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说白了就是给执法行为划条底线,谁出错、错在哪、怎么担责,清清楚楚。不是搞秋后算账,而是倒逼每一步都经得起推敲。干得规范,心里踏实;出了岔子,也认得明白。规矩立在前头,大家反而更敢干、更愿干。

茶陵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总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为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按照上级机关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违法案件查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负有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托单位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和查处。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追究。如发生行政处罚案件在终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者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处理予以赔偿的,相关人员按下列原则承担责任:
1、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如果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处罚执行程序的错误,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不足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讨论处罚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情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然决定进行的行政处罚,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领导或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5、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怕执法乱来,案子办砸了没人管。想让大家办案子更小心,别出错,别推脱,别拖着不查。
局里所有管事的站办室股处,还有帮着干活的外单位人。
各站办室股处自己管自己人。调查员、法规员、领导都得担责。谁出错谁负责,开会说了问题还硬上,领导兜底。
发现违章要快查快办。不能造假、偏袒、该管不管、该罚不罚。不能乱定性、用错法、漏程序、瞎取证。
案子输了或赔钱了就追责。看败诉原因找责任人。赔钱的话个人掏四成,当年评优直接没了。处分按失职规矩来,严重了送司法机关。
从发文那天起执行。局里负责解释。以后有新要求或实际变了就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