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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增值税抵扣(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3

【导语】利息收入增值税抵扣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利息收入增值税抵扣,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利息收入增值税抵扣(16篇)

【第1篇】利息收入增值税抵扣

【导读】:对于利息收入发票是否能够进行抵扣的问题,小编的回答是,不能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为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对于其中原因,下文中有更加详细的分析,此外,朋友们是否还知道,企业取得的利息增值税发票又能不能用于抵扣呢?一起来看看本文介绍吧!

利息收入发票能抵扣吗?

答:企业的利息收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取得的利息增值税发票可否用于抵扣?

答:利息增值税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

此外,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本文的阅读,相信大家已经了解到了关于利息收入发票以及企业取得的利息增值税发票都是不能够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如果朋友们希望了解到更加详尽的相关条例,不妨查查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解,或者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答疑老师哦!

【第2篇】增值税贷款利息收入

摘要:在我国传统货币政策框架下,过多使用结构性政策工具,可能会导致总量出问题,使货币政策面临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难题。减免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是财政金融政策协同的一种有益尝试,是“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利用某大行逐笔贷款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该政策工具显著降低了融资成本,且提高了信贷可得性。基于此,构建包含税收条件的银行信贷决策模型,刻画其作用的理论逻辑,可以发现,相比经由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的结构性货币政策,贷款利息收入减税直接作用于银行资产端,传导路径更直接,摩擦更小。这种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的财政金融协同的“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可以为宏观金融调控拓宽空间,从而缓和货币政策的多目标冲突。

关键词:财政金融政策协同 增值税 利率渠道 宏观金融调控

作者刘冲,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刘莉亚,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上海20043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9期p67—p84

责任编辑:梁华

本文系原文内容节选版

引言

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金融事业取得辉煌成就,基本形成了有效实施逆周期调节的宏观金融调控体系。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是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传统上作为总量政策的货币政策,一方面要实施好逆周期调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引导结构调整优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持续创新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优化流动性和信贷结构,支持“三农”、小微等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然而,过多使用结构性政策可能会导致总量出问题,货币政策将面临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平衡难题。反之,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且由“政府指导(财政部门)+市场主导(金融部门)”的财政与金融协同政策,则为缓和货币政策多目标冲突、拓宽宏观金融调控空间提供了良好对策。

传统货币政策作用于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发挥总量调控功能。结构性货币政策针对定向部门发力,起到结构调控功能,其若对非定向部门亦有扩张效应,则兼具总量和结构功能。现有文献对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进行了有益讨论,其研究范式主要有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sge)模型和银行多部门信贷决策局部均衡模型两类。前者通常做泾渭分明的异质性假设,分为定向与非定向两部门以及分别提供贷款的两类银行,两部门的差异体现在生产率高低而非融资难易,相关研究多认为结构性货币政策精准滴灌定向部门。后者假设一家银行同时给定向和非定向部门提供贷款,并且定向部门融资约束更大,研究发现结构性货币政策在支持定向部门信贷扩张、融资成本降低时,对非定向部门也有同向作用,即存在总量效应;在一定条件下,信贷甚至更多流向非定向部门,以至于货币政策的结构功能减弱。据此,货币政策通过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实现多目标平衡,仍可能面临压力。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政府指导+市场主导”模式下,财政、金融两部门协同发力,与货币政策释放流动性的影响渠道不同,该政策工具并不改变金融机构负债端,而是直接作用于金融机构资产端,避免新增流动性引起总量扩张。此项政策模式与学术界以往的关注点有所区别。在已有文献中,财政与金融政策协同体现为,二者分别作用于企业(或消费者)、金融机构(或利率),两端同时发力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而“政府指导+市场主导”模式则表现为财政政策对金融政策的支持,通过金融机构市场化行为间接作用于企业(或消费者)。因此,免征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具有财政支持金融的内涵。

本文尝试对如下问题展开研究:第一,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免税的政策效果与作用机制为何?第二,与货币政策相比是否有其优势?第三,怎样缓解货币政策多目标冲突?基于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逐笔贷款数据,利用2023年免征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的政策,使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效果。研究发现,在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为6%)免征的激励下,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授信额度或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发放贷款的利率相比其他企业,降低约7—18bp,小微企业首贷户明显增多。其中的机制在于,税收减免显著提升小微贷款收益,银行则将部分收益以利率优惠方式返还。进一步发现,短期贷款利率显著下降。综上,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产生贷款利率降低、贷款可得性增加的作用,与货币政策利率渠道相似,本文将其总结为“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

基于实证结果,本文构建包含税收条件的银行信贷决策模型,刻画税收政策利率渠道的理论逻辑,并与结构性货币政策进行比较。理论分析发现,两种政策都能起到降低贷款利率、扩张信贷的作用,但受制于垄断竞争市场和银行监管中的摩擦,二者均难以完全传导。区别在于,利息收入减税作用于银行资产端,直接影响贷款定价和信贷投放;结构性货币政策则作用于银行负债端。前者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从而避免了与其他货币政策目标的冲突。后者将流动性和利率操作经由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进而影响贷款利率和规模,但是流动性和利率操作也会同时影响其他货币政策目标。因此,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可作为货币政策的有益补充,为货币政策实现多目标平衡预留更多政策空间。

......

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银行部门的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 ,提出了 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这一财政与金融政策协同的传导渠道。利用银行微观贷款数据 ,在双重差分模型中估计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的效果。建立银行贷款市场微观模型和中央银行多目标决策模型 ,说明协同政策对比单一的货币政策的优势以及协同政策对政策目标冲突的缓解。

对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效果的评估表明 :首先 ,利息收入减税显著降低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 ,政策实施后其贷款利率水平甚至比对照组企业更低 ,这些小微企业获得银行首次贷款的可能性显著增加。其次 ,利息增值税获得减免后 ,银行对处理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税后收益超过了对照组企业 ,减税收益增厚银行的利润 ,利润激励是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发挥作用的关键机制。最后 ,政策促使银行显著降低了小微企业短期贷款利率。

对利息收入减税和单一结构性价格型货币政策的理论分析表明 :首先 ,两者均能起到降低贷款利率的效果 ,但碍于摩擦不能实现 1∶1的价格传导。其次 ,直接作用于银行资产端的利息收入减税面临的摩擦更小 ,结构性价格型货币政策通过银行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 ,较长的传导链条使得其在资本约束、坏账准备等方面的摩擦更大。最后 ,基于中央银行多目标决策的分析表明 ,由于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不涉及央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 ,绕过了市场流动性的传导 ,从而不会影响其他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为多目标决策下的货币政策拓宽了空间。

本文的研究结论 ,是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的一个有益尝试。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 ,“稳增长 ”与 “调结构 ”等宏观经济目标的冲突加剧 ,严重压缩了单一的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能发挥财政与金融政策的协同优势 ,拓宽货币政策空间。“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存在如下创新形式 :其一,针对特定行业的产业政策、具体地区的区域发展政策 ,通过金融机构服务收入增值税减免来降低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 ;其二 ,在税率降低为零后可以通过财政贴息进一步降低成本 ;其三 ,对于具有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业可以使用方向相反的增税政策来抑制无序扩张。

【第3篇】国债利息收入增值税

作者类承曜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债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本文转自7月12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公众号,文章来源:《债券》,2023年第10期。

内容提要:我国债券市场的税收制度相对复杂,国债免税政策影响国债的流动性和市场的有效性,进而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建议改革国债税收制度,以增强国债的流动性,并以此推动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地发挥利率基准作用。

我国债券市场的税收制度相对复杂,主要是从投资者、利息和资本利得、券种、税种(所得税和增值税)四个维度确定的。其中,对债券市场影响最大的税收政策包括: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以下简称“利息免税”),而对其资本利得不免税;对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等投资者的债券投资收入全部免税。不同券种、不同投资者税收政策的差异会影响券种之间的定价关系和投资者行为,进而影响流动性和定价。国债税收制度安排对于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定价基准作用以及提高金融市场的价格质量和定价效率都十分重要。

国债利息免税对国债流动性的影响

在发达金融市场中,国债无信用风险和流动性最强这两个特征使得国债收益率成为金融体系的基准利率。然而,我国国债的流动性与政策性金融债相比较弱,这与债券市场的税收制度安排有关。

(一)国债流动性不及政策性金融债

对于债券流动性的衡量较为困难,且指标多样。比较不同债券的流动性应选择合适的流动性指标。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流动性的本质是迅速变现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波动。下文笔者将通过记账式国债和国开债的换手率以及交易价差等指标,衡量其各自的流动性。

1.换手率

换手率越高,说明交易越活跃,债券的流动性越好。债券变现的方式有两种——在二级市场卖出和进行回购交易。笔者将综合比较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的换手率。

由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笔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中央结算公司数据进行分析。如表1所示,无论从现券换手率还是回购换手率来看,国债的流动性均不及国开债。

2.国债与国开债的交易价差

在交易额相同的条件下,在某一个时段内交易价差越大,说明债券的流动性越差。笔者将每个交易日的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与当日成交额(单位为亿元)的比值作为价差衡量指标。

笔者选取10年期国债170018.ib和10年期国开债170215.ib这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活跃券进行分析,并选取上述债券在2018—2023年的535个日交易数据计算价差衡量指标,相关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价差衡量指标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国债均值(0.006)大于国开债均值(0.004);国债最大值(0.333)远大于国开债最大值(0.066);国债价差的波动性(0.022)大于国开债价差的波动性(0.007)。由图1可见,国债在多个交易日的价差都超过国开债。

鉴于上述结果,再结合国开债换手率较高的事实,基本上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以国开债为主体的政策性金融债的流动性强于国债的流动性。

(二)国债利息免税削弱了国债的流动性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国债的流动性都应强于国开债等政策性金融债,原因在于以下方面。第一,国债依托政府信用,收益率真正代表无风险利率;国开债尽管是准主权债券,其信用等级还是略低于政府债券信用。第二,国债的发行量和存量都大于国开债。第三,国债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效率更高。第四,我国已推出2年期、5年期和10年期国债期货,若干家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已参与国债期货市场试点,30年期国债期货也蓄势待发,而推出国债期货有助于提高国债的流动性。

国债流动性弱于国开债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如前所述,我国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而政策性金融债的利息收入征收25%的所得税。商业银行购买国债并持有至到期可以获得最大的税收节约效应。而商业银行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出于配置目的大量投资国债,其结果是降低了国债的流动性。在其他投资者中,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等投资者享有投资免税待遇,因此愿意购买税前收益率更高的政策性金融债。同时,这些投资者更倾向于交易而非长期持有,所以政策性金融债的流动性强于国债的流动性。

以下数据印证了上述判断。2023年末国债持有人结构数据显示,商业银行持有国债占比为61%(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占比为43%),其他金融机构的占比均不超过10%。2023年末政策性金融债的持有人结构数据显示,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占比为31%,广义基金的占比超过31%,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占比高达27%。国债利息免税使得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的投资者群体呈现差异化,并形成了不同的流动性。

国债利息免税对价格的影响

(一)理论基础

理论研究表明,非中性税收会产生替代效应,即税收会改变课税对象的相对价格,进而改变纳税人的行为,人们会为了减少税收负担而在可供替代的课税对象或经济行为之间进行重新选择。由此,会产生税收套利扭曲效应,这是因为可替代(金融)产品之间的税收差异必然改变无此税收(或税收无差异)时处于均衡状态的相对价格体系,降低市场的有效性,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导致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效率损失。

我国债券市场的税收套利扭曲效应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导致国债流动性弱于政策性金融债;二是导致政府债券和其他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出现价格扭曲。而价格扭曲又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国债和国开债的税后收益率存在差异,二是国债新券和老券的价格出现扭曲。

(二)券种的影响

从理论上看,国债、国开债同属于利率债,如果不考虑流动性差异,由于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而政策性金融债的利息收入征收25%的所得税,国债收益率应该等于政策性金融债的税后收益率,即政策性金融债税前收益率的75%。

笔者按照发行日期相近(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原则选取四组有代表性的国债和国开债10年期活跃券,比较其税后收益率,其中国开债的税后收益率按照票面利率的75%计算。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国债收益率比同组内国开债税后收益率要高,高出的区间为44bp~55.25bp(见表3)。

笔者再将最近三年国债收益率和国开债税后收益率进行比较,其中,收益率选取月度债券到期收益率数据,10年期国开债税后收益率近似为到期收益率的75%。由图2可见,10年期国债收益率始终高于10年期国开债税后收益率,二者之差为10bp~50bp。

国债收益率较国开债税后收益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开债的流动性更强,国债收益率包含了流动性溢价。此外,金融机构在投资决策中对于所得税因素的考虑不足。例如,很多银行的综合经营成本计价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不是按照税后收益率进行考量,而是将投资组合的税前收益率进行简单加权平均计算,对于交易员的业绩考核也是将税前利润作为衡量指标。考核机制不完善会导致微观主体在投资交易时将税率因素排除在外,更青睐具有高收益率的国开债,从而压低其与国债之间的隐含税率。

笔者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10年期国开债与相同期限国债月均收益率的利差变化与10年期国开债收益率走势基本相符,二者的相关系数达到0.847,且明显高于该利差与10年期国债收益率的相关系数0.536。这主要是因为国开债的交易属性和流动性更强,当债券市场处于牛市时,国开债被追买,使得其与国债的利差变小;当债券市场处于熊市时,国开债被抛售,导致二者利差变大。

(三)新券与老券的影响

笔者假设存在两种国债,分别称作新券和老券,其中新券是指刚刚在一级市场发行并将被持有至到期的国债现券,老券是指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国债现券。新券的起息时间、付息频率和到期日等要素与老券相同,但由于二者发行日期不同,以及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水平不同,二者的票面利率不同。根据金融市场的“一价定律”,在不考虑流动性差异的情况下,新券和老券的税后到期收益率应该相同。然而,税收因素会产生价格扭曲效应,以下通过虚拟案例进行说明。

假设新券和老券的票面价格均为100元,二者在税收政策上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利息免税,对资本利得按25%征税;二是利息和资本利得都免税;三是对利息和资本利得都按25%征税。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对应表4中的绿色、橙色、蓝色区域。假设a代表票面利率,b代表按照债券定价公式计算的债券全价(不考虑税收因素),c代表折溢价,d代表利息收入,e代表利息收入征税额,f代表资本利得征税额,g代表持有一年后获得的现金流,h代表实际回报率,i代表投资人为达到新的实际回报率所愿意支付的全价(到期收益率),j代表投资者购买时要求的收益率,则各变量之间的关系为:c=100-b,d=100×a,e=d×0.25,f=c×0.25,g=100+d-e-f,h=(g-b)/b。

由表4的绿色区域可见,在市场到期收益率为5%的情况下,票面利率为3%的老券现价应为98.0952元。由于对资本利得征税,投资者要为老券缴纳0.4762元的资本利得税,则实际收益率只能达到4.51%。根据“一价定律”,投资者往往要求更低的现值以获得与新券同样的实际回报率(5%),案例中经过反推,买入现值5应为97.50元,则能实现5.64%的税前收益率,在缴纳资本利得税之后的收益率恰为5%。此时就出现了现券的价格扭曲,即同券不同价。而由橙色、蓝色两个区域可见,在98.0952元的现券价格下,橙色区域中新券和老券的到期收益率能一直保持在5%;蓝色区域则因双重征税而使到期收益率稳定保持在3.75%。后两组均不存在价格扭曲情况。

在现实中观察到的情况则更为复杂。由于我国不同类型投资人适用的税率不同,且相同类型投资人持有的待偿期相同但发行期限不同的现券,其资本利得征税额也存在差异,资本利得的实际综合税率低于理论值25%,处于15%~25%的范围。由于微观层面不能确定一个统一的资本利得纳税额度,老券的实际收益率难以计算,其税前收益可得,但税后收益不可得。在实务中,若只选取新券来编制国债收益率曲线,又会引发新的问题,即不能及时反映国债二级市场资金价格的变化,使得国债收益率曲线的价格信号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事实上,由于国债税后收益率曲线不可得,银行ftp更多参考国开债的收益率曲线。

(四)票面利率的影响

图3显示了2023年4月27日下午国债与国开债个券的到期收益率。由图3可见,剩余期限相近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差异较大,而国开债到期收益率的分布更接近一条平滑的曲线。这主要是因为国债票面利率不同使得免税效应有所不同——票面利率较高的国债,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大的免税效应,因此会接受更低的到期收益率;反之则相反。

例如,国债200005与国债150005的剩余期限均为3.95年,4月27日前者的到期收益率为3.015%,后者的到期收益率为2.81%。对于公募基金等不需要考虑免税效应的投资者来说,后者的吸引力明显弱于前者。但对于需要享受国债利息免税政策的投资者来说,国债200005的票面利率(1.99%)较低,估算税收还原收益率6约为3.68%;国债150005的票面利率(3.64%)较高,估算税收还原收益率约为4.02%,其吸引力反而更大。

(五)免税投资者的影响

货币市场基金等公募基金存在一定比例的现金配置需求,是1年期以内利率债的主要投资者。由于公募基金的债券投资业务全面享受免税政策,其活跃的投资使得1年期以内政策性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较小,也使得期限相近、票面利率不同国债之间的收益率差异较小。

税收制度对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业务的影响

如前所述,国债的税后收益率高于国开债的税后收益率,商业银行特别是全国性商业银行主要购买国债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将持有至到期;而公募基金和境外机构等投资者则倾向于到期收益率更高的政策性金融债,且交易意愿更强。从数据来看,全国性商业银行2023年的现券交易规模与托管量的比值仅为1.12,远低于证券公司(83.97)、外资银行(15.89)、城市商业银行(15.43)和农村商业银行(5.59)等其他机构投资者。

由于公募基金投资债券具有税收优势,商业银行愿意通过投资公募基金来投资债券,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甚至通过定制公募基金或投资发起式基金间接投资债券。近年来,通过这种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有向广义基金转移的趋势,这进一步加剧了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的分化。

总结与政策建议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初衷是增强国债的吸引力,降低政府融资成本。从理论上看,国债税后收益与其他债券的税后收益应相等,因此从长期来看,投资者并不会得到更多的收益;而免税政策尽管降低了融资成本,但减少了相应的税收收入,发行人也没有获得更多收益。但对于国债二级市场来说,免税却使得国债价格出现了扭曲。

如果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确实能够提高效率,成熟金融市场也应采取类似做法。但从各国情况来看,主要经济体几乎没有对国债利息收入实行免税的,而几乎都是对国债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其中,美国对国债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均征收联邦税。英国对居民企业投资者购买国债的税收政策从“双重不征税”转为“双重征税”。

如果取消国债利息免税政策,债券市场有望出现三方面改观。第一,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乃至其他非免税债券品种的利差将趋于收敛。考虑到商业银行等此前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政策的投资者可能转为增加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等投资,在此情况下,国债收益率上行、其他品种的收益率下行现象有望同时出现。票面利率越高、此前享受免税收益越大的国债个券,其所面临的收益率上行压力越大。在其他券种中,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券等资本占用较低的品种对商业银行将更具吸引力。第二,随着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的税收政策趋同、利差收敛,二者的投资者结构将趋同,非银行类交易机构的国债投资占比可能增大,国债流动性有望增强。第三,国债票面利率对二级市场到期收益率的影响将明显弱化,到期收益率将更多由剩余期限和流动性所决定,构建国债收益率曲线的难度将下降,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准确性也将提升。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改革国债税收制度,对国债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均征税,以增强国债流动性,消除国债利息免税给国债定价带来的扭曲,并以此推动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地发挥利率基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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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业利息收入增值税

案例一

甲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延期支付了113万元的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11300元。

提醒:

属于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

收到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3万元

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案例二

甲公司这个月在开户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11300元。

提醒: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用给银行开具发票,凭借银行结算单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

账务处理一: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账务处理二: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蓝字)

参考: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案例三

甲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资金紧张,向我单位借款1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借款资金的利息收入10600元。

提醒: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收到资金借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06万元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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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

【第5篇】储蓄利息收入增值税

目前很多金融企业,只是按照财税【2016】36号对所有的有关收入统一计提了6%的增值税。其实不能简单的理解金融服务就是利息收入,也并不是所有利息都要缴纳增值税,也不是所有收到的收益都属于增值税范畴,有很多税收上的优惠都没有享受到,或者不属于应交增值税的范围,而企业依然计提缴纳了增值税,即损失了企业利益,也没有有效的执行国家政策。现在统一梳理一下。

一、 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政策解读: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服务属于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什么是金融服务

财税【2016】36号及其注释: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政策解读:明确金融服务业务分为四块。

三、什么是贷款服务

财税【2016】36号注释: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政策解读:贷款的核心理念即资金贷于他人使用,无论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而能保证本金的,并收取利息。贷款利息收入,属于“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按贷款服务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利息的核心理念就是保证本金的,提供资金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利息,即以货币资金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融资性售后回租实质是将资金贷于承租方而收取的利息收入。

四、哪些不征增值税

(一)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二项存款利息。

政策解读:存款利息不征税增值税。

(二)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这个规定,对于一些有期限的金融商品,即使有期限且持有到期,但是这个金融商品并没有保障本金条款,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利息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基金因结算需要被动发生汇兑损益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所称“转让外汇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案例分析:xx投资公司,2023年购买了a公司1年期的理财产品1亿元,2023年12月31日,收到该理财产品收益500万。

1.如果该产品合同中约定无论任何情况下,投资人到期都可以得到本金的保证,则该笔收益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6%缴纳增值税:500*6%=30万。

2.如果该产品合同中并没有承诺到期本金安全的条款,则该500万元不属于增值税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6篇】理财利息收入交增值税

单位购入的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利率,短期持有后转让(一般是购入的随时可赎回的),对于转让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亲爱的学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一条、第二条解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第7篇】存款利息收入增值税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因资金周转需要企业间发生资金借贷的现象颇为常见。然而,在对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方面,很多纳税人却存在了这样的误区。

误区一

以实际取得利息收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

因乙企业资金周转需要,2023年6月1日,甲银行与乙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甲企业应在2023年12月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不含税)。合同期满后因乙企业资金短缺,直到2023年1月31日甲银行才取得贷款本金及利息收入,甲银行于当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并将该笔利息收入作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甲银行针对该笔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结论

甲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23年12月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23年1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误区二

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

甲企业属于一家集团公司,为了便于对集团下属单位财务费用分摊考核管理,甲企业对从外部借入的资金采用统借统还业务模式。2023年7月1日,甲企业汇总集团内部下属单位申请的资金额度,以甲企业名义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借款利率为10%,利息按季度支付,借款期限为一年。借入资金后,甲企业与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下属单位按12%的利率按季收取利息,再转付甲企业,由甲企业统一归还金融机构。对于需要归还的本金则在合同期满时,先由内部下属单位支付给甲企业,再由甲企业转付给金融机构。

甲企业认为,该模式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那么,甲企业的观点是否正确呢?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相关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情形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结论

统借方甲企业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为12%,高于其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因此,甲企业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误区三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甲企业与乙企业同属于a集团,因甲企业临时性资金短缺,2023年8月1日,经甲企业申请乙企业将闲余资金200万元无偿提供给甲企业使用,2023年9月30日,甲企业将200万元资金归还。对于无偿提供给甲企业使用的资金,乙企业参照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水平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了增值税。那么,乙企业的税务处理对吗?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结论

甲企业与乙企业同属于a集团,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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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

一、银行存款利息

(一)增值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国债利息

(一)增值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一)增值税: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四、借款利息

(一)增值税

1.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 免征增值税项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出借款项收到的利息,应计入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中税答疑)

【第9篇】个人利息收入增值税

企业不仅会从银行获得贷款,而且有钱了也会把钱放到银行吃利息。当然,一般而言企业存款的利息不会很多。但是,企业只要获得收入,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银行结息怎么做账?

银行结息的时候,企业需要把获得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财务费用虽然在一般的情况下记录的是利息支出,但是企业获得利息收入的时候,也需要通过“财务费用”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当然对于企业来说,获得利息以后,可以直接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

举例说明:

虎说财税公司当期获得了666的利息,虎说财税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66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666

财务软件做账的时候,“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财务费用”科目具有费用和收入两种属性,如果在手工帐时代,把“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登记在贷方即可。

但是我们在使用财务软件进行记账的时候,就不能这样做了。而是要通过红字的方式登记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的借方才可以。

由于在期末的时候,财务费用等损益类科目的余额需要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而对于财务费用来说,利息、手续费的数据都在借方,为了方便结转需要把利息收入,按照红字记账法登记在借方。

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手续费支付时都是在借方的,为了方便结转,所以利息收入只能做成红字。

当然主要的原因,还是财务软件公式设置的问题。如果我们把利息收入登记在贷方,最后会使我们的报表出现问题的。

存款利息收入的涉税处理

1、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完成以后,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的收入肯定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获得的利息收入,也属于收入的一种,按理说应该缴纳增值税。

但是,对此国家法律进行了特殊的规定。那就是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当然,在这样的情况,企业也不需要在获得利息收入后,开具发票。而对于银行来说,企业的存款利息支出自然也就不需要通过发票进行税前扣除了。

2、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存款利息收入虽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对此并没有优惠。也就说,企业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在一般的情况下,获得的利息收入都抵减财务费用了,我们可能认为利息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你要这样认为就大错特错了。

比方说,虎说财税公司有很多存款,并且没有贷款,这个时候“财务费用”的科目就会是负值。这样也就增加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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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利息收入增值税分录

导读:会计学堂将在本文中为大家重点解析民办非企业利息收入怎么做分录?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其实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复杂。对这个类型的话题感兴趣的朋友,不妨仔细阅读下文中小编的详细介绍,希望你们能够从中得到一定的启发。

民办非企业利息收入怎么做分录?

收到的存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 筹资费用但是,收到的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关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科目。支付汇款手续费 借:筹资费用 贷:银行存款账户维护费 借:筹资费用 贷:银行存款“筹资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手续费等。

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是由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其人员与公务员性质也是不同的。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全额拨款'、'参公(即参照公务员)'、'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间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内容比较广泛,如互助基金会,协会等等

【第11篇】利息收入的增值税

提示!这15种情形的利息收入/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北京石景山税务2022-10-11 10:36发表于北京

小景税官,我公司最近取得了几笔利息收入,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等,这些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巧了王会计~小景刚对“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做了归纳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情形1

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

情形2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条

情形3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4号)

情形4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5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6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8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9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情形10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政策依据(情形4-情形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十九项、第二十三项。

情形11

特定情形下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

情形12

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特定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情形13

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情形14

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情形15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第12篇】个人利息收入缴增值税

【享受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报备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适用中国石化所有企业

【享受内容】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报备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查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注意事项】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第13篇】国债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这两者容易搞混,下列为大家整理了一下各项个人所得,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 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生的金融债券利息;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迹憨管窖攮忌归媳害颅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第二款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过本篇文章的介绍关于问题'债券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税吗',相信大家对于这个类型的财务知识都有所了解了。还有其他关于会计科目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创信财务。

【第14篇】利息收入交增值税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指的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到全国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2.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还有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3.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4.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金融机构是指:

1.证券公司。

2.保险公司。

3.其他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还有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和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4.信用合作社。

5.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6.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集团内下属单位或企业集团者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比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还要高的,应该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的是:

1.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集团内下属单位或企业集团者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特定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外汇管理的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这个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特定情形下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转贴现、贴现业务,以它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的收入作为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特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15篇】公司利息收入缴增值税

前言

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股息红利收入则不必,各自依据是什么?这是典型的小众问题,可能很少有人思考过。对大多数人来说,也不必思考。——因为财税类考试不会出这样的问题,实务中也无需了解原因,直接操作就完了!

如果您有兴趣,不妨抽出几分钟,我们一起来探个究竟。

一、关于利息收入适用增值税的法规参考

分析利息收入,首先应分析利息产生的根源——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增值税法规。(此处简单举例,不考虑其他产生利息收入的方式。)

利息收入,归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1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的判断

同上文利息收入类似,谈及股息红利收入,应首先分析其产生的根源——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所形成的资产。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交易服务中多个步骤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并且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作为投资产生的收入,需根据投资方式、收入性质具体分析涉税情况:

1、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其所获股息红利收入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税目规定的征税范畴,因此,股息红利不缴纳增值税。

2、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或保底利润,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其获取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三、总结

上文的分析结论总结如下:

1、利息收入。

归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

2、股息红利收入(仅指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税目规定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增值税。

3、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或保底利润,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归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

朋友们,上述问题,我说清楚了吗?

【第16篇】企业间利息收入增值税

导读:很多企业会有贷款服务,有贷款就会有利息,利息肯定也是得缴纳增值税的。那什么时候是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呢?就这个问题,会计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下资料,现在我们一起来看下,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常见的贷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上目前都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是在提供了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在收讫利息或者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实并无特殊规定,而应遵循营改增中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买并持有债券函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

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利息收入增值税抵扣(16篇)

【导读】:对于利息收入发票是否能够进行抵扣的问题,小编的回答是,不能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为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对于其中原因,下文中有更加详细的分析,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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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利息收入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