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家税收增值税讲义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家税收增值税讲义,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国家税收增值税讲义
为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满足政策实施需要,方便信息系统实现”的原则,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申报表调整变化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仅对第19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口径进行了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
(二)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三)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五)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加计抵减相关栏次。新增部分表式如下:
(六)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二、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提交声明基本流程如下:
一)填写声明的提示功能(该功能仅限电子税务局)
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将提示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规定,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23年5月、2023年2月和2023年2月征期,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再提示”标识,屏蔽该提示信息。
(二)系统初步判断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
在纳税人填写声明之前,系统先根据以下规则对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进行初步判断。
1.2023年3月31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
2.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经营期满3个月,且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
3.小规模纳税人及经营期不足3个月的纳税人不得填写。
【例】2023年4月20日设立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6月30日前,不能填写声明。7月1日以后,可以填写声明。
(三)确定适用政策年度及有效期起止
1.确定适用政策年度
纳税人在填写声明时,需先选择适用政策年度。纳税人可选年度为2023年、2023年、2023年,且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可选年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晚于当前年度;
(2)不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的年度;
(3)年度内实际经营月份大于2个月;
(4)同一年度不重复提交。
2.系统自动计算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
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适用政策年度和相关条件,来自动判断并显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有效期起止根据以下规则计算:
(1)有效期起一般应为2023年4月1日或2020、2023年的1月1日。其中在适用政策年度内新设立的纳税人,有效期起不应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
(2)有效期止一般应为适用政策年度的12月31日。
(3)年末新设立纳税人,跨年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可能早于适用政策年度的1月1日,这时有效期长度可能超过12个月,最长不会超过14个月。
【例】纳税人2023年2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23年2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23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例】纳税人2023年5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23年6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23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例】纳税人2023年11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23年11月1日,适用政策年度不能选择2023年。当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23年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纳税人选择所属行业
所属行业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业(或小行业),所选行业有下一级小行业的,需选择至最末一级行业。
(五)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关信息
1.系统可自动计算填写计算期起和计算期止,同时允许纳税人修改。
2.纳税人自行填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xx元,全部销售额xx元,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由系统自动计算。
(六)提交确认
纳税人完成相关信息填写后,可以点“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校验后,系统根据已填写的信息生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由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提交后不能再修改。
(七)税务机关维护功能
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对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信息进行维护,可维护的项目包括: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纳税人所属行业。税务机关可以作废纳税人声明记录,可以查询到纳税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历史维护信息。
三、加计抵减的申报方法及案例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例】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情形一: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且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2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1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
情形二: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但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0.8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8万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填写0元。
情形三:若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且未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初余额”为0元,“本期调减额”为0.2万元,“本期可抵减额”经计算为-0.2万元,则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按照计算公式“19=11-18”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
四、《附列资料(二)》填报注意事项
(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填报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相应栏次。
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二)旅客运输服务填报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三)务必准确填报第9栏和第10栏
为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工作,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分别专用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两项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请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做好对纳税人填报辅导工作,确保上述两栏次填报数据准确。
五、《附列资料(四)》填报注意事项
(一)对应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在系统中具有有效期内声明时,可填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不能填报的纳税人,若需要填写,则系统提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请先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填写《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六、申报比对规则调整
(一)新增票表比对规则
针对加计抵减政策,系统新增了加计抵减台账,以控制《附列资料(四)》中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1.比对规则
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8行“本期发生额”列≤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10%+《加计抵减台账》上期第6栏“期末可计提额”
2.加计抵减台账
系统对已经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逐户建立台账,并自动提取、计算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标识有效期内的相关数据,台账格式如下。
加计抵减台账
第1栏税款所属期:取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标识期内有效申报记录的税款所属期;
第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取纳税人对应税款所属期,有效申报记录中《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数据;
第3栏进项税额累计数:为截至当期税款所属期,累计发生的进项税额;
第4栏已计提额本月数:取纳税人对应税款所属期,有效申报记录中《附列资料(四)》第8行第2栏“本期发生额”数据;
第5栏已计提额累计数:为截至当期税款所属期,累计发生的计提额;
第6栏期末可计提额:为纳税人截至当期税款所属期期末的可计提额,计算公式为6=3*10%-5。
(二)《附列资料(二)》参数型票表比对规则
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转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各省税务局要注意对相应申报比对规则的参数进行检查,以防纳税人在转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时,集中出现比对不符。(来源:合肥税务)
【第2篇】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税收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申铖、韩洁)记者21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明确,享受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
通知同时明确了孵化企业需符合的条件,包括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等。(完)
【第3篇】国家一年烟草税收
给我一支烟,让抽出来的寂寞全都烟消云散。 ———网络
烟草,一个人人皆知的农业衍生品,到底能有多赚钱?
2023年,烟草行业税收已经破万亿;
2023年,烟草行业税利总额12803亿;
云南烟草税收占云南省总税收的70%;
…………
万亿什么概念?
以2023年为例:
中国财政收入中,税收约为15万亿,烟草占比约6.6%。
基本上弥补了11069.51亿的国防预算;
而这不得不归功于中国3.5亿烟民;
如果以2023年最新数据估计:
每位烟民为国家平均每年贡献了3400元的税收收入;
纵使生活再不易,但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我们抽烟人总是义无反顾
为国家掏腰包纳税[酷拽]
可见,中国烟草行业确实规模大,效益好,何况一包几十元的中档香烟,成本上可能不过几元钱。
烟叶(0.7元)+滤嘴(0.9元)+包装(1.5元)+运输(1元)
但紧靠烟草行业肯定不足以扛起国家财政收入,也不现实。
但在国家财政收入层面,确实是一项投入产出很可观的行业。
可能大家有过怀疑,烟草税收确实高
但单从烟草销售上能有这么多的收入吗?
of course not
这得聊聊烟草税的组成了
1、烟叶税
我国对烟叶销售征收20%的税率,仅征收在烟叶收购区的收购环节。
烟草税=收购价款×(1+10%)×20%
2、消费税
国家从2023年5月10日起,将卷烟的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从5%提高至11%,并加征0.005元/支的从量税。
而在生产环节,同样会对所以卷烟征收0.003元/支的从量税及相应的从价税。
卷烟消费税=卷烟销售收入×比例税率+卷烟销售量×定额税率
3、增值税
理论上对所以商品和服务征收,一般采用单一税率,我国的烟草增值税为17%,以市场指导价征收在零售环节。
卷烟增值税=市场指导价÷(1+17%)×17%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其中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5%
≈以上几种税费×(7%+5%)
5、其他税种
如烟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员工个税等等不再一一赘述(中烟的国企有多香[what])
以上可见
烟草的税收绝大部分来自生产和销售环节
我们可以大概估计一下:
一包100元的香烟,其中约有65—75元左右在采购、生产、销售、售后各环节征收。且名贵香烟征收税率和税额更高(详见上图)。
不说了
抽烟人,抽烟魂,抽烟只抽哈德门,从此就是人上人[捂脸]
玩笑归玩笑,但是:
吸烟有害健康,请勿在公共场所吸烟
中国每年有7.5亿人受二手烟困扰,其中包括1.8亿儿童
【第4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 28 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比一般企业适用的 2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 10%。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五)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六)高新技术企业常见的政府扶持资金
(1)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资研发中心等。
(2)省市级:自然科学资金、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针对研究中心类)、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实施资金等。
(3)地方政府给予的扶持政策:如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同时,地方政府还可能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或管理人员部分个人所得税返还。
需要强调的是:除税收优惠外,其他扶持资金或支持政策一般具有不同的申请条件或要求。
从实务来看,很多扶持资金或支持政策往往会要求申请的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作为先决条件,即企业只有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才能申请或更容易申请相关的优惠政策。高新资格是企业符合“科技型”的最有利证明,即“隐性要求”。
【第5篇】世界税收最高的国家
解读:小小兜
说起澳大利亚,它是唯一一个独自占有一整块大陆的国家。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在澳大利亚存在“国中国”的现象。
它就是赫特河公国,位于澳大利亚著名的粉红色湖泊“希利尔湖”旁边。整个国家领土面积只有75平方公里,人口只有30人,整个国家的公民全是贵族。
赫特河公国成立于1970年。因为1969年,澳大利亚政府公布了一个政策,就是规定一户人家一年卖小麦的最大数量。
这个政策可愁坏了农场主伦纳德·乔治·卡斯勒,他家种了几千亩小麦,按照政府的限制售卖小麦的数量,不知道要到哪一年,他家的小麦才能卖完。
刚开始,农场主是选择和政府沟通,后面沟通无果后,农场主直接宣布脱离澳大利亚,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这样他就不用遵守澳大利亚政府的政策。
赫特河公国,说它是国家,是因为一个国家该有的东西它基本都有。有军队维护领土,虽然是从邻居那凑来的军队;有自己的钱币和护照;甚至还有十来个国家为了行事方便,在此建立了驻外办事处,其中就包括美国。
这些独立国家拥有的东西,让赫特河公国成为了网红打卡地。很多人慕名前来旅游,你只需要交4澳币,就可以获得这里的签证。
很多人为了收集这个国家的印章,会来旅游打卡。还有一部分人除去对这个“国中国”的好奇,更多的人是为了享受一把国王当导游的待遇。
因为这个国家人数特别少,无论是什么头衔,都需要出来工作,哪怕是国王。因此,国王时常作为导游,带领游客游玩,同时讲解赫特河公国这个国家成立的历史。
赫特河公国这样干,澳大利亚不会反对么?当然会,对于澳大利亚来说,这只是对方的商业炒作,无足轻重,只要对方按时交税就行。
交税这个行为,在赫特河公国,那是不会愿意遵守的行为,因为赫特河公国认为自己是个独立的国家,两国之间是平等的。两国之间,就因为交税问题上了法庭。
2017 年,法院判赫特河公国败诉,同时需要向澳大利亚缴纳300万澳币的税收。
赫特河公国因为旅游业繁荣,最终也因为旅游业走入困境。受疫情影响,赫特河公国破产了。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赫特河公国宣布解散国家,归顺澳大利亚,同时为了偿还之前所欠的税收,原来国家的土地被拍卖。
没想到,让澳大利亚头疼近50年的赫特河公国的问题,因为疫情原因,直接被解决了。这该说是疫情的强大,还是赫特河公国本身太过戏剧性了?又或许两者都有吧。
疫情几年有太多让人唏嘘的东西,新的一年希望我们彼此身体安康。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
1、湖北省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湖北省武汉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摧毁1个虚开发票团伙。
经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商贸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万份。目前,该团伙主犯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2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52万元。
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2、甘肃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指导金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查询和分析支持下,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团伙控制某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并追回下游企业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2.9万元,正对其他涉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经侦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3、安徽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安徽省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虚增出口货物价格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省淮南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3486.10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潘某武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8010万元;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3500万元。
安徽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按照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工作交流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4、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东莞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东莞市某策划咨询公司员工刘武章未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刘武章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刘武章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刘武章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刘武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99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武章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东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请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5、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犯罪分子王某等4人操控3家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56份。目前,4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5万元。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虚开发票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6、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临海市顺风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税504.26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13.06万元。
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第7篇】国家级孵化器税收优惠
最近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我们对今年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梳理,共50项,建议收藏学习!
01
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20、“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02
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政策要点】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5、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7、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9、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0、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3
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1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税
【政策要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2、疫情防控
【政策要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全年一次性奖金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政策要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政策要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04
其他税费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政策要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政策要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9、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到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98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10、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延长至2027年底
【政策要点】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注:延期政策正式文件暂未出台,但该政策国务院已确定执行。
注:本文来源梅松讲税出品。
【第8篇】税收服务国家治理职能作用
4月6日上午,国新办举行第十二场“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等介绍“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更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
税收数据反映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实现较好开局
税收大数据时效性强、覆盖面广,能够及时、客观、较为全面地反映和比较宏观经济运行的态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介绍,税收大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经济运行表现为“六个逐步向好”。
一是经济运行的态势逐步回升向好。一季度,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7%。从细分行业看,3月,国民经济473个中类行业、1382个小类行业中,分别有79.7%和75.8%的行业实现了正增长。
二是经营主体逐步活跃向好。新办涉税经营主体户数逐步增多,疫情时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经营主体活力恢复加快。一季度,全国新办涉税经营主体343.4万户,同比增长7.2%,较去年全年加快8个百分点。
三是工业生产逐步恢复向好。3月,全国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7%,较去年全年加快1.2个百分点。制造业采购机器设备金额同比增长13.5%,较去年全年加快7.1个百分点,反映了企业扩大生产和升级设备的意愿不断增强。
四是消费需求逐步扩大向好。一季度,住宿餐饮、文体娱乐、居民服务等接触类服务业回升较为明显,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22.8%、13.7%和9.4%,较去年全年分别加快22.7个、17.6个和6.5个百分点。商品零售平稳较快恢复,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1.6%,较去年全年加快了3.4个百分点。
五是创新动能逐步增强向好。3月,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5.6%,较去年全年加快5.7个百分点。其中,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增速更快一些,同比分别增长45.5%和19.8%。
六是绿色发展逐步加力向好。一季度,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8.1%,风能、太阳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同比增长21.8%,均保持较高增幅,且显著快于全国总体水平。
税费政策发力,保障改善民生、推进科技创新、促进制造业发展
近年来,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经济加快发展,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市场活力。
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税务部门坚持既组织好税费收入,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坚实的财力,又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持续释放惠民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2023年以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其减税效应十分明显,工薪阶层普遍受益,特别是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这7项专项附加扣除,着眼民生之需,有针对性地释放了减税红利。今年个税汇算首月最新数据显示,专项附加扣除减税已达1500多亿元,其中,“上有老下有小”群体实现减税近1100亿元。
不断拓展支持科技创新的广度和深度。2023年至2023年,支持科技创新的税费优惠政策减免金额年均增幅达28.8%,2023年全年减负规模达1.3万亿元。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罗天舒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落实落细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既支持初创期企业轻装上阵,又支持成熟期企业发挥好科技攻关主力军的作用。
支持制造业缓解经营压力、增强创新动力。近年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退税减税降费举措,制造业是重点支持领域,特别是下调制造业等领域的增值税税率、率先提高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加大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力度等减负措施接续推出。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蔡自力指出,2023年以来,制造业受益最多,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5万亿元,是减税降费规模最大的行业。下一步,将通过落实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造业重点行业新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支持政策,发挥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等政策作用,推动制造业加快数字化转型。
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王军表示,近5年,民营企业累计享受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过8万亿元,占比约七成。特别是民营经济中的个体工商户,有80%在国家实施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后,已不用缴税。五年来,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税务部门积极深化税银合作,以企业纳税信用的相关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重要参考,共助力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2246万笔,贷款金额达6.22万亿元。
抓好政策落实,不断创新和改善服务
税费优惠政策是积极的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年初以来,财税等部门先后两批发布了延续和优化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预计全年新增减税降费1.2万亿元,加上继续实施的留抵退税政策,预计全年可为经营主体减轻税费负担超1.8万亿元。
王道树指出,总体看,这些税费优惠政策有三个特点:一是突出连续性,该延续的延续。二是突出精准性,该优化的优化。三是突出制度性,该创新的创新。接下来,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政策精准推送,细化政策执行口径,优化办税操作功能,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操作、能享受。
王军表示,今年是税务部门连续第十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过去9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539条创新服务举措,各地各级税务部门相继出台配套措施,累计有4.1万余项,有力推动税费服务实现从线下服务为主向线上线下服务并重转变,从受理咨询式政策服务为主向主动推送式政策服务为主转变,从共性服务为主向不断注重个性服务转变,从程序性服务为主向不断注重权益性服务转变。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依托新技术的应用,不断创新和改善服务,陆续推出新的服务举措。
(人民日报记者 王观)
【第9篇】国家契税收费标准
幸福里百科词条:个人购买首套住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个人购买二套住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不适用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以下六种情况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购房契税怎么计算
1、契税计算方法: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新房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二手房应纳税额=二手房税率×房地产评估价
2、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税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税1.5%。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税3%。房产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缴纳3%。小区容积率小于2.0(非普通住宅)需缴纳3%。房产单价超过地方政府规定的界限(非普通住宅)所缴纳的契税也需要3%。
购房契税什么时候缴纳
一般在贷款批下来之后,开始交房了,这时候一般会把钥匙给你,并且一个月之内办妥,并不是很催,交完契税之后别的费用几乎没有了,除非你是全款才需要自己办理土地证产权证。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2、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4、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根据以上规定购买的期房应当按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6、如果没有约定房款的支付时间,就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7、如果按揭购买期房的话,要看开发商的付款时间了,一般都是在交房前就会办理按揭手续。
8、还要看你购房合同上签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是怎么样的,如果有明确的约定,肯定是要按照合同执行的。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综合整理 具体政策以各地信息为准。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26个税收宣传月
4月1日,北辰区启动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今年的主题是“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区税务局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要求,在惠企政策落实、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开展宣传活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今年自4月1日至5月20日集中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活动期间,区税务局将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统筹指导,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展现税务部门疫情期间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优化服务举措,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责任与担当。
陈岩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岩说:“疫情期间,我们批准企业延期申报320户,审批延缓缴纳税金1700余万元,有效缓解了企业压力。截止到昨天,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户数已达到去年同期的90%左右,开票户数和金额在持续上升,企业复工复产呈现积极向好态势。随着减轻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和稳外贸稳外资的政策实施,企业享受减税降费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
下一步,区税务局还将以此次税收宣传月为契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拓展网上办税缴费渠道,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认真细致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为企业渡过难关提供税收支持。
陈岩表示,区税务局加大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享受优惠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措施,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真金白银及时送到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手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务部门的一份力量。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税收宣传月
3月3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教育局、共青团青岛市委在青岛嘉定路小学联合举办青岛市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暨青少年税收普法“1+6”工程启动仪式。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副主任肖军、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建刚等领导出席仪式。
据青岛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伍舫介绍,青岛市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以“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为主题,安排了11类33项重点宣传活动,宣传解读延续优化的一系列稳经济税费支持政策以及税务部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创新举措,同时扎实开展税收普法工作,推动税收法治建设,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作为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头戏,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1+6”工程同步启动。肖军副主任、张建刚副主任为“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站”揭牌,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四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为“1+6”工程首批青少年税收普法特色学校颁牌,为兼职教师、税法小小宣传员颁发聘书。
“1+6”工程的启动是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的又一个里程碑,也标志着四部门合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四部门将在运行机制、基地打造、资源整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开展合作,以“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站”为引领,打造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创建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特色学校,培养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兼职教师,开设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课程,招募一批税法小小宣传员,开展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创意活动。
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1991年8月,原国家税务局与中国少年报社、中央电视台在青岛联合举办了全国“税法小小宣传员”夏令营活动,来自全国各地的15位税法小小宣传员与青岛市50名小记者一起参加了夏令营,开启了深入、持久的税收宣传活动。
这场夏令营也是全国税收宣传月的前身。1992年4月,也就是夏令营成功举办的第二年,原国家税务局印发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第一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正式启动。此后,全国税收宣传月每年4月都会如期而至,如今已经成为中国税务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名片”和“品牌”。
三十二年后的今天,青岛市税务局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寻找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找到了当年参加夏令营的小记者和税法小小宣传员,他们的代表也作为当年参与税收宣传的亲历者、见证者、贡献者参加了活动。
启动仪式上,小记者代表、青岛金门路小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吴伟讲述了三十多年前青岛夏令营对他的深刻影响,并介绍了自己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带领学生开展税法小课题研究、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税法的工作方法。税法小小宣传员代表、厦门晚报社副总编辑吴慧泉表达了对1991年青岛夏令营的浓烈感情,回顾了三十多年前“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与全国税收宣传月的渊源,畅谈“1+6”工程对于扣好青少年“人生第一粒扣子”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位代表与青岛嘉定路小学学生、“1+6”工程首批税法小小宣传员亲切交流,勉励新一代税法小小宣传员争做税收法治理念的践行者、传播者。
张建刚副主任在讲话中表示,青少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未来和希望,要持续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肖军副主任在讲话中表示,看到30多年前的税法小小宣传员如今站上三尺讲台、奔赴新闻一线,在不同的岗位上依然践行并传递着税收法治理念,这让税收工作者深受鼓舞、倍感振奋。要高位谋划、守正创新、凝聚合力,推动税收宣传全方位覆盖、全天候延伸、多领域拓展。
青岛广电全媒体广播中心记者:李岳锋
【第12篇】国家治理体系与税收政策
吕冰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主要成员
本文节选自《走向现代财政:“国家治理财政”视角》,转载自12月5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微信公众号。
本文字数:139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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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中的一对矛盾及转移支付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结构
转移支付是指发生在各级政府之间的资金的无偿转移,它是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一种再分配形式。当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需要时,就需要上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解决。中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大调整。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仅为20%左右,中央财力的困窘使得它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规模极为有限。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上升到50%以上,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地方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各地区间财力不平衡,为此,中央政府开始逐步完善和健全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我国转移支付分类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当中的各类转移支付都有明确的分配公式,绝大多数都建立在标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数据基础上。“因素法”包括因素选取、确定权重和测算转移支付三步。专项转移支付多数情况下综合“因素法”和“项目法”确定,其中,“项目法”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项目进行分配、管理和考核。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转移支付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动,见图1。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的比重,在2000年之前增长较为平缓,由1994年的9.84%缓慢增长到1999年的13.44%,继而逐步提高到2023年55.55%。2023年后,我国进行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大幅度削减专项转移支付,增加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并列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此使得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在2023年后大幅度上升。专项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比重从1994年的15.40%逐渐提高,之后很长时间一直稳定保持在30%-40%之间。2023年后,该比重下降为10%左右。我国转移支付体制中有一类特殊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它是将地方所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上缴中央的税收中,返还一部分给地方。税收返还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它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背景下,中央政府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调整央地间税收利益的做法,之后在转移支付中的比重逐渐下降。2023年后,税收返还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对维护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运转起到重要作用。图2显示,不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中国所有省份财政支出中均有较大规模的转移支付。并且,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越高。
如此庞大规模的转移支付,势必对中国经济社会运行产生重要影响。为此,本章研究中国特色转移支付的运行规律,总结经验和剖析问题,进而提出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方案,以此回应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二)国家能力与“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
作为具有超大规模和超大社会“两超”特征的中国,国家治理的难度是举世罕见的,而与此同时,中国也具有超长历史,在国家治理方面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这种国家治理的难度和经验,均会影响当前国家能力的建设,并将国家能力运用于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协调区域发展就是一例。
国家能力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的著作,随着在20世纪末期制度经济学的蓬勃发展,国家在经济中的作用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中国***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当前中国改革的总目标定位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中暗含着对国家能力建设的重视。那么,国家能力的核心是什么?不同学者有不同解读。吕冰洋、台航(2018)总结认为,国家能力的核心是两个:市场增进能力和组织动员能力。增进市场的功能会促进经济增长,奠定国家发展的物质基础。但仅有市场增进能力还不够,国家还应该有应对危机、实现其战略目标的能力。对中国这样的一个国家而言,提高组织动员能力对国家建设尤其重要。
翻开中国二十五史,可以说每一页都记载着各类危机的发生与应对。历代王朝,无不为应对这些危机而绞尽脑汁,往往是政府的组织动员能力发挥得好,就有助于克服这些危机,发挥得不好,危机就会扩大甚至最终导致王朝覆灭。为提高组织动员能力,古代中国实行了以“郡县制”为特色的自上而下国家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从横向比较看,可以说是相当成功的,它保证了国家政权相对稳定和文明延续。
当历史从小农经济时代迈入市场经济时代后,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鼓励竞争,鼓励地方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自发性和创造精神,此时还需要保持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吗?笔者认为,市场力量越是被充分动员起来,就越是需要政府有良好的组织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市场的运转。2023年新冠疫情蔓延全球,以美英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表现令人大跌眼镜,之所以如此,从国家能力的观点看,这些国家过于重视通过鼓励个人自由来增强市场功能,而对国家组织动员能力的建设不足。中国抗疫成功得益于高效的组织动员能力,而它的制度基础,在于党的领导下的全国一盘棋体制。
那么,这种治理结构的典型特征是什么呢?用北宋中期著名史学家范祖禹的话说:“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笔者认为,“上下相维”抓住了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结构,那就是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在权力结构上呈交叉状态。一方面,下级政府要靠上级政府权力授予来行使政府职能,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又时时制约着下级政府职能行使方向。与强调分权、强调自治的国家治理结构相比,这种治理结构使得国家具有高效的组织动员能力,正如范祖禹所言“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但同时,在内部治理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间大量权力交叉问题,也不可避免地要协调各级政府目标与辖区居民目标的一致性问题。转移支付制度自然镶嵌在这种治理结构中,要理解中国转移支付制度,也必须从这个治理结构入手分析。
(三)“上下相维”治理结构中的一对矛盾
凡事都有两面性。自上而下的领导体制虽然有助于提高组织动员能力,但是同时,它容易产生的问题是,地方政府执政行为容易导向为服从上级目标,而对当地居民需求回应有所不足,由此产生笔者曾指出的辖区居民偏好与地方政府偏好错位问题(吕冰洋、台航,2019)。举例来说,当地方政府得到一笔转移支付资金,它将如何使用呢?一种方式是将资金用于短期能见出成效的投资项目上,另一种方式是将资金用于当地居民迫切需要、但是短期见不出成效的教育事业上。当上级政府的导向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时,地方政府在资金配置上容易选择前者。因此,这种体制容易产生一对矛盾:强化自上而下的领导体制会提高国家组织动员能力,会同时也会产生“政府偏好错位”现象。
国家能力建设就要解决好这一对矛盾,一方面要保持国家高效的组织动员能力,同时,又要通过各种制度建设来纠正“政府偏好错位”现象。那么,解决这对矛盾的思路是什么呢?一方面,要通过政治体制建设和党的建设来强化组织动员能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让地方政府执政行为能够呼应当地居民的需要。这种机制设计,很大程度上会落脚在财税体制建设上,例如,如果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自对生产性税基的征税(如企业所得税),那么地方政府会积极想办法吸引企业投资,注意力会放在企业而不是居民身上。而如果财政收入主要是通过房地产税、一般消费税这样具有受益性的税种来征税,那么地方政府从扩大税基角度考虑,会积极回应居民需要,进而提供好的公共服务。
(四)“上下相维”治理结构中转移支付制度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这种“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全方面的,它自然也会反映在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上。转移支付不是简单地将资金从发达地区转移到欠发达地区,它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
第一个问题,怎样既能节省财力又能实现平衡地区发展目标?一般认为,建立转移支付制度需要中央政府拿出大笔的财政资金给欠发达地区,但是,从建国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央财政一直处于紧运行状态,很难抽出更多资金用于平衡地区差距。我国直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才逐渐建立起转移支付制度。即使是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财力变得充足,经济建设和民生保障仍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中央政府仍需要考虑在节省财力的情况实现平衡地区发展的目标。
第二个问题,怎样在平衡地区发展中避免转移支付的效率损失?转移支付是一种“抽肥补瘦”的制度设计,它从发达地区抽走资金到欠发达地区使用,这一方面会抑制发达地区发展经济积极性,另一方面,欠发达地区发展越好,得到的转移支付就会越少,这也会产生逆向激励。
解决这两个问题很难在传统的转移支付理论中找到答案,而中国转移支付制度依托国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解决这两个问题,但也遗留了一些问题。正因为如此,需要从国家能力角度剖析中国转移支付制度创新性实践,并发现其背后的理论逻辑。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在平衡中提高效率
从转移支付制度发展历史看,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在“两个大局”和“效率优先”思想的指导下,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基本付诸阙如。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财力大大增强,“两个大局”逐渐由“沿海优先发展”向“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转变,转移支付制度在平衡地区差距中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大部分,两者分别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为61%和6.9%。据测算(吕冰洋、李钊、马光荣,2021),2023年转移支付缩小地区财力差距的程度为51.8%。下面剖析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逻辑。
(一)一般理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效率损失
一般性转移支付用来弥补地区财力差距,为解决地方财力不均衡而设立的转移支付,不能给地方设置资金使用条件,地方对这类资金的使用方向有充分的自主权,因而这里转移支付又称为无条件转移支付,现实中称为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过,在当前中国转移支付统计口径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并不都是无条件转移支付,甚至有不少属于专项转移支付性质,但为了理论分析方便,本章仍称之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大量研究认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在平衡地区差距的同时,不可避免带来一些效率损失。
第一,转移支付先天存在逆向激励问题。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设计是转移支付规模与地区自有财力负相关,也就是说,越发达地区得到的转移支付越少,越不发达地区得到转移支付越多,它自然会降低了地区发展经济动力。
第二,转移支付会刺激地方政府支出规模扩张。在转移支付实践中,人们发现,中央政府拨付的钱导致地方政府支出增加程度,一般大于本地政府税收增加带来的支出增加程度。也就是说,转移支付容易刺激地方政府支出规模扩张。为什么会是这样?经济学家给出三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财政幻觉”。由于转移支付资金来自别的地方,地方政府认为转移支付资金是没有成本的,或者说即使意识到,也会以为成本低于征税带来的经济成本。第二种解释是官员追求“预算权力最大化”的影响。官员的权力与手里掌握的财政资金相关,官员为了增加自己的权力,不会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给当地私人部门减税,而是用于增加公共支出。第三种解释是“利益集团影响”,利益集团的游说会影响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他们会促使政府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他们所期待的项目上,由此导致政府支出增加。
(二)均衡性转移支付的作用:在平衡中寻求激励
根据以上分析,传统理论认为转移支付的作用在于公平,但肯定会降低经济效率。事实真的如此吗?这是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对它的回答涉及转移支付的大方向定位。根据笔者与合作者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转移支付并不意味着降低总体经济效率。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以“抽肥补瘦”为特征的转移支付会带动整体经济产出提高。
第一,欠发达地区比发达地区更偏好经济增长。
地方政府有多种发展目标,这些目标大致可归为经济增长与民生水平提高两大类。为推动经济增长,地方政府就要将更多资源用于政府投资或推动民间投资上;为提高民生水平,地方政府就要将更多资源用于教育、医疗、公共卫生、城市治理等。地方政府资源是有限的,当将资源用于经济性基础设施建设时,会比较有利于经济增长;而用于民生性支出时,会有利于提高居民福利,但是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可能就会下降。
于是,自然得出一个结论:如果欠发达地区比发达地区更重视经济增长,或者说,发达地区对教育、医疗等民生性支出的偏好更强,那么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会带来总体经济的增长。这样,转移支付在平衡地区发展的同时,也具备激励的功能,通过增强落后地区的发展能力,转移支付有助于实现更公平、同时更有效率的经济增长。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欠发达地区对经济增长的偏好会强于发达地区呢?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济发展进程的影响,二是干部考核制度的影响。
一是经济发展进程的影响。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人们会比较关注经济增长,而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们会更关心养老、医疗、教育等水平的提高,这实际上也是与人民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公共需要变化有关。对此,罗斯托提出了财政支出增长的“经济发展阶段论”,按照此理论,东部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会逐渐将资源从推动经济增长转于促进民生水平提高,这样,欠发达地区对经济增长的偏好就会高于发达地区。
二是干部考核制度的影响。地方政府官员与企业家、居民不同,较少受先天的偏好影响,他们的偏好来自官员任免和考核制度。在“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中,上级政府可以通过干部考核制度进行官员政绩评价,也就是影响官员的施政偏好。现实中,为缩小地区经济差距,中央政府可以对不同地区的干部政绩考核实行区别对待,如对欠发达地区干部更重视他们在推动经济增长方面的表现,对发达地区干部更重视他们在推动民生发展方面的表现。
那么,在实践中,上级政府是否真的可以设计下级政府差异化偏好来引导政府支出方向呢?根据公开文件,我国部分省份的确会根据地区发展程度采取了差异化的考核办法,比如,贵州省2023年测评市县经济发展情况时区分了“经济强县”和“非经济强县”,其中“经济强县”的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指标、工业增加值增速指标的权重设置要低于“非经济强县”;2023年贵州省进一步将测评单位分成了“经济强县”、“非经济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三类,其中“非经济强县”的部分经济考核指标权重最高,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更侧重于高效农业或生态产业考核指标;2023年河南省在第一产业增加值比重较高的地区赋予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速指标更高的权重。换言之,在发展经济还是改善民生、优先发展第二产业还是第三产业这些问题上,各地方政府自身是没有先天偏好的,但是地方政府在考核制度的激励下,会更有动机去完成权重更高的考核指标。因此各级政府的行动偏好可以由考核体制来引导和实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一般性转移支付整体上具有效率一面的制度基础。
第二,欠发达地区整体资本的边际回报率高于发达地区。
根据经济增长理论关于生产函数的设定,经济产出主要由资本、劳动和技术决定,资本和劳动的边际回报率是递减的。如果落后地区的资本产出弹性、人力资本产出弹性高于发达地区,那么从发达地区转移资金到落后地区就会带动整体经济增长。这种情形正象国际经济学理论所讲,发达国家在资本边际回报递减到一定程度之后,就会流向欠发达国家追求更高的资本回报,在资本流动过程中,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会缩小。当然,现实中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在承认东部地区大城市圈仍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可能同时,也不能否认一些欠发达地区资本回报率高于发达地区的可能,这需要更深入的实证分析才能回答这个问题,这里只是从理论上分析转移支付是何以能产生全局效率的。
除此之外,传统发展经济学家所强调的“第一推动力”理论也是重要的理论支撑。发展经济学家认为,落后地区发展经济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第一推动力,缺乏资本且经济风险较大,要走上发展的道路,一定要有某种推动力量使其超越低水平均衡陷阱这一临界水平,才能使经济发展产生质变,对落后地区来说,中央政府给予的转移支付正是这样的第一推动力。
根据前面分析,可以总结出关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理论命题:虽然一般认为转移支付对经济增长存在负向激励效应,但是如果欠发达地区比发达地区更注重经济增长或者资本回报率更高,那么转移支付均等化力度提高,有可能会带来总体经济效率的提升(即经济增长)。
三、专项转移支付:偏好错位下的积极均衡策略
传统理论认为,专项转移支付的作用是解决公共物品提供的外部性问题。例如,甲地区交通建设不仅会让甲地区企业和居民受益,而且会让乙地区企业和居民受益,此时甲地区财政支出按局部地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原则来决策就不是最优的,中央地区给甲地区一笔用于交通支出的专项转移支付后,会激励甲地区按全局边际收益来改善交通基础设施。
但是,专项转移支付在中国还有它另外的理论逻辑,那就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地方政府偏好错位现象。为说明这点,可以把地方政府的偏好分为两类,由此对应着两类财政支出。一是经济偏好和生产性财政支出,当地方政府比较重视经济发展时,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企业产出增加,地方政府会将财政资金用于交通建设之类的经济性支出;二是民生偏好和民生性支出,当地方政府比较重视教育、医疗等为代表的民生改善时,地方政府会将财政资金用于民生支出。
地区发展差距也分为两种。一是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二是公共服务差距。中央政府均衡地区发展差距的目标也分为这两种,不同目标使得中央政府做出的选择也不同。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第一,中央政府目标:缩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
中央政府为均衡地区经济发展,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一是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力度;二是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政府生产性支出的专项转移支付。
这两种措施的效果有何区别?改变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的传导机制是: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增加→用于生产性支出→财政支出发挥正外部性→经济增长。但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前文所讲的逆向激励,经济越发展得到的转移支付越少,地方政府会降低发展经济的动力;二是地方政府有可能不将财政资金用于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方向。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性转移支付难以产生均衡地区经济差距的效果。
与之相比,专项转移支付的好处是,中央政府可以直接限定资金用途,达到拉动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的效果。例如,2000年《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强调,加大对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方面向这些地区倾斜,同时大型的重点项目也向西部倾斜等,将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新西部。这样的专项转移支付无疑会大大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第二,中央政府目标:缩小地区公共服务差距。
假如中央政府目标是缩小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那么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作用机制是:从发达地区抽走更多资金→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积极性下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下降→税收减少→民生投入减少→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下降;对欠发达地区而言: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如果将资金用于民生投入,那么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而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作用机制是:提高欠发达地区的民生专项转移支付→欠发达地区民生投入增加→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上升。
可以看到,专项转移支付的作用比较直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作用机制比较间接,笔者与合作者的研究中曾用数理模型证明了这一点(吕冰洋、毛捷、马光荣,2018)。并且,一般性转移支付无法解决地方政府偏好错位问题,例如,当地居民期待是改善医疗条件,而地方政府注重的是政府投资带动经济增长,那么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能及时达到缩小地区公共服务差距的效果。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的理论命题。专项转移支付除了解决公共物品的外部性问题,也是解决上下级政府间、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偏好错位问题的手段,相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可能产生的逆向激励而言,专项转移支付可以称为“积极均衡策略”。
四、对口支援和干部派遣:国家能力支持下的特殊转移支付
在本章引言指出,中国解决地区发展不均衡问题时,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在政府间财力紧缺的时候,怎样既能节省财政资金又能缩小地区发展差距?这个问题一定从建国起就萦绕在领导人头脑中。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创造性地发明了两种制度:对口支援和干部派遣。
(一)对口支援:中国特色的横向转移支付
什么是对口支援?石绍宾和樊丽明(2020)给出定义:“我国现阶段的对口支援是由上级主要是中央政府主导,经济发达地区政府给予边疆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特殊困难地区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地区的政治、经济、文教科卫等支持,旨在缩小地区差距,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稳定。”
对口支援的援助方式至少在建国后不久就已经存在,但直到1979年才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当时国务院副总理乌兰夫指出“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国家将加强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国家还要组织内地省、市,实行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之后,对口支援被广泛运用到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灾后救援、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东西部扶贫协作、重大工程建设、医疗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现代国家建设的方方面面。国内不少学者研究“对口支援”制度的运作机制时,称它是一种中国式横向转移支付(钟晓敏、岳瑛,2009)。
值得注意的是,对口支援既是横向转移支付的一部分,也是国家能力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有三:一是强化国家认同,“对口支援实践着力于通过边疆的建设和开发强化边疆地区的国家认同”(周光辉、王宏伟,2020)。二是推动地区间合作,“近年来,对口支援向对口合作发生转向,支援方政府和受援方政府的关系从单向的‘政治性馈赠’向双向的‘礼尚往来’转变”(郑春勇,2018)。三是强化中央权威,中央政府在对口支援制度中起着绝对主导作用,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种政令统一、服从大局的政治秩序。
(二)干部派遣:以人为主的转移支付
所谓干部派遣,是指通过行政手段,从发达地区抽调干部到欠发达地区,或者从欠发达地区抽调干部到发达地区,使得欠发达地区能够得到发达地区的人才支持,并使得发达地区发展经验能够外溢到欠发达地区,从而起到平衡地区发展差距的作用。在教科书中,转移支付指的是资金转移,但是转移支付的本质不在于形式,而是在于这三个特征:1.国家或中央政府主导;2.资源的非对等转移;3.以平衡地区发展为目标。干部派遣完全符合这三个特征,如果将传统的以财力协调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称之为以财为主的转移支付,干部派遣制度可以称得上以人为主的转移支付。它广泛存在于省内、省际间、央地之间乃至国企与政府间的援助工程与项目中。
就具体形式而言,干部派遣主要包含于对口支援、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和干部挂职锻炼三种形式之中:一是对口支援,它是人力和物力的横向转移,前面已分析物力转移可以称得上横向转移支付,而干部派遣集中体现在干部的横向流动上;二是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形式;三是一般干部挂职,它与领导干部交流任职的最大不同在于,挂职干部还属于派出单位的人员,占用派出单位的编制且一般而言期满后仍回原工作地原单位,而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则通过调任与转任改变了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干部派遣在推动区域间协作和发展的作用虽然难以量化,但是它是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且被政府一直鼓励和提倡。例如,2006 年8 月,中共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明确指出干部交流的目的之一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并强调“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再如,2023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扶贫协作双方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交流,推动人才、资金、技术向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流动,深化实施携手奔小康行动。”“进一步深化东部发达省市与东北地区对口合作,开展干部挂职交流和系统培训,建设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实现互利共赢。”
对口支援和干部派遣这两种制度背后,是大量干部秉持“打起背包就走”的精神,离开家乡到陌生地区奉献的事实,这要依托强大的国家组织动力才能实施。这种制度很难为别的国家所仿效,例如,美国较富的州是加州,较穷的州是缅因州,美国联邦政府有可能命令加州对口支援缅因州吗?
根据前面分析,可以总结出关于特殊转移支付的理论命题:对口支援和干部派遣是两类特殊转移支付,它们在协调区域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它的实施前提是国家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而这两类制度本身也推动国家能力建设。
五、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方向
(一)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
1、一般性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频频进行改革,其规模不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从理论及世界各国经验看,一般性转移支付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它按地区经济、财政收入等因素分配资金,这样经济发展水平越低、财政收入越少的地区,得到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越多,也就是说,它对地方经济和财力建设有逆向激励作用。不过,这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本身的先天缺陷,并不是中国独有问题。除了这种逆向激励作用,“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对一般性转移支付产生着不小影响。
第一,资金支出方向倾向显示性公共物品。
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具有资金使用的充分自主权。地方政府在配置资金时,有两个大的支出方向可供选择:一是财政支出有利于显示出他的政绩,例如,城市改造、gdp增长等;二是财政支出不能马上显示出他的政绩,但可有效改善居民福利,例如,中小学教育水平提高、让农民脱贫等。由于地方官员的政绩评价主要来自上级政府,地方官员的任期相对较短,地方官员容易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配置到那种容易被观察到、且在政绩评价中占有较大比重的公共物品,即“显示性公共物品”(吕冰洋,2018)。
第二,省级政府干预影响资金配置效率。
按现行财政体制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仅在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间进行划分,中央财政先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再向地县级财政拨付,这样,省级政府实际上充当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配置的枢纽角色。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主要作用是均衡地区财力水平,但是从地级和县级政府角度看,他们获得的转移支付资金包含了中央对省以下(含省本级)、省级政府对省以下两部分,这使得地县两级政府往往搞不清楚转移支付是来自中央还是省级,甚至统一理解为“从省上下来的”。由于各省财力水平差异较大,在东部富裕省份,省本级政府会比西部省份拿出更多资金用于对下转移支付,这实际上是对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均衡效果的一种对冲,整体上降低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效果。
2、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专项转移支付的效率损失在于信息不对称导致资金错配。专项转移支付是按项目设计、中央政府严格指定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必须依照中央政府的要求,将资金用在事前约定的公共支出上。在中国这样的超大型经济体中,专项转移支付需要经过项目层层申报、资金层层下达、监督层层执行三个关键环节,政府层级多,信息传递链条长,很难避免信息损失或扭曲,最终使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错配。
由于上下级政府间存在强烈的信息不对称,下级政府就必须向积极向上级政府发送信号,使得上级政府在众多信息中做出有利于增加他们专项支付资金的决策。下级政府发送信号有两种类型。
一是提高信息传递的密度。上级政府面对众多下级政府的众多信息,难以有效地甄别信息真假,以及有效地提取信息。为此,下级政府的策略就是提高信息传递的密度,让他们的信息在信息海洋中凸显出来。一个典型事例是,中国地方政府在争取中央政府各部委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经常派人员到北京主管部门活动,即人们常称的“跑部钱进”现象。
二是简化信息形式。下级政府常用的办法是贴上某种标签,例如“贫困县”,这样会简化信息,让上级政府不用花过多精力来甄别信息。我国几乎每个县(市)头上都贴着一些标签,例如扶贫开发重点县、粮食生产大县、生态建设示范县、“奶牛之乡”、“水稻之乡”、 “白瓜子之乡”、“版画之乡”等等。下级政府贴着这些标签,可以有利于他们吸引上级政府的注意,并争取相应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上下相维”治理结构对转移支付影响
根据前文分析,转移支付制度是嵌入在有中国特色的“上下相维”政府治理结构的,在制度运行中可以说是利弊并存。
就一般性转移支付而言,它的好处可以实行严格的自上而下的考核机制,引导地方公共物品提供方向,进而影响地区均衡发展程度,它的弊端是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政府偏好错位,由此导致资金配置扭曲。就专项转移支付而言,它可以一定程度上匡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政府偏好错位问题所产生的不足,同时,可以根据中央政府均衡目标而实行积极均衡策略,它的弊端是大国多级政府间信息传递链条过长,地区间资金配置偏向发出显示性信号一方。
对口支援和干部派遣是两类特殊的转移支付,它依托于国家高效的组织动员能力才能得以实施,它本身也是国家能力建设的一部分,但其制度有待规范。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我国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增加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这一项,规模达31903亿元,它与理论上带有无条件转移支付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有很大区别,实际上不少是原来专项转移支付平移过来。笔者认为,共同事权转移支付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必然使得政府间存在大量交叉事权,与之相关的支出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了共同事权转移支付。但同时,交叉事权中所涉及的政府职责较多,政府间难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政府间事权划分不可能完全清楚,由此可能会产生相应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是新生事物,其运行效果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三)分类转移支付的作用
不论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还是专项转移支付,都为人们所熟知,但是还有一类转移支付——分类转移支付——是应该引起人们注意的。所谓分类转移支付(或称分类拨款),它是规定资金使用方向但不指明具体用途的转移支付,其资金用途不被限定于某一具体的公共项目,而是限定在某一大类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等),因此资金用途虽有限制但却较为宽泛。与一般性转移支付相比,分类转移支付可以锁定政府支出的大方向;与专项转移支付相比,分类转移支付使得地方政府在资金运用上有更大的自主权。岳希明和蔡萌认为,用途指定较为宽泛且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分类转移支付不仅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行为与中央政府的治理目标相匹配,并且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因而应成为我国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三类转移支付的比较见表2。
表2、三种转移支付比较
实际上,分类转移支付在我国已经有广泛的应用。在2023年转移支付口径调整之前,中央政府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分类与统计中,有好几类转移支付的性质就属于分类转移支付,比如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限定资金用途为教育;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限定资金主要用途为交通;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限定资金用途为公检法司;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限定资金用途为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支付,限定资金用途为医疗保险。2023年转移支付口径有了非常大的调整,取消了以上口径,但仔细观察2023年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条目下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其中有小部分有分类转移支付的性质,如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但是“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更多的属于专项转移支付性质,如与教育相关的转移支付就有5项,与农业发展相关的转移支付也有5项。如果进行分类转移支付管理的话,应该仅设“教育类”、“农业类”转移支付一项,地方政府在将资金限定于教育或农业用途下,具有高度自主权。如果上级政府希望严格锁定地方财政支出方向,那么可以通过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或专项转移支付来解决。
不过,由于理论界缺乏对分类转移支付的深入分析,这导致实践中分类转移支付身份不明的问题。因此,建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口径中,单列“分类转移支付”一项,使其与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区分开来,这样正本清源,既便于理论分析,也便于实践操作。
六、结论
中国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依托“上下相维”的政府治理结构,在实践中产生不少创造性的做法。“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一方面使得政府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考核来引导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由于这两种特点,中国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其中隐含着转移支付理论的创新。主要结论为:
第一,一般性转移支付虽然存在逆向激励,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从整体上看未必会降低经济效率。这种条件,一是欠发达地区资本边际回报率高于发达地区;二是欠发达地区政府对经济增长的偏好高于发达地区,而这种偏好可以通过干部考核制度加以引导。依靠干部考核制度的支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答“怎样在平衡地区发展中避免转移支付的效率损失”的问题。
第二,自上而下的治理体制,可能出现地方政府与辖区居民间的偏好错位问题,专项转移支付是能够较快解决地方政府偏好错位的重要制度安排,它会锁定政府支出和公共物品提供的方向,改变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供给状况,可以称为“积极均衡策略”。
第三,我国实行两类特殊转移支付:对口支援和干部派遣。这两类转移支付既需要依托国家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来实施,而其本身也是国家能力建设的组成部分。这两类特殊转移支付回答了“怎样既能节省财力又能实现平衡地区发展目标”的问题,是国家组织动员能力在协调区域发展问题上的运用。
第四,“上下相维”的治理结构对转移支付制度也产生不利影响。就一般性转移支付而言,政府偏好错位导致资金配置偏向显示性公共物品;就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而言,多层级政府间信息传递链条长,地区间资金配置偏向发出显示性信号一方;就共同事权转移支付而言,交叉事权可能会存在道德风险问题。
【第13篇】中国与澳大利亚双边税收协定有哪些国家
原标题:中国成率先批准rcep国家!协定主要有哪些内容?哪些行业将受益?
据商务部消息,3月22日,商务部国际司司长余本林在商务部举办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二次线上专题培训班上表示,中国已完成rcep的核准,成为率先批准协定的国家。泰国也已批准协定。rcep所有成员国均表示,将在今年年底前批准协定,推动协定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目前协定中涉及中方的701条约束性义务,已有613条完成实施准备,占全部义务的87%。
rcep由东盟于2023年发起,历经8年、31轮正式谈判,于2023年11月整体结束谈判。2023年11月15日,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东盟10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领导人共同见证下,正式签署rcep。目前,各方都在抓紧推进协定的核准生效工作。
rcep是各项指标领先全球的超大自贸区。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
党中央、国务院对rcep生效实施工作高度重视,那么企业如何抓住rcep带来的发展机遇呢?又面临着哪些机遇和挑战呢?
rcep协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据务部国际司负责人介绍,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4个部分的承诺表共56个附件组成,共计超过1.4万页,内容十分庞大,议题覆盖广泛。
一、关于货物贸易
第一,rcep各成员普遍实现了较高的自由化水平。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主要产品是生效立刻降税到零和10年内降税到零,有望在较短时间内惠及各国企业和消费者。
从成员间的零关税水平来看。我国对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承诺的最终零关税税目比例均为90%左右。除老挝、柬埔寨、缅甸3个最不发达国家外,其余东盟成员、澳大利亚、新西兰对我承诺的相应比例均略高于我承诺比例。我对日本、韩国承诺的最终零关税税目比例均为86%,日韩对我承诺的比例则分别为88%、86%。
从企业关注的具体享惠产品来看。以几个东盟主要国家为例,如印尼在原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基础上,就加工水产品、化妆品、塑料、橡胶、箱包服装鞋靴、大理石、玻璃、钢铁制品、发动机、电视、汽车及零部件、摩托车等对我取消关税。马来西亚进一步就加工水产品、可可、棉纱及织物、化纤、不锈钢、部分工业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汽车、摩托车等对我开放市场。菲律宾进一步就医药产品、塑料及其制品、化纤及织物、服装、纺织品、鞋、玻璃及其制品、钢铁制品、发动机零件、空调、洗衣机等机电产品、汽车及零部件等给予我零关税待遇。我国也在原有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基础上,就菠萝罐头、菠萝汁、椰子汁、胡椒、柴油、部分化工品、纸制品、部分汽车部件等对东盟开放市场。如果想要了解各成员的具体降税数据,可以登录自贸区服务网,下载各国货物减让表进行查询,可以直观地看到关注产品的降税幅度和期限。
第二,rcep在货物贸易领域的另一大亮点是原产地累积规则。如果说rcep货物关税减让承诺是规划了国家层面的降税安排,那么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就是对企业层面如何享惠制定了新指南。原产地累积被广泛称为rcep货物贸易领域最亮眼的成果。
根据原产地累积规则,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可将各rcep其他成员国的原产材料累积计算,来满足最终出口产品增值40%的原产地标准,从而更容易享受到优惠关税。相关原产地规则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操作问题,稍后将会有海关总署的专家为大家详细讲解。
总之,原产地累积规则有利于我进一步扩大出口,有利于促进中间产品贸易,有利于稳定和强化区域供应链,是企业必须要认真掌握的。
第三,在货物贸易便利化方面,rcep各成员还就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达成了一系列高水平的规则。随着这些便利化规则的落地,rcep将显著降低域内贸易成本,提升本地区的产品竞争力,逐步发挥贸易创造效应,给企业带来更多商业机遇,也给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和实惠。
二、关于服务贸易和投资
服务贸易和投资同样是rcep市场准入领域的重点内容,各成员服务贸易和投资开放水平显著高于各自“10+1”协定,显著提升了区域内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
在服务贸易开放方面,中方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承诺的服务部门数量在我入世承诺约100个部门的基础上,新增了管理咨询、制造业研发等相关服务、空运等22个部门,并提高了金融、法律、建筑、海运等37个部门的承诺水平。其他rcep成员国也承诺提供更大市场准入,有些国家还承诺对部分服务部门作出全面开放。从中方重点关注的服务部门来看,rcep其他各方在建筑、工程、旅游、金融、房地产、运输等部门均承诺较大程度的开放,为我企业“走出去”、扩展区域产业链布局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在投资方面,rcep投资章对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进行整合升级,在投资市场准入和投资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平衡的投资安排,实质上形成了当前亚洲地区规模最大的投资协定,有助于营造更加稳定、开放、便利的区域投资环境,为本区域吸引外资、促进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投资市场准入上,各成员国均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承诺。对我国来说,这是我们首次在国际协定中纳入非服务业投资负面清单,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领域作出高水平自由化承诺,大大扩展了清单内涵,提升了投资政策透明度。其他各方也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制造业方面,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除少数敏感领域外,基本全面开放。农、林、渔和采矿业方面,在符合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各成员国企业也允许进入彼此市场,上述安排将为各国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机遇。
负面清单中承诺的开放水平,只能越来越开放、不能再回撤。这是一个强有力的义务,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的确定性,有利于增强区域内投资信心,促进区域上下游价值链的融合,完全契合党中央“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的承诺。
在自然人临时移动方面,为促进各类贸易投资活动,各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与以往协定相比,rcep将承诺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总体水平均基本超过各成员国在现有自贸协定中的承诺水平,具有很高的政策透明度。对我国这样的贸易投资大国而言,签证便利、入境居留等长期是企业的重点关切,rcep高水平自然人流动章的达成将打通区域内有关规则,进一步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外国人才“引进来”提供更多政策优惠和确定性。
三、关于各领域规则
rcep拓展了原有多个“10+1”自贸协定的规则领域,对标国际高水平自贸规则纳入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贸易救济、竞争、政府采购等议题,作出符合区域特点和需要的规定。
关于知识产权,rcep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广泛内容,在兼顾各国不同发展水平的同时,显著提高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举个例子,我们通过rcep谈判,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修改了《著作权法》,使得法院有权责令销毁侵权产品和侵权产品的制造材料和工具,这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电子商务,rcep除规定了电子认证和签名、在线消费者保护、在线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跨境电子方式信息传输等条款,我国还首次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自贸协定中纳入数据流动、信息存储等规定。例如,协定规定rcep成员方应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可电子认证技术,这使得在线合同的签署、电子支付的授权、网络交易的达成得到协定的全面保护和认可,为在本地区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的发展繁荣提供了重要保证。
此外,rcep纳入贸易救济、竞争、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成员国之间开展公平贸易,反对市场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并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的合作。
企业投资机会在哪里?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rcep使用区域累积原则,使得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来自rcep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内,这将显著提高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率。
例如:根据此前成员间双边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不能算作某国原产的某一产品,经过区域价值累积后,将可能被认定为rcep区域原产,享受rcep优惠关税。
“累积”是一项重要的补充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与其他自贸协定相比,rcep允许在15个缔约方范围内累积原产材料,而其他自贸协定缔约方较少,因此rcep累积规则带来的加成效应更大。
由于可累积材料的范围扩大至14个rcep其他缔约方,实际可享受协定优惠的货物范围必然相应扩大,产生“1×5>5”的加成效应,必然推动区域内产业的进一步深入融合。
例如:我国生产、出口至韩国的液晶显示器,如采用日本原产的、在成品价格中价值占比过高的零部件,在现有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该商品可能不能被认定为中国原产,进口至韩国时无法享受中韩自贸协定的协定税率。rcep实施后,根据其原产地累积规则,日本原产零部件作为rcep原产材料参与累积后,在我国生产的成品,更易取得rcep原产资格,并在进口至韩国时享受rcep协定税率。
因此,当企业锁定了某一具体优惠贸易协定的累积规则时,可以积极应用规则转化为生产力。比方说,充分利用同一经济区域的资源进行生产,使得货物更容易获得协议国的原产地资格,最终享受到更优惠的税率和贸易待遇。
中国是整个东亚经济体量最大的一环,累积原产地规则可以使整个区域内生产网络上的半成品零部件更便利地进行贸易流转,也意味着中国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能够被更多地使用,我国许多重要的行业都将得到受益,特别是纺织服装、轻工、电子设备、农产品(6.060, 0.04, 0.66%)等行业。对于我国外贸企业,一方面有助于产品更多地出口,更好的享受优惠税收措施,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避免某些贸易壁垒。
此外, rcep涉及电子商务、中小企业、投资、经济技术合作、货物和服务贸易等领域,被视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数整体上超过90%,相关外贸企业的经营成本有所降低,消费者的市场选择更加丰富,同时有利于先进技术出口抢占市场份额。粤开证券认为,在资金方面,投资准入相关政策的落实有助于吸引投资,重点关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产业链、金融科技、物流、先进制造等相关领域的投资机会。
来源:华夏时报
【第14篇】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一直在我国经济市场占了大半江山,为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国家近年来,提出来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如降低了增值税税率、提高小微企业免税收入标准等。对于税收政策频繁变动,最苦逼的莫过于企业会计人员,稍有松懈,就了解不到最新优惠政策,最终会导致企业错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机会,从而多交税款,下面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一般企业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的,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一般都是季度申报)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所以小规模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免增值税
月度10万或者季度30万,是指专票+普票+通用机打发票+未开票收入等合计收入
差额纳税的小规模,是以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标准,则当期不需要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
(参考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降至13%;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邮政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降至9%;
2、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都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行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允许一次性全额抵扣。
二、“六税两附加”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六个小税种、两个附加费 减按50%缴纳(部分地区不同,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举例:当期计算房产税100元,选择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后,当期房产税仅需要缴纳50元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按月纳税的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的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1和2优惠政策
(参考政策:财税【2016】12号)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优惠政策内容
1、年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企业所得税负为5%)
举例:a企业2023年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为100万元:
一般计算下所得税:100*25%=25万元
享受优惠后所得税:100*25%*20%=5万元
2、年应纳税所得税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企业所得税负为10%)
(注意:需要分成两段计算,不超100万部分+100万~300万部分)
举例:a企业2023年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为200万元:
一般计算下所得税:200*25%=50万元
享受优惠后所得税:(200*25%*20%=10万元)+(100*50%*20%=10万元)=20万元
(二)适用范围
不管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还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需要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享受:
1、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4、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业人数是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数;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个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指标
(四)优惠备案问题
不需要单独进行备案,在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后,即可自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声明:文中政策内容来源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文件,部分举例,为小编个人理解,如有错误,烦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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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国家的税收储备在哪里
中新经纬2月2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公告称,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悉,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告要求,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中新经纬app)
【第16篇】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及《税收居民证明》?什么是非居民?
一、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