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范本
| 适配人群 | 餐饮单位法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厨房现场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食物中毒事件,餐饮服务现场,食安监管上报 |
|---|---|---|---|
| 制定背景 | 有人吃坏肚子了,得马上管住厨房、追回饭菜、送人看病。不然会更糟。 | ||
| 适用范围 | 本单位所有员工,厨房、仓库、前台、送餐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法人当组长,小组负责处理,发现人要立刻报,厨房人员配合封存东西。 | ||
| 管理规定 | 不能继续吃可疑食品;马上封厨房和原料;病人快送医;留好剩饭呕吐物。 | ||
| 监督与罚则 | 发现就报,2小时内必须上报镇街和食药监;不报或晚报要被问话;每月查一次电话是否通畅;记录每次处置过程。 | ||
1、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处置调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组长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
2、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可疑事件时,发现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报告。
3、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①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封存厨房及有关原料仓库,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
②组织人员将食物中毒病人及时送往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③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食用过的所有剩余食物及当餐所用原料、辅料等;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等。
4、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必须在知道该事件起2小时内以最快捷的通讯方式报告当地镇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
5、报告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主要症状、可能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6、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查明食品安全事件原因。
7、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联系电话:(餐饮单位电话和法人电话)
綦江区120急救指挥中心:120
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范本: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
| 适配人群 | 餐饮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单位法人 | 使用场景 | 餐饮服务,集体供餐,学校食堂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怕病人耽误救治,怕污染扩散,怕说不清楚情况。 | ||
| 适用范围 | 本单位所有员工、厨房、仓库、卖出去的食品。 | ||
| 职责分工 | 法人当组长,小组负责处理,发现人马上报告,厨房人员配合封存东西。 | ||
| 管理规定 | 一发现就报小组;立刻停吃可疑饭;封厨房和原料;送病人去医院;留剩饭和呕吐物。 | ||
| 监督与罚则 | 谁不报就追责;小组2小时内必须上报镇街和食药监;留证据备查;电话写在墙上天天看;没做到扣当月绩效。 | ||
1、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处置调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组长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
2、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可疑事件时,发现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报告。
3、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①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封存厨房及有关原料仓库,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
②组织人员将食物中毒病人及时送往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③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食用过的所有剩余食物及当餐所用原料、辅料等;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等。
4、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必须在知道该事件起2小时内以最快捷的通讯方式报告当地镇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
5、报告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主要症状、可能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6、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查明食品安全事件原因。
7、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联系电话:(餐饮单位电话和法人电话)
綦江区120急救指挥中心:120
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8618651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范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企业CEO,质量负责人,食安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物流运输 |
|---|---|---|---|
| 制定背景 | 怕出大事没人报,耽误救人。想让事故一发生就马上知道、马上处理。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跟食品有关的环节,种养、生产、包装、运输、卖、吃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ceo是第一责任人,发现事故的部门或人要马上告诉他,他再报给技术监督局。 | ||
| 管理规定 | 死了人、中毒超30人、跨县影响大、可能惹大麻烦的都算重大事故。 | ||
| 监督与罚则 | 发现后1小时内必须电话或传真报上去。分三次报:刚出事时、中间进展、最后结果。瞒报缓报谎报都要被追责。 | ||
一、 目的:为建立公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和有效救援,特制订本制度。
二、 范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
三、 职责:本公司ceo作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四、 程序: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由食品引起的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含30人)的;
2、 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其他以食品为载体,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 报告程序:
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现或发生部门或个人应及时上报ceo,ceo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食品技术监督局报告,同事向相关食品安全部门报告;
2、 报告应采取电话、传真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
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初次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包括公司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事故发展变化情况,处置进展、事故原因,以及对前次报告的补充和修正等;
(3)总结报告 在事故处理结束后,本公司将及时上报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理过程、原因及责任,今后防范措施,善后处理及赔偿情况等。
(三)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如有隐瞒、缓报、谎报事件发生,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责任。
(四) 事故发生后,公司将及时调整资金,保障事故的报告、救援、调查处理所需要的各项经费及时到位。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范本:某水产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接诊人员,乡镇政府应急员 | 使用场景 | 群体性食物中毒,重大食品质量事件,制售假劣食品 |
|---|---|---|---|
| 制定背景 | 怕食品安全出事没人管 想快点知道、快点处理事故 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麻烦 | ||
| 适用范围 | 本县所有做食品生意的单位和个人 还有管这事的部门和人 | ||
| 职责分工 | 县水产局负责解释和总协调 县卫生药监局收报告、组织救援 镇乡政府也得收报、报上去、配合干 。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马上报,不能拖不能瞒 电话传真都行,要快 报告内容有七条,一条都不能少 。 | ||
| 监督与罚则 | 县里镇里都要建报告流程 查谁没报、谁报晚了、谁乱报 瞒报迟报漏报就严肃处理 报得快报得准还有奖励 。 | ||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秦皇岛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昌黎县水产局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重大食品质量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配合县卫生药监局等部门开展对事故的查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县卫生药监部门、当地政府、县(乡)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八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县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县政府、县卫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镇(乡)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当地政府、县卫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县(乡)政府对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为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县卫生药监局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统一报送全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在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镇(乡)政府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统一报送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乡)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范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报告
| 适配人群 | 餐饮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现场操作主管 | 使用场景 | 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处置,可疑食品封存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乱成一团。想快点救人,别让食物中毒变大麻烦。 | ||
| 适用范围 | 管食堂、后厨、采购这些岗位的人。 | ||
| 职责分工 | 组长带头干,副组长帮着干,成员都得动手。领导小组盯着看谁没做到位。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停活封东西;两小时内必须告诉县里卫生和食安部门;立马送人去医院;现场和剩饭不能乱动。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天有人查记录,每月演练一次。漏报迟报的扣钱,瞒报的直接开除。小组每季度检查执行情况,登记在册。 | ||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应急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到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捯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四)配合调查
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事故延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范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及处理
| 适配人群 | 食品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生产主管 | 使用场景 | 事故处置,应急响应,隐患排查 |
|---|---|---|---|
| 制定背景 | 怕出食品安全事故没人管 | ||
| 适用范围 | 所有食品经营企业 | ||
| 职责分工 | 企业自己负责定方案、查隐患、做处置。老板要盯紧,员工按规矩干 | ||
| 管理规定 | 要定期检查防范措施;出事马上封东西;2小时内必须报卫生部门 | ||
| 监督与罚则 | 企业得自己常查,卫生部门会抽查。没做到就督促整改,瞒报谎报会被罚 | ||
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
3、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范本:保健保健食品安全与自查报告
| 适配人群 | 保健食品经营者,批发业务负责人,仓储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保健食品经营,批发流向管理,保质期巡检 |
|---|---|---|---|
| 制定背景 | 怕卖的保健食品不安全,消费者吃了出问题。也怕进货来路不明,被查到挨罚。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卖保健食品的店和老板。 | ||
| 职责分工 | 老板自己负责,员工照着做,工商部门来查监督。 | ||
| 管理规定 | 进货要查证照和合格证明;记录要写清名称、批号、日期;不能卖过期变质的;外包装必须标清楚信息。 | ||
| 监督与罚则 | 记录得保存两年以上;定期检查库存;发现过期或问题产品马上下架;配合工商检查;出事两小时内报告卫生和工商部门。 | ||
第一条 按照保健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自觉履行保健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销售的保健食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安全可靠。
第二条 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经营自律制度,对所采购的保健食品按照法律规定和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查验保健食品感观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 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第四条 如实记录批发保健食品的流向,详实填写批发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五条 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真实,档案管理规范,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拍照等方法保存符合要求的记录事项。
第六条 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保健食品,配备与保健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按照规定和要求贮存、保管、运输保健食品。委托他人提供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必须审查被委托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确保保健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
第七条 经营场所保持环境整洁,与经营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设备或设施清洁、安全、无害,不作为个人生活用品使用。
第八条 在贮存、销售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保健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贮存、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保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
对发现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通知相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部门。
第十条 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保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保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同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工商部门。
第十二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身体健康的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经营工作。不聘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对职工进行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三条 因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书面报告工商部门。
申请人签字(盖章) :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范本: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
| 适配人群 | 食品安全管理员,门店负责人,食品销售人员 | 使用场景 | 食品销售,日常检查,隐患整改 |
|---|---|---|---|
| 制定背景 | 怕出食品安全问题,想早点发现隐患,让顾客吃得安心。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卖食品的员工和店铺。 | ||
| 职责分工 | 食品安全管理员带头干,各岗位负责人配合,老板盯着看落实没。 | ||
| 管理规定 | 证要挂墙上,进货要查,工具要洗,每天得检查,有问题马上改。 | ||
| 监督与罚则 | 管理员天天查,员工自己也查,两次不改就按店规处理,记录全留着备查。 | ||
为规范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销售全过程实施内部自我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进货查验、工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及报告情况归档备查。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范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
| 适配人群 | 镇乡信息联络员,监管部门负责人,食安办协调人员 | 使用场景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日常监管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
|---|---|---|---|
| 制定背景 | 怕信息报得慢、报不准,影响食品安全处理。大家报的信息五花八门,没统一规矩,容易漏事、误事。 | ||
| 适用范围 | 各镇乡、县里管食品安全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县政府统管汇总;各镇乡和监管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干活;部门一把手要签重大信息。 | ||
| 管理规定 | 重大信息必须负责人签字;每月至少报一次,急事马上报;内容要实,不能瞎编乱写。 | ||
| 监督与罚则 | 联络员日常收、整、报;县政府盯着看报没报、对不对;瞒报谎报缓报会挨查,严重就追责;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 ||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镇乡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二条 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三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县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编发;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 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报送的信息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要求及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二)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动态。
(三)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件)处置情况。
(五)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本地、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
(一)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县政府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3、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4、本部门举报、投诉、咨询电话与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时,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应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审查。
(五)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发布日期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具体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应明确违法主体信息和违法产品信息,抽样检测信息应明确样品名称、商标、样品规格、(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次(批号)和本次抽样检测的被抽检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以及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六)各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舆论监测制度,主动、密切监测舆情。处置食品安全舆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理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七)依照本制度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信息公布单位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2、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3、提供或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
(九)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