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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增值税(16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8:48:13 查看人数:83

【导语】工程增值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程增值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工程增值税(16篇)

【第1篇】工程增值税

近期学习工程计价,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了增值税这个拦路虎,特别烧脑。研究了一下,若有所悟与大家分享一下。

我们都知道建筑工程中增值税=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而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看起来蛮简单的,但是实际使用起来却很容易出错。不信,你来细品下面这两个案例。

某施工企业承建某县城一住宅楼工程,工程税前造价为8000万元,其中含税材料费5175万元,可抵扣综合进项税率为13%,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该住宅楼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解析:不含税的材料费=5175/(1+13%)=4580万元,进项税=5175-4580=59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595)×9%=666.45万元。

某施工企业承建某县城一住宅楼工程,工程税前造价为8000万元,其中含税材料费5175万元,可抵扣综合进项税率为13%,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该企业承接该项目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解析:不含税的材料费=5175/(1+13%)=4580万元,进项税=5175-4580=595万,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595)×9%=666.45万元,故企业应纳增值税额=666.45-595=71.45万元。

一个是住宅楼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税额,一个是企业承接该项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同样的背景,征收的税额也完全不同。原理在哪里?

住宅楼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是建筑生产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其计税基础中人材机为成本。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增值税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增值税=税前不含税造价*增值税税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前造价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前造价均已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税价格。

而企业是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此处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征收的是服务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其成本为服务。故应纳税额=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原理弄懂了,这下终于整明白了。

【第2篇】公路工程怎么交增值税

一、公路行业资质分几大类

1、公路行业资质

公路行业设计资质,只设为一个甲级。作为甲级资质,可以设计公路行业下的所有项目,规模不受限制,包括隧道、桥梁等。

2、公路专业资质

甲级:可承担各级公路路面、路基、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的施工。

乙级:可承拍一级以下公路路面,路基,安全设施,机电丁程的施了。

3、特大桥梁专业资质

只设一个甲级资质,其业务范围没有规模限制。

4、特长道专业资质

特长隧道属于复杂性工程,对技术要求较高,因此同样只设甲级资质,其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5、交通工程专业资质

甲级:可承接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交通工程项目设计;

乙级:二级公路的收费系统及管理、养护、服务设施。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一)甲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亿元以上;(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0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5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目厚度10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2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15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3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1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2座以上。

4、企业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

(2)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

(3)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台;

(4)摊铺宽度12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3台;

(5)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1套,隧道掘进设备1台。

(二)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信能力净资产800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8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3、企业技术装备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6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3)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1台;

(4)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1台。

(三)承包工程范围

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2乙级资质

可承担甲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米以下,单跨跨度15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第3篇】工程造价增值税

1 建筑工程材料费计入工程费时是否含税

笔者以为,该问题需按照建筑施工单位的纳税人资格来看:若施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其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材料单价应按不含税价计入总价,比如,假如材料价格为117元(含17%增值税),则计入的材料价应为100元(除税价)。若施工单位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其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材料单价应按含税价计入总价,即:若材料价格为103元(含税价),则计入的材料价应为103元(含税价)。

2 计价时如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关于计算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计算方法:建筑工程中以上三项费用均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计算,若施工单位所在地为市区且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额=增值税*(7%+3%+2%),应计入工程费用中;若施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对应于一个建设工程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但实际中我们往往无法准确得知当期进项税额,无法准确计算应缴纳增值税,进而也就无法计算出增值税的附加税额。

根据各省营改增计价规定,现行如北京、上海、内蒙、宁夏等一般将此项费用并入企业管理费中,不单独列费用,取费费率一并合入企业管理费中。个别省份,如陕西省将此项费用以“附加税”单独计列,按税前工程造价乘以测算的固定税率(按纳税地点不同分为三档)计算。当然建筑施工单位投标时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考虑此项费用。

3 建设单位采购建筑工程时的增值税筹划

3.1 关于建设单位(一般纳税人)收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问题

自2023年6月1日起,建筑业被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单位(一般纳税人)收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2 假若有两家投标单位,a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报价110万元,b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报价103万元。当建设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时应该选择哪家?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又应选择哪家?分析如下:

(1)建设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时,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情况下,由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分别参考扣除税后的成本,即:a:110-110/1.11*0.11=99.10元;b:103-103/1.03*0.03=100元,所以应选择a单位。

若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假设建设期2年,投产后才可以抵扣增值税。那么资金占用时间n=2年,按年贷款利率i=10%,则:扣除税后的成本现值为:a:(110*(1+i)2-110/1.11*0.11)/(1+i)2=100.99元;b:(103*(1+i)2-103/1.03*0.03)/(1+i)2=100.52元。显然应选b单位。

(2)建设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由于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应该选择价格低的b单位。

3.3 关于选择采用甲供材还是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

关于此问题,本文分析如下:

假设建设单位c(一般纳税人),向施工单位d采购一个建筑工程,总价款100万元,其中材料费(按可取得17%增值税考虑)占比为x,那么包工包料方式时d单位按一般计税方法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单位可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1.11*0.11,当选用甲供材方式时,d单位按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单位可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1-x)/1.11*0.03+100x/1.11*0.17(注:简易计税部分不可抵扣,为简化计算,(100-x)部分按3%的增值税综合税率考虑)。根据两式相等,即:

100(1-x)/1.11*0.03+100x/1.11*0.17=100/1.11*0.11,可得x=53.33%。由此可得出结论:当材料费(按可取得17%增值税)占比x<53.33%时,应采用包工包料方式;x>53.33%时,应采用甲供材(包工不包料)方式。由于本文在此作的分析较为粗略,实际计算中,应考虑简易计税部分的人工、设备、材料的占比不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等情况对综合税率的影响。

4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筹划

理论上建筑施工单位一般纳税人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本文兹作分析如下:假设施工单位e(一般纳税人),承包一个建筑工程,总价款100万元,其中材料费(按17%增值税考虑)占比为x,那么e单位按一般计税方法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e单位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1.11*0.11,可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x/1.17*0.17,则应交增值税税额为:100/1.11*0.11-100x/1.17*0.17;e单位按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交的增值税为:100/1.11*1.11*0.03(注:简易计税部分不可抵扣,为简化计算,价款中按含11%的综合税率考虑)。根据两式相等,即100/1.11*1.11*0.03=100/1.11*0.11-100x/1.17*0.17,可得x=47.56%。由此可得:当材料费(按可取得17%增值税)占比x<47.56%时,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x>47.56%时,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由于本文所作的仅是简单分析,实际计算中,应考虑全部人工、设备、材料的占比不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等情况对综合税率的影响。

5 营改增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市场竞争性

由于建筑材料费一般占总造价的比例大约60%及以上,根据以上分析,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而言,适宜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或专业承包方式承揽工程,通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提升管理水平、合理筹划税款等手段来提高经济效益。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进项税额少,无法抵扣,适宜采用清包工方式承揽工程,走专业化劳务分包的道路。这样就可以扬长避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一席之地。

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市场的进一步细分,形成管理型企业和劳务型企业并立发展的局面,对提高整个建筑施工行业发展水平,逐渐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

6 现行工程计价方式中关于增值税的处理

现行计价过程对增值税处理方式是一种过渡性方案。由于现行定额编制时基本都是在营业税模式下进行的,定额基价中的材料、机械包含增值税,为了适应营改增的需要,各地方的造价管理部门大多出台了一些暂行办法,即扣除原定额基价中的增值税,测算出增值税模式下的综合扣税系数=定额基价(扣除增值税后)/原定额基价,利用此系数进行造价折算。

7 未来计价方式如何适应增值税的变化

(1)定额中增列材料增值税率项

为了适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增值税计算模式的需要,在将来若编制新版的定额,也需要着重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设想,每个定额子目的材料、机械均需明确除税价。以现浇混凝土矩形柱为例,说明如表1、表2:

表1原营业税模式下的定额形式

表2相对于表1增加了税率列,这样可以既方便一般规模纳税人按不含税价计价,也方便小规模纳税人按含税价进行计价。

(2)增值税率项应可调整。对于有些材料如砂子、碎石等,一般纳税人可取得的3%的增值税发票,也可能取得16%的增值税发票,为了方便计价,应该设置税率为可调整。

(3)材料价差调整应设置多项调整要素,满足调差要求。材料、机械价格调整应包括不含税定额单价、不含税市场价、含税市场价、税率等要素,且不含税市场价、含税市场价、税率等要素应设置为可调整项,方便进行价差调整。

【第4篇】增值税抵扣工程税金吗

不知道大家对于增值税了解有多少?其实增值税作为价位税,在计算时相对来说还是很简单的。

但是,由于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并不是企业需要实际缴纳的税款。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增值税抵扣什么意思?

增值税抵扣的意思就是说,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经过认证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比如说,虎说财税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0月经过认证通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2万,而10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3万。

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经过抵扣以后,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是1万。即增值税应纳税额=30000-20000=10000。

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在2023年10月抵扣的增值税就是2万。如果虎说财税公司没有进行抵扣,那么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不是1万,而应该是3万了。

增值税的实际承担者是谁?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也就是说我们在买东西时,我们不仅需要支付卖价,也需要支付相应的增值税。

但是,由于我们看到的售价里面已经包括了增值税了,所以作为消费者并没有感觉到我们才是增值税的实际承担者。

对于企业来说,由于增值税的进项可以用于抵扣,而增值税的销项也已经由消费者支付给企业了,所以企业只是征收增值税的“中介”。

当然,企业要是自己消费了应该缴纳增值税的产品,相应的增值税也就需要自己承担了。这个过程也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对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问题,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就不展开了。

到底什么企业,才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不是说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也不是说企业所有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抵扣。

从企业类型上看,企业要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才能具备抵扣增值税的资格。而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但是由于适用的税率低,实际的税负和一般纳税人相差无几。

当然,企业虽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也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企业的销售行为,也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才可以。

对于企业来说,最后实际的计算并不困难,但是在具体分辨时反而成为了新的痛点。

比方说,企业把购进的商品用于了员工福利。购进这些商品的进项税额,就不能用于抵扣。而是需要把这些产品的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处理。

不过,对于企业来说,即使不能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需要进行认证,然后再进行转出处理。这样,后期一旦这些商品的用途发生了更变,有可能就可以继续进行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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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建设工程增值税

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1号)文发布实施以来,一些工程施工企业人员始终在增值税的有关问题上有所混淆,觉得比较茫然,问题的出现主要基于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理解不到位所致。

由于国家是从整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层面来规范增值税的收缴,涉及各类不同生产经营活动增值税政策内容较多,不可能去细致学习和了解,又因税费计取和抵扣的工作大多由企业财务人员具体经办,所以,个人认为对一些从事工程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来说确实无需投入过多精力去深入的学习,仅从概念理论上了解如何区分和使用就足矣。小编就此整理建筑工程中应了解的一些简要增值税知识点,觉得有用的工程人就此收藏吧。

一、工程服务

1、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四、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八、自2023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九、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十、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6篇】在建工程增值税

在实务中,部分房地产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房地产在建工程项目难以维持下去,为加快资金回笼,不得不转让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注意: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转让在建工程的双方涉及哪些税费?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转让方涉税政策分析

对于在建工程的转让方来说,主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处理。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不动产在建工程转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二者适用税率都是9%,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都可以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属于简易计税项目,就有很大的区别:一是征收率不同。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全部价款;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简易计税征收率3%,并且可以选择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差额5%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1、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3、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经批准可以进行转让,房屋建设工程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转让。所以未进行开发直接转让的可能性为零。如果企业转让未竣工备案的在建工程,无须区分土地增值税成本对象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统一按“一分法”(即“其他类型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中,绝大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认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加计扣除”,可以“取得的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为基数计算。但是,如果是将已封顶竣工备案的在建工程转让,须按“三分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部分地区适用“二分法”),购入方再转让环节土地增值税清算适用“旧房转让”政策。因此,企业须根据在建工程的开发程度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3、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在建工程,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税目,依合同所列金额0.05%计算缴纳印花税。此外,如果房地产企业在合同中将增值税税款单独列明,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该不动产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计税依据应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受让方涉税政策分析

对于在建工程的受让方来说,主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处理。

1、增值税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链条,上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家直接抵扣。但因为上家因为是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只能开具5%专票,而下家也只能抵扣5%,并且下家也不能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显然会加重其增值税税负。因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取得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属于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在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一个新的问题又产生:是否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既然开发在建项目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应当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这才是公平合理的。

2、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在建项目,继续以自己名义立项建设并销售后,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购入在建工程成本,不认可再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以浙江省为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在这方面,少数税务机关有例外规定。如重庆市《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渝财税〔2015〕93号)明确,房地产企业转让开发的土地、未竣工房地产项目,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能加计扣除;承受土地、未竣工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在完成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取得土地、未竣工项目所支付的款项,可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并适用加计扣除。

3、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虽然转让在建工项目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取得方应就转让的总价款缴纳契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承受方为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计税依据为应交付的总价款,其中不包含增值税。

作者:纪宏奎,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7篇】土方工程增值税税率

土石方工程居间费达到上亿应该怎么减免个人所得税?

土石方工程是建筑施工项目中必不可少的项目,主要也就是土石方的挖梆、运输、填筑以及排水,土石方工程的金额大多都是按照立方算的,比如毎立方多少价格,从中工程量涉及比较高的工程也有几千万立方甚至上亿立方,而居间费按照毎立方1元—2元也有上千万甚至上亿的居间费产生!

这些居间费大多都是给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如果按照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肯定也是需要缴纳40%左右的税费,税负率对于个人也是比较重了,我们应该怎么减免个税呢?

一、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也就是以自然人的名义在税局为企业出具发票,而其中税负率就比较高,而我们降低税负率就可以在税收优惠地区代开,每个人一年能代开的额度为500万,其中个税核定为1.5%。

优势:无需本人到场、流程比较方便、无需成立公司

欠缺点:每个人一年额度只有500万,如果自身需求量比较大就得多联系人、只能出具普票!

二、设立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

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出具6%的增值税服务类型的专票,税负率肯定比较高,光增值税都6个点,个税核定3%、附加税0.72%,总体税负率9.72%约10%左右,没有金额限制的!

优势:无需本人到场、额度非常大、可以出具专票欠缺点:需要成立公司肯定会比代开稍微麻烦一点!

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接了一个土石方业务,5000万立方一个标段,其中居间费毎立方2元,也就是居间费占比10000万,如果代扣税费就得4000万的税费了,这时候就可以让居间人成立一个公司来承接业务!

比如:xx建筑信息中心,然后为甲方出具6%的专票,这时候需要缴纳多少税费呢?

增值税:10000万*6%=600万

附加税:600万*12%=72万

个人所得税:10000万*3%=300万

我们解决这10000万的居间费也只需要缴纳972万的税费,剩余的资金也能够让法人自由支配,我们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减免自身的税费!

【第8篇】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

老项目,加工,清包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预缴一般(总包-分包)/1.09*0.02

简易计税:(总包-分包)/1.03*0.03

纳税一般:总包/1.09*0.09-进项-预缴

建议纳税:(总包-分包)/1.03*0.03

甲建筑安装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为a省,2023年1月承包b省的一项建筑服务,该建筑安装公司收取含税工程价款500万元,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含税分包款150万元。甲建筑安装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甲建筑安装公司当月应预缴的增值税

500-150)/1.09*0.02=6.42

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60万元,另取得延期付款利息30万元。购买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总额为200万元,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的计税销售额

800/2000=0.4

200*0.4=80

560+30-80)/1.09=467.89

某企业2023年1月转让6年前建造的办公楼,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该办公楼账面原值900万元,已提折旧260万元,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1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自建全额:1500/1.05*0.05=71.43

2023年8月份,天津的王先生将2023年3月购买的200万元的普通住房出售,取得含税收入360万元,8月份王先生应缴纳增值税

二年,普通住房免增值税

【第9篇】预收工程款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的正常运行,建筑企业一般会采取预收工程款的形式。预收工程款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一是预收工程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只需要预缴增值税,暂时不产生纳税义务。之所以如此修改,主要是考虑到预收工程款时,尚未取得进项税,增值税会被提前缴纳。那么,预收款到底何时产生纳税义务?笔者认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着建设单位或总包方对工程价款的不断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进行了工程价款结算,便达到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纳税义务时间,这时预收的工程款陆续产生纳税义务。当然,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在预收到工程款时,给建设单位或总包方开具了征税的建筑服务发票,这时符合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全部开票金额便立即产生了纳税义务。

预收工程款虽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要先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本地承接建筑工程,现收到对方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需要预缴。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当然预缴增值税并非是绝对的,比如疫情期间不用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又比如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低于预征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不预缴增值税。又比如,同一地级市跨县市施工不用就地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在纳税申报上,在工程尚未动工之前预收的工程款取的预收款收入均应按规定预缴税款,相应应当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预收工程款的票据开具有三个选项:第一,建筑企业可以开具普通收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相应发票 ;第二,可以开具“612建筑企业预收款”的不征税普票,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开具相应带税率的发票;第三,直接开具相应带税率的发票,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即产生。前面两种的关键前提是必须要按规定预交增值税。

【第10篇】建筑工程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按费用构成要素的划分: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按费用构成要素的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的划分)及内容: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增值税)

其中: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

1.人工费的组成;2.材料费的组成

1.人工费的组成

▶人工费: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生产工人的各项费用。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己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

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生产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等)。

3)津贴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材料费的组成

▶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以及周转材料等的摊销、租赁费用。

▶材料费=σ( 材料消耗量 * 材料单价 ):一般计税方法时材料单价需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1)材料消耗量:

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建筑安装产品所消耗的各类材料的“净用量”和“不可避免的损耗量”。

(2)材料单价:

▶指材料从“来源地”运到“仓库”直至“出库”形成的综合平均单价。

▶材料单价组成: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材料单价中的材料原价、运杂费等均应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1)材料原价:

是指材料的“ 出厂价格 或 商家供应价格 ”。

2)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包装、捆扎、运输、装卸”等费用。

3)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和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3.施工机具使用费:1)施工机械使用费:① 折旧费;② 台班检修费;③ 维护费

3.施工机具使用费

定义:【施工机具使用费: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组成:由1)施工机械使用费(①折旧费; ②检修费; ③维护费;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⑤人工费; ⑥燃料动力费; ⑦其他费用);2)仪器仪表使用费 组成。

1)施工机械使用费:

计算式:施工机械使用费 = σ( 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 机械台班单价 )

▶ 机械台班单价组成:由下述的①折旧费、②检修费、③维护费、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⑤人工费、⑥燃料动力费和⑦其他费用组成。

▶(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仪器仪表台班单价中的相关子项均需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① 折旧费:指机械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即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台班折旧费 = 机械预算价格 × (1-残值率) / 耐用总台班 - ① 预算价格 = 机械原值 + 采购和一次运杂费 + 车辆购置税

- ② 残值率按《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有关基础数据取值为 5%

- ③ 耐用总台班 = 折旧年限 × 年工作台班 - ④ 检修周期 = 检修次数 + 1

② 台班检修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必要的大修理。

台班检修费 = 一次大修理费 × 检修次数 × 除税系数 / 耐用总台班 - ① 除税系数 = 自行检修比例 + 委外检修比例 / (1 + 税率) - ② 耐用总台班 = 大修理间隔台班 × 检修周期 - ③ 检修周期 = 检修次数 + 1

③ 维护费:指除检修费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维护费(经常修理费)= 检修费 × 维护费系数k

或维护费(经常修理费)= σ[(各级维护一次费用 × 除税系数 × 各级维护次数)+ 临时故障排除费 ] / 耐用总台班

3.施工机具使用费:1)施工机械使用费: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⑤ 人工费;⑥ 燃料动力费;⑦ 其他费用(税费)

3.施工机具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④-1 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拆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安拆费 = 一次安拆费 × 年平均安拆次数 / 年工作台班

④-2 场外运费:是指施工机械的整体/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按机械不同分计入台班单价、单独计算和不需计算三种类型:

☛(1)计入台班单价(只计算一次安拆费及一次场外运费):

安拆简单、移动需要起重及运输机械的轻型施工机械。

☛① 一次安拆费:包括人、材、机、试运转的费用。

☛② 一次场外运费:运输、装卸、辅材和回程等费用。

☛(2)单独计算(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单独计算):

☛① 安拆复杂、移动需重型起重及运输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单独计算;

☛② 利用辅助设施移动的施工机械,其辅助设施(包括轨道和枕木)等的折旧、搭设和拆除等费用可单独计算。

☛(3)不需计算(不计算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①不需安拆的施工机械,不计算一次安拆费;

☛②不需相关机械辅助运输的自行移动机械,不计算场外运费;

☛③固定在车间的施工机械,不计算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注: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安拆费的超高起点及其增加费,各地区、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⑤ 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在施工机械规定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人工费 = 人工消耗量 × (年制度工作日/年工作台班) × 人工日工资单价

⑥ 燃料动力费:

是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材料(煤)、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⑦ 其他费用(税费):

主要是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交强险)及年检费。(本部分的保险费仅为交强险,不含商业保险)

3.施工机具使用费:2)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4.企业管理费:1)管理人员工资;2)办公费;3)差旅交通费

3.施工机具使用费

2)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 σ(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 × 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仪器仪表台班单价中的相关子项均需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 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组成:由下述①折旧费、②维护费、③校验费、④动力费组成,但不包括检测软件的相关费用。

① 台班折旧费 = 施工仪器仪表原值 × (1-残值率) / 耐用总台班

② 台班维护费 = 年维护费 / 年工作台班

③ 台班校验费 = 年校验费 / 年工作台班

④ 台班动力费 = 台班耗电量 × 电价

4.企业管理费

定义: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组成: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劳动保险及职工福利费; 7)劳动保护费; 8)检验试验费; 9)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 11)财产保险费; 12)财务费; 13)税金及附加; 14)其他。

1)管理人员工资:

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

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簿、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嗳降温等费用。

当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办公费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原则: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扣减,其中购进自来水、暖气、冷气、图书、报纸、杂志等适用的税率为9% , 接受邮政和基础电信服务等适用的税率为9% ,接受增值电信服务等适用的税率为6%, 其他税率一般为13%。

3)差旅交通费:

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企业管理费:4)固定资产使用费;5)工用具使用费;6)劳保及职工福利费;7)劳动保护费;8)检验试验费

4.企业管理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 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当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固定资产使用费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原则:购入的不动产适用的税率为9%,购入的其他固定资产适用的税率为13%,设备、仪器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以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租赁有形动产服务适用的税率扣除,均为13%。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当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工具器具使用费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原则:以购进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为13%

6)劳动保险及职工福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

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

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当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检验试验费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原则:按税率6%扣减。

4企业管理费:9)工会经费;10)职工教育经费:11)财产保险费12)财务费13)税金及附加:14)其他:5利润

4.企业管理费

9)工会经费:

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务费:

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非生产性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保税(包含工程排污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①等各项税费。

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均作为“税金及附加”,在管理费中核算。

14)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5.利润

利润:指施工单位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获得的盈利。

利润的计算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利润时,应以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作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年积累的工程造价资料,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确定。 (由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自主确定)

6.规费

▶基本组成:1)社会保险费:①养老保险费、②失业保险费、③医疗保险费、④生育保险费、⑤工伤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

▶规费的计算依据: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不同省市根据其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规费费率。

①以陕西省为例,工程规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生育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七险一金):

②其中养老保险费率为3.55%,失业保险费率为0.15%,医疗保险费率为0.45%,工伤保险费率为0.07%,残疾人就业保险费率为0.04%,生育保险费率为0.04%,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0.07%,住房公积金费率为0.30%,合计费率为 4.67% 。

▶工程规费的计算公式:工程规费 = 规费基数 × 规费费率(如陕西省为 4.67%)

① 规费基数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

②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

7.税金(增值税)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金(增值税) = 税前造价(即人材机管利规之和) * 增值税适用税率

▶增值税分两种:一般计税方法(9%)和简易计税方法(3%)。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销项税额 = 税前造价×9%(税率),其中税前造价(即人材机管利规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 = 税前造价×3%(税率),其中税前造价(即人材机管利规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税价格计算。

【第11篇】清包工程缴纳增值税

(一)稽查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税法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劳务的包工包料业务(混合销售行为),则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建筑劳务一起按照9%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2、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应用“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以下两个文件给予了界定: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该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行为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13%计征增值税,安装服务既可以按照3%计征增值税(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9%计征增值税(发包方不同意的情况下)。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该文件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基于此税法规定,税务处理如下:一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且在一份合同中的“合同价”条款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3%,销售建筑服务按照9%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或9%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稽查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1、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3%,销售建筑服务按照9%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或9%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2、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这个文件规定,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服务的,必须按照兼营行为处理,机器设备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或开9%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不同意的情况下)。

【第12篇】建筑工程增值税抵扣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能否实现税负降低,一是要看总部税务筹划能力,二是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接下来我们看看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30个项目有何要点!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为例子。

(1)2023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管理要点: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6%;

(2)外租周转材料:16%;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0%。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0%;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6%、分包10%;

管理要点:

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控制。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

人工费

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

机械租赁

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

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统一为16%。

管理要点:

(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2)推行机械租赁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专业分包

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进项抵扣税率:

建筑服务业为10%。

管理要点:

(1)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

(2)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差旅费-住宿费

核算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

进项抵扣税率:

(1)住宿费用: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

(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管理要点:

(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费

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

由法人单位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通讯费

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进项税率: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10%,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0%;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10%,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与指定通讯公司、邮递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定期(按月)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结算。

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维修厂家签订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

(2)油料费: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中石油、、物资公司加油站等签订定点加油协议为司机办理加油卡充值,由公司定期进行结算。

(3)过路、过桥、停车费:

进项抵扣税率:10%;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

(4)车辆保险费: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在股份公司保险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比价招标形式采购。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费

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0%;

(2)汽车租赁费:16%;

(3)其他租赁费,如电脑、打印机等:16%。

管理要点:

各单位应尽量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谨慎选用自然人的相关资产。

书报费

包括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应由经办部门到邮政局、出版社等单位统一订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业费

包括机关办公楼保洁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

经办部门应该明确划分办公用与职工福利部分,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水电气暖燃煤费

进项税率:

(1)电费:1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自产的自来水或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6%。

管理要点:

与地方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沟通,协商分开计量办公、经营、集体福利用水电气,分别开具办公楼、食堂等所用水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会议费

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其他支持费用。

进项税税率: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6%(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0%。

管理要点:

(1)应根据召开会议的要求,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选择不同的方式;

(2)选择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的,应取得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理费

包括自有或租赁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0%;

(2)办公设备维修:16%;

(3)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6%。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公司签订协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

广告宣传费

进项税率:

(1)印刷费:16%;

(2)广告宣传费:6%;

(3)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

(4)展览活动:6%;

(5)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6%。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印刷厂、广告公司等单位签订协议,定点采购,定期结算。

中介服务费

中介审计评估费: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聘请的经济股份、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

进项税率:6%。

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

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开支。

进项抵扣税率:6%。

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注意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已抵扣要做进项税转出

劳动保护费

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消毒剂、清凉解暑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保健食品。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

(1)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2)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检验试验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应尽量选择集团四通检测公司进行试验检验。

研究与开发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

(1)研发劳务:10%、3%;

(2)研发设备、材料:16%;

(3)委托研发服务:6%。

管理要点:

应按照研发费核算办法,准确归集核算研发项目的相关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

培训费

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买的图书发生的费用,企业人员参加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

进项抵扣税率:6%。

安保费

(1)如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

(2)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17%。

取暖费

进项抵扣税率:13%。

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

进项抵扣税率:6%。

物料消耗

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

进项抵扣税率:16%。

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网、密目网、绝缘手套、绝缘鞋、彩条旗、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标准电缆、防爆防火器材等。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由安全部门根据施工生产需求选择定点定量采购。

财务费用

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关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与金融机构协商定期结算直接收费项目。

【第13篇】工程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是否违反建筑法规问题,二是如何缴纳税收的问题。前者是住建部门考虑的问题,后者是税务部门考虑的问题。目前可以明确的一点是,甭管你是否符合建筑法规,税的缴纳你是没跑儿的。

在税收领域中,自然人亦属于纳税主体,增值税方面,争议较小,肯定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年年底前有免税的税收优惠。所得税方面,争议就大了,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建筑企业就应该按照20%-4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次年6月30日之前,个人还需要纳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如果是按照经营所得,目前各省市多采用核定征收率,如1.5%,且纳税人无需进行汇算清缴。差别还是非常之大的!

今天分享两则观点不同的税务机关的口径,亲,您认为哪一个更科学呢?

深圳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0-06-09

咨询对象:深圳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你好呀,打扰下,想要咨询点问题:个人没有税务登记的,承包工程需要开工程发票的话,要交几个点的税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时间 2020-06-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9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该政策目前已延续至2023年】。

3、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二)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4.税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因此,该情况涉及增值税征收率3%,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3月至12月,减按1%;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个人可减半征收;支付方需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20%-40%,如签订以上税目的合同,印花税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安徽税务局

答复日期:2019-10-24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需要交个税吗?怎么征收?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一、若属于上述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二、若是属于建筑劳务,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深圳12366的回复,税种说得很全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都没问题。但个人所得税说得不够全面。

安徽12366的回复,援引了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区分了建筑劳务中不同情况,每一种情况应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都明确列示出来了,建筑劳务不是简单一刀切,开票人需要对号入座来确定自己应该适用哪个税目缴税。

把两个答复结合起来,就可以圆满解决这个问题。

除了包工头代开发票问题,你是否还遇到以下问题:

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总包为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应对?

自然人能否作为分包方?向自然人支付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所谓的“三流一致”“四流一致”指的什么?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异地多预缴的税款可以退吗?

已经开具发票,是否就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收入已确认,没有成本发票怎么办?

分包商、供应商注销了无法取得发票应如何处理?

总公司中标,分公司开票,有哪些风险点?

……

2023年,我国发布了一系列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退税和减税并重,金税四期已正式启动,全电发票纳入试点范围,这种以大数据为依托、以大风控为基础、以大稽查为震慑的“以数治税”税收征管新形势下,建安企业经营中涉及众多财税难点和痛点问题,如果不解决好,就会产生现实的税务风险,很容易成为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和稽查对象。

房建、市政双一级,欢迎私信!

【第14篇】在建工程增值税处理

导读: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增值税怎么处理?会计学堂的官网上近期有很多人都在咨询这个问题,说明大家对于这方面的财务知识了解的还不够透彻。下面会计学堂的小编会总结出一些通俗易懂的基础概念供大家阅读思考,具体的实际问题还需要大家根据情况来做不同的分析处理。

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增值税怎么处理?

如果购进材料、工程物资用于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动产的在建工程,材料和工程物资购入时的进项税允许抵扣,购入时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领用时不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工程物资

因为在建工程最后要转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目前是不可以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而材料买来时,已认证抵扣增值税,故要将该增值税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得抵扣该项税额.

原来: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现在: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1、营改增首次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3、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增值税怎么处理?文中小编提到的内容相信各位都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获取更多精彩课程的内容,就一定不要错过官网上的更新.大家关注的实操和考证,会计学堂都能帮助你!

【第15篇】建安工程增值税税率

导读:针对建安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怎样规定的的这一问题,执行一般计税法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实行简易计税的纳税人,税率为3%,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说明,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全文。

建安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应该转为一般纳税人。

也可以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11%;

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3%。

建安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建安增值税税率是11%。[建安一般纳税人(年应交纳增值税服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建安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怎样规定的的全部内容了,建安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第16篇】工程分包增值税怎样交

分包款是建筑企业的一个特有概念,根据建筑服务现行增值税政策,分包款有两个用途,一是确定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应纳税额,二是确定预缴增值税的预缴基数(既包括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也包括简易计税的预缴)。

(一)行业规定中的分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印发,住建部令第19号、第47号修改)的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可见,施工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款是指建筑企业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项,其中劳务作业分包款主要由建筑工人的人工费构成,而专业工程分包款还包括专业分包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款项。

(二)增值税政策中的分包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1号公告出台之前,各地税务机关是通过查验分包方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建筑服务来判断是否为分包款,有些专业分包工程是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销售货物部分的销售额被排除在分包款之外,导致建筑企业无法进行差额扣除,税负上升,31号公告出台后,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即只要是分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属于分包款,不再以分包方开具的发票为判断标准。

(三)分包款增值税管理

建安企业应以实际业务为依据,对分包合同,尤其是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进行严格把控,切实做到专业分包名副其实。专业分包合同的承包范围既要包括相应的材料和设备,也要包括对应的建筑、安装服务。不能把单纯的材料设备购销、机械租赁、设计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款项作为分包款进行差额扣除。同时,也要避免为追求税收利益而人为的扩大分包的范围,引发行业监管风险。

文章来源:何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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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增值税(16篇)

近期学习工程计价,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了增值税这个拦路虎,特别烧脑。研究了一下,若有所悟与大家分享一下。我们都知道建筑工程中增值税=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而税前造价为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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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工程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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