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预交增值税的时候,是需要做一定的会计处理的,那么在做处理时候相关会计分录怎么做呢?如果你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我们首先要知道增值税在税务内容中是占据很大的比重的,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也是我们在考试和实际工作中接触最多的,所以一定要重视起来。
预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1、预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进项税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什么情况下增值税需要预交?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时需要预交税款的
2、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交税款
3、异地不动产的出租需要预交税款的
4、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缴纳预缴税款
什么时候预交税款?
1、房地产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应该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取得预缴税款的次月进行申报,
2、建安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预交增值税,在异地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该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时预交增值税
3、对于异地的不动产出租业务,应该在取得租金的时候预交增值税,并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者是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4、对于不动产的转让业务,应该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时候预交增值税
以上就是有关预交增值税的相关内容和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2篇】增值税预缴增值税款表下载
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来了,国家规定: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本篇文章将针对这个新政,从两个方面来讲:
1、如何应对这个政策,才能让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
2、税率变化后,10月1日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是怎样的?
我们先来看5%→1.5%政策的关键词和要点:
1、政策的适用群体是哪些:住房租赁企业。
2、对于租户有哪些限制:个人承租,也就是你房子租给企业的不算。
3、出租标的物是什么:住房。
4、计税方式及优惠税率是什么: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率5%减按1.5%征收。
5、什么时候才能享受这个税收优惠:10月1日政策实施,签订此类合同,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针对这个政策,企业最好做好以下几点的应对:
1、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最好能够在合同里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一般纳税人2023年年4月30前取得或者租入的不动产,可以5%征收率简易计税,上述时间点之后取得或者租入转租的,只能适用一般计税。
3、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像租赁服务,如果是预收款模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有书面合同并在合同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付款日期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0月1日前,适用5%征收率;10月1日及之后,适用5%征收率减按1.5%。
注意,以上只为个人解读,目前财税口径的文件还没有正式下发,具体还得以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顺便在这里,我们给大家以思维导图的形式,系统地讲一下增值税税率的事情。
税率:几经变化之后,当前最新的是13%、9%、6%、0,你可以这样记住:张一山(13)领(0)酒(9)肉(6)。
征收率:5%,3%,5%减按1.5%,3%减按2%,3%减按1%,3%减按0.5%,简单记得话可以是:2+3=5,其他的特殊。
下面我们用思维导图详细说一下:
一、税率:一般纳税人税目及税率。
像是待着不动你还搬不走的,国内到处跑的,农民生活及消遣的都是9%,吃喝玩乐,信息技术,金融创意等都是6%。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及适用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注意:
1、2023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有3%减按1%优惠政策。
2、除了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是5%减按1.5%了。
三、预征率
最后,增值税上,还有一个预征率的概念,同样可以用一张图给大家简单讲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文件,2023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所有小规模,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3篇】预缴增值税需要带什么资料
预缴税款的这些问题,您了解吗?
01
预缴税热点问题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那么哪些情况需要预缴增值税?马上来学习一下~
02
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几种情况
一、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转让不动产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四、销售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本文来源:上海税务。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
【第4篇】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预缴的意思是企业在没有计算应纳增值税的时候,提前交了部分增值税,对于大部分企业都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增值税预缴针对的是一些特殊行业和一些特殊事项。目的是为了平衡各个地方的财政收入,以及及时对税源进行控制。
下面我们以建筑业为例子来说明增值税预缴的注意点。现行政策规定建筑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属于异地项目(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属于本地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下面举2个例子.
例1: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甲建筑企业到温州市瓯海区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瓯海区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鹿城区税务局预缴税款。4月收到瓯海区项目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鹿城区税务局预缴税款并进行纳税申报。
例2: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甲建筑企业到杭州市西湖区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西湖区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西湖区税务局预缴税款;2023年4月收到西湖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西湖区税务局预缴税款,在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纳税申报。
同时对于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其次政策规定预缴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月,这时候需要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如果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在收到预收款要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同时在备注栏里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接着来说明一下预缴税款的计算,有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办法其实和营改增之前营业税计算的形式很类似,只是将营业额转换成了不含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强制选择) 以及一些特殊的事项(可以选择)。对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下面我们来看具体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后面算应纳税额可以扣除进项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最后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2023年4月1日起对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因为预征率是3%)暂停预缴增值税(起到了延迟纳税的目的).
例子:甲建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预计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40万元,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不需要就二季度取得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如果该企业在外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则从4月1日开始也不需要在外地预缴增值税。
【第5篇】房产企业预缴税款增值税申报表
编者按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调整。那么,预缴申报表发生了哪些变化?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需要关注哪些细节?对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有哪些利好?快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读和专业人士的分析吧。
制图 李一园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2023年2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和相关部门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为了及时、全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表单调整表单样式,2张表单仅修改填报说明。
(一)表样调整情况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一是简并填报。删除原表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表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不再划分不同类别,而是一并填入“(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同时该行次从第6行调整至第8行。
二是在原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6行和第7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三是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3.1行和第23.2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申报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情况。
四是在原表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一个“其中”项内容“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填报享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8.1行和第28.2行,用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填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其他优惠情况填报。
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一是在原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8行和第9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二是将原表第8行至第17行顺延调整为第10行至第19行。
三是为了满足纳税人填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四是为了满足纳税人计算当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需要,增加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二)填报说明调整情况
一是以上表样需要调整的行次,对其相应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二是为落实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政策,由于不涉及表单样式调整,仅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增补最新文件依据,明确相关填报要求。
三是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口径。
四是2023年发布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延续或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不涉及表样调整,仅对上述政策涉及表单相应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第二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司壹闻
【第6篇】增值税预缴税款公式
关于建筑服务、房地产转让、不动产经营租赁何时需要预缴,很多同学分不清楚,咱们今天就来总结一下: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异地预缴、预收款预缴。
很多同学只记住了异地预缴,因此看到同地预缴的情形时迷惑不解,其实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无论是否异地)。
具体规定如下:
(1)异地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该政策)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预收款预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
只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均需预缴增值税,无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同一县(市、区)。(原来国地税分开时的规定,尚未更新)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收入-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收入÷(1+5%)×5%
可能有同学好奇:为什么一般计税预缴也用5%征收率计算呢?
这是因为营改增后,在地税预缴,地税不掌握主体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预缴时一律用5%征收率。尽管目前国地税合并,但是计算方法没有改变。
不动产经营租赁
异地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注意,以下两种情形无需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无需预缴税款。
【第7篇】建筑业外地预缴增值税
今天给大家集中总结下异地施工缴税的问题,请看案例----
问题一好多会计问,异地施工的工程,若是不预缴增值税,是否存在风险?如何处罚?答复:需要预缴增值税。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第17号公告):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问题二好多会计问,异地施工,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答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1、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2、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问题三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工程额低于45万元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答复:不需要。参考: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题四自然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吗?答复:不需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问题五建筑业预缴增值税,是不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都是差额预缴?答复:是的。在预缴时不管项目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预缴。但是回机构所在地时一般计税项目,需全额计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问题六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在一般计税项目中抵减吗?答复: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时不与建筑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一一对应抵减。问题七建筑业企业异地的工程项目必须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吗?答复:不需要。参考:1、根据税总发[2017]99号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实务中,有些地方会为争夺税源,要求成立分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在当地缴纳。2、有些省级住建部门也有类似规定,比如江西的赣建招(2018) 11号文件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按照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需要按照2%或3%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的0. 2%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起到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没有必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问题八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适用于一般计税的项目吗?答复:只有简易计税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差额纳税这个政策。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问题九建筑业的差额分包可以抵减的费用包括哪些?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额计算吗?答复: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额计算。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问题十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包款需要什么凭证作为抵扣依据?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向税局备案?答复:分包款可以凭借发票扣款。如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简易计税不需要向税局备案了。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参考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问题十一自然人代开建筑工程款发票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项目所在地?答复:自然人代开发票(从事建筑劳务)地点一般是项目所在地。参考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参考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问题十二建筑业挂靠开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答复:不属于虚开。参考: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中指出,“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问题十三建筑工程类发票的备注栏填写的信息不完整是否需要重开,是否有风险?答复:1、对于开票方来说,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合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2、对于收票方来说,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据、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建议按照规定重新开具。问题十四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金额200万元,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答复:不可以!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水电费属于货物了。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问题十五我公司注册地济南,施工项目在上海,请问工地施工人员的工资个税是在济南申报缴纳还是上海?答复:上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总结了这么多,觉得有用,抓紧收藏吧!大白菜会计学堂,伴你成长!
【第8篇】工程预缴增值税税率
导读:工程行业一般都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对于预缴2%的增值税通常是异地,就工程预缴2个点增值税应该要怎么入账的相关问题,请查看下文进行了解,对于预缴税款的公式下文也有提供参考。
工程预缴2个点增值税要怎么入账?
答:相关公式如下: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的预缴税率是3%吗?
答: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预缴税率是3%或5%;
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行为,按规定需要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本文就工程预缴2个点增值税要怎么入账的相关问题到此结束,若还有疑问欢迎向会进行咨询,
【第9篇】房地产预缴增值税
一、房开项目增值税所指的预收款范围,包括定金、意向金吗?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收取的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实务中是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为时点。签订合同前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需预缴;签订合同时,合同定金及之前收取的款项,一并作为预收款预缴。
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直接销售(或长租)的停车位、储藏间等而收取的定金,未交付之前,因其具有法律上的履约担保效力,实务中按预收款预缴。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双方已明确买卖标的物以及价格等。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的,并与摇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
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的一般是订金、意向金等,客户与房地产企业之间不存在固定合同关系,客户支付诚意金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也未确定价格。
二、房开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6号明确,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到款项的,即为收讫销售款项,并未要求实际交付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营改增与货物销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原则基本一致。只是营改增相关政策并未详细明确建造工期超12个月的处理问题。
至此,各地基本明确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对于交付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实际交付迟于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呢?还可再分:业主因未及时办理交付原因、房企自身因工期延迟等原因。
这就涉及应该按应交付时间、或实际交付时间。如统一遵从实际交付时间,实务中难以把握,不利于征管。
显然是推迟了纳税义务的确认,但未能考虑纳税必要资金问题,因此前置了一个预缴环节。
如果是棚改项目,尤其是土地招拍挂时所约定的,在项目外需配建还建房或廉租房的,税负未达3%,预缴大于应纳税额的,能否允许房企在实际交付之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正常申报纳税?
笔者认为,合同签订后,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到款项的,即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当然,这样就会难以自圆其说,造成房开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逻辑混乱。
三、房地产企业预缴截止时点?已竣工达到可交付的现房是否不需预缴?
一般认为,交付时点之后的继续销售,为现房销售,不需预缴,收到销售款项的、或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的、或先开具发票的,都应以其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纳税。
交付时点以后的定金,即是应税销售额,不需预缴,而应申报纳税。
这又涉及应交付、可交付、实际交付的问题。如按实际交付,现房销售的只要未实际交付业主,都可只预缴,而不需正常申报纳税,对于税负高于3%的则是利好。
当然,预缴截止时点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应是同一个原则,不考虑异地预缴情况下,不应对同一笔业务既有预缴又有正常计税申报。
四、2023年5月29日实际交付,2023年5月1日预收款是否应预缴?
同一个项目不应同时存在预缴与正常计税申报。
五、房地产企业兼有一般计税、简易计税的多个项目,预缴税款能否相互抵减?
(一)跨项目抵减,未说明各项目的计税方式。
1、问:是抵减全部项目的预交税款?还是只能抵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项目中的预交税款?
2021-02-04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申报抵减已预缴税款即可。
2、问: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河南: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互相抵减。
3、福建: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应缴税款。
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北京2023年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可以跨项目抵减。
(二)跨项目抵减,分别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
河北: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三)跨项目抵减,均为一般计税的。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少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是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其中a项目处于预售阶段,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款;b、c项目已经开始交房,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期有应纳税款。请问,a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当期b、c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2019-06-17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a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b、c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四)部分省局认为:“纳税人当期抵减预缴税款应按对应项目和已确认销售收入对应面积的预缴税款进行抵减。即: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缴税款,不能相互抵减应纳税额;同一项目,应以确认收入的销售面积对应的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不能以未确认收入面积对应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五)按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并未限制其他抵减条件,房开企业产生了当期应纳税额均可抵减预缴。
六、房地产企业非开发项目形成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
如房企同时兼营销售货物、或出租未售商品房等其他应税服务的,其所产生的的应纳税额,不应抵减开发项目的预缴税款。
因为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被抵减的应纳税额,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
思考:停车位、地下车库等非可售的配套设施,对外销售或长租视为销售的,其所形成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开发项目预缴税款?
来源:税白天下
更多精彩财税内容,请关注中税正洁
【第10篇】房地产预缴增值税分录
房地产行业作为涉及税费较多行业,在税收政策上有诸多的特殊规定。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关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与其他行业有很多不同,税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税法关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二节 预缴税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收到的款项中哪些必须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客户的房款、定金、订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上述款项中哪些必须缴纳增值税?
在实务中,对预收款项的确认,存在一些争议。诚意金、认筹金是否属于预收账款?总局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来看几个营改增之后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和口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福建国家税务局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4):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的一部分,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如果诚意金、定金退还,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诚意金、定金不退还,属于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款+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值税。
三、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如何缴纳?
1、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及公式: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在计算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适用税率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征收率计算。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按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一条第(十)项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一条第(十)项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正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地点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果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一致,预缴税款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预缴增值税的纳税时点:
房地产企业收到客户的各类预收款项后,计算确定预收账款的计税金额后,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四、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到客户的款项会计处理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计入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科目,详见文件《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一般计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预收账款 100
借: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
税金及附加0.36
贷:银行存款3.36
简易计税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预收账款 100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
税金及附加 0.36
贷:银行存款 3.36
五、预收款的开票
实际销售中,购买方支付预付的购房款时往往要求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可以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与服务税收类别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预收款所开具的不征税发票相当于收据功能,仅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凭证,不用于购房者办理契税申报和产权登记手续。交房时直接开具正式发票同时收回不征税发票,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六、预缴增值税的申报
房地产行业在收到预收款项的次月,将计算准确的预收账款计税金额,依次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具体填写如下:
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2行中“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栏填写预收账款计税金额,在2行中“销售不动产”的“预征税额”栏填写预缴增值税金额。
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第4行“销售不动预征缴纳增值税”的“本期发生额”栏填写预缴增值税金额,在“销售不动预征缴纳增值税”的“期末余额”栏填写预缴增值税金额累计余额。
七、案例分析:
a房地产公司为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3月开始预售,预收房款金额共计163万,包括首付款50万元,全款100万元,定金5万元,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共计8万元。其中全款100万元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预缴环节增值税:
(1).预收账款计税金额:预缴首付款+全款+定金:50+100+5=155万元。
预缴增值税金额:155/(1+9%)×3%=4.27万元。
预缴附加税金额:4.27×12%=0.51万元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63
贷:预收账款163
(2).4 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2行中“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栏填写155万元,在2行中“销售不动产”的“预征税额”栏填写4.27万元。
详见《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第4行“销售不动预征缴纳增值税”的“本期发生额”栏填写4.27万元,在“销售不动预征缴纳增值税”的“期末余额”栏填写预缴4.27万元。详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3).实际缴纳税款后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27
税金及附加 0.51
贷:银行存款4.78
(4).全款100万元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选择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11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什么情况下要预缴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四、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
“扫码加微信领取全套资料包,微信号:xiaokou115,备注学习领取”
【第12篇】预缴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方式。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可见,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都是在税款结算前预先缴税的涉税行为。但实务中,两者的具体税务处理又存在明显区别。纳税人如果混淆,可能会导致税务处理上的差错。
案例
a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开发甲商品房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开发产品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铺、车位等。2023年1月,a公司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并于第一季度收到预收款1亿元。4月,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此后,a公司于第二季度收到预收款2亿元。7月交付预售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收到预售商品房销售尾款1000万元。第三季度以现房形式销售剩余商品房,收到销售款3亿元。甲项目将于10月开始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分析
对a公司来说中,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在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区别。
一是征缴时点不同。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待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后,再进行纳税申报。这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土地增值税方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因此,土地增值税自纳税人收到转让收入后开始预征,符合条件后不再预征,并转入清算程序。
笔者认为,两者在征缴时点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增值税预缴以确认不动产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截止时点,纳税义务发生后,取得的收入不再预缴增值税,转为直接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则以清算作为截止时点,进行清算即不再预征。
上述案例中,甲项目于7月交付预售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取得预售商品房的尾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纳税人应该以商品房对应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收到的预售商品房尾款1000万元不再需要预缴增值税。同样,第三季度以现房形式销售剩余商品房收到的3亿元,也不需要预缴增值税,而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当时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此,这部分销售款仍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是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方面,1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可见,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税依据为“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甲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9%)×3%。
土地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因此,甲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预收款-预收款÷(1+9%)×3%。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不是根据增值税预收款价税分离确定的,而是按照预收款扣减实际预缴的增值税确定的,其金额与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不同。以第一季度为例,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10000÷(1+9%)=9174(万元),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10000-9174×3%=9725(万元),比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多出551万元(9725-9174)。纳税人莫要误以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
三是预缴(征)率不同。增值税方面,根据1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预缴率统一为3%。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不同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可能不同;不同类型房地产,适用的预征率也不完全相同。
四是纳税期限不同。增值税方面,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应在次月申报缴纳;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纳税期限等预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建议
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需要处理的两个重要的税务事项,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应正确理解两者的区别,尤其是税务处理上的不同,准确做好税款计算及申报缴纳等工作,避免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姚伟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第13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一步:
进入“我要办税”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
第二步:
输入申报年度
第三步:
选择计税方式
第四步:
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相应栏次
第五步:
填写附加税申报表相应栏次
第六步:
点击“申报”,查看申报结果
【第14篇】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例1: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了一个跨省项目。该项目为包工包料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含增值税总包款为3000万元,含税分包款为1000万元;2023年7月10日甲项目收到500万元预付工程款;2023年11月15日项目完工,收到2500万元工程款,并支付1000万元分包款。
解析:1、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但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5000000/1.09*2%=91743.12(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1743.12
贷:银行存款 91743.12
2、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25000000-10000000)/1.09*2%=275229.36(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75229.36
贷:银行存款 275229.36
3、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例2: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了一个跨省项目。该项目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了简易计税,含税总包款为1000万元,含税分包款为100万元。2023年8月收到300万元预付款;2023年12月工程完工,收到700万元的工程款,并支付了100万元分包工程款。
解析:1、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但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3000000/1.03*3%=87378.64(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378.64
贷:银行存款 87378.64
2、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7000000-1000000)/1.03*3%=174757.28(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74757.28
贷:银行存款 174757.28
3、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使用,欢迎大家交流学习!
【第15篇】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税金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一、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间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也就是说,经营所得是按月预缴,还是按季预缴,是由纳税人决定。二、预缴经营所得计税依据的确定。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总额扣除可弥补的亏损。“收入总额”为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成本费用”为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利润总额”为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统称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但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因此,按月(季)预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经营所得平时以利润总额为基数计算应当预缴个人所得税,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根据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个人所得税实行多退少补。以企业支付的投资者个人“工资”为例,如果企业已正确计入“税后列支费用”或“合伙人提款”科目,则该项目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如已计入成本费用,相应减少了会计利润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三、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在过去,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需要换算为全年所得再找适用税率。现行政策计算经营所得计算预缴额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本月(或季)预缴税额=本月(或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或季)累计已预缴税额,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与计算应纳税额的月份(或季度)累计应纳税额对应的税率。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先分后税”,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属于特例。
【第16篇】增值税预缴税率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涉猎的范围越来越广,那么到底有哪些行业哪些业务需要预缴税款?预缴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什么时候?预缴税款的税率是多少?下面我为大家进行汇总分析:
一、提供建筑服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①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②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③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需要注意的是:
前文文所述的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出售不动产
需要注意的是:
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2023年4月30 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预交阶段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的全部税款,但依然要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出租不动产
需要注意的是:
①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可以减按1.5%的税率进行预缴增值税,如果是出租的非住房,则需要按照5%的税率进行预缴增值税。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无特殊政策,按照上述方法进行预缴增值税。
以上为营改增后涉及预交增值税的几种情况,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进行预交税款后,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作者:张晓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