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销售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 适配人群 | 加油站员工,油库操作工,化验分析员 | 使用场景 | 粉尘作业,放射作业,化学品操作 |
|---|---|---|---|
| 制定背景 | 怕员工得职业病,想提前告诉他们危险在哪,怎么防护。让大家知道啥地方有啥风险,别糊里糊涂干活。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部门和全部干活的员工。 | ||
| 职责分工 | 公司负责定规矩、做培训、设标牌。各部门管自己地盘。安全员盯着看有没有照做。 | ||
| 管理规定 | 危险地方必须挂标牌,颜色形状有讲究。合同里要写清风险,换岗得重说一遍。公告栏得放门口,内容要更新。 | ||
| 监督与罚则 | 入职先培训,岗上再提醒。定期查标牌在不在、清不清楚。谁不按提示做,就补课加提醒。查出问题当场改。 | ||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公司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公司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告知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六条公司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八条公司应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第十条存在职业卫生健康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公告栏:
1、设置在公司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2、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3、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 警示制度
第十一条厂房内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时,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十三条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5、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十四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3、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4、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5、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6、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七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八条公司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油销售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石油销售职业病危害申报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部门,职业健康专员,HSSE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新建项目验收,工艺技术变更,企业负责人变更 |
|---|---|---|---|
| 制定背景 | 以前申报乱七八糟的,没人统一管,容易漏报错报。现在要按国家规定来,让申报有章可循。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部门和全部干活的员工。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管理部门带头干,各部门配合填资料,负责人签字把关,安全部门盯着别出错。 | ||
| 管理规定 | 必须报全六类内容,电子和纸质都要交,盖章签字不能少,改工艺、换老板这些大事15天内得补报。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部每月查一次申报情况,没按时交的发提醒单,两次不改扣当月安全分,资料造假要通报批评。 | ||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五条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二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司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第七条公司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八条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向上级单位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油销售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石油销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 适配人群 | 防护设施管理员,职业卫生专员,设备运维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油品作业现场,加油站运营,储运装卸作业 |
|---|---|---|---|
| 制定背景 | 怕工人得职业病 想管好防护设备和用品 让设备达标,保护员工健康 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来的 控制或消除工作中的有害因素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部门 全体干活的员工都得遵守 | ||
| 职责分工 | 公司自己管 可以找外面机构帮忙检测 设专人管设施 还要定期检查效果 | ||
| 管理规定 | 新装设施要先检测 不合格的不能用 不准随便拆掉或停用 检修时要有临时保护 修完马上恢复原样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年做一次全面检测 查设施有没有坏、好不好用 建档案记下每次维修保养 培训员工怎么正确使用 不按规定做的要追责处理 | ||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公司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