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01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角度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四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分两步:第一步,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二步,将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以下称“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计算得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02 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角度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计算增值额可扣除的项目。换句话说,判定土地成本可否据实全额扣除的关键,在于判定土地成本是否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也明确,清算表格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栏次,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金额,该金额体现为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综上所述,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应以增加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形式体现,而非从土地成本中扣减。换句话说,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不受抵减销项税额的影响,不做扣减处理。
03 提醒
针对这一问题,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如:福建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出让地价款按差额计税法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处理意见: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出让地价款,按差额计税法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经研究,并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暂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对抵减的销项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冲减土地成本处理。即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直接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确定,土地成本直接按照取得土地价款÷(1+9%)确定。其结果显然是对纳税人不利,虽然收入减少与土地成本减少是同等金额,但减少了加计扣除的基数。本人认为福建省的做法是错误的。
作者:纪宏奎,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2篇】土地增值税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事项描述】
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9,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4.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3号、财税〔2011〕13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改组重制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亚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09〕9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7.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5.《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6.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7.《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3号)
【收费标准】
无收费
【第3篇】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70号公告,公告中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与财税〔2016〕43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完全相符,那么作为纳税人应如何准确理解并选用?
一、计税依据政策
1、财税〔2016〕43号(现行有效)《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现行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计征依据不同纳税差异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有两种,一是不含增值税收入,二是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此两种方式会存在纳税金额差异。
假设预收款100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则:
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
10000÷(1+9%)*1%=91.74万元
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计税依据,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0-10000÷(1+9%)*3%】*1%=97.25万元
两种计征依据计算的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差额为97.25-91.74=5.54万元。
显然,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对企业有利。
三、两种计征依据效力分析
1、营改增后,为明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43号,很明显该文件属于实体法。文件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为原则性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独家发文,属于操作行层面的程序法。
70公告中第一条中的前半段描述,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是对增值税计税依据的进一步明确,并没有否定〔2016〕43号的规定。
70号公告后半段描述,是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可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在此,可以看出,是给了纳税人另外一种计算方法,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四、纳税人对计征依据的选择
根据实体法效力大于程序法效力,纳税人选择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完全合法。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给出了另外一种计算方法,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也可以选择。
根据财法字〔1995〕6号(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可见土增税预征具体办法的权力在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如果当地有明文规定的,需按照当地文件执行。
作者:付小文 德居正财税咨询
【第4篇】旧房土地增值税
今年的税务师考试,大家普遍反映考查了很多土增税的知识点,特别是涉及到多数人都不太熟悉的旧房转让部分,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政策,一起学起来~
今天我们就来讲讲旧房转让相关的土增税政策~
基本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课税对象
土增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的增值额。
纳税人
土增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
增值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税率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与旧房转让有关的土增税政策~
01、旧房及建筑物
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
0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中填入“购房契税”栏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0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大幅教育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70号)规定:“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04、其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05、申报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友情提醒
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清算,会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作出具体征管规定。
【第5篇】土地增值税核定税率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那么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怎样算?如何交?税率是多少?二手商品房也要交吗?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下。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怎样算?
1、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如何交?
1、非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下,企业转让土地或厂房,土地增值税实行相对简易的处理办法。如果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是会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的。
2、扣除项目方面,如果你是房屋土地在一起转让的情况,有两种选择:
(1)选择对厂房进行重置价的评估,然后加上取得厂房这块土地的成本,加上转让相关的税金,三部分之和作为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如果你的厂房是购买的,提供购房的发票,以发票金额作为扣除的基础,同时根据发票金额为基础,按发票开具到转让的时间,发票金额每年可以加计5%,然后再加上转让相关的税金(注:这种情况下不能加土地成本,因为房屋发票金额默认含有土地价款),两个部分之和作为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发票金额×(1+持有年度×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3)如果你单纯转让土地,在已经进行了开发建设的情况下: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开发土地所需成本×(1+20%)
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目前,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征收有三种方式:
1、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将包括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等费用。
2、对于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则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等费用。
3、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征收土地增值税。专家认为,由于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累进制抵扣的征收方式,而且在进行具体抵扣项目计算时又较为复杂,因此,该税种在市场的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会选择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手商品房也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不是所有的二手商品房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二手商品房中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具体如何缴纳依政策而定。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对于居民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对于居民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也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下二手商品房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1、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2、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另外,根据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视为普通住宅,因此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6篇】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吗
一、政策依据
(一)财税[2016]43号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最直观理解应该是不正确的
土地增税应税收入=收入/(1+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
这可能是许多人最直观的理解,只是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三、增值税销项税额怎么计算
70号文规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9%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结论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9%)/(1+9%)
=(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
即: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五、广州明确发文规定
(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确认。
六、关于土地价款
(一)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指出以纳税人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为准,在存在土地价款返还的情况下,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小于财政票据上记载的土地价款,这种处理与土地增值税项下的土地价款处理如出一辙,应该引起纳税人高度重视。对于可能取得政府土地价款返还的,应该协商政府部门以其他名义奖励,而不能直接以土地款返还的名义支付。
(三)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五)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六)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第7篇】土地增值税优惠
在实务操作中,很多财务人士不知道企业土地转让应该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呢?怎么样在合法的情况下去合理避税?土地买卖和股权转让又有什么区别?
通常情况下,土地不能直接转让,土地只有在开发投入达到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25%之后才可以转让。只有在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形下土地才有可能直接转让。土地的转让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土地购买方的契税。
根据土地的取得时间不同(是否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税率可能为5%,也可能为9%;土地增值税适用30%到60%四档超率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基础税率;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契税适用3%-5%的比例税率,具体税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合理的税务筹划主要考虑企业改制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土地买卖涉及不动产权属的转移,应征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而股权的转让不涉及不动产权属的转让,仅需缴纳所得税和印花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原先发文“以转让股权的名义转让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从各地的税务实践和相关税务司法判例的情况来看,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转让不动产无需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8篇】土地增值税代收费用
代收费用在土地增值税上政策是一贯的,从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起,到国税发[2007]132号文件,再到国税发[2009]91号文件,政策并没有什么新变化,只是又一次强调了代收费用的处理规定而已。至于计征与否就是看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内,并且此代收费用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所以代收费用在土地增值税上的规定是确定且明确的。
近期我们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就发现了这样一个案例:
某开发商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配接费工程开发协议(天然气用途只限于居民灶用、洗浴),约定由开发商负责收取该项目一期1678户居民燃气用户安装工程费,每户按2500元收取,合计为419.5万元。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商将此代收费用计入成本进行了成本扣除。
在应用房地产项目动态管理系统进行风险检测时,系统风险预警,提示疑点方向如下:
案例分析:
由上图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利用信息化审核时将准确获取该疑点方向,并通过疑点方向调取该单位会计资料以及售房合同,确认房价中不包含此燃气费用,同时调查该小区业主来确认此费用是按照每户2500元单独收取,最后,税务机关给出的审核意见:确认此费用不允许扣除,并调减成本419.5万,同时还要核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我们建议: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对代收费用的处理应注意以下两点:
(1)确认燃气开户费是否单独收取。
若房价中不含,则成本不予扣除。
若房价中包含,则不允许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可调取会计资料,售房合同(必须包含补充协议或附件)中核实或抽查询问购房者,天然气或暖气等开口费是包含在房价中还是单独收取,以确认房价中是否包含。
(2)若以上代收费用为价外单独收取,需核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因此,建议中介或企业在申报前应用房地产项目动态管理系统对项目申报数据进行风险检测,系统会自动进行风险提示,发现该费用不能进行成本扣除,同时提供应对策略、应补充资料和政策依据,中介或企业可根据提示自行调整、规范数据后再行申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八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冀价管2015 11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范相关收费。城市燃气初装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相关政策及既有住房燃气初装费标准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执行。天然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天然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发文时间2015.06.16)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号)第三条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采暖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发文时间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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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计算
1、在房地产的概念中,住宅和商铺是两个概念,住宅是供居民居住、生活用的,期限是70年,而商铺是供生产用的,期限是50年,所以商铺是非住宅。
2、普通住宅的条件有三个:1)销售价格不超过当地市场价格的1.2倍,2)面积在一定标准下,一般是144平方米以下,3)小区容积率超过1.0以上,这三条件有一个不符合都不是普通住宅。
3、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全额增收土地增值税。
4、如果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分开核算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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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
在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所缴纳的税费不尽相同。其中在商品房销售环节需缴纳的税费比较多,土地增值税是一个主要税种,对企业来说负担比较重,涉及政策也比较复杂。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明确征税行为和范围;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在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税款预征、税款清算、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搞清楚这些问题,对于正确适用政策,规避税收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是很有必要的。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操作中,什么行为和情况需要缴税,什么行为和情况不需要缴税,还需分别判定。
1、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虽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那么是不是只要无偿赠与就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了呢?
当然不是。
这里的赠与行为是有严格限制的。为了防止纳税人以赠与方式逃避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明确“赠与”是指以下情况: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以及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以上这些赠与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除列举的上述“赠与”以外的赠与行为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2、只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才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可以理解为,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果自行转让则是违法行为。
3、房地产的出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为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故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的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与被拆迁户进行房屋调换,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抵押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二、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是: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依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对应的税率。增值额(相当于纯利润)占的比例越高,对应税率越高,交的税越多,税率最高达60%。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从以上公式和税率表可以看出,土地增值额的大小,取决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这两个变量。在营改增前后,税法对这两个变量因素的规定发生了明显变化。
营改增前,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包含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43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注意: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税种。转让房地产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又分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1、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将含增值税收入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换算方法为: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含税销售额/(1+5%)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征收率为5%。
在实际经营中,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10%;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征收率为5%。哪种计税方法更有利于企业就选择哪种。
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界定原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在实际经营中,房地产企业一般都是“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如果房地产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则适用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定
扣除项目及其金额的确定对于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至关重要,一般分为以下六类: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还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计入开发成本,可以作为扣除项目。这个新变化必须掌握,对于房地产企业完整准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进而准确核算土地增值税是十分重要的。
四、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各省市(区)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明确了本省市(区)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并适时动态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模式。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公式中预征率按各市的预征率执行,各市可实行差别化预征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43号)第七条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了统一明确:“ 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应按规定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具备条件或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一)普通住宅为1%;(二)非普通住宅为1.5%;(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
上面公式中应预缴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呢?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公式为: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也就是说,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要分两步计算:第一步,先计算出应预缴的增值税;第二步,再计算出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待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举例说明:2023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当期收到预售房款30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1%(该项目全部为普通住宅)。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多少呢?
假设该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当期应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第一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3000÷(1+9%)×3% = 82.57(万元);第二步,应预缴土地增值税=(3000-82.57)×1% = 29.17(万元)。
小贴士:9%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增值税税率,3%是增值税的预征率,1%是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第11篇】土地增值税公式
土地增值税的最新计算公式是什么呢,增值额是什么呢,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是如何的呢,土地增值税具有哪些特点嗯,土地增值税的税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呢。现在为大家整理2023年最新土地增值税税率表以及相关税率标准如下。
2023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具有哪几个特点呢?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5)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上考虑我国实际情况,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对旧房及享筑物的转让,以及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申报不实、成交价格偏低的,则采用评估价格法确定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12篇】土地增值税科目
一. 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 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缴纳。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但并非所有名为“赠与”的行为均不征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只包括: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单选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a.承租商铺的甲公司
b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乙市人民政府
c接受房屋捐赠的丙学校
d转让厂房的丁公司
【第13篇】土地增值税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发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土地增值税税率可划分为4个等级,税率从30%-60%,速算扣除系数从0-35%。
一、何为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其主要特点包括:
1.行业特点显著,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为房地产转让收入超过可扣除项目后的部分,房地产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大户,是房地产行业比较特殊且典型的税种。
2.适用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唯一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超率累进税率核心在于增值额越高,对应的增值率就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
3.计算复杂
首先,房地产相关规定及税收政策较繁且复杂。
其次,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周期长,且扣除项目涉及大量成本费用,其核算和归集较复杂。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一)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转让所产生的增值额,即房地产转让收入与扣除项目的差额。
1.房地产转让收入
转让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构成。
2.房地产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部分是土地增值税计征的关键所在,其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及开发间接费。
(3)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4)转让环节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可划分为4个等级,税率从30%-60%,速算扣除系数从0-35%。
三、案例计算
a房地产开发公司12月份了出售2栋住宅,收入总额为20000万元,建设楼盘的相关支出情况为:
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2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4000万元;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7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10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
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800万元;
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其他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和开发成本可加计扣除20%。
计算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2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费用:(700-100)+其他开发费用(2000+4000)×6%=96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800万元
(5)加计扣除20%,允许扣除额=(2000+4000)×20%=12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2000+4000+960+800+1200=8960(万元)
(7)增值额=20000-8960=11040(万元)
(8)增值率=11040÷8960×100%=123.21%
(9)应纳税额=11040×50%-8960×15%=5520-1344=5252(万元)
总结
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增值部分而征收的税种,目前适用4级累进税率,增值率越高缴税越高。
【第14篇】个人出售商铺土地增值税税率
朋友打电话说:我有套商铺,准备出售,你帮我算算需要缴哪些税吧?
我说:没问题,你说说这套商铺的基本情况吧。准备卖多钱?成本多少?什么时候买的?坐落在市区吗?
他有些迟疑说:算税和这些还有关系?
我说:当然有关系,如果你不想说真实价格和成本,虚拟一个也行,我告诉你怎么算,你自己按照这个方法去算就可以了。
他说:别呀,有什么不能说的,我这个商铺准备卖1000万,2004年1月买的,买的时候是260万,就在市区。
我说:好,个人出售商铺,需要缴纳的税种是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一个也不能少。(有些省份还会有附征的一些其他费种,在此暂不考虑)
他说:这么多啊,具体该怎么算呢?
我说:先说增值税吧!增值税是差额计税,也就是卖价-买价,然后再按照5%的征收率来计算。
应缴的增值税=(1000-260)/(1+5%)*5%=35.24万元。
然后根据增值税税额再计算附加的税费,因为今年出台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这三个税费都可以减半。
城市维护建设税=35.24×7%×50%=1.23万
教育费附加=35.24×3%×50%=0.53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35.24×2%×50%=0.35万
增值税和这三项附加税费加起来一共是37.35万
他说:我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吗?我怎么听说超过500万就是一般纳税人了。
我说:因为你是自然人,不是个体工商户,即使超过500万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他说:哦,那印花税怎么算呢?
我说:印花税很简单,你和买家签的合同,售价是1000万,就按1000万的万分之五,另外也有减半的优惠,缴2500元的印花税就可以了。
我接着说:上面这几个税种看着数量多,其实金额并不算大。真正有分量的税是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他问:我已经觉得肉疼了,这几个居然还不是有分量的税?土地增值税怎么算呢?
我说:你这样说,让我很有压力啊。不过你要换个思路考虑问题,你的房屋如果在偏远地区,这些年能增值这么快吗?
他说:肯定不能啊,谁不知道买房是地段为王,好的位置才能增值快啊!
我说:对,这个好位置是怎么来判定的,肯定有国家修路、建地铁,搞基础投资配套,才让这个地方变成了一个好位置,你只是买了一套商铺,其实自己没有做过多的投入,房子就从260万涨到了1000万,增值740万。这个增值额和国家一起分享,是不是也应该啊。
他说:听起来也有道理,但你还是先给我算算应该缴多少土地增值税吧?
我说:转让旧房,如果是住房,国家规定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商铺并没有免税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比较繁琐,大概意思是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算一个增值额,增值额和扣除额比较,算一个增值率,不同的增值率对应的税率是不一样的。我给你一个税率表你先看看。
这里面扣除额的确定是关键,确定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四项:一是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三是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四是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合计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他说:你说得这太繁琐了,我不想了解,你就直接给我算吧
我说:你的房屋应该先去评估,评估出一个价值,也就是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
他说:我卖房还需要评估啊,太麻烦了,不评估可以吗?
我说:不评估还有第二种办法,有购房发票吗?
他得意地说:有,我保存得好着呢,比曹金云的学费发票还保存得好。
我说:那好,如果有发票,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从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他说:那我算算啊,从2004年1月20日到2023年6月20日,15年又5个月。
我说:对,260万的购房成本,15年每年加计5%,一共加计75%,也就是说购房成本给你算455万。另外你如果有当年购房的契税完税凭证的,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他说:这个好像找不到了。
我说:如果找不到,那就是发票加计算出的成本,和相关的税费了,具体计算过程看一下这张表。这里注意,收入是不含税收入,也就是原先的1000万减去算出来的35.24万元的增值税。
他说:185万?这么多啊?那如果发票找不到了,税务机关会怎么算税呢?
我说:如果真找不到,那就是核定征收了,具体核定征收的比例,需要看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你最好问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他说:哦,那我明白了,最后一个,个人所得税该怎么计算?
我说: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税率是20%。给你个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他问:财产原值是我买商铺的260万,还是你刚才每年加计5%算出来的455万?
我说:是260万,每年加计5%,那是针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的一个特殊规定,不是所有税种都这么计算的。
他说:噢,那你算算我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我说:按照公式计算,应纳税额=(9647619.05-2600000-12333.33-5285.71-3523.81-2500.00-1850941.67)×20%=1034606.90元。大数是103万
他说:个税没有优惠政策吗?
我说:没有啊。
他说:这税加起来有300多万啊!这也太贵了!
我说:要么你评估一下房产,看看评估下来,土增税能不能少一些。另外你看看当地核定征收率是不是低一些。其他税种是没有什么考虑的空间了。
他说:那好吧,我试试。
【第15篇】土地增值税转让环节税金的计算
概述
会计人前来咨询企业发生转让不动产的业务,应该如何计算增值税呢?下面是小白对此的一些简介,与大家分享。
内容
企业转让不动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均按以下公式计算预缴增值税:
1.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2.非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1+5%)*5%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
1.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差额(自建全额)5%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
2.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按差额(自建全额)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5%,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9%。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后取得的不动产:
适用于一般计税办法,按差额(自建全额)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5%,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9%。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
按差额(自建全额)5%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含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个人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总结
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企业转让不动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均按以下公式计算预缴增值税:
1.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2.非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1+5%)*5%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第16篇】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区别
你知道跟土地相关的征收额度最大,计算最复杂的税种是哪一个吗?这个答案,毫无疑问是土地增值税,简单来说就是要对土地的增值部分收税,征收的对象是“土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征收的内容是“增值”部分,即收入减扣除项目,那也就意味着只有发生交易,并且有增值,才会发生纳税义务。
征收环节的关键词:有偿转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才收,出让不收;转让和出让的最大的区别就是转让是二级市场,也就是已经出让过的土地使用权,可自由买卖;出让是一级市场,由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有偿的才收,无偿的不收。无偿通常是继承、赠与。
一、税额计算过程
1、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1)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其中财务费用需要有金融机构证明,及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费用扣除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5%】之内。
2、税率及税额计算
1.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数
增值额/扣除项目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x<50%
30%
0%
2
50<100%
40%
5%
3
100%<200%
50%
15%
4
x>200%
60%
35%
二、举个例子:
某开放商出售一幢住宅,收入总额为12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6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3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400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1)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3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600-30+(3000+3000)×5%=87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400万元
加计扣除:(3000+3000)×20%=1200万元
合计=3000+3000+870+400+1200=8470(万元)
(2)计算增值额=12000-8470=3530(万元)
(3)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 3530÷8470×100%=41.68%
(4)应纳税额=3530*30%=1059万元
三、税收优惠
1、免征,主要针对土地增值率不高的或个人房产的转让行为,具体如下: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
2、暂不征,主要是针对企业名称、组织性质等变化,原实体仍然存在,没有发生实质性交易,主要包括:
l 企业改制重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1)整体改制: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3)企业分立: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4)作价入股投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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