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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增值税税率(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9

【导语】最新的增值税税率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的增值税税率,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最新的增值税税率(16篇)

【第1篇】最新的增值税税率

截止到今天这是2023年最新完整版税率表,excel格式,打印直接用!

今年变化较大的就是印花税了,印花税税目税率略有变化!为了方便更多财务人员处理好日常的税务工作,下面就给大家汇总了截止到目前,2023年现行税种的最新税率表了!对于各种税种的应纳税额不会计算的,也给大家带来了全自动的18税种的应纳税额计算模板,日常报税之前,可以直接套用的!

财务人员必备:现行各个税种的税目税率表

一、税种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处理个人所得税是需要区分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工资个税是有一点小小区别的,大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这样才能做到节税!

二、税种二: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三、税种三:增值税税率表

四、税种四:消费税税率表

五、税种五:、房产税税率表

六、税种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七、税种七:印花税税率表

其他税种税率表

各个税种的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可套用)

关于各个税种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器,就给大家展示到这里了。会计实务工作中,对税率弄不清楚的,记不住的,收藏备用吧!

【第2篇】装饰公司增值税税率

作者|方菲

排版|唯石

来源|公众号 问税有道

分享|有技财税测评 有技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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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回顾

【编者按】有技财税交流学习群是专门为财会人员提供学习交流而建立的群,大家财税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杂症,都可以在群里提问,我们会有老师和群友为你答疑解惑。

本期[有技]财务交流群整理了 12 个问题及参考答案,其中涉及预算、发票查验及开具、工商变更等问题和处理方法,再次感谢林老师、oliver、沫宝、sun等群友的答疑解惑,现分享出来供大家借鉴学习,提升职业能力。

1. 【问】请问下大家,各个业务部门的预算总和超过了预算总费用,财务人员该怎么办?(1群)

【参考解答】财务落实,预算超标的原因;实际操作中的确要超预算,那就得写报告申请加大预算开支,经批准后才可能多给钱。(解答者:oliver、林)

2. 【问】请问一下有人知道增值税普票在哪查验吗?(1群)

【参考解答】国税网发票查验、电子税务局里面发票查询。(解答者:沫宝、八戒)

3. 【问】请问小规模是开1个点的专票还是3个点的专票?(1群)

【参考解答】都可以开的,开3%的就相当于你们放弃了1%优惠政策。(解答者:sun)

4. 【问】请教一下各位大神,个体注册的电话号码留错了,在那里可以改?(1群)

【参考解答】网上申请变更试试,工商注册的网站或者电子税务局,工商和税务留错哪个改哪个。(解答者:oliver、林、sun)

5. 【问】现在深圳注册公司还需要本人去现场办ca吗?(1群)

【参考解答】法人授权委托,办理人去就可以了,带上营业执照副本和公章、办理人身份证。(解答者:林、暖栀)

6. 【问】电子发票都是普通发票吗?可以抵税吗?这张是专票还是普票?(1群)

聊天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例背景:

【参考解答】这张是普票,专票会注明的,电子专票在个别地区推广中,电子普票也是分行业才能抵扣,比如农业公司销售农产品的电子普票计算抵扣。(解答者:林)

7. 【问】广州社保这么高?(1群)

聊天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例背景:

【参考解答】是啊,到手的工资变少了好多,公司用工成本高了很多。(解答者:念卿)

8. 【问】营业执照变更怎么查?(1群)

【参考解答】工商网站

(解答者:sun)

9. 【问】请问绩效和餐费补贴算入工资总额交个税吗?(3群)

【参考解答】要计入个税,误餐补贴才不计入,餐补是每个人都有,计入工资个税核算范围。出差餐补最好不要在工资里补,出差报销单上直接补就好了。(解答者:oliver)

10. 【问】请教一下,老板要开一张装潢服务的发票,我是选装饰服务还是建筑服务,平时开的都是6% 的会展服务*展览展示?(3群)

聊天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例背景:我问会计,会计意思就是纯装修是9,搭建附带就6 。

【参考解答】装潢就是装修税率9%。如果的确就是装修那就是九个点,合同为依据,做财务的要坚持底线,合理避税。(解答者:oliver)

11. 【问】我这个经营范围是可以开装修的吗?(3群)

聊天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例背景:

【参考解答】可以啊。(解答者:林)

12. 【问】各位老师,请教一个问题:要怎样变更工商联系人呢?一定要法人实名认证才能变更吗?我将营业执照上的信用代码复制去登录电子税务局都没问题,就是这个老显示代码有误,是不是应该输入其他号吗呢?(3群)

聊天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例背景:

【参考解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可以变的;不用,要之前的联系人验证码;五证没有合一的吗?现在都是一个码了。(解答者:惠惠萍)

近期热文

【第3篇】增值税调减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23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23年6月30日前(含2023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23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23年3月20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监制:王祎

编辑:黄品超

流程编辑:王宏伟

【第4篇】增值税税率怎么计算

导读: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如何计算?关于增值税发票,能引发一系列热门话题.那么增值税发票的税率要怎么计算,小伙伴们学会了吗?还不会的朋友,快跟着小编一起去会计学堂看一看吧!

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如何计算?

1.金额(含税)/1.17=金额(不含税)*0.17=税额.

2.税额/0.17=金额(不含税)*1.17=金额(含税)

相关案例:

问:本月我司开具17%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为:30000元.本月需要3%的进项发票要多少金额?(因供应商开具17%发票有限,3%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请教各位大侠,并附上核算工式.万分感谢!!!

补充一下.只是需要少量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全部都要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补充一下吧,现在开出30000元的销项发票,已经有了18000元的17%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下需要多少3%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答:增值税是按照不同税率的货物来抵扣的.征税是17%的货物,那么只能是抵扣按照17%征税的货物的增值税.3%的票只能作为征税3%的货物的增值税.

根据提问的例子得出的结算答案:

30000/(1+17%)*17%=4358.974359.

如果要3%的进项税票的话,那就是含税金额[4359/0.03]*1.03=149659.

拓展: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5篇】2023年土地增值税税率

编者按

土地增值税经常引发税企争议,被戏称“土地争执税”。土地增值税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多的争议,主要原因有以下四大原因:一是土地增值税税率超率累进,并且税率太高;二是土地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简单而滞后;三是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收入和扣除项目的认定非常复杂;四是计算增值额的方法、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复杂。本文拟对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涉土地增值税争议案件进行分析,并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法责任进行提示,供读者参考!

一、房地产业涉土地增值税案件数据汇总

以“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业”为关键词进行司法裁判文书搜索,数据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案件数量上分析,民事案件数量居首

2、民事案件中各类合同纠纷占比超过90%

3、行政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其中行政复议及行政处罚合计占比超三成

虽然从案件数量上看,房地产业涉土地增值税纠纷中,税企纠纷数量不多,但是仔细分析各类案件的案情,尤其是民事案件的案情,会发现不少案例中合同各方对土地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承担比例等问题的分歧直接引发了合同纠纷。因此,行政案件的数量不能全面反映土地增值税的法律风险,应看到相当多民事案件背后也是土地增值税引发的风险。

4、刑事案件以逃税罪与虚开发票罪为主

从案件数量上看,房地产业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刑事案件数量只有11件,其中五件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其中逃税罪、虚开发票罪都涉及。

二、房地产业须警惕土地增值税四大法律责任

(一)未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会被要求限期清算,视情形,可能加收滞纳金

由于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的简单、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应清算、可清算两种情形。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为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应清算”未清算的情况,纳税人应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果未能及时进行清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会在查实的前提下,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这种情形下,纳税人会被追征滞纳金。对于“可清算”的情况,应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清算,纳税人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此时只需缴纳税款。

(二)收入、费用、成本等确认不合法,追征少缴的土地增值税和滞纳金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赖于增值额的计算,而增值额的计算则是由收入减去费用、成本等各法定扣除项。相对于扣除项,收入的确认还是比较简单的,目前有分歧的情况常见于特殊情形下的收入确认,例如:回迁安置房确认的金额标准、应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行为、合作建房的转让收入是否应确认为应缴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等。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扣除项包括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但是实际上企业发生的费用是远远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列举的种类要多。那对于费用、成本的性质判定不同,直接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例如,对于项目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属于开发间接费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分歧,税务机关往往认为是属于期间费用而非开发间接费用。

对于收入、费用、成本等确认不合法的情形,如果只是法规、政策理解、适用错误,而不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的偷税等情况时,纳税人面临的是追征土地增值税及滞纳金的责任。(参见:《龙岩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2017)闽08行终147号)。

(三)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构成偷税

以《山西金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山西省闻喜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求撤销税务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晋0828行初51号)为例,金宏泽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自制收据收取房款不入帐,少记预收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构成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以《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4)旌行初字第51号)为例,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假发票、虚构交易事实等方式在账簿上多列支出3711150.00元,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196027.73元,构成偷税,被税务 机关处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为了减少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减少收入、增加扣除项往往是筹划重点。但是筹划不当,容易构成税务行政法中的”偷税“行为,而被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同时,提醒读者注意,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取得不合规的发票还会面临处罚罚款的行政责任。(参见《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稽查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中宏霞房地产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2016)川1921行审27号)。

(四)土地增值税不当“筹划”,担刑责——逃税罪、虚开发票罪

从前述对公开的审判案例分析看,逃税罪、虚开发票罪是土地增值税税收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常见罪名。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图形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一般来说,如果初次被税务机关按照偷税进行处罚,并足额上缴税款、罚款的,不会按照逃税罪进行刑事处罚。但是对于提供足额担保是否属于“已接受行政处罚”而豁免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司法审判结果则并不明确。根据立法意图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时,应认定满足豁免条件,不予追究逃税罪的责任。

而虚开发票罪往往是因为房地产企业为了多列成本、费用。以《盐城市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等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苏09刑终668号)为例,2023年至2023年,富园房地产公司在开发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项目过程中,为了少缴税款,公司财务主管被告人田培军经与姜某计议后,先后安排并指使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姜道聪、公司会计被告人许巧红、徐玉会及被告人徐茂炎等人通过伪造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证明、工程竣工决算书、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等开票资料,虚列、虚增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项目实际工程量,让富园建设公司、富园园林公司及冒用他人名义,为富园房地产公司从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8张。从而触犯了刑法规定,以至于要承担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

【第6篇】麦芽增值税税率

作为一个地道的北方人,而且还是一个在南方生活了十几年的北方人,对于儿时常吃的馒头和现如今常见的年糕,还是不陌生的,但没想到的是,这两种常吃的食物,其增值税的税率却是最高的13%

馒头

年糕

笔者也学习了好长时间的税法知识,也清楚农产品的税率一般就是低税率的9%,馒头和年糕无非就是稍微加工了一下,怎么就变成了13%?这难道就是深加工,我知道农产品深加工后的产品是13%,比如牛肉罐头、香肠,不起眼的馒头、年糕居然也在农产品深加工行列里

这两年,国家大力推行减税降费,馒头和年糕的税率也从17%降到16%,今年4月开始又降到了13%,降税力度不可谓不大,再加上小微企业扩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度提高,所以馒头、年糕的税率对于普通人的影响其实微乎其微,因为日常销售馒头、年糕的小店基本上是不用缴纳税款的,所以你要说吃的馒头、年糕里含了13%的增值税纯粹是瞎扯

再提一个你想不到的,那就是麦芽,麦芽也是按照增值税最高税率13%来计税的,小时候都吃过麦芽糖吧,当然了,麦芽和麦芽糖不是完全一回事

麦芽糖

还以为麦芽就是麦子发的芽呢

再谈一个,巴士杀菌乳,听起来很不一般,还杀过菌,结果却是按照低税率9%来计税

而酸奶的税率却是13%

【第7篇】增值税发票税率显示*

人人都说增值税好难,政策多、税率多、计算也不简单,背起来还是有点小痛苦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如何计算,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下面悦报销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税率计算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具体情况,对其应税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采取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率。每种税都明确规定了应纳税率的具体计算公式,但其基本计算方法相同,即

应纳税率=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计税依据”在具体运用时,又涉及两个概念:

1)计税单位,亦称计税标准、课税单位。它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缴纳标准,是课税对象的量化。计税单位分为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和混合计税三种。

2)计税价格。对从价计征的税种,税率一经确定,应纳税率的多少就取决于计税价格。按计税价格是否包含税款划分,计税价格又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两种。

如有疑问,点击咨询:http://p.qiao.baidu.com/cps/chat?siteid=11812174&userid=25283953&sitetoken=d952a94a218005c0072222b102f76dd1

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如何计算?

1、金额(含税)/1.17=金额(不含税)*0.17=税额。

2、税额/0.17=金额(不含税)*1.17=金额(含税)

特别记忆: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为9% ),税率为6%; 出口货物,税率为0;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以下简称四项业务),税率全部为9%;

相关案例:

问:本月我司开具17%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为:30000元。本月需要3%的进项发票要多少金额?(因供应商开具17%发票有限,3%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

补充一下。只是需要少量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全部都要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补充一下吧,现在开出30000元的销项发票,已经有了18000元的17%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下需要多少3%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答:增值税是按照不同税率的货物来抵扣的。征税是17%的货物,那么只能是抵扣按照17%征税的货物的增值税。3%的票只能作为征税3%的货物的增值税。

根据提问的例子得出的结算答案:

30000/(1+17%)*17%=4358.974359

如果要3%的进项税票的话,那就是含税金额[4359/0.03]*1。03=149659

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1245087.html

以上就是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增值税发票税率的计算公式和相关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发票知识,欢迎关注悦报销网站!

【第8篇】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是多少

导读:本文讲述的是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有关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小编将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预售期,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均为当期预收帐款通过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计税基础相同,均可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应缴税额,简洁方便。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针对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相关的计算公式小编已在文中为打击列举出来了,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详情请关注会计学堂网。

【第9篇】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率

《税晓通》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近年来,我国软件行业收入和效益保持较快增长,产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步伐加快,结构持续调整优化,新的增长点不断涌现,服务和支撑两个强国建设能力显著增强,正在成为数字经济发展、智慧社会演进的重要驱动力量。

信息技术已逐渐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全社会生产效率提升的强大动力,信息产业作为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软件行业分析,中国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就高度重视软件行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一系列鼓励、支持软件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从制度层面提供了保障行业蓬勃发展的良好环境。

软件行业主要的就是创新和研发,这两大块是企业是核心竞争力,企业主要的成本支出也是在于企业研发和创新,很多软件企业在前期开发的阶段可能企业是根本没有赚钱的,企业的利润基本上没有,其实软件企业还是有很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像国家层面出台的“双软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来降低企业的税负

软件企业还可以通过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的税负,优化企业的税务成本结构,提高企业的实际收入,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扩大在生产发展,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具体政策:

针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地方财政留存的基础上进行奖励扶持,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扶持次月到账,具体的扶持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而定,企业纳税越多,财政奖励比例越高。

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50%,奖励企业75%-90%,企业缴纳100万的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50万,奖励企业37.5万到45万

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40%,奖励企业75%-90%,企业缴纳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40万,奖励企业30万到36万

企业还可以在园区利用核定征收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核定征收是针对于小规模企业,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核定后企业的综合税率不超过3.16%,企业完税后账户上的钱可以自由自配。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节税方案,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10篇】运输行业增值税税率

对于缺进项,缺成本票,利润虚高对于运输行业来说也是老大难的问题了。

常见的几个问题就有,车辆维修,驾驶员的工资,折旧费,各种物料等,基本都是属于对个人成本上的支出,但个人是无法开具发票的,这就导致了利润虚高,一大笔应税款就出去了。这也就是导致运输行业对于应税纳税头疼的原因。

在今年税务局发布的公告中表明了2023年预计退税减税2.5万亿(例:前段时间的个税退税),所以在这段时间也颁布了不少关于税收优惠的政策。

现在的政策中有两种比较适合解决运输行业的问题。

1.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目前可代开的地区有湖北,重庆,山东,云南。现目前自然人代开应政策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物流行业个税核定仅0.3%。当然有人也会问在当地税务大厅不能开发票吗? 当然是可以的。 在当地税务大厅开票,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按20%—40%税率征收。其中差距就很清晰了。自然人代开的优势也很符合目前疫情管制,是不需要本人到场的,线上提交资料就可以办理了,一票一完税附完税证明,税务官网可查。

例:某运输公司请一位车辆维修顾问周师傅,每年支付报酬100万,公司让周老师去税收园区代开发票,需要缴纳个税100*0.3%=0.3万。到当地税务大厅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劳务报酬税100*40%=40万。(孰优孰劣就很清晰了)。

运输公司表明替周师傅支付0.3万的税务,也就是说公司花0.3万就可以节省100*25%=25万的企业所得税。

2.注册小规模个体户 。

自然人代开的方式需要自然人配合,但不是每个人都愿意配合。

所以也可以在园区成立一家小规模的个体户,与小规模个体户进行合作,由小规模个体户代招自然人合作,由小规模个体开票给运输公司。目前小规模个体户应政策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个税核定0.6%-1.2%(行业不同,纳税税率不同),只需缴纳个税就完税了。因小规模年营业额限500万,如果业务开办得比较大的可以多注册几家。这样的话业务是真实的,不属于虚开发票。

注:不管任何的税务筹划,政策红利,都得保证业务真实这一点。

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关注——《轻税小牛》

【第11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表2023

2023年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最新最全的税收优惠都总结全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来了!

2、增值税13%→9%,9%→6%,老会计是这样税筹的!

3、最新三大税种12个“税收洼地”,考虑税筹的不要错过!

4、最全优惠!增值税,免征!今天起,这43种情况都不交增值税了!

5、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会计处理!会计不知道,没法干活!

1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1、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9%,6%,0%,都适用于哪些项目?我们具体来看:

2、扣除率

扣除率是指增值税计征中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与产品课税金额之间的比例。

一般纳税人凭票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购进农产品需要计算抵扣,扣除率有的是9%,有的是10%,我们具体来看: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农产品核定扣除时:

(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3、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我们具体来看:

提醒:开票软件重大升级,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待正式文件公布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4、预征率

目前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建筑行业采用预征办法,主要有5%、3%和2%的档次。预征增值税是一种出于税款均衡入库需要的预交方法,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税率或者征收率重新进行计算和申报。

注: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目前该优惠暂时继续执行,待正式文件公布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5、退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目前出口退税率为13%、10%、9%、6%、0%五档。

举个例子

【案例】外贸企业a于2023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a将上述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3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的退税率。

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调整后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③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

增值税13%→9%,9%→6%

老会计是这样税筹的!

增值税税率13%能变9%?9%能变6%?其实并不神奇,很多老会计,都是通过改变业务操作形式,来实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今天就带大家具体看一看!

注:导图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务依据。

除了可以通过改变业务操作形式来达到节税的目的,还可以利用纳税人身份、税收优惠、税收洼地等方式进行节税。下面就讲讲三大税种的12个税收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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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三大税种12个“税收洼地”

考虑税筹的不要错过!

三大税种的“税收洼地”都有哪些?我们总结了12条特定地区的优惠政策,详见下图:

注:导图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务依据。

1、提醒1

利用税收洼地筹划的4点风险不可不知!

1、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考虑当地营商环境和税收政策,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2、要衡量地方政策与税收征管是否有冲突,衡量政策的可持续性。

3、通常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的前提是缴纳的税款要达到一定的标准,需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能够达标。

4、合法合规运营,“空壳”公司风险大。

2、提醒2

财税[2017]36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已经到期,暂时没有延续政策。

4

增值税,免征!

今天起,这43种情况都不交增值税了!

1、会计必须知道,这些人免征增值税

个人和个体户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虽然目前没等来税局延长税率时间的文件,但是开票软件软件于2023年12月31日更新了!更新内容1%税率延长至2023年12月31号!!!

疫情期间,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以及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免征政策,虽然文件规定到2023年12月31日,但目前的答复口径是暂时继续执行,需要等正式文件公布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2、会计必须知道,这18种情形免征增值税

几点提醒:

1、免征增值税,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哦。

2、直接减免不需要计提减免的增值税,应全部计入收入。

3、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填写申报表。

3、会计必须知道,这17种情形不征增值税

4、会计必须知道,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

1、直接减征

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符合国际政策规定的,在销售时对其计算的应纳税额,直接给与减征。

2、加计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适用两个行业:

从应纳税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的方法如下:

3、即征即退

根据规定,对于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且符合规定的,由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按规定全额或部分予以退还。主要有全额退税、限额退税、超税负退税以及按比例退税四种方式,详见图。

4、先征后退

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的一种税收优惠

5、先征后返

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

了解了增值税的各种优惠政策,那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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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会计不知道,没法干活!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梅松讲税,税台等

【第12篇】房屋维修增值税税率

翅儿每天接触到学员们的好多问题,总能有所发现:

这不,在遇到好几位同学有类似的困惑之后,知道咱们很多同学一遇到带“修”字的词,就犯迷糊了。

来,跟翅儿一起看看,这个问题你明白吗?

到底是属于销售劳务的“修理修配”?还是属于建筑服务的“修缮”呢?

作为会计,实在会因为税目不同、税率不同,对咱们要交的税也将产生影响,如果不能明确分辨,很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所以今天,就针对这个“修”字,翅儿一次性给大家念叨清楚。

说起“修”,对象包罗万象。

对象是人,有修身养性;对象是物品,有修理修配;对象是建筑物,有修整修缮;等等诸如此类的太多了。

不过咱们不说别的,务必先来搞清楚税法里的“修”都有哪些内容?

来~咱们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提到“修理修配劳务”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一条修理修配做了解释,说明了所指的对象是货物

现在咱们从以上两份文件的截图内容就可以明白:为“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简称“销售劳务)”时,要抓住“货物”的本质:

税目:销售劳务*修理修配

税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13%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当下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

如果大家实在不好区分,可以简单粗暴的记一下:“修”的是能移动的物体,移动了它也坏不了的物体。这样去理解,有助于加深记忆。

还是来举些例子:比如修车、修电脑、修手机、修冰箱等等,都是能动的货物。这样能理解了哈?

再来看容易混淆的另一个“修”。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提到的“销售服务”中隐藏的内容,翅儿带大家一块来看。

我们开启剥洋葱的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提到的“销售服务”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中有解释:

这个截图呢,是附件中的一部分内容,也就是指建筑服务是销售服务的其中一部分。

这个截图则同样是附件1的内容,其中单独对“修缮服务”做了解释,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本质是什么呀?

税目:建筑服务*修缮服务

税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9%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当下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

辅助理解记忆一下,修缮,“修”的是不能动的,移动了它就坏了。

还是举一些例子:如修房顶、修楼梯、修游泳池、修猪圈、修路修桥等等,想象一下,是不是好理解了?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用心去理解,也就通了。

这里呢翅儿只是拿了一位学员的疑问做了解答,针对这个问题,大家思路清晰了吗?

其实在咱们税法知识里面还有不少一字之差,却让咱们财会小伙伴尤其为难的名词。看到这个翅儿这篇之后,希望能帮助启发到你~

【第13篇】原木的增值税税率

按照2023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政策,从今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将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经过确认,原木属于本次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的产品范围,即从7月1日起,向中国海关申报的进口原木,其进口增值税率将由13%降至11%。

我们温馨提醒您,请合理安排贵司将于本月底到港原木的报关时间,尽量将进口申报日期安排在7月1日或之后进行。

【第14篇】办公用品增值税税率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中小企业普遍都不重视印花税的缴纳,虽然印花税缴纳金额很少,但是企业不懂税法,导致漏报出现涉税问题,那后果就严重了。

按照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需要买卖双方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购入产品或原材料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如果企业购入的不是原材料、不是库存商品,而是打印机、打印纸等办公用品,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这个时候很多企业就说了,我们购买的办公用品是没有买卖合同的。

实际中,也很少有企业为了购买打印纸专门书立一个合同,甚至买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都不会去书立合同,但是不签订狭义的书面合同,就不算有合同了吗?

并不是这样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

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也就是说,当企业购买办公用品时,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都是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的。

所以,公司购买办公用品实质就是买卖合同,和公司购买其他商品并无而异,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与个人书立买卖合同时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除此之外,咨询费、培训费、会议费、保洁费等服务类合同也不是印花税征收范围。

关于印花税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政策解读和专业的财税知识,让大家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日常财税工作~

【第1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

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他们之间存在较多区别,从发票的税率来看,一般而言,普通发票的税率有5%和3%,而专用发票包括13%、9%和6%三档税率,适用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率

1.一般的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和提供劳务适用该税率,“一般的”主要指政策文件未具体说明适用于9%和6%税率的业务。

2.营改增项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9%税率

1.销售或者进口特殊货物,具体包括: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2.营改增项目有适用6%和9%的税率,其中税率9%具体包括:

(1)交通运输服务(陆、水、空运输和管道服务等)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中的基础服务

(4)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等)

(5)销售不动产

(6)不动产租赁

(7)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6%税率

6%税率主要是营改增项目,具体包括:

(1)金融服务(贷款、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

(2)电信服务中的增值服务

(3)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等)

(4)生活服务(文化服务、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等)

(5)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总结

由此可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点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对于一般的货物销售和服务适用13%的税率;对于一些特殊货物适用9%的税率;对于营改增项目,适用9%或者6%的税率。

【第16篇】土地增值税税率表2023

增值税最新税率表、最新政策及要点(近几年增值税变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目录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政策要点】

【享受主体】

【享受条件】

【执行时间】

【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

二、调整农产口扣除率

【政策要点】

【享受主体】

【享受条件】

【执行时间】

【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

三、调整出口退税率

【政策要点】

【适用对象】

【适用条件】

【执行时间】

【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

四、调整离境退税率

【政策要点】

【适用对象】

【适用条件】

【执行时间】

【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

五、调整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期限

【政策要点】

【享受主体】

【享受条件】

【执行时间】

【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

六、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政策要点】

【享受主体】

【享受条件】

【执行时间】

【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

七、特定行业进项税加计抵减

【政策要点】

【享受主体】

【享受条件】

【执行时间】

【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

八、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政策要点】

【享受主体】

【享受条件】

【执行时间】

【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

附录--营改增以来增值税改革历程

具体内容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政策要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进口货,原适用16%税率,或原适用10%税率的。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5.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购买方取得销售方补开的调整前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增值税率调整之后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率调整之后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3.《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二、调整农产口扣除率

【政策要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23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鲜活肉、禽、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5.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税率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三、调整出口退税率

【政策要点】

1.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2.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3.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

【适用对象】

出口企业

【适用条件】

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23年6月30日前(含2023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2.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23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3.过渡期内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4.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四、调整离境退税率

【政策要点】

1.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为11%

2.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为8%

3.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

【适用对象】

境外旅客

【适用条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

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可分为旅客购物申请开单开票、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审核退税三个环节。

3.2023年6月30日前,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如果已经按照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然按照调整前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4.退税物品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境外旅客购买退税物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五、调整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期限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之前规定存在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或新取得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取得有效扣税凭证并认证抵扣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完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自2023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023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2.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通过填写《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当期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纳税人在办理当期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3.《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六、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政策要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1.与企业建立合法用工关系的职工

2.2023年4月1日后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3.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未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免税等项目

4.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4月1日及之后发生并开具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可直接抵扣或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在此之前发生的则不能计算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手写无效),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外籍员工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允许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依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但民航发展基金不能计算抵扣。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企业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例如,企业因业务需要为其嘉宾或客户支付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部分,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7.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8.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同时,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电子普通发票等,除需要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栏次中外,还需将相关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七、特定行业进项税加计抵减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执行时间】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注意事项】

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6.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若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10.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全部销售额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即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3.享受差额计税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23年4月设立,2023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14.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假设某纳税人2023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5.如果某纳税人2023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3年该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23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3年至2023年度继续抵减的。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则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16.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在4月1日后,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没有任何变化,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1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1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在转出当期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八、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执行时间】

2023年4月1日起

【注意事项】

1.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2023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23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3.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4.公司目前的信用等级为m级,再过六个月可能调整至b级,如果满足其他留抵退税条件,公司在六个月后调整为b级时即可申请留抵退税,不需要等到成为b级纳税人后再连续六个月满足条件时申请留抵退税。

5.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偷税行为“首罚不刑”、“两罚入刑”,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6.退税流程方面,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因为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9.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部分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10.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附录--营改增以来增值税改革历程

1.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

【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8月1日起,上海市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时间】

自2023年8月1日起

【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3.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时间】

自2023年8月1日起

【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4.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

【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5.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时间】

自2023年6月1日起

【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6.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时间】

自2023年5月1日起

【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7.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时间】

自2023年7月1日起

【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8.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时间】

自2023年11月19日起

【内容】

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后,于2023年11月19日重新公布条例全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9.增值税税率调整,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时间】

自2023年5月1日起

【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0.降低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时间】

自2023年4月1日起

【内容】

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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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税务、xiaochengshuiwu、税政第一线、税务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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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增值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