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 适配人群 |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报检专员,设备管理档案员 | 使用场景 | 设备停用重启,重大事故后复用,自然灾害影响后复检 |
|---|---|---|---|
| 制定背景 | 怕压力容器出事伤人,怕设备炸了惹大祸。 | ||
| 适用范围 | 管单位里所有压力容器的检验报检这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管理员是主心骨,要报检、要留底、要管档案。设备部门配合内部检查。 | ||
| 管理规定 | 到期前一个月必须报检;出事故、遭灾、停太久都要再检;报检得写纸条,一式两份。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管理员自己盯时间,漏报要补;单位查记录本,没报的要问为啥;档案不全扣分通报。 | ||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压力容器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压力容器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全面检验、外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压力容器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3压力容器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4申请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压力容器管理档案保存。
压力容器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压力容器维修保养
| 适配人群 | 操作工,维修工,安全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设备检修,停用维护,安全验收 |
|---|---|---|---|
| 制定背景 | 容器老了容易出事,怕漏气爆炸伤人,得有人管着定期修、好好养。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操作工、维修工、安全管理员。 | ||
| 职责分工 | 专(兼)职管理人员带头定计划、存资料;操作工和维修工天天干活;安全员验收把关。 | ||
| 管理规定 | 不能带病运行,必须保持完好;要防漏、防腐、防震;停用时必须排净、干燥、刷漆。 | ||
| 监督与罚则 | 日常谁干谁负责,有问题马上报;大修必须检测机构检验;修完要验收,不合格不许用;档案要全,随时可查。 | ||
1、压力容器专(兼)职管理人员对压力容器设备维修保养负领导责任,制定检修计划及当月的维护保养计划,并将修理改造有关技术资料,存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2、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时,必须经法定的检测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3、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由压力容器操作工或维修工负责,定人定责、职责分明、及时消除隐患,不能消除时应向管理人员或主管领导报告。
4、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事项:
(1)设备保持完好:
a、容器运行正常,效能良好;
b、各种装备及安全附件完整。
(2)消除产生腐蚀因素;
(3)消灭容器“跑冒滴漏”;
(4)减少与消除压力容器的震动;
(5)加强对停用期间的维护保养:
a、内部介质排净,特别是腐蚀性介质,要做到排放置换,清洗干燥等技术处理,保持内部干燥和清洁;
b、压力容器外壁涂刷油漆,防止大气腐蚀;
c、有搅拌装置容器还需做好搅拌装置的清理、保养工作,拆卸动力源;
d、各种阀门及附件应进行保养防止腐蚀卡死等。
5、压力容器检修完毕后,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受压部件检修应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进行监检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6、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记录和事故记录应存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备查。
7、压力容器拟停用一年以上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停止运行一年后需要恢复运行前,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压力容器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煤矿压力容器
| 适配人群 |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设备管理部门 | 使用场景 | 压力容器投用,压力容器延期检验,压力容器重大修理 |
|---|---|---|---|
| 制定背景 | 怕压力容器出事,影响生产安全。想让它们一直稳稳当当用着,不炸不漏不误事。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部门、单位的压力容器,从买来装上到报废全过程。 | ||
| 职责分工 | 设备管理部牵头管,生产、安全、物资、人力、工程部门各管一块,使用单位天天盯着用。 | ||
| 管理规定 | 必须登记领证才能用;不能超压超温操作;有毛病马上停用;安全附件要定期校验换新。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年编检验计划,到期不检就停用;检查发现漏洞限期改;没按要求做就通报批评,出事追责到人;设备部每月查台账看执行。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压力容器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第四条 各部门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断提高压力容器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压力容器管理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的领导下,依据总部、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压力容器管理网络和管理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不断提高压力容器的运行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是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总部相关制度。
(二)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全过程管理。
(三)负责或参与对从事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及安全附件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资质的审查。
(四)负责压力容器检验队伍的安排及专业协调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厂及二级单位编制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负责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和领(换)证前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
(三)组织需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或提出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
(四)参与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
(五)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负责组织审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负责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物资装备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做好采购工作,并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应严格执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总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压力容器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压力容器现场安装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及本制度。
(二)编写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负责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公司设备管理部,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按规定提出修理、改造计划、使用登记、报停、报废申请,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六)每月定期向公司设备管理部报送压力容器数量、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统计表,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说明等。对于到期不能定检的容器、安全附件,需按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并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同意后,送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七)执行公司hse有关管理规定,编写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台帐和技术档案及管理技术资料。
(十一)负责建立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台帐,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计、制造、安装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 所有进口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许可证书后,其产品方能订购,进口压力容器必须经过商检,具有商检合格证书方可验收。
第十六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取得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资格。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压力容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办理报装手续。
第十七条 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如果存在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的问题,其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不得投用。
第十八条 对重要的压力容器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压力容器,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单位入厂监造。
第十九条 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应在制造厂进行预组装验收,或根据制造厂提供的预组装检验报告在现场进行组装和验收。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派质量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造,并填写现场组装中间质量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当新安装容器运到安装现场时,物资装备部应组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压力容器到货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所有新安装压力容器办理使用证前必须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由建设项目负责单位主持并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对容器安装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包括保温、防腐、静电接地等。验收必须有建设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参加,所提交验收的文件、资料应符合办理使用证的要求方可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
(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
(五)设备安装记录。
(六)基础检查记录。
(七)隐蔽工程记录。
(八)设计变更通知书。
(九)压力试验记录。
(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章 使用、修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在投用前,均应按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领取使用证手续,无使用证的压力容器不得投用。
第二十三条 新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必须具备以下资料和条件:
(一)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新安装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检验机构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六的规定进行评定。
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上后再发给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新安装压力容器在办证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前,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办理换证之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备齐技术资料(在用压力容器还需携带定期检验报告),送公司设备管理部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同意后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i、ii类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及使用证由使用单位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iii类压力容器、液态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超高压容器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变更、过户变更、使用变更、判废,均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压力容器更新后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判废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做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既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办理缓检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罐车使用证》即行失效。
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罐车使用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使用安全状况等级在3级以上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要求各单位必须制定厂级监控措施,监控措施应包括应急事故的处理方案,使用单位车间、生产、安全、设备管理部门会签,使用单位主管设备副经理批准,建立专门巡检记录或在交接班记录中单独注明巡检情况。现场挂牌并标注“4级容器,监控使用”字样。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不得转让、销售或异地安装仍作压力容器使用。报废压力容器作废旧设备材料销售时,应先进行破坏性解体。
第三十条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材质为16mnr的球罐,要求介质中硫化氢含量不得超过50ppm ,材质为高强钢(一般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бb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 mpa 的压力容器用钢)的球罐介质中硫化氢含量不得超过20ppm,浓度超标的设备管理部门应禁止充装。因生产需要必须充装的,充装单位必须由使用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的书面监控措施,并应包括应急事故的处理方案,车间、生产、安全、设备管理部门会签,使用单位主管设备副经理批准。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台帐,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料目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压力容器登记卡。
(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八)修理改造记录(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九)检查、检修记录。
(十)安全附件核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十一)异常工况记录。
(十二)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生产部门在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
(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四)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从事压力容器操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设备管理部门:
(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三)安全附件失效。
(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九)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定或已发现存在严重缺陷并危及安全运行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并有权越级上报。
第三十六条 严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如确需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改操作参数。
第三十七条 储存液化气和易燃介质的容器必须做好保温、保冷、夏季防晒、冬季防冻。保温、保冷层应牢靠、整齐。容器防腐措施应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外壁防腐层完整美观。
第三十八条 对备用的压力容器应妥善维护和处理,防止压力容器内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对拟停用1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应采取安全封存措施。
第三十九条 拟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的压力容器,其修理或改造方案(包括施工方案)应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查,并经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制定。
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应委托已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督促其按规定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工程完工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管理部门应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移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
(二)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
(三)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
(四)材料质量证明书。
(五)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一般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对于特殊生产过程,在开(停)车升(降)温过程中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订严格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有效的防护措施,经设备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有关部门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三条 压力容器事故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定期检验
第四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投用前须进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停用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压力容器。
(二)从外单位移装的已经使用过的压力容器。
(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或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旧压力容器。
(四)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第四十五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持资格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全面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各检验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检验单位制定的检验方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七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内容及要求、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换热压力容器耐压试验程序按gb151的有关规定执行,夹套压力容器的夹套耐压试验时,夹套与内筒的压力差应符合设计图样。
第四十八条 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达到符合继续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级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单位应及时将检验结论告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单位应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单位一份,使用单位二份。使用登记证上应标注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在使用登记证上标注检验合格标志外,还应将检验数据写入ic卡中。
第四十九条 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提前书面告知生产部门,协调和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时间,确保在用压力容器按定期检验期限的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全面检验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填报延期检验报告书,并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监控使用措施,并认真执行,确保安全运行。
第六十条 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底编制好下年度压力容器全面检验计划,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
第六十一条 压力容器应分别装设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及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并保持齐全、灵敏、可靠。为加强安全管理,压力表的分级一般不低于b级。
第六十二条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阀、爆破片台帐。
第六十三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除有特殊要求外,按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的1.05-1.1倍设定,但不得高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按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倍设定(低温深冷型罐车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罐体的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必须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范围内。
第六十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认真核定安全阀的开启压力,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设备等部门共同确认(盖章)并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经核对的开启压力为安全阀定压的依据,不得随意变动,如因工艺或设备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提前办理必要手续,即上述部门共同确认后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应先由压力容器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校核。
第六十五条 安全阀校验周期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延期校验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应符合延期校验的规定,并办理规定手续,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原则上应该在校验室进行,进行拆卸校验有困难时,可在每两个校验周期内进行一次校验室校验和一次在线校验。但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不允许进行在线校验。在线校验必须在保证人员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校验时应有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场。杠杆式安全阀和静重式安全阀一般不宜在校验室进行校验。
第六十七条 安全阀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阀校验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铅封的正面上部打印校验单位的代号,下部打印校验年份的后两位数,铅封的反面打印校验的月份。铅封处还应该挂有标牌,标牌上应该有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
第六十八条 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已开启或压力超过整定压力与允许误差上限值之和未开启的安全阀、经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都必须重新校验。爆破片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必须更换。
第六十九条 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装压力表和排气阀。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正常使用时,压力表应无压力显示,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正常使用时,应定期检查排气阀能否顺利排气、排液,检查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十条 当压力容器与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之间或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线上装有阀门时,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状态下阀门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阀门的结构与通径应不妨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七十一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压力表(含新启用的压力表)由使用单位划定警戒红线并送到有相应资格的校验单位校验,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校验单位应及时将校验合格证交使用单位,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的选用要求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第七十二条 液面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压力容器上的玻璃管(板)等液面计应以能看清液位为准,并划有警戒红线,如有模糊不清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清洗或修理,自动控制液面计应灵敏可靠。液面计的选用要求、耐压试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第七十三条 现场温度计、自动控制温度计应灵敏可靠。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选用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生产的产品,安全联锁装置应当动作灵敏、可靠,应定期检修,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
第七十五条 紧急切断装置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时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进行解体、检验、维修和调整,做耐压、密封、紧急切断等性能试验。检验合格并且重新铅封方准使用。
第七十六条 压力容器及其接管所用紧固件、密封件应符合相应标准。采用有特殊要求的紧固件、密封件规格表和更换记录,并定期更换。
第七十七条 应加强腐蚀严重的压力容器接管的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公司将定期进行压力容器管理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限期进行整改。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总部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压力容器管理细则。
附录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____]207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____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质总局令第2 号
《钢制压力容器》gb 150 -1998
压力容器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压力容器巡回检查
| 适配人群 | 值班操作人员,设备点检员,压力容器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压力容器运行,附件定期检验,泄漏风险排查 |
|---|---|---|---|
| 制定背景 | 怕压力容器出事,得有人天天盯着看。 | ||
| 适用范围 | 管值班人员和管理人员。 | ||
| 职责分工 | 值班员负责查,管理员负责问情况、翻记录。 | ||
| 管理规定 | 压力表半年检一次,安全阀每年检加手动试,支架要牢,管道不能漏气,涂层不能掉。 | ||
| 监督与罚则 | 值班员按六条查,记在本子上;管理员不定期翻记录,问情况;没记或乱记就提醒重做。 | ||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及其附件设施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定期进行巡回检查
一、对压力容器的压力表、安全阀门等附件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二、检查压力表压力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每半年应检验一次。
三、检查固定支架是否牢靠,压力容器进出口连接管道是否有跑气、渗漏现象。
四、检查压力容器外涂层是否有破损、脱落现象。
五、安全阀每年要定期检验一次,并做手动试验,防止内杆阀芯粘连。
六、管理人员要经常询问巡回检查情况,并可对其工作记录抽查,以保证巡回检查制度的实施。
压力容器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压力容器隐患排查治理
| 适配人群 | 压力容器管理员,安全会议负责人,设备主要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压力容器检修,隐患整改跟踪,安全检查闭环 |
|---|---|---|---|
| 制定背景 | 压力容器老出问题,本体、附件、报警器都可能坏,人操作不对也危险,环境不好也影响安全。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操作人员。 | ||
| 职责分工 | 主要负责人带头开会定方案,管理人员发通知单,责任人盯整改,安全员检查效果。 | ||
| 管理规定 | 隐患必须定方案、定措施、定人、定期限;查出问题要分析原因、发通知、限期改;改不了的要停用或报废。 | ||
| 监督与罚则 | 日常检查结合隐患排查,查完就分析、发单子、催着改;改完要跟踪、登记、存档;改不了的得加防护、进计划;严重不行的直接报废注销。 | ||
压力容器隐患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安全附件、报警装置的安全状况,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因素等。
一、压力容器隐患整改实行“四定”原则:
“四定”原则即定方案、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
1.定方案:一般来讲,对于较大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一时落实不了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经安全会议讨论,制订完善整改方案予以实施。
2.定措施:落实压力容器整改前的预防方法,防止在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
3.定责任人:将整改前的预防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并负责跟进整改效果,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整改情况。
4.定完成期限: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二、将日常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进行:
1.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后,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限期完成。
2.压力容器管理部门和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必须对整改安全隐患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3.及时将有关隐患整改结果登记存档。
4.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严重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停用。
5.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压力容器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压力容器设备使用登记
| 适配人群 | 特种设备管理员,压力容器安全负责人,设备资产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设备启用,停用报备,异地移装 |
|---|---|---|---|
| 制定背景 | 怕压力容器乱用出事,没证就开动太危险,得管住源头。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人。 | ||
| 职责分工 | 单位自己负责办证、存档、挂牌;市质监局管登记发证和查证。 | ||
| 管理规定 | 必须一个月内办证才能用;证要挂出来,号码喷在罐子上;换地方、停用、过户都要及时办手续。 | ||
| 监督与罚则 | 不办证就不能用设备;查到没证或乱改乱用,要停用补办;档案乱丢、牌子不挂会被提醒整改;证丢了得马上补。 | ||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4、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悬挂在压力容器上,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压力容器拟停用 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压力容器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压力容器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
十、压力容器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一、压力容器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二、使用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十三、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压力容器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压力容器设备维护保养
| 适配人群 | 设备操作员,特种设备管理员,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特种设备启用,压力容器巡检,承压设备维保 |
|---|---|---|---|
| 制定背景 | 怕容器出问题伤人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操作人员 | ||
| 职责分工 | 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保养,专业人员动手干,监督检验机构来验收把关 | ||
| 管理规定 | 每天检查维护,保持清洁不漏不腐,记录要写清楚,没合格标志不能用 | ||
| 监督与罚则 | 单位自己天天做,监督机构定期查,记录不全或带病运行就停用整改,出了事追责 | ||
一、压力容器的设备维护保养应结合巡回检查,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
二、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使用单位必须对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其保养工作必须由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四、为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必须坚持每天对压力容器及其附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防除隐患,确保安全。
五、压力容器运行时,保持本体清洁无渗漏、腐蚀现象,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压力容器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压力容器配合现场检验
| 适配人群 | 压力容器操作工,检验检测人员,设备安全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压力容器检验,停机检修,介质置换 |
|---|---|---|---|
| 制定背景 | 以前检查压力容器老出问题,资料乱七八糟找不到,现场准备也不到位,怕漏检出事故。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用压力容器的车间、操作工、设备管理员和检验员。 | ||
| 职责分工 | 设备科牵头组织,各车间主任负责落实,安全员日常抽查,厂长最后盯进度。 | ||
| 管理规定 | 资料要全要准,现场该清的清、该断的断、该通风的通风,进罐前必须测氧含量。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查一次资料盒和现场准备情况,没做到就登记整改,两次不改扣当月绩效,严重问题停工重学。 | ||
1. 准备有关压力容器技术资料:
1.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1.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质监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督报告、质检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1.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1.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1.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1.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1.7、使用登记证件等。
2. 现场整理:
2.1、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2.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2.3、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2.4、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 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检验:
3.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3.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3.2.1人孔和检验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消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有通风、安全救护措施。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进行置换。
3.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3.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3.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3.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压力容器申报定期检验制度:易燃压力容器防火防爆
| 适配人群 | 焊工,气瓶操作员,安全监护人 | 使用场景 | 焊割作业,气瓶搬运,气瓶存放 |
|---|---|---|---|
| 制定背景 | 焊割作业容易出事,怕烧伤、爆炸、起火,得管住操作和气瓶。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用氧气乙炔焊割的工人和现场。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盯着,班组长带着干,操作工自己动手照着做。 | ||
| 管理规定 | 持证才能焊;气瓶轻拿轻放;不混放不暴晒;离火源远点;禁用油手油工具碰气瓶。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天开工前查气瓶和工具;班长巡检;发现没按要求就停手重学;出问题要重新考试。 | ||
1、电焊、气焊、二氧化碳保护焊必须由经过安全技术考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2、氧气、乙炔瓶的运输、搬运、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并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定。氧气瓶应有两个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时必须轻放,不能碰撞。氧气瓶及压力表不得沾染油脂,操作员不能穿有油污过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油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触气瓶及其附件。
3、氧气、乙炔瓶,不得相互存放和与其他可燃气瓶混放。不得靠近易燃、易爆物品及带电的导线附近。不得在烈日下暴晒。氧气、乙炔瓶,必须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
4、开启氧气、乙炔瓶盖时,禁止用锤敲打瓶盖,禁止面对氧气瓶口换阀或操作。冬季氧气、乙炔瓶口发生冻结时,禁止用火烤。氧气瓶总阀不良时,不得擅自拆下修理,应打“满”字标记。返厂修理。
5、焊割作业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施行焊、割作业时,应按规定拆除四周易燃物并即时浇水防燃。
6、工作后应将各阀关严,排净气带余气,并对施焊现场作全面检查,清除余火。氧气瓶的回送应保留0.5kg/cm2以上的压力,不得排空。
7、 氧气、乙炔瓶、减压阀、气管、线路、焊割用具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检定,保持其良好状态。压力表必须按规定定期送检。
压力容器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压力容器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维保技术人员,特种设备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设备启用,年度检验,全面检验 |
|---|---|---|---|
| 制定背景 | 压力容器不登记、不检验容易出事。 | ||
| 适用范围 | 深圳所有用压力容器的单位。 | ||
| 职责分工 | 单位安全管理员牵头,维保单位配合,市监局登记,特检院检验。 | ||
| 管理规定 | 设备要合格才准用;30天内必须登记;标志贴明显处;按时报检不能拖。 | ||
| 监督与罚则 | 管理员提前1个月申请检验;现场配合要到位;资料交齐;不合格马上整改;复检合格才能再用;没做到就重新培训。 | ||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基本义务,为切实做好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工作,并保证定期检验的正常实施,应做到:
1.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1) 固定式压力容器
1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2 全面检验: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 级的,每6 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每3 年至少一次;
3 水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
2) 移动式压力容器
1 年度检验:每年一次;
2 全面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
4.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 个月前,主动向深圳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5.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应通知维保单位或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6.定期检验时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如实反映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7.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要求复检,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