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纳税起征点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纳税起征点,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增值税纳税起征点
近期,关于小微企业的减税政策惊喜不断,但是很多同学还是说完全看不懂是什么意思,今天小七就用最通俗易懂的方式再帮大家理解一遍。
因为这些政策都是实实在在的帮助小微企业省钱的攻略,如果到现在还弄不明白,那么在2023年将有可能面临失业风险,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哦!
01
小微企业优惠税种扩大范围
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其中新增8项优惠税种。
也就是说,之前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但是经过此次调整,把范围扩大到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02
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加大
小微企业标准大大放宽,2023年还要有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为明显的降费!大家可以看一下修改后和修改前的变化。
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vs1000万!从业人数:300人vs 8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vs 100万!
这空前的力度,太让人期待了!
其次就是引进超额累进计算方法,优惠力度大大增加!
①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是5%,低于标准税率20个百分点。
②应纳税所得额是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是10%,低于标准税率15个百分点。
如果还不清楚,可以看下方的这张图标:
03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
2023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这个政策减值就是直接发红包,有木有?
如果各位同学不喜欢看文字解释,可以直接看下方图片,简单易懂:
04
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放宽
除此之外,针对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国家也出台了相关大幅减税政策。
政策指出: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初创科技型范围扩展了。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扩展到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扩展到不超过5000万元。
【第2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表样
4月季度申报的小规模要注意了,新政下一季度的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新政要点汇总
1、2023年开具增值税专票、普票均按1%征收率开具;专票可以放弃1%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但必须按3%征收率纳税;普票必须按1%征收率开具;
2、2023年在新政文件发布前(1月9日)已开具的免税发票和3%征收率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已经开的3%征收率的专票,能追回的可按1%征收率重新开具,无法追回必须按3%征收率纳税;
3、2023年适用3%征收率行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月申报的,月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税,对开具普票和未开票收入免税,对开具专票部分征税;超过30万全额征税。
【提醒】
客户对开票征收率没有要求的,直接开具1%征收率的普票或专票;客户对开专票有征收率要求,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具1%或3%征收率的专票。
填报案例
案例均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享受3%征收率应税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开具普票,免征增值税
公司2023年一季度开具1%征收率普票价税合计262600元
如为个体户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未达起征点栏次
2、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开具普票和专票,普票免税,专票纳税
公司2023年一季度开具1%专票价税合计90900元,开具1%普票181800元
3、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全额纳税,开具普票,减按1%纳税
企业2023年一季度开具1%征收率普票价税合计424200元
4、新政发布前开具免税和3%征收率普票,无需追回,超免税额按1%纳税
公司2023年一季度销售:1月9日前开具60000元免税发票, 开具3%征收率普票价税合计81400元,1月10日后开具1%普票价税合计202000
分析:不含税销售额=(60000+81400+202000)/(1+1%)=340000元,超过30万应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减征额为340000*2%=6800元,应缴纳增值税=340000 *(3%-2%)=3400元
【提醒】如后期遇到税务机关推送开票数据与申报数据信息比对不符,据实说明即可。
5、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
企业2023年一季度开具1%普票价税合计80800元,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开具专票)。
分析:不动产应纳税额2000000*5%=100000.00元,
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免税。免征增值税税额为80000*3%=2400元。
6、适用3%征收率差额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扣除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季度取得全部含税收入39.29万元,按规定开具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0万元,
分析:差额后的不含销售额=(39.29-10)/(1+1%)=29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
【第3篇】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意义
今天印心来和大家说说,取得农产品专票后,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最常见的2个错误!
问题:有收购农产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和农产品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交易后,得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是将其填在第二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里吗?
回答:其实从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的纳税人,如果从按照3%征收率来计算征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应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其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六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来反映纳税人在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后,取得(或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情况。
因此,问题中的申报方式是一种常见的申报错误,大家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
关于为什么填写在第六栏,大家可以参考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的第20号公告中的附件2,其中明确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填写在第六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大家在填写时还需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指是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任何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的。
问题:纳税人为了生产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而购进农产品,并在生产领用当期,加计抵扣1%,这种情况在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在哪一栏?
回答:9%的农产品发票税额填写在第六栏,1%的加计扣除填写在第八栏,13%税率的货物加计扣除也填写在第八栏。
关于纳税申报的两个常见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4篇】某钢材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区别销售含税不含税的情况
1. 什么时候含税,什么时候不含税?
我们都知道, 在计算销项税额时经常碰到的问题就是含税,不含税。不含税就可以直接用了,而含税需要“大数变小数”进行计算后才可进行下一步。那到底含不含税,我们梳理就有一些几种情况了:
(1)题目直接告诉我们是否含税;
(2)题目没有任何提示时视为不含税收入;
(3)开具专用发票的时候是不含税收入,开具普通发票的时候是含税收入;为什么,我也没搞清楚,题目就是这么规定的。
(4)零售额是含税收入;
(5)价外费用是含税的;
(6)押金是含税的;
(7)兼营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时,非应税劳务收入为含税的;
(8)出口货物转内销的时候,销售额是含税的。
2.对于含税不含税的混淆,有没有例子?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这是题目中最常见的表达方式。
【例2-17】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10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①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地价、税款分别为23万元、3.91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发票)3万元;
②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8万元、1.36万元; ③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42万元,同时按规定缴纳了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2.1万元; ④销售产品一批,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 ⑤将本月外购20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工程使用; ⑥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5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和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答案】当期销售项税额=42×17%=7.14(万元)。(其他步骤略) 【解析】此题是2000年考试真题,根据题干④给出的条件“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可以得知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42万元,所以直接乘以税率17%就可以得出销项税额。
(2)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销售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例2-18】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解析】本题是1999年考试真题,要求计算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也就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换我们所述的公式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则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25080+3000)÷(1+17%)=240000(元)。 (3)组成计税价格为不含税销售额。无论是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或者是非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按照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就是“计税价格”,也就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切记不可以再对组成计税价格进行价税分离。
【例2-19】某轧钢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委托某钢窗厂加工一批钢窗用于职工宿舍楼的建设,委托加工钢材成本为5000元,支付加工费为3000元,随同加工费支付的进项税额为510元,则该项业务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5000+3000)×(1+10%)=8800 销项税额=8800×17%=1496(元) 【解析】将委托加工收回的钢窗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由于轧钢厂无同类钢窗的销售价格,所以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钢窗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所以成本利润率应为10%。得出的组成计税价格直接乘以钢窗的适用税率17%就是销项税额。 (4)商店零售价为含税销售额。 【例2-20】某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批发销售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60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8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0万元。则该月该化工企业销项税额是多少? 【答案】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2340/(1+17%)]×17%=1360(万元)。【解析】本题是自2000年考试真题中摘录的部分内容,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零售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含税销售收入。 (5)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时的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例2-21】税务机关在对某出口企业出口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一批fob价折合117万元人民币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超期90日一直未对退税部门做申报退税,该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1%,出口当月已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外销成本。该项视同内销业务应补缴多少增值税?【答案】该企业应向征税部门申报销项税为=117÷(1+17%)×17%=17(万元)将已列入成本的征退税率之差转入进项=117×(17%-11%)=7.02(万元)该项视同内销业务应补缴增值税=17-7.02=9.98(万元)【解析】关于出口货物视为内销的时候,出口离岸价是否含税的问题是考生比较难以理解的。解决的方法是明确“免税”的环节,明确是对谁免的税,一般货物出口时是免征增值税,免征的是销售方从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购货方不会因为销售方是否免税而改变所支付的货款),出口离岸价117万元本身是含着购货方支付的税额的,当国家对这部分税额免征的时候,纳税人可全部将117万元作为销售收入。当117万元不符合免税条件而需征税的时候,只需将117万元价税分离,计算其中包括的“税额”,即117÷(1+17%)×17%=17(万元)。 (6)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法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此时提供的非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为含税收入,计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销售额)。【例2-22】某建材商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建材和电缆销售,营业执照上注明还兼营电缆安装业务。2008年5月份该商店销售建材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销售电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其中8万元电缆在销售的同时给客户安装,另外又收取安装费共5.85万元,并且单独记账核算。则该商店当月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多少?【答案】销售额=20+10+5.85÷(1+17%)=35(万元)。【解析】安装业务本身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本题中的安装业务发生在销售电缆的同时,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应一并缴纳增值税,提供非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5.85万元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7)查出的隐瞒收入由于没有计税,所以属于含税销售额。【例2-23】某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一批货物未进行账务处理,隐匿销售收入234万元,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依法给予补税并罚款的处理。假设该货物适用税率为17%,商店在购进该批货物的时候,负担了增值税,但为了逃避纳税没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针对该项业务,商店应补增值税为多少?【答案】应补增值税=234÷(1+17%)×17%=34(万元)。【解析】隐藏销售收入包括没有进行账务处理的收入、挂在往来账户的收入等,因为纳税人将收入隐藏了,没有进行相应的流转税的处理,所以该收入为含税收入。(8)销售旧货取得的收入一般为含税收入。例题略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的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5篇】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税务总局再次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取消研发费用归集表填报!会计再不学习,又落下了。
此公告文件内容重点先看:
1、税局发布的此《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2、公告内容主要是这三点:一修、二优、三取消。
一修: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等7张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张表单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优:为进一步优化填报口径,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中个别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完善。
三取消:取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顺便还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又改了!会计人该重新学习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9日
二,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税交易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五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年底汇算清缴必知22条年度新政策
一、
小规模10万元免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
企业所得税最低5%税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放宽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四、
小规模六税两附加减按5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
国内车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了
4月1日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计算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六、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精简了
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七、
购进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了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来了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九、
全面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十、
4月1日起增值税率降率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十一、
500万以下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十二、
小微企业银行借款免征印花税
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三、
符合条件企业免征残保金
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四、
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仍可转小规模
今年底之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仍可以继续选择转为小规模!前提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条件: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十五、
小规模自开专票扩大至8个行业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十六、
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
自2023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3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
十七、
10月1日起,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明确了!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
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十八、
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又改了!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现行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较大的修订。
变化: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了!在原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是合并的,现今拆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意味着新政策以后披露的财务报表要拆分成这三个科目披露。
2、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也拆分了!通知指出,原资产负债表中“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将拆分成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3、新增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多个行项目!根据新租赁准则和新金融准则等规定,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十九、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二十、
国税总局宣布:资料不齐的也可直接注销,7月1号开始施行
二十一、
车辆购置税法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税率为10%!
二十二、
2023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能自开专票了
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nd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计提增值税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分录大全
1、注册资金交存验资户 借:银行存款----验资户 贷:实收资本
2、由验资户转入基本户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银行存款----验资户
3、取备用金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4、签定租房合同,交租金。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5、购置电脑、办公家俱等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6、购置笔、纸袋等办公用品。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
7、支付与销售有关和各项费用。借:营业费用 贷:现金(银存)
8、预存税款 借:银行存款----纳税户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9、采购商品,增值税直接记入产品成本中。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10、因汇款而产生的费用,及购支票等工本费。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11、发生销售收入,款项收回。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发票金额/(1+4%)*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2、月未预提本月工资、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工资 营业费用----工 贷:应付工资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营业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福利费工资总额
13、本月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14、计提本月应负担的折旧费。(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本月不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15、本月应摊销的房屋租金。借:管理费用---租金 贷:长期待摊费用
16、计算本月应交的税金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贷:应交税金----城市建设维护税
其它应交款----教育税附加
17、交纳本年印花税。(购销合同0.03%;借款合同0.005%;
财产租赁合同、仓库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0.1%;
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记载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0.05%;
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每本5元)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纳税户
18、计算本月应交所得税(为每季度交一次)。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超标的费用)*33%
19、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20、结转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第7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
10月季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抄报税顺序实操
10月大征期内放了7天长假,因此纳税征期截止时间延长至10月26日。
总体纳税申报流程是:抄报税—纳税申报—反写监控
企业在纳税申报截止时间之前,不管上月有没有开具过发票,或者有没有购买过发票,都是要在报税系统中进行抄报反写工作处理的。抄报反写成功后,系统就会显示开票截止日期更新到11月15日。接着我们做增值税纳税申报处理,最后才是反写监控!
一、税务ukey版抄报税流程
1、一般纳税人抄报方法
2、小规模纳税人抄报方法
二、金税盘抄报税办法
1、金税盘一般纳税人抄报方法
2、金税盘小规模纳税人抄报方法
三、金税盘v3.0版本抄报税方法
四、小规模纳税人10月季报填写变化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顺序说明
2、小规模纳税人10月季报申报表填写变化
篇幅限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变化,在此不详细展示了。10月征期里有什么纳税申报疑问的,可以在下方留言讨论哦!
【第8篇】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2023年签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收取10%定金,共计98万。公司拿到定金后,会计没有交增值税。被税务发现。
税务认为,拿到10%定金后,没有立即缴纳增值税,而三个月后推迟缴纳,所以要加收滞纳金,他们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说:他们是建筑工程公司,不受这个文件约束。(房地产和建筑工程公司应该依据的是财税2023年的36号文)。
暂行条例中提及了“劳务”但没有提及“服务”
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是13%)
2023年文件中才有了服务的字眼。(此时是6%或9%)
现在出现了问题:
1…定金等于预收款吗?
财税2023年36号文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款项或收取款项凭证的当天,合同上写明预收款日期,但只有开工以后算发生应税行为,所以公司会计说不用缴。
答:不对。
财税2023年58号文规定:你可以不交增值税,但必须要预交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取得预收款的,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需要预缴)
(多问一句:如果扣除分包,同一客户的劳务费能不能扣除设备和材料的款项?
答:这叫打包支出,都可以扣除。
不同项目不可以,不同客户也不可以)
2…没有按期预缴增值税,税务局能收滞纳金吗?
答:不可以。
【第9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并公布一系列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配套措施,明确了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规定、征管规定及具体的执行口径。
自2023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工作,本次增值税实质性减税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和进口货物税率下调、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等内容。为适应新的减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称1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以下将结合申报表的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改革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案例分析
填写案例1
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
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适用9%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4a栏调整为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调整为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
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1.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5
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6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7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8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某企业2023年5月1日成立,自2023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23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该企业2023年8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23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23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23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60000+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23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9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23年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6000=-1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0
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00元,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100000元,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00000元;该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23年10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80%,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月批准并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企业于2023年10月30日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第(六)项,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于2023年10月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因此纳税人应在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退还的留抵税额288000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的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1
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第10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率为3%,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另有规定的有:
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个人出租住房除外),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 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 或以2023年4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 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7、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 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11篇】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可自行选择通过此功能自行确认数据,并通过系统引导完成纳税申报
操作说明
1、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选择【按期申报】-【增值税(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点击对应【填写申报表】按钮
3、进入申报表后,系统弹出纳税人在申报期内所开具发票数据的汇总信息(关闭界面后,可点击【发票数据汇总】按钮再次弹出),点击【导入申报表】,弹出提示信息,点击【进入申报表】
4、进入申报表,系统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按1%征收提示信息
5、点击【确定】按钮,发票开具数据带入申报表对应栏次,自动填写2%减征税额,系统自动按1%计征增值税税额
6、系统自动填写减免明细表,(1)“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税率征收增值税……2023年第13号”减免事项,(2)本期发生额及其抵减税额
7、以上数据无需纳税人填写,均为系统自动完成,纳税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未开票数据)修改申报表,纳税人确认申报数据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 “您确定提交申报表吗?”,如需修改则点击【取消】返回申报表,点击【确定】,申报提交
8、申报成功后,系统弹出增值税申报税额,提醒按期缴纳税款。
9、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跳转“附加税(费)申报”界面,并自动带出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点击【申报】按钮
10、系统申报成功后,弹出申报成功回执页,若纳税人存在文化事业建设费认定,系统会自动弹出提示进入文化事业费申报,继续进行文化事业费申报。
【第12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全额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以旅游业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1日以后提供旅游服务的,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将本期取得的含税收入(总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填写对应的项目及栏次)“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中进行纳税申报。
将本期取得的且在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填写对应的项目及栏次)“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扣除金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开具普通发票的收入总额计算得出不含税收入及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6%税率”(项目所对应的税率)填写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将扣除项目金额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将开具普通发票“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填入“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中,然后根据对应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出“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并填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将差额扣除前的按税率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
差额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将本期取得的且在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填写对应的项目及栏次)“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扣除金额”“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进行纳税申报。
将扣除项目金额同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6%税率”(项目所对应的税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中进行纳税申报。
通过系统差额征税的功能开具的发票,通过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不含税金额应为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销项税额,税率用***代替。该差额开票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与税额之间不存在税率的勾稽关系,因此应通过本月“合计销售额”与“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未开具发票销售额”金额的差去计算得出本期应填写的“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与“销项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6%税率”(项目所对应的税率)销项税额=开具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销售额=开具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销项税额,然后核对一下“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和“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进项纳税申报。
【第13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于5月1日正式启用。目前正值5月申报期,企业申报纳税需使用新版增值税申报表,下面这张图将告诉你新版申报表有哪些变化,赶紧收藏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4篇】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发票
问:
新办一般纳税人最多可以申请多少张增值税纸质发票,各个地方会有不同的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注: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5篇】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公告出台,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那么出口企业增值税申报是否有变化,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营改增服务企业应如何正确填写?今天贸税帮给大家梳理一下有关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要求,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申报的填写规则,从而不影响出口退税的办理。
第一个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生产企业:
第16栏: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该栏填写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
外贸企业:
第18栏: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该栏填写所有内销免税货物劳务的收入,以及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
营改增服务企业:
第17栏: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19栏: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17栏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也就是自行提供服务的收入;第19栏填写所有内销免税服务的收入、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也就是外购服务转售的收入,涉及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可参见财税【2016】36号附件四)
第二个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生产企业:
第18栏: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对于存在征退税差的生产企业,在计算退税额时,会出现“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结果填写在第18栏,将该笔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同时如果生产过程中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还涉及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
第11栏: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栏填写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税额,该栏数据有监控,只有开具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才可以填写申报抵扣。
第26栏: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第28栏: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外贸企业纯出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处,不得参与计算抵扣。千万注意不要填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处,否则会出现“一票两用”的核查风险。据了解,即使填写错误后将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省市仍无法顺利办理出口退税,特提醒广大外贸企业注意!
还有一点,正常来说,外贸企业每退一笔税款,待抵扣进项税额中应相应减少,但实际中很多地方出口退税涉及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征税部门不管,退税部门也不怎么看,总之,别抵扣就好。
第三个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生产企业:
第7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15栏: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申报表附表一第16栏填写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会带到主表第7栏中。同时退税机关上个月审批完毕的出口退税额,应填写在第15栏内,该栏数据会冲减期末留底,不再重复参与计算出口退税额。
外贸企业:
第8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第9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第10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申报表附表一第18栏填写的所有内销免税货物劳务的收入,以及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按照货物和劳务分别对应主表第9栏、第10栏数据,汇总后计入第8栏中。
营改增服务企业:
第7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8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第15栏: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申报表附表一第17栏填写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同样会带到主表第7栏中,与生产企业免抵退出口销售额进行汇总。第15栏填写要求与生产企业相同。同时申报表附表一第19栏填写的所有内销免税服务的收入、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直接计入主表第8栏汇总中,而不再其中第9栏(货物)、第10栏(劳务)中体现。
还有一个表,别忘了--《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8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第9栏:填写营改增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此表应根据《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应到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未经备案无法选择免税代码及名称。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备案,分别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不在此表中体现。
外贸企业、营改增服务企业:
第7栏合计应与申报表附表一第18、19栏合计数一致,包括所有内销免税货物、劳务、服务的收入、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
第8栏填写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
第9栏填写跨境服务免税收入和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
【第16篇】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一般账务处理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受应税劳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企业从事提供应税服务的业务, 2023年6月15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栏5000元,“税率”栏为“11%”,“税额”栏550元,款已付;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0
贷:银行存款 5550
(二)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目前,海关进口缴款书采用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方法)
例2-1:假设a企业2023年5月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缴款书一份,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元。当月提交比对系统,则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
(三)辅导期纳税人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受应税劳务,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实施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例2-2:假设a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则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 5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550
贷:银行存款 5550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50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不得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50
贷:营业费用 -550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终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3:2023年9月16日,a企业取得某项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五)视同销售业务。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从事工艺设计的a公司无偿为b生产企业设计工艺流程,该设计服务的市场计税价格为50000元,该批设计服务人工成本为3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视同销售计算的税额=50000*6%=3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
应付职工薪酬 30000
(六)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营业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
1.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等科目;按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科目。
3.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七)发生《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情况,以及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例7: b公司,2023年9月5日盘点库存发现,由于管理不善,某产品盘亏10件,经查属于被盗。该产品账面成本30万元,其中耗用原材料成本20万元。责令管理人员赔偿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a公司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1.发现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34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0
2.责任认定后取得保险款和责任赔偿: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1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50000
3.批准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8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84000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例9:假设a企业下设一个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与该企业统一核算,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2023年8月31日,本月取得出租车收入50万元(含税销售额)。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85436.89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4563.11
(十)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但若出售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其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注:此时会计处理和申报填写有差异,申报要按政策规定先在申报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3%计算的税额,再计算出1%税额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例10:a企业,2023年12月出售于2023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未抵扣设备进项税额),该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2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3.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计算出应交增值税元:
120000/(1+3%)*2%=2330.1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30.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330.1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32330.1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330.1
(十)月份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1(不存在已交税额的情况下)
1.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期末贷方余额20万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下月征收期内缴纳税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额-未交增值税 20
贷: 银行存款 20
2.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10万元,期末借方余额为10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不需要进行业务处理。
例12:(存在已交税金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000万元)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时:税额=1000*5%=50(万元)
借: 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 50
贷: 银行存款 50
1.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1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贷方余额为80万元(80=150-20-50),说明该企业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万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0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80
11月申报后缴税的会计处理:
借 应缴税额-未交增值税 80
贷:银行存款 80
2.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为20万元(-20=50-20-50),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0
3.假设10月,该企业销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则此时“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20万元(-120=10-80-50),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5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50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此时能够转回的只有本期已交税额50万元,借方与贷方的差额70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十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一般不存在贷方余额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例13:假设c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10000,本期“已交税金”科目无发生额,则企业不需要作的会计分录,其借方的余额作为下期期初的进项税处理即可。
(十二)一般纳税人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例14-1:假定a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5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0000
(十三)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这种税收优惠和政策都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即: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正常计算销项税额;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予以抵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的定义可知: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14-2:某企业当期“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为20万元,当月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为10万元。
则当月计提应收的即征即退增值税(10万元)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1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0
次月申报期内缴纳增值税(20万元)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 20
收到增值税返还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 10
贷: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10
(十四)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
1.分公司、子公司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的在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初,分、子公司要将上月各自销售额(或营业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通过传递单传至总部。
2.公司总部收到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传递单后,按照传递单上注明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等科目;将全部收入汇总后计算销项税额,减除汇总的全部进项税额后形成总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再将各分公司、子公司汇总的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已交税金予以扣减后,形成总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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