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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有哪些(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1

【导语】增值税有哪些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有哪些,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有哪些(16篇)

【第1篇】增值税有哪些

2023年12月起,增值税又有哪些新改动?现行的最新税率表是多少?今天起,这是最新的知识点!

01 增值税最新汇率表

02 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的判断标准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形一览表:

03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凭证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要在全国实行的增值税电子专票也可以勾选认证,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部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5月1日试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办法》有两处修改:

a、发票样式修改

b、开具发票需要关联车辆电子信息,否则影响开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6、通行费发票

自2023年5月6日起,通行费可以开具电子发票了,可以凭票面上的税额抵扣进项税。此外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也可以凭票抵扣;桥、闸通行费可以计算抵扣

注意:

(1)征税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公司只有取得征税发票才可按规定用于进项抵扣哦!

(2)不征税发票: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3)通行费电子发票可以勾选抵扣

(4)在完成勾选确认后,这张征税发票的金额和税额就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

7、旅客运输凭证

04 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第六条第二款。

【第2篇】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今年已经是疫情的第三个年头了,这次疫情比上一次2003年更为严重得多,影响也十分巨大,主要是对经济上的影响,特别是疫情刚开始的时候,大批量的企业都很困难,大街小巷的商店关闭,旅游,进出口贸易,餐饮等等,当然也有少部分利好的行业,比如直播,网络游戏,线上卖货的是很好的,但大环境是很差,国家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出台了许多的优惠政策,那么最大的优惠是什么呢?

今年最大的优惠扶持一定是这个,从2023年4月1日开始到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将由1%恢复至3%纳税,但是增值税普票是免征的,额度是500万,没有了季度45万,一年180万免征的限制,也没有了时间的限制,就是一年内500万免征增值税。

然后针对个体工商户,季度30万,年度120万的普票发票是免税了,即增值税与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附加都是不用纳税的,这就是双免优惠,双免优惠应该是目前国家对于个体户最大的扶持了,你可以想一下,个人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起征,一年6万免征,高于6万元就需要纳税,税率是3%-45%,税负起征点是个体户的20倍啊,差距非常巨大。

个体工商户今年除了有双免优惠外,还有核定征收优惠,这就是针对一年超过120万部分,但是在500万以内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纳税,定期定额核定,个税在0.4%-1%,综合税负在1%内就完税了,其实税负也挺低的。

个体户核定征收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很多问题,一方面是企业的无票支出,无票收入,成本、利润等,另一方面是个人在外承接业务需要给甲方合作公司开取相应的发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把劳务所得税20%的税负将至1%,这就是个体户核定征收的优势。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第3篇】制造业增值税税负率

传统制造业税负重?怎么合理、合规地降低企业的税负率?

传统制造业是我们税负率最高的行业,增值税的税负率为13%比我们的服务业与运输行业都要高出很多,这个时候对于我们企业来讲也是承担的税费比较高,我们肯定是需要正常缴纳税费的,那我们怎么在正常缴纳税费的情况下怎么减免企业吱声的税费呢?

这时候最为合理、合规的方法就是享受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即使我们在正常缴纳税费的情况下也能得到税局的税费奖励,从而使我们企业的税负率降到最低!

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自身缴纳的税费是分为两部分的,一部分是我们地方财政的留存部分,还有一部分是国家留存部分,现在的留存部分如下:

增值税:国家留存部分为50%;地方留存部分为50%;

企业所得税:国家的地方留存部分为60%,地方留存部分为40%;’

地方税局就是根据阶梯制度来奖励企业地方留存的30%——80%,具体的奖励比例如下:

我们企业只要在园区缴纳税费都会有一个奖励,奖励根据园区的不同奖励的时间也会不同,最长的奖励周期不会超过1个季度,到时候园区财政会直接以“企业扶持资金”的形式打到企业的对公账户上;

园区目前大多数的企业都能入驻,当然一些危化品是不行的,贸易行业一点进项没有也是不行,必须满足30%的进项,简单来讲要保证自己的增值税税负率不会超过10%,超过10%系统会预警,这个大家应该都比较清楚;

我们想要享受园区的政策就非常简单了,我们只需要在园区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都可以享受税收政策!

更多政策可以关注、私信笔者,笔者会第一时间大家解决疑惑

税收筹划千千万,《优税君》为你找答案!

【第4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1: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应税服务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服饰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万元,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收入28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2=3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1、“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第10栏的填写2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0.06万(=2万×3%)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的填写28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1.4万(=28万×5%)。

案例2: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28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将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28万元销售收入填列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同时,将对应的免税额1.4万(=28万×5%)填写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7栏、第18栏。

案例3: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8万元,全额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虽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但开具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

申报表填报:

1、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5栏填写28万。

2、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5栏、第20栏填写1.4万(=28万×5%)

案例4:既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8万元,其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万元。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其中自开专用发票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申报表填报: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填列主表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5栏填写5万元,第15栏、第20栏填写0.25万(=5万×5%)。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填列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填写23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1.15万(=23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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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适用10

增值税有4种税率:13%,9%,6%和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税率为13%。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9%的税率是比较难记住,如下: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别。

1.食物

包括:小麦、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大麦、燕麦、面粉、大米和玉米粉、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注:冷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以及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各类熟食品,税率为13%,不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

2. 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加工的蔬菜、酱菜、腌菜、咸菜。

注:各类蔬菜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货物范围。

3. 烟草

包括:晒晒烟、风干烟和初烤烟。

注:在专业复烤厂烘烤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3%,不属于本品范围。

4.

包括:鲜叶和芽(绿茶),经过干燥、揉捏、发酵、干燥等工序的茶叶,如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红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茶和掺有各种药品的茶饮料的税率为13%,不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

5. 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干果(如荔枝干、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干果、坚果、瓜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辣椒、花椒、八角、咖啡豆、园艺植物。

备注:各类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坚果、坚果类、园林植物地面(如辣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3%,不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

6. 药用植物

包括根、茎、皮、叶、花、果等。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以及中药饮片,如片、丝、块、片等。用药用植物加工而成。

注:中成药处方,税率13%,不属于本商品范围。

7. 油厂

包括:油菜籽(含芥子)、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亚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从芳香油植物中提取的芳香油。

8. 纤维厂

包括:棉(含籽棉、皮棉、絮棉)、麻、黄麻、红麻、苎麻、阿布特隆、亚麻、罗布麻、阿布提、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脱胶后的贫(洗)麻。

9. 糖厂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 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材)、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漆、松脂、桃胶、樱桃胶、金合欢胶、古巴胶、天然橡胶(含乳胶、干胶)、竹笋、笋干、棕竹、棕外衣、枝、叶、皮、藤、卤笋等。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3%,不属于货物范围。

11. 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草、麦秸、豆类、马铃薯、藻类、干花、干草、干块茎、干藻类、农产品废料等。

二、动物

1. 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动物、鱼苗(蛋)、虾蟹、贝(苗)、经冷冻、冷藏、腌制保存包装的水产品,鱼干、虾、蟹、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等,以及未经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注:熟制水产品和水产罐头的税率为13%,不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

2. 畜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制品,包括整肉或分割肉、冰鲜肉或冷冻肉、咸肉、动物、鸟类、爬行动物的内脏、头、尾、蹄及其他组织,以及腊肉、腊肉等肉制品。

注:各种肉类罐头、熟肉制品,税率为13%,不属于本商品范围。

3. 蛋制品

包括:新鲜鸡蛋、冷冻鸡蛋、加工咸蛋、皮蛋和皮蛋。

备注:各种罐头鸡蛋,税率为13%,不属于本商品范围。

4. 牛奶

包括:牛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奶》(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灭菌奶,按照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奶。

注:酸奶、奶酪、奶油、牛奶,税率为13%,不属于货物范围。

5. 动物皮

包括未鞣制的生皮和皮,以及在清水、盐水或防腐剂溶液中浸泡,经刮除、脱毛、干燥或烟熏,未鞣。

6. 动物毛绒

包括:未洗过的毛发,各种动物的毛发和羽毛。

注:洗羊毛、洗羊绒,税率13%,不属于货物范围。

7. 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动物角、动物血、动物分泌物、蚕卵、动物骨头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芽油、茶油、亚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物。棕榈油、棉籽油、八角油、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油、牡丹油。

三、自来水

注:农业灌溉用水、调水工程调水等不征税,不属于货物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3%,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3%,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甲醚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二十、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上述低税率项目注意与免税项目相区别:低税率和免税是不同的概念,低税率是对特殊征税对象所适用的优惠性措施;免税是税法赋予某一特定行业纳税人减免应纳税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第6篇】2023增值税应交税费

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是会计科目中最多的,计算时往往弄的会计们头大,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应交增值税10个明细应用说明!简直太有用了!火速收藏起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以下二级科目核算增值税:

其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个三级专栏。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科目期末结转

1、当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需要缴纳税款。

如:销项税额10,000,进项税额11,000,月末不做会计处理,借方余额1,000属于尚未抵扣税款。

2、当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需缴纳税款。

根据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出的应交税款数字,将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如:销项税额10,000,进项税额8,000 。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

3、当月缴纳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初报税期缴纳上月税款),如上例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4、当月缴纳当月的增值税款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会计核算时,将“已交税金”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注意:有些业务量较小的企业选择在月末一次性做账,也可以不通过“已交税金”核算,直接在“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5、当月预交增值税款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当企业发生纳税义务时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如果当月有多交增值税

如:销项税额10,000,进项税额8,000,当月已交3,000,只能就多交部分做转出的账务处理。

月末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0

还有一种情况,例如:当月销项税额10,000,进项税额12,000,已交税金3,000,月末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000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金额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不能超出本期已交的税金。

7、年末结转的会计处理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明细科目每月的借贷方余额可以不结转,但年底必须结平,具体的会计处理:

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销项税额抵减、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科目的年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销项税额抵减【注1】、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的年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借贷方差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或贷方。

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有余额,说明年末有留抵进项税额,若贷方有余额,则为应交的增值税,在下月初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年末会计处理正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为零,期末财务报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应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字一致。

【注1】财会【2016】22号,对营改增涉及的某些行业实行'差额征税'采用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的明细科目, 差额征税的原因,主要是营业税时代就是差额征收营业税,营改增的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这些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例如 :房地产企业,销售一套房屋,含税销售收入109万,假设国税公告允许扣除土地土地成本20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抵减) 20/1.09 x 9% =1.65

贷: 主营业务成本 1.65

【第7篇】增值税36号文件

财税〔2016〕36号文,属于2023年全面营改增时的纲领性文件,虽然在营改增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很多规范性文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作了解释、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也根据自身情况对相关条款的适用进行了明确。但是财税〔2016〕36号文所确定的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的处理原则是确定不变的,因此在处理营改增行业的增值税问题时,财税〔2016〕36号文仍是主要的适用文件。由于文件内容较多,本次将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上传,附件二、三、四随后上传,以供大家收藏备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 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3日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第8篇】委托加工增值税税率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将物资委托别人加工的情况,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委托他人加工的物资,会涉及到一个消费税,那么当委托加工的时候消费税怎么算呢?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若原材料不是委托方提供的,则按受托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包括: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②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则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代收代缴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征收:直接按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计征消费税(与组价无关)。

【注】1.材料成本与会计上的成本相同,即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含运输成本及入库前的其他支出。委托加工合同上必须注明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2.加工费包含了加工成本、加工利润、代垫辅料的成本,但不包含随加工费一同收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委托加工是按照收回的数量计算消费税,如果只收回一部分,则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税都要按照收回的比例来计算。

4.扣税,是指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注】由于委托加工属于生产环节的一部分,收回后直接加价销售的属于生产环节销售,所以才有上面补税和扣税的规定。如果是外购或进口的已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直接加价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也不得扣税。

【案例】甲地板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受乙地板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案例分析】由于原材料由甲厂提供,所以按照甲厂销售自产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加工业务按照同类产品销售额计税。应纳消费税=40÷40%×5%=5(万元)。

【案例】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某月发生下列业务:

要求:(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1)甲厂和乙厂为关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即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09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

要求:(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案例分析】(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40×5%-50×5%×40%=2-1=1(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要求:(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3)业务(3)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按照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本例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提供,不能视为委托加工。

要求:(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案例分析】(4)业务(3)的纳税人为甲厂。该业务的实质是甲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销售价格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实木地板的价格确定,即按照业务(2)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为:40÷40%×60%=60(万元)。

要求:(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案例分析】(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60×5%-50×5%×60%=3-1.5=1.5(万元)。

【第9篇】劳务分包增值税票

导语: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劳务支出不一定全是分包款能扣除,为什么呢,快来听听今天的每日说税吧。

每日说税,直击财税要闻,紧跟政策法规,结合实务说风险

对于建筑企业存在简易计税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经常有人咨询说,建筑业的劳务支出,能不能都作为分包,进行差额计税?

实务中建筑业据称劳务支出,一般情况下,简单可理解为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派遣。

由于税收政策未对工程分包进行定义,所以需要援引有关部门的工程分包的定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由此可见,劳务作业分包,是要完成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中指定的劳务作业,对分包单位的人员来源及安排,承包企业没有管理要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对“事”即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而劳务派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明确: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也就是对“人”进行管理,

对照该规定,可见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对派入人员的具体安排和管理。

通过对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派遣服务不同定义比较,建筑企业的劳务支出,应详细区分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派遣,因此,劳务派遣情形下的支出,不能作为简易计税的分包款项进行扣除。

【第10篇】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

进口货物征税(海关代征)

一、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及纳税人

(一)进口货物征税范围

凡是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征。

【新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

(二)纳税人:

一般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承受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新增】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1)纳税义务人:购买的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二、进口货物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17%、11%等

【新增】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17%、11%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新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际交易价格(货物零售价格+运费+保险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新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特殊规定

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以内。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增值税、消费税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为报关地海关

纳税期限: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内,由海关代征

征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

【新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由海关代征进口税金。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进出口公司2023年4月进口办公设备500台,每台离岸价格0.8万元,海运费0.1万元,保险费0.1万元,委托运输公司将进口办公用品从海关运回本单位,支付运输公司运输费用9万元,保险费1万元,装卸费0.6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万元。当月以每台1.8万元的含税价格售出400台,每台另收取优质费0.2万元和一部分销货运费0.2万元,向甲公司捐赠1台,对外投资20台,送给客户1台。另支付一部分销货运输费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假设进口关税税率为15%)

【答案及解析】

(1)进口货物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0.8+0.1+0.1)×(1+15%)×500×17%=97.75(万元)

(2)当月销项税额=(400+2+20)×1.8÷(1+17%)×17%+400×(0.2+0.2)÷(1+17%)×17%=133.62(万元)

(3)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7.75+9×11%+1.3×11%=98.88(万元)

(4)当月应纳增值税=133.62-98.88=34.74(万元)。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1篇】软件服务费的增值税税率

软件企业销售同时征收的软件技术服务费如何征收增值税呢,这个问题在半月前困恼了我和多数的税审群友,今天将和大家再次探讨。

一、政策规定

1、 财税(2005)165号

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笔者注:交付后的技术服务费等不征收增值税,是因当时尚未营改增,属于营业税范畴。

因此销售软件产品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技术服务费应按软件产品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此处提醒大家注意,随同收取,说明企业销售的主要产品是软件而非服务。

2、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以软件技术服务为主业的企业销售软件同时收取的软件技术服务费应按服务业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实务如何界定

财税(2005)165号和财税(2016)36号两个都是规定混合销售,但是软件销售的同时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征税规定却完全如何,真的是如此吗?我们先看看营改增前的混合销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38号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其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与财税(2016)36号文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关于混合销售的界定其实一致,只不过因营改增前服务业无需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而已。

因此对于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收取的软件技术服务费应按6%还是16%缴纳增值税,应区分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营业务为销售软件产品则同时收取的软件技术服务费应按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主营业务为技术服务则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收取的软件技术服务费应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12篇】增值税发票抵扣税金

营增改之后增值税发票的抵扣天数变成360天的期限,那么这个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怎么抵你了解吗?虽然它有一个计算公式,但是仅有公式还远远不够,还需要符合增值税抵扣的条件,具体的请看下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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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对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单位实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算方式是:增值税应交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而增值税发票抵扣就是围绕这二者的关系产生的,举个通俗的例子:

进项税额

小明因为购买一件衣服花出去100元,100元中包含有10元钱的税费,如果对方给小明开具了增值税专票,那这10元税钱就称为进项税额,是小明可以抵扣的税额。

销项税额

小明因为销售一件衣服收了别人200元,200元中含有20元的税费,他给别人开了增值税发票,那这20元税钱就称为销项税额,是他应缴纳的税额。

抵扣:用小明应缴的20元-之前进项可抵扣的10元=最终应给国税纳税的税额10元。

提醒: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实现增值税的抵扣,所以取得的专票不需要认证。但是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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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发票抵扣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方式目前有两种:

1、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

2、二是扫描认证

对于认证相符或进行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在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而抵扣专票,首先要看本月开了多少发票,销项税是多少,大体计算下本月应交多少增值税,根据应交增值税的多少,来计算应认证抵扣多少进项税。

所以,抵扣进项税包括两个过程,第一是去认证,第二是去填写相应的申报表。

报税完毕,使用金税盘清卡成功以后,在国税办税平台显示申报成功,整个报税过程才算完毕,下一步就是把钱存在扣税账户上等待扣款就行了。如果扣款不成功,要主动去国税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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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5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情形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3、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不得抵扣

4、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5、2023年前按2%征收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6、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能抵扣

7、购进货物退回或折让收回的已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8、获得的专票超过180天不能抵扣

9、固定资产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不能抵扣

10、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四种进项不允许抵扣

11、票据无法通过有关部门认证的不能抵扣

12、个别减免税相关情况不能抵

13、作废及停止抵扣期间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

14、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15、增值税劳务划分不清的无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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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新增值税条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后,于2023年11月19日重新公布条例全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前后条款对照 (粗体字为修改内容,红色为重要内容)

(段文涛整理)

【第14篇】江苏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

最近,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有了大变动!大家在平台操作时,需要多关注一下,避免操作失误!

1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有了大变动

✦企业勾选“不抵扣”用途时,新增“不抵扣原因”作为必录项。

✦调整抵扣统计表的表样,把不抵扣勾选从统计表中剔除。

✦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2

不抵扣勾选最新操作方法

其中,很多同学关注的点,在于不抵扣勾选功能的两个新变化。那么,什么是不抵扣勾选?这个功能有什么用?今天通过问答形式,给予统一回复!

变化一:企业勾选“不抵扣”用途时,新增“不抵扣原因”作为必录项,与此同时,抵扣统计表的表样也相应发生了一些调整。

如图所示,如果你选择“不抵扣”,就必须勾选不抵扣的原因,系统一共给了5个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即可。

其实这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原因。

统计表的变化:

删减了原“不抵扣”一栏数据,现在只体现抵扣的数据。

变化二:针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新增【汇总勾选确认维护功能】。

系统支持其对所辖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统一进行勾选、确认。对于需要进行汇总勾选的总机构来说,真的太方便了。

变化三: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变化四: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总的来说,勾选平台此次升级,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的一些操作,只是现在不抵扣需要填原因了。

对于不抵扣勾选,有些小伙伴可能有点不明白,下面小编单独给大家讲讲。

1、什么是不抵扣勾选

不抵扣勾选是勾选平台的一个功能。

2、不抵扣勾选的功能

大家都知道,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并不意味着取得的所有进项都能抵扣。比如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等是不能扣除的。

①看凭证,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扣除凭证;

②看用途,是否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这些情况下都是不能抵扣的;

③看来源,目前购进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这些也不能抵扣;

④特殊情况,比如税控盘专票我们取得后可以选择不抵扣,而用更划算的抵减,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的农产品的专票我们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9%计算抵扣,不按照票面的税额勾选抵扣,类似这些情况都涉及专票不抵扣的情况。

当我们处理不能抵扣的专票时,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先认证(勾选)抵扣,同期做进项税转出;另一种是使用“不抵扣勾选”功能。当然两种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第一种方法,似乎有点麻烦,又是抵扣,又是转出的,于是有人会说,不能抵扣就不抵扣呗,我不认证又不勾选,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难道不行吗?

实务中,也有人这样操作,但是很多人不敢这样做,因为怕税务局清查滞留票。

为何呢?因为有税务局通过滞留票的蛛丝马迹牵出了一些纳税人财务经营的案例,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很多纳税人都是先认证再转出。

其实,对于事先能判定取得的专票属于不抵扣的范围,可以通过“不抵扣勾选”来减轻自己的工作量。与此同时,滞留票的问题也不复存在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以下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

2022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外,以下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2)、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来源:梅松讲税、财政部网、税务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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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房产转让增值税

前言

本文依据最新法规精心整理,希望能对出售住房的网友有所帮助。

能力所限,如有疏漏之处,欢迎指正、交流。

正文

个人转让住房一般涉及增值税、城建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以下分别介绍。

一、增值税

(一)思路分享

区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

1、有偿转让,区分为非自建项目(如商品房)和自建项目分别处理。

(1)转让非自建项目

①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以外地区

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②北上广深

a.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与其他地区相同)

b.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a.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应交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备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否则,由于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但可以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

b.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与其他地区相同)

(2)转让自建项目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无偿转让

【备注:无偿转让的增值税处理,住宅与非住宅两者相同。】

(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

(2)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外的无偿转让不动产

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即使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也应当视同发生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3)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转让不动产

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二)法规参考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上述“有关规定”是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3、《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2023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2023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5、关于无偿转让的法规参考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不动产。

二、城建税金及附加

(一)思路分享

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金、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依城镇级别不同,城建税率为增值税的7%、5%或1%;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为2%。

(二)法规参考

法规参考同转让非住宅,参见3月5日文章《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涉税情况2022》。

三、土地增值税

(一)思路分享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法规参考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一)思路分享

1、一般情况

(1)能够提供房屋原值,或税务机关能够核实房屋原值

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20%。

【备注:“房产原值”,如为商品房,则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含包含于房款中的增值税)。】

【备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不含购房时支付的含包含于房款中的增值税)】

【备注:“有关合理费用”,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2)无法提供房屋原值,且税务机关未能核实房屋原值

成交价格×(1%~3%)征收率,其中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备注:此处的征收率,以地方规定为准。】

2、特殊情况(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法规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8月31日修正)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18日修订)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3、《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房屋原值具体为:

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备注:此处略去其他类住房原值,感兴趣的朋友可自行查询该法规】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备注:营改增后,已不存在营业税税种。】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5、《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五、印花税

(一)思路分享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法规参考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本篇文章,依据最新法规精心整理完成,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16篇】房地产增值税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本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风险须知的税务知识是税云服务平台小编专门为税务会计整理的税务实操内容,这篇文章中为您详细描述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及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按照销售额来预征,普通住宅为2%,商业为3%,各地会有所差异。房地产企业预售商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纳税人预售除公寓和别墅以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暂停按预售收入的1%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有关问题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9号)第十三款之规定: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的问题: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

(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

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8号)第十一款之规定: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环节,无法按照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8号第九条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并出具《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全国):

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汇总(截至2021.3)

http://xt12366.com/index.php/home/case/newjdshow/id/2xyyjb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

近些年,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给我国经济的增长带来很大的助力。然而房地产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问题,在各个环节和流程中都有可能面对税务风险问题,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重要的税种之一,受其制度设计的影响,房地产企业面临一些税务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十大风险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务风险

1、不符合核定征收规定的税务风险

(二)确定清算项目环节的税务风险

2、未能及时清算,需要缴纳滞纳金3、清算单位错误视情况补缴税款、滞纳金等

(三)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税务风险

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确定不符合规定5、隐瞒、虚报转让价格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风险6、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未按规定确认的税务风险

(四)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税务风险

7、未取得合法凭据的无法扣除8、未实际发生的成本不得扣除9、扣除项目的分配或分摊不合规定

(五)房地产开发费用的税务风险

10、融资费用未按规定归集及扣除的税务风险

针对风险提出4点优化措施:

(一)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为了保证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正常进行,需要加强财务人员的核算管理水平,通过保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审核票据的真实性,详细分析项目成本

为了保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合法性,需要在扣除项目中对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实际发生但是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的项目不予扣除,并且需要根据发票的实际金额和付款金额,合同金额,决算金额孰低的原则进行确认成本。

(三)提升税务筹划意识

在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想要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树立良好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意识。

(四)选择合理的税收优惠

要想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需要对国家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度探究,从而根据工程项目的面积以及出售数量等实际情况,选择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有效的把控土地增值税增值率的比率。

降低风险、精准赋能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了房地产企业的整体发展。

要想保证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正常进行,税务管理人员要对当下的政策进行了解并且制定合理科学的税务筹划方案,保证清算过程的合理性和严谨性,避免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影响到最终的计算结果,最后还需要选择合理的税收优惠,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

赋能培训

作为税收大数据的参与者与践行者,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不断技术革新,是山东省大数据协会《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团体标准起草单位之一,同时加大开放合作,成为华为云精英服务商,并扩大与华为的深度合作。

为帮助房地产企业规避风险、化解难题,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数字化税务研究中心合作推出:【税收大数据环境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赋能——暨房地产项目数字化管理线上精准提效】

附送价值86元的数字税务专业指导书籍:《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与案例》

帮助房企建立数据规范意识,掌握数据规范要点,降低税企双方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与征纳成本,同时实现财务人员管理职能的数字化转变,实现管理价值最大化;

内容大纲

(一)当前税收大数据环境分析、现行征管与行业监管趋势分析1、大数据环境介绍2、房地产行业监管情况3、税务局现行征管现状分析(二)数字化技术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应用案例1、数字化技术应用必要性2、数字化技术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应用案例3、财务领域数字化技术实践a、项目售价测算模型b、土地投资测算模型(三)土地增值税数据规范化案例分析及风险应对1、常见的数据分析检查方法2、常见的风险点及申报数据规范要求(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工作模式实战案例解析1、基础资料的审核及案例2、收入的审核及案例3、土地成本及拆补的审核及案例4、前期工程费的审核及案例5、建安成本的审核及案例6、基础设施费的审核及案例7、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及案例8、开发间接费的审核及案例9、开发费用及税金的审核及案例

增值税有哪些(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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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增值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