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模版
| 适配人群 | 中层干部,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 | 使用场景 | 干部考核,岗位晋升,绩效评定 |
|---|---|---|---|
| 制定目的 | 怕干部松懈拖沓,怕工作没人带头干,怕公司改革推不动,怕部门之间互相推活儿,怕员工不满意。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中层干部,不管哪个部门,管人管事管钱的都算。 | ||
| 职责分工 | 干部自己要带头干、敢担事;部门里出问题得马上处理;对上要汇报清楚,对下要带好队伍;同事间不抢功不甩锅。 | ||
| 管理要求 | 每周去一线看看,有事及时请示领导,每月和员工聊聊天,任务按时交,制度一条条照着做。 | ||
| 监督与检查 | 年底开三个会打分,自己部门员工评、全体职工评、其他干部评、领导班子评。分数低了要谈话,再不行就调岗或免职。平时有人抽查,没做到就扣分记档。 | ||
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中层干部的素质,强化对中层干部的管理,在中层干部队伍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中层干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机制,现制定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以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1、工作态度(德):(标准分满分为25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2)拥护和执行管理中心的决议、决定,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或建设性的意见,工作中勇挑重担;
(3)积极拥护、支持和参与公司的各项改革,模范地执行公司的各项改革方案,关心公司的事业和发展,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在领导和组织部门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欺上瞒下,清正廉洁;
(5)热心为公司和员工服务,识大局、顾大体,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员工满意。
2、工作能力(能):(标准分满分为25分)
(1)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有开拓创新精神,计划性强,检查措施得力,善于及时并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
(2)能与其他部门搞好工作协调,主动研究相互需要相互配合的工作,需要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不扯皮不推诿,享有共同名利时,不独占,不抢功;
(3)能解决部门内部矛盾,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矛盾不上交;
(4)工作效率高,能在分管领导和公司领导班子任务下达的时限内,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5)努力钻研业务,积极进取,勇于实践,是本岗位业务骨干。
3、工作作风(勤):(标准分满分为25分)
(1)经常亲临一线,调查研究,掌握所负责工作的第一手资料,能亲自参加或操作具体的工作;
(2)在工作中能主动向主管领导常请示、常汇报,有解决问题的方法或处理问题的方案,处理问题及时果断,但不武断;
(3)能组织所属部门员工经常研究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
(4)经常深入群众,主动做所属员工的思想*工作,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模范地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经常地对照检查自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工作业绩(绩):(标准分满分为25分)
(1)所领导的部门在公司的*、管理和经营等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公司的改革、建设、发展中走在前列,经常被评为先进部门并获得流动红旗;
(2)工作得到公司领导班子肯定或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表扬和肯定;
(3)重视思想*工作,所领导的部室人员思想过硬,在公司改革等重大事件中,态度积极,无大的思想波动及对立情绪;
(4)重视部门两个文明建设,所领导的部室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成绩突出;
(5)在工作中坚持精减效能的原则,厉行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在创收或节资中取得成绩。
二、考核办法
对每位中层干部按考核内容实行量化打分。
1、召开部门员工会议,在部门员工中进行测评,量化考核得分占综合得分的25%;
2、召开员工大会,中层干部述职之后全体员工对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量化考核得分占综合得分的25%;
3、召开中层干部会议,由中层干部互相进行民主测评,量化考核得分占综合得分的25%;
4、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占综合得分的25%;
5、综合考核得分分为四等,考核综合为90--100分的为优秀,考核得分为70--89分的为合格,考核得分为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奖惩办法
中层干部的考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具有严肃性,搞好中层干部的考核,落实考核后的奖惩是考核的关键。通过中层干部考核,成绩优秀者,作为今后提拔晋升的依据,并作为公司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达不到优秀者原则上不能评为年度先进个人;考核为合格者,鼓励努力工作,向优秀者看齐;考核为基本合格者,由主管领导进行戒勉谈话,限期整改;考核为不合格者,经总经理会议研究讨论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
附:公司____年度中层干部考核测评表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司____年度中层干部考核测评表
姓名: 职务: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等次
优秀
(5分)
合格
(4分)
基本合格
(3分)
不合格
(1分)
德
(25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拥护和执行公司领导班子的决议、决定,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或建设性的意见,工作中勇挑重担;
积极拥护、支持和参与公司的各项改革,模范地执行公司的各项改革方案,关心公司的事业和发展,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在领导和组织部门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欺上瞒下,清正廉洁;
热心为公司和员工服务,识大局、顾大体,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员工满意;
能
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有开拓精神,计划性强,检查措施得力,善于及时并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
能与其他部门搞好工作协调,主动研究相互需要配合的工作,需要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不扯皮推诿,享有共同名利时,不独占,不抢功;
能解决部门内部矛盾,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矛盾不上交;
工作效率高,能在分管领导和公司领导班子任务下达的时限内,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努力钻研业务,积极进取,勇于实践,是本岗位业务骨干;
勤
经常亲临一线,调查研究,掌握所负责工作的第一手资料,能亲自参加或操作具体的工作;
在工作中能主动向主管领导常请示、常汇报,有解决问题的方法或处理问题的方案,处理问题及时果断,但不武断;
能组织分管部门员工经常研究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
经常深入群众,主动做所管部门人员的思想*工作,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模范地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经常地对照检查自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绩
所领导的部门在公司的*、管理和经营等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在公司的改革、建设、发展中走在前列,经常被评为先进部门并获得流动红旗;
工作得到公司领导班子肯定或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表扬和肯定;
重视思想*工作,所领导的部门人员思想过硬,在公司改革等重大事件中,态度积极,无大的思想波动及对立情绪;
重视部门两个文明建设,所领导的部门在公司精神文明单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成绩突出;
在工作中坚持精减效能的原则,厉行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在创收或节资中取得成绩;
合计:分
注:1、请在每项考核内容后所选的一个考核等次栏里划“√”;
2、合计一栏不需填写。
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模版: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
| 适配人群 |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股级干部 | 使用场景 | 干部选拔,竞争上岗,中层任用 |
|---|---|---|---|
| 制定目的 | 怕干部选拔不透明,有人走后门。怕选错人影响单位运转。想让有能力的人上得来。 | ||
| 适用范围 | 县委县政府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股级干部。 | ||
| 职责分工 | 党委(党组)管决定,人事部门办手续,面试小组打分,群众参与测评。 | ||
| 管理要求 | 笔试面试要量化打分,民主测评必须80%人参加,公示7到10天,全程留记录。 | ||
| 监督与检查 | 组织部和纪委盯着看,发现改方案、泄题、打人情分就处理。群众能举报,查实了结果可能作废。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文秘资源网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中层干部是指乡镇和县直单位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中层干部,县人大、政协办事机构的中层干部,县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大力推行竞争上岗。是否实行竞争上岗,由本单位党委(党组)决定。
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中层干部,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股级干部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 笔试、面试;
(四) 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 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二条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笔试与面试
第十三条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结合单位实际和内设机构业务特点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面试小组成员应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四章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七条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党政机关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九条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最后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第二十条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笔试、面试成绩可按照70%计入总分,民主测评结果可按照30%计入总分。单位党委(党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计分办法。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三条考察工作由本单位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任职
第二十四条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五条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以及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模版:食品公司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
| 适配人群 | 中层干部,副科级后备,执纪执法岗 | 使用场景 | 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岗位回避 |
|---|---|---|---|
| 制定目的 | 怕干部老在一个地方待着,思想僵化,容易出问题。也怕岗位干太久,没人监督,手脚不干净。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机关里管事的中层干部,特别是管钱、管人、管项目那些人。 | ||
| 职责分工 | 党组(委)定人选,人事部门跑流程,单位配合执行,干部本人得听安排。 | ||
| 管理要求 | 满5年或8年必须动一动,重点岗位优先轮,后备干部要多换地方练手。 | ||
| 监督与检查 | 人事部门盯着办,党组(委)开会拍板,谁不配合就通报批评,拖着不走的直接组织处理。 | ||
食品公司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为规范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
(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
1、跨部门交流。即中层干部在公司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即公司直机关与公司机关、公司机关与公司机关之间中层干部交流。
3、内部轮岗。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公司不同岗位之间轮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
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
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
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
(一)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
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
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
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
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同意的。
(二)内部轮岗对象:
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除外)任职满5年的;
2、公司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3、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因其他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
(一)跨部门交流工作程序:
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根据本办法和交流条件,分别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三种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确定预备交流职位。在用人单位申报预备交流职位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将申报单位空缺的职位、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统一调剂,确定预备交流职位,进行公示。
3、组织填报交流志愿。根据确定的预备交流职位要求,书面征求预备交流人选的择岗志愿。
4、双向选择确定交流人选的职位。结合个人意愿和用人单位意见,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对个人志愿与交流职位不能达成一致的预备交流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可以个别征求志愿,实施调剂安排。一次性交流岗位较多时,可实行跨部门竞争上岗。
5、研究决定并办理手续。对确定交流的中层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域的县直机关与公司机关、公司机关与公司机关之间的交流,坚持顺向、有序流动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实施。
(三)内部轮岗由各部门、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或进行竞争上岗。
四、交流轮岗的保障措施
(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一般每2年集中组织一次。
(二)今后凡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中层岗位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原则上应具有公司基层工作经历。对交流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是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后备干部。
(三)鼓励公司直机关干部自愿交流到公司基层机关工作。
五、交流轮岗工作纪律
(一)干部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职数和编制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中层干部。
(二)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不得借交流轮岗超编进人、对干部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
(三)任何地方和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轮岗的决定。
(四)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模版:某镇小学中层干部考核评议实施
| 适配人群 | 小学中层干部,校级考核小组,基层教师代表 | 使用场景 | 学校干部考核,中层岗位续聘,后备干部遴选 |
|---|---|---|---|
| 制定目的 | 怕干部干不好活,学校发展慢,后备力量跟不上。 | ||
| 适用范围 | 全镇小学的中层干部,包括主任、组长这些岗位。 | ||
| 职责分工 | 校长和书记带头盯,副校长配合看,老师代表一起评,干部自己要讲清楚干了啥。 | ||
| 管理要求 | 必须写总结、当面述职、大家投票打分、小组合议定等级、结果要当面说清楚。 | ||
| 监督与检查 | 考核小组负责查材料、听汇报、收票数;校长和支部书记盯着流程别走样;评议不实或敷衍的,重新来一遍,严重就调整岗位。 | ||
镇小学中层干部考核评议实施办法
中层干部是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意见的贯彻者和执行者,是学校干部的后备力量。对中层干部进行准确、客观全面的考核和评议,有利于中层干部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后备干部的培养。
一、考核评议的内容:
对中层干部的考核评议内容为:德、能、勤、绩
二、考核评议的程序和方法:
1、成立由校长、支部书记、副校长、教师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制定考核评议方案。
3、被考核的中层干部在认真自我总结的基础上,向全体教职工作述职报告,内容为目标达成情况、任期工作态度及个人素质提高情况等。
4、全体教职工对中层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5、考核小组汇总教职工评议意见,进行考核评定,确定考核等第。
6、考核小组将群众评议结果和考核等第向中层干部反馈。
三、考核评议工作要求:
1、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明确意义,认真开展。
2、坚持实施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全面。
四、考核评议结果和待遇
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第。凡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的第二年岗位津贴不变,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第二年享受原岗位津贴的70%,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原则上不再担任中层职务。
学校中层的岗位津贴、考核奖标准等按照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
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模版: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
| 适配人群 | 党委党组,干部人事部门,中层岗位竞聘者 | 使用场景 | 干部选拔,竞争上岗,中层任用 |
|---|---|---|---|
| 制定目的 | 怕选干部不透明,大家不服气,也怕好苗子被埋没。 | ||
| 适用范围 | 县里各局、乡镇、法院检察院的股级干部选拔。 | ||
| 职责分工 | 党委党组管方向,人事科办事情,面试组打分要公正,报名人自己填真实信息。 发布时间写在最后一条,由组织部解释和改内容。 | ||
| 管理要求 | 方案得先公示,笔试面试要打分,民主测评超八成人才算数,考察对象要比职位多。 | ||
| 监督与检查 | 组织部和纪委盯着看,谁泄题谁打人情分就处理,结果有人举报要查实,不按流程的可能作废。 | ||
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文秘资源网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中层干部是指乡镇和县直单位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中层干部,县人大、政协办事机构的中层干部,县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大力推行竞争上岗。是否实行竞争上岗,由本单位党委(党组)决定。
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中层干部,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股级干部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 笔试、面试;
(四) 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 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二条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笔试与面试
第十三条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结合单位实际和内设机构业务特点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面试小组成员应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四章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七条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党政机关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九条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最后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第二十条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笔试、面试成绩可按照70%计入总分,民主测评结果可按照30%计入总分。单位党委(党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计分办法。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三条考察工作由本单位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五章任职
第二十四条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
第二十五条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以及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模版:党政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
| 适配人群 | 高校组织人事干部,院系党政负责人,处级后备干部 | 使用场景 | 高校干部竞聘,中层岗位聘任,年度目标考核 |
|---|---|---|---|
| 制定目的 | 学校想打破干部终身制,让岗位能上能下,避免人浮于事,把好老师往教学一线推。 | ||
| 适用范围 | 全校所有党政中层干部岗位,纪委副书记、宣传部长、组织部长这几个除外。 | ||
| 职责分工 | 校党委管总,组织部负责流程,各部门正职配合考察,竞聘者自己填志愿、守规矩、讲实话。 | ||
| 管理要求 | 必须公开答辩,搞民意调查,资格审查两轮,公示结果,党委会拍板,不许代填竞聘书。 | ||
| 监督与检查 | 组织部全程盯流程,纪委监督纪律,谁弄虚作假就取消资格,没走完程序的聘任一律无效,年度考核不达标就解聘。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校内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职务“终身制”,使用人制度由“按身份管理”向“按岗位管理”转化,真正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充实教学一线,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总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
3、注重实绩,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能;
4、按需设岗、公开竞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
第三条 竞聘岗位范围:除需由上级有关部门考察任命的处级领导岗位(指纪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以外的所有党政中层干部岗位。
第二章 竞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四条 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思想、*理论水平,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工作中能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5、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科及以上行政级别。
6、年龄要求:按聘期内不到退休年龄的要求,男同志57岁以下(出生年月在1945年2月28日以后),女同志52岁以下(出生年月在1950年2月28日以后)。
7、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含称职)。
8、身体健康。
第五条 正处职岗位的任职资格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1、有较强的驾驶全局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锐意改革。
2、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六条 副处职岗位
1、能配合正职和其他副职开展本部门的工作,具有改革创新意识。
2、学院副院长,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七条 聘任程序
1、步骤:处级机构调整→确定各部门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公布竞聘岗位→竞聘者填写竞聘书→资格审查→确定正式竞聘人选→组织部门考察(含公开答辩、民意调查等形式)→党委会确定拟聘任人选→公示→聘任
2、竞聘者填写竞聘书。在规定时间内由竞聘者自己将岗位竞聘书投到票箱,每个人限填三个志愿。
3、资格审查。组织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汇总公布各岗位的竞聘人选(不公布竞聘人员姓名)。根据公布情况,竞聘人员对自己原竞聘岗位可进行一次调整。待第二轮资格审查结束后,学校再汇总公布各岗位的最终应聘情况,并确定正式应聘人选。
4、党委按岗位应聘人数及应聘人员具体情况决定公开答辩的人选。
5、学校聘任时,如存在条件不够成熟等因素,将按照工作需要并结合个人志愿,对应聘正处职者可先聘为副处职主持工作,对于应聘副处职者可先聘为代理副职(如代理副书记、代理副院长等)或助理职务。
第三章 聘期和待遇
第八条 此次中层干部的聘期为3年。如工作需要,按组织程序可安排新的岗位。聘期内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 聘期内,受聘人员享受所聘岗位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 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不变(指干部、工人),聘任期满或解聘后恢复原身份待遇。
第四章 续聘、解聘、辞聘
第十一条 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时,可以续聘。
续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经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解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聘。
1、聘期内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
2、工作失职,使学校或部门遭受较大损失。
3、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或党内记过以上处分者。
4、聘期内考核结果在基本职称以下(含基本称职)。
5、工作业绩平庸,不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状态差。
6、聘任期间,有更适合该岗位任职的人选。
7、其他情况,如工作需要、机构撤销合并后,所聘任的职位或职数不存在了,等等。
解聘程序:正处职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建议,党委会研究决定;副处职和助理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建议,组织部考察、预审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辞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辞聘:
1、实践证明,难以胜任岗位工作或不适合发挥个人专业特长。
2、认为现岗位职、权、利得不到保障,难以开展工作。
3、出现意外情况,无法继续开展工作,本人认为需要辞聘。
辞聘程序:个人向组织部提出辞聘申请书,阐明辞聘理由。学校在收到辞聘申请书一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辞聘的决定,并对本人作出答复。
第五章 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 未聘任的原党政中层干部的岗位安置和待遇:凡是具备教师任职资格的,原则上转到专职教师岗位任教,享受相应专职教师的各项待遇。不能担任专职教师者,如男满57周岁或女满52周岁,则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仍在原单位工作,享受相应级别的周研员待遇;男不满57周岁、女不满52周岁者安置到有关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不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保留现有待遇至实施新的校内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凡男满56周岁(1946年2月28日前出生)、女满51岁周岁(1951年2月28日胶出生)的现任党政中层干部(非教师系列),如本人不愿意参加此次竞聘,可以申请改任相应级别的调研员,享受相应级别的调研员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