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部绩效考核办法
| 适配人群 | 设备维修工程师,动力系统管理员,管网运维专员 | 使用场景 | 工业园区设备维修,数控设备保养,动力系统维护 |
|---|---|---|---|
| 制定目的 | 园区设备老了,容易坏,影响生产。怕停水停电停气,怕出安全事故,怕环保不达标。 | ||
| 适用范围 | 安全设备部所有人,整个工业园,所有生产设备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 ||
| 职责分工 | 部长盯全局,组长管片区,维修工修设备。谁管的设备出事,谁负责查原因、快处理。 设备要天天看,坏了马上修。管网必须随时能用,重点设备48小时内修好。备件到了才开始算维修时间。 每月查完好率、停机率、点检率。没达标扣钱,超指标奖励。出大事故罚10%,环保不达标罚1%。车间报修单是考核依据。 2022年6月1日起执行。安全设备部负责改条款,设备大变或政策调整就更新。 | ||
为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整个工业园区设备的正常运转,调动安全设备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快速反应、高效运行。特制定设备维修考核办法: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制动器工业园生产及动力设备及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供热系统、天然气管网、空压气管网、中央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公共设施全过程的管理;
2、负责制动器工业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制动器工业园环保、职业健康、及“三废”处理的管理。
二、绩效考核范围:
1、设备维修与管理。包括设备监督检查、设备档案管理;设备安装、故障维修、二级保养及部分设备大修工作。
2、供电系统;供热管网;供水管网;天燃气管网;高压气管网;消防管网;中央空调系统;全工业园区上下水设施;照明、路灯、食堂、宿舍、太阳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房屋维护及办公设施等11大系统设施日常维护。
考核设备范围包括:
股份公司:现有设备609台。其中数控设备52台,普通设备292台,动力设备265台。
瑞塞尔公司:机械设备59台,其中数控车床37台;普通设备20台。
博瑞克公司:机械设备58台,其中数控车床6台;普通设备52台。
三、考核指标:
1、数控设备月完好率达到90%;故障停机率5%
2、普通设备月完好率达到85%;故障停机率5%
3、动力设备月完好率达到90%;故障停机率3%
4、管网设施月完好率达到95%,故障停机率2%,直接涉及生产的设施随时维修
设备维修计划的按期完成率不低于95%
设备日点检率不低于98%;设备月组织检查次数不低于4次
单台设备故障检修停机时间:主要生产设备故障检修停机时间不超过48小时,其他设备故障检修停机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按设备备件到位时算起)。
全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环保指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四、绩效薪酬费用:
按照工作总承包和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考核指标,月基本薪酬总额为70000元(不包括交通费、午餐费和公司福利费、年终奖等)
五、考核办法:
1、 设备月设备完好率和故障停机率分别达到规定指标时,公司按月时支付月基本薪酬总额,月设备完好率平均降低一个百分点,故障停机率平均增加1个百分点,项目按工资总额的0.5%进行处罚,若项目高于考核指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该项目按工资总额的0.5%进行奖励。
计算方法:
设备完好率=在用设备完好台数 /在用设备总台数*100%
故障停机率=故障停机台时/设备应开动总台时*100%
2、设备维修计划按期完成率和设备日点检率分别达到规定指标时,公司按月时支付月基本薪酬总额,平均降低一个百分点,项目按总额的0.5%进行处罚,下不保低。若项目高于考核指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该项目按工资总额的0.5%进行奖励。
设备维修计划按期完成率=按计划按期完成的设备台数/设备维修计划台数*100%
设备日点检率=日点检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100%
设备月检查次数每少一次,按总额的0.5%进行处罚。
单台设备的停机时间每缩短20%,按总额的0.5%进行奖励,否则按总额的0.5%进行处罚。
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每次按总额的10%进行处罚。
环保指标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同时又未及时采取措施时,每出现一次按总额的1%进行处罚。
考核依据为:按各车间、部门、子公司所出据的报修单为准,零活工时以派工单为准。
七、其它
1.在设备配件采购中,坚持申报、审批制度,金额较大配件的采购按合同执行。在采购时间上,市内有货配件一个工作日到货;省内有货配件5个工作日到货;省外有货配件10个工作日到货。所有考核指标时间是从配件到位起开始计算。
2.对需要申请委外维修和自制配件所需要的时间,在考核时不应计算在内。
3.为完成维修任务,搞好全工业园区设备的抢修,保证设备配件的提货及时以及安全环保、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应保证配件货款的及时支付。
4.对于公司新增设备和计划以外的安装施工项目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另外计酬。
5、零活工时以相关部门派工单为依据进行结算,零活工时为15元/小时。若公司因售后服务需要外派维修人员,公司应支付外派人员相应的工资。
6、随着整个工业园区各种管道、管网、线路、设施、设备等的老化和设备维修复杂系数大幅增加,维修任务将日趋繁重,加上公司安排的其它杂活较多,公司要尽可能保证现有维修人员的基础上不断补充技术能手和定期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以培养后备维修力量。
八、本办法自____年 月起开始执行。有效期 年。
安全设备部
安全设备部绩效考核办法:某矿采区轨道质量安全设施检查验收
| 适配人群 | 机电工区,掘进技术员,运输检查员 | 使用场景 | 采区运输,轨道上下山,掘进巷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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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采区轨道运输质量及采区上下山轨道安全设施的管理,提高采区轨道质量,为矿井运输安全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划分
现已投产使用的采区平巷及上下山轨道归属机电工区管理。
二、轨道质量标准
轨道质量标准按照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采煤(掘进)运输质量标准及轨道上下山标准验收。
三、采区轨道上下山安全设施的管理
现已投产的采区轨道上下山的安全设施由机电工区管理,全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确保正常使用。
四、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运输技术管理规定中规定,并经运输部门签字,否则每少一项,对工区技术负责人罚现金20元;现场施工不符合规定的,一项罚款交现金200元,联责区长50元,并作为否定该迎头工程质量的依据。
五、检查办法
机电科每旬对采区轨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月底按三旬验收的平均得分即为该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运输得分,然后根据比例输入到采掘工程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中,根据公司质量标准化奖励办法兑现奖罚。采用现场检查,并执行签字制度,违反运输技术管理规定中九条的,该迎头视为不合格,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限期整改,对到期完不成或不整改的进行罚款。
六、安装的挡车栏a、b、c、d型挡车器、挡车门符合安装规定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并执行罚款200元,质量标准化扣分10分。
七、使用的连接器、销子、环、保险绳、绞车、钢丝绳必须建立检查、维修、更换记录,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凡发现不执行日检制度的,对责任人办“三违”,并联责区长20元罚款;检查维修记录,每旬送机电科,不按时报送的罚款20元。
八、掘进运输巷道,各种安全警示牌板、岗位牌板必须齐全,内容符合要求,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罚款50元,扣5分。
安全设备部绩效考核办法: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适配人群 | 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验收评价机构,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 | 使用场景 | 煤矿建设项目验收,井工矿井三条线建设,放顶煤开采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建好的矿井有安全隐患,投产后出事。怕瓦斯、水、火、顶板这些出问题。 | ||
| 适用范围 | 新疆所有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井工和露天都算。 | ||
| 职责分工 | 监察局管大矿,分局管小矿。煤矿自己准备材料,设计单位不能自己评自己。 | ||
| 管理要求 | 投产前必须联合试运转1-6个月。要装通讯、压风、防尘供水三条线。必须做安全验收评价。 | ||
| 监督与检查 | 资料交上去30天内给结果。没通过就不能生产。查出来问题要按意见整改,不改就停掉。 | ||
一、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____]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____]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监察分局呈报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变更设计的有关资料、批复;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预验收意见;
(6)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复印件);
(7)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
(9)建设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10)煤矿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联合试运转报告;
(11)在用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1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有关资料;
(13)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14)设立矿山兼职救护队文件和经培训取得救护资格队员名单。
(15)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煤矿建设项目在投产前,煤矿企业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煤矿在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1)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向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交批准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及附件和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等资料。
(2)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和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产品检测检验结果、安全验收评价结果负责。
(3)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按照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对煤矿建设项目列入检测检验范围的在用矿产品进行检测检验。凡列入检测检验的产品项目参数,经检测检验后,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产品,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列表上报当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7、煤矿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应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安全专篇变更说明书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变更的批复文件。
遇有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审查同意后实施变更。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8、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如实评价变更后各生产系统的安全状况。
(1)煤矿初步设计或安全专篇的设计单位,不应承担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
(2)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在与煤矿企业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9、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业(集团)公司(自治区所属煤矿)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内容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企业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注:由监察分局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煤矿业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监察分局受理审核。
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煤矿业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审核。
10、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自受理煤矿企业申请验收资料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1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设综合组、地质灾害防治水组、通风瓦斯组、采掘安全组、防尘防火装备组、机电运输组等六个验收小组。
12、各专业小组依照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要求的时间提交书面验收意见和验收表。
1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经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4、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煤矿企业应按照验收意见和有关法规、规程、标准进行整改。
1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申请表、验收表样式见附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应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6、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见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安全许可类。
二、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____〕167号)的要求,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新疆井工矿井安装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新煤安监发[____]51号),制定了新疆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具体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矿井,应将“三条线”纳入设计内容,并按设计施工。设计单位应提交通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
1、矿井“三条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
2、矿井应根据日常生产需要结合灾害预防,安装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站必须安装在地面。
3、空气压缩机站工作容量的选择应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选取最大值,同时要有20%~50%的备用量,以满足生产和救灾用气量要求。
⑴、按照煤矿井上、下生产用气量总和确定空气压缩机站装机容量。
⑵、按矿井劳动定员标准和采掘布置情况,确定井下最大班次人员数量,按每人每分钟0.1m3供风量标准计算空气压缩机站装机容量。
4、空气压缩机站装备的空气压缩机应不少于2台,但一般不超过5台,并保证至少1台备用。空气压缩机应根据最大用气量和备用量,选用同型号不同容量的机组。空气压缩机站的布置形式、空气压缩机的安装和检修配置、附属设备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等应设置齐全。
5、井筒、井底车场、水平运输巷道设置压风主管,管道能力应能满足矿井井下用气量需要;进入采区巷道设置压风干管,管道能力应能满足采区用气量需要。进入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设置压风支管,管道能力应能满足作业地点最大用气量需要。
6、压风管路应敷设至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和主要硐室。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均应敷设压风管路,管道末端距离工作面不大于50m,并采用高压软管接入采煤工作面内。掘进工作面压风管路末端出风口应设置在距离掘进迎头100m范围内,并配备高压软管接入掘进工作面。进入井下主要硐室的压风管路应至少敷设至硐室通道口处,并设置出风口。井下所有敷设压风管路的巷道中每隔不大于100m距离设置出风口。所有出风口或与软管连接处均应设置减压和降低噪音的装置。
7、矿井没有风动设备作业需要的矿井,建立地面制氮系统采用空气压缩机制氮的,可利用制氮设备空气压缩机向井下送风,但必须单独布置压风管路,并有备用空气压缩机。没有制氮设备的矿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
8、矿井应安装生产调度通信系统,设置程控数字交换机,所有地点的电话均能与调度室直接联系,保证矿内各部门及井上下通信畅通。调度通信系统主机应接入当地公用电信网,保持与矿外通信畅通。
9、矿内调度通信系统程控交换机和电话电缆芯线对数的备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矿井地面或井下干线20%~30%;
⑵、立井井筒50%~100%;
⑶、斜井井筒和平峒不少于30%。
10、入井电话线路应优先选用光纤线缆。通信线缆采用金属线芯时,严禁采用大地作回路。井下通信装置应采用本质安全型。
11、矿井井下应在主、副井的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水泵房、等候硐室、水平(阶段)大巷、采区进(回)风石门、轨道上(下)山信号硐室和绞车硐室、行人上(下)山、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硐室、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设置电话,并设立明显的电话标志,标明调度、救援和变电所、风机房、水泵房等要害场所的电话号码。
12、井下通信应按矿井水平、一翼、采区为单位设置分线装置,保证井下各用户之间通信相互独立。
13、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平巷应各设1部电话,设置地点选择在临近工作面的安全地段;长壁式采煤工作面(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除外)中上部位置应设置1部电话(采煤工作面设有无线通信系统的,可不设置固定电话);掘进面距离迎头15m内设置电话。对临时作业区,距离固定电话较远时,也应单独设置通信装置。
14、井下必须设防尘供水系统,供水水源引自地面消防洒水水池或其它专用水池。严禁在井下设置蓄水池作为防尘供水水源。
15、敷设的井上、下防尘管路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保证冬季正常供水。
16、敷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防尘供水管路应到达所有采掘工作面、溜煤眼口、翻车机、运输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回风道和中间运输机巷等地点;
⑵、应在井下所有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道、上下山和正在掘进的巷道中所敷设的防尘供水管路上设置支管、阀门,设置间距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⑶、在主、副井底车场、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火药库附近,应安装为输送流食所用的减压装置。
17、防尘供水管路及装置的选型按矿井井下最大用水量进行设计。井筒、井底车场、水平总运输巷道设置供水主管,进入采区巷道设置供水干管,进入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及其它人员作业地点设置供水支管。供水管路的选择应进行强度计算,满足压力要求,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18、防尘供水方式尽量采用静压。防尘供水管路系统上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减压装置。采用静压供水时,地面管路系统应设置连接加压水泵的装置,并配备1台加压水泵;采用动压供水时应至少备用1台加压水泵。
生产矿井没有安装“三条线”或安装不完善的,应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设计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矿井和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将“三条线”建设纳入评价范围。
煤矿企业应绘制与矿井实际相符的通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并根据管线变化及时填绘。图纸应准确标注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管线的敷设情况,标明电话、管路、阀门、避难硐室、洒水点等具体位置。
“三条线” 应从进风井敷设入井。“三条线”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采取防腐、防锈、防雷电及其它防止意外损坏管线的措施。
煤矿企业应制定“三条线”检查、维护制度,实行挂牌管理,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应装备使用井下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积极推广应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
三、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____]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新疆煤矿实际,针对放顶煤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认真分析放顶煤开采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总结经验,组织技术力量,按照《通知》要求针对煤层条件分析论证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可行性,逐面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防透水、防采空区悬顶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技术力量薄弱的煤矿企业,应委托煤炭科研、设计、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含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下同),并由中介机构指导、协助煤矿进行瓦斯抽放、强制放顶、防治自然发火等灾害治理工作。放顶煤开采设计要报经批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2、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按照“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放顶煤工作面隐患自查和治理工作。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在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瓦斯检测和监测,瓦斯超限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建立矿压观测制度,配备矿压观测仪器,加强矿压观测工作,发现顶板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不能充分冒落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建立地质预测预报制度,配备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害原则;建立完善的综合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存在工作面瓦斯超限、顶煤(顶板)坚硬不能自然垮冒、自然发火严重、受老窑采空区(火烧区)积水或地面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对隐患进行治理。
3、各地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要立即组织对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不具备放顶煤开采条件的工作面,要责令停止放顶煤开采,改变采煤方法;对存在工作面瓦斯超限、采空区大面积悬顶、自然发火严重、受老窑采空区积水或地面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责令停止生产进行隐患治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审批和验收工作的矿井,也要责令停止生产;对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检员、回风隅角未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未配备矿压观测仪器进行矿压观测、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强制放顶设备、未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和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矿井,要责令煤矿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资金,限期整改。
4、为了保证冬季煤炭供应,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对所属煤矿编制专项设计的进度进行跟踪,指导、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时限编制、上报专项设计,各生产矿井(含试生产矿井)上报专项设计的最后时间为____年9月15日。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及时审查专项设计,及时组织验收,保证符合条件的放顶煤工作面正常生产。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应分别于____年9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完成。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专项设计,或专项设计未获批准,或未通过验收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