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3年以来,国家出台及延续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等。
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总结了120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涵盖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今天,小柳和大家就120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中的增值税帮大家归纳总结一下,降幅超15%,多个行业更享受免增值税优惠。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此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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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仅将2023年规定的免税月销售额提升了5万,更将免税期限延续到了2023年年末。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公告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于2023年3月1日截止。
同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免缴增值税,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票,则视为自动放弃开具普通发票时免增值税的优惠,而且征税税率为3%。
但2023年12月31日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延续,犹未可知。所以其他可免增值税的行业则依旧“省钱力”十足。
2、特殊群体创业持续性免征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通知附件3中第一条第6、第39、第40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都可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其中,除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没有增值税免征年限外,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与转业干部而新开的企业,均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而每位残疾人每月即征即退的限额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同时,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残疾人员工占比、劳动合同年限、工资标准、购买社保等的规定,即同样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退还标准同样为每位残疾人每月即征即退的限额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除残疾人与军人以外,与大学生创业相关的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阶段性免征的税收优惠。
2023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金融机构选择性免征
为了帮助农户、个体户、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近年来,国家也先后发布多项贷款优惠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户、个体户、小微企业贷款。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只要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150%,取得的利息收入,就可免征增值税。”
注:上述优惠政策均已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另外,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其附件3第一条第10项和第22项分别规定:“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的纳税人,以及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北交所),均免征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单位投资者、境外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而公募基金管理人运营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
近年来,国家除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加大增值税免减优惠以外,也出台了关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第七条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而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所谓加计抵减,就是假设a生产生活服务型企业花费100万,取得了一张价值100万的增值税进项票,那么当该公司取得增值税税率为6%的增值税销项时,可以上浮10%—15%进行抵扣,即100万的进项票可以抵扣110万—115万的增值税销项票。
5、一般纳税人免征行业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同时:“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则规定:“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26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6、小柳
除上述办法可以帮助企业节约企业增值税外,还可通过合理控制营收、对企业架构进行调整、加强财务管理及规划等办法,帮助企业留存更多利润。
最后,凡是对财务建设不解,对财务数据不懂,对财务节税有疑惑的朋友,都可以询问小柳,为您答疑解惑。
【第2篇】连锁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假设各个店面都是分公司,且总分公司都在北京,分公司税务登记为非独立核算方式,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这不仅影响税务申报,同时可能也影响建账方式。
核算方式
税务报道地点:分公司(选择非独立核算方式)要去总公司所在地的区税务局报到,一般需要去税务大厅办理。
税务准备资料:一般带总、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分公章,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各局略有差异。
餐饮案例
假定梁小餐饮公司总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分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分公司选择非独立核算方式,朝阳分公司要去总公司的西城区税务局报道登记,不去朝阳去区税务局。
一、增值税-总分公司汇总缴纳
1.总公司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的,分公司不做增值税税种核定。
2.总公司在怀柔区的,分公司增值税税种按次核定,实际不申报增值税。备注:个人觉得不错,不然一个分公司没任何税种,很奇怪。
3.其他区实务操作应该类似。
4.发票都是总公司开具,收取发票也是总公司抬头的,也就是分公司既不开具也不收发票,分公司也不申报纳税。
5.分公司不领取税控盘,由总公司领取分机。
6.各个分公司(即店面)可以按部门核算,统一在一个账套下核算,月末出具各个分公司的经营成果。
7.可以通俗理解为增值税汇总的简化版。
二、企业所得税-总公司汇总、缴纳,分公司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1.大前提是所有总分机构都在北京,没有异地分支机构。
2.各个分支机构不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由总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京财预〔2013〕2607号第2条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汇总备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
第一步:先点击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在该模块查询是否需要新增分支机构信息。如果未带出该家分支机构,请先完成新增。
第二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模块完成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
备案操作时有两点需要注意:
1)若以前没有备案过,打开备案菜单后“已备案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总体信息”处则无任何信息(显示“未查询到您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记录”),此时只需点击【新增】,进入备案界面后,在“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增加过的分支机构信息会自行带出,自行填写补充后下一步提交即可;
2)若以前有做过相关备案,此次只需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打开备案菜单后“已备案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总体信息”处显示备案信息,选中原备案信息,点击【修改】,进入后在“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增加过的分支机构信息会自行带出,自行填写补充后下一步提交即可。
备注:总分机构都要备案,就地预缴选择否,原因其他。
4. 分公司无需要报送财务报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总分机构都在北京的企业,其分支机构无需报送财务报表。
5.如果原来总分机构都在北京市,新增加跨省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如果京外有分支机构,外省市的分支机构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当然第一年不就地预缴,从第二年开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京外分支机构,京内分支机构可以参考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一:如果新增加一个外省市的分支机构,就要按跨地区政策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京内的分公司也要在各个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没有企业所得税税种,要重新核定),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分配。
如果你有50家总分公司在北京,1家在京外,你这个51家都要分配,多大的工作量,要核算出每个分公司的资产总额,这又涉及总分公司建账模式,所以外省的店面用何种组织形式要研究好。
方案二:所有在京分支机构看做成一个'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b',这样总机构a、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b、外省分支机构c一起来分配企业所得税。具体与税务机关沟通。
举例:梁小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总分机构50家,即总机构1家,京内49家分支机构,外省分支机构1家,假设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00万,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1)总机构a应分配金额=200×50%=100
2)49家京内分支机构b+1家外省分支机构c,合计分配金额=200×50%=100
3)分支机构内部分配,假设按三因素计算分配比例 为b90%,c10%。
49家京内分支机构(可看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b=100×90%=90
1家外省分支机构c=100×10%=10
4)兼顾北京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利益又便捷,减少工作量。
5)申报表a109010
三、社保和个人所得税
1.一般总公司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员工工资为总公司统一发放,个人所得税也就由总公司代扣代缴。
-end-
【第3篇】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说到小微企业,有两个概念,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很多人都分不清楚,哪么,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区别?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中使用概念
小微企业→增值税中使用概念
一、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标准来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中提到的小微企业: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来划分,依据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结合行业特点具体确定。(列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2、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3、纳税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徽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2月l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注意: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增值税起征点规定执行: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营改规定的应税行为的起征点:
①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②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4篇】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坟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军改以后已经是历史的产物了,随着2023年最后一批军改期间满18年军龄干部可享受的政策,目前已结束(以前是军龄满20年营职以上干部才可选择自主择业),从2000年这个政策实施以来,目前自主择业干部全部数量在30万左右。
自主择业只是军官转业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只不过有附件条件,你达到才可以享受。很多战友选择这种安置方式,我觉得很多人是觉得不想再进入体制内工作,响应祖国的号召,减轻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安置压力,自己在享受相关工资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以在休息之余干点力所能及的工作。
特别是一些战友在部队服役年限比较长的离开部队,回到地方生活有很多的不适,这个过程起码有一两年时间。重新适应地方生活,都想着能有一番作为。回到地方后,发现当初自己的雄心壮志在回到地方后,被现实折磨的支离破碎。
我也在19年底脱了军装回到地方,20年老二出生了,全身心的带孩子,生活也很自在,退役金够用,一个超级奶爸不用有工作上的压力,后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感觉不到40岁,不干点事也是心有不甘,21年琢磨着创业,总感觉自己只要能吃苦就能干点什么出来,事实的残酷真是给自己上了很好的一课,进军养殖业,从找场地、谈租金、建场地。。。。一阵折腾,到年底是干不下去了,现在的农村,劳动力没有劳动力,大多数老年人,资源只能靠自己,干不了清算吧,一看没少亏,一台中级车是没有了,后期再详聊具体创业过程。
22年春节一过,觉得创业不行,投简历吧,进入一家物业公司,担任管理层骨干,目前收入只能说凑合事,不高也不低,算是能达到自己的要求,干了一年总体感觉,在地方公司自己想投入精力也是有优势的,毕竟物业是管人的行业,稍微吃透业务,对我们这些部队退役的军官来说应该是绰绰有余的。
参照自主择业干部,现在选择逐月的战友也要考虑好,起码跟自主比,你还有考虑社保、医保的问题,考虑退休后的待遇问题,考虑好能不能适应社会的大浪淘沙,能不能放平心态,把自己当成一介平民来参与社会工作。当然也有很多企业愿意用部队军转人才,把部队上吃苦耐劳和甘于奉献的精神带到企业上来,结果也会很好的。
【第5篇】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普惠性税优政策暂免征收增值税时,且满足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如何做分录?拢共分两步:1、日常会计核算;2、判定是否满足免征条件,不满足条件不做处理,满足条件的做相应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3年以来,普惠性税政以其广度和力度,深受纳税人的喜爱,成为万众关注的焦点。关于普惠性税政的政策解读确实很多,学习的渠道也是很丰富的。但,关于会计处理,公告没有讲,也没有直观的培训教材系统的讲过。让广大学员,特别是头条广大读者朋友没有相关的借鉴和知识点,那是不正常的!在头条,没有您找不到的答案!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日常会计核算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的会计核算,其重点还是放在销售日常会计核算上面。与会计相关准则和规范没有差别。重点在后一步的确认!
1、未(不)开票收入的会计核算
例如:a企业1月2日收到产品销售款1000元,未开票且不须开票!现金收入属于典型的含税收入,在做会计分录之前,无比要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同时,现金收入和其他收款形式的收入,在纳税义务确认方面是一致的。
借:现金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9.13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如:a企业1月16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收到款项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796.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203.88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企业2月21日应客户要求,向专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万元,收到款项6万元。(暂不考虑代开预征税款)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8252.4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47.57
4、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同日想客户收到款项8万元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766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330.10
二、判定是否满足免征条件,不满足条件不做处理,满足条件的做相应会计处理
1、判定条件的汇总
上述4条经济业务全部属于免征条件汇总业务
免征条件汇总=970.87+106796.12+58252.43+77669.9=243689.32元,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的现实,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符合季度不超30万元,满足季度不超30万元免征条件。
2、免征增值税额的计算
上述4条经济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免征,免征仅包含未(不)开票收入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两部分免征!
免征增值税税额=29.13+3203.88=3233.01元;
不能免征增值税税额=1747.57+2330.10=4077.67元。
3、会计处理
不享受免征增值税部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再做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077.67
贷:银行存款4077.67
免征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233.01
贷:营业外收入3233.01
三、综述
小微企业关于增值免征的账务处理,分为日常核算(免不免征,日常核算都一样)和判定是否符合享受免征再做相应会计处理两部分。会计处理的核心还是以普惠性税优政策为指导,把握政策的相关细节便可!
【第6篇】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部分于年底到期,但也有很多政策在2023年仍旧继续执行!究竟哪些可以继续执行呢?一起来看看吧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补充: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本章为简洁整理政策,用于宣传政策及交流使用。遗漏或不足之处,请予留言补充!
素材来源于国家税务网!
【第7篇】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新年伊始,两部门同时发文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公告,下面请首先跟着我们将2023年前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来做个对比吧!
(点击图片即可放大)
通过以上的对比,我们对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了基本的了解,那2023年,我们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1%或3%的征收率开具,但是,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只能按1%征收率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道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以上就是我们对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的简要解析,希望对您的税务工作有所帮助!
【第8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第9篇】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7、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8、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0、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1、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2、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3、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4、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1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6、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20、“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1、“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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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情况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什么情况报刊、杂志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茶叶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四、电影、有线电视收费增值税优惠?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六: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老徐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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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填报
小规模、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到底有啥区别?经常有老板分不清这三者的区别,认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是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一定是小微企业,这是不对的,那怎么区分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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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区别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主要的区别是两个点:
第一个是营业额上的区别,税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连续累计12个月的开票额,如果超过了500万,就要强制升到一般纳税人,这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第一个区别;
第二个区别主要是增值税率的区别,在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而根据不同的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分为四个档,分别是13%,9%,6%,还有3%,这就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第二个区别。
那小微企业又怎么认定呢,小微企业的认定是由三个原则来认定的?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超过300万。
第二,从业人数不能超过300人。
第三,他的资产总额不能超过五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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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一条都不能认定为小微企业,那有必要成为小微企业吗?为什么要认定小微企业?有什么好处?它可以享受什么样的税收政策呢?小微企业它主要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税收优惠。那这个税收优惠是什么样的?
第一如果你的企业的年利润在100万以内,那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率是2.5%。
第二如果你的企业的年利润在100万以上,300万以下,那你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
如果你的企业符合小微企业,那你的企业就可以享受到它的税收优惠。
但是!2023年年底过后从2023年开始,部分地方的小微企业,年利润在100万以内,按5%实际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税负率实际5%。感兴趣的老板可以查一下当地的情况,而你的企业的年利润在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保持不变,还是原来的5%。
图源网络,侵删
也有很多老板说,往后一年里,小微企业只要年利润在300万以内,可能都是按5%的实际税负率执行。
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文件出台,以上的内容是参考,目前只有部分地区的系统显示以上内容,具体以官方文件为准!
【第12篇】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一大类:是法定的免税项目,具体包含:农业生产者(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二大类:特定的免税项目有粮食和食用油、饲料、蔬菜、部分肉、蛋;居民取暖费收入和保障民生的托儿所、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服务;
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和婚姻介绍服务;医疗服务、殡葬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类: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因为这类人群需要国家的鼓励和照顾。
第四: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收入免税。
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3%征收率。
第五: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税。
宫观、寺院和清真寺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税。
第六: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税。
第七: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个人出售住房的增值税政策:全国范围内,居民个人转让自己购买的2年以内的住房全额征收增值税,目的是为了限制炒房。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的地方,2年以上的住房免税;北上广深的普通住宅2年以上的免税,非普通住宅,如高档公寓、别墅等按照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第八:进口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居民从海南岛的免税商店购买商品,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离岛实行每人每年10万元的免税额度,不限次数,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绝不得开专用发票。
第十:纳税人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一:边销茶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销售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十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从生产到零售的整个流通环节都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个较为普遍的、涉及各行各业的一大税种,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纳税人有较为详细的税收优惠,各行各业的纳税主体在给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时,只有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减免税优惠政策,才能给自己节约成本,合理纳税。本期我们介绍的是较为常见的经营行业和与自然人日常生活联系较为紧密的一些优惠政策。后续更新的税收优惠将会分行业、区分不同产业的具体情况,总结、归纳相应的减免税和退税政策,以及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等等。
【第13篇】节能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正当税务筹划”就是规范会计核算、合理合法纳税申报纳税。这里汇集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供参考并正确运用。
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10)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专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包括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该免税项目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粕类产品。豆粕属征税饲料,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6)图书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指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的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
(7)对电影产业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8)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9)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11)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12)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1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1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纳税人为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5)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的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1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2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的担保金额)x100% ;
③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在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2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2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3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行为,免征增值税。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就业。
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7)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3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①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①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第14篇】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企业经营过程中,税负压力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任何一个企业都避免不了纳税,这也是国家每年都会出台减税降费的原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下面小编梳理了一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税收负担重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较多的企业)和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企业所得税减按2.5%征收,企业年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到300万,企业所得税减按5%征收,超过300万,企业所得税按照25%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4月1号起免征增值税,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免税,不再缴纳增值税了
地方性奖励扶持政策,针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奖励补贴,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经营,具体奖励补贴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来定。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为5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为4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及时,当月纳税,次月扶持企业;
【享受条件】
企业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需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机关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地方性的奖励扶持政策需要企业注册到有奖励补贴的园区,才能申请享受扶持,企业正常经营纳税即可。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节税方案,可关注《税晓通》了解~
【第15篇】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会计分录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印发)第二条第(十)款的规定:
「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税〔2014〕71号、财税〔2015〕96号〕、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2023年第23号等税收政策的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按季度进行的,而会计核算要遵循及时性原则,发生交易或事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这就出现了一个时间上的差异,即,取得销售收入时,无法判断本季度销售额是否符合免税的标准,只有等到纳税申报期时才知道。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收入且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先按照征收率对收入进行价税分离: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季度终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本季度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再将已经计提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那么,这个当期损益应当计入哪一个会计科目呢?笔者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都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企业所得税扣除基数)看,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为宜。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毕竟,这个应交增值税当初也是从主营业务收入中剥离出来的,现在免征了,就再还原回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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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
实务中,企业合并、分立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合并、分立业务相对比较特殊,国家给予了很多税收优惠。以致于很多人误以为在合并、分立业务过程中,不需缴纳任何税款。
针对合并、分立(本文仅针对不涉及对价的合并和分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逐一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一)政策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实务问题
1、合并、分立中涉及的房产所有权变更,资产转出方是否需要给资产转入方开发票?
不征增值税,意味着该行为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开发票。
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规定,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资产转出方需要给转入方开具发票。实务操作时,开票额应按转出方的账面净值开具。转入方依据该发票入账,并作为后续计提折旧、摊销并税前扣除的依据。
若转出方未开具发票,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转入方发生的折旧、摊销,因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转出方转出的是股权(票),转出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
还有下面这些问题是否同样困惑?
1、如何证明合并、分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分立企业有自然人股东,分立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不被税务机关认可,是否有替代方案?
4、分立后,其中一家公司的资产只有房产,后续通过股权转让间接转让房产,如何规避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5、公司将自有房产对外投资,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被投资方是否免征契税?
6、合并、分立发生房产、股权(票)变更,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依据和实务证据是什么?
7、合并、分立发生房产、股权(票)变更,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转发至微信后,识别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查看2023年11月21日同名文章获取答案。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