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适配人群窗口首问责任人,业务承办经办人,科室负责人使用场景政务服务窗口,行政审批流程,群众办事投诉
制定背景有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群众投诉多,上级也批评了。想管住这些事,不让工作被耽误。
适用范围所有在岗工作人员,办文办事相关业务。
职责分工单位领导牵头管,具体办事人执行,纪检部门监督检查。
管理规定不准超时办文办事,不准推诿扯皮,不准态度差,不准乱收费乱摊派。
监督与罚则分三档处理,批评教育、通报调岗、党纪处分或送司法。有催办、有检查、有群众投诉就查。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内容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工作的;

(四)用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办法

对触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上班时着装不整,言行举止不得体的;

2、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4、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群众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5、来单位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6、来单位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办事人有较大合理意见的;

8、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9、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10、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4、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5、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滥用权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6、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7、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8、失职、渎职,用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9、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小学营养餐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校领导,后勤主任,食堂管理员使用场景营养改善计划,食堂管理,食品储藏
制定背景学校制度乱七八糟,食堂脏乱差,营养餐钱被乱用,学生吃不好还出事。
适用范围所有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和相关人员。
职责分工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总务处管执行,教育局负责检查监督。
管理规定制度要上墙、专盒存;食堂要有专用储藏室;防鼠防蝇防火防盗不能少;营养餐钱一分都不能乱动。
监督与罚则教育局定期查,查到问题先通报批评,再警告撤职,严重直接送司法机关;检查结果跟评优挂钩。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关责任学校或个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并在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1.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未张贴上墙、制度未分类专盒存放。

2.各项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不力。

3.未配备食品专用储藏室,食堂操作间杂乱。

4.储藏室无防鼠、防蝇、防火、防盗、防破坏相关措施。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关责任学校或个人给予警告或撤职等行政处分。

1.确定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名单过程中,不按文件规定核定学生人数,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

2.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丢弃、损坏营养食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学生浪费食品的行为处理不当,经媒体曝光,给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抹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1.对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套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造成一定影响的。

2.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账务管理上混乱、支付不合理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因保管不善、加工不规范等造成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严重卫生事故的。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消防安全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校长,年级组长,班主任使用场景校园消防管理,班级安全教育,宿舍消防监管
制定背景怕出火灾事故
适用范围全校师生和所有校内场所
职责分工校长管大头,消防专干抓日常,班主任管班级,任课老师管课堂,各功能室专人负责
管理规定谁在岗谁管火,谁主管谁担责,教室、宿舍、机房、实验室都得有人盯
监督与罚则平时检查督促,出事分三级处理:小事故扣评优资格,中事故赔钱加不晋级,大事故赔钱解聘还要坐牢

为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做到宏观有人管,微观有人抓,严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和消防宣传教育的所需经费的配置由校长负责,检查,督促。

2、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同志负责。

3、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总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①班主任负责本班的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上课时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室消防安全。

②各年级办公室消防安全由年级组长负责。

③茶水房消防安全由刘本学负责。

④微机室由秦公维喜负责。

⑤实验保管室由理化教师负责。

⑥男、女生宿舍消防安全由石立国负责。

⑦会议室消防安全由总务处负责。

4、责任追究。凡是因工作措施不力、违规操作、责任心不强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责任:

①、一般轻微的事故(只造成校产轻微损失,无人员伤亡)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不能评先进,评优。

②、校产损失较大,有人员出现伤害的消防安全事故。责任人应赔偿校产损失和大部分医疗费用。当年不评优、不能晋级。

③、校产损失较大,出现人员伤亡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并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机关驾驶员,社会化用工驾驶员,车队管理员使用场景公务用车管理,酒后驾驶处置,车辆夜间停放
制定背景司机开车不守交规老被罚,还爱喝酒开车,出事了单位要赔钱,太危险了。
适用范围局里所有开车的人,包括临时雇的司机。
职责分工车队队长带头管,司机自己执行,办公室和纪检组盯着看。
管理规定不能酒后开车,不能私自出车,开车别玩手机聊天,车要按时保养,下班车必须停单位。
监督与罚则查到就警告、扣钱、扣奖金、待岗学习;出事了赔钱 处分;每月检查登记本,谁漏登谁负责。

为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1、驾驶员在年度工作中,因未遵循《交通法规》被公安部门处罚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当年被处罚两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当年被处罚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处罚款由个人支付__。_、驾驶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驾车外出,一经查实,除批评教育外,扣发本人当月月度考核奖;因擅自驾车外出发生车辆受损、被盗或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外,其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上由个人全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因使用通信工具、与人交谈等不慎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按个人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相应承担__、__、__的直接经济损失。

3、严禁驾驶员饮酒。未经主要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饮酒或替他人带酒。如驾驶员有饮酒或替他人带酒(无论是替领导带酒,还是替一般干部职工带酒)行为,扣除驾驶员全年所有奖金,待岗学习_个月;劝驾驶员饮酒或者要求驾驶员带酒者(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干部职工),在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上公开检查,扣除劝酒者或要求带酒者全年所有奖金的__。

4、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个人支付,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和劝酒者进行处理。

5、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行政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和劝酒者行政处理。

6、因驾驶员对车辆不及时维护、保养而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承担其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

7、工作时间车辆停泊,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工作时间(特别是休息日)车辆一律停泊在单位车位内并加锁,传达室负责钥匙保管,并对当晚车辆进行登记。否则发生车辆受损、被盗、交通违章等事故和责任,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8、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驾驶员,包括社会化用工驾驶员。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车站站长,副站长,现场人员使用场景站场事故,火灾响应,人员伤亡
制定背景怕出事没人报、报得慢、报得假,现场乱成一团没人管。
适用范围雷山汽车站所有员工,站场里发生的伤人和火灾事。
职责分工现场员工先报,站长副站长接着干,局领导和安监局盯着看。
管理规定出事马上报站长,紧急就打120、119,不准瞒、不准拖、不准毁现场。
监督与罚则站长一小时必须上报,内容要全要真,查清后按规章追责,警告到开除都有,还要罚钱。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

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

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医疗安全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临床科室主任,主治医师,责任护士使用场景医疗事故处理,医患纠纷处置,赔偿责任划分
制定背景怕病人闹纠纷医院吃亏,也想提醒医生护士别出错,保护病人和医院都不受损失。
适用范围所有医生护士,还有管这事的领导小组。
职责分工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带头干,各科室主任配合,院领导盯着看落实没。
管理规定纠纷分三类,能避免的、有缺陷的、真没法防的。不能脱岗,不能乱收费,不能私自卖药。
监督与罚则处理完20天内必须评析清楚。扣奖金、赔钱、降级、吊证都可能。有风险奖鼓励不出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警醒有关责任人员,保障病人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纠纷的评析对象:

一、凡因任何原因引发的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用减免);

二、虽无补偿,但已在院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评析内容:

一、医疗纠纷的原因及性质。

二、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二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四条 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20日内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骨干进行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认定纠纷性质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或不可避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四、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有责任的可认定为可避免的纠纷,也可认定为存在缺陷。

五、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医疗纠纷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酌情认定。

第三章

第五条 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20日内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骨干进行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对已认定性质的纠纷的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的处理:

一、负全部责任的,扣回责任科室的当月奖金的10-2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5000元);经论证,科主任负有责任的,承担赔偿费用的1-1.5%(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负次要责任的,扣除责任科室当月奖金的5-1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5%(最高不超过3000元)。视情节,科主任承担0.5-0.75%的赔偿费用(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扣除责任科室当月奖金的5-10%,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4%(最高不超过1000元)。次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承担的费用的20%。

第八条 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工作人员脱岗、严重不负责任、违纪违法、严重违规违章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因私自收费、恶意使处方外流、私自向病人卖药卖器械等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报请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吊销执业资格、延迟晋升、降级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因管理人员“不作为”导致医疗纠纷并有补偿的,除按院规章制度追究“不作为”的行政责任外,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 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分管院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一条 对于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从轻处理,对于责任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加重处理。

第四章 ( 附则)

第十二条 因科室责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所免除的患者的医药费用不计入科室收入。

第十三条 以上各条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的赔偿额,以保险公司赔付前医院实际赔偿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四条 医院设立“风险奖”。如科室一年未发生产生赔偿的纠纷或事故,院部将按科室职业风险的高低给予该科室当年总奖金额的2%-5%的奖励(目前暂限在各病区试行)。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院领导班子研究认定。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党政正职,党政副职,安全主管使用场景事故追责,隐患整改,违章指挥
制定背景安全出问题了,领导责任不清,老挨批评。想让领导真管安全,别光喊口号。
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的人,还有各单位的正副职领导。
职责分工党委组织部、纪检部门、人力资源部一起管。各单位自己也得定细则,报公司批。
管理规定不落实安全法规、不整改隐患、乱用没资质队伍、违章指挥、发现隐患不处理、不听安全建议、脱岗不救急、制度不健全、事故后不防范、设施不达标。
监督与罚则按事故轻重给处分和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都有对应罚钱数。出事就查,查实就处理。单位要自己订细则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职工行政处罚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门人员、各单位的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干部。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政领导会议决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并上报审核、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受到当地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严重批评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5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50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5人及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3.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4.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

5.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6.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8.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

9.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10.安全生产设施和工作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不按上级要求予以改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施工项目经理,安全员,生产副经理使用场景工地停工整顿,事故现场处置,伤亡报告报送
制定背景怕出事没人管,出了事不知道咋报咋查,大家安全意识也不强,得有个规矩兜底。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工地、所有干活的人,包括施工部、办公室和项目上的人。
职责分工施工部负责人先接报,副经理李昀林带队调查,法定代表人拍板,市建委盯着看。
管理规定出事马上报、保现场、救人员;重伤24小时内交表;重大事故内容要写全四条。
监督与罚则出事就停工整顿,次数越多停得越久;责任人要处分、备案,犯罪的送司法;瞒报就全面停产加通报。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分类

1. 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 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事故:死亡。

4. 重大事故:

1)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 事故报告

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施工部或办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施工部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24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三、 事故处理

1. 对重大事故处理

1) 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

2) 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3) 在本年度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1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3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企业除上述理由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准新开工程。

4)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周整顿,经市建委或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市建委对企业按(一)、(二)处理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

5)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程均立即停产,进行全面整顿,经市建委对其整顿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自发生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市建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企业资质重新进行核定,问题严重者,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登记的处理。

2.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 发生重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并按《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按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市建委备案。

3) 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漏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有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经查实后,立即全面停产整顿,经市建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并停止6个月承包工程的资格。其主要责任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市建委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 事故调查

1. 轻、重伤事故的调查: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产副经理李昀林为组长、公司施工部、事故发生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公司工会成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责任人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2. 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区建委,并配合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展开调查。具体规定按照市调查组调查程序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安全质量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使用场景工序报验,危险作业监控,隐患整改督办
制定背景怕监理不盯紧安全质量出事。想管住审核不严、检查不实、跟班不到位这些毛病。
适用范围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盯施工方案、工序验收、危险作业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监理部牵头定规矩。各专业监理执行检查。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盯落实和查漏。
管理规定方案不审不能批;隐患不处理不能放行;危险作业必须盯现场;问题不报要担责;自己违章也挨罚。
监督与罚则日常巡查看执行,月度检查打分。发现一次提醒,两次通报,三次清退。出事故直接追责,该清退就清退,该送司法就送司法。

监理部应建立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以下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按照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1. 未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就同意施工的;

2. 在工序报验前,未认真执行安全检查验收把关的,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落实到位,就同意转序的;

3. 未认真执行巡查制度或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未执行现场跟班监控或旁站监理的;

4. 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作业,施工、技术、安质负责人未到岗把关,监理人员未责令暂停施工作业的;

5. 施工现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问题,监理人员未提出处理措施的;对较大隐患问题未及时上报监理部或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6. 对项目管理机构或监理部提出的问题、要求,未督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不制止不上报仍继续施工的;

7. 监理人员自身违反有关规定要求,违章指挥、不戴安全帽、失职或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及事故未及时上报等行为;

8. 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或各类事故的。

对造成较大影响或发生事故的,监理人员应给予清退;对负有重大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按照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沂山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适配人群年级组长,班主任,部门负责人使用场景火灾防范,交通安全,食物中毒
制定背景怕校园出事,老师学生受伤受损失。想管住火灾、食物中毒、校舍危险这些事。
适用范围全校老师、学生、后勤人员、门卫、宿舍管理员。
职责分工校长总负责,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任课老师和员工也得管自己这块。安全办天天查隐患。
管理规定不能乱接电线,不能在校内抽烟点火,食堂要守卫生规定,上课不能脱岗,危房不能用,药品要锁好。
监督与罚则安全办每月检查,发现隐患马上改。出事了先查谁没管好,再按情节轻重批评、处分、扣工资。重大事故要报教育局。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员工为具体负责人。

第三条按照安全工作要求,明确安全分工,确定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人,形成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抓好本部门人员安全教育知识培训,如果因教育不到位而出现事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果因班主任教育监管不力而出现学生意外事故,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职称评聘资格。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由安全办负责,要勤于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若因监管不到位,工作不细致或对其他部门上报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在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上,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依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相应的组织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一、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安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3、火灾发生后,因组织疏散不及时,造成学生踩踏或学生伤害的;

4、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5、校内用火点、线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生上、放学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在校门前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2、学校未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导致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因指挥不当或未按指定路线行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认定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5、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6、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完善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10、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11、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文件规定,购进、出售腐烂变质及“三无”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

1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追究按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____]431号)执行。

四、教育教学事故的责任认定(具体操作参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1、因旷职(包括公、私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教导处未安排串课而导致课未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3、上课期间教室外抽烟、接打电话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4、品行不良,行为不端,猥亵侮辱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5、上班期间酗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6、室外体育课因保护不当或不力造成学生严重运动伤害;体育课未按原定计划随便改换活动内容而造成学生运动伤害和造成影响的;体育课期间因教师不在岗,学生无人监管造成学生伤害的。

五、校舍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校每学期开学前未按规定组织校舍检查鉴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不及时报告或不报告的;

2、学校安排和组织师生在d级危房上课、办公或食宿的;

3、因楼梯扶手松动、照明设施不完善、校舍楼房悬浮物有危险等原因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

4、明知存在危房、危墙、危厕,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和化学危险品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药品丢失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七、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发生传染病疫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救治工作,致使传染病疫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未执行校内外大型活动报批制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2、未制定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或制定的安全应急预案职责不明确、分工不明确,在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

3、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出现安全事故的。

九、外来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由于门卫人员未执行校园封闭管理制度,致使社会闲散人员进校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2、未定期对学生进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暴力侵害事故的;

3、对“三生”(流失生、学困生、劣迹生)、行为偏差生、有暴力倾向的学生帮教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十、寝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消防器材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寝室火灾事故的;

2、因寝室防护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未建立学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致使寝室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4、舍务教师监管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十一、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平时值班值宿、节假日值班值宿不到位或到位不尽职,且当日校内发生重大治安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

2、学校门卫人员和校警不在岗尽职或在岗不尽职,导致外来人员入校造成学校财物损失或造成师生伤害事故的;

临时工涉及到事故,参照本制度执行,其罚金应在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对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负有直接、间接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法治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对依法治校工作、安全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和安全工作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重大违法事故的。

3、对校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上报的。

4、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5、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事态扩大的。

6、相关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重大事故的。

7、对重点、特殊工种,使用无上岗资格证人员,并不按要求积极组织培训造成事故的。

第九条学校在重大责任事故的防范处理上要遵循以下规定要求,对末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积极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校长应对本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2、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设施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要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落实。

3、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4、对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对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学校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在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时,实行重大集体活动逐级报批制度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要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教育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条由学校协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学校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优选10篇)

责任追究制度(范本)适配人群窗口首问责任人,业务承办经办人,科室负责人使用场景政务服务窗口,行政审批流程,群众办事投诉制定背景有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群众投诉多,上级也批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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