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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销售收入(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1

【导语】增值税和销售收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和销售收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和销售收入(16篇)

【第1篇】增值税和销售收入

这两天,发了几篇和财税无关的文章,反响不大,还是改回我的老本行吧,其实我的老本行还是有很多值得写的,总想着多元化发展,突出自己兴趣爱好的广泛实际上往往适得其反。好了,闲话少聊,说说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指的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在税法上却要依法确立,比如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有下面这些: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我们再来看看消费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销售销售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纳尼?个人所得税也有了视同销售,是的,真的有了,这是个税向企业所得税学习的结果。在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引入了个人所得税领域的“视同销售”概念,该条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列举了一些例子,其实视同销售收入主要发生在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领域,下面说说几个例子,看条文毕竟太繁琐,举几个串联起来的例子巩固一下

一、奔驰公司将自产轿车100辆奖励给职工,该车市场单价20万元,成本15万元,增值税率16%,消费税率9%

企业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2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

借:税金及附加 18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0

(附加税分录略)

借:直营业务成本 1500

贷:库存商品 1500

这个例子综合性比较强,会计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都确认了收入。

二、奔驰公司将自产轿车100辆用于单位管理部门,轿车该车市场单价20万元,成本15万元,增值税率16%,消费税率9%,企业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500

贷:库存商品 1500

借:税金及附加 18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0

固定资产次月计提折旧,分期计入管理费用。

这里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但是消费税要确认视同销售

三、奔驰公司将自产小轿车100辆用于偿还所欠东方毅的账款,该小轿车市场单价为20万元,最高售价为25万元,成本15万元,增值税率16%,消费税率9%,企业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2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0

借:税金及附加 225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借:直营业务成本 1500

贷:库存商品 1500

这个例子和第一个例子大同小异,就是消费税计税依据请注意一下

四、奔驰公司将自产小轿车100辆用于捐赠给希望工程,该小轿车市场单价为20万元,最高售价为25万元,成本15万元,增值税率16%,消费税率9%,企业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2000

贷:库存商品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0

这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都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注意调整,另外,本人没确认税金及附加,直接放在了营业外支出中。

【第2篇】增值税为什么不影响利润

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企业实现的利润没有直接影响,而以增值税作为计税基础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企业实现的利润会产生直接影响。另外,价内税对利润有直接影响,比如消费税等就是价内税。

一、增值税对利润没有直接影响,城建税会对利润产生直接影响。

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是价外税,价外税是指企业商品销售收入中不包含税金,也就是增值税对企业经营利润没有直接的影响。

实质上,增值税对利润没有直接影响,还可以从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和计算公式,以及利润表的构成反映出来。

1、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销货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收取的销售额乘以适当的税率,并向购货方收取的税款。

进项税额是企业在采购物料、购置固定资产等支付或负担的税款。进项税额等于采购成本乘以税率。

比如,企业月销售货物一批,其中销售额为50万元,销项税额为6.5万元(50万元*13%),当期购入原辅材料等采购成本30万元,进项税3.9万元(30万元*13%)。

则企业当期的增值税=6.5万元-3.9万元=2.6万元

因此,从增值税的计算原理上看,增值税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没有直接的关系,进而与利润也就没有直接影响。

2、我们再来看看利润表的构成和利润的计算公式:

利润=收入总额—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利润表中的收入是不含税收入,成本费用中也不含进项税金,则增值税不参与利润的计算,对企业的经营利润也就没有直接的影响。

比如,企业月销售货物一批,其中销售额为50万元,销项税额为6.5万元;当期购入原辅材料等采购成本30万元,进项税3.9万元;期间费用1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600元(6.5-3.9)*10%。则企业当期利润=50-30-10-0.26=9.74万元。

从这个例子就可以看出,增值税对企业经营利润没有直接影响,但以增值税为基数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利润有着直接的影响,即影响了利润的减少。

二、增值税对利润有着间接的影响,并对企业的收益和现金流有着直接的影响。

1、增值税是按照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额纳税,增值额越高则增值税税额越大,而且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是会影响其他税费的变动,也就是增值税税额的增加,势必导致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和附加也相应地增加。前述提到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是应交增值税,因此增值税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了企业经营利润的变化,进而间接影响利润的变化。

比如,同一家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万元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0万元;但当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万元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8万元。则增值税税额的变化直接影响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金额。

2、增值税税额的变化,对企业的现金流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果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额较大,则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就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就会减少。也就是说应交增值税税额的大小,不会直接影响利润表,但会影响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变化。

同等规模的企业,缴纳100万元的增值税和缴纳80万元的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是不同的。

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是以票控税,在这里我们也能看到企业及时获取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重要性,即如果企业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就会导致进项税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增加,即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总之,增值税不会直接影响利润的变化,但会间接影响利润,还会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影响。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增值税税负与利润的增长有一定的关联性。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1月7日

【第3篇】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情形。

情形2

销售货物、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附注:

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具体规定如下: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文件规定:

自2023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情形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附注: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具体如下: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增值税纳税期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第4篇】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固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属于“土地转移增值税”的类型,将土地、房屋的转让收入合并征收。作为征税对象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目前,在价值评估实务中,常见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方式

有以下三种

1.由于被估值企业未提出明确要求,部分估价师在价值评估中既没有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也不披露土地增值税对价值评估的影响。

2.被估值企业未提出明确要求,且估价师在价值估算中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存在争议,部分估价师未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因素,而让委托估价当事方去考虑,所以在价值评估中不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扣除,仅就土地增值税对价值评估的影响进行披露。

3.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法规,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估价师基于对估价对象的历史状况和估价当事各方情况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选择一种适合被估值对象的计算办法并对被估值企业进行纳税行为的比较和策划。

01 计算逻辑与公式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大逻辑是:

用销售收入减去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额,用这个增值额除以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比例,根据比例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就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扣除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适用税率如下:

举个特别简单的例子(先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一个项目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一般来说,就是销售收入)是10亿,假设扣除项目金额是6亿元,那么:

增值额=10亿-6亿=4亿;

增值额除以扣除金额的比例=4亿/6亿=66.7%

这个比例套用上面的表,增值额在50%-100%之间,那么适用税率为40%,扣除系数为5%

应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4亿*适用税率40%-扣除项目金额6亿*速算扣除系数5%=1.3亿

02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下简称a):即土地出让金、补缴地价款、契税;

(特别注意:在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的时候,契税不能抵扣,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则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以下简称b):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以下简称c):指的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看起来有点复杂,对投资人员来说,也别管利息有没有金融机构证明了,直接按照计算扣除就行了,公式是c=(a+b)*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下简称d):“营改增”后指的就是增值税附加

特别注意,这里抵扣的税金是增值税附加,就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不是增值税本身。这里很容易错。

(5)加计20%扣除(以下简称e): e=(a+b)*20%

03 “营改增”以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每项都不含增值税

听标题都晕了,简单来说,就是这个意思: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要去掉销项税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项税

回忆一下入门篇(九)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1

这样就把销项税扣除了。

扣除项目金额:全部都要去掉进项税

具体计算的时候,建议先算增值税及附加,在表格里留好每项的销项税和进项税,这样再算各种不含税部分就很容易了。(后面我们会举个例子。)

04 一分法 vs. 二分法 vs. 三分法

首先,土地增值税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为单位清算。

那某一期有不同业态的怎么分呢?

有三种方法:一分法、二分法和三分法。

一分法就是一起算

二分法分为:普通住宅,其它

三分法分为: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它。

(需要注意的是,车位分有产权和没产权的;有产权的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放在“其它”里面,如果开发商卖的是没有产权的车位,那其实是一种长租的性质,不用交土地增值税,而应该交房产税。)

那么应该选用哪一种分法来算呢?

要看当地税局的要求!

具体遇到的时候先网上搜一下,如果搜不到,就要问问兄弟企业在当地怎么算的。

那么一个高层住宅建筑,如何界定它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呢?

又是那句话:各地要求不一样!

大体来说,一般从这三方面考虑:

1、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多少平方米以上(12年说是144平,后来又改成120平,但是各地要求不一样)、或者房屋交易成交价在多少万以上。

3、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该区市场指导价;

以上三点只要符合一个,即为非普通住宅。反之则为普通住宅。

特别注意:具体遇到的时候先网上搜一下当地要求,一般能搜到,如果搜不到,就按照非普通住宅来算。(现在市面上能被税局界定为普通住宅的房子比例不高)

特别注意:算土地增值税一定要按照当地的分法算,不能把所有业态全部放在一起算,根据我自己的计算经验,差别巨大,一个10亿总销的小项目光这一点算法不同,利润能差上千万。因为一般来说,车位算下来都是亏钱的,普通住宅略赚,别墅和商业赚得多,如果全部放在一起算,相当于把车位、普通住宅的成本摊到别墅里去了,整体增值率降低,税率的档比较低,整体税少很多。05 分摊原则

二分法、三分法会要求把收入、可抵扣金额等在不同业态中进行分摊,那么分摊的原则是什么呢? 这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最难的一关。

其实这个分摊方法各地也不太一样,下面介绍的是比较常用的,可以参考:

销售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为准。比如普通住宅卖了多少,非普通住宅卖了多少,其它卖了多少。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拆迁成本等怎么分摊

大概可以这么算:

分期开发的:按照占地面积法(即某一期的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期内各业态:按照可售面积法(即某一期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注意:这里的可售面积只指地上可售面积,不包括车位等】

特别注意: 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除非像广州某些区域,土地出让合同里明确写了地下面积要补缴多少地价)

开发成本等:按照实际发生。但是我们投资人员在测算时无法把成本分到物业,那么就按照总建筑面积分摊。(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

这里要注意,很多地区要求,车位面积分摊的时候按照可售的产权面积来算,而不是按照真实的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比如一个车位真实面积一般35-40平,但是实际产权面积可能只有12平左右。

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回忆一下之前的公式,c=(a+b)*10%,是计算扣除的,按照分类计算即可。

06 预征和清缴

和增值税及附加一样,土地增值税也是先预征,到一定程度再清缴。

清缴的时候多退少补,跟增值税及附加也是一样的,补是肯定要补的,退却不一定。很多时候根本就退不了。(我个人倾向于,如果没有案例可以证明税局能退,那么就全部按照不能退计算。)

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回款-预缴的增值税)×预征率

收到回款的次月就要申报。

回忆一下之前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预缴的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简易征收方法是 销售回款/(1+5%)*3%

一般征收方法是 销售回款/(1+10%)*3%

那么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是多少呢?又是那句话:各地要求不一样!一般网上能查到。查不到就问问同行。

分不同业态,一般来说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有些地区还要分别墅、商业,这些预征率更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

规则太复杂,各地实际要求又不一样,我自己一般就简化为竣工验收后清算。

详细而复杂的规则如下: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07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例子

我看过很多公众号的计算例子,我这个应该是最复杂的。但是我这个也是最接近真实发生案例的,如果这个例子看懂了,那么就可以实际去操作测算了。

(一)假设条件如下:

(1)、项目规划指标

(2)、售价假设

(3)、成本假设

(4)、当地土地增值税政策假设

这是个新项目;

当地用三分法;

高层住宅在当地属于非普通住宅;

当地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如下:

(二)计算过程:

(1)、先算增值税及附加

由于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和成本都要扣掉增值税,所以我们先计算增值税及附加。(不清楚怎么算的,请先看上一节)

(2)、计算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假设,这个项目分两类:非普通住宅(高层住宅)、其它(商业、车位)

先算预征:

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回款-预缴的增值税)×预征率

回忆一下上一节讲的,预缴增值税=收入/1.1*3%

非普通住宅收入=90000万元

其它类收入=(商业收入+车位收入)=29000万元

预征土地增值税=(90000-90000/1.1*3%)*3%+(29000- 29000/1.1*3%)*4%=3470万元

再算应缴土地增值税额:

核心就是算出三个数: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不含税)、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

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

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销项税=119000-8091=110909万元

这项目是三分法,根据假设条件,分为非普通住宅和其他两类,那么收入总额如何分摊呢?

可以按照分类实际一个个算,也可以简化一点,按照销售额分摊

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非普通住宅)=转让房产收入总额(非普通住宅)/总销售额*非普通住宅销售额=110909/119000*90000=83881万元

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其它)=转让房产收入总额(其它)/总销售额*其它类型销售额=110909/119000*29000=27028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不含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出让金+契税=30000+900=30900万元

注意: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在计算增值税的进项时都没有考虑的,所以不用扣增值税

分摊方式:按可售面积法(特别注意:车位不摊土地成本)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非普通住宅)=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总可售面积*高层住宅可售面积=30900/99500*90000=27950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其它)=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总可售面积*商业可售面积=30900/99500*9500=2950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房地产开发成本-相应的进项税=34000-1978-192=31829万元

分摊,按总建筑面积法:

这里要注意,很多地区要求,车位面积分摊的时候按照可售的产权面积来算,而不是按照真实的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比如一个车位真实面积一般35-40平,但是实际产权面积可能只有12平左右。

假设车位1000个全部可售,车位产权面积是12平米一个,则车位建筑面积为12*1000=1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91500+商业9500+地下建筑面积12000=113000平方米。

因此: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非普通住宅)=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建筑面积=31829/113000*91500=25773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其它)=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总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地下车位建筑面积)=31829/113000*(9500+12000)=6056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额计算表如下:

08 特殊情况

旧改项目、保障房、村企合作、政府返还土地款的,这些都比较复杂,也没有定论,打算三大税写完了用一节专门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小结:

1、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见下表:

2、扣除金额包括:

(a)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房地产开发费用:c=(a+b)*10% ;

(d)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增值税附加;

(e)加计20%扣除:e=(a+b)*20%

3、营改增”以后土地增值税计算都要扣去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要去掉销项税

扣除项目金额:全部都要去掉进项税

4、一分法 vs. 二分法 vs. 三分法

一分法就是一起算;

二分法分为:普通住宅,其它;

三分法分为: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它。

普通住宅各地定义不一样。

5、分摊原则

各地不太一样,大概如下:

销售收入:按照实际分摊

土地成本:分期开发的按照占地面积法;同一期类各业态按可售面积法;

其他成本等:一般按照总建筑面积分摊

6、预征和清缴

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回款-预缴的增值税)×预征率

预征率各地不一样!

来源:金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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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网上企业增值税申报

公司如何申报零税?如果公司没有收入,需要申报零税率。如何进行零申报?接下来,成都代理记账公司将为您详细介绍零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

如何申报公司零申报?

首先,一般纳税人企业如何进行零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人们需要填写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此外,他们还需要填写纳税申报表。那么,投入减去产出后,每月纳税额为0;

其次,零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所有的纳税申报都填零,然后可以网上申报,也可以电话申报。

如果公司第一个月开始申报,申报表上当月应纳税额和累计应纳税额都填为0;否则,申报表上当月应纳税额为0,累计栏数据为上月累计数。没有网上申报,没有电话。

申报时,会计要带公章或财务章到国税大厅,填写申报表,顺便问国税官员。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进行零申报?具体操作流程

如果是国税,如果你已经在电脑上安装了申报系统软件或者通过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进行了零申报。只要你有相关的软件或者控件,只需要知道税务登记证号,企业代码,密码就可以了。只需保存相关的零声明语句并发送数据即可。如果会计报表没有变化,只需复制-保存-发送上期数据即可。

地税的申报也差不多,进入地税的网站申报就行了。

公司备案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般纳税人必须在每月15日前申报增值税、地方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报告期为3月、6月、9月、12月,则为季度。此时也需要在15天内申报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必须在15日内完成申报。申报的税种和一般纳税人一样。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在次年的3-5月。这时候就需要在3-5个月内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以上就是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对如何申报公司零申报?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第6篇】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们修订了《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2023年4月13日

附件:

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对于中央出台增支政策需要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中央财政相应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

本办法所指均衡性转移支付,不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按照测算办法,对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安排均衡性转移支付。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相关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其中,标准财政收入反映地方收入能力,根据工业增加值等因素及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支出旨在衡量地方支出需求,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计算确定。

各地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奖励资金

第五条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等构成。同时,考虑地方收入增长和中央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一)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并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1.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部分)。税基采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行业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行业实行低税率,以及各地产业结构差异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2.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部分)。采用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3.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部分)。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4.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占增值税、消费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5.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税基采用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6.契税标准财政收入。税基采用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7.据实计算收入。税收收入中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等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按照决算数确定。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老少边穷转移支付、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及固定补助、体制结算补助等。

第六条标准财政支出主要根据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分级,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分项测算,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地表状况、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任务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不同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为保持标准财政收支口径可比,根据标准财政收入计算口径,相应对标准财政支出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下同。

总人口=户籍人口+流入(流出)人口×流入(流出)人口折算比例,下同。

其中: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加财政支出,流入(流出)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折算比例根据流入(流出)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一般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冬季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夏季温度系数×防暑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防暑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差异系数×脱贫地区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贴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贴补贴总额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民族系数根据各地少数民族人口比重计算确定。

直辖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差异的情况确定。

脱贫地区系数根据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等情况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

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五)卫生健康标准财政支出。

卫生健康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县级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县级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卫生健康全国总支出(不含县级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卫生健康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冬季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夏季温度系数×防暑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防暑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差异系数×脱贫地区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

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病发生情况,以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节能环保标准财政支出。

节能环保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污染防治费用×化学需氧量排放×该因素占比+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该因素占比)]

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化学需氧量排放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

因素占比根据实际支出等情况确定。

(七)城乡社区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该因素占比+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该因素占比)×权重+实际支出×权重]}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因素占比根据实际支出等情况分级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户籍人口,县市旗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农村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农村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农业农村标准财政支出=max[(农村人口×人均支出标准×权重+耕地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权重+粮棉油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权重)×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农业农村总支出÷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农村支出标准=全国农业农村总支出÷全国耕地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农村支出标准=全国农业农村总支出÷全国粮棉油总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权重根据回归分析确定。

(九)林业和草原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和草原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林业和草原标准财政支出=max{[(林地面积×单位面积林业和草原支出标准)×权重+实际支出×权重]×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单位面积林业和草原支出标准=全国林业和草原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折算比例)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防汛支出、农村水利支出,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权重+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权重+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面积支出标准×权重)×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单位灌溉面积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权重根据回归分析确定。

农林水类下,除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支出外,其他支出均据实计算。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权重+常住人口×人均交通支出×权重+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权重+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权重+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权重)×地表起伏度系数

地表起伏度系数,按照地表起伏度分类,并根据支出情况确定。其中地表起伏度根据海拔高度、海拔相对高差、地表坡度和地表面积指数合成。

相关因素权重根据回归分析计算确定。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城市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住房保障标准财政支出。

住房保障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除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外,均据实计算。

某地住房保障标准财政支出=该地住房保障实际支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棚户区改造支出+该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任务量×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单位支出标准+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量×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单位支出标准=地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总额÷地方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任务总量

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棚户区改造支出总额÷地方棚户区改造任务总量

(十四)人口较少少数民族标准财政支出。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标准财政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折算比例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十五)特殊支出。

特殊支出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基础数据及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

2.属于典型的中央委托事务,或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未通过其他方式补助或未足额补助;

3.外溢性明显、政策性较强等。

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考虑实际支出情况适当调整。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资源勘探工业信息、商业服务业、粮油物资储备、金融、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债务付息、债务发行费用、援助其他地区、其他支出等支出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计算。对于国务院确定的调整工资政策,按地方当年增支需求计算。

第七条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总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基本公共服务必保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某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总额)×权重+某省困难程度系数×权重

其中,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标准财政支出-标准财政收入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基本公共服务必保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5%+标准化处理后(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标准财政支出)×45%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该指标均值)÷该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为,指标标准差为。

对标准化处理后的结果,设置合理数值区间,并进行数学处理。

第八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调减(或调增)相关地区转移支付所余(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转移支付总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同比例放大(或压缩)享受转移支付地区转移支付的办法处理。

对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时间较短和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的地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第九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较好的地区,考虑当年测算情况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权重+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权重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七条相关内容。

第十条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必须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均衡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均衡性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均衡性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十二条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各省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行政区域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强对基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108号)同时废止。

【第7篇】汇总缴纳增值税

好消息!好消息!

电子税务局又上线新功能啦!

敲重点!

它就是

那么,很多小伙伴会问

增值税汇总纳税需要什么条件呢?

在电子税务局又该怎么操作呢?

很简单~

快跟着小编一起看看这份攻略吧!

一、◆申请条件

跨区经营总分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另有规定外,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一)总分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资料清单

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项、理由,以及说明总分机构内部企业经营和财务核算相关管理制度、企业财会核算和管理系统软件情况等);

(二)总分机构名册。

(文件依据:《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税〔2018〕14号))

三、◆操作流程

总机构纳税人在厦门税务网站点击“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登录;

点击“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

点击“资格信息报告”中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

根据汇总纳税情况填写“备案人基本信息”;

(☀温馨提示:注意核对“汇总区域”、“汇总企业类型”和“是否连锁企业”)

填写“被汇总纳税人清单”:

(☀温馨提示:新增需要汇总的分支机构信息)

点击“附送资料”,上传《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说明》

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点击“提交”后再点击“申请”

系统将生成《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

【第8篇】增值税消费税混合题

习题 10·计算问答题(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纳税,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加工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某大型综合首饰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发生业务如下.

(1)将自产的一批价值170万元的玉手镯移送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用于销售,门市部当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万元。

(2)将自产的一批红宝石戒指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同类红宝石戒指平均不含税售价为120万元,最高不含税售价为140万元。

(3)将自产的一批珊瑚饰品直接销售,取得含税价款300万元,收取包装费15万元、包装物押金20万元。

(4)为商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企业提供原料,含税金额1000万元。商场支付含税加工费74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铂钻首饰以外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生产企业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该生产企业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180×10%=18(万元)。

(2)计算该生产企业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该生产企业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140×10%=14(万元)。

(3)计算该生产企业业务(2)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

该生产企业业务(2)的销项税额=120×13%=15.6(万元)。

(4)计算该生产企业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只在合同逾期未退或收取12个月以上时并人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该生产企业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5)÷(1+13%)×10%=27.88(万元)。

(5)判断该生产企业业务(4)是否缴纳消费税并简要说明理由。

不缴纳消费税。理由: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处理,但金银首饰仅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均不征收消费税。

习题 11·计算问答题

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8日销售a型高档化妆品1000箱,每箱不含税价2000元;15日销售同类高档化妆品600 箱,每箱不含税价 2200元。当月以500箱同类高档化妆品换取某公司香水精。

(2)将生产的成套高档化妆品作为年终奖励发给本厂职工,本厂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42000元。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

(3)向农民收购一批芦荟,支付收购价款 350万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将该批芦荟运往甲加工厂委托其加工成高档化妆品,支付给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6.54万元;支付甲加工厂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40万元。甲加工厂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

(4)进口一批高档口红,支付货价260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运费、保险费合计15 万元,缴纳关税27.5 万元。

(5)将自产的高档香水与普通护肤品组成套装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0万元,其中普通护肤品18万元。

(6)为某影视公司定做演员用的油彩和卸妆油一批,收取价税合计35.58 万元,另外,赠送10箱自产a型高档化妆品给影视公司试用。(其他相关资料: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000×1000+2200×600+2200×500)÷10000×15%=66.3(万元)。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奖励员工的,视同销售。

应纳消费税=42000×(1+5%)÷(1-15%)÷10000×15%=0.78(万元)。

(3) 计算业务(3)甲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甲加工厂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50×90%+6.54÷(1+9%)+40]÷(1-15%)×15%=63.71(万元)。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60+15+27.5)÷(1-15%)×15%=53.38(万元)。

(5)计算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出售,全额计征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10×15%=31.5(万元)。

(6)计算业务(6)应缴纳的消费税。

影视演员用的油彩和卸妆油不属于应税消费品,不征收消费税。

赠送10箱自产高档化妆品给影视公司试用,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1000×2000+600×2200)÷(1000+600)×15%÷10000=0.31(万元)。

习题 12·计算问答题

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高档化妆品以及普通护肤品。该厂2023年2月

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从甲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已税高档香水精,用于生产a牌高档香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含税价款135.6万元。月初库存外购高档香水精买价8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高档香水精买价100万元。

(2)将自产的b牌高档香水与普通护肤品组成套装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万元,其中普通护肤品6万元。

(3)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某商场a牌高档香水100箱,不含税价款300万元,该批香水于3月12日发出。

(4)以自产的50箱a牌高档香水投资入股乙企业,取得对方5%的股权。将生产的10箱a牌高档香水作为礼品发放给职工。

(5)委托市区丙企业(一般纳税人)加工c牌高档香水,化妆品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加工费2万元,受托方无同类高档香水的销售价格。当月将委托加工收回的c牌高档香水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a牌高档香水的不含税平均销售价格为3万元/箱,最高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2万元/箱: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外购高档香水精的已纳消费税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

用外购的已税高档香水精连续生产高档香水的,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高档香水精已纳的消费税。

当期可扣除外购高档香水精已纳消费税=[80+135.6÷(1+13%)-100]×15%=15(万元)。

(2)计算该化妆品厂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全额计征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70×15%=10.5(万元)。

(3)该化妆品厂业务(3)当月应否缴纳消费税?简要说明理由。

不缴纳消费税。理由: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在应税消费品发出时缴纳消费税。本题中3月12日发出应税消费品,因此2月份未发生纳税义务,不缴纳消费税。

(4)计算该化妆品厂当月销售或视同销售a、b牌高档香水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5+(50×3.2+10×3)×15%-15=24(万元)。

(5)计算业务(5)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及化妆品厂自行申报缴纳的消费税。

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0+2)÷(1-15%)×15%=2.12(万元)。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售价高于原计税价格的,应当缴纳消费税,但可以扣除已纳的消费税。

原计税价格=(10+2)÷(1-15%)=14.12(万元),售价20万元>14.12万元。

应纳消费税=20×15%-2.12=0.88(万元)。

习题 13·计算问答题

a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生产与销售,2023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自产的20吨甲类粮食白酒换入b企业的蒸汽酿酒设备,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的价款80万元。已知该批粮食白酒的生产成本为3万元/吨。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格为4万元/吨,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为4.5万元/吨。

(2)移送60吨乙类粮食白酒给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含增值税移送价为3万元/吨,门市部对外不含增值税售价为5万元/吨。

(3)受c企业委托加工20吨粮食白酒,双方约定由c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a酒厂同类产品不含增值税售价为5.5万元/吨。

(4)销售薯类白酒3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1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品牌使用费10万元、包装物押金3万元。

(5)生产丙类粮食白酒80吨,销售给d商贸公司3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35万元,销售给e商贸公司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余下的30吨用于抵偿所欠下企业的债务。

(6)委托g厂加工10吨粮食白酒,a酒厂提供粮食等原材料成本共计35万元,当月g厂将加工好的白酒交付a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g厂无同类白酒销售价格。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20×4.5×20%从价+20×2000×0.5÷10000从量=20(万元)。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5×60×20%+60×2000×0.5÷10000=66(万元)。

(3)说明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并计算消费税税额。

①符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定义,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c企业。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首先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5.5×20×20%+20×2000×0.5÷10000=24(万元)。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白酒的生产企业向经销商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计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白酒包装物的押金应在收到时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110+(10+3)÷(1+13%)]×20%+30×2000×0.5÷10000=27.3(万元)。

(5)计算业务(5)中a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135×20%+30×2000×0.5÷10000+100×20%+20×2000×0.5÷10000+30×100÷20×20%+30×2000×0.5÷10000=85(万元)。

(6)计算业务(6)中g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g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5+8+10×2000×0.5÷10000)÷(1-20%)×20%+10×2000×0.5÷10000=12(万元)。

习题 14·计算问答题

甲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小汽车,其中b型小汽车的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0000元/辆,最高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50000元/辆。2023年1月甲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将生产的500辆a型小汽车分两批销售,其中200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3000万元;300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3900万元。

(2)将生产的100辆b型小汽车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并按照成本价每辆12万元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1200万元。

(3)将生产的5辆b型小汽车奖励给劳动模范员工,并按照成本价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4)将产的50辆c型小汽车对外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1500万元,因对方晚于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另收取79.1万元延期付款利息。

(5)将生产的一辆高档小轿车销售给某上市公司的一名高管,销售价格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

(其他相关资料:a、b、c型小汽车的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分别为3%、5%、9%;高档小轿车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为4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000+3900)×3%=207(万元)

(2)业务(2)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不正确,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平均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按最高不含税价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纳的消费税=15×100×5%=75(万元)

(3)判断业务(3)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不正确,不能用成本价格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以平均价格和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之和计入该科目。

应纳的消费税=5×14×5%=3.5(万元)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延期付款利息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征消费税。

应纳的消费税=[1500+79.1÷(1+13%)]×9%=141.3(万元)

(5)计算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

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为超豪华小汽车,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按照生产环节的税率和零售环节的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00×(40%+10%)=100(万元)。

习题 15·计算问答题(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了代收代缴消费税,附加费一并代缴)

坐落于某县城的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a牌卷烟,2021 年 12 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实际支付收购价款1200万元、另支付100万元的价外补贴,按规定缴纳了烟叶税,开具合法的农产品收购凭证。

(2)将收购的烟叶全部运往位于县城的乙企业(一般纳税人)加工烟丝,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含税运费50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30万元、辅料费3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收回全部委托加工的烟丝,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相关税费。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80%生产a牌卷烟7000箱。本月销售a牌卷烟给丙卷烟批发企业 3000 箱,取得不含税收入4000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予丙企业2%的折扣。

(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剩余的20%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500万元。

(5)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客车4辆,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200万元;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经营用的运输卡车5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3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a牌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36%、定额税率150元/箱;烟丝消费税比例税率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甲卷烟厂应缴纳的烟叶税。

应缴纳烟叶税=1200×(1+10%)×20%=264(万元)。

(2)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相关税费。

①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材料成本=(1200+100+264)×(1-10%)+50÷(1+9%)=1453.47(万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1453.47+130+30)÷(1-30%)×30%=691.49(万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同时,应代收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代收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691.49×(5%+3%+2%)=69.15(万元)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相关税费合计=691.49+69.15=760.64(万元)。

(3)计算甲卷烟厂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已纳消费税额可以按照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应纳消费税=4000×36%+3000×150÷10000-691.49×80%=931.81(万元)

(4)判断甲卷烟厂业务(4)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如何缴纳?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原计税价格对外销售的,应缴纳消费税,但可以抵扣委托加工环节已纳的消费税额。

烟丝组成计税价格=(1453.47+130+30)÷(1-30%)=2304.96(万元),对外销售价格500万元>2304.96×20%=460.99(万元)

应纳消费税=500×30%-691.49×20%=11.7(万元)。

(5)计算甲卷烟厂本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入客车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属于购进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30+30)×13%+50÷(1+9%)×9%+(1200+100+264)×10%+300×13%=220.33(万元)。

(6)计算甲卷烟厂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6)应缴纳增值税=(4000+500)×13%-220.33=364.67(万元)。

习题 16·计算问答题(生产环节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为高档化妆品,应征消费税)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a类面霜5000瓶,每瓶20克,每瓶不含税销售价300元。

(2)销售生产的b类护肤液150箱,每箱20瓶,每瓶60毫升,每瓶含税售价565元,货物已发。

(3)销售生产的c类面膜2000盒,每盒5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160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4)将a类面霜、b类护肤液各1瓶和c类面膜2片组成套装,以每套不含税价850元委托甲企业代销,已收到代销清单,当期代销 800 套,款项尚未收到,已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将本企业生产的c类面膜100盒作为“三八妇女节”福利发放给本企业女职工。

(6)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某商场a牌高档香水200箱,不含税价款300 万元,该批香水约定4月发出。

(其他相关资料: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 判断业务(1)该企业当月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请分别计算税额。

生产环节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为高档化妆品,应征消费税。

a类面霜每克不含税价格=300÷20=15(元)>10元,为高档化妆品,既征增值税也征消费税。

销项税额=300×5000×13%÷10000=19.5(万元)

应纳消费税=300×5000×15%÷10000=22.5(万元)

(2)判断业务(2)该企业当月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请分别计算税额。

b类护肤液每毫升不含税价格=565÷(1+13%)÷60=8.33(元)<10元,不属于高档化妆品,不征消费税,但征增值税。

销项税额=565÷(1+13%)×20×150×13%÷10000=19.5(万元)

(3)判断业务(3)该企业当月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请分别计算税额。

c类面膜每片不含税价格=160000÷2000÷5=16(元)>15元,为高档化妆品,既征增值税也征消费税。款项虽然尚未收到但提前开票的,开票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

销项税额=160000×13%÷10000=2.08(万元)

应纳消费税=160000×15%÷10000=2.4(万元)

(4)判断业务(4)该企业当月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请分别计算税额。

既征增值税也征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商品出售的,按照全额缴纳消费税。

销项税额=850×800×13%÷10000=8.84(万元)

应纳的消费税=850×800×15%÷10000=10.2(万元)

(5)判断业务(5)该企业当月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请分别计算税额。

以自产应税消费品发放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销项税额=160000÷2000×100×13%÷10000=0.1(万元)

应纳消费税=160000÷2000×100×15%÷10000=0.12(万元)

(6)判断业务(6)该企业当月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请分别计算税额。

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货物发出时发生纳税义务,本题中约定4月发出,因此本月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7)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19.5+19.5+2.08+8.84+0.1=50.02(万元)

应纳增值税=50.02-25=25.02(万元)。

习题 17·计算问答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经营状况如下:

(1)销售啤酒6000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2400万元。

(2)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 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30万元。

(3)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具有国食健字文号),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 245万元。

(4)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该酒心巧克力,不含税总价为5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1 月 30 日付款。

(5)将剩余90%的葡萄酒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1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酒厂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2万元,其他酒消费税税率为10%,啤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0元/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 判断业务(1)该酒厂本月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请分别计算税额。

啤酒在生产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采用从价计征、消费税采用从量计征。

销项税额=2400×13%=312(万元)

消费税=250×6000÷10000=150(万元)

(2)判断业务(2)该酒厂本月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请分别计算税额。

酒精不属于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但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30×13%=3.9(万元)

(3)判断业务(3)该酒厂本月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请分别计算税额。

本题中的配制酒属于“其他酒”类,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均采用从价计征。

销项税额=245×13%=31.85(万元)

消费税=245×10%=24.5(万元)

(4)判断业务(4)该酒厂本月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请分别计算税额。

①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但消费税视同销售,所以不缴纳增值税,应当缴纳消费税。

应纳的消费税=160÷90%×10%×10%=178(万元)

②销售酒心巧克力不缴纳消费税,但缴纳增值税,由于采用赊销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日期,即 11月 30日,因此本月不缴纳增值税。

(5)判断业务(5)该酒厂本月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请分别计算税额。

销售葡萄酒既征增值税也征消费税,而且均采用从价计征。

销项税额=160×13%=20.8(万元)

消费税=160×10%=16(万元)

(6)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312+3.9+31.85+20.8-202=166.55(万元)。

习题 18·计算问答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经营状况如下:

(1)研发生产一种新型粮食白酒1吨,成本为38万元,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品尝,没有同类产品的售价。

(2)将0.5吨自产的黄酒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其成本为5万元。

(3)销售鲜啤酒5吨给甲烟酒批发销售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16000元,另开收据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塑料周转箱押金400元);销售无醇啤酒3吨给乙商贸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8000元,另开收据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元。上述押金均单独核算。

(4)酒厂提供成本为12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6吨,收回时向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2万元,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酒厂收回后将其中的4吨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2000瓶,以每瓶不含税320元的售价销售完毕。

[其他相关资料: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黄酒的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定额税率为240元/吨;甲类啤酒定额税率为250元/吨;乙类啤酒定额税率为220元/吨;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酒厂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6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判断业务(1)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分别计算相应的税额。

自产白酒用于赠送,视同销售,既征增值税也征消费税,增值税采用从价计征,消费税采用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38×1+10%)+2000×1×0.5÷10000]÷(1-20%)=52.38(万元)

销项税额=52.38×13%=6.81(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52.38×20%+2000×1×0.5÷10000=10.58(万元)

(2)判断业务(2)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分别计算相应的税额。

自产黄酒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既征增值税也征消费税,增值税采用从价计征,

消费税采用从量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50000×(1+5%)+0.5×240]÷10000=5.26(万元)

销项税额=5.26×13%=0.68(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0.5×240÷10000=0.01(万元)

(3)判断业务(3)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分别计算相应的税额。

自产鲜啤酒和无醇啤酒直接销售的,既征增值税也征消费税,增值税采用从价计征,消费税采用从量计征。

在判断啤酒类别时,计算啤酒每吨出厂价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啤酒每吨出厂价=[16000+(3000-400)÷(1+13%)1÷5=3660.18(元)>3000元,为甲类啤酒;无醇啤酒每吨出厂价=(8000+1000)÷(1+13%)÷3=2654.87(元)<3000元,为乙类啤酒。

销项税额=[16000×13%+8000÷(1+13%)×13%÷10000=0.3(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5×250+3×220)÷10000=0.19(万元)

(4)计算业务(4)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药酒属于“其他酒”,采用从价计征消费税。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20+12)÷(1-10%)×10%=14.67(万元)

(5)判断业务(4)销售瓶装药酒是否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如需缴纳,分别计算相应的税额。

自产瓶装药酒直接销售的,既征增值税也征消费税,均采用从价计征。

销项税额=12000×320÷10000×13%=49.92(万元)

应纳消费税=12000×320÷10000×10%=38.4(万元)

(6) 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681+0.68+0.3+49.92=57.71(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57.71-46=11.71(万元)。

习题 19·计算问答题(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某大型综合娱乐中心(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发生业务如下:

(1)取得店堂点餐含税收入600000元,含销售瓶装啤酒1吨收入24000元、用自有设备现酿啤酒0.2吨收入5000元。

(2)ktv包房取得含税收入200000元,含观看通宵电影包房收入80000元、零食收入40000元、瓶装啤酒1吨收入30000元。

(3)取得外卖餐饮含税收入120000元,含销售听装啤酒0.2吨收入8000元。

(4)当月外购食材300000元,其中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12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外购食材均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啤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0元/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需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

业务(1)娱乐中心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啤酒),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统一按照餐饮服务(6%)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600000÷(1+6%)×6%=33962.26(元)

(2)计算业务(2)的销项税额。

业务(2)的销项税额=200000÷(1+6%)×6%=11320.75(元)

(3)计算业务(3)的销项税额。

业务(3)的销项税额=120000÷(1+6%)×6%=6792.45(元)

(4) 判断娱乐中心是否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需缴纳,请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当缴纳消费税。理由: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娱乐中心应缴纳的消费税=250×0.2=50(元)

(5)计算娱乐中心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娱乐中心应缴纳增值税=(33962.26+11320.75+6792.45)-120000×13%=36475.46(元)。

【第9篇】为什么美国没有增值税

从《第一财经》相关报道获知,增值税除了在“十四五”规划中要进行立法以外,还要三档并两档。也就是13%、9%和6%之中要去掉一档。或者重新核定两个档位。

增值税主税率在2023年5月从17%下调到16%,又在2023年4月再次下调到现在的13%。应该说两次的降税,对税负很重的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甚至是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能够顺利度过经济下行期的重要支撑。

但是营改增以后,服务业的税负还是有所增加的,理论上是可以用于后续企业的抵扣以后,是可以适当的提高服务价格。但是这种想法只有强势企业才行,对一些本来就处于不利地位的小型服务企业根本是无力提高价格。

那么,三档并两档是几乎不可能加税的,一定是要减税或者说向低税率靠的,我估计可能会调整为11%和6%这么两档,主税再次下降两个点左右,可能会取消一批优惠税率的商品,毕竟对部分企业优惠就是收另外一部分企业的税,太多的优惠税率反而导致税负不公平的现象,本次可能要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增值税看齐。

各位实体企业的朋友们再坚持坚持,很快就会迎来税收下降的美好春天了。

我们看一下国际主流国家的增值税率吧,以便给大家做个参照:

英国20%、德国19%、法国20%、意大利22%、西班牙21%,欧洲这些发达国家的增值税率是比较恐怖的,一般的企业要承受起来困难比较大的哦。富兰克林说的“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可能是在欧洲当外交大使的时候说的哦。

日本没有增值税,只有近似的消费税,税率为10%,新首相上任前提了一下可能要涨,引起了轩然大波,估计很难上涨了。

澳大利亚10%、韩国10%、越南10%、泰国7%、中国台湾5%、新加坡7%、马来西亚6%、缅甸5%、印度比较乱最高达28%、印尼10%、菲律宾12%。美国没有增值税,类似的“零售销售税”各州也不相同,大概在0%-7.25%之间。

有空真要研究一下,欧洲的企业怎么在那么高的税负下生存下来的,而且欧洲还有着最多的发达国家。但作为发展中的我们,可能还不具备向他们靠拢的条件,主流还是降税,向韩国、越南这些竞争对手靠扰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10篇】加工费的增值税税率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我是公式大全

一、各种税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五、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3、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六、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 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消费税额

1、 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四、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 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 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额

1、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8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 个体工商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

(2)、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计算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12

(4)、计算本月应纳所得税额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3、 稿酬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20%×70%

4、 劳务报酬所得

(1)、一次收入在20000元以下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一次收入20000~50000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50%

=应纳税所得额×(20%+10%)

(3)一次收入超过50000时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100%

=应纳税所得额×(20%+20%)

5、 财产转让

财产转让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7、 境外个人所得税款扣除限额

境外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8、 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计算

手续费金额=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2%

六、土地增值税额

1、 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 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六、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七、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八、车船税

1、 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 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 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 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 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九、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十、印花税额

1、 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 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 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 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 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6/10000

10、 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 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十一、关税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来源:马韩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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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查验

对于刚开始接触进项税发票的会计朋友来说,从拿到发票开始进行查验发票的真伪、勾选认证发票等操作,每个流程都有相应的规则。

首先,我们拿到发票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查验。一是要在发票查验平台对发票的真伪进行查验: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手动输入发票四要素进行查验。

输入进项税发票的相关信息点击查验后,会出现以下表中的信息,我们可以将表中的信息与手中的进项税发票开票内容、开票单位等信息进行核对,若发票信息一致,则表明手中的进项税发票是真的,若发票信息不一致,则表明进项税发票是有问题的。

然后在抵扣勾选窗口,将已收到的进项税发票开票信息与列表中的信息进行比对,信息核对无误,勾选对应发票,此过程也需人工逐一核对已认证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

此方法,虽然也能确保发票合规性,并成功抵扣认证,但过多的人工操作流程,难免会出现很多误差,甚至过多地重复工作。

那么有什么方法是可以对进项发票进行合规性查验并且勾选抵扣认证的呢?

迅联云平台进项发票管理系统,通过税企智联核心能力和ocr识别技术,直接获取全票面信息,系统自动对发票进行查验、查重、合规性校验等工作,形成发票台账,实现两三单智能匹配,同时可进行勾选抵扣认证。

【第12篇】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国小康网讯 通讯员张鑫 综合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日联合印发《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明确,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通知明确,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税收优惠面向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此外,通知称,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原文如下: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9日

【第13篇】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土地增值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邮箱:wangdongsheng@cstcta.com

日常工作中,处理过不少土地增值税的业务,也看过公开征求意见的《土地增值税法》草稿,对有关问题,也有些自己的浅见,不吐不快,整理成文字,供读者参考、批评。包括以下八个问题:

一、基础问题---立法宗旨与行业认识

二、土增特点---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三、计税主体---为什么要按照项目管理?

四、税率设计---实际税率和盈利状况对税率的要求

五、免税范围---不应限于普通住宅

六、预征管理---预征的征收与停止

七、清算管理---回到基本原理,允许自行申报

八、报表设计---三栏还是一栏

一、基础问题---立法宗旨与行业认识

任何一个税种的立法,都有一个立法宗旨问题,也就是必须说清楚,为什么要征收这个税?这个问题,不但是这个税种存在的基础,也是处理具体问题方法的指南。另外,如何认识与这个税种有关的行业发展阶段,发展状况,行业定位,也影响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立法宗旨---调节不动产交易过高收益

为什么要调节不动产交易的过高收益?

因为不动产交易过高的收益,可能既不是企业经营的结果,也不是自然增值的结果,而是社会投资的结果,比如附近开通地铁,或者建设一个学校,都会造成不动产大幅度增值,出售不动产取得的超高收益,国家理应通过征税的方式分享。

所以,土增税的立法宗旨,应定位于调节不动产交易的过高收益。

调节过高收益,能否由增值税完成?不用专门开征土增税?这个问题,下面再分析。

(二)行业认识

如何认识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恰当处理有关具体问题,也很有必要。本人对这个行业有以下粗浅的认识:

1、市场高度分割

与其他商品相比,房地产最大的特点是:不能动。因此,房地产市场不是全国统一的市场,甚至在一个城市,都不是统一的市场,局部地区的供给有限,价格容易上涨,为炒房提供客观基础,学区房就是典型的例子。

2、产业关联度大

房地产的产业关联度极大,制造业、金融业、服务业等直接或间接与这个行业有关。

3、属于实体经济

实体经济一直是鼓励的对象,房地产业是不是实体经济?房地产业是建房子的,当然是实体经济,炒房子才是虚拟经济。

4、暴利时代结束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房地产业的暴利时代,已经结束。但是,我国城市化进程远没有结束,发展空间仍很大。

5、美好生活保障

吃喝住行,是生活必须,改善居住条件,是美好生活的保障。现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继续发展房地产业,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保障。

基于以上对房地产业的认识,应该征收土增税,但是在处理税率水平、免税范围等具体问题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的特点。

二、土增特点---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区别,能否用增值税甚至企业所得税代替土增税?不能。

土增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以下三个基本问题上,都有本质区别。

(一)立法宗旨不同

土增税的立法宗旨,就是调节房地产的过高收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能否实现这一宗旨?

增值税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现行增值税法规没有明确这个问题,可以理解成筹集财政收入。增值税无法承担调节不动产交易过高收益的功能,即使针对不动产单独设置一个高税率,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上个环节征收,下个环节抵扣的计算方法,无法实现对所有房地产转让者的调节作用。

与增值税一样,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立法宗旨,也可以理解成筹集财政收入。企业所得税也无法承担调节不动产交易过高收益的功能,因为企业所得税以企业为主体,应税所得是算总账,不同项目盈亏互抵,也难以发挥对某个项目的调节作用。

(二)计税主体不同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某个企业为征税主体,以企业为单位,算总帐,算总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应纳税额。

而土增税是以项目为主体,计算某个项目应缴纳的土增税。土增税为什么必须以项目为主体?因为不同的项目,其收益来自社会投资的影响不同,只有以项目为单位,才可以实现征税的宗旨。

(三)征税对象不同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也就是新创造的价值,即财务报表上的工资加利润,也就是c+v+m中的v+m。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类似c+v+m中的m。

土增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获取的过高收益,不是企业全部的m,而是转让某个项目获得的超过一定水平的m。

以上三个区别,足以说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无法代替土增税。

三、计税主体---为什么要按照项目管理?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计算某个企业在某个月份或某个年度的应纳税额,但是,土增税却需要计算某个项目的应纳税额,以项目作为计税主体,实施项目管理。

为什么这样处理?

符合土增税立法宗旨的要求。土增税的目的是调节非因企业自身经营原因导致的过高收益,这些过高的收益,体现在某个项目上。一个房地产公司,可能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有的项目可能存在过高的收益,有的项目可能没有过高的收益,只有实施项目管理,计算某个项目的过高收益,才能精准地实现土增税的立法宗旨。

所以,土增税的计税主体,必须是项目。

如何确定项目?

最好是主管部门的批文,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

按照项目进行管理,意味着不同项目之间的盈亏,不能互抵。如果不同项目间的盈亏可以互抵,那就不是项目管理,而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那样的企业管理了。

四、税率设计---实际税率和盈利状况对税率的要求

税率几乎是每个税种最重要的问题,现行税率按照超率累进,分为四档: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但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

在土增税立法的过程中,最好适当降低税率。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实际税负远低于名义税率

根据财政部网站数据,2023年的契税收入是7061亿元,土增税收入是6468亿元,契税的实际税率一般是3%,也就是土增税收入与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到3%,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可能很少有纳税人可以适用土增税的60%或50%的法定边际税率。

(二)房地产暴利时代已经结束

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发展,房地产的供给在一些地方已经接近饱和,房地产的暴利时代,已经结束,不少房地产企业认为现在已经进入微利时代,毛利能有5%就是好项目。现有的税率符合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实际,现在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应该适当调低名义边际税率。

(三)其他税种都在降低税率

近些年,减税降费是税制改革的大趋势,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最高税率已经由17%降低到13%,降幅23.5%。企业所得税尽管没有降低法定税率,但是出台了大量优惠政策,不少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远低于法定税率。

可以考虑减少税率档次,比如取消超过200%部分的税率档次,其他三档,将税率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也即:

增值率不超过50%的部分——税率25%

超过50%不超过100%的部分——税率35%

超过100%的部分——税率45%

五、免税范围---不应限于普通住宅

现行土增税,销售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如果不到20%,可以免征土增税。也就是非普通住宅,即使转让车库、地下室,不管增值率多少,都要征税。

增值不到一定比例,比如不到20%,转让所有的应税不动产,都应免税,这是土增税立法宗旨的必然要求。

土增税的立法宗旨是调节过高收入,既然是过高收入,应该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免税标准,比如增值率不到20%。当然,具体多少合适,可以在测算不同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基础上确定。

目前允许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也可以考虑取消加计扣除,将免税标准提高,如提高到25%。

六、预征管理---预征的征收与停止

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类似,土增税的预征,有助于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但是,从理论上讲,预征的前提,是最终有税款入库,而且最终入库的税款应高于预征的税款。所以,预征率的设计,应以清算不退税为底线,如果多数项目清算退税,说明预征率太高了。这些年,不少房地产项目清算,需要退税。

由于房价波动较大,如果纳税人确有证据证明,清算需要退税,应下调预征率或停止预征,也就是土增税最好设立预征率下降或提高机制,设立预征停止机制。

总之,预征制度,在有助于税款及时入库的同时,也应尽量避免占压纳税人的资金,毕竟这个行业还是要鼓励发展,土增税不是消费税,不是要“寓禁于征”。

七、清算管理---回到基本原理,允许自行申报

现行土增税的清算方式,是纳税人向税局提交资料,税局审核后,确定补税或退税额,然后告知纳税人。

现行做法存在如下问题:

(一)无法及时完成清算

这种方式导致大量项目迟迟不能完成清算,曾经有项目提交资料后,7年无法完成清算,税局负责的官员都换了几拨。

(二)有悖征管基本法理

纳税人应依法自主纳税,自己承担不依法纳税的责任。但现行方式,相当于税局替纳税人承担了责任。

(三)与优惠管理的方式矛盾

根据现行税收优惠管理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都是自行判定,申报享受,但土增税缴税,竟然还要税局判定,与优惠管理方式矛盾。

(四)与企业所得税管理不一致

企业所得税也是先预缴后汇缴,但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缴,是纳税人自主申报,就可以完成汇缴,不采用税局审核的方式。

土增税的清算方式,还是比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法自主提交清算资料,税局受理,事后检查,纳税人自己承担不依法申报的责任。

八、报表设计---三栏还是一栏

任何一个税种,其申报表,都是实体法的表格表达方式。申报表现在是三栏: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

在普通住宅享受优惠的前提下,可以分成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果免税的范围适用于所有不动产,则不必再区分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土增税的管理是项目管理,如果再区分住宅和其他,实际是在项目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产品管理,这不但无助于实现土增税的立法宗旨,还徒然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征纳双方的分歧。

良法才能善治,既要立法,更要立良法,提高立法质量。明确土增税的立法宗旨,按照税法基本原理,按照常情常理,妥善处理有关具体问题,避免出现硬伤,或难以自圆其说的规定,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

【第14篇】食品行业增值税税率

4月1日减增值税后,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9%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

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具体如下: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第15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怎么填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之一,营改增之后的建筑业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也非常普遍,今天,我们就建筑业中施工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交增值税?

施工企业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收到预收款时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有两点:

1、什么是预收款?

文件中的预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业主或者发包方向施工企业预付的第一笔备料款,并非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前账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的预收账款。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有且仅有一笔预收款,那就是开始施工前的第一笔预收款。

2、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是否纳税义务已发生?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时隔不久,财税【2017】58号文《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就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2023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者发包方的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向业主或者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预交税款表。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

国税【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预交增值税,但同时国税公告【2017】年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如何预交增值税?

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预交增值税进行分析。

一般纳税人

1、缴纳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那么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中也做了说明。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这一计算原则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既最大限度的保证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政利益,又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造成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税额的情况发生,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②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预征率是3%,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可以看出,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来说,其预缴税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也就是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所实现的增值税已经全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入库,这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财政不受影响。

2、计算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

1、缴纳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这里不难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税款的预交方法及计算公式是相同的。

施工企业在预缴税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取得的含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在预缴税款计算时需要将含税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这样就保证了纳税人不会因为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3、纳税人如果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缴纳。这样就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

4、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

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企业预交税款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①、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如果无法提供分包方的发票,将不允许进行扣除。

四、关于预缴税款的其他事项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为避免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过多,机构所在地大量留低,占压纳税人资金的情况发生,财税【2016】36号文件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由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交税款并分别预缴,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企业分项目核算,准确计算预缴税款以及应纳税额,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交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当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预缴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 “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异地提供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服务,都需要在项目(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申报时可扣除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填写申报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和主表。《附列资料(四)》应将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栏“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栏“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与主表中本期应纳税额相比较的较小者。

如果主表中应纳税额较小则填写应纳税额,并将差额填写在第5列“期末余额”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预缴税款会体现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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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同时,随着营改增的顺利落地,目前,整体税务环境已趋于规范。这样一来,很多之前的“好的”避税方法用不了,这时,税务筹划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那么对于税务筹划我们需要做到,首先,用足增值税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成为一个企业常规的财务管理行为;其次,尽管增值税也存在筹划问题,但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筹划的空间很小。因为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就是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在这条价值链上,一个企业要想少缴税,另外一个企业就必然要多缴税。所有对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必须要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千万不要筹划不成,反而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涉税风险。

案例解析1

案例:

a公司为石灰石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为a公司新近收购并控股的石灰石开采企业,该公司于2008年11月中旬注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两公司同在一个县城,相距30公里。

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适用税率为13%恢复到17%,该政策的变化对于矿产品生产企业来说,税率的提高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操作不妥将直接造成公司经济效益的下降,于是a公司考虑作出以下安排。

确定矿产品不含税定价。按原含税价作为2023年的销售价,对于a公司是不利的。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具有转嫁性,是由购买者来负担的。石灰石产品一般是生产水泥产品的原材料,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大多数销售给水泥制造企业,这些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必然是销项税金大 于进项税金,会缴纳增值税。

保证a公司的产品利润率。自2023年起,a公司所有石灰石销售价以2008年不含税价为基础,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以此将增值税税率增加的税负转嫁给下家。而a公司的下家多支付了4%的税款,可以作为进项税金进行抵扣,不会增加下家的成本,没有增加下家的资金流出。

由于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a公司与b公司都为非金属矿石灰石开采企业,前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者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石灰石销售另一部分市场是公路建设部门和房地产建设公司及个人,分别用作公路基础路面的铺设和房屋建筑物基础的浇筑,这一类用户很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 此,营销策略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纳税筹划前: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给非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以a公司为例,由于进项税金仅限于炸药、电费、运费等少量物资劳务,增值税税负在9.5%左右(实缴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

筹划方案:

对于非一般纳税人的用户,因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b公司销售比a公司销售有优势,增值税税负下降6.5%.

例如,2023年某交通局向a公司购入石灰石价税共计50万元,a公司实现的收入为50÷1.17=42.74(万元),改由b公司销售给某交通局,b公司实现的收入为50÷1.03=48.54(万元)。以销售含税额50万元计算,转移销售后b公司可增加利润5.8万元。

方案点评:

该方案看似完美,但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销售额达到50万元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可知此纳税人身份具有不可逆转性。

如果b公司的销售额一旦超过50万元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果是十分严重的。b公司的销售将按17%征收增值税,然而没有相应的进项可以抵扣,增值税税负率将达17%.

例如:某工业企业账簿记载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缴纳税款1.5万元。但是如果,经过稽查部门查补50万元少计算收入,则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认定标准,而该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补税:100×17%-1.5=15.5(万元)而不是50×3%=1.5(万元)。

所以,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很多企业会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动力,但如果企业对增值税条例把握不好,如将视同销售收入等处理不当,造成收入超过50万元但未申报一般纳税人,补税金额将十分巨大。

提醒:大家要关注5月1日后最新执行的增值税税率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具体可参照本头条号4月8日发布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企业执行前必须要弄清楚的10个要点》。

案例解析1

案例:x公司(简称:乙方)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x公司销售钢结构给y公司(简称:甲方),并提供安装服务。总计含税金额为1000万元。

有两个方案:

a方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钢结构含税金额为600万元,安装业务含税金额为400万元;

b方案:甲乙双方公司两份合同,一份是钢结构销售合同,含税金额为600万元;一份是安装合同,含税金额为400万元。

学员的分析决策:

a方案中,x公司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税销售额为=1000万÷(1+17%)=8547008.55元;

应缴纳增值税=8547008.55×17%=1452991.45元。

b方案中,x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应该分别按照17%和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税销售额=600万÷(1+17%)=5128205.13元;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缴纳增值税=5128205.13×17%=871794.87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税销售额=400万÷(1+11%)=3603603.6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缴纳增值税=3418803.42×11%=396396.4元。

b方案缴纳的增值税为871794.87+396396.4=1268191.27元,比a方案节约增值税1452991.45-1268191.27=184800.18元。

所以,企业应该选择b方案。

点评:筹划不能纸上谈兵

按照上述计算结果来看,对于作为具有钢结构制造、销售与安装业务范围的x公司来说,b方案无疑是合算的。但交易是甲乙双方的博弈,对于甲方y公司来说,两个方案所获得的进项税额,产生的采购成本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如果x公司想把a方案改为b方案,y公司必然对总体价格、钢结构销售额、安装业务销售额做出调整。也就是说,x公司给y公司开一张17%的发票时,会有一个交易价格;如果x公司要将业务划分为两个合同,分别开具17%和11%的发票,会形成另外一个交易价格。在x公司和y公司的讨价还价中,x公司的筹划方案是无法实现的,最终达成的结果双方都要能接受。而且这种一般纳税人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存在一方少缴税,另一方不多缴税,一方利润增加,另一方利润不减少的情况。(如果y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上述筹划方案有可能实现。)

纳税筹划方案是建立在正确理解税法的基础上的,同时要考试落地的实操性。如果纳税人理解税法不当,很容易造成纳税筹划风险,同时,无法落地,也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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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销售收入(16篇)

这两天,发了几篇和财税无关的文章,反响不大,还是改回我的老本行吧,其实我的老本行还是有很多值得写的,总想着多元化发展,突出自己兴趣爱好的广泛实际上往往适得其反。好了,闲话少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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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增值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