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申报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申报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申报表
2023年的最新小规模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专票或普票都按1%开票,30万包含普票、专票、未开票收入。
季度超过30万,全部按1%征税;季度不超过30万,专票部分1%征税,普票减免。
1、季度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没有专票
将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到主表10或11行。
注意:企业填在10栏次,如果是个体户则填在11栏次;系统会自动按3%征收率计算免税额,这里我们会发现票面税额和申报表17栏自动生成的免税额有差异,这个差异不用理会。这里是自动按照3%生成的免税额,发票是1%的税额,做账直接按1%,和申报表的差异不用管。
2、季度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但开专票(专票按照1%优惠政策开具的减免2%,专票按3%开具不享受1%政策)
申报方法:如有普票将季度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10或11行,将第1、2行填写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数据。
注意:企业填在10栏次,如果是个体户则填在11栏次;系统会自动按3%征收率计算免税额
将享受1%政策当季所有专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2%(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主表1行×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对应的减征额填写到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
3、季度不含税销售额普票超过30万,没有专票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征收率由3%减按1%征收
不含税销售额=1、2、3月含税销售额÷1.01
报表填写: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主表第1、第3栏。
计算公式:减征额=第1行×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对应的减征额填写到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方法:对应减征部分: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季度不含税销售额的2%(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季度含税销售额÷1.01×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 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免税代码选择:0001011608丨sxa03190112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季度普票+专票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专票、普票税率按1%开具享受减免政策,专票按3%开具不享受政策)
专票填2栏、普票填3栏。1栏=2+3合计
将享受1%政策当季所有专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2%(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主表1行×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对应的减征额填写到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
【第2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期限
【企业提问】
目前,企业面临改制重组,请问企业改制重组是否有政策支持?如何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图源 视觉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惠企政策指南》,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受惠对象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二、办理流程
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 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的申报即可享受;涉及土地增值税可予免征的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收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税备 案,在符合减免税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资料】契税减免需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改制前后 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土地增值税减免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办理网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三、咨询方式
纳税咨询电话:12366
注:贵阳融媒问政主页已开通留言反映功能,网友可点击贵阳融媒问政头像进入主页,点击主页下方菜单栏“我要问政-反映问题”即可。如图所示:
来源:贵阳融媒问政平台
记者:杜立
责任编辑:冉雨生
统筹:杜立
编审:刘昶 陈颖
【第3篇】增值税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增值税税种核算时,会碰到以下几个概念:零税率、免税、免征、减征等概念,往往容易混淆这些概念。
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不等于免税,零税率产品目前是增值税税种中最优惠的概念。
零税率不仅仅是指销售环节免税,而且进货环节包含的进项税还给予退回。这个概念基本上就是指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和服务时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而且,只有一般纳税人企业才能充分享受零税率的福利。
零税率会计核算系一个专门的话题,牵涉贸易性进出口企业以及生产性进出口企业,受本文篇幅所限,不做深入讲解。
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
比如这次疫情期间,为减轻疫灾对纳税人带来的损失,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临时性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税如何开票、纳税申报,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小编给你举个案例你就明白了。
一公司是从事医疗服务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口腔治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主营业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并于2023年3月办理了优惠备案。
发票开具过程中,以金税盘为例,在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税率栏“自动跳转为“免税”,示例如下:
实际开出的发票,示例如下(注意“税率”栏不是“0%”):
免税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开出的带税率的普通发票,也可以享受免税;如果申报比对不符,由税务部门解除异常。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其他)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意,免税行为是不需要计算销项税的。
当然,也有说法是需要先进行价税分离,计提销项税,后通过减免税额抵消。
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实践中会计核算有争议。
纳税申报,公司当月营业收入487889.84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3917.10元,未开票收入363972.74元」具体申报如下:
第一步,b06附表1首先填列第19栏,免税不能抵扣,不用填写b07附表2,如果取得了专票且认证了,需同时填写b07的抵扣和转出栏次。
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在开具其他发票栏,没有开具发票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这里也需要申报,哪怕是免税也需要如实填写,填写在未开具发票栏次。
第二步,其次填写b4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在序号2下双击添加增值税优惠政策,与备案信息一致,接着在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中填写487889.84元,如下图。
第三步,最后返回主表b05,在b06和b44中填写的数字会自动带入b05,核对数据是否准确。
确认无误后,点击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就完成了。如果你公司全部都是免税业务,那说实话,申报很简单的。
增值税免税规定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对于优惠内容税法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实务中由于一些纳税人对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全面导致做出错误的税务处理,从而引发涉税风险。
主要风险就是核算不清,导致免税业务核算混乱,其次对于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进项税未及时转出或者转出不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增值税免征
增值税免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但因为销售额符合国家免征额度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此类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政策优惠,但发票开具时,要注明税率。最典型的就是小微企业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政策。
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公司1月开票51500,不含税收入为51500/1.03=50000,没有其他未开票收入。
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2月开票20600,不含税收入20600/1.03=20000,没有其他未开票收入。
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3月开票10300,不含税收入10300/1.03=10000,没有其他未开票收入。
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4月申报增值税,1-3月累计销售额50000+20000+10000=80000,按季度申报小于30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400
贷:营业外收入 2400
增值税减征
增值税减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而少征,具体或者是先征后返,或者是直接减征,会计处理跟增值税免征基本一样,当然,应交税费的会计科目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略有不同。
直接减征
例如:企业处理未曾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可以享受减按2%征收的优惠政策。
一公司处置的叉车原值10万,累计折旧9.5万,处置变卖收入0.2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一张含税价200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3%。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写申报表
1、填写附表一,按照开具的金额和税额填写附表一,由于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到开具其他发票第11栏。
2、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这里的减税性质名称选择的是财税[2014]57号,抵减税额为19.42,3%征收率减按2%征收,享受的减征额为
(2000/1.03)*0.01=19.42
3、填写主表,将19.42同时填写入主表的第23行。
账务处理,企业因出售、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借:累计折旧 95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第二,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41.75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8.25
第三、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借:资产处置损益 3058.25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8.25
第四、减免税部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9.42
贷:其他收益 19.42
第五、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8.83
贷:银行存款38.83
38.83=2000/1.03*0.02,实际就是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政策依据: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或营业外支出。
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
公司是一家软件技术开发的企业,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公司两款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23年2月,公司销售情况如下,两款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分别为157158.08、18793.10,其他销售额为1024.14。
我们知道,按照财税[2011]100号政策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是用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得出。
而这里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是不包括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只有软件部分可以即征即退。
对于公司2月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分别如下
所以,在填写2月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我们就根据销售情况,分别填写一般计税和即征即退的部分,分别列示。
先填写附表一,因为是2月份的销售,所以这里还是16%的申报表格式,我们把总的销售额填写上,即征即退在附表一是其中项目,所以讲嵌入式软件部分的销售额和税额填写到即征即退栏次去。也就是下图中的第6行。
附表1填写完成后,主表会自动讲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销项税分别列示。如图
然后我们再看进项税,进项税附表二是不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的,虽然不分,但是我们在日常核算中需要清楚的知道那些是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那些是一般项目的进项税,虽然附表二是全部填写在一起,但是主表上我们需要分开填列,只有这样才能单独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公司2月当期共取得685.79的进项税,其中属于即征即退项目的35.79,其他项目650。
附表二填写的时候,只能将全部的进项税填写在一起
而在填写主表时候,我们需要手工讲两部分分开填写。
最后,我们就可以分别算出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的应纳税额。
实际当期上交税金就是把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的相加上交。
那么我们在计算退税额时候就只能采用即征即退栏目的数据。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所以,公司2月可以退税8879.44。
其实即征即退的核心就在于纳税人需要准确的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项税、进项,应纳税额,正常填写申报表申报后,然后再计算应退税额,进项申请退税。
销售部分划分还是相对容易,我们可以分开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而进项部分,能够区分当然最好,如果不能区分,我们可以采取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做账这块,日常核算我们正常记账即可,可以增加辅助项目,从核算上就把即征即退的项目分开。
然后实际发生退税,根据政策计提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退税 8879.44
贷:其他收益 8879.44
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8879.44
贷: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退税 8879.44
【第4篇】小规模免税企业增值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后的开票和申报操作实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里要关注几个要点:
1、免征增值税的期限是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受月销售额15万(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45万)限制,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享受免征。
3、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果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能享受免税。
一、发票怎么填开
1、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要选择“免税”,税额栏显示为“***”,税率不能直接选“0税率”,填开后发票票面如下图所示:
税率栏如何自动显示“免税”:
a、税务ukey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定,在“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中购选“是否使用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类型选“免税”,税率选“0%”,税率类型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b、百旺税控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增值税类商品编码“,进入赋码页面,税率选”0%”,政策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c、航天金税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商品编码”,点“增加”或“修改”,税率选择“免税”,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选择“免税”。
2、如果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以前开的发票如何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原来开具的1%就开1%的红字发票,原来开具的3%的就开3%的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申报表怎么填写
1、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报)相关栏次。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三、写在最后
1、依法纳税是义务,免税是国家给的政策红利,不能虚开发票。
2、连续12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四个季度)销售额超500万,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5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详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第6篇】小微企业增值税3万元免税
老板,您这公司成立之后得定期维护,记账报税啊…
记啥账?报啥税?少忽悠我,小企业不是月收入3万以内都可以免税的吗?
这…老板您就算能享受免税政策,这不记账,不申报,咋证明你月收入3万以内呢?
都不用交税了,还报什么报?报税有意义吗?
不得不说,这位老板还是了解一些财税政策的,知道“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月收入3万元以下可以免税”,但这种说法实在是不准确,真正的政策要求又是什么?今天创客菌来跟各位老板说说。
税务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深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本数,下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就是最近常说的“月入三万免税”政策了(准确的说,是季入9万免增值税)。
不过要注意一点,虽然文件中说的是“免征”二字,不过这可不是“免征额”的意思,而是“起征点”的意思。
下面创客菌插入一段关于“起征点”与“免征额”的科普: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免征额”这个概念,“免征”的对象是额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施行的就是“免征额”制度。比如工资个税免征额是3500元。收入正好是3500或者不足3500,直接免征。如果收入是3,501元,则要把收入分为两个部分,3,500元和1元。对其中3,500的部分“免征”,1元的部分征税。
起征点的好处是所有纳税人都能受益。
不过,很遗憾,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采用的是“起征点”,而并非“免征额”。
文件中说的是,对“3万元(按季征收是9万)以下的纳税人”免征,因此免征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如果不符合条件,比如3万以上(按季9万以上),那么所有的部分都要征税,不存在一部分免征,只对超出部分征税的情况。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很多公司的开票额到了起征点附近,就作废,到次月再重开…
啊?还可以有这种操作?
不行!这样很容易就进入税局的重点监控了!
此外,有几点创客菌要特别提醒:
1、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这三个附加税费是根据增值税附征的,所以,当你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时候,附加的自然也不用缴纳了。
2、作为一个企业,你不是只需要缴增值税就可以了,而是还有其他诸多税种要申报,缴纳。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等,跟这些税种和“起征点”一点关系没有,所以该报还得报,该缴都得缴。
对于企业要缴哪些税不清楚的,看这一篇:18个税种一次说清楚:其实你要报的也就那几种!
3、上面提到的免税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论你是个体户还是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那这些免税政策,和你一点儿关系也没有~
4、最后一点最重要:不记账不报税的话,这些优惠政策都只是空谈!只有按时申报,才能享受免征优惠,否则税务逾期,不管你理论上该不该缴税,罚金肯定都少不了!
【第7篇】增值税免税是什么意思
问题:我司是一家批发零售种子、种苗的公司,我想咨询一下,我司要销售外购的种苗(即非自产自销的种苗),我司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即我们销售种苗时是用0税率的销项增值税。对吗?
我司的判定我们免税的参考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若是属于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而不是按0税率开票。
从上述答复来看,该单位销售外购的种苗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这一判断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零税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零税率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免税是指某个生产环节不计算缴纳增值税,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第8篇】增值税减免税政策202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第9篇】境外业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1. 增值税
1.1.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二)
1.1.1.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1.1.1. 出口退(免)税的两类办法
1.1.1.1.1. 免抵退税
1.1.1.1.1.1. 适用企业
1.1.1.1.1.1.1. 生产企业、部分“营改增”企业
1.1.1.1.1.2. 适用具体情况
1.1.1.1.1.2.1.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财税有关文件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服务。
1.1.1.1.1.3. 基本政策规定
1.1.1.1.1.3.1.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1.1.1.2. 免退税
1.1.1.1.2.1. 适用企业
1.1.1.1.2.1.1.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部分“营改增”企业
1.1.1.1.2.2. 适用具体情况
1.1.1.1.2.2.1.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服务。
1.1.1.1.2.3. 基本政策规定
1.1.1.1.2.3.1.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1.1.1.1.3.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1.1.1.4. 【归纳】
1.1.1.1.4.1.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零税率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1.1.1.1.4.1.1. 生产、外贸、其他出口企业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1.1.1.1.4.1.1.1.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免税政策
1.1.1.1.4.1.2. 外贸、其他出口企业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出口
1.1.1.1.4.1.2.1.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免退税政策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免税政策
1.1.1.2.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1.1.2.1.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1.1.1.2.2.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增值税—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二)
【第10篇】增值税免税
2023年,关于增值税的政策很多,其变化也是比较频繁。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又出了一个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明确: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存量留抵税额申请退还的时间,由原来的10月调整到6月。
同时还进一步明确,如果纳税人愿意,在2023年6月30日前,对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进行集中退还。
这是继原来将中型企业申请时间调整到6月之后的,又一重要动作。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好事,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缓解紧张的现金流。
同时,我们给大家总结了最新的留抵退税时间表,供大家参考:
关于留抵退税相关的知识讲解,我们在之前的文章有所提及,在这里不做赘述,感兴趣的可以看下:全部退还!国家明确:6月30日前完成!企业收到退税,如何处理?
另外,留抵退税虽是好政策,但是莫要动歪心思,税务局方面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现在是严打(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并且已经公开曝光很多案例:注意!异常放弃留抵退税,税务局将重点关注!这6种行为,严查!
除了留抵退税之外,2023年税务局还发布了多个增值税相关的新政策,我们接下来给大家简单盘点一下:
1、6%→免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2023年5月-12月,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注: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 印发)执行。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2023年4月-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增值税。这个前面已经介绍多次,不多做赘述:增值税3%→免税!怎么开票?怎么申报?一次性给大家说明白!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2023年全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用交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主要包括:
11号文件还明确了,2023年全年继续执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详见下图:
另外,11号文件同时明确:对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这个跟大多数企业关系不大,不赘述。
4、最后还有个缓税的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其中包括增值税。具体政策详情,可以参照下表:
【第11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增值税申报表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既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该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呢?
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最新政策的解读,让大家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税务规划及税收核算的相关工作~
【第12篇】军品增值税免税新规定
目前我国对军品生产实行增值税减免,但现行政策存在不足,优惠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粗略估算2023年增值税退税金额占归母净利比重仅4.3%,增值税退税对当期业绩影响有限。近期军工板块出现回调,我们认为短期调整主要系资金行为而非基本面原因。如今军工行业投资逻辑已转向“基本面驱动”,在行业基本面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短期调整反而会更快带来配置窗口与更大收益空间。建议优先配置处于长赛道且估值合理的标的。
▍现行军品增值税减免政策存在不足,优惠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对在免税清单中的纳税人自产军品实行增值税减免。军品免征增值税的核心与关键是合同清单制,合同清单是免税申报的重要依据。免税合同清单审批程序仍较为繁琐,故很多企业选择正常缴税,待取得免税清单后再申请退税。军品增值税减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防现代化及军队现代化进程,但仍存在纳税不均、免税流程繁琐等问题,军品税收优惠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可采用即征即退、较低税率等调动军工企业积极性。
▍2023年增值税退税仅占归母净利4.3%,退税对当期业绩影响有限。从计税方式上讲,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与企业表内成本及利润无关。从退税占归母净利比例上讲,经我们粗略估算,2023年18家军工企业增值税退税金额仅占归母净利的4.3%,占营业收入的0.3%。2018-2023年上述退税金额占归母净利及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0.3%、5.4%/0.3%,占比总体稳定在较低水平,退税对当期归母净利影响有限。
▍短期调整不改长期逻辑,调整或会更快带来配置窗口。2023年12月初至今,军工板块下跌7.43%,近3个交易日下跌6.77%,同新能源、电子等热门板块走势基本一致。同时结合上述分析,军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业绩影响有限,故我们认为调整非基本面原因,或受短期资金行为影响较大。军工行业近两年投资逻辑已经从前期的“主题投资”转向“基本面驱动”为主导,故在行业基本面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短期资金面调整反而会更快的带来配置窗口。从个股角度看,多数核心标2023年pe在30-40倍,而2022-2023年预期归母净利复合增速将达40%-50%,故短期调整或将带来更大的收益空间。
▍风险因素:军民融合政策支持低于预期;军工领域国企改革进度慢于预期等。
【第13篇】农产品增值税免税备案
“教一下我就学会了。手机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操作简单又快,在家里就可以直接办理,省去来回的折腾和时间。”近日,来自三亚市天涯区妙林村的农户黎灵机在税务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通过手机开具了一张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他说,以往在税务局窗口现场办理,来回路程花时间不说,还要带上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手续较为繁琐。
据悉,从1月22日起,三亚市税务局以天涯区为试点片区,试点推广网上代开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模块。此举,是为顺应海南自贸港建设新需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构建数字农业体系,推进社会共治税收模式建立,促进三亚现代化农业发展,发挥发票的商事凭证作用,解决农民来回跑开发票等问题。
“此次试点工作,我局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app上新增代开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模块,用户注册的时候只需填上纳税人的本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姓名、出生年月日即可。”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一级行政执法员杨晨介绍,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前,可根据实际交易,在模块上填写购买方信息和销售方的信息,就可代开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据了解,该模块开出的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均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网上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更快捷、远程交付更便利、社会效益更显著。此外,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及时掌握发票开具的情况。从下载app填写个人信息,再到收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共用时不到半个小时。
此次新推出的代开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模块,是基于农业农村部门采集的农户数据、发改部门采集的价格信息,形成农户信息库,目前在天涯区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产品种植且已登记在农户信息库的农户个人,可直接通过该模块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称,此次试点工作以打通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壁垒为主基调,充分发挥发票的商事凭证作用促进农产品的交易达成,解决了广大农民来回跑的耗时、费力等问题,实现了税收业务简化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实现线上办理自动监管,实现助农兴农的目标,形成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税收政策新格局。
来源:三亚日报
【第14篇】土地增值税免税
关于瑞立诺
创办15年 瑞立诺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提供涉税服务,行业涉及房地产,互联网 ,金融 , 影视,高新科技,新能源等多个领域.
一、做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对房地产的重要性
近些年,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房地产企业的规模和增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在房地产企业九大税种中,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最重要的一种税种。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至60%的四级超累进税率,计算复杂以及计算周期长,由于这一状况,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的炒地、行为,能更好的是房地产企业得到良性发展,房地产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人,在土地开发和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在税收方面,尤其要提前筹划土地增值税,合理定价。开发更多刚性需求的普通标准住宅,合理的价格,才有可能能做到免交土地增值税,降低税负,增加收益。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01
巧妙合理的运用税收政策
(1)运用普通住宅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土地增值税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土地增值税适合4级超累进税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创造条件,普通标准住宅 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 按规定计税。为确保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最大化。另外,在已经确定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测算,通过合理的成本计算或分摊,是否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将部分开发成本分配到普通住宅。只要在普通住宅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掌握并运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筹划。土地增值税采取先缴后清的方式。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学会在征收额和清算后应缴纳的税额之间找到平衡点。当企业在开展预缴业务过程中,如果出现应缴增值税税额低于清算过程中纳税数额的情况,企业可以推迟清算时间;如果增值税应缴数额高于清算过程中的应缴税额,则应当提前清算。通过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清算时间,可以为企业税务会计人员提供操作规范,并确保企业投资利润最大化,当热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反复测算出全部数据和评估方案,以保证方案的可靠性和保证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同时,房地产公司在计算税收成本时需要最完整,并要求其成本结算完全完成,并获得所有发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计算和扣除的完整性,有效地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02
通过费用的转移来筹划
根据目前的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开发项目的间接费用不能严格划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种难以区分的交叉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成本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空间。在相应的会计核算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将这些难以区分的费用列入项目开发的支出成本当中。
例如,某些费用可以通过集团或者项目公司,作为咨询服务费分配到各个项目上,以增加项目所需的开发成本。对于转移费用,必须有依据,合理合法合规。不能只是为了可以实现减税和虚假增加开发成本的目的,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03
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资金进行筹划
根据法律规定,在计算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扣除资金时,对于不能提供相关有效凭证的项目,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凭证予以扣除。并专门制定了房地产行业的预期提取费用。除特别规定外,不得扣除。
因此,房地产行业需要了解,在消费者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必须提高公共设备的质量,提高商品房的规格,改善商品房环境,合理利用成本效果,加强扣除项目资金的数量。此外,还应特别注意从房地产行业获得的建筑安装发票。如果建筑服务所发生的县、镇的名称和项目名称没有特别标记,则应注意发票的备注栏。不得纳入扣除土地增值税的项目资金。
此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如果没有办法及时获得有效合法的凭证,纳税人可能会面临可扣除的风险,也就是说,他们将需要相应地缴纳更多的税款,这是一个有效的基础,在未来获得及时的成本和费用。根据目前的文件,也很难在第二次清算中扣除相关土地增值税。
因此,如果有大量的清算,没有真正支付成本或已经支付但未能获得合法发票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尽快解决,同时试图获得提前发票,以确保相关税务机构显示清算和交换建议,这样项目的成本可以得到足够的扣除。
04
利用代建 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进行筹划
(1)代建
税法中对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征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代建业务在税务上认定时,需要同时严格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
(4)事先与委托方签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5)施工企业将发票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
(2)合作建房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一块土地,拟与a公司合作建造写
字楼,资金由a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自用,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降低了房地产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将来再做处置时可以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05
关于拆迁补偿的筹划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房地产行业很有可能接触到拆迁补偿问题。拆迁补偿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就地安置回迁户,第二种是异地安置回迁户,第三种是向拆迁户支付相应的货币补偿,让拆迁户自行安排安置用地。
对于那些用房产补偿拆迁户的人,补偿房屋应当按照市场报价计算。同时,还需要将资金计入拆迁补偿费的开发成本。在计算和估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必须将拆迁补偿费用作为开发成本,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房地产业记入百分之二十扣除的基本数额。。
拆迁补偿费用应重点关注拆迁补偿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合同,签收花名册,是否一致,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五大税筹方法,每个方法,都要做到有理有据,如果您有哪方面的困惑,欢迎咨询瑞立诺财税.
【第15篇】免税的增值税怎么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只须处理应纳税额即可。
2023年4月1日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是直接减免增值税的,具体解读可参照前文。本文只讲账务处理。
可以选择两种方式:
一: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二:如果取得收入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先计提应纳税额
①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意:此处的应交税费是按照3%税率来算的,因为2022.04.01起,已经取消了期间1%的税率了
②期末符合免税条件,确认减免并结转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此处已添加书籍卡片,请到联兴财税客户端查看)
【第16篇】饲料产品免税增值税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法定减免:7项
(一)销售自产农产品: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自2023年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个人销售不动产不是一律免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2.自2023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 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混合预混料。但是,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10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同时符合的条件: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改委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等。 (二)医疗卫生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自执业登记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3.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的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人,免税。
4.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增值税。
5.供应非临床用血:简易办法3%计算应纳税额。
(三)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飞机修理,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即征即退。
(四)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五)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人的比例确定免税收人比例。
(六)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注意: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八)新增:“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新增: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