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方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 适配人群 | 持证炮工,爆破押运员,现场爆破指挥 | 使用场景 | 爆破作业,隧道施工,路基开挖 |
|---|---|---|---|
| 制定目的 | 怕爆破出事伤人伤设备,以前出过乱放雷管、运输颠簸炸车的事。 | ||
| 适用范围 | 炮工、押运员、驾驶员、施工单位、外包爆破人员。 | ||
| 职责分工 | 炮工管好炸药雷管,押运员盯紧运输,驾驶员开稳车,施工方设岗哨、撤人、统一信号。 | ||
| 管理要求 | 炸药当天退库不私留,雷管箱要绑牢,运车底板铺垫,点火导火索不短于1.2米,瞎炮报安全员处理。 | ||
| 监督与检查 | 安技科查证件和记录,项目负责人现场盯,没做到就停岗或清退;检查发现私存炸药、不撤人、不报瞎炮,直接停工整改。 | ||
一、炮工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爆破物品的运、管、领、用均应按省公路局《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二、爆破器材必须严格管理,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炮工要逐日做好耗用记录,剩余当日退库,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三、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范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四、爆破器材的运输
1、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2、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在运输车辆车厢的底板上采取铺垫措施。
3、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为确保雷管运输安全,雷管箱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装载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散雷管在车内发生摩擦撞击爆炸,以致引发整车爆炸。
4、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确保安全,通过人烟稠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五、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及指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路桥gcs
六、爆破作业人员原则上使用本公司培训的炮工,外包人员持证从事爆破作业,必须经公司安技科资质审定后,方可使用。
七、爆破前要设置好岗哨,一切人员须撤离危险区。各施工项目要统一放炮时间、统一爆破信号。
八、在接近村镇施工爆破频繁地段,施工单位应与村镇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请地方领导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九、装药筑炮时,严禁烟火,无关人员撤离现场。装填炮孔时,发药数量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已装药炮孔必须当班爆破。
十、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其长度要保证点火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至少不得短于1.2m,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导火索不得超过10根。严禁用脚踩或挤压己点燃的导火索。
十一、爆破时记清爆炸次数与炮孔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15分钟,爆破人员先进行现场检查,其余施工人员须待炮工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入场。 lqgcs
十二、爆破后检查有无危险情况,清除松散上石后才能施工。如发生瞎炮必须报告安全员,及时组织经验丰富的炮工进行技术处理。
十三、大型爆破及特殊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技术部门设计审批,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由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人员实施。
石方爆破作业安全规定:土石方爆破作业
| 适配人群 | 爆破作业人员,库房保管员,押运技工 | 使用场景 | 爆破作业现场,露天矿山开采,隧道掘进施工 |
|---|---|---|---|
| 制定目的 | 怕炸药雷管乱放出事,怕运输装卸不小心炸了,怕打孔装药点炮时伤人。 | ||
| 适用范围 | 管爆破材料仓库、运输车船、打孔现场、装药点炮地方。 | ||
| 职责分工 | 库房有人守,运输有技工押,打孔有专人操作,装药点炮只让爆破工干。 | ||
| 管理要求 | 炸药雷管分库存,运输不混装,打孔不戴手套对面打,装药不用金属棍,点炮后等够时间再进。 | ||
| 监督与检查 | 班组长天天看,安全部不定期查,谁没做到就停工学规矩,再犯要换岗。检查记在本子上,月底交报表。 | ||
一、爆破材料存放与保管的规定
1.爆破材料必须放置在专用仓库内,附近易燃物应清除。库内禁止吸烟、用电炉。库内电器设备应防止发生火花。库房应通风良好,能防漏、防潮。
2.爆破材料的库房距住人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炸药为2t时,不少于300m;炸药为16t时,不少于450m;炸药为32t时,不少于500m。
3.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相隔一定距离。
4.库房应有警戒和专人看守,并应有消防和防雷击的设施。严禁在库房内制作起爆药包、切割导火索及将导火索与雷管连接。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5.爆破器材必须专人管理,使用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退库登记制度,严禁将爆破器材送人、转让或在非工程中使用。
二、爆破材料的装卸和运输的规定
1.必须指派熟悉爆破材料性能的技工负责组织装卸和押运,且应办理爆破材料运输证。
2.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停靠在距建筑物或居民点200m以外的地方,并应设岗看守。
3.炸药和雷管不得同车、同船或同一人运输。运输中应装在专用箱(袋)内。人力运输时,每人只准背运一箱,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m。
4.雷管、黑火药、胶质炸药应特别注意防震,不得用拖车、自卸车运输。雷管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
5.装载爆破材料的汽车,不得装有汽车的备用燃料。
6.往工地运送爆破材料不得委托他人代送,也不准将爆破材料转交他人。
三、打孔的规定
1.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严禁对面打锤。
2.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使用凿岩机或风钻前应熟悉使用说明书并执行有关操作的规定。
3.使用凿岩机或风动工具打孔时,操作者使用前应对机器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机器不得使用。凿岩机启动后,应先空转1min,再开始钻孔。随时观察机器运转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先停机再检查原因。钻孔过程中如发现卡钻等现象,停机后,再用扳手边转边向外拔。操作时应配有助手兼监护。
4.在同一地点一次起爆的炮眼,应全部打完炮眼后再装药。
四、炮孔装药操作的规定
1.装药应由专业的爆破工负责。装药前应对爆破材料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再使用。已经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严禁使用。对于长期存放的电雷管,在使用前应逐只进行电阻测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测定电流不得超过50ma;雷管应放遮蔽处或埋入土中5~10cm;在地面测定时安全距离不小于30m。
2.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猛力冲压或挤压。炮眼或药壶装药捣实及堵塞,必须用木制、竹制或塑料炮棍,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捣送炸药。
3.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为:
(1)孔深0.4~0.6m时为0.3m。
(2)孔深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
(3)孔深2.0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4.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必须注意保护导火索或电雷管脚线。
五、起爆前准备工作的规定
1.爆破施工之前,必须对爆破点周围环境进行调查。危险警戒线的范围应根据爆破方法和炮口方向按表10-2-1确定。2.导火索使用前须做燃速试验,并根据地形确定其长度,但最短不得小于0.5m。同一坑内多炮,其导火索长度不得相同,以便识别瞎炮。电雷管的接线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并应在接线前短接。
3.在强电场内严禁使用电雷管。引爆用的干电池应装在有开关的盒内。起爆器须在充电完毕后方可起爆,并由起爆人员携带及保管。
4.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5.导火索与火雷管的连接应用胶布黏牢,严禁用牙咬或敲击。
6.点炮前须将现场所有剩余爆破器材运出危险区;除操作和监护人员外,其余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区隐蔽;严禁在悬崖下及大石后面隐蔽。点炮后,点炮人和监护人应立即撤到安全区。
7.在居民区、电力线、通信线、公路、铁路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只允许用松动爆破法,并在炮眼上方加以覆盖。在施工前应同其居民或运行单位联系,在危险区内设置警戒标志,交通路口设专人看守。起爆前响哨警告,待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起爆。
六、点火放炮的规定
1.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同一人担任。
2.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炮。使用火雷管时,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炮眼的雷管。
3.在基坑内点火时,坑深超过1.5m,上下应使用梯子;严禁用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坑上应设监护人。
4.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点火放炮(或引爆)后应仔细倾听,数清响声,判断有无盲炮。
七、点火放炮(或引爆)后检查处理的规定
1.无盲炮时,从最后一炮的响声算起经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
2.有盲炮或数不清时,用火雷管起爆的,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断电源并短路,待5min后检查。
3.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应重新打孔爆破将哑炮带响。重新打的炮孔应与原孔平行,且新孔距盲孔不得小于0.3m(浅孔时),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深孔时)。
石方爆破作业安全规定:城镇石方爆破
| 适配人群 | 爆破员,安全员,起爆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基坑爆破,隧道掘进,边坡开挖 |
|---|---|---|---|
| 制定目的 | 怕爆破出事,比如炸飞东西、伤到人、冒毒气、塌方、雷雨天引爆炸药。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爆破活的人,还有井下、高空、用电、吊装这些地方的工人。 | ||
| 职责分工 | 技术负责人查准备,安全员盯现场,放炮员管点火,安全员管钥匙和检查,工人听指挥不乱来。 | ||
| 管理要求 | 持证上岗、安民告示、清炮眼、填实药、反向起爆、红袖章哨子旗、雷雨停干、盲炮按规矩处理。 | ||
| 监督与检查 | 班组长天天看,安全员随时查,没做到就停工重学,再犯扣钱或清退,出事要追责。 | ||
1﹑试工前应由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全面检查施工准备及周围环境踏勘,逐级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都得到落实。
2﹑井下、高空、用电、吊装及简单机械操作工要经安全作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持有有效证件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3﹑对可能出现流沙、管涌、涌水以及有害气体等情况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
4﹑施工现场的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个人劳保用品须经常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5﹑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无证作业。
6﹑装药时必须按照爆破工程师的设计药量和段别进行操作。
7﹑装药时工地不得进行烧焊、电焊工作。
8﹑施工前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认真学习《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爆破设计说明书。
9﹑施工前应在四邻张贴“安民告示”,告知放炮时间。
10﹑严格按照炮孔布置图钻眼,装药前应用压风吹干净炮眼后装药。药卷间不留空隙,装填密实。对于用于缓冲爆破的炮眼其底部的空气柱应有足够空间。其他未装药段必须用粗砂全部填实,避免发生冲炮。放炮警戒距离到基坑外。放炮前,放炮员要鸣笛示警两次,每次最少应吹三次长音哨子,确认安全后再鸣笛待5分钟后方可充电放炮。
11、炮眼装药采取反向起爆装药。
12、用起爆器与起爆钥匙必须由放炮员和安全员分别保管,并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
13、人员全部撤离、警戒全部到位、安全起爆条件全部具备时,安全员才能将起爆钥匙交给放炮员,并按指令要求充电起爆。
14、放炮后必须立即将起爆钥匙拔出,拆掉放炮母线并扭结成短路。放炮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15、起爆后要等候5分钟后,安全员方可到爆区检查爆破效果和安全状况,确认无危岩、滑坡等安全隐患,无盲炮后,发出警戒解除,人员、车辆方可进入爆区。
16、起爆后装药炮眼不响或者无法确认有无盲炮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交给安全员,将放炮母线从起爆器上拆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待15分钟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17、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盲炮,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 在距离盲炮大于0.3m处另打同盲炮平行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 严禁用风镐、铲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炸药或从炸药中拉出雷管。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打残眼(继续加深残眼);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盲炮炮眼。
4) 处理盲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和清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矸石,收集未爆雷管;
5) 在盲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50m内进行同处理盲炮无关的作业。
18、遇到雷雨天气时,严禁爆破作业。万一遇有突发雷雨,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内一切人员,加强警戒直至雷雨结束。
19、爆破警戒及起爆信号
1) 爆破时间按各方协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认定的时间定时起爆;
2) 起爆前30设立安全警戒,警戒人员按专人专岗进行警戒,警戒人员需戴红袖章,持口哨,同时在场内显眼位置持红旗;
3) 当警戒工作就绪,警戒范围内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由爆破班长发出起爆信号。
4) 全部起爆完毕后,如未发现拒爆情况即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同时在场内显眼位置挂绿旗。
5) 警戒及起爆信号
警戒信号--急促哨声
警戒就绪--三声长哨
起爆信号--三声短哨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