

矿山从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7.1.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____〕11号)同时废止。

7.2名词术语说明

矿山:指本市区域内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开采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种等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作业场所。

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矿山事故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有关单位:是指北京能源集团、首钢总公司、金隅集团、首云矿山公司等矿山企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海南省:非煤矿山

适配人群片区安全组长,街道安监员,矿山救护队长使用场景非煤矿山事故,露天采石场救援,山体滑坡处置
制定目的怕矿山出事伤人赔钱,爆炸塌方滑坡太吓人,得提前想好咋救人才行。
适用范围五华区所有采石头、挖沙、烧砖的厂子和工地。
职责分工区领导拍板定调子,安监局牵头干活,街道乡里管自家地盘,公安医院各干各的活儿。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打110、120,拉警戒线,救人运伤员,查清现场再挪东西,不能乱动证据。
监督与检查安监局盯着各单位报预案、搞演练,不报不练就通报批评,出事没按预案办要追责,每年至少演一次,看电话通不通、人跑不跑得快、队伍来不来得及。

为做好我区非煤矿山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保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统一指挥、科学决策、各司其职、果断实施、消除险情,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施救及时、处理妥善、单位自救、社会支援”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涉及非煤矿山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各安监站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充分依靠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区救援队伍增援。

二、应急救援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除煤矿外),以露天采石场、取土场、砖厂、采砂场为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爆炸、塌方、山体滑坡等引发的重特大事故,适用本专项预案。

三、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1、一次发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

2、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二)启动程序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片区组长,应立即向五华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报案,五华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由区人民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1、五华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法委书记、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和事故发生(行业)单位的分管副区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区监察局、区工商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2、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

副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

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区长因特殊情况不在市内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临时总指挥,以上领导均不在时,领导小组成员递补担任临时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设若干名,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担任。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卫生、交通、国土、环保、工会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事故发生地片区组长

(二)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1、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指导制定对事故的紧急管理办法和特别管制措施;

(3)调用应急救援物资、矿山救护队伍、设备和有关专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和进行工程抢救及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

(4)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

(5)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3)协助领导小组实施本预案;

(4)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5)传达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

(6)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7)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办公室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组,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转移、疏散工作;

(3)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组:

1、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牵头,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片区组长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协调指导。

其主要职责:

(1)负责现场施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矿山救护队现场施救。

(2)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

(3)迅速组织预测、分析和掌握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2、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五华分局局牵头,事故单位所在地保卫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协助指导。

(1)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及交通秩序,设立警戒,疏散群众。

(2)预防和制止事故单位及事故现场的不安定因素和维护社会治安,为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实施,提供必要的良好环境与保障措施。

3、综合协调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协助指导。

(1)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地方医院配合负责实施。

(1)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制订抢救方案,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5、交通运输组: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公安部门配合。

(1)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

(2)保障抢险救灾交通道路的畅通与救援物资及时到达现场。

6、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工会、民政、劳动保障、卫生、保险等部门配合。

(1)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

(2)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

(3)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7、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区有关部门协助指导。

其主要职责: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特大事故的通讯报道,由区委宣传部负责。通讯报道稿件须经有关指挥长及区委宣传部审定后方可向公众发布。

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乡和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区卫生局:负责联系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5)区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7)区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8)区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9)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0)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五、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

(一)应急救援程序

1、通讯联络与事故报告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通知所在片区的组长,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抢救伤员;立即向区政府、区安监局报告。我区非煤矿山事故的报警方法为直接拨打110、120报警电话,或拨打区政府值班电话3622562、3618557,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3616397、3626101。

2、区政府、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本《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按指挥部命令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处于紧急状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有条不紊地处理和控制事故,积极采取措施,尽量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救援要求

1、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2、全面整合救援网络,最大限度的利用救援资源,充分发挥非煤矿山片区救援力量,让各个片区能在第一时间动员、组织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抢救。

3、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现场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

六、事故后期处置

(一)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三)由区有关部门负责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省或市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四)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七、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继续完善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片区管理制度,对非煤矿山企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指定片区组长负责管理、监控。在畅通信息和工作渠道的同时,做到全面、准确地掌握各个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

(二)加强对砖厂、取土场的监督、管理,完善砖厂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机制,督促砖厂负责人根据自身的生产安全状况、事故隐患特点和事故发生规律,制定企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加强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三)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习;并将预案报五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八、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要求及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五华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报区政府和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时机成熟后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补充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九、相关事项

(一)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非煤矿山的街道办事处、乡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五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区属各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海南省:矿山事故

适配人群矿山企业负责人,安监执法人员,专业救护队员使用场景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透水,矿山爆破事故
制定目的矿山容易塌方、冒顶、透水、爆破出事,还有尾矿库可能溃坝。怕人受伤、财产损失、社会不稳。
适用范围东阳市所有露天和地下矿山,包括运输、机电、爆破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副市长总管,安监局牵头,公安管疏散警戒,卫生管救人,消防管搜救,国土管地质资料,供电管电力,通信管信号。
管理要求事故马上报镇乡和安监局;现场立刻警戒、救人、疏散;各组按分工到位;专家提方案;物资设备随时调用。
监督与检查安监局日常检查预案落实情况;监察局盯着钱和物资用得对不对;谁漏报瞒报、不履职,就处分或追责;演练每年至少一次,记录留底。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矿山事故的有效控制,保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并参照《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和《东阳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透水,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事故,以及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市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技术运用和专业救护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设备,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市指挥部

1、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市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国土局、卫生局、气象局、经贸局、供销社、交通局、民政局、环保局、财税局、宣传部、监察局、供电局、电信局、移动东阳分公司、联通东阳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4)组织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组织矿山安全生产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开展矿山安全知识宣传。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负责报告矿山事故;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矿山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实施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负责组建区域性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并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2)市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治安保卫、人员疏散和现场勘察等工作,参与事故现场抢险和依法调查处理工作。

(3)市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并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市国土局:负责提供事故区域工程、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最新地质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方案的制订以及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5)市卫生局:负责矿山事故受伤人员抢救工作。确定救治医院,培训专业医护人员,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及时统计、报告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矿山事故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

(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最新气象资料。

(7)市经贸局、市供销社: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

(8)市交通局:组织、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交通运输。

(9)市民政局:组织协调矿山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等善后事宜。

(10)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发生事故的矿山、尾矿库的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实施工作。

(11)市财税局:负责落实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

(12)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发布;根据负责处置事故的市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统一发稿;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新闻发布、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报批。

(13)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工作效能,以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14)市供电局: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设备。

(15)市电信局、移动东阳分公司、联通东阳分公司等通信运营商: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通讯顺畅。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

1、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汇集、上报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提出矿山应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4)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的镇乡(街道)、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以及省外、省内矿山救护专业队伍的应急工作。

(5)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6)对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7)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事故现场指挥部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

1、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矿山事故后,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镇乡(街道)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2、事故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工作方案,并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各救援队伍之间,事发地的镇乡(街道)与市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初审。

(4)处理矿山事故发生后的其他突发事件。

3、现场救援专业组及职责

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成立下列应急救援专业组:

(1)现场救援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企业义务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现场处置和现场伤员的搜救等。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各医疗单位组成。根据事故伤害特点实施抢救预案,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

(3)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单位和事发地的镇乡(街道)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布置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疏散,以及开展疏通道路、转移物资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市交通局、市供销社和镇乡(街道)等部门参与组成。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送以及安排现场抢救人员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5)专家咨询组:由市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与组成。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理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6)通讯保障组:由市电信局、移动东阳分公司、联通东阳分公司等通讯运营单位组成,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畅通的通讯联络,沟通指挥部与外界联系。

三、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结合我市矿山企业实际,将矿山事故分为ⅰ级矿山事故、ⅱ级矿山事故和ⅲ级矿山事故。矿山事故超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二)ⅱ级矿山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三)ⅲ级矿山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镇乡(街道)、安监部门等单位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镇乡(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____]73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镇乡(街道)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ⅲ级矿山事故,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发生ⅱ级、ⅰ级矿山事故,按金华市政府和金华市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本预案。

(二)市级响应

市指挥部决定启动预案后,迅速组织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现场有关证据;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向上级有关单位报告。

矿山事故超出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金华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提供物资、技术等紧急支援。

六、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二)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三)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____]73号)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市安监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政府和金华市安全监管部门。

七、应急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设一支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二)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一)有关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矿山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及时修订。

(三)预案实施时间及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海南省(优选10篇)

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海南省适配人群省级指挥部成员,市县应急负责人,矿山企业安全主管使用场景矿山事故响应,危险源泄漏处置,跨区域应急联动制定目的矿山事故多发,救援力量弱,专业队伍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