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你真的了解增值税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你真的了解增值税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你真的了解增值税吗?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直接计算法=增值额×税率
间接计算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什么是增值额?
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
1.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或劳务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或劳务款后的余额;
2.从一项货物或劳务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或劳务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或劳务的最终销售价值。
货物在各环节的增值与关系
项目
环节
合计
制造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增值额
1000
1000
1000
3000
销售额
1000
2000
3000
--
【销项与进项】收钱开票是销,付钱收票是进
b企业应纳增值税=【间接法】销项-进项=260-130=【直接法】(2000-1000)×13%=130元
【增值税解析】
看完这篇文章,是不是忽然觉得消费者买的东西税负有点重?[泪奔]
结论:
1.最终销售额,就是该货物所经历的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2.如果按照销售全额课税,会对销售额中以前环节纳过税的销售额重复征税。同一种产品,经过的流转环节越多,重复课税的次数就越多、整体税负就越重。
【第2篇】增值税票比对后虚开
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作者:姚龙兵
日期:2016.11.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论述该问题的文章已不少,笔者不揣冒昧,就这个问题也略谈自己的浅见。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理由是:
一、要结合本罪设立的历史渊源解读
从历史沿革上探究,立法初始阶段尚未出现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由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初期,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很大。由此,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了最高可判处死刑的严厉法定刑。在当时特定的时代环境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以虚增业绩但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尚未出现。因此,《决定》中没有规定“虚开”行为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相反,《决定》在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该款规定分析,似乎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骗取国家税款,至少不需要骗取国家税款这个实害结果。笔者认为,对《决定》上述规定的理解,不应脱离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刚刚设立之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除此别无他目的。
二、要结合社会实践的新情况解读
随着增值税发票制度的推行,实践中出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但又不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相符的真实交易的 “虚开”行为,如为了虚增单位业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虽然客观上也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但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相比,已具有质的区别,如果无视这种区别,仅从字面上套用《决定》以及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将这种行为也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也割裂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历史渊源。
三、要对比虚开发票罪解读
从刑法对增值税发票的区别性保护制度分析,本罪的虚开行为必须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虚开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发票本身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行为人虚开这些发票无法凭票直接骗取国家税款。虽然如此,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也会扰乱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秩序。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刑法修正案(八)入刑后,也仅设置了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因此,那种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秩序,因此需要从严打击的观点不能成立。
四、要根据刑法理论系统解读
从法条文义分析,不能简单认为本罪当然是行为犯的结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状表述,采用了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方式。这一规定,仅简单表述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是否要求必须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则从法条表述中并不能得出。立法上使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不少人分析法条的这一规定后认为,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理由是法条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更未要求本罪必须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法条的曲解,对行为犯的误解。
行为犯是以法定的实行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在犯罪的分类上,它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而与目的犯不存在对应关系,实际上,行为犯与目的犯在一些犯罪中是包容的,即某罪既是行为犯,同时也是目的犯。如绑架罪,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人质,即便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未得逞,也已构成犯罪既遂。
对简单罪状的解读,不能仅根据法条字面意思片面理解。如前所述,立法采用简单罪状,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种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甚至不言自明,无需在法律上再作具体的描述。如侵犯财产犯罪大多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法条表述上均没有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获取他人财物为内容的财产型犯罪的成立要件,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认为,成立盗窃之类的获取型财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表述中当然地得出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结论。
五、要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读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本罪的实行行为应要求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原则,也应该是刑法立法所遵循的原则。立法在将某行为犯罪化后,对其法定刑的配置就成为评价立法是否科学、合理的关键。如果说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损害的是个别人的权益,是对少数人的侵害的话,那么立法上的不公正则损害了某类人的权益,侵害的是多数人的利益。我国刑法分则各罪法定刑的配置,总体上都较好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的法定刑重,等等。因此,在我国刑法中,法定刑的轻重一般与行为人所犯罪行即社会危害性大小,和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相适应,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据此,从刑法分则关于某罪的法定刑配置中,也可以逆向推导出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重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最高可判处死刑,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法定刑修改后,其法定最高刑依然可达无期徒刑。如果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那就一定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才导致为本罪配置如此重的法定刑。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将《决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略作修改后,纳入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但对罪状的表述没有修改,继续采用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结合前述关于当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都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因此,将“虚开”界定为骗取国家税款的实质意义上的虚开,既符合立法时立法者对本罪的认知,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从实质正义上分析,不加区分行为人目的将导致处理结果不公正。既然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可以是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也可以是不以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二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差甚大,如果不加区分,都按照同样的定罪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一贯明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该案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而虚开增值税发票。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本罪的“虚开”与日常生活中的“虚开”不同,必须从实质意义上对其进行解读,必须要有通过虚开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第3篇】2023年农产品增值税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需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和扶持,以发展农业生产。为体现我国扶持农业的基本国策,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文件,对于农产品征税范围、免税范围予以规定,相关规定分散于不同文件中,为全面掌握相关文件要求带来了一定困扰。因此,我们将相关文件进行了重新归纳,希望能帮助财务人员全面掌握农产品增值税征税和免税范围。
一、哪些产品属于增值税政策定义的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哪些农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汇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三、哪些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销售农产品现行适用9%增值税税率。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北京税务微信、税务大讲堂
【第4篇】委托代销手续费增值税
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自查提纲
日期:2022.4.24 来源:税乎网
一、虚增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7.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8.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9.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10.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11.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1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二、虚减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8.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9.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是否存在不按文件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2.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三、企业基本面风险
1、税务登记信息
登记自然人信息是否异常(年龄,外地身份证、集中注册等)、与风险人群是否关联(法、财、办)、是否关联非正常户登记信息、登记地址有无异常(一地多照,注册地址不真实等)等;
2、发票领取
领票人有无异常信息(如同一人为多户领票等)、发票增量增版时间间隔有无异常、工商、税务、一般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间隔时间异常、发票增量增版幅度有无异常等;
3、发票取得
有无从风险对象取得发票、取得发票品目是否与经营范围关联、取得发票品目类别占比是否异常(如一定期间取得与经营范围不符的品目占比较高)、取得发票品目变化是否异常、取得高风险项目发票等;
4、发票开具
有无开具发票给风险对象、开具发票品目是否在经营范围内、开具发票品目类别占比是否异常(如一定期间开具与经营范围不符的品目占比较高)、开具发票品目与取得发票品目是否关联、开具发票品目变化是否异常、发票增量增版后开具品目变化是否异常、开票地址是否异常、开具专票与普票占比是否异常、一般计税项目有销项没有进项、大量作废发票等;
5、纳税申报
未按期申报、申报后不按期缴纳税款、有申报比对异常项目、大量填报差额扣除项目、大量填报计算抵扣项目、虚假填报免抵退税收入、加计抵减项目申报异常等;
6、日常信息
注册地址是否真实、注册人员信息是否真实、是否盗用注册信息、是否走逃失联、是否一址多照、经营是否存在异常、雇佣员工是否真实、经营情况与注册经营范围是否一致等;
四、留抵退税申请风险
1、企业行业类型判断错误,应享受政策的没享受或者不该享受政策的享受了;
2、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销售额)、资产总额填写错误,导致企业划型错误;
3、在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还是留抵退税政策的选择中,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4、未及时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5、不应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而申请享受带来风险:被税务机关处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损;公开曝光骗税案例导致企业声誉受损;本企业三年账务被税务稽查;给上下游企业带来的税务检查风险。
【第5篇】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可以抵扣
非贸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账务怎么处理?
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应该计入相应的费用里面的。比如:境外设计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就应该计入设计费。借:设计费;贷:银行存款。因为,代扣代缴的所有税费是这项服务的,也就是一个含税和一个不含税的区别。
非贸付汇代缴税款如何计算?
技术服务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按税法规定按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计算所得税,也就是80万美元*10%*汇率,但要注意营改增以后技术服务费是要扣缴增值税的,所以计算应纳税所得时80万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金额。
非贸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账务处理就在上文中有了详细的介绍了。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对于非贸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账务怎么处理都了解清楚了吗?学习财务知识需要良好的环境和专业的指导,会计学堂为每一位学员量身定制学习计划,帮助大家高效学习,快来会计学堂官网咨询了解吧!
【第6篇】增值税简易计税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
旧货经营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
3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4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7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
动漫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9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行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10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
电影放映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
仓储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仓储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3
装卸搬运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4
收派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
文化体育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6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发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17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18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19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跨县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20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列举材料,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强制适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1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3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4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5
教育辅助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6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7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其自行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8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9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0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1
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销售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2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3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4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典当企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5
拍卖行(自2023年7月25日起该文件停止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6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3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39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40
公路经营企业中一般纳税人对老高速公路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4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2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3
劳务派遣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4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5
安全保护服务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7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9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0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51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2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
53
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
(一)《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外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4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税乎网、老陈在线说税
【第7篇】小微企业增值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因此,不适用3%征收率或3%预征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本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的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该政策直接影响到第二季度的小规模纳税申报。
那么不同情况,报表如何填写呢?看到私信留言后,抽空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下。
有图有真相,大家转起来!
首先,进入电子税务局,打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打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注意看红字提示!
根据以上提示,我们分两种情形说明享受政策情况及报表填报:
(注:由于实务中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按季申报增值税居多,很少按月申报的,故举例以季度销售额作为判定标准)
一、全部销售额合计数未超过45万元
1、享受政策情况及税款计算
根据规定,当全部销售额合计数未超过45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但开具专票除外。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1)全部开具普票
征收率3%的销售额20万,开具免税普票;征收率5%的销售额10万,开具普票,合计季度销售额30万,未超过45万,则无论征收率3%还是5%,全免增值税。
(2)即有开专票,又有开普票
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20万,其中5万开具3%的专票,剩余15万开具免税普票;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开具普票,由于合计季度销售额30万,未超过45万,则其中销售额5万开具征收率3%专票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外,其余全部免增值税。
2、报表填写
注意!当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如果没有涉及其他免税项目,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无需填报;
如果有涉及其他免税项目呢,比如:支付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主表相应行次。
二、全部销售额合计数超过45万元
1、享受政策情况及税款计算
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额,开具免税普票的,免增值税;
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额,开具专票的,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适用5%征收率的销售额,无论开具专票或普票,均不免征增值税,正常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1)全部是普票
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50万,开具免税普票,征收率5%的销售额10万,开具普票,由于合计季度销售额60万,超过了45万,则其中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50万免增值税。
(2)有普票又有专票
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50万,其中销售额5万开具3%的专票,剩余45万开具免税普票,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开具普票,合计季度销售额60万,超过45万,则其中开具征收率3%的专票销售额5万部分和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部分,均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剩余3%普票部分全免增值税。
2、报表填写
注意填表位置不同!
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同时,在增值税减免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选择出对应文件号,输入享受免税的销售额和税额
以上就是关于第二季度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操作详解了,文字+图示,创作不易,请转发分享,帮助更多财务小伙伴吧!
【第8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增值税申报表主表该怎么填写
1、按实际情况填写好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以及填报日期.
2、填写本期数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是按季度申报的话.
3、申报表的本期数据就是当季度的数据.
4、根据税务局核定的税种以及税率对应填写.5、货物劳务和服务劳务,这两项是填写在不同列的.
6、填写本年累计数据,比如申报第三季度,那么该行应该填写1到9月的合计数.
7、填写本期应纳税额、减征、免税额及应纳税额合计.
8、纳税人签字、盖章.
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收入可以填负数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未开票收入一栏能填负数.另外注意,这要看你这个无票收入与未来的有票销售是否是同一笔业务且数字不大,就没有风险.相反,未来的冲减行为依然存在风险.如果经常有这样的情况,税务也会注意的.
如果是上月或以前月度申报了未开票收入,这个月把以前不开票收入又补开了增值税发票,是可以在填制增值税申报附表(一)时,是可以在此行次填写负数,不过你要写申报说明备查.如果故意填写负数调节销项税额,涉嫌违法:税务机关查账时如果查到就不是那么简单可以过去的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完上述小编整理的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怎么填写,相信你一定有了深刻的理解,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的填写是我们都会遇到的问题,一定要熟练的掌握相关的知识内容,想要了解更多财务知识内容,关注会计教练每天都会更新非常多的财务资讯
【第9篇】医药行业增值税税率
(本报记者陆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标准物质和标准化研究所所长肖新月递交了一份与生化药品行业息息相关的提案。“生化药品作为我国医药产品的一个大类,按照《中国药典》,应纳入生物制品的范畴,希望生化药品可以和生物制品一样,享受3%增值税的低税率。”肖新月委员呼吁。
生化药品,是指从动植物及微生物中提取、分离、纯化,或用生物化学方法半合成或用化学合成、微生物合成或用现代生物技术制得的具有生物化学活性的一类用于临床治疗的药物。因其具有针对性强、毒性低、不良反应小、易为人体吸收等特点,对疾病防治有重要作用。我国已形成完善的生化制药工业体系,逐渐成为医药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行《中国药典(2023年版二部)》中,生化药品包括了起始原料为人或动物的体液或组织、微生物发酵产物的多种药品,例如肝素钙的起始原料为检疫合格的猪肠黏膜,糜蛋白酶起始原料为检疫合格的牛或猪胰等。”肖新月委员解释说。根据《中国药典(2023年版三部)》,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如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药物、微生态制剂、免疫调节剂、诊断制品等。所以生化药品应包含在生物制品范围内。
肖新月委员进一步解释,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然而,在实际征税过程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简单以药品批号是否属于生物制品进行征税,将生化药品排除在3%低税率之外。“近期,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征求行业专家和企业意见,制定了符合条件的生化药品品种名单,建议有关单位沟通协调,使相关品种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让税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同时促进制药行业发展。”肖新月委员表示。
【第10篇】上海房屋增值税
房屋买卖包括个税、契税和增值税。
个税和增值税由业主出,契税由客户出。但往往业主都是到手价,所以税费经常由客户承担。
住宅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在上海每个区域会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外环-松江区以230万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230以下是普通住宅;
230以上是非普通住宅。
中环区分标准是310万,内环是450万。
下面是松江区的房屋买卖税费
个税
房价低于230万,个税1%
房价高于230万,个税2%
房屋满五唯一,免个税。
(满五唯一是指,房屋产证满五年,且是家庭名下唯一一栋房产。两者必须同时满足)
契税
首套房
房屋面积小于90平,契税1%
房屋面积大于90平,契税1.5%
二套房
不管房屋多少面积,契税3%
(契税无法免征)
增值税
房价低于230万
产证不满两年,全额增值税
产证满两年,免征
房价高于230万
产证不满两年,全额增值税
产证满两年,差额增值税
一手动迁房,免增值税。
全额增值税:(全额/1.05)*(5%+0.3%)
差额增值税:(差额/1.05)*(5%+0.3%)
【第11篇】免征增值税备案资料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要办理备案?
发布时间:2022-09-28 17:59: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无需办理备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12篇】增值税财务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不管是营改增的企业还是非营改增的企业都要按照这个文件处理增值税。
(1)22号文制定的依据列明的是营改增前后的两个增值税主要文件,众多的小文件都被“等”掉了,没说明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也没说明《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不过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今后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肯定是以22文为准了,这个在22号文件的附则也有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内容的修改那也是必然的事。
(2)22号文适用范围是所有企业,不仅适用营改增的企业还适用非营改增企业,一句话就是目前在中国的企业只要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都应该适用22号文,所以非营改增企业也应该认真学习22号文,营改增企业更不用说了,这次22号文对以往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做非常大得变动,预计非营改增企业会非常难受,阵痛是难免的。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1)“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关于增值税的核算,22号文设置了10个二级科目,不少人反映22号文规定的二级科目不够用,少了“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请大家注意这个科目22号文并没有废除,22号文作废的两个文件分别是财会[2012]13 号和财会[2013]24 号,而国税发[1998]044 号《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这个文并没有废除,因此“增值税检查调整”这个二级科目依然有效。这样增值税的二级科目就有11个,这一点还请大家务必注意。
(2)新设的二级科目有:“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七个,新增的科目数量是相当多的,这也给学习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了10个三级科目,从科目的数量上来看基本可以满足核算需求。
(2)22号文较之意见稿最大的进步是将“简易计税”由三级科目变成了二级科目,这个改变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一个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那么将“简易计税”科目放在三级是无法核算清楚的,22号文采纳了大家的修改意见,为这种从善如流的态度点赞!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能在“进项税额”科目下核算的增值税额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一般纳税人支付或负担;
(2)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准予抵扣是有条件的,必须符合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时根据22文后续的规定,笔者认为准予抵扣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条件是“已认证通过”,如果不满足该条件的,需要先计入“待认证进行税额”进行过渡,这一点将在后面详细讨论,这里请大家必须关注这个细节。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该科目是为营改增差额征税设置的科目,如果以后差额征税的历史使命完成了,增值税进一步完善了,该科目也就挂了,没啥用了。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意见稿中对对该科目的表述是“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将“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改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变化细微,需要慢慢品味:
(1)22号文强调了当月的概念,是当月交纳的应交增值税,而意见稿是当月放在后面,强调的是当月应交的增值税,而应交增值税月末是无余额的,不会有跨期的现象,所以用“当月”来强调应交增值税,确实多余,不如22号文将“当月”放在前面更清晰,这一点更体现了22号文精细化的特点。
(2)“已交税金”核算的内容目前是不多了,目前主要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预缴增值税的事项,根据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预缴的增值税需要通过“已交税金”进行核算。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这两个科目目前不少企业财务人员为了图省事都没启用,导致三级科目的余额越积越大,这个虽然对缴税金额的核算没有影响,但是在22号文精细化核算的风格下,出错的机率会大很多,因此笔者强烈建议要在月末进行结转。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当前国家给予的增值税优惠还是比较多的,对此通过三级科目“减免税款”来反映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是十分必要的,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对方科目的做法,影响企业的利润,对此将在后文进行详述。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免、抵、退”办法的计算相当复杂,相信能理解的人不多啊,这里笔者就提一点,这个“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金额是根据“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的金额是根据复杂计算得出来的,这里暂不讲解,放到后面。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看似普通的科目,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70号公告出台后变得不普通了,这个科目关系到土增值税清算收入的计算,进而会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产生较大的影响,可惜的是国税总局并没有进行明确,导致争议极大,解读满天飞。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该科目核算的内容有两个:一是“当期免抵税额”,二是“当期应退税额”,所以22号文对该科目的内容描述不太准确,退回的增值税额只是该科目核算的一部分。22号文的作者明显对出口增值税退免税的规定不熟。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是必须先在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过,没有进入进项税额的金额,就无需转出。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未交增值税”科目是个二级科目,对增值税的正确核算至关重要,对此大家一定不能图省事,省略步骤,不然增值税会越算越乱。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该科目按照上述规定,核算的范围还是挺广的,一个问题就是辅导期需要预缴的增值税要在“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吗?这个应该还是有争议的。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上述规定应该是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除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但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不用满足前述条件,也在这个科目核算,这个一点很重要。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没有认证或者认证未通过的进项税额都发放“待认证进项税额”中核算,这个是22号文的一大创新,精细化的核算必然带来了较大的工作量,但是这样核算会更清楚了,也体现了财税人员的专业性。另外,需要提出的是这里的认证不能做狭义的字面理解,应该包括勾选确认,应为目前不少纳税人已经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改为勾选确认。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方面的税会差异,以前都没有好的科目进行核算,22号文发明了“待转销项税额”,来进行税会差异核算,对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是有一个帮助的,这并不是有些人提出的是多此一举的科目。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5号公告的实施,涉及这个科目的企业应该在1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一次性将“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余额转到“进项税额”科目,该科目的历史使命也就完成了。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需要通过“简易计税”方法进行核算,这要和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相区别。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也难题,详细问题将在下面讨论。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对境外的业务进行代扣代缴通过该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月末无余额,只是中间过程反映一下,这个作用也就是反映了下缴纳代扣代缴的税款,实际作用不大。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的核算就比较简单了,全部业务也就三个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
【第13篇】深圳增值税抵扣
4月1日,深圳市税务局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举办第28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暨落实减税降费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措施发布会。发布会为深圳人细数“减税”账,展示了深圳市税务局为个人及为企业减负、添红利的一系列硬招、实招。据统计,今年前两个月,深圳市新增减税降费政策已合计减免税额85.21亿元。从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下调正式开始,增值税抵扣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下调
根据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在发布会上,深圳赢家服饰有限公司通过视频连线,为大家展示了该公司4月1日当天以新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介绍,此次增值税税率下调之后,该企业每年税额下降4500万元,企业成本大幅降低。
纳税人代表比亚迪公司税务经理钱扬俊表示,2023年制造业增值税税率下调,比亚迪(深圳部分)的增值税税负下降2.44%,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款近9个亿;这次增值税再下调3个百分点,让比亚迪对未来发展更加充满信心。2023年,整个比亚迪集团预计将减免税款5.5亿元,其中增值税实际缴纳税款(不包括留抵)预计减免2亿元。“减税降费省下来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我们要继续投入到技术研发当中”。
深圳市税务局局长张国钧表示,深圳税务部门将“减税降费”列为2023年“一号工程”,着力为有梦想、有前景、有技术、有创新、有空间的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整合范围
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陈丽华将纸质增值税改革的政策比喻为今年减税降费的一道主菜。国家除了降低多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外,又对增值税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从2023年4月1日开始,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不需要认证。这一通知的发布,让每周都要乘坐高铁在深圳市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之间往返的林先生颇为高兴。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深圳北-鲘门的高铁二等座票价43元。林先生供图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税务人员解释,“例如,乘坐一次从鲘门到深圳北的高铁,二等座票价43元,那么进项税额=43÷(1+9%)×9%=3.55元。如果是乘坐汽车,从海丰南湖到深圳福田客运站,票价80元,那么一次的进项税额=80÷(1+3%)×3%=2.33元。”
听了税务人员介绍后,林先生粗略算了一笔账,假设每周在深圳和合作区之间往返3次,每次都选择高铁,那么一年下来,就要乘坐高铁324次,可以抵扣税额约1150元。
采写:南都·深圳大件事见习记者 王童
【第14篇】虚开增值税
据报道:12月9日,湖北松滋市成功侦破一个虚开骗税案,某商贸公司为非法获利,与外地公司串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2张,价税共计近2000万元,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有人说:开假增值税发票,发票是真的,只是内容虚开。他从税务部门申请一张票要交17%的税,再卖出去收4%到6%不等,一直都没搞明白,他交17%的税买发票,然后再加6%卖出,别人为何还要买,这不是比正规渠道还贵吗?
一、案例解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怎么谋利的?
我的同学就在法院工作的,恰巧最近手头有一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觉得可以聊一聊。
自从营改增后,物流业中虚开增值税(税率11%)发票一直是很普遍的,具体原因在于,这一行业中,存在大量私人车辆,这些私人车辆是不会给你开增值税发票的。
举个例子,海王贸易公司(化名)发一批货到重庆分公司,到达分公司后,需要进一步往各个区县运输,此时往往需要当地车辆,毕竟正规公司觉得货物少,不愿意,并且开价也高。
私人车辆就没这么多要求了,反正给钱就跑,于是海王公司找私人车辆将一批货物运往重庆市奉节县,运费1万元,但没有增值税发票。
没有增值税发票就会带来几个结果:
1、具体业务人员可能无法报账;
2、海王贸易公司赋税增加,缺少增值税发票抵扣,运费就无法计入成本,就会造成企业所得税增加(税率25%)。
那要怎么办?只能买票。海王公司回到重庆后,找到某物流公司,以票面价7%的价格购买1万元增值税发票,花费700元,问题解决了。可为什么这家物流公司开票只需7%,要知道这行业正常税率是11%,那岂不是赔本的买卖。因此,这个公司就需要有进项税来冲抵。
其实物流行业的成本主要集中在两块:一是轮胎;二是油料。而轮胎和油料往往是采取零售模式,绝大部分消费者购买都是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这对于这些行业的业主来说,也就存在大量“可供出售”的增值税发票。
那么,这个物流公司就能找到某某轮胎公司和某某成品油销售公司,告诉他们“你们下次再进货时,找进货商开票开具这家物流公司抬头的发票。东西归你,票归我,我在给你3%。”这两家公司欣然同意。
现在我们算一算,这家物流公司公司买了1000万的进项发票,成本只要30万。卖出去70万,就净赚40万,当然这是理想情况,中间还有许多花费,实际情况复杂很多,但一般主要问题就是要能够找到大规模便宜的进项增值税发票。
二、明白虚开发票如何牟利后,再来了解下税法是怎么运行的?
虚开发票的运作,简单来讲就是你的收入来自别人的支出。你公司赚到的钱就都是别的公司(个人)花掉的钱,这是最简单的基础。
现在你公司收入200万,实际支出包括材料、费用和人工成本等才100万,那么你的利润就是100万,不考虑小规模税收优惠等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是25%,也就是你要交25万的所得税。
作为老板,如果不想交这所得税,只有两种方法:
1、减少收入,原来是200万收入,其中50万是零售客户,不用开票,资金不走对公账户,个人卡收款,这样就脱离了税务监管,变成收入150万,成本100万,利润50万,所得税就是50*0.25=12.5万。但不是每家公司都能有这么多不开票收入,这种方法很难操作,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有难度。
2、增加支出,通过购买发票,来提高自己的材料和费用成本,低端点的还能虚构员工工资,增加人工成本等。
这其实就是一般企业纳税的运行规律,可为什么他非要用17%+4%来购买发票,而不是正规渠道呢?那当然是因为这笔交易是虚构的。
你如果通过正规采购,比如买了50万的办公用品回来,确实只要交50*17%的增值税,同样也能增加50万的成本,少交50*0.25=12.5的所得税,但你那50万可就是实打实的花出去,变成价值50万办公用品,你总不能每次想少缴税,就买一大堆东西回来吧?
但如果你通过伪造虚拟交易,例如你找a公司虚构了一笔50万的交易,你付款50万+50*0.17的增值税+50*0.04的好处费。然后对方收到钱后再把50万私底下转给你个人卡,50*17%的增值税你还能抵扣掉,你实际支出是2万,也就是4%的好处)而已。
于是,你通过2万的购票费用,省下来12.5万的企业所得税,最关键的是这50万成功地从公司户转到了你个人户,要知道如果你从公司转 50万到老板个人卡,则是属于公司分红,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这里又省下10万的个人所得税,合计共省了22.5万的税款,而代价仅仅是2万的购票费用。
三、最后谈谈原理,增值税就是链条税
从增值税的原理来讲,增值税是难以产生偷逃税,甚至难以被筹划的,因为其中一环少缴税款,必然导致税负被转嫁,这样对于市场交易双方来说难以达成一致,而且从整个链条角度或是从国家角度出发,宏观上也不会产生少缴税款,这也是增值税税制设计的优势。
可见,增值税的偷逃税也好,筹划也好,必然是要用到增值税链条中的“断裂带”,姑且这么称呼吧,只有断裂带存在,虚开、偷逃税、筹划等才能产生。典型的“断裂带”如税率的不一致、部分环节免税的存在,以及在合法途径外人为暴力地割裂链条。
那么,哪些企业有需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我们都知道,虚开的最终受票企业购买后用于抵扣,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税款的目的。这些企业包括无任何真实交易单纯希望偷逃税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有真实交易存在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从第三方取得的等,一般对于17%的票来说,购买价格在7%~9%左右,但随着对虚开打击力度的加大,目前还有涨到11%甚至更高的,受票企业可以直接少缴17%+25%的税,其诱惑力非常大。
结合原理,我们必然想办法寻找或者设计“断裂带”。也就是说,开票企业需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销售给受票企业,同时还不能多缴税款。基本来源包括:
一是冗余票。典型如日用品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其最终产品多销售给小卖部、小摊贩甚至自然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或最终消费者来说,他们并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冗余票产生了。对于开票企业来说,其进项固定情况下,必然需要一定的销项来配比,因此卖票某种程度上是比少计收入偷税更好的选择;
二是纯粹的开票公司。以前商贸企业还有辅导期,还有用票限制,但在当前的背景下,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商贸企业可以直接绕过辅导期,专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又是即办项目,一次性领用几十份也不是问题。所以就出现了犯罪分子用收购的身份证开公司后,领用一批发票对外虚开后直接走逃的情况。
当然,这样的开票公司在商事制度改革前也存在,既对外虚开也接受虚开,其虚开的票源又来自于农产品票、黄金票等,也是一种典型的“断裂带”。
最后的话:还是那句话,来钱快的办法,都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了,这些心思万万动不得。
我个人极其不建议大家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税额一万元就构成犯罪,上10年都是很容易的事情,最高刑到达无期,而且真心不挣钱。并且在大数据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很容易被发现,税务机关调取你历年销售规模和纳税数额,一对比,就能发现这种猫腻。
总的来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由来已久了,因此获罪入狱的也大有人在。来钱最容易的都写进刑法里了,还不如踏踏实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第15篇】增值税计税价格
一、计税方法
类型
适用范围
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
①小规模纳税人、
②一般纳税人特定销售项目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应扣缴增值税=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所谓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销售额的包含项目
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
(1)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自身应缴的消费税)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
(2)特殊的往来款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缴)
②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③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
④销货同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情况:
①价税合计金额
②商业企业零售价
③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④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
⑤逾期包装物押金
换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特殊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方式
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①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
②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
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税法承认。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
【例题·单选题】甲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销售给乙企业300套服装,不含税价格为700元/套。由于乙企业购买数量较多,甲服装厂给予乙企业7折的优惠,并按原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甲服装厂当月的销项税额为( )元。(2023年)
a.24990
b.35700
c.36890
d.47600
【答案】b
【解析】甲服装厂当月的销项税额=700×300×17%=35700(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类型
税务处理
除金银首饰外所有的增值税应税货物
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
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不含税的差额部分)(同消费税)
【提醒】以旧换新,新货物的销售额一般含税
【案例】某百货公司家电部以旧换新电冰箱10台,新冰箱零售价3159元/台,旧冰箱100元/台;其金银首饰部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10条,每条新项链的零售价格为3000元,每条旧项链作价1800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1200元,则:
电冰箱销售额=3159×10÷(1+17%)=27000(元)
项链销售额=1200×10÷(1+17%)=10256.41(元)
【第16篇】增值税的增税申报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从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023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明确了新的申报表。
从5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新税率实施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开始实施。
那么具体有哪些变化?变化的申报表如何填写?今天大白和大家一起系统的来学习一下。
文章涵盖了所有变化点,大家可以耐心看完,然后基本作为一般纳税人申报就无忧了。
1
附表一的变化
原16%所在栏次(1、2栏次)名称一一对应调整成13%的内容。
原第3栏“13%税率”栏次直接删除。
原10%所在栏次名称一一对应调整成9%的内容。由于第3栏删除,表格栏次上移,9%所在的栏次由4a、4b调整为3、4。
具体如下图展示: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一
调整后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
附表一调整的目的就是应对税率下调增值税的申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怎么理解?大白以案例方式给大家说一下
1、4月1日后,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以及申报表的填写示范。
2023年4月10日,大白公司收到一张供应商2023年3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财务审核发现发票名称开具有误,大白有限责任公司开成了大白公司。
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4月收到退回发票后,直接在开票系统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发票,金额-100,税额-16,同时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供应商申报的时候也很简单,注意,为了方便展示过程,下面申报列明具体填写数据的过程。
其实就是把一正一负合并填写到对应栏次的13%栏次即可。
2、4月1日之前按未开票收入申报后,4月份补开16%、10%发票的增值税申报填写实例。
大白2023年3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4月申报3月增值税时候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填写申报。
注意:新申报表从5月开始实施,4月申报3月的还是旧申报表。
2023年4月20日,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月。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那么4月补开16%的发票后5月如何申报呢?
申报表填写如下:
这里其实也体现了一个对应关系,那就是15号公告说的,16%的对于填写到13%栏次。
2
附表二的变化
1、附表二中农产品加计扣除栏次8a维持不变。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购买时取得增值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
购进当期,按法定扣除率9%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
领用当期,1%加计扣除的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这个填法其实在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确定下来的,一直就沿用到今天。
最早农产品扣除率13%,是没有这个加计扣除概念的,后面17年税率简并,13%并入11%,为了支持农产品扣除,在11%扣除率上加计扣除2%。
18年5月,税率下调,17%下调到16%,11%下调到10%,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下调,以12%来扣除,填表还是分开填,2%部分单独填写到8a。
19年4月开始,税率再次下调,也就是这次,填表就按上面办法。
2、附表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二
调整之后的申报表附表二
这里的变化主要应对两个新政策。
不动产分期抵扣取消
4月1日起,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不再执行,而采用一次性抵扣方式。
那么从4月1日开始取得不动产抵扣凭证,专票就填到相应的专票栏次,其他抵扣凭证就填到其他扣税凭证上去。原第10栏不再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部分。
保留第9栏次,这个第9栏次也仅仅为统计功能,其本身不计算到12栏中去,也不会过录到主表,仅仅是统计数据。
比如,大白公司2023年4月20日购入办公楼一栋,其中金额100,税额 9,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当然勾选确认。
这里取得的是专票,那么通过勾选确认后填写在第1栏、2、35栏次,同时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这栏的作用就是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是一个统计数据,也需要填写上。但是这栏次不参与计算。
第12栏=1+4+11,这栏数据过录到主表去。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这个是配合增值税税率下降的一个优惠政策。为了统计客运运输服务的抵扣金额,在附表2的第10栏体现。
比如,大白公司员工小白2023年4月20日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一张,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仅做展示,以文字表述为准」
这张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税额
=263/1.09*0.09=21.72
申报表如何填写?直接按照票面计算出可抵扣进项税后填写到8b栏次,同时填写到第10栏,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中去。
为什么还要填写到8b?不直接光填10栏就行了吗?
其实和不动产抵扣填写9栏一样。这里的第10栏也是一个本期统计数据,不参与到抵扣计算中去,所以我们在抵扣不动产和购进的旅客服务都需要根据取得的相应扣除凭证填写到其他相应栏次去。
这里取得是铁路票,填写到8b其他去就行了。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如果取得是专票,那就填写到第1、2、35栏次去即可。
3
附表三的变化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三
调整之后的申报表附表三
这块没什么说的,就是对应的税率调整引起的变化。
4
附表四的变化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这个主要是应对新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这个表怎么填写呢?这个表实际就是满足条件的纳税人统计记录用于加计抵减的表。
那些纳税人满足条件呢?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所以,你用不用填写这个表,你首先要去看看36号文,看看你有没有提供这四项服务,而且要看看在规定期间内,你提供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有没有达到规定的比例,满足了,才有资格填写这个表,不然你就没资格填写这个表。
如果你判断自己满足,那么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格式如下:
大白公司是一家代理报关,提供36号文规定的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业务,假设提供的报关代理服务服务销售额比例满足条件。
2023年4月公司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当期销项税120万,前期无留抵。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00*10%=10万
那么当期应交税额=120-100-10=10万。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这里就是10万。
其实附表4的这个表格有点类似税控设备抵减的填法,它就是把我从一开始到最后加计抵减的进项税的过程用表格方式记录下来。
这个表填写后,如何进入主表最终实现少交税,这个里面还有第二步,那就是用第4列数据和每期申报的时候和主表进行比对,看能够抵减多少,能抵减的就填写到本表第5列去。
比如本期我销项减去进行120-100=20,和我可抵减数10比,我10完全可以全部抵减,那么第5列就全部填进去。
回到主表,主表没有专设一栏体现这个10,直接就含在第19栏里面,具体看图片解释。
又比如,4月公司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当期销项税80万,前期无留抵。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00*10%=10万
那么当期应交税额=80-100=-20,留抵20。
所以10万的加计抵减计提数就不能实际抵,因为本身都留抵了,你还加计抵个啥。
只有计提了留下期。
再看主表
相当于计提的10没用,下期填写表格时候它自动跳到期初余额去了。
5
附表五的变化
取消了附表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这个表取消原因就是因为这次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的取消,那这个表如果还有期末余额怎么办?
很简单,因为从4月1日开始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就不会填写这个表了,那么截止到3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5第6栏的期末余额,纳税人可以在4月所属期起一次性转入到附表2的8b栏次进行抵扣。
比如,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大白公司《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还有27961.16,可以自15号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所以这个余额27961.16,我们就把它填写到8b,实现在当期的抵扣了。
6
取消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少填一个是一个,这是好事。
最后来说说主表。
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仅对第19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口径进行了调整。这个主要是为了适应加计抵减的政策,具体案例可以看看本文第4点的内容,也就是如果能享受加计抵减,那么加计抵减的数据直接会体现在19栏次。
本文来源:二哥税税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