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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优惠(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4 13:34:05 查看人数:18

【导语】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农产品增值税优惠(16篇)

【第1篇】农产品增值税优惠

一、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及相关部门通知,免税农产品补充如下: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财税〔2017〕37号:附件1)。

注意: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回收再销售畜禽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四)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五)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6〕64号)

(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

(七)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注意: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财税〔2012〕75号)

(八)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注意: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财税〔2011〕137号)

二、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金抵扣

(一)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金抵扣情况归纳(表格中税率根据《公告2023年第39号》更新)

(二)以上情况共涉及五种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核定扣除不再需要凭证。

三、观点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时,进项的扣除率为10%,两者相差3%,较《公告2023年第39号》前4%的差额,有所缩小,此类情况的纳税人税负变小。

(二)购进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常遇到进项、销项税负差异大,增值税链条不完整问题,农业产品的生产者利润率相对较低,如不做出相应调整,则有可能造成“减税降费”大背景下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税负上升的不合理局面。

【第2篇】农产品增值税会计分录

一、进项税发票

1、购进物品收到专票

购进货物或服务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不能直接抵扣,需要进项上网认证,待认证通过后,根据认证成功的金额才可以销项税抵扣。由于认证发票需要一定时间,一般情况下收到进项税发票下做“(待认证进项税额)”。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2、认证成功,待认证进项税转进项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如果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认证失败:

认证失败确认后,则证明此票不能抵扣,不能抵扣的税额要计入营业成本。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认证的是固定资产票

2023年4月1日起,购入固定资产也可以一次性进项抵扣进项税。如果固定资产的价值低于500万,则固定资产所得税税前也可一次性扣除。

二、销项税

销售货物、出售固定资产、出售原材料、提供有偿服务都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很多会计问小编,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是发货、出票、还是收到款项。在这小编需要跟大家说下,按照规定,是发货与出票谁在前面谁算。但为了会计方便做账,一般按照出票时间。当然这里要注意会计收入的确认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否存在差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用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以及“应收账款”等科目。

三、差额征税

劳务公司、建筑施工企业、旅游业、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企业、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增值税差额征税。具体分录如下:

1、相关的成本费用发生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2、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3、算出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简易计税)贷: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四、免税增值税分录

农产品、高新科技产品、医疗等有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减免增值税不同于零增值税,需要在收入时计增值税税款,在做政府补贴,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具体视执行会计准则不同而不同)

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也有人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完事。另外要注意,一般纳税人的免税项目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不转出国家就要倒给你税了)进项税转出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在这里我们主要说的是,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1、采购货物或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取得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出口货物在征税与退税间存在税额差,目前执行免抵退政策,退的是进项税,只计算与进项税有关的应退税额和出口退税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的金额,这部分金额要转到成本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计提出口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收到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六、 月底结平

要转出的未交增值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上月留抵税额

当“转出未交增值税额”贷方有余额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缴纳以前期间的税费: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负数,不用做账务处理,就在借方有余额就行,下个月从销项税额中继续抵扣即可。

某些企业存在预缴增值税的情况,那么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第3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决定在全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成本法,《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三、试点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从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中药饮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3 16: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为什么要在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三、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3年4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实地调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采用成本法作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选取成本耗用率相近的已试点企业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2023年成本耗用率为基础,同时征求行业协会以及财政部门意见,以及我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核定了成本耗用率。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23年3月31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八、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4篇】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利用,下面我将梳理一些常用的政策,分享给大家。

一、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销售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对外购农产品加工后进行销售的产品不免税。

财务人员核算时,对于免税的农产品和不免税的农产品要分开核算。

从事农产品销售的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不免增值税。

二、对于销售种子、化肥、农药、有机肥料、农用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三、从事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鹅肉及其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巴、骨头、蹄爪、翅膀等。

这里要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肉产品,而不是加工后的肉产品,香肠、烤肠等加工后的肉产品不免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要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蛋,加工后的是不免增值税的,比如腌制的蛋产品,已经用鸡蛋、鸭蛋、鹅蛋为原材料制作的糕点也不免增值税。

四、流通环节从事蔬菜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批发市场里面的批发商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菜市场零售蔬菜的摊位也免征增值税。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加工的蔬菜,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也就是说,从事蔬菜配送的纳税人将蔬菜清洗、分装后进行销售,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第5篇】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第一部分 核定扣除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精神

一、核定扣除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调整背景

我国为了支持三农发展,长期以来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但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因为“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造成一些纳税人误解,认为如此“高征低扣”不合理。另外,近些年来,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案件一直层出不穷,因为案件涉及广大农民,日常的税收征管成本和税务稽查成本都很高。

(二)主要内容

2023年4月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发布。主要内容是:

1、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3、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按照销售及耗用数量核定。

4、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5、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核定扣除办法的基本精神

(一)进项税额抵扣方面的改革。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在性质上属于增值税税收制度的税制改革;这一改革针对的是“进项税额”,不包括销项税额,有关销项税额的规定财税〔2012〕38号文件没有做出任何改变。

(二)改革仅限于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涉及进项税额的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2、对生产设备等进行的维修保养;3、运输费用;4、原材料,包括初级农产品原材料、非初级农产品原材料;5、辅助材料,包括初级农产品辅助材料、非初级农产品辅助材料;6、包装物;7、燃料;8、动力;9、低值易耗品;10、水;11、电;12、暖(冷、热气);13、其它管理费用,如管理部门发生的水、电、暖费用,管理部门车辆的油耗、维修保养。

以上13个项目,第4、第5、第6、第7、第9共5个项目实际当中可能部分涉及农产品;其它8个项目一般不涉及农产品。因此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不是就以上13个项目进项税额的全面改革,而是局限于“农产品”这一特定范围,是对农产品所带来的进项税额的改革。换句话说,不是关于进项税额的全面改革,而是局部改革。

(三)改变的内容。试行核定扣除,不是不允许抵扣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而是改变了抵扣时间、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扣除率。

将财税〔2012〕38号文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第七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对照,试行核定扣除前后进项税额抵扣的区别是:

购进——全额——凭票(四种凭证)——13%扣除;

销售——耗用——账簿记载——13%或17%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现行规定的凭票扣税法,核定扣除这一办法的本质是“账簿法”(或者称为“查账扣除法”)。

(四)“核定扣除”是本次改革的准确称谓。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而不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销售实耗法”,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无论是1994年以前我国在部分行业实行的,或者目前国际上部分国家正在使用的“销售实耗法”增值税制度,都是对已销售的成产品所耗用的全部外购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计算扣除范围既包括农产品进项税额,又包括其它进项税额。“销售实耗法”已成为概括这一情况的专有名词,因而不宜使用于本次改革。

第二,仅就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而言,在财税〔2012〕38号文件已做出统一核定扣除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属于“销售实耗法”。

如,文件规定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以某乳业公司为例,该公司生产的巴氏杀菌牛乳每吨的原乳实际单耗数量为1.093吨,但按照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扣税的单耗数量为1.055吨,相差0.038吨,此时即属于核定扣除,而非销售实耗扣除。

(五)经国务院批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等有关规定,总局呈请并于2023年上半年获得国务院批准;鉴于改革的重要性,财政部、总局联合发布了试行通知。试行核定扣除办法,是继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之外单独制定并在今年实施的税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 核定扣除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 适用办法的纳税人的范围

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第一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排除了全部小规模纳税人。

(二)工业纳税人;即排除了全部商业纳税人。

注意:这里仅指排除了批发、零售纳税人、外贸纳税人,不是指排除了工业纳税人从事的商业经营业务。

(三)对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和皮棉商品,生产销售其中的任何一类或者以上的纳税人。

涉及生产销售三类核定扣除商品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的主要生产销售业务不属于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谷物磨制业和棉初加工五类核定扣除行业的任何一个行业,但兼营五类核定扣除商品的。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为三类核定扣除行业。

行业范围的确定:

根据总局35号公告的规定:“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根据我省2023年3号公告的规定:“谷物磨制业”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谷物磨制业”类别(代码c1310)执行。“棉初加工业”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类别(代码a0513)选取“皮棉:细绒棉皮棉、长绒棉皮棉”部分执行。

二、 适用办法的纳税人确定

自2023年7月1日或2023年5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将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办法实施后,属于试点范围有实际业务的纳税人还将逐户逐级将扣除标准呈报省级国税局。因此对未主动如实申报说明情况的纳税人,涉及核定扣除行业的生产销售业务,一律不得以核定扣除或者购进凭票扣除方式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纳税人范围的确定,可以参照以下方法:

(一)按照《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无论是做为主营业务、还是兼营业务,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都必须申报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取得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审批资料,可以有效界定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总体范围。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代码,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的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一致。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为:1331、1332、1440、1511、1512、1513、1514、1515、1519、0513、1310共11类代码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基本掌握主营业务为核定扣除项目的纳税人范围。

(三)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掌握的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实地查看纳税人是否具有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的生产设备,并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注明的的经营范围内容对照复核,有助于全面掌握涉及核定扣除项目的纳税人范围。

对主营三类核定扣除行业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原注册错误的,应及时组织变更和改正。从目前工作情况来看,涉及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注册错误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同一中类,不同行业小类代码之间登记错误。

(2)不同中类之间,行业小类代码之间登记错误。

(3)不同大类之间,行业类别代码登记错误。

对以下特殊情况,要做出注明:

一是对长期停业或者设立以来未投产、今年没有生产意向的,特别注明“停业”。

二是对生产销售中完全不涉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进行核定扣除”。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以外购的原酒和酒曲进行勾兑生产,应注明“不进行核定扣除”。

三、适用办法的商品范围

(一)依据文件规定,有四类适用核定扣除的商品。

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商品,应当适用核定扣除的,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的除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以外的其他商品。

由于当前纳税人跨行业经营是一种较为普遍现象,因此为避免购进凭票扣税法和核定扣除法同时存在难以实际操作的问题,对其生产经营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其他商品,文件规定一律适用核定扣除办法;同时,生产经营的其他商品的农产品原料,也可以与生产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的农产品原料不为同一类型。

如,甲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食用植物油同时从事以外购甘蔗、甜菜加工成品糖,甘蔗、甜菜进项税额的扣除也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乙公司,以外购的原奶生产液体乳和乳制品,同时又将一部分原奶用于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生产乳酸菌饮料、配制型含乳饮料、奶茶粉、豆奶粉等,原奶和其他农产品进项税额应统一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3、试点纳税人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为工业企业,对其购进后直接销售农产品的商业行为,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4、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

指诸如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方面的耗用。如,试点纳税人外购原木、所制作的木包装箱;以秸秆等作为燃料等等。

(二)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谷物磨制业和棉初加工行业的主要商品,以及商品分类。

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不同的商品,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办法不同和具体扣除标准的不同;如调制乳可能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原奶进项税额,灭菌牛乳则采用投入产出法按照不同蛋白质含量对应的单耗数量(1.068吨、1.124吨)扣除原奶进项税额。因此,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试点纳税人商品的分类。

五项核定扣除行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均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执行国家或省区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并需要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产品类别、质量标准、配料表等基本信息。

四、适用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范围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适用核定扣除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文件仅规定了一种情况:外购;强调必须为外购的农产品。

对自产的农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三类核定扣除行业商品,不适用本办法。例如,以自己饲养的奶牛产出的原奶生产调制乳的,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扣除原奶的进项税额,应抵扣饲养环节的进项税额。

五、适用办法的购进农产品凭证(发票)范围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购进农产品可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4种购进凭证。

为了使核定扣除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可操作性,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以上四种购进凭证,均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第三部分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试点纳税人在其工业生产、在其兼营的商品流通业务、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等三个环节可能涉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一、 工业生产环节的方法

共有三种: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这三种方法,相同之处是:都是耗用农产品原料所生产出的产成品,销售之后,再推算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入税金科目抵扣。不同之处是:①成本法、参照法在年度中所使用的单耗数量、耗用率等扣除指标,为预计指标的性质,这两种方法都规定了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即需要“清算”,以清算数为准;而投入产出法所使用的扣除指标,为确定的数值,不需要年度清算。②成本法适用范围最广,能够全面适用于各种情况;但投入产出法相对来说适用面窄,对试点纳税人生产和会计核算的配套条件要求较高,在某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投入产出法。

相对于原来的购进凭票扣税法,工业生产环节的三种方法,都要求税务人员要深入掌握试点纳税人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会计核算程序,要求高、实际操作的难度明显增大。

(一)投入产出法

该方法的思路是:参照一定的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再以当月销售货物总数量乘以农产品单耗数量,推算出当月农产品耗用数量;然后乘以农产品购买单价,得出农产品耗用金额,进一步按扣除率13%或17%计算出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这里,做出几点说明:

①公式中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是计算进项税额的、税收意义上的指标,即“扣税农产品单耗数量”,有时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农产品单耗数量不会完全吻合一致。

如,对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规定的全国统一的扣税单耗是1.124,由于奶源质量、地理位置、季节、生产设备条件的不同,实际生产单耗是不断变化着的,企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阶段有所不同。如s乳业公司2023年平均单耗仅为1.122,但做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因素,各月均应统一使用1.124这一数据。

②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了灭菌牛(羊)乳、巴氏杀菌牛(羊)乳,全国统一的原乳单耗数量;省局2023年3号公告规定了植物油和以单一原料玉米生产酒精的全省统一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就此,对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要求:

一是对不同的产品单耗数量业务,试点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低适用产品单耗数量。单独核算,是指对生产成本、产成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各科目均分别核算。

二是使用非农产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必须与使用农产品生产的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律不适用单耗数量计算进项税额。

如使用工业奶粉等非农产品原料生产的灭菌牛(羊)乳、巴氏杀菌牛(羊)乳,即复原乳,必须与使用原奶生产的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律不适用原乳单耗数量计算进项税额。

③公式中的“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计算进项税额的当月,农产品的月末平均买价,要求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因此,统一要求试点纳税人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纳税人可以在农产品原材料账簿借方设立“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专栏核算;对电子核算软件年度中无法升级增加专栏的,将要求纳税人于月底统一登记“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以便于税务机关复核和纳税人计税。否则将按不能准确核算买价,暂停其进项税额计算。

④期末平均买价,38号文件给出的计算公式是: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对液体乳及乳制品、白酒、啤酒等具有连续购进、连续生产、连续销售特点的业务,可方便地直接使用公式计算。但是在“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已为零,当期又未发生新的购进,本期有产成品销售”等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该公式无法计算出“期末平均买价”。总局35号公告给出了确定方法: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⑤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按照会计核算制度,本月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摘要”处应当做出了标注,可以查询取得。

⑥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表达有瑕疵,应当为“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的销售出去的数量”,或者“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

使用投入产出法,关键在于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关键又在于找到产成品的《成本计算单》。因为只有在《成本计算单》上才会同时有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产成品数量。因此试点纳税人在成本核算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成本核算过程中的《成本计算单》必须设置。

产品生产成本的构成项目:

(1)直接材料,是指为生产产品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其中燃料、动力等占用比重大时,也可单独设置项目。另外如有自制半成品,一般也要单独设置项目。

(2)直接人工,是指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费用。

(3)制造费用,是指企业各生产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如车间主任等)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机物料消耗、办公费、水电费、保险费等。

特殊情况:

1、在白酒原酒以及部分酒曲的生产过程中,需加入稻壳和麸皮。稻壳和麸皮主要起防止原料粮食过度粘结作用,不能提出酒的成分,不构成酒的实体,因此拟确定对稻壳和麸皮按文件规定的“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辅助材料”,进项税额按照领用情况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2、关于酒生产过程中的产出的酒糟,属于酒产品的“下角料”。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下角料”不是单独的一种产品,不核算生产成本、一般不计算重量,仅在销售后核算销售收入;因此,酒糟不需要做为一种产品,再对酒的单耗数量进行归集分配。酒糟销售后,如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还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销售收入比重”划分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算除固定资产以外当月发生的其他进项税额的转出数额;但纳税人对酒糟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不须计算。

同样,对植物油生产企业销售的粕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豆粕不免税),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则仅就油的销售数量和耗用数量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粕的销售不必计算此项进项税额(但企业放弃免税或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须进行计算),同时,还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销售收入比重”划分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算除固定资产以外当月发生的其他进项税额的转出数额。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试行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13%或17%。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这里,做出如下说明:

一是成本法、投入产出法计算过程不同,因此,不同核定扣除办法涉及业务须分开进行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暂停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对成本法适用不同扣除率的业务须分开进行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低适用扣除率。

二是使用成本法,关键在于确定农产品耗用率;确定农产品耗用率,必须依赖产品的《成本计算单》。因为只有在《成本计算单》上才会同时有耗用的农产品金额、生产成本金额。因此试点纳税人在成本核算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成本核算过程中的《成本计算单》必须设置。

三是计算农产品耗用率的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以下两项包含在产成品生产成本中的项目:①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因为将按照领用环节扣除办法扣除进项税额;②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因运费进项税额直接扣除、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无进项税额。对此,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单独核算的前提下,按年均发生比例从《成本计算单》上“购进农产品”的金额中剔除的办法。

四是试点纳税人的成本核算是按照单品进行的,适用成本法时,确定农产品耗用率细化到单品、还是相近单品的集合,或者统一的类别,由企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确定。

五是本次测算,2023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生产成本”,会计资料上均为不含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口径,7月前确定适用成本法的业务,应当根据2023年情况(收购发票或是专用发票购进)推算进项税额,分别加入,转化为含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口径。

五是“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生产车间领用的农产品金额”;为了和投入产出法匹配,统一按“上年产成品的生产成本耗用的农产品外购金额”掌握, “上年生产成本”,按“产成品的生产成本”掌握。

六是公式中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用词不尽恰当。是指剔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前的从产成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时,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即“含(农产品进项)税的”主营业务成本。

七是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酒糟、稻壳和麸皮的处理参考投入法。

(三)参照法

参照法是指,对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商业流通环节的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以上商业流通行为,试点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与其工业生产业务本身应是分开的;且两个环节核定扣除方法不同,因此,必须做出分别核算,否则不予核定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方法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文件要求:按本办法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按照省局2号公告的规定。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这里的“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可视同为“扣除标准”。

第四部分 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

一、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的顺序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按照以上规定,省局商财政厅,可以公布全省统一的投入产出法单耗数量,以及成本法的农产品耗用率,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损耗率。在没有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时,省局按照核定程序审定某一个具体的试点纳税人的投入产出法单耗数量,以及成本法的农产品耗用率,以及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损耗率;对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不存在按核定程序审定的步骤,试点纳税人直接使用。

二、试点纳税人仅自身适用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23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1)《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报告》。企业报送的申请中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方式、上年度农产品购销存数据、上年度生产成本数据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试点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选择填报附件2-附件6。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市国税局进一步审核把关后统一上报给省局。

3、公告。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1.《备案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括直接销售农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金额、损耗数量及损耗率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附件7)

3.《购进农产品销售清册》(附件8)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年度1月份征收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次,按照规定备案后,下一年度即可使用相应的损耗率。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年度1月份征收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次。

1、《备案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括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金额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情况表》(附件9)。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第五部分 对“视同销售”等业务的核定扣除探析

按照文件的直接规定,无论是投入产出法的“销售数量”、成本法的“主营业务成本”,都是针对销售收入实现以后的业务。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条,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自产或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做为对外投资、对外分配股息等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正常损失商品的进项税额、进入相关费用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两类业务文件没有正面规定,可做以下研究分析。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核定扣除

据了解,目前多数企业为便于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已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虽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不要求通过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但实际已通过销售科目核算。如,将自产的调制乳在公务活动中的无偿赠送,是企业管理部门经办的,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销售收入、销项税金,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是企业销售部门经办的,则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销售收入、销项税金,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借记福利费用科目,贷记销售收入、销项税金。通过以上方式,视同销售业务已能够纳入核定扣除范围。因此,对完全执行财政部规定视同销售会计分录的纳税人,在已计提销项税额的前提下,为了平衡税负,应允许将视同销售业务计入销售数量或者主营业务成本实行核定扣除。

二、进入相关费用商品的核定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的三个行业,均实行生产许可管制,除非食用植物油外主要产品均为食品,都需要按期将部分产品送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监督、卫生监督等3个部门检验,检验品不退还企业。会计核算为借记管理费用——检验费,贷记产成品。有的企业在产成品帐贷方设有专栏记录数量、金额;未设专栏的,可通过会计凭证核对产成品帐贷方发生数量。对类似在费用中耗费的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未限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精神,可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第六部分 期初存货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一、基本要求

核定扣除的商品在销售(或耗用)前,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应包含在存货价值内;此后才能施行核定扣除。因此,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现有试点纳税人,5月1日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应当掌握以下原则:一是转出上限为存货总值乘以13%;二是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期初存货转出税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按上限核定转出税额;三是进项税额转为确定的一次性转出,无论参照成本法等何种方法,年度终了后都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即本次转出不存在“清算”。

二、“期初”所指的时点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需将已计入增值税账簿借方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回到到存货科目。对本次我省从事两类核定扣除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说,期初为2023年5月1日;以后转产到核定扣除行业的,为生产实际发生之日。

三、期初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指导

(一)纳税人应就期初存货进行分类,分为两类:一是以后凡涉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列为需计算的存货;二是以后完全不涉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列为不需计算的存货。

(二)列为需计算的存货,分情况处理:

1、库存农产品(原料、经销的初级农产品),根据其购进凭证,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购进的,按照不含税库存价值,乘以13%计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的,按照不含税库存价值,除以87%后再乘以13%计算。

2、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及文件中未列举的在产品

(1)采取投入产出法的产品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不含税买价÷87%×13%;以专用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不含税买价×13%。

上述公式中农产品单耗数量按照全国公布的统一标准、全省公布的统一标准、经省局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的顺序确定。

(2)采取成本法的产品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金额×农产品耗用率÷87%×13%;以专用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金额×农产品耗用率×13%。

上述农产品耗用率的确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参考以下指导意见:一是具有产品流通速度较高特点的行业(如液体乳及乳制品行业、啤酒、面粉及大米、皮棉),按照较近时间段即可参考按2023年4月份数据计算。二是对产品流动速度较低的行业(如植物油行业、白酒酒精行业),按照历史数据即可参考2023年度情况计算。无论是计算2023年5月份还是计算2023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相关数据直接取会计核算账面数,即不含农产品进项税额口径。

四、5月1日后取得已估价入账存货发票的处置

按照会计制度,对5月1日前到达且未收到发票的农产品,企业通常以不含税价估价核算计入5月1日存货价值。该项发票在5月1日后取得的,如估价入库农产品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取得发票日冲减原已做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同时取得的发票上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库存原材料科目。

第七部分 核定扣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试点纳税人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文件规定,主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

一、对期初存货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借记存货类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下同)”科目;会计处理记录在办法实施当月账簿。即:

(一)期初库存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xx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半成品)

产成品(产成品)

(库存商品(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购入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xx(价税合计)

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等)

三、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适用投入产出法的,销售收入实现后即可依据销售数量等计算当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此数额为发生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二)适用成本法的,销售收入实现后产成品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依据主营业务成本数据等计算当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与投入产出法类同。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红字)

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清算后上一年度少抵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本年1月份账簿;清算后上一年度多抵的进项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收到省局核定标准当月的相关科目。

参照法年度终了后纳税调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与成本法类同。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记对应产品的“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耗用月份。

第八部分 核定扣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按月填制《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35号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二、核定扣除有关进项税额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报

(一)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按参照法、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少抵的进项税额,填写在1月份本栏“税额”栏内。

(二)认证相符的购进农产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并计入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三)期初存货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填写在2023年7月附表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的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按参照法、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多抵的进项税额,填写在本年1月份第17栏内。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九部分 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一、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不具有直接扣税效力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购进农产品可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4种购进凭证。实施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失去直接扣税功能。

二、 核定扣除不改变对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文件以上规定的本质属于税收政策调整范畴;并没有就农产品购进凭证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等发票管理做出任何改变。

核定扣除前后,发票管理的规范均为《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核定扣除后,以上发票管理规范并未做出新的变更规定,如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免税农产品,应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一规定试行核定扣除后没有改变。由于农产品购进发票的管理规定未变,收购免税农产品仍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规定认证,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相应发票。

因此,对试点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取得专用发票不按规定认证、应开具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或者依照买价和扣除率计算对应的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6篇】农产品增值税抵扣

自2023年7月1日起至今,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调整为10%,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人对政策的把握仍然不是很清楚,那么让我们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解析,更加清晰的阐释农产品'简并税率'后如何抵扣增值税问题。

一、企业从事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其进项税抵扣方法不尽相同。

(一)、当农业生产的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时

案例一: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a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因此,a企业应该抵扣的增值税为10万元。

案例二: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0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 16%税率的货物,那么a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所以,a企业可以依据10%的税率,加计2%抵扣。

(二)、当农业生产的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案例三: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购买了农产品。取得了b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 150万元(金额145.63万元,税额4.37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a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45.63万元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甲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4.56万元(145.63*10%=14.56)。

案例四: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b从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50万元(金额145.63万元,税额4.37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购买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的,维持原来的扣除力度。所以a企业除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45.63万元(145.63*10%=14.56)外,可以按照当期的生产领用量'加计 2%扣除'。

(三)、当农业生产者为农业生产者个人时

案例五: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取得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买价为 15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解析:依据财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所以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5万元(150*10%=15)。

案例六: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买价为15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a企业除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5万元外,可以按照当期的生产领用量'加计2%扣除'。

二、企业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

案例七: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关税完税价格为 100 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解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甲企业应该抵扣的增值税为 10 万元。

三、企业通过批发、零售环节购买农产品

案例八: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的免税的蔬菜、鸡蛋、肉等农产品,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其他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规定,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普通发票发票的,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深加工'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自开或者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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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

一、精炼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

错误观点1: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精炼植物油的税率为13%。

1、“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确定增值税适用税率无关。

2、增值税对应概念: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否适用增值税低税率9%,不看加工工艺及加工过程,只看是否为食用植物油。

3、企业所得税对应概念:油料植物初加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

销售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所对应的利润,才能依规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免征优惠。

利用简单加工的植物毛油,再进行提炼、调和等后续复杂工艺处理的,应属于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错误观点2:植物油适用9%税率,错误引用了财税字[1995]52号。

4、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以及制作成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仍属于农业产品。

但是,油料植物加工成植物油的,植物油已不属于财税字[1995]52号的范围。52号的农业产品范围只是明确到油料植物为止了,再加工成油料的植物油已未明确。

5、农民及农业生产单位种植谷物杂粮,或自制成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须同时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免征条款和财税字[1995]52号确定为农业产品范围的条款。

6、国税发[1993]151号,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国税函[2009]455号,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10]14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笔者:144号引用151号最严谨,国税发[1993]151号,才是对应条例规定食用植物油低税率,来明确食用植物油具体范围最早最全面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笔者:5号公告比较潦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不是不能适用低税率的唯一理由。所以,第二年写20号公告时,加上了“不能食用”关键字眼,排除在食用植物油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笔者:20号公告就提及不能食用,同时明确不属于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农业产品范围只规定到油料植物,并不包括植物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的超市销售芝麻粉、炒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芝麻粉、炒米,是经过热炒加工的熟食品,能够直接食用的,应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3%的税率。

三、购进稻谷、小麦、玉米加工,产生的下脚料稻壳、糠麸、麦麸及玉米渣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属于饲料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9%。

是否属于饲料,实务中一直有争议。

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有的认为糠麸属于单一大宗饲料,可享受饲料免税优惠。

但是,财税[2001]121号规定,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审批废止],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条款审批等事项虽已废止,但结合国税发[1999]39号等饲料免征增值税相关历史文件来看,都是对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免征的。

并且行业主管部门对饲料生产是有严格审批监管的,有相应的成立条件和质量检测。

不是简单认为是糠麸的,名称相符了,就是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产品。

财税[2001]121号规定,(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该条款更明确了粮食副产品必须按照一定比例配置的,才是混合饲料免税。未经配置的粮食副产品,不属于饲料。

综上,购进稻谷、小麦、玉米加工,产生的下脚料稻壳、糠麸、麦麸及玉米渣的粮食加工企业,销售以上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应按9%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第8篇】农产品初加工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公司从小规模公司取得农产品初加工专票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一 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金额是指不含税金额)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二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文件三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票面不含税金额*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票面不含税金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该政策是否给了我们筹划思路?

例:假设a、b为母子公司,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b公司为小规模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b公司加工后销售a公司,a公司加工后销售给客户。b公司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假设b公司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简易计税,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a公司可按票面不含税金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以下为a、b公司假设数据,a、b公司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节税金额如下:

相关链接: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确定和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https://www.ky365.com.cn/article/shuifazhishiku/jo48684.html?shar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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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农产品收购增值税抵扣吗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八、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10篇】农产品初加工免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④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①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②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④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蔬菜、食用菌、芽苗菜。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十一、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23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23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1%

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0%

2023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率9%

征收率:3%

十二、农产品抵扣率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以前一样,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第11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吗

现行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相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购买方不能进项税抵扣。

为解决购买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进项税抵扣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按票面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不得重复抵扣的原则,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但对按照现行政策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据实抵扣。

【第12篇】增值税农产品目录

“不要骗我,紫薯不就是紫色的红薯吗?”

“紫薯:是不是觉得我身材小就欺负我!”

“大白菜不是白菜、线椒不是辣椒。”

“樱桃免费、车厘子收费,就是这么神奇。”

最近看到很多关于高速绿色通道事件的新闻,其中网友更是调侃连连。

所谓的绿色通道免费类型农产品,其实国家早有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基本的生活物资,所以很多新品种蔬果,以及附加价值蔬果就不会享受到免费的政策。

上图可以看出相关政策目前执行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共包括5大类共128个品种。

其中明确地规定了各类农产品的类型,更是对类型进行了详细的分化。因此,在通过绿色通道的时候被严格要求,有时候还真不能怪收费站的当事收费员。在面临争议的时候,当事双方积极的沟通才是关键,动不动就火气连天,怨天尤人,最终的结果只会两败俱伤,而且司机朋友更是误工误事!

【第13篇】增值税的农产品有哪些

素有“第一产业”之称的农业,历来备受国家重视。关于农产品增值税,国家在政策上也在不断给予优惠。即使未纳入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企业,也会有相应的政策支持。

问: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请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以上问答可以知道,即使企业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只要取得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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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2023农产品增值税税率

1、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怎么纳税申报?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应分别填写在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哪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2023年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法人退票费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退票费公司可以抵扣项税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5、单位直接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一批物资,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6、纳税人的境外费用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15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

纳税人按照10%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需要取得什么凭证?(海南税务)

答: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16篇】增值税农产品的范围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其所对应的“税率”。税法虽细碎,难于记忆,但法中有理,法中有情,每种“征税范围”对应的“税率”只要你理解了其中的理和情,其实提有趣的,也不用再死记硬背。先来看这个表!

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对应税率

上表涵盖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其对应的税率。征税范围是五项: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分四档:13%的基本税率,9%、6%、0%三档低税率。

(1)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单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应13%基本税率。也就说,你做生意买卖的大部分货物(即买卖有形动产)都按13%的基本税率征收。但其中涉及老百姓生活以及农产品等货物,按低一档9%税率征收,因为增值税最终的负税人是消费者,如果税率高了,会加重老百姓的生活成本,所以关乎民生的生活必需品、农产品等按低税率9%征收。

(2)销售服务中可划分为两部分:一是物力服务(即物的成本占主导地位)按9%征税,因为此时企业在采购设备、物资等时,进项税容易取得,所以销售服务中的“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按9%征税。二是人力服务(即人的成本占主导地位)按6%征税,因为人力服务不易获取进项税,所以销售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国家给优惠按6%征税。

(3)销售无形资产,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研发技术,所以销售无形资产基本都是按低税率6%征税,但其中销售土地使用权则要按9%征税,为何呢?主要是出于公平考虑,因为建筑服务按9%征税,若是土地使用权按6%征税,对开发商有利而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利,因此为出于公平起见,销售土地使用权按与建筑服务同等税率9%计征。

(4)销售不动产,按9%税率计征。这和销售土地使用权相似,也是出于公平考虑,要与建筑服务的9%税率匹配。

这样综合来看就是: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劳务按13%基本税率计征,其中对关乎老百姓、农产品等民生的货物按9%计征;销售服务中物力服务进项税好取得按9%计征,人力服务进项税不好取得按6%计征;因为国家鼓励企业研发和创新,所以销售无形资产按6%计征,但其中为了公平,销售土地使用权要与建筑服务的9%税率匹配;销售不动产同销售土地使用权相似,也是为了公平起见,要与建筑服务的9%税率匹配。

农产品增值税优惠(16篇)

一、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另,根据财政部及相关部门通知,免税农产品补充如下:(一)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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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农产品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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