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使用、保管规定
| 适配人群 | 焊工,气瓶押运员,现场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气瓶存储,动火作业,气体焊接 |
|---|---|---|---|
| 制定目的 | 气瓶放不好会爆炸起火,太阳晒、靠火源、混放都危险,得管住这些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用气瓶的人,车间仓库这些地方,氧气乙炔这些瓶子。 | ||
| 职责分工 | 操作工自己检查气瓶,班组长每天看一遍,安全员每周查漏气和配件。 | ||
| 管理要求 | 瓶子要直立放稳,戴两个防振圈,必须装合格减压器,漏气马上修,阀门冻了只能用40度水捂。 | ||
| 监督与检查 | 班组长每班点名检查,安全员抽查记录,没做到扣当月安全分,出问题要写说明交上去。 | ||
1.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存放,避开日光曝晒。严禁和易燃易爆物品混放在一起,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不得沾油脂。
2.严禁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3.乙炔气瓶应保持直立,应有防止倾倒措施。严禁放在有放射性射线场所,必须放在橡胶或绝缘体上。
4.各类气瓶严禁不装减压器直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减压器。
5.气瓶阀及管接头处漏气,应进行修理,并经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6.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47mpa(1.5kg/cm2),输气流速不得超过1.5-2m2/(h.瓶)。
7.乙炔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乙炔气瓶时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应缓慢开启。
8.气瓶应配戴两个防振圈。
9.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浸40℃热水的棉布盖上使其缓慢解冻。
10.气瓶内的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应留有0.2mpa(2kgf/cm2)的剩余压力,乙炔气瓶必须留有不低于有关规定的剩余压力,用后的气瓶应关紧气瓶阀门并标注"空瓶"字样。
气瓶安全使用、保管规定:石油气气瓶安全使用
| 适配人群 | 食堂操作员,危货押运员,仓储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厨房用气,气瓶运输,气瓶储存 |
|---|---|---|---|
| 制定目的 | 冬天用气瓶容易出事,怕漏气、着火、爆炸。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用液化石油气瓶的人和放气瓶的屋子。 | ||
| 职责分工 | 使用者要盯紧气瓶,管理员要定期看,领导要抽查。 | ||
| 管理要求 | 通风好、不点火、温水加热、直立放稳、不倒瓶、不漏气、留气化空、胶管耐油、先点火再开气。 | ||
| 监督与检查 | 每天自己查一遍,班长每周看,发现没做到扣当月安全分,三次不改停用气瓶。 | ||
①液化石油气瓶必须放置在室内通风良好处,室内严禁烟火,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②气瓶冬季加温时,可使用40℃以下温水,严禁火烤或用沸水加温。
③气瓶在运输、储存时必须直立放置,并加以固定,搬运时不得碰撞。
④气瓶不得倒置,严禁倒出残液。
⑤瓶阀管子不得漏气,丝堵、角阀丝扣不得锈蚀。
⑥气瓶不得液体,应留出10%~15%的气化空间。
⑦胶管和衬垫材料应采用耐油性材料。
⑧使用时应先点火,后开气,使用后关闭全部阀门。
气瓶安全使用、保管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瓶
| 适配人群 | 餐饮操作人员,燃气设备管理员,食堂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厨房燃气作业,气瓶运输存储,餐饮场所用气 |
|---|---|---|---|
| 制定目的 | 怕气瓶爆炸起火伤人,冬天冻住乱加热出事。 | ||
| 适用范围 | 用液化石油气瓶的厨房、小餐馆、家里。 | ||
| 职责分工 | 老板管买合格瓶,员工每天看漏不漏、放得正不正、阀好不好用。 | ||
| 管理要求 | 瓶放通风处、禁烟火、温水暖瓶不烤火、直立固定、不倒放、留气化空、胶管耐油、先点火后开气。 | ||
| 监督与检查 | 班组长每顿饭前查一遍,漏气或乱放就停用换人,三次不改扣钱换岗,安全员不定期拎着检测仪来闻。 | ||
使用液化石油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瓶必须放置在室内通风良好处,室内严禁烟火,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2.气瓶冬季加温时,可使用40℃以下温水,严禁火烤或用沸水加温。
3.气瓶在运输、存储时必须直立放置,并加以固定,搬运时不得碰撞。
4.气瓶不得倒置,严禁倒出残液。
5.瓶阀管子不得漏气,丝堵、角阀丝扣不得锈蚀。
6.气瓶不得充满液体,应留出10%~15%的气化空间。
7.胶管和衬垫材料应采用耐油性材料。
8.使用时应先点火,后开气,使用后关闭全部阀门。
气瓶安全使用、保管规定:气瓶安全监察
| 适配人群 | 充装单位负责人,气瓶检验人员,监检机构人员 | 使用场景 | 气瓶充装,气瓶检验,气瓶运输 |
|---|
【颁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颁布日期】____年04月24日
【实施日期】____年06月01日
【内容分类】
【名称】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题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章名】全文
气瓶安全监察规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 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计算书;
(四)设计说明书;
(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第九条 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 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第十二条 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第十四条 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气瓶及其附件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制造的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
第三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七条 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打监督检验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二)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三)对受检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上述3项内容和结论。
第十八条 监检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验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应当对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为检验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监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验到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签发监督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
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人员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失控而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改正,并报告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中发现零部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检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监检机构不能履行职责和受检单位逃避监督检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监检机构的核准部门和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
第四章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它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三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三条 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第五章气瓶定期检验
第三十四条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气瓶检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六条 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场地、余气回收与处理设施、检验设备、持证检验人员,并有一定的检验规模。
第三十八条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二)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
(三)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
第四十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维修的气瓶阀门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应予报废。
第四十一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式进行。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第四十二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报告当年检验的各种气瓶的数量、各充装单位送检的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影响气瓶安全的倾向性问题。
第六章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六条 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鼓励气瓶制造单位将气瓶直接销售给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第四十七条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五十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第五十一条 气瓶监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督检验资格。
(一)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
(二)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
(三)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省级质监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____年6月1日起施行。
气瓶安全使用、保管规定:钢质气瓶
| 适配人群 | 气焊工,危化品押运员,气瓶库管员 | 使用场景 | 气瓶运输,气焊作业,气瓶贮存 |
|---|---|---|---|
| 制定目的 | 怕气瓶路上滚、撞、晒、烧,现场用错、漏气、炸了,仓库堆乱了、闷热了、着火了。 | ||
| 适用范围 | 分公司所有施工点的气瓶采购、运输、使用、存放。 | ||
| 职责分工 | 采购员选合格气瓶,司机运时捆牢遮阳,焊工持证操作,保管员分开放好空实瓶,班组长天天查。 | ||
| 管理要求 | 运时戴帽套圈横放不超五层,车上禁烟禁混装;用前查气查阀,开闭站侧面慢动作;库房要通风避雷防火,夏天盖棚防晒。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全部每周查运输和库房,项目部每日盯现场操作,发现没戴瓶帽、混装、明火烘烤就停工整改,三次违规换岗。 | ||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钢质气瓶的运输、使用、贮存等方面安全要求,适用于分公司所有施工作业现场的器材采购运输。
2.运输
2.1气瓶运输前带好防震圈及瓶帽,运输时固定好位置以防止震动滚落,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运时要轻装轻卸,严禁使用抛、滚、滑方法以及发生碰击现象。
2.2气瓶运输中应设遮阳设施,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2.3氧气瓶不得和可燃气体气瓶、带有油污的物品及其它易燃物质同车运输,随车人员严禁在车上吸烟。
2.4气瓶运输横放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
2.5运输车辆要有明显安全标志,并备有灭火器材。
3.使用
3.1 根据气体性质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气焊工必须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作业。
3.2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3 操作人员在开闭气瓶气阀时应站在气阀接管的两侧,用合格工具慢开慢闭。
3.4 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减压器,各种气体应有专用的减压器,减压器的低压端应装压力表和安全阀,安全阀的压力应为容器的最大工作压力。
3.5 气瓶的气阀冻结时,用洁净温水解冻,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0°,严禁用明火烘烤。
3.6 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3.7 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沾有油脂。
3.8 气瓶使用时的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8.1夏季不能放在阳光爆晒的地方。
3.8.2不准放在易跌落或者容易受到外力撞击的地方。
3.8.3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与热源距离不小于1m。
3.8.4溶解气瓶应立放使用。
3.9 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0.05mpa,液化气体0.5.0%规定充装量)。
3.11使用时应保证减压表及气管完好无损,乙炔用红色管,氧气用兰(黑)色管,乙炔表上有回火防止器。
4.贮存
4.1 气瓶应置于专用贮存仓库(设施)。
4.2 对气瓶贮存库的要求:
4.2.1仓库应符合防火规定,屋顶为轻型结构。
4.2.2仓库门窗应向外开。
4.2.3可燃性气体气瓶仓库应设置避雷装置,其地面应采用受到冲击后不
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库内照明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2.4气瓶仓库内温度不得超过摄氏39℃,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4.2.5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仓库应定期监测库内残余气体浓度,保持良好通风,并配备防毒面具。
4.2.6仓库不得用明火取暖并配备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在明显地点设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志。
4.2.7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放置整齐并配好瓶帽,垛高不应超过五层。
4.2.8露天存放气瓶要保证气瓶不受阳光爆晒、雨雷侵袭。
气瓶安全使用、保管规定:储存气瓶
| 适配人群 | 押运人员,气瓶装卸工,危化品司机 | 使用场景 | 气瓶运输,气瓶储存,危化品装卸 |
|---|---|---|---|
| 制定目的 | 气瓶运输装卸容易出事,怕撞坏漏气、怕夏天晒爆、怕混装起火爆炸。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运气瓶的车、司机、押运员、仓库管理员、装卸工。 | ||
| 职责分工 | 司机管好车和路途安全,押运员盯紧气瓶状态,仓库员守好存放条件,装卸工只准轻拿轻放。 | ||
| 管理要求 | 瓶帽必须戴好,不准抛滑滚撞,不准电磁吊,不准混装危险气瓶,车上要固定牢,夏天要遮阳,严禁烟火。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全部不定期查车查库,发现没戴瓶帽或混装就停工整改,再犯扣当月安全分,三次不改调岗。检查记录每月交主管签字存档。 | ||
运输和装卸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 气瓶必须带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撞。
3)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链绳。
4)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一包、腐蚀性物品或瓶内气体引起化学方有的物品,不得与欺骗一起运输。
5)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应一致,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得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的应在瓶高的2/3以上。
6)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繁荣地段应避免白天运输。
7) 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运输气瓶过程中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运输工具。
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仓库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 盛装易起聚合物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存储周期,并避免接触放射性热源。
4) 空瓶、实瓶分开放置,标志应明显;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仓库附近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5) 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头部朝向一方,垛高不超过五层。
气瓶安全使用、保管规定:运输装卸气瓶
| 适配人群 | 危运司机,押运员,仓储调度员 | 使用场景 | 气瓶运输,危化品押运,夏季物流 |
|---|---|---|---|
| 制定目的 | 气瓶运输容易出事,怕撞、怕晒、怕混装、怕着火。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运气瓶的车、船和司机押运员。 | ||
| 职责分工 | 司机管开车别乱停,押运员盯紧气瓶别松动,装卸工轻拿轻放不扔不滚。 | ||
| 管理要求 | 贴安全标志,戴瓶帽,禁电磁吊,禁混装危险品,固定好气瓶,夏天遮阳,备灭火器。 | ||
| 监督与检查 | 公司安全部不定期查车查记录,发现没做到扣当月安全奖,三次违规调岗,主管每天问一次落实情况。 | ||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佩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气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配备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气瓶安全使用、保管规定:使用氧气瓶
| 适配人群 | 焊工,气瓶搬运工,现场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气焊作业,切割施工,高温露天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氧气瓶炸了伤人,怕着火爆炸,怕操作不当出事,怕高温晒爆瓶子,怕沾油起火。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用氧气瓶的人,工地现场,仓库,运输车,焊割作业点。 | ||
| 职责分工 | 保管员管存放,司机管运输,操作工管使用,班组长盯现场,安全员查落实。 | ||
| 管理要求 | 分开存油和气瓶,瓶帽拧紧,离火源10米,不撞不晒不吊,阀门不沾油,必须用减压器。 | ||
| 监督与检查 | 班前检查瓶体和阀门,安全员每周巡检,没做到就停工整改,再犯扣当月安全分,三次停岗培训。 | ||
使用氧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
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
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
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
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
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
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
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
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
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
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
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