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房地产增值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地产增值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房地产增值税
为了了解和理解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我整理了一则税务师考试的税务实务实践案例。该案例包含房地产增值税预缴,土地出让金的销项税额抵减及账务处理以及如何申报。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机构所在地位于a区,开发的甲项目位于b区。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在营改增中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甲项目选择一般计税。
开发的甲项目取得土地20万平方米,土地出让金39414.4万元,甲项目可售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2023年5月甲项目尚未完工,预售收入10900万元,对应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对应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2023年6月购进材料100万元,进项税金13万元。6月预售的10900万元开具发票,该月初没有进项税额留抵。
分析:
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选择简易计税,一般计税税率9%,其开机处理与一般纳税人开发房地产新项目没有区别。
1.2023年5月份的财税处理
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9 000 000
贷:预收账款——未开票计税房款 109 000 000
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征收率向当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3%,适用一般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
在次月申报期之内,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出预缴税款为【10900/(1+9%)*3%=3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0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 000 000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 000 000
实务中,填写预缴税款表:2023年5月,收到预收款10 900万元,因为没有开具发票,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珠宝填列。在预缴税款表中第2行的第一列填写10900万元,第2列填0,第3列填写3%,第4列填写300万元。
2.2023年6月的会计处理
收到材料发票
借:原材料1 0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30 000
3.将5月预售的10900万元房款,自行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票上的销售额10 000万元,发票上销项税额900万元,在本月确认。
因为采用一般计税,在计算销售额时,可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后,计算抵减的销项税额
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39414.4*10 000/400 000=985.36(万元)
减少的土地价款所抵减的销项税额=985.36/(1+9%)*9%=81.36(万元)
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未开票未计税房款 109 000 000
贷:预收账款——已开票已计税房款 100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186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813 600
4.按照增值税处理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813 6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13 600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交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本月申报缴纳的税款为【818.64-13-300=505.64(万元)】,向机构所在地税务局申报。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 056 400
贷:银行存款5 056 400
【第2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率
1. 增值税
1.1. 税率和征收率(二)
1.1.1. 增值税征收率
1.1.1.1. 法定征收率3%
1.1.1.1.1.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1.1.1.1.2. 除全面“营改增”适用5%征收率、特殊主体特定条件下适用免税、1%和0.5%征收率以外的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率均为3%。
1.1.1.1.3. 适用3%征收率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某些特殊销售项目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资产,下同),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二手车除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1.1.1.4. 受新冠疫情影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和3%预征率的项目优惠政策(该阶段性优惠不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1)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湖北省免征/暂停预缴,湖北省以外减按1%;(2)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减按1%;(3)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暂停预缴;(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
1.1.1.1.5.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1.1.1.6.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1.1.2. 特殊征收率5%
1.1.1.2.1. 全面“营改增”过程中的特殊项目
1.1.1.2.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1.1.1.2.1.2.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1.1.1.2.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1.1.2.1.4.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1.1.1.2.1.5.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1.1.1.2.1.6.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1.1.1.2.1.7. 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1.1.1.2.1.8.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1.1.1.2.1.9.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1.1.1.2.1.10.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1.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2.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4.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1.1.2.1.15.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6.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1.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采用征收率计税,属于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组成部分。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二)
【第3篇】房地产增值税怎么算
一、增值税定义
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不同维度分析增值税的特征
从房地产行业来看,客户购买商品房支付的价款为含增值税金额。从开发商角度来看,收取的销售额本质上属于销售货值,开发商替客户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以后,剩余的金额为销售商品房开发商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的计算原理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款;
销项税额是由于进行销售行为产生收入而发生的增值税,即开出发票;销售货值(含税)与销售收入(不含税)之间的计算关系为:
销售货值=销售收入×(1+销项税率)销售收入=销售货值/(1+销项税率)销项税额=销售货值-销售收入=销售货值/(1+销项税率)×销项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由于采购业务产生成本或者费用而发生的增值税,即接受发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并不是所有支付的成本均可以开具相关的增值税专票,也不是所有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成本均存在进项税。
分类
土地成本
工程成本
管理费用
营销费用
财务费用
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
虚拟进项
✔
✔
✔
×
备注:
1、土地成本进项税解决办法是:允许土地成本(含土地出让金、拆除补偿款,不含市政配套费和契税)在计算销项税时进行扣除,扣除的数值为土地成本的“虚拟进项”。 若项目中涉及自持,需将可售对应的土地成本按照建面分摊出来。
2、虚拟进项=土地成本/(1+进项税率)×进项税率;
3、工程成本涉及到取票率的问题; 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取票率通常低于成本项取票率;
4、财务费用:根据营改增36号文,贷款服务费产生的财务费用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票;
成本科目
进项税率(平均估算)
取票率经验值
前期费用
6%
70%-80%
基础设施费
9%
100%
主体建筑工程费
9%
100%
主体安装工程费
9%
100%
公共配套设施费
9%
100%
开发间接费
6%
30-50%
不可预见费
9%
待定
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含税成本(费用)额/(1+成本(费用)进项税率)×成本(费用)进项税率×取票率
三、增值税计算四部曲
增值税计算四部曲
1、判断纳税规模
不同纳税规模的主体计算增值税的方式不同,根据年应税销售额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可采用简易征收方式;
增值税简易征收具体公式为:增值税=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5%);
2、判断新老项目
对于新老项目划分是以2023年5月1日作为划分依据的;
老项目的计算可以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法;对于新项目必须采用营改增后的计算方式;
老项目(营业税)=销售额/(1+5%)×5%;新项目(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增值税的预缴
增值税的预缴发生在产生预售收入的次月,缴费的计算为预售收入,即不含增值税销项税
预缴增值税税额=预售收入×预缴税率
计算基数为收入口径;预售收入=预售货值/(1+适应税率);
增值税预缴税率全国统一为3%;
4、增值税的清缴
增值税的清缴发生的时点是开具发票或者进行不动产权属变更;
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货值-当期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发生进项的成本及费用)/(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销售货值/(1+销项税率)×销项税率--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虚拟进项税率)×虚拟进项税率--成本及费用/(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综合取票率
5、增值税附加税
增值税附加税
增值税附加税综合税率为12%,和增值税一起征收;
【第4篇】房地产预缴增值税税率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要预缴增值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但二者在政策和操作上存在较多差异。

预售时的差异
首先是预缴(征)计税依据的差异。增值税预缴方面,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则预缴计税依据=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结合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对于简易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5%)×3%=预收款÷(1+5%)×1.02,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2%;对于一般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10%)×3%=预收款÷(1+10%)×1.07,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7%。
例如, a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取得了10.5亿元的预收款,采用简易计税,此时增值税预缴依据为10亿元[10.5÷(1+5%)],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为10.2亿元(10.5-0.3),相应预缴增值税0.3亿元(10×3%),预征土地增值税0.306亿元(10.2×3%)。
其次是预缴(征)范围的差异。增值税方面,只要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需预缴增值税。对于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最后是预缴(征)率的差异。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增值税的预缴率一律为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并不唯一,存在地区和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第5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一步:
进入“我要办税”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
第二步:
输入申报年度
第三步:
选择计税方式
第四步:
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相应栏次
第五步:
填写附加税申报表相应栏次
第六步:
点击“申报”,查看申报结果
【第6篇】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目 录
一、土地成本项目
二、开发成本项目三、开发费用项目四、转让有关税金
五、加计扣除项目
一、土地成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具体包括:
1.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交纳的契税、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
2.合作款项
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项目建房转入分给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应税金等。
3.红线外市政设施费
红线外道路、水、电、气、通讯等建造费、管线铺设费、接口补偿费。二、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4.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费、劳动力安置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一)前期工程费开发前期准备费
指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金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勘察设计费
(1) 勘测丈量费:包括初勘、详勘等。主要有: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施工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
(2) 规划设计费:
规划费:方案招标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效果图设计费、总体规划设计费。
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修改设计费、环境景观设计费等。
其他:可行性研究费、制图、晒图、赶图费、样品制作费等。
(3) 建筑研究用房费:包括材料及施工费
6.报批报建增容费
(1) 报批报建费:包括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人防报建费、消防配套设施费、散装水泥集资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建筑面积丈量费、路口开设费等、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
项目整体性报批报建费: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
(2) 增容费:包括水、电、煤气增容费
7.“三通一平”费
(1) 临时道路: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道路的设计、建造费用。
(2) 临时用电: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用电规划设计费、临时管线铺设、改造、迁移、临时变压器安装及拆除费用。
(3) 临时用水: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给排水设施的设计、建造、管线铺设、改造、迁移等费用。
(4) 场地平整:基础开挖前的场地平整、场地清运、旧房拆除等费用。
8.临时设施费
(1) 临时围墙:包括围墙、围栏设计、建造、装饰费用。
(2) 临时办公室:租金、建造及装饰费用。
(3) 临时场地占用费:含施工用临时占道费、临时借用空地租费。
(4) 临时围板:包括设计、建造、装饰费用。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主体建筑工程费
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内列入土建预算内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
9.基础造价
包括土石方、桩基、护壁(坡)工程费,基础处理费、桩基咨询及检测费、降水。
10.结构及粗装修造价
主要包括砼框架(含独立柱基和条基等浅基础)、砌体、找平及抹灰、防水、垂直运输、脚手架、超高补贴、散水、沉降缝、伸缩缝、底层花园砌体(高层建筑的裙楼有架空层,原则上架空层结构列入裙楼、有转换层结构并入塔楼)。
11.门窗工程
主要包括单元门、入户门、户内门、外墙门窗、防火门的费用。
12.公共部位精装修费
主要包括大堂、电梯厅、楼梯间、屋面、外立面及雨蓬的穗精装修费用。
13.户内精装修费主要包括厨房、卫生间、厅房、阳台、露台的精装修费用。
主体安装工程费
14.室内水暖气电管线设备费
(1) 室内给排水系统费(自来水/排水/直饮水/热水);
(2) 室内采暖系统费(地板热/电热膜/分户燃气炉/管道系统/暖气片);
(3) 室内燃气系统费;
(4) 室内电气工程费:包括楼栋及单元配电箱、电表箱、户配电箱、管线敷设、灯具、开关插座、含弱电工程管盒预埋
15.室内设备及其安装费
(1) 通风空调系统费:包括空调设备及安装费用、空调管道、通风系统费用;
(2) 电梯及其安装费;
(3) 发电机及其安装费:包括发电机供货、安装、机房降噪费;
(4) 消防系统费:包括水消防、电消防、气体灭火、防排烟工程费;
(5) 人防设备及安装费:包括密闭门、气体过滤装置等。
16.弱电系统费
(1) 居家防盗系统费用:包括阳台及室内红外探测防盗、门磁、紧急按扭等;
(2) 对讲系统费用:包括可视及非可视对讲系统费用;
(3) 三表远传系统费用:包括水、电、气远程抄表系统费用;
(4) 有线电视费用:包括有线电视、卫星电视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
(5) 电话系统费用:包括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
(6) 宽带网:包括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三)基础设施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社区管网工程费
17.室外给排水系统费
(1) 室外给水系统费:主要包括小区内给水管道、检查井、水泵房设备、及外接的消火栓等费用;
(2) 雨污水系统费用
18.室外采暖系统费
主要包括管道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费用
19.室外燃气系统费
主要包括管道系统、调压站。
20.室外电气及高低压设备费
(1) 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包括红线到配电房的高压线、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及箱式变压设备费用;
(2) 室外强电管道及电缆敷设:室外强电总平线路部分费用;
(3) 室外弱电管道埋设:包括用于电视、电话、宽带网、智能化布线的管道预埋、检查井等费用
21.室外智能化系统费
(1) 停车管理系统费用:包括露天停车场管理系统、地下室或架空层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费用;
(2) 小区闭路监控系统费用:包括摄像头、显示屏及电气系统安装等费用;
(3) 周界红外防越系统费用:红外对扫等;
(4) 小区门禁系统费用;
(5) 电子巡更系统费用;
(6) 电子公告屏费用
园林环境工程费
指项目所发生的园林环境造价,主要包括:
22.绿化建设费
包括公共绿化、组团宅间绿化、一楼私家花园、小区周边绿化支出;
23.建筑小品
雕塑、水景、环廊、假山等;
24.道路、广场建造费
道路广场铺设、开设路口工程及补偿费等;
25.围墙建造费
包括永久性围墙、围栏及大门;
26.室外照明
室外照明电气工程,如路灯、草坪灯;
27.室外背景音乐
28.室外零星设施
儿童游乐设施、各种指示牌、标识牌、示意图、垃圾桶、座椅、阳伞源等。
(三)公共配套设施费指房屋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29.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不会产生经营收入的不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包括居委会、派出所、岗亭、儿童乐园、自行车棚等;
30.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根据法规或经营惯例,其经营收入归于经营者或业委会的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的支出,如建造幼托、邮局、图书馆、阅览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场等设施的支出;
31.开发小区内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不能有偿转让和取得经营收益权时,发生的没有投资来源的费用;
32.对于产权、收入归属情况较为复杂的地下室、车位等设施,应根据当地政府法规、开发商的销售承诺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摊入本成本项目。如开发商通过补交地价或人防工程费等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认可,取得了该配套设施的产权,则应作为经营性项目独立核算。
该成本项目下按各项配套设施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如
:a.游泳池:土建、设备、设施;
b.业主会所:设计、装修费、资产购置、单体会所结构;
c.幼儿园: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
d.学校: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
e.球场;
f.设备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土建及装修费;
g.车站建造费:土建、设备、各项设施。(四)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开发间接费核算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但不能明确属于特定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33.工程管理费
(1) 工程监理费:支付给聘请的项目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费用;
(2) 预结算编审费:支付给造价咨询公司的预结算的编制、审核费用;
(3) 行政管理费: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人工费以及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行政费
(4) 施工合同外奖金:赶工奖、进度奖
(5) 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质监费;
(6) 安全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安监费;
(7) 工程保险费。
34.营销设施建造费
(1) 广告设施及发布费:车站广告、路牌广告;
(2) 销售环境改造费:会所、推出销售楼盘(含示范单位)周围等销售区域销售期间的现场设计、工程、装饰费;临时销售通道的设计、工程、装饰等费用;
(3) 售楼处装修、装饰费:设计、工程、装饰等;
(4) 样板间:包括样板间设计、装修、家具、饰品以及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设的样板间还包括建造费用;主体内样板间销售后回收的设计、装修、家具、家私等费用,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单列或单独记录,考核时从总费用中扣除;
(5) 其他。
35.资本化借款费用
包括直接用于项目开发所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折价或溢价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36.物业管理完善费
包括按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以及小区入住前投入的物业管理费用。
三、开发费用
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四、转让税金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五、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上面所列计算的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7篇】最新房地产增值税计算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都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如果是符合清算条件的,清算期限是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那这期间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是需要填写的,很多会计对这个是存有疑问的,今天在这里带来了【2021版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软件,自动计算申报表】,共101页,超详细的表格汇总,自带函数公式,录入数据即可使用。(文末可以获取全套电子版)
2021版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软件(申报表自动计算)
土地增值税测算表
一、土地增值税正常清算部分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部分
企业基本情况表填写
土地增值税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房地产转让收入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扣除项目汇总表(已售普通住宅)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已售普通住宅)
前期工程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基础设施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开发间接费用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土地增值税纳税审核表(未售普通住宅)
房地产转让收入审核表(未售普通住宅)
扣除项目汇总表(未售普通住宅)
……
共101个表格,篇幅太长,今天不在此展示了。有关2021版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软件,有需要参考的,可以分享~~
【第8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合适
关于不动产出售问题,税务规定繁琐复杂,本文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不动产的增值税问题作汇总与梳理。后期还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出售不动产问题进行总结,请持续关注。
首先,需明确一般计税与简易征收的适用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售房地产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无选择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售房地产适用简易征收,无选择权。
税款征收及计算方法如下:
1.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预征率为3%
(1)适用: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新项目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的
(2)预缴:收到预收款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预征率为3%
预缴税款额=预收款/(1+9%)*3%
(3)申报:纳税申报期内,在机构所在地完成纳税申报,税率为9%
申报税款=(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价外收入)/(1+9%)*9%-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2.简易征收:征收率为5%,预征率为3%
(1)适用:①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不动产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的
(2)预缴:收到预收款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预征率为3%
预缴税款额=预收款/(1+5%)*3%
(3)申报:纳税申报期内,在机构所在地完成纳税申报,征收率为5%
申报税款=(销售额+价外收入)/(1+5%)*5%-已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增值税问题总结
【第9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开具
可以开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企业重组中符合以上条件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货物转移可以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下图所示三项编码开具不征税增值税发票。
发票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607、608、616为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
参照:一、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二、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三、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604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五、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六、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七、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八、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九、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十、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十一、611不征税自来水 十二、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十三、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十四、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十五、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十六、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若不符合以上文件规定,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转移属于应征收增值税项目,按相应规定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第10篇】房地产预收款增值税纳税申报填写
1、问:为了购买我公司生产的机械设备,近日,很多客户提前向我公司预付了货款。那么,我公司因销售货物收到上述预收货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问:我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近期,我公司收到客户预付的租赁款项5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3、问:我公司因承包一项工程施工项目于近日取得发包方预付的工程施工款项100万元,对此,我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
4、问: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于近期采取预收款方式开盘销售,对于收取的预收房款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问题,我们需要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方面来考虑,具体如下:
情形1.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小景提醒: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情形2.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1篇】土地增值税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企业影响税负两个最重要的税就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在收入、扣除等多个领域存在重大差异,现将差异点整理列举如下:
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差异分析
配比差异
1、企业所得税按照年度计算计税毛利率汇算清缴,项目完工调整毛利差异实现项目清算;因此年度配比和项目配比共存;
2、土地增值税不存在年度配比,仅以项目为单位实施清算,实现最终配比
收入差异
1、收入口径不同
——所得税为全口径收入,包括项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土地增值税通常只有商品房销售收入才纳入清算;
2、收入确认范围不同
——所得税收入确认基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按揭款未到和分期付款未到付款日期的回款都不确认收入;
——土地增值税按照所有已签合同总金额作为清算收入;
3、收入确认时间节点不同
——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节点通常为交房;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以税法规定的清算条件为标志,如竣工验收且销售85%;拿到预售许可证满三年等条件。
扣除差异
1、扣除项目和内容范围不同
——土地增值税有加计扣除,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通常不能加计扣除;
——土地闲置费所得税可以扣,土增清算不能扣;
——营销设施建造费所得税可以扣,土增有争议。
2、扣除口径不同
——土地价款土增扣除单列计算,所得税扣除放在开发成本统一扣除;
——利息所得税作为成本扣,土增作为费用扣;只要有利息发票所得税(利率合理)都可以扣,土增必须是金融机构利息才可以扣
——期间费用所得税据实扣,土增按照土地和开发成本两项之和10%比例扣;
3、税金扣除不同
所得税所有税金均可扣除,土增只能扣城建、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非房地产土增清算可以扣,房地产项目清算不能扣。
4、预提和发票问题
房地产项目成本所得税税前扣除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预提:
——合同总金额10%以内可以预提扣除
——不可撤销的公共配套可以预提扣除
——政府规费未缴纳部分可以预提
土增清算成本不允许预提;
5、对发票的要求
——土地增值税清算所有的成本要求必须有发票;
——所得税针对特殊情况可以没有发票:如对方企业破产、注销、非正常三种情况,企业提供税法要求的证据链可以直接扣除。
【第12篇】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
一文让你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环节涉及的税费[狗头]
一、取得土地环节
1、契税
应纳税额=土地成交价格x适用税率(3%-5%)
2、耕地占用税
应纳税额=占用的耕地面积x适用税额
3、印花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x0.5‰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x适用税率
5、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
二、建设施工环节
1、印花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x0.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x0.03%
·借款合同金额x0.05%
2、增值税
取得进项发票
3、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x适用税额
4、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
三、预售环节
1、增值税
·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2、城建税及附加税
应预缴税款=预缴的增值税额*税率
城建税(7%、5%或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3、土地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 (预收款-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x*预征率
4、企业所得税
房开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5、印花税
印花税税额=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x 0.05%
6、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x适用税额
7、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
四、竣工交付环节
1、土地增值税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预缴税额
·增值额=清算收入今(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房地产开发成本)x120%-房地产开发费用-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
·一般计税:应缴税款=全部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1+9%)*9%-进项税预缴税款
·简易计税:应缴税款=销售额/(1+5%)*5%-预缴税款
3、城建税及附加税
应缴税款=实缴的增值税额*税率
城建税(7%、5%或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4、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一-般采用查账征收,适用25%税率
5、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x适用税额
6、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
五、房产持有
1、房产税
·自用房屋:应纳税额=计税余值*1.2%/12*本期应税月份
·计税余值=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率)
·出租房屋:应纳税额=计不含税收入*12%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x适用税额众
3、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
【第13篇】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以项目计算?还是以项目中的住宅类型分别计算?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具体是以整体项目为清算对象呢?还是以住宅类型分别作为清算对象呢?如果仅看相关文件的规定似乎没有那么明确。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一起学习一下这个知识点吧。
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认为整体项目中包含的有居住用地,就应当单独计算其容积率,并单独适用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标准。而稽查局则认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对象应当为整体项目。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对象标准是值得大家学习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7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当时有效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海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本案中,欧博公司“博鳌·香槟郡”项目的土地用途为旅游、商住用地,项目建设包括住宅、酒店等,规划指标为:容积率0.8,建筑密度19.8%,绿地率51.8%。“博鳌·香槟郡”项目系统一规划、整体报建,海南省琼海市规划建设局亦对整个项目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海南省税务稽查局以整体项目为单位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无不当。因“博鳌·香槟郡”项目容积率低于1.0,故该项目内的房屋均不符合74号文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海南省税务稽查局作出8001号税务处理决定,将“博鳌·香槟郡”项目按照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符合法律规定。海南省税务局复议维持8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一、二审判决分别驳回欧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欧博公司主张“博鳌·香槟郡”项目包含居住用地、酒店用地、防护绿地用地,税务部门应当分别计算容积率并确定房屋是否为普通标准住宅的问题。因“博鳌·香槟郡”项目为整体报建并取得规划许可,税务部门以项目整体确定容积率并预征土地增值税,符合187号文的规定。欧博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编者按:从以上案例中可知,187号文所规定的“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指的是统一规划、整体报建并获批复的的“整体项目”单位,税务机关也会以“整体项目”的容积率来认定项目的征税标准,并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不能再自行进行拆分,分别适用。
【第14篇】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出售在建中的开发产品,收取预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核算。按照目前的税法要求,需要预缴增值税。那么预缴后的增值税是否能退还呢,我们今天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预缴的税法政策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当期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1+9%)*3%。
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政策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2023年5月1日期适用税率为10%,2023年4月1日期适用税率为9%)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三、预缴税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申报表表间关系
(1)预缴时: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二列“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行次,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2)预缴抵减时:
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表间关系:主表28栏本月数=附表四第四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
四、现行政策口径下增值税预缴税金能否退还分析
1、持续经营状态
按目前的政策口径,正常经营期内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按规定“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的,因此即使当期实际计算的应纳税款小于预缴税款未抵减余额的,也只是处于待抵减状态,目前没有文件规定相应的多预缴的增值税清算退还政策及退还预缴税金的操作流程,因此持续经营期中并无法实现退还多预缴的增值税。
2、注销清算
在目前各地对房地产项目限售价的趋势下,不动产转让现行税率降为9%后,出现了较多的开发项目最终实际增值税负担小于3%的预缴率,此时当项目公司楼盘清盘后申请税务注销的,能否退还未抵减的的增值税呢?
预缴税金属于预缴性质的税金,并非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资产,当企业税务注销时,完全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回未抵减完毕的预缴税金,且其不受征管法规定的三年限制。
财务工作除了必要的耐心和细心
最重要的是职责明确,流程清晰
近乎完美的公司财务流程手册
搜索“焦点财税”微信公众号
对话框回复:“福利”即可领取
本文已开通原创保护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焦点财税
更多精彩财税知识学习下戳点击'了解更多'
【第15篇】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税率
一、获取土地阶段
税种: 印花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1、印花税: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0.05%缴纳。
2、契税:土地出让价款乘以适用税率,现行契税适用税率3%-5%。
3、耕地占用税:获取土地使用权符合耕地条件的,以占地面积乘以税额一次性缴纳,不符合条件的不缴纳。
二、开发建设阶段
税种: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印花税:根据各类合同适用税率缴纳,如建安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税率为0.03%-0.05%。
2、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的红线图次月起,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乘以定额税率计算,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三、销售阶段
税种: 印花税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1、印花税: 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0.05%缴纳
2、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销售额(不含税)9%
采用简易计税按销售额(不含税)5%
3、 城建税:增值税的7%
4、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
5、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2%
6、企业所得税:25%
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且办理结算后交房验收时按适用税率9%(一般纳税人)计算补交剩余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以预售收入乘以预计毛利率(预计毛利率在10%-30%之间),分季或分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费用(当期相应税金及期间费用),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后计算实际毛利,调整以前毛利,合并到其他项目计入当年损益计算纳税,待开发产品结算再进行调整。
土地增值税: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制度,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且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16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扣除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审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之一。
一、扣除项目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评价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及有关申报表核对是否一致。3、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审核成本、费用支出项目。4、审核扣除项目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否准确。5、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剔除不属于清算项目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6、必要时,利用专家审核扣除项目。
二、审核各项扣除项目分配或分摊的顺序和标准:1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摊。3、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应当追加审核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4、审核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
三、具体审核的项目和内容:
应当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一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二是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三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四是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五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六是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地价款凭证、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议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重点关注出让合同、土地票据和契税完税凭证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逾期开发的土地闲置费、已预提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支出违规列入开发成本等情况。
附表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审核表
所属清算期: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二是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查看《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台账》以及取得的土地招、挂、拍时相关文件或出让合同对补偿费的约定,了解其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审核是否存在多列支拆迁补偿费或回迁户支付的拆迁补差价款未抵减拆迁补偿费的情况。抽查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签收花名册和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重点关注无合法凭据支付补偿款和向关联方多支付补偿款的情况。
附表二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附表三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 注
支付土地价款支付情况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支付地价款金额
交纳的有关税费
其中:
合 计
支付土地征用费用情况
土地征用费用
耕地占用税
劳动力安置费
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拆迁补偿款
合 计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二是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设计费用审核,核实房地产企业签订的设计合同、取得的设计费支付发票和银行结算凭证,看合同、发票、银行结算的收款单位及金额是否一致。对由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要求企业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境外中介机构报告。
附表四
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规划费用
设计费用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
水文费用
地质费用
勘探费用
测绘费用
七通一平支出
合 计
附表五
前期工程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出包方式。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1.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2.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3.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二是自营方式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查看建安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企业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单、工作联系单和施工方开具的建安发票,审核合同施工方、支票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及各类合同凭证金额数据是否一致。结合商品房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审核企业的单位面积建安成本,将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含土建、水电、初装饰)与市发改委、房管局定期公布的宁波市区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核对。对超出一定幅度的,要求企业合理解释并提供依据。如仍有疑问的,可作进一步核实。甲供材料审核。查看企业与施工方签订的建安合同中甲供材料条款并进行重点审核。核对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核算的记账凭证,同时核实甲供材部分是否真实发生并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金。
附表六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 效 凭 证 金 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建筑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用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合 计
附表七
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二是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是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六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七是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八是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九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十是核查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关系,确认是否可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查看公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判断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交由全体业主。查看产权所有人的房产证,判断是否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同时应注意核实是否存在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同时又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附表八
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 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开发小区内道路
供水工程支出
供电工程支出
供气工程支出
排污工程支出
排洪工程支出
通讯工程支出
照明工程支出
环卫工程支出
绿化费用
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
合 计
附表九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分配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物业管理用房费用
变电站费用
热力站费用
水厂费用
居委会用房费用
派出所用房费用
幼儿园用房费用
学校用房费用
托儿所用房费用
公共厕所费用
自行车棚用房费用
邮电通讯用房费用
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
合 计
附表十
基础设施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附表十一
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一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二是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是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六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七是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八是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附表十二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 注
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
折旧费
修理费
办公费
水电费
劳动保护费
周转房摊销费
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
合 计
附表十三
开发间接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一是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二是利息支出的审核。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1.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3.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附表十四
利 息 致 出 明 细 申 报 表
行 次
金融机构名称
借 款 金 额
借 款 期 限
利 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1
2
3
4
6
7
合 计
附表十五
利息支出明细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项目地址
银行同期利率:
金融机构名称
借款时间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合计
审核意见: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计算的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的扣除项目。
附表十六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
项 目
行 次
应缴纳税款金额
实际缴纳税款金额
备 注
增值税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
教育费附加
3
土地增值税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5
6
7
合 计
8
附表十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入库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合 计
审核意见:
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一是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二是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三是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四是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