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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税款国税计算方式(16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6:00:14 查看人数:95

【导语】增值税预缴税款国税计算方式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预缴税款国税计算方式,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预缴税款国税计算方式(16篇)

【第1篇】增值税预缴税款国税计算方式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非房开企业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看似比较复杂,其实只要按照规律记忆,还是比较容易的,这里给大家梳理对比了一下,希望帮助大家区分、记忆,学习的路上大家一起加油。

【第2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什么情况下要预缴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四、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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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范本

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后,收到预收款的,要预缴增值税;如果项目在异地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同样是预缴,收到预收款时的预缴,是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提前交的税,是真正意义上的预缴;而在异地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业务,要先在项目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一、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例1:2023年6月5日,小保公司与a公司签订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合同含税金额218万元,合同约定在2023年7月1日开始施工,签订合同日付30%,即65.4万元,工程完工50%时,付20%,完工后付40%,另10%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

6月5日,小保公司收到款项时应预缴的增值税为:预缴增值税=65.4/1.09*0.02=1.2万元;

预缴时通过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缴纳;

预缴时作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预缴税款当期,增值税申报时,要填写附表四第3栏次。因为当期该业务没有发生,不应当从应纳增值税中抵减,该笔预缴的增值税不会反映到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中。待该业务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进行抵减应交的增值税。预缴当期附表四填写如下表:

二、在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

例2:小保公司与a公司签订在异地的施工合同,合同含税金额为218万元,没有约定付款时间。2023年6月30日完工。假设小保公司再没有其他业务,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的规定,小保公司6月份,应当以218万元作为增值税的纳税收入,次月15日前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小保公司应当在申报前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预缴税款。

1. 小保公司适用一般计税

小保公司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税款为218/1.09*2%=4万元,预缴时通过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缴纳;

同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6月30日,小保公司根据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8-10=8万元,作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000

同时抵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0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40000

申报时,附表四填写如下: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反映的4万元未反映到主表第28栏次“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处,最后小保公司6月申报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为8-4=4万元。

2.小保公司对该业务选择简易计税

小保公司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为218/1.03*3%=6万元。缴纳时作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次月在机构申报时,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填列在附表四反映抵减税额6万元,同时反映到主表的第28栏次“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处。计提的应交增值税为218/1.03*3%=6万元,反映在主表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次,申报后计算的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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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预缴税款在哪报

(一)适用范围

如果您发生跨区“建筑服务”业务,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其中,“建筑服务”类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务。

如您存在多项上述业务,需逐笔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二)流程介绍

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综合信息报告”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身份信息报告”,选择“跨区税源登记”选项。

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01 跨区税源登记表”。

选择“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

再点击“填表”。

请您按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跨区税源登记表,并留意以下填写须知:

1.浅绿色项目为必填项。

2.经营项目详细地址须包含关键字“院”、“楼”、“座”、“路”、“园”、“号”中的至少一个。

3.如您需要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可点击增加一行按钮。

4.如您曾经办理过本业务,表格会自动带出所有已通过审核的经营项目详细地址,以便您查看。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页面将自动跳转,请点击“提交申请”按钮,以完成跨区税源登记业务。

(三)查看受理结果

提交成功后,您可以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查询”栏目下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提交业务的受理结果。

【第5篇】增值税预缴税款期间

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具体情形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具体情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1)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

1.具体情形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减按1.5%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不动产

1.具体情形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房地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3. 纳税地点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0%)×3%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周婷婷

【第6篇】增值税预缴税款需要什么资料

预缴税款是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同时发挥了调节跨地区经营企业税收分配的功能。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的情形也越来越多,那么,增值税预缴税款到底有哪些情形?不同情形的预征率是多少?预缴税款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又如何计算呢?下面就为大家梳理下增值税预缴税款的4种情形及涉税处理。

一、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八)销售不动产第一至六项规定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非房地产企业不动产转让业务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八)销售不动产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三、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第四至六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四、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第一至四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服务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大家学会了吗?

【第7篇】增值税申报预缴税款

01

申请条件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等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02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出示相应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份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03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各区(地区)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mapnew/mapnew.html

(2)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第8篇】增值税预缴税款公式

关于建筑服务、房地产转让、不动产经营租赁何时需要预缴,很多同学分不清楚,咱们今天就来总结一下: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异地预缴、预收款预缴。

很多同学只记住了异地预缴,因此看到同地预缴的情形时迷惑不解,其实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无论是否异地)。

具体规定如下:

(1)异地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该政策)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预收款预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

只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均需预缴增值税,无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同一县(市、区)。(原来国地税分开时的规定,尚未更新)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收入-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收入÷(1+5%)×5%

可能有同学好奇:为什么一般计税预缴也用5%征收率计算呢?

这是因为营改增后,在地税预缴,地税不掌握主体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预缴时一律用5%征收率。尽管目前国地税合并,但是计算方法没有改变。

不动产经营租赁

异地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注意,以下两种情形无需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无需预缴税款。

【第9篇】增值税预缴税款流程

很多人学习了前几天“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影响”的文章,对其中“如何解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仍感觉有些迷惑,那么,今天,我们就把“土地增值税的预缴问题”再絮叨絮叨。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以上规定是各省对于房地产企业没有达到清算条件预征的纲领性文件。注意《细则》的措辞:“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强调的是“竣工结算前”!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的两种形式:期房和现房。限售期房的时候,由于符合以上条件,可以预征的,但是销售现房,竣工决算报告出来之后,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是否还得预征呢?就字面意思理解,显然不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仅就销售期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实是残酷的,尽管我们明白道理:法无明文不征税。但是,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在没有进行“通知清算”或者“强制清算”之前,均是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的。

因此,我们可以宽泛地理解为:房地产企业没有达到清算条件之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均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营改增之前,我们是按照当期实现的预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适用当地的预征率计算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即:当期“预收账款”发生数×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文件就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做如下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文件强调“预收款方式销售”,也就是说该文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销售期房收入;如果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是“现房”,则可以不适用该文件,适用哪个文件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开宗明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纳税人犯难了?销售房子取得预收款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哪个?不含税收入?还是不含预缴增值税的收入?

三、案例解读

金穗源房地产公司一个立项(在此强调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开发两幢楼,2023年11月份其中一幢销售期房预售收入1000万元,一幢销售现房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假设都属于增值税的老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一)依据总局70号公告,11月份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

1、期房预缴土地增值税

[1000-1000/(1+5%)×3%]×2%

≈971×2%≈19.42万元。

2、现房预缴土地增值税

(1)按照3%预征率计算的预缴增值税为:800/(1+5%)×3%=22.86万元。

(2)按照70公告计算的土地增值税预交税款:

(800-22.86)×2%=15.54万元。

合计预缴土地增值税:34.96万元。

(二)依据财税[2016]43文件计算预缴税款:

由于均为不含税收入,合并计算:

(1000+800)/(1+5%)*2%=34.29万元。

最后呢,该何去何从?房地产企业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寻找适合自己的方法。

【第10篇】增值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填写

2023年7月启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预缴申报表),简化了纳税申报,体现了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充实了“预缴方式”“企业类型”“从业人数”等附报信息,为智能化填报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不再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缴环节计算的毛利额进行调整。目前,纳税人应认真总结第二季度预缴工作,重点关注和理性分析以下八个事项,才能正确理解预缴申报过程中的关键点。

1、“一表两用”的情形有哪些

(1)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注意:“一表两用”情形有所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文件的部分条款(第九条、第十一条)应当及时修改。

2、特定方式的预缴“许可在先”

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以下简称“主表”)时,在选择预缴方式时,“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注意: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办理,该文件附件详细列明了申请的材料和申请期限,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3

主表前3行未必有必然的逻辑关系

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注意:第1行“营业收入”-第2行“营业成本”≠第3行“利润总额”;第3行“利润总额”=损益表的“利润总额”。 所以,主表前3行未必有必然的逻辑关系,这是预缴申报表历来遵循的设计理念。

4、“附报信息”是预缴申报的优化器

(1)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附报信息”所有项目。

(2)“小型微利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和“ 期末从业人数”5个栏次为必报项目。

注意:信息就是税源、信息就是效率。预缴方式、企业类型、附报信息选择以后,申报时就会自动挑出纳税人要填报的报表及行次,为自动化填报做好铺垫。

5、预售收入应税在预缴期间“逢进不逢出”

主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填报说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基于这一新规定,加之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取消了“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使得该行填报金额自然而然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这个“逢进不逢出”限定性规定,也辐射于该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的填报中,该行本期填报金额同样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这是一致性原则的集中体现。在“现金为王”的时代,这个限制性规定应用,虽然占用了企业资金,但可以倒逼开发商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确认所有收入。

6、准确适用预缴环节的罚则

企业少缴预缴的所得税,不属于逃避纳税行为,不能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理,但应当补缴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7、预缴环节的“退”税有待“秋后算账”

主表的“预缴方”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该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也就是说,预缴期间不会出现退税情形。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本月(季)度多缴预示了下个月(季)度的少缴或不缴,如此填报也遵循了《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相关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所有税费,都会及时反映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最终的退税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完成。

8、报表“瘦身”有助于优惠政策的落实

此次新版预缴申报表的修改,对报表进行大范围“瘦身”。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就很明显,该表兼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纳税调整和加速折旧新政效应统计两个作用。纳税人要准确把握填报原则,领会加速折旧新政,以确保预缴申报质量。

(1)准确把握填报原则

填报原则:纳税人对固定资产折旧额进行调增时,该表就不再填报。这条原则也是填报灵魂。需要注意: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仅填报纳税调减金额,不得填报负数。如果会计与税收均采取加速折旧且折旧金额一致,仍然要填报该表。第4行“税收折旧金额”和第3列“一般折旧金额”的差额填入第6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该列不参与纳税调整,仅仅体现加速折旧新政效应。和以前相比,该表大幅度简化了填报工作量,加速折旧体现的递延纳税,有助于企业及时享受资金时间价值带来的优惠,希望纳税人应享尽享。

(2)精准领会加速折旧新政

近年,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优惠范围、优惠力度皆有递增趋势,这些新政既有延伸,又有交叉。所以,纳税人一定要认真归拢新政内容,及时领会新政实质,为准确填报该表奠定基础。

【第11篇】国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松讲税、猫叔说税,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综述

1、所得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2.适用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特殊情况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扣缴义务范围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所得项目

扣缴方式

预扣/代扣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综合所得

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法

3%-45%

劳务报酬所得

按月/按次

预扣预缴

20%-40%

稿酬所得

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代扣代缴

按次

20%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营所得

自行预缴

(二)特殊情况的扣缴义务人

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以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个人领取年金时,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包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依据居民个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汇总申报

上市公司向股东分红,扣缴申报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选择汇总申报方式。

2.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特殊扣缴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税款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以下简称164号文)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执行;2024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202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4)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5)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6)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7)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8)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特殊情况: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见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方法)

【备注】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汇算清缴

上述三项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是有区别的。主要差别为:

一是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是可扣除的项目不同。

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各项所得合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四)支付所得的计税时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附个税税率表】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1)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2)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三、综合所得税率表

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表见前述一、二)。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四、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表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五、经营所得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第12篇】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一步:

进入“我要办税”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

第二步:

输入申报年度

第三步:

选择计税方式

第四步:

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相应栏次

第五步

填写附加税申报表相应栏次

第六步

点击“申报”,查看申报结果

【第13篇】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怎么填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什么情况下要预缴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四、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

【第14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税额怎么算

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个重要的内容,作为会计,我们这都知道增值税是有预缴的,当我们申报的时候,底减额就是需要我们会计特别注重哦!你知道要怎么处理吗?快来学习吧!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理解

关键词: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不含一般计税的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呢?

答案是肯定的。

实务问题

建筑服务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可以抵减简易计税项目吗?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能不能跨项目抵减呢?

答案是:可以的

【第15篇】增值税预缴税款

案例1

北京市朝阳区一家建筑企业是一名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在北京市海淀区开展建筑业务。2023年12月,预付了201万元的建筑劳务预付款,并向分包商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预缴增值税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如下: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获得扣除分包付款之后所有价格和非价格费用的余额,预缴税款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增值税适用3%税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税率征收;对于适用3%预付税率的增值税预付项目,应减少1%预付税率的增值税预付额。

其含税销售额为201万元,填在第一行“施工服务”和“销售”栏之中;向分包商支付的100万元应填在第一行“施工服务”和“扣除额”栏之中

预缴税款=(销售金额含抵税额)÷1.01×1%=(201万-100万)÷1.01×1%=10000,填写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和“预缴税金”一栏

案例2

海淀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北京是一个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12月收到房地产预付款105万。当它预付增值税时,填写增值税预付款申报表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主开发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下列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以预收方式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项之后,应按3%的税率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金按下列公式计算:预缴税金=预收÷(1.5%)×3%。

根据2023年第13号公告, “除湖北省之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的应纳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适用3%预征税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

其含税销售额为105万,列在“房地产销售”和“销售”一栏之中”

预缴税金=含税销售÷1.05×1%=105万÷1.05×1%=10000应填写在“房地产销售”和“预缴税金”一栏之中。

【第16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否取消

取消预缴税款,这个省迈出全国第一步!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税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四个直辖市(京津沪渝)和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有权限决定,截至今日,四个直辖市仍然要求本市跨区预缴,五个计划单列市已经取消了预缴的要求。

在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号角刚刚吹响之际,海南省在财税改革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海南省的建筑企业在海南省内施工,合同小于500万的,无需办理跨区域报验登记,也无需预缴,尽管步伐不大,但意义不可低估。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

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增值税预缴税款国税计算方式(16篇)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非房开企业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看似比较复杂,其实只要按照规律记忆,还是比较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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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预缴税款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