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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最新政策(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6

【导语】增值税最新政策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最新政策,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最新政策(16篇)

【第1篇】增值税最新政策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你了解: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23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

【第2篇】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企业购入农产品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

2、从批发零售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的纳税人手中购入农产品

3、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4、进口农产品

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这四种情况下企业购入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一、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从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其进项税抵扣方法不尽相同。

1.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购入农产品,无论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销售方应当开具的是免税的普通发票,购买方企业根据从销售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入农产品,一般有两种途径取得发票,一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通过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种是购买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无论是哪种情况,企业可以以取得或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从批发零售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的纳税人手中购入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同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也就是说,纳税人批发、零售免税农产品,在批发、零售环节已经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么下游取得了免税的普通发票,就不能再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了。

除非,销售方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简言之,零售环节,总得有人来交增值税。

假如销售方真的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么购买方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

1.如果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则销售农产品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购买方以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9%的进项税额。

2.如果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为3%。依照《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第一条中的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按照最新政策该税率已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37号文件的规定来看,如果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双方关系好的话,销售方放弃免税,还是很划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780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也就是说虽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依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粮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六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本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两点:

1.经过国家2023年~2023年的三次税率调整,本条中13%的扣除率现已调整为9%。

2.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进口农产品

企业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为企业通过四种不同途径购入农产品时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但除此之外,关于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的问题还有一个特殊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38号文的特殊规定只针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具体的核定方法,请大家参考38号文的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以9%的税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总结: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农产品以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9%的税率计算抵扣。

从批发、零售农产品的纳税人手中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如果销售方已享受免税政策,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购买方不能再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销售方放弃免税优惠,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乘以9%的税率计算抵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按9%的税率计算抵扣)。

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的免税粮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乘以9%的税率计算抵扣;但是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的免税食用植物油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进口农产品,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具体参照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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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4篇】增值税返还政策2023

增值税是企业必须都要缴纳的一种税,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它们的区别就是申请的方式不同,增值税的税率不同,其计算方式也不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且小规模的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1%(原3%),所以相对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压力其实是比较轻松的;但是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根据行业的不同,而适用的税率也是不同的,就比如服务行业6%,商贸行业13%,建筑行业9%,交通运输业9%,所以其增值税的税负压力其实是比较重的。

就贸易行业13%的增值税率来说,公司缺乏较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式,销项减去进项就是自己公司需要承担的增值税,所以公司的业务肯定是尽可能地想取得全额的进项专票来抵扣,但是贸易行业一直以来就存在一个缺乏进项成本而导致利润虚高的行业,所以针对增值税这一块儿,贸易行业可以通过缴纳增值税而获得税收返还奖励来减轻税负压力。

贸易行业的企业可以以新公司、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名义在税收洼地园区,成立一家新的有限公司,然后再把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转移到新公司来做,在当地正常的经营并纳税,就可以得到当地政府对园区内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返还奖励。

增值税按照地方留存的30%-80%进行税收返还,地方留存为50%。

即缴纳100万,可享100万*50%*80%=40万奖励

企业所得税也按照地方留存的30%-80%进行税收返还,地方留存为40%。

即缴纳50万,可享50万*40%*80%=16万奖励

有限公司在园区当月纳税,次月奖励即可到账,奖励是累进制的,纳税越高,所得到的奖励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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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最新政策

有关注的朋友们,也许发现我所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问题中都没有政策,这是为什么?

首先我不是注册税务师,不是政策解读员,而是做数字技术研究的,只是从事了涉税信息化行业,并且进一步具体到房地产行业的涉税信息化,从产品的思维中,我需要将从事涉税服务能力的方法进行产品化,让更多的人去应用他,所以,我不会讲政策也不懂政策。

其次,在这么些年服务税务局的过程中,10年的时间,就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局如何应用的更好,更好的开展工作,事务所如何更好的去服务税务局,企业如何申报如何能让税务局通过等等问题是天天面临的事情。

所以会从税务局的管理现状及管理思维方面,输出一些内容,关键点是:你的清算项目能我需要知道进度、知道情况、知道风险、知道不同方案的结果,别让我负责的项目暴雷了,特别是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土地增值税管理模块的时候,那么我们作为税局机关应该怎么做呢?

从事务所的角度,税务局要信任我,企业要相信我,团队要忠于我。怎么做到呢,税务局知道我干啥、企业知道我能清楚税务局的最新政策,团队要有个中心载体去做工作(大侠不算)

从企业角度,我的事情不能因为小事情而产生大问题,我找的事务所得对这个事情门清,如果我是财务总监,得跟老板解释的清楚。

就是这些通俗的想法,才去做的产品。

数据采集:得有标准、规范;

数据看板:符合业务的呈现方式;

数据分析:有各地区最新的审核指引

数据结论:留痕、多方案、并且可以按照税局要求有最终的结果输出。

当然,这个过程中,该付出的劳动必须要付出,比如梳理账务、整理合同,我们会提供相关的流程及工具(ocr、带脚踏板的高拍仪)去提升工作效率

但是,如果你是事务所或者税务局,是否需要去从以上角度去管理、去做土地增值税呢,政策解读大家都查的到,但是实话实说,你查的再多不如税务局的一句话。

所以,我们将我们的服务模式在事务所中找合作伙伴,去为税局服务;在各区域中找合作伙伴,去做税务局的业务。税局方面也会通过数字化的掌控能力,更放心的去将业务交到你手里。(如果说 猫腻式的行为,我不做评价,但是我们只能通过技术手段让税负更公平、让征纳成本更低,也许这是一直从事这个行业的初心。)

数字化的道路并不高大上,都是实践中实际中正在走的路。

【第6篇】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关注《第一晓税》,第一时间知晓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报刊发行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六、关于棕榈油、棉籽油和粮食复制品征税问题 (一)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七、关于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的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八、关于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处理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关于寄售物品和死当物品征税问题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第7篇】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措施,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9101亿元,其中新增减税7889亿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你们企业应享尽享了吗?以增值税为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呢?我们已经梳理好了,快来看看吧~~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继续执行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

3.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一条、第五条。

4.继续执行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5.继续执行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6. 继续执行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1 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7.继续执行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7 号)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8.继续执行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3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9.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0.继续执行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11.继续执行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

12.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第二条、第三条。

13.继续延长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4. “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特定展品免征增值税

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 )第一条。

15.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第一条。

16. “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8号 )

17.“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为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 第二、第三、第八条。

18.“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19.“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第一条。

来源:北京税务、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8篇】2023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地教、水利基金、残保,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你都享受了吗?全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及实务要点!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10万元(30万元)含免税销售额;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补充: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1.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14.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5.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6.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应分以下情况填报增值税申报表: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

17.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附加”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3.自然人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例】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3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额减计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6.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7.“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区别“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9.应纳税额计算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10.预缴企业所得税从2023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1.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注意事项】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4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办理流程】

1.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注意事项】

1.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比如,某企业于2023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3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形成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4.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5

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6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7

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2023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1.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且享受期限仅限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第9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及税务筹划!错过可惜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发布出来后,很多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是,小规模2023年如何开具,如何计算应纳税额?2023年元月已经开过的发票该如何处理?以及不同优惠政策下,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及申报处理等工作如何解决?

像这些问题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啦,也别发愁了,下面就给大家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有关2023小规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做账务处理如何申报有疑问的,下面一文说明白,一起看看吧!

20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解读、运用及税务筹划

一、202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最新优惠政策解读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5%征收率)如何开票如何计算

四、2023年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五、小规模增值税不同优惠政策下账务处理及申报

六、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新政

七、应用举例及税务筹划

2023小规模开了免税及3%普票后续如何处理

这部门内容来源:二哥税税念

1、开了3%专票的后续处理(纳税义务时间是2023年内)

方案一:追回3%专票作废(电子专票红冲),然后开具1%的专票,按1%纳税

方案二:企业不追回发票作废,直接按3%纳税。

……

……内容较多了,篇幅限制,下面就不一一详细展示了,小编汇总了文档,希望也能够对2023年小规模财务人员开票及做账报税有帮助。

【第10篇】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疫情之下,都说生意难做,但有些生意,不仅赚钱,还是国家鼓励倡导的,它就是资源综合利用。那么资源综合利用主要体现在哪些行业?它能给公司降低税负吗?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体现在以下行业:

第一,开采回收一些矿产资源,例如我们页岩油。

第二,回收利用工厂的废渣、废水和废气。

第三,再生资源的回收,例如回收废铁、废旧轮胎、废旧电池等。

第四,农林剩余物的利用,例如回收利用玉米芯、树枝、树皮、木糠等制作原料。

第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

那么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它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呢?能给公司降低税负吗?

综合资源利用是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的,并且确实也能给公司降低税负。比如说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在30%-100%不等。

不过想要享受到这个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还得满足6个条件。

1. 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3. 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4.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 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6. 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确实能给公司降低税负,但也不是所有公司都适用,具体的还是得以实际为准,如果你不确定自己的公司是否能使用该税收政策,可以咨询专业正规的财税公司喔!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11篇】一项增值税简并税率政策

每日税讯专家杨中英点评新政要点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该条明确了适用11%税率范围,本条是限制性列举,共23种货物,分为七大类。即“

1、农产品;

2、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13种;

3、饲料

4、音响制品

5、电子出版物

6、二甲醚

7、食盐

各种货物注释应按本文件附件1判断。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该款是明确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几中情形处理:

1、取得一般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缴款书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进行抵扣;

2、取得由小规模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前这类发票均由税务局代开),依照本文件规定“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通常是指不含税金额。是否按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计算进项,也值得关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该款规定了抵扣农产品适用税率特殊情形,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是 2023年5月1日起至今仍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期间。

营改增前,原增值税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其表现形式多在工业、商业、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该款明确对生产销售产品、工业性加工行业消耗农产品不因简并税率而税负有所增加的特殊规定。

对于购入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对应耗用农产品依然可按照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但存在问题是,如生产纺织品企业,在2023年7月1日后,向一般纳税人购入棉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11%,根据本文件,纺织企业如何操作“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而取得小规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因企业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易操作。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为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案件的发生,2023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为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扩大政策覆盖面,2023年,又下发了《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结合本地特点选择部分行业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探索和建立更加完善的农产品抵扣机制。

实行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行抵扣凭证脱钩,也就是这些行业,不再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和自行计算进项税额为抵扣依据,而是按规定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再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该款是对上述情形中的税率进行调整的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实务中,站在销售农产品角度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如农民、公司+农户、农场、林场、果树场等,增值税规定免税;二是经营销售农产品单位,如购入农产品再销售等,其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该款就是对批发、零售单位销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享受增值税免税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取得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确。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该款是强调除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在会计处理中,对进项税额分别核算,否则从低抵扣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该款是对可自行计算进项抵扣发票种类的明确, 开具这类发票对象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农业生产者与自产农产品,如林场销售自育苗木,享受增值税免税而开出普通发票,取得方可依据11%或13%的税率,自行计算进项税额。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该条款是对所列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2。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该条对执行日期进行明确,并统一此前文件税率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口径,同时对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明确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最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28日

【第12篇】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热点资讯

【国际动态】

1、欧盟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欧元区2023年11月失业率为6.5%,失业人数为近1100万。同时,在欧盟范围内,11月失业率则为6.0%,失业人数近1300万。

2、美联储戴利表示,不需要看到通胀降至2%后再停止加息;要找到暂停加息的峰值具备很大的挑战性;5%-5.25%的利率峰值是合理的,可能会是这个水平;fomc在下次货币政策会议上既可能加息25个基点,也可能会加息50个基点。

3、英国政府宣布下阶段能源补贴计划,对企业的能源补贴减少至55亿英镑。新计划将自2023年4月起实施,持续至2024年3月。英国政府2023年9月宣布对企业用户使用的电力和天然气设定价格上限,对供应商补偿相应差价。

4、1月9日,在岸人民币、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盘中双双升破“6.8”。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2023年以来已连续“五连涨”。本轮人民币升值始于2023年11月份。在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由11月1日的低点7.328,一路走强至目前的6.7592,期间累计上涨超5600个基点;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则由2023年11月1日低点7.3565,最高升至2023年1月9日盘中的6.7664,期间涨超5900个基点。

【国内要闻】

1、财政部、税务总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1月9日,国家卫健委新闻发言人米锋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当前,医疗救治是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当务之急,做好诊疗关口前移和重症患者救治是重要着力点。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召开2023年工作会议,会议要求,支持实体经济企稳向好。推动上海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完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加强企业汇率风险中性宣传。

二、产业动态

1、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到2025年,全市绿色制造单位达到300家,电炉钢比例达到25%左右,冶金、石化化工等重点领域能效达到标杆水平产能比例超过30%,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高于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水平。

2、中钢协:预计2023年中国粗钢产量10.1亿吨左右,同比下降2.2%。

3、中国煤炭运销协会:2023年12月下旬,30家煤炭企业焦精煤产销量分别完成547万吨和549万吨,旬度日均产量环比增幅2.1%,同比增幅11.4%。截至2023年12月下旬,30家煤炭企业累计生产焦精煤1.97亿吨,同比下降4.7%。

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布的最新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分析报告显示,受国内政策利好、经济复苏预期和下游消费信心增强带动,2023年12月份全国重点大宗商品价格多数上涨。其中,铁矿石现货、铁矿石期货和螺纹钢期货,价格环比分别上涨15.74%、10.89%和10.38%。另外,作为重要的大宗有机原料之一的pta,12月月末现货价格报5552元/吨,环比上涨1.17%,同比上涨13.31%。分析认为,多重宏观利好提振石油化工和化纤纺织市场信心,对pta价格上涨形成支撑。

三、钢厂信息

1、2023年1月10日柳钢热卷、中板产品部分区域出厂价上调30元/吨;

2、方大特钢计划2月6日开始检修,检修1050立方米高炉,检修时间约45天,期间轧材线轮检,预计影响日铁水产量4000吨/日,影响轧材产量5000吨/日。

四、下游信息

1、商务部:预计2023年汽车消费市场有望总体保持增长势头。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多措并举,继续推动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2、从国家开发银行获悉,该行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功能作用,服务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全年发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超过1.4万亿元,全部投向网络型基础设施、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等五大重点领域,支持了白鹤滩水电站、川藏铁路、滇中引水工程、广东海上风电基地等一批重大项目。

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2023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

4、大连市近日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在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在大连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单人或双人最高贷款额度在当期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取消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5倍”限制。这也意味着,新政落地后,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100万元。

5、北京市国资委出台《市管企业碳达峰行动方案》,从推动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打造低碳能源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支撑等7个维度提出25条措施,全力推动国有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为北京全面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国企力量。行动方案提出,要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交通方面要持续淘汰燃油公交车。“十四五”时期,市管企业所属公交车(山区线路及应急保障车辆除外)、巡游出租车(社会保障除外)新增轻型环卫车(无替代车型除外)全面实现新能源化。'十四五'时期,市管企业新增和置换公务用车基本实现电动化。

五、市场成交

【乐从钢铁世界地磅进出货指数】

2023年1月9日,钢铁世界地磅出货指数录得51点,较上一交易日跌7点,跌幅12%,较上周同期跌16点,跌幅23.9%;钢铁世界地磅进货指数录得47点,较上一交易日跌18点,跌幅27.7%,较上周同期跌20点,跌幅29.9%。昨日,现货价格稳中有涨,地磅进出货指数持续走低,市场成交趋弱,交投气氛不佳。

六、【乐从钢铁世界库存指数】

1月10日,乐从综合库存指数录得98.3点,较上一交易日涨0.3点,涨幅0.31%;较上周同期涨5.3点,涨幅5.7%,综合库存近7天呈现波动缓上升趋势;

细分品种来看,乐从热卷库存指数录得118.9点,较上一交易日涨1.2点,涨幅1.02%;较上周同期涨14.1点,涨幅13.5%,热卷库存呈现上升趋势,总量变化不大。更多库存数据信息,请登录钢铁世界网站-数据中心查看

注:1、本指数反映乐从地区钢材社会库存总量变化情况

2、综合库存指数基准点:100点(以2023年1月1日在库数据作为计算基准)

【点评】综合来看,下游终端陆续放假,钢材市场成交持续萎缩,考虑到当前疫情防控进一步优化、大宗商品消费和地产支持政策加码,资本市场情绪偏好,预计明天钢材价格或将稳中有涨运行。(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投资建议)

【第13篇】小型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措施,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9101亿元,其中新增减税7889亿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你们企业应享尽享了吗?以增值税为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呢?我们已经梳理好了,快来看看吧~~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继续执行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

3.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一条、第五条。

4.继续执行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5.继续执行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6. 继续执行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1 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7.继续执行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7 号)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8.继续执行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3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9.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0.继续执行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11.继续执行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

12.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第二条、第三条。

13.继续延长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4. “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特定展品免征增值税

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 )第一条。

15.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第一条。

16. “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8号 )

17.“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为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 第二、第三、第八条。

18.“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19.“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第一条。

来源:北京税务、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4篇】注意!2023年增值税政策变了,这些优惠条件你都符合吗?

2023年1月,是所有公司的财务们最迷惘的一个月,因为大家熟知的税收政策已在2023年12月31日截止,而新的税收政策却还没有出台。

开票还是不开票?税应该怎么报?

但就在昨晚(9日),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以及作为政策补充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今天,小柳就和大家聊聊新的增值税政策有什么特点,和以往政策相比,有什么样的变化。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推文。

我们每周还会定期发布财税、法律解析相关的干货。有任何与财务、税务、法律有关的问题,都可以向小柳咨询,也可以分享你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点点滴滴。

减免税三大变化

新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从免税额度、减税税率、加计抵减等3方面进行了调整。

1、免征额度从45万降为30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销售额在月度15万、季度45万以内免增值税的政策彻底结束了。

新的政策规定是在2023年内,月销售额小于或等于10万、季度销售额小于或等于30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月度免税10万、季度免税30万的政策,是只有纳税人开具普票时才能享受的,开具专票的不得享受,如果超过了额度,那么就需要按1%的税率征税。

2、免税变1%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也就是说,在2023年内,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为1%。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优惠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而5%税率的依旧不享受优惠政策。

3、加计抵减普降5%。

公告规定:“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原先的10%降到了5%;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原先的15%降到10%。

而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皆可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纳税申报指南

1、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且未开具专票

例:a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月提供服务(不含税)25万元,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

分析:免税销售额=250000元;免税额=250000×3%=7500元

主表主要栏次如下:

2、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但开具了专票

例:a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月提供服务情况如下:开具1%普票销售额:300000元,开具3%专用发票销售额(不含税):50000元。

分析:普票销售额=300000元;专票销售额(不含税)=50000元;应纳税额=50000×3%=1500元。

主表主要栏次如下:

3、扣除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30万

例:a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服务20万元(不含税),2月销售服务5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50万元,3月份因特殊原因未提供服务,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

主表主要栏次如下:

扣除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避免多填一张减免税明细表。

4、差额扣除后销售额未超过30万

例:a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月提供建筑服务350000元(不含税),开具普通发票,季度支付可扣除的分包款150000元。

主表主要栏次如下:

5、季销售额超过30万

例:a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月提供服务50万元,开具1%普通发票。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主表主要栏次如下:

最后,有问题可以找小柳。凡是对财务建设不解,对税务筹划不懂,对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朋友,都可以询问小柳,为您答疑解惑。

【第15篇】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

个人可以享受如下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个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纳土地增值税;

(4)个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所投资企业中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经税务部门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不满3年的,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16篇】增值税返还政策

对于增值税如何解决,相信很多企业都头疼吧,这里我们就来讲一讲能够解决企业增值税难题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从国家调整税收开始,就是企业缴纳税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那么对于这一不可避免的税种,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税负压力也在增大,但是也不是没有办法来解决它。

增值税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25%进行缴纳,所有行业都一样,前提为一般纳税人。而增值税不同行业税率基础都是不一样的,服务行业税率为6%、建筑运输行业税率为9%、商贸行业在所有行业中税率为最高13%,虽然看似增值税税率最高的商贸行业也比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但是企业所得税解决方法多种多样,是有很多途径进行解决的例如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成本等等。而增值税的解决办法有且只有一种,就是靠地方财政进行奖励。

地方财政奖励即税收返还(冯1521),顾名思义就是企业缴纳完税收后(3160),地方政府会根据企业缴纳税收情况对企业进行一个税收返还(838),当然返还肯定不是缴纳多少返还多少,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地方引进税收其中一部分是固定上缴国家财政的,返还主要在地方留存这一块进行返还奖励。而不同的地方根据当地财政的不同,地方留存也不同,分为一级到四级留存,留存越多返还企业的自然也就多。

通过注册成立有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形式入驻园区,享受园区税收返还奖励政策。

1. 返还地方留存的40%—80%

2. 增值税地方一级留存50%,所得税地方一级留存40%

3. 当月缴纳,次月返还

4. 以营业外收入返入企业公账

税收返还比例根据企业年缴纳税收额度而定:

年缴纳税收为:100万以下,地方留存奖励40%

年缴纳税收为:101万——350万,地方留存奖励50%

年缴纳税收为:350万——550万,地方留存奖励60%

年缴纳税收为:550万——1000万,地方留存奖励70%

年缴纳税收为:2000万以上,地方留存80%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欢迎联系小编,关注《税筹龙龙》。

增值税最新政策(16篇)

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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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政策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