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非增值税纳税人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非增值税纳税人,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非增值税纳税人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般民⽤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住宅。非普通住房是相对于普通住房定义的,非住宅指的是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那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如何界定?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住宅的界定为普通住宅: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就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二是单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下。建筑容积率简称容积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以上所提到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一般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所占面积、运动场地等等。一般来说,住宅小区容积率与立项时即已固化,但实际验收时,实际容积率并非与规划完全一致,在认定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时,应当以验收后的实际容积率为准。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如果是1,则实际成交价格低于1.20,如果是1000,则低于12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界定为非普通住宅。也就是说,住宅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即为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在纳税上有什么区别呢?
一、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是开发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还是非住宅,在土地增值税上有着很大区别:一是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比例不同;二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上的区别: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而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就没有该优惠政策。
另外,对个人销售住宅(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暂免交土地增值税,但对个人销售非住宅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增值税。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若是满2年,免征增值税;若是不满2年,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销售非普通住宅:未满2年,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满2年,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满2年的非普通住宅依然按差额征收5%的增值税)。个人销售非住宅,可以凭合法凭据按差额的5%缴纳增值税。
三、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区分面积,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注意: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非住宅,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契税。
四、印花税。对个⼈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转让非住房,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买卖双方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0.05%,计税依据:按合同所载金额(增值税税额单独列示,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现行政策:印花税可享受50%的减免优惠。
【第2篇】增值税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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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所谓的“损失”,而这些“损失”有“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那么,“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在纳税规定与会计处理上又有何区别呢?
今天就来和大家讲讲不同“损失”下的纳税与会计处理差异。
一、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什么是“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是指的是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一)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业务案例: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印刷服务,2023年8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23年12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纳税处理:
a企业应于2023年12月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17%+1*11%=1.81万元
账务处理:
1、发生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2.81万元
贷:原材料 1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1万元
2、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处理时
借:管理费用 10.81万元
其他应收款 2.00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2.81万元
(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业务案例:
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包装食品,2023年8月其某批次在产品的60%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该批次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于购进当月认证抵扣。
纳税处理:
b企业应在产品被依法没收的当月将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17%+1×11%)×60%=1.086万元
账务处理:
1、被没收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686万元
贷:在产品 6.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86万元
2、损失处理时
借:营业外支出 7.686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7.686万元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业务案例:
c公司2023年6月1日购进楼房一座,决定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该楼房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无残值。
假设c公司于2023年5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电源起火,将该栋办公楼全部烧毁,无法使用,假设该2023年5月的净值额为550万元。
纳税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
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550÷1000=5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55%=60.5万元
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60.5万元小于66万元,则应直接将60.5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
3、会计处理: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00万元
发生损失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50万元
累计折旧 45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0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610.5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5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5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
损失处理时
借:营业外支出 590.5万元
其他应收款 20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610.5万元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业务案例:
d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开始新建办公楼,期间购进了水泥117万元用于建设,并由某建筑设计公司提供办公楼设计服务,金额106万元,该项目交由某建筑公司进行建设,金额111万元,上述项目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d企业已于当期认证并分别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即10.2万元、3.6万元和6.6万元,共计20.4万元,剩余的40%,即13.6万元按要求转入待抵扣进项税。2023年12月,该办公楼被建委认定为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
纳税处理:
d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应当在所属期2023年12月将上述已抵扣的10.2万元进项税额全额转出,已转入待抵扣的13.6万元不得再抵扣。
账务处理:
1、2023年5月,抵扣进项税额和转入待抵扣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4万元
2、2023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和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334万元
贷:在建工程 334万元
四、发生“正常损失”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耗,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3篇】非保本理财产品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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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一、公司官网pc端的的费用20万,怎么账务处理?
答:这要看合同,到底是什么费用,受益期限是几年。
如果受益期限是一年,计入“待摊费用”,按月分摊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如果受益期限是若干年,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月分摊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二、我去年亏损了,今年第一季度报所得税的时候没有弥补亏损,还缴纳了一点税,现在第二季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那我上季度缴纳的所得税是否可以退呢?
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一年申报五次,每季度一次的申报叫预缴申报,次年5月31日前的申报叫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对前面四个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
三、公司购买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增值税
答:1、36号文: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16〕140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3、财税〔2016〕140号: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4、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
5、实际操作中,企业购买的都是极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合同中并未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此可不交纳增值税。
【第4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代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但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一般来说,源泉扣缴的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
扣缴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指定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①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②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③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2)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指定扣缴情形的,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已经报送的,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第5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如何计算
习透财务语言,你的洞察更有利!
一起学注会(税法-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优惠税率 10%):
(一)以 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是指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 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其中: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1.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净值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人收取的对价;股权净值(即股权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2.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财税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3.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 可能分配的金额。
4.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计算所得额。
(四)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公式中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汇率——应按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五)时间: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率 25%)——此处介绍的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 3 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收入总额指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b.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c.扣缴义务人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生之日是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d.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的税款,自代扣之日起15日内缴入国库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的税款,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6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什么意思
提供技术服务中采购的硬件设备等货物
进项税额扣除问题分析
问题:公司向客户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需要采购硬件设备等货物以辅助完成技术开发服务。在设备或货物采购环节,供应商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在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环节按照销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公司收到的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额抵扣吗?现就此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一、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附带设备销售,视为混合销售,公司按照主营业务:技术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在实际中具体操作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掌握: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实际中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经营活动主要是生产、销售货物,偶尔发生销售服务行为,对于这种类型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另一种是经营活动中既有生产、销售货物行为,还有兼营销售服务行为,但是,经营活动中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业,以销售服务为副业。而对于这种类型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混合销售行为,也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里的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指平时经营活动中一般不涉及销售货物,偶尔发生销售货物行为,或者是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当他们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应当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其“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其“服务”是指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在实际中,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的,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货物,不涉及销售服务,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货物和涉及销售服务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综上可知,公司并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而是一家销售服务的企业,向客户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是一项销售行为,在这一销售行为中附带的硬件设备是完成服务的辅助,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注明设备价款。因此,公司可以按照销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
二、公司在硬件设备及其他货物的采购中取得的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额抵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由以上规定可见,《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进项税额定义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注意关键词“支付或者负担”,前者指纳税人花了钱的增值税额算进项税额,后者指形成了负担也算进项税额。但是,我们必须知道,进项税额不一定都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进行了明确规定,简而言之可以这样表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也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三、综上一、二的分析可知,公司向客户公司提供调度信息化建设的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应按照销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公司取得的供应商开具的13%税率的销售硬件设备或其他货物的发票不是应用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也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抵扣的合规情况,所以公司取得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勾选认证后可以抵扣。
【第7篇】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
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制定了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作为非居民企业有哪些服务收入可以免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小编从共享会计师咨询案例中给大家分享平台注册财税专家中级会计师崔淑琼女士的一个咨询案例,供大家借鉴参考。
中级会计师崔淑琼
【案例】
a公司是广州一间动漫制作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专门制作动画片。期间委托韩国一家b公司制作动画部分环节。制作完成后,成果通过邮件回传即可,无实物交接。该韩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无分支机构。双方约定劳务报酬为usd29385.43。
业务流程:双方签订合同→确认劳务完成→a公司付款,并开具完税证明→由a公司为b公司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合同协定相关税费由a公司承担)。
问题一:a公司须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对于增值税而言主要强调一个是否是完全境外行为。案例中境外韩国b公司给境内a公司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1.分析
a公司委托韩国b公司制作动画部分环节,完成之后,那个劳务的介质必须回传中国,而且这个动画是在中国播放的,所以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注意:如果是做好了动画片,只在境外播,完全不在中国播放的话,就属于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件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以下为a公司代韩国b公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完税证明:
3.a公司财务处理
3.1 付款给b公司时,按当日汇率7.0897,usd29385.43×7.0897=rmb208336.81
借:应付帐款—b公司 208336.81
贷:银行存款 208336.81
3.2 交税时,按实际付款的人民币金额计算相关税金:
① 先计提:
借:应付账款--b公司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8336.81/1.06×6%=11792.65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1792.65×7%=825.49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11792.65×3%=353.78
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教育费 11792.65×2%=235.85
② 再交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1792.65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825.49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353.78
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教育费235.85
贷:银行存款 13207.77
③ 根据税法规定,转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账款--b公司
注意:按双方合同约定,相关税费是由a公司承担。但a公司代b公司交附加税是不属于a公司的税费,所以不可以记入“税金及附加”,而且在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是不能扣除的。可以在计提税费时冲减双方服务款,最后根据税法规定,转入“营业外支出”。
3.3 收到完税凭证,确认成本并勾选抵扣进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6544.1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1792.65
贷:应付账款—b公司 208336.81。
问题二:a公司须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咨询要点
2023年9月,国税局专管员致电,要求a公司补缴上述事件产生的企所得税。理由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一章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查阅相关税务法规,进行研读,发现在2023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针对上述问题的一条法规。
《条例》中第一章第七条第(二)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境外企业是否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需要判断收入是否构成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b公司在韩国,为a公司制作动画的员工均是韩国人,服务完全发生在韩国,所以可以确认劳务发生地是在韩国,并不在境内,即是说该收入属于境外,不属于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故无需补缴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咨询结果
根据共享会计师财税专家建议,a公司致电与专管员沟通,陈述相关法例法规及b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后,由a公司写情况说明书予税局备案,无需补缴上述企业所得税。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8篇】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
一、视同销售货物
1、代销业务
a、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b、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例如:甲公司底下设有多家门店,实行统一核算,将产品移送到同一个区域的a门店不视同销售,将产品移送到外市的b门店应视同销售。
3、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的领用
a、对内使用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b、对外使用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示】自产、委托加工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购进对外才视同销售:投、分、送。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申报表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办理指引
一、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渠道
(一)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质、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二)厦门电子税务局(推荐)
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
3、进入按期应申报页面,选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
4、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完成数据的填写。
5、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在弹出框中点击【确定】按钮,进行申报表的提交。
6、在提示框中点击【申报】完成报表提交,点击【下载凭证】可查看报表数据。
7、申报成功后,系统返回申报成功的回执信息,纳税人可点击【打印申报表】进行申报表打印,也可点击【缴款】按钮进入缴款界面。
四、注意事项
0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02: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0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0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0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7:纳税人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0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10篇】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差额征税的相关涉税知识一直是广大纳税人关注的重点,也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难点。小编进行了系统梳理,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助益。
01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02
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03
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04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
05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06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0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08
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非自建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
09
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非自建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 第四条
10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五条
11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2
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3
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4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5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6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
17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
18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六条
19
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七条
20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八条
21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机票代理服务
1.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三条
2.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三条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每日税讯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1篇】此劳务非彼劳务:解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谈到税法中“劳务”,财税同行们肯定不陌生,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中有劳务,增值税中有“劳务”,企业所得税中也有“劳务”,甚至征管法实施细则中都有关于“劳务”的描述。这些关于“劳务”的规定,如果仔细揣摩研究的话,发现其实质上是有不同意义的,即此“劳务”非彼“劳务”。如果不能区分不同税法中“劳务”的真实含义,就不能正确理解政策,甚至误用政策,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以下笔者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劳务”的描述,就“劳务”的具体含义进行解析,抛砖引玉,以飨读者,欢迎批评指正。
一、增值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对比两版《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现其对于劳务的规定没有变化,都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通过《暂行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中的“劳务”,范围比较窄,只有“加工、修理修配”才属于增值税中的“劳务”,即提到增值税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那么,什么是“加工、修理修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这样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实际上,在营改增以前,营业税中也是有劳务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期间(即营改增之前),两者都有关于劳务的规定,其中增值税劳务为加工、修理修配,营业税劳务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同样营业税劳务也开始征收增值税,为了和原先的增值税劳务进行区分,原营业税劳务“改头换面”为“服务”,取消了“劳务”的称谓。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的“销售服务”中的“服务”实际就是原营业税劳务。
因此,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中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即对“有形动产”提供 “加工和修理修配” 的行为,才称之为“劳务”。
另外,从开票系统的税收分类编码大类来看,编码大类为“2”开头的为“劳务”,编码大类为“3”开头的为“服务”。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编码大类,防止开票错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提到“劳务”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多处提到“劳务”的概念,其中第十五条对“劳务收入”做了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其实际上是参照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劳务”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上的“劳务”实际上约等于“增值税劳务”+“营业税劳务”,营改增后约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那么,这里为什么是“约等于”呢?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属于并列关系,即这里的劳务收入不包含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但是,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对应是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租赁服务,也属于增值税服务,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劳务”并不完全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但是差异较小,所以说是“约等于”。
由于营改增只是流转税领域的改革,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相应的随之修改,因此目前企业所得税领域中的“劳务”可以近似理解为“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其范畴远远大于增值税“劳务”的范畴。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
根据上述规定,从列举的26项来看,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件来看,基本上属于营改增服务,但是从其他劳务所得的兜底条款来看,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也应该属于劳务报酬。因此,个人所得税上的“劳务”也基本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通过上述解析,可以看出:同样是“劳务”,增值税“劳务”的范畴和企业所得税“劳务”的范畴大不一样,即此“劳务”非彼“劳务”,你弄明白了吗?
【第12篇】个人出租非住房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时候,有些房屋并不是住房,而是店铺或是厂房,相比于普通的住房它们得到的租金收益会更高。在出租这类型房屋的时候,往往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税费的项目有很多,整体来讲,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5%
【提示1】: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
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税率分别为7%、5%、1%(市区7%;县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者5%或者1%
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三、房产税
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法定税率12%。
应纳房产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12%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与租金无关。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提示2】:单位税额各地按照规定幅度自行确定。
【提示3】: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税(单位税额是指年度税额),分期缴纳。
【提示4】:楼房的占地面积应按出租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五、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应纳印花税额=租赁合同金额×0.1%
【提示5】:印花税由合同当事人分别计算缴纳。
【提示6】:印花税计税依据乃是合同金额。若合同单列增值税额,则增值税额不作为计税依据;若合同未单列增值税额,则一并按照合同(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税率为20%,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
每次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20%
每次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20%
1、准予扣除项目
(1)出租过程中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如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增值税是价外税,已从含税收入剥离,所以此处不再重复扣除)
(2)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支付的(含税)租金。(适用于转租情形)
此处包含增值税。因为一则增值税乃是上一环节出租方纳税义务,对于支付方来讲,只是租金。二则本环节个人向上一环节支付租金所含增值税,本环节个人也无法抵扣。
2、修缮费用
限额内扣除、且须实际发生,即实际发生且每月扣除最高限额不超过800元,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第13篇】非普通住宅增值税
当我们的生活提高了,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换个大房子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你换房子了吗?
当然,换房子是一件大事。而且换房子也会涉及税款的计算。
个人出售住房时,“满五不唯一”需要交多少税款?
出售房子时,满五不唯一需要交20%的税款。
出售房子时,在“满五不唯一”的情况下,主要涉及的就是个税的计算。“满五不唯一”由于不能满足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要求,需要缴纳20%的个税。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如果房子符合“满五唯一”的情况,免征20%的个人所得税。20%的个税可是一笔不小的钱!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时,免征增值税。在增值税免征的情况下,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自然不需要缴纳。而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也是处于暂免征收的状态。
个人出售住房时,增值税如何计算?
个人出售住房时,增值税的计算与购买房产的时间有直接的联系。购买时间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同。实际的计算方式,以2年为分界点,分为两种情况:
1、购买不到2年
个人出售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时,按5%计算增值税。
例:虎虎花100万从某地产公司购得一处住房,2023年1月取得房产证,2023年2月将其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80万。
由于虎虎的房产购买时间不到2年,需要按5%计算增值税。
即应交税款=180*5%=9万。
2、购买2年以上
对于购买2年以上的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以外的城市,个人出售2年以上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例:虎虎花120万买了一处房产,取得房产证3年之后对外出售,取得了转让收入190万。
由于虎虎的房产购买时间超过了2年,转让时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我们可以理解为,出售房产时只要房产的时间超过了2年,不过你自己名下有多少套住房,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前提是您卖的住房不在“北上广深”这四个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地区,个人出售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而个人出售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差额的5%计算增值税。
例:虎虎花2000万在北京购得一处非普通住房,2年后将其出售,取得转让收入4000万。
虽然虎虎的持有房产的时间超过了2年,但转让的是位于“北上广深”地区的非普通住房,所以需要按照差额的5%缴纳增值税。
即转让收入4000万-购房成本2000万,挣得2000万差价。
应纳增值税=2000*5%=100万。
5%的比例虽然不高,但是当基数大了也会变成一笔不可忽视的费用。
当然,对于“北上广深”来说,具体什么是普通住房,什么是非普通住房,我们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规定进行区分。
【第14篇】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的分类:
1️⃣ 依据:①经营规模 ②会计核算健全程度
2️⃣ ①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
②一般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实行登记制
3️⃣ 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① 选择按“小人”纳税的 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的其他个人
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从“小人”转为“一般”;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转为“小人”。
2.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①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销售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13%)
2.销售劳务: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
注:不包括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务
3.销售服务:
1️⃣ 交通运输服务(9%)
①陆路 ②水路 ③航空 ④管道
注:
程租、期租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13%)
2️⃣ 邮政服务(9%)
①邮政普遍服务 ②邮政特殊服务 ③其他
3️⃣ 电信服务(6%)
①基础电信服务(9%)②增值电信服务
4️⃣ 建筑服务(9%)
①工程 ②安装 ③修缮 ④装饰 ⑤其他
5️⃣ 金融服务(6%)
①贷款(融资性售后回租) 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③保险 ④金融商品转让
6️⃣ 现代服务(6%)
①研发与技术服务 ②信息技术服务 ③文化创意服务 ④物流辅助服务
⑤租赁服务 ⑥鉴证咨询服务 ⑦广播影视服务 ⑧商务辅助服务
7️⃣ 生活服务(6%)
①文化体育 ②教育医疗 ③旅游娱乐 ④餐饮住宿 ⑤居民日常服务
(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文体+教育+旅游+吃住+日常)
8️⃣ 销售无形资产(6%)注:销售土地使用权(9%)
4.销售不动产(13%)
5.进口货物:必须确定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
6.视同销售的
1️⃣ 委托代销货物
2️⃣ 销售代销货物
3️⃣ 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②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③投资 ④分配 ⑤无偿赠送
5️⃣ 将购进的货物用于:①投资 ②分配 ③无偿赠送
6️⃣ 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7.混合销售:一项销售 货物+服务
1️⃣ 生产、批发或零售货物的,按照销售货物纳税
2️⃣ 其他的,按照销售服务纳税
8.兼营:多项销售 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 分别核算
2️⃣ 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税率
9.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不征税的
1️⃣ 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 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10.不属于在境内销售的:境外向境内销售完全在境外的 不征税的
1️⃣ 发生的服务
2️⃣ 使用的无形资产
3️⃣ 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11.其他不征税的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2️⃣ 存款利息 “存款不征贷款不抵”
3️⃣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 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货物转让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表
1. 增值税税率
1️⃣ 基本税率13%
① 销售或进口有形动产(适用 9%税率的货物除外)
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 低税率9%
① 基本温饱(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农产品)
② 生活资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
③ 精神需求(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 农业生产(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二甲醚)
⑤ 交通运输、邮政、建筑、基础电信、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3️⃣ 低税率6%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4️⃣ 零税率0
①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部分境外服务和无形资产(--出口服务)
2. 增值税征收率
1️⃣ 基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按照适用税率,特殊情况的征收率为3%。
2️⃣ 销售旧货:3%征收率,减按2%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价格÷(1+3%)×2%2020.05.01-2023.12.31,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收购的二手车,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价格÷(1+0.5%)×0.5%
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一般纳税人购入时进项税抵扣过的:适用税率)
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
5️⃣ 普通企业(不含个人)转让、出租取得的不动产:5%(一般纳税人购入时的进项税未抵扣过的:5%;购入时的进项税抵扣过的:适用税率)
6️⃣ 房地产企业转让、出租自行开发的不动产:5%【一般纳税人属于老项目(2023年4月30日前开工)的:5%;属于新项目(2023年5月1日后开工)的:适用税率】
7️⃣ 进口货物:适用税率
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除啤酒、黄酒外其他酒类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额)
4.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
1️⃣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 购进农产品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照上面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票载的买价x9%
③ 运输服务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2️⃣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① 简易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②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服务
③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④ 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直接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
3️⃣ 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应当将进项税额直接转出或按比例计算转出(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用转出)
4️⃣ 进项税额转入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转增进项税额:
转增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净值/(1 +适用税率)x适用税率
5️⃣ 抵扣期限
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小规模纳税人 不允许抵扣进项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征收率(3%或5%)
2️⃣ 一般纳税人下列情形可选择简易计征,但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不允许抵扣进项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等服务③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和文化体育
④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人一般 一视同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①不征消费税时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②征收消费税时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应扣繳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 *税率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1.增值税免税项目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授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自己(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2.“营改增”试点增值税 即征即退 实际税负3% ,超过3%的即征即退
3.个人销售住房税收优惠
4.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的个体工商户) 未达免征 达到全征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5.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1️⃣ 自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季度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免征
2️⃣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人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
6.其他减免税规定
1️⃣ 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让你分你不分”
2️⃣ 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3️⃣ 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免税或者零税率
(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变更,该期限为( )。
a. 12个月
b. 24个月
c. 36个月
d. 18个月
答案:c
解析: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15篇】非居民企业缴纳增值税税率
对于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是按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是按余额计算应税所得额。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它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既不属于股息红利/利息租金,又不属于转让财产,这种情况下它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对于非居民企业的货物销售,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海关报关进口的,交易活动发生地认定为境外,因此海关在对进口货物征税时是不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到中国境内参加展会并在现场销售的,交易活动发生地就在中国境内,按税法规定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为了鼓励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来中国境内参展,通常都会出台临时性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8号)就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时,按照国内法就产生了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当境外企业属于跟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时,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在提供劳务期间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主动提出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从而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豁免(仅限于劳务,不包含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构成了常设机构的,就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16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税率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和它相对应的是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我们看到的企业大部分都是居民企业,下面我来汇总最新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类型以及政策优惠文件。
一、25%的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适用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本条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第一条。本条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
3.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一条。
5.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
自2023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