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土地增值税定额征收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增值税定额征收,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土地增值税定额征收
增值额*税率-扣除额*速算扣除系数
但是增值额的计算,除了知道收入以外,要能准确核算扣除项目,即:房、地、税、费、率。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的计算?
答: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按纳税人不同计算有所区别
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自产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进口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或: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1 -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税法规定的行业标准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2篇】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合理性,与房企的成本控制息息相关,但在房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房企在发展过程中,因为税收成本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行与发展,所以税收成为房企比较重视的问题之一。在税费负担当中,土地增值税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其实行30%至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一个独特的高税率高税负税种,实质意义就是反房地产暴利。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强了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市场的调控,有利于抑制房地产炒买获取暴利的行为,也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对于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合理性,与房企的成本控制息息相关,但在房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1、土地增值税筹划基本思路
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总体思路是,降低增值额进而降低增值率,以达到少交甚至不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思路: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是否发生转让行为主要以房地产权属的变更为标准。 第一,可以利用合作建房模式筹划节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企可以充足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如果某房企拥有一块土地,拟与a公司配合建造写字楼,资金由a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房企而言,作为办公用房自用,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未来再做出售处置时,能够仅就属于房企产权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可以利用代建房模式筹划节税。代建房模式是指房企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模式。对于房企而言,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代建房模式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由委托方自行立项;二是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三是代建方不垫付资金,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四是代建方事先与委托方签订有委托代建合同;五是施工方将建筑服务发票开具给委托方。 第三,利用“改售为租”筹划节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房企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因此,房企在开发完成后,可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利用“临界点”进行筹划 房企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而利润高低又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利润越大缴税越多,导致房价越高。因此,如何在行业中做到房价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多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房企如果既建造普通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除项目金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利用特殊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房企往往需要利用大量贷款,其中涉及利息的支出,关于利息支出的扣除,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限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里的(一)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这里的(二)项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企贷款利息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另一种是与其他费用一起按税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这两种扣除方式就为房企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根据两种计算方法所能扣除的费用的不同而决定具体采用哪种扣除方法。 房企应该预先对开发项目的融资情况及利息支出进行测算,可以通过比较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利息费用高低,选择是否分摊转让房地产项目利息支出或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如果该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融资利息超过开发成本和地价合计的5%时,应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还应该注意要取得银行的贷款证明等资料。如果预计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率低于5%时,企业可以不按项目分摊利息费用或不必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就可以按照5%比例计算扣除,从而增加利息费用的扣除金额,减少土地增值额。2、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第一,筹划要有前瞻性。一般房企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在项目最后环节,其实,在项目决策时,土地增值税工作就已经开始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房企的重要事项,必须进行事前的统筹谋划,与规划、设计、项目定位等专项业务同步融入项目可研工作,如普通与非普通住宅产品的定位、红线外支出扣除的谋划等,并结合属地税务政策与税筹要点及思路,有针对性地调整会计核算中的成本对象归集与分摊方法,为后续土地增值税税务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需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给予足够重视,企业相关人员要及时掌握最新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税负。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风险性都很强的工作,企业如果不能很好把握的话,应当积极寻求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 第三,档案资料保管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涉及十余个行政主管部门,各项手续所需资料较多,加之开发项目往往跨年度、时间长,平常应付各类检查来回使用容易丢失。在此管理过程中采取内控性措施,确保发票等扣除凭证的及时有效,因为扣除项目必须以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载体,无凭无据无法扣除。因此,在清算前对方单位发票的跟进、催收、最终到位至关重要。3、如何建立房地产开发税务风险防控体系
第一,全公司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管理层必须认识到税务风险防控机制对于公司长久发展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各个职能部门都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各项经济业务与税务风险密切相关。 第二,设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由管理层牵头成立,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直接向ceo或者cfo汇报,负责研究税收法规,调整企业整体税负,努力构建并完善税收相关事务等的风险评估、识别及应对组织,以企业整体发展目标为根据,对税务处理方案进行设定,同时参与企业各项投资及并购等大型税务的决策之中,并提出合理有效的税务建议,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 第三,建立涉税信息沟通机制,包括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内部沟通以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为主要内容,并为上下级、同级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提供支持。外部沟通,首先和主管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关系和沟通渠道,更好掌握国家最新税收政策,涉税事项的处理及时需求税务机关的权威解释或者认可;其次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沟通和交流也是提升房企税务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 第四,以房企自身税务工作的风险特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设立相应的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模型,对风险进行量化处理和量化评价。比如可以参考纳税评估指标来构建房企风险预警体系。 第五,完善涉税内审制度。将税务风险防控列为企业内部审计的重点审计内容,对企业涉税事务处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第3篇】土地增值税申报
【相关知识点总结回顾】
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1.取得土地价款
√
√
√
√
2.开发成本
√
√
×
×
3.开发费用
√
√
×
×
4.转让环节税金
√
√
√
√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
×
×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
×
√
×
情形
销售额
预征预缴
预征基数
预征率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建筑服务
全额
差额(扣分包)
差额(扣分包)
2%
3%
出租不动产
全额
全额
全额
3%
5%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全额(按5%减按1.5%计征)
无须预缴
——
——
转让不动产
全额
自建全额
自建全额
5%
5%
取得差额
取得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差额(扣土地)
全额
全额
3%
3%
15.11 某药厂2023年11月1日转让其位于市区的一栋办公大楼,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24 000万元。2023年建造该办公楼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6 000万元,发生建造成本8 000万元。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价为16 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60%,允许扣除的转让环节的有关税金及附加1 356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药厂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合同等资料。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企业办公楼的评估价格。
该办公楼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16 000×60%=9 600(万元)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9 600+6 000+1 356=16 956(万元)
说明: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9 6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 000万元、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1 356万元。
(4)计算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24 000-16 956=7 044(万元)
增值率=7 044÷16 956×100%=41.54%,适用税率为30%。
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7 044×30%=2 113.2(万元)
说明:土地增值税的步骤和公式总结梳理。
第一步:确认转让房地产的应税收入总额(注意计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二步:计算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此步骤应注意:
①按照不同的项目和情形,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自行开发的新房,转让存量房,允许扣除的项目及其规定不同;
②如果有分项目开发、已售和未售部分,需要按照相应比例计算分摊,匹配对应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等。
第三步:用应税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增值额。
第四步:计算增值额除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第五步:按照公式计算税额
15.12 甲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位于市区,2023年11月1日转让一处于2023年4月1日购置的仓库,其购置和转让情况如下:
(1)2023年4月1日购置该仓库时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另支付契税款20万元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
(2)由于某些原因在转让仓库时未能取得评估价格。
(3)转让仓库取得的收入价税合计金额为815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转让环节的税金。
(其他相关资料:印花税税率为0.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时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转让仓库应缴纳的增值税=(815-500)÷(1+5%)×5%=15(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5×(7%+3%+2%)=1.8(万元)
转让仓库应纳印花税=(815-15)×0.5‰=0.4(万元)
允许扣除的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合计为=20+1.8+0.4=22.2(万元)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非自建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的作价之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营改增之前的购房发票金额是含营业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购房发票金额(含营业税)]÷(1+5%)×5%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2)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金额。
仓库原值的加计扣除额=500×(1+5%×4)=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600+22.2=622.2(万元)
说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转让仓库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800-622.2=177.8(万元)
增值率=177.8÷622.2×100%=28.58%,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177.8×30%=53.34(万元)。
15.13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在甲市,2023年11月对其在乙市开发某房地产一期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
(1)2023年3月,公司以48 000万元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契税。
(2)自2023年4月起,公司对受让土地50%的面积进行项目一期的开发建设,发生开发成本15 000万元、发生与该项目相关的利息支出3 000万元,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
(3)2023年7月项目一期实现全部销售,共取得不含税收入75 0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360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该公司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的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是法人的,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乙市)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48 000+48 000×5%)×50%=25 200(万元)
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本题目中对受让面积50%的土地进行了一期开发,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所以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按照开发面积的比例50%分摊到本期开发的项目中。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允许扣除的一期项目对应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5 200(万元)
开发成本=15 000(万元)
开发费用=3 000+(25 200+15 000)×5%=5 01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36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项目金额=(25 200+15 000)×20%=8 040(万元)
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25 200+15 000+5 010+360+8 040=53 610(万元)
说明: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75 000-53 610=21 390(万元)
增值率=21 390÷53 610×100%=39.90%,适用税率30%。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21 390×30%-750=5 667(万元)
15.14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2023年1月以9 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23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月25日,2023年12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6 000万元,开发费用3 4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600万元。
(4)2023年12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 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为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原因。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2023年2月25日),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36 750÷(1+5%)×5%=1 750(万元)
说明:自行开发的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 750×(7%+3%+2%)=210(万元)
说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市区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
(4)计算土地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9 000×(1+4%)=9 36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6 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9 360+6 000)×10%=1 536(万元)
说明: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加计扣除=(9 360+6 000)×20%=3 072(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9 360+6 000+1 536+3 072+210=20 178(万元)
说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6)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不含税收入=36 750-1 750=35 000(万元)
增值额=35 000-20 178=14 822(万元)
增值率=14 822÷20 178×100%=73.46%,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4 822×40%-20 178×5%=4 919.9(万元)
15.15 2023年3月15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要求对其建设的a项目进行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18 000平方米,2023年4月动工建设。2023年5月竣工验收并取得销售许可证,截止清算前,已出售面积为16 200平方米。取得含税收入50 000万元。
(2)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支付地价款8 000万元,并缴纳了契税。
(3)房地产开发成本16 000万元,含资本化的利息支出1 000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
(4)为该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4 000万元,销售费用4 500万元,财务费用1 500万元(全部为利息支出并且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285万元。
(其他资料:a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契税税率为4%,项目清算前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 0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该项目已转让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16 200÷18 000=90%,超过了85%,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说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a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8 000×(1+4%)×90%=7 488(万元)
说明: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按照清算比例90%分摊计算
(3)a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6 000-1 000)×90%=13 500(万元)
说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并且开发成本要按照清算比例分摊计算。
(4)a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数。
开发费用=(1 000+1 500)+(7 488+13 500)×5%=3 549.4(万元)
加计扣除=(7 488+13 500)×20%=4 197.6(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数=7 488+13 500+3 549.4+285+4 197.6=29 020(万元)
说明: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5)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销项税额=(50 000-8 000×90%)÷(1+9%)×9%=3 533.94(万元)
不含税收入=50 000-3 533.94=46 466.06(万元)
增值额=46 466.06-29 020=17 446.06(万元)
增值率=17 446.06÷29 020×100%=60.12%,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纳土地增值税=17 446.06×40%-29 020×5%=5 527.42(万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5 527.42-1 000=4 527.42(万元)
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计税方法下以差额作为销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支付的土地价款,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要按照当期房地产销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第4篇】应交土地增值税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房地产开发企业种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计税),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到底有哪些?怎样计算呢?小编带您来看:
一、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现为9%)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23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综上,小编认为,在扣除土地价款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这里又扩充解释了:“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注意只有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允许扣除,其他的必须是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2.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所需的凭据:1.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2.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支付的:纳税人按规定允许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3.设立项目公司如何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不予扣除。这里尤其要关注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是否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4.什么时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除土地价款?如何开票?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此时确认销售额,对应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企业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后,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时,开具的不征税项目的发票,可不收回。注意: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即对销售额的确认申报,一般比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要迟得多。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23年1月a项目完工交房,开具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090万元,销售面积1090平方米。该项目总可售面积10900平方米,支付土地价款3000万元,。
计算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090÷10900×3000=300万元,允许抵减的销项税=300÷1.09*0.09=24.77万元。2023年12月预交增值税30.00万元,当月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万元,上期无留抵税额。
1.上月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预收帐款 1090万元
2.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3.本月确认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预收账款109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元
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票面税额应为90.00万元,收票方可全额抵扣增值税。
4.确认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24.77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24.77万元
5.转出当月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5.23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5.23万元
当月实际销项税额=90-24.77=65.23万元
当月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30万元
当月应交增值税=65.23-30=35.23万元
6.预缴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0万元
当月未交增值税余额=35.23-30=5.23万元
7.次月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23万元
贷:银行存款5.23万元
【第5篇】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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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2023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近一段时间,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收入和土地成本扣除的问题讨论交流的较多,讨论焦点集中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采用差额计税,会不会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一致问题以及会不会造成土地成本重复扣除的问题等等,本文采用正本溯源、以正拨乱的方式,从政策文件规定来一一说明,以期达到心存疑惑、陷入迷茫的同志们一看就知道,哦,原来是这样的目的,当然,个人对政策的理解能力有限,不当之处,敬请拍砖。
一、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收入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采取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在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就采用预征的办法,需要强调的是,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收入和进行清算时的收入有时还真不一致,而我们所讨论的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就是指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为了便于理解,这里先说明一下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从70号公告的来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的,此时可采取简化的方式来预征土地增值税,这时候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就和应税收入不一致了,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预征的计税依据是: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这儿有什么区别呢?,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8号公告(下文详解,简称18号公告),简单举个例子:
一房开企业2023年7月采用预收款方式价税合计销售100万元,那么应预征增值税税为:
100/1.09*3%=2.75万元
应预征的土地增值税为:(100-2.75)*1.5%=1.56万元,(计税依据为97.25)
而非:100/1.09*1.5%=1.38万元(计税依据为91.74)。在这里,就造成了预征时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一致,但这只是2023年70号公告中的简化计算,并不影响二者的应税收入计算(下文详解),需要注意的是在预征增值税时是直接拿预收款折算以后计算的,不扣除土地价款,土地价款是在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时才扣除的,同样,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应预缴的增值税,而不是不含税销售额,在实务中这里理解有误的较多。
二、增值税的预征和增值税的收入和销售额
这里先要弄清楚一个问题,就是增值税的收入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不是一回事,二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比如说在差额征税的情况下,收入和计税依据就可能不一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话即是差额征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标记为原文规定,现在为9%)
我们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分母变小了,得出的结果也势必会变小,那么是不是说说增值税的收入(注意是收入、不是计税销售额)或者说主营业务收入是不是也变小了呢?其实真不是,还接着上面的例子,假设说销售这100万房产项目面积对应的土地价款是10万元(计算过程略),销售额为:
(100-10)/1.09=82.57万元
抵扣后销项税额为:82.57*9%=7.43万元
那么,与增值税的传统计算100/1.09*9%=8.26万元的差额0.83万元(8.26-7.43)去哪里了呢,下面我们通过会计核算来看个明白(暂不考虑会计准则-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2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0.83
贷:主营业务成本 0.83
这里的0.83万元也就是应扣减的土地价款10万元中的增值税税额(10/1.09*9%=0.83),实际的销项税额为7.43万元,而增值税收入没有变化仍是91.94万元,但销售额为82.57万元,销项税为7.43万元,为了更加便于理解,下面我们从增值税申报表的角度来进一步说明,主要是主表、附表一、附表三:先计算本期可抵减的销项税额。
附表一:(为方便展示,删除了部分列)
然后,主表提取数据就提取到销项税额为7.43万元。根据70号公告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税收入在一般计税方法下不含销项税就是指不含这7.43万元,与增值税申报表所显示的销项税额也是一致的。
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与土地价款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经营三大主税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都涉及到土地价款的扣除,三者扣除方式也各有不同,大家在运用时也有不同的理解,但税收政策规定具有确定性,大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但结果一定是确定性的,不能不同的理解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里,个人从税收政策规定的角度来说明一下,以期达到殊途同归的目的:
1.增值税中的土地价款扣除:
按照18号公告,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因为增值税进行税抵扣是需要进项票等凭证的额,而土地价款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等凭证而采取的特殊规定,目的是为例确保增值税链条完整。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只有采用一般计税方式下才可以采用(如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就不能扣除土地成本);二是扣除的土地价款是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且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同时需要必要的凭证如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18号公告)、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财税2016 140号);三是需要通过增值税申报表来体现出来(见上文)。
2.企业所得税中土地价款的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土地价款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这里的范围与增值税的扣除范围就不一样了,企业所得税土地价款的扣除主要是通过归集分配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支付的上述费用后,计入“开发成本”、按照确定的成本对象进行分配、开发产品完工后转入“开发产品”,房地产项目销售后按照对应的“开发产品”的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中的土地价款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土地价款扣除,主要是分摊土地价款,第一是要分摊同一宗土地上多个项目之间的分摊(土地增值税是按照项目清算的);第二是要在同一项目不同房产类型之间分摊(三分法或两分法);第三是要在已售和未售之间分摊,每种房产类型中的已售部分才可以在清算时予以扣除。
大家在学习中会发现,土地增值税的六项成本和企业所得税的六项成本非常相近,容易混淆,在实务中有些税务部门还要求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并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查,这个要求从强化税收管理的角度来讲也有道理,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核查是两回事,有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从两个税种六项成本构成的的字面来看,确实十分接近,但二者的计税规则是不一样的:首先,二者的对象不同,虽然都与房地产项目相关,但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项目多个年度的税收数据归集,企业所得税是所有项目(含其他经营行为)一个年度的税收数据归集,这一点要清楚;第二,两个税种的扣除原则不同,企业所得税遵循“真实发生、相关联、合理、合法”原则,扣除凭证方面发票是重要的方面不是全部(总局2018 28号公告)。土地增值税遵循正列举原则,原则上只有清算规程中列举的项目外,其他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扣除,实务中除拆迁补偿外需要有发票才能作为扣除项目,期间费用还采取了按比例扣除的方式,这与企业所得税是不同的。第三方面,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有项目、也无论项目的销售情况必须按季度预缴按年汇算;土地增值税是按照项目是否达到可清算或应清算的的条件后才能启动,二者发生的时点不尽一致。
四、归纳总结以下几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收入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折合的不含税收入,销售额时扣除对应土地价款后的数额,二者计算得出的销项税之间的差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进行调整,最后在申报表主表销项税一栏显示的是调整后的金额。
2.一般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为不含销项税额,这个销项税额是经过抵减后的销项税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销项税一栏一致。需要是说明的是,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只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才使用,在预征时的计税依据是不含预缴增值税额,不是销项税额。
3.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收入一致,如果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产生税会差异,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调整。
4.关于土地价款的扣除,增值税是计算出来了扣除的(仅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所得税是通过归集分配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是通过归集、整理、分摊作为扣除项目扣除的。
以上纯属学术交流,不当支出,欢迎批评指正,欢迎拍砖,直至头破血流,在所不惜。
来源:德居正
【第7篇】土地增值税可扣除税金
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那么,已缴纳的契税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内容
一、契税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交的契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案例/解析
问:我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拿地时缴纳契税700万元,该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缴纳的契税能否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所以,你公司拿地时缴纳的700万元契税,可以在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同时可以作为加计20%的扣除基数。(中税答疑)
【第8篇】计提土地增值税分录
导读:企业计提房产税土地税怎样做会计分录?这个问题涉及到的知识点并不复杂,大家可以将会计学堂整理的内容作为参考依据进行阅读,希望你们能够通过阅读总结出自己的经验,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能够灵活运用。
企业计提房产税土地税怎样做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房产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房产税的详细计算方法
一、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1]
二、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综上所述,相信看到这里的小伙伴对于企业计提房产税土地税怎样做会计分录已经有了初步的认知和了解.会计学堂还有海量的学习资源等着你,请持续关注网站更新.
【第9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税金扣除
导读: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不可以税务税前扣除呢,对此,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锅底。同时,还有土地增值税入哪一会计科目核算的会计分录,具体的借与贷怎么表示,可以参考接下来小编的分析,如下。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税金吗?
答: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土地增值税入哪一会计科目核算做分录?
如果是土地增值税,小编认为,可以这做:
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第10篇】土地增值税是含税收入吗
土地出让金计征契税是按不含税吗?
我们先看一下依据,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总结: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知道,一般情况下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免税情况下计征契税时成交价格是不扣减增值税的。
我们再结合一下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情况来分析一下:
出让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一种情形:正常缴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2023年5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从2023年4月1日起税率降为9%。
第二种情形: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形: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款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第四种情形:不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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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个人出售住宅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式:
土地增值税:{计税价-原购入价*(1+n*5%)-上手契税-此次增值税附加-此次业主印花税}*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注:第一、n(年)=购房发票时间或缴税时间-原销售不动产发票取得时间,不满1年超过6个月算一年,但总的取得时间不满一年不得加计扣除;
第二、扣除项目金额=原购入价*(1+n*5%)+上手契税+此次增值税附加+此次业主印花税;
第三、税率及对应速算扣除系数:
税率及对应速算扣除系数
第四、土地增值税免征情形:
(1)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2)夫妻更名、夫妻加名、离婚房产析产;
(3)直系亲属间赠与;(直系亲属包含: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住宅类房屋满两年且出卖方为个人。
举个例子:
【例】下列房屋交易中,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有( abc )。
a.章琼继承爷爷章远的住宅
b.吴平将名下的住宅赠与给女儿吴欣
c.陈刚将名下的住宅更名为配偶王艳
d.交易房屋为满五唯一的非住宅
【解】选项a,法定继承免征增值税;选项b,直系亲属赠与免征增值税;选项c,夫妻更名免征增值税。选项d,非住宅满两年也会按照差额计征增值税。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第12篇】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
大家知道,买卖二手房屋中,我们要缴纳各种各样的税。但往往这些税名目复杂,老百姓很难一下看懂。
今天,我们摘出其中一个税——土地增值税,来详细讲一讲何为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有哪些?是所有人都要缴纳吗?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官方定义: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我们的理解:只要发生房屋买卖就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是谁?
纳税人为产权转出方,即卖方(买卖双方可协商)。
我们需要缴纳多少钱?税率怎么算?
目前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我们的理解:差额越大交的越多,差额越小交的越少)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我们能减免土地增值税吗?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个人名下商业和办公类房产,公司名下房产(包括住宅和非住宅)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欢迎关注北京二手房交易专家,学知识,涨见识,我们一直在努力。
【第13篇】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
很多没有接触过巨型项目的企业,在获得大片土地后,往往不知道该如何清算土地增值税——分期清算好,还是合并清算更好呢?
根据税务总局在2006年发布的土地增值税相关通知,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如果是分期开发的项目,就应以分期数量作为单位,分期清算土地增值税。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税务机关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如果企业开发的地产属于发改委立项单位确定的项目,那就根据发改委的要求来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通过规划部门审批,拥有《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开发项目,应由规划部门来确定其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根据《预售许可证》来确定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如果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超过了三年,企业可根据实际开发进度,将核算中相对独立的部分进行分期清算。
根据政策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方式,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企业的土地开发项目的周期比较长,那么就会导致房屋的销售价格前期和后期差异非常大,就增长速度而言,开发成本也远远追不上房屋销售价格的增长,因此如果是这种项目,企业最好采用合并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方式,这样对企业比较有利。
当然,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不止分期清算与合并清算的选择这么简单。税收筹划的开展时间点不恰当;筹划人员不够专业,能力不足以胜任税收筹划事务;筹划人员不专业还会导致一个问题,把握不住政策或者对政策理解不足。因此,企业只有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才能发挥税收筹划的最好效果。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4篇】清算尾盘土地增值税税率
企业符合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完成清算,但仍有部分尾盘需要出售,对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但在税收实践中,部分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对完成清算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管理,较易存在操作上的两大误区。
误区之一:按照预征率申报。即:当期销售收入×预征率=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
误区之二:按照项目清算的实际税负率进行申报。即:(已清算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已清算项目销售收入)×当期销售收入=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和租赁等业务。该公司开发某项目建设周期为2023年~2023年,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7000平方米,占70%;店铺3000平方米,占30%。2023年6月企业已销售建筑面积8500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售出面积6800平方米,店铺售出面积1700平方米。该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85%,符合可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后,企业按要求对项目土地增值税作自行清算,并形成清算报告及相关清算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案情
(一)清算审核情况
税务机关经过审核确认,至清算时,该项目普通住房的销售均价3500元/平方米、售出面积6800平方米;店铺销售均价6176.47元/平方米、售出面积1700平方米;取得销售总收入3430万元(普通住房2380万元、店铺1050万元);含税费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为3500万元[普通住宅分摊金2450万元(3500×70%)、店铺分摊1050万元(3500×3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52.25万元,其中:普通住宅增值额为0元[0.35×6800-(2450×6800÷7000)],即无增值额;店铺455万元[0.617647×1700-(1050×1700÷3000)],增值率为76.47%(455÷595×10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52.25万元(455×40%-595×5%)。
(二)后续销售土地增值税管理情况
2023年11月,该项目在土地增值税已清算后,发生了剩余“未售商品房”再销售业务,共售出面积600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100平方米,均价5100元/平方米;店铺500平方米,均价8000元/平方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可售建筑面积;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当期增值额×相对应的适用税率。经核算,该项目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为0.35万元(3500÷10000),后续销售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1.当期普通住房增值额=(100×5100)-(100×3500)=160000(元)
增值率=160000÷350000×100%=45.7%(因20%<45.7%<50%,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适用30%的税率)
当期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60000×30%=48000(元)
2.当期店铺增值额=(500×8000)-(500×3500)=2250000(元)
增值率=2250000÷1750000×100%=128.6%(因100%<128.6%<200%,适用50%、速算扣除15%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2250000×50%-1750000×15%=862500(元)
追缴企业后续销售土地增值税=862500+48000=910500(元)
分析
本案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企业尾盘实际的税负率通常与之前阶段并不相同,套用已清算项目税负率计算尾盘的土地增值税,会造成税款多缴或少缴(房价上涨期造成少缴)的问题。对此,要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有关尾盘转让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办法进行管理,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计算公式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额÷清算时总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或转让建筑面积
这里尤其要注意,“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应指“可售总面积”,否则不可售部分的成本费用将无处分摊。
建议
一是建立项目清算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对清算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有关资料的备案;对中介鉴证报告的质量评价;建立清算后续管理台账:详细载明土地增值率、清算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应当负担的单位成本、未售房屋的幢号、面积等相关数据。
二是对尾盘再销售扣除项目确认完善建议。对尾盘阶段土地增值税计算的扣除项目中的土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和加计扣除四个部分,在尾盘转让阶段通常都已固定,但扣除项目中的转让税金却与实际转让收入直接相关,为使尾盘阶段土地增值税计算更准确,应考虑到转让税金因素,可把计算尾盘再销售阶段扣除项目金额公式修改为:
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时扣除的税金)÷清算时总可售面积]×当期销售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收入×5%×(1+7%+5%)。
【第15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
土地使用税税率17%的规定:适用17%税率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16篇】土地增值税测算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税种全程税务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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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前后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二、涉及税种的相关规定及测算方式
1耕地占用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所处地域不同,操作方式有很大差异。有很多地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之前,就已经实际占用了耕地,甚至进行了违规建设。那么在取得土地之前占用耕地的这段时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因此,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