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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税(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6

【导语】增值税退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退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退税(16篇)

【第1篇】增值税退税

本报记者 康晓博 佟海艳 贺艳 通讯员 刘书怡

编者按 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对于相关企业来说,要想合规享受属于自己的那份退税“大餐”,首先需要搞懂相关的具体政策规定。

3月25日,本报发起了一项专门针对大规模留抵退税的问卷调查(以下简称“问卷调查”),涵盖1439名受调对象(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占比77.48%,中型企业占比19.67%,大型企业占比2.85%)。结合问卷调查和记者采访的情况看,企业对退税政策内容、退税额计算公式和最佳优惠方案选择关注度高。对此,有关专家提醒企业,要及时、合规地享受属于自己的那份退税“大餐”,关键是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准确拧开退税管道上的“阀门”。

记住“数字口诀”,抓住政策重点

49.76%

问卷调查显示,49.76%的受调对象关心是否符合退税条件。还有的关心如何高效地学习和掌握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谭润森说,留抵税额的形成与增值税税制设计有关。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而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留抵税额。从实践看,企业之所以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当企业大量采购原材料或设备而同期销售额较少,就可能出现留抵税额。

今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明确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具体内容。重庆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包刚表示,只要纳税人记住几个“数字口诀”,就有助于从总体上把握政策的要点。

——理解优惠内容,牢记“1+1”,即“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也就是既向纳税人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又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确定适用对象,牢记“1+6”。“1”指小微企业这一类企业;“6”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这6大行业企业。也就是说,只要属于小微企业或6大行业,满足14号公告规定的前提条件,企业就可以适用该政策。

——判定留抵税额,牢记“2023年3月31日”这个关键日期。在判断存量留抵税额时,将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这一基数进行对比,哪个数额低哪个就是存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获得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则存量留抵税额为0。例如,某微型企业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在判断增量留抵税额时,纳税人需要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减去2023年3月31日的基数,增加的数额就是增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获得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那么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增量留抵税额。例如,某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判定适用条件,牢记“4+4”。前一个“4”指14号公告的所有适用对象均须同时满足4个前提条件,即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后一个“4”指纳税人应准确区分自身属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这4类中的哪一类,因为不同类型企业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起始时间不一样。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进行申请;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进行申请;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进行申请。纳税人应仔细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自身属于哪类企业。

理解计算公式,准确计算退税额

40.38%

问卷调查显示,40.38%的受调对象关心怎样具体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根据14号公告,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只要准确理解了14号公告给出的计算公式,特别是把握好进项构成比例这个关键,允许退还的留抵退税额很好计算。”朝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杨静说。

杨静表示,企业的进项税额构成一般既包括真正负担的税额,又包括一部分计算抵扣的税额,如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的税额,而计算抵扣的这部分税额实际上并没有在上一链条中缴过,因此需要计算企业真正负担的税额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也即进项构成比例,这样才能确保征扣一致。

根据14号公告,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分子部分只包括4类凭证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即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分母部分除了上述4类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外,企业可能还有以下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

实务中,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时间条件收集、统计好分子、分母部分后,用分子除以分母,就可以得出进项构成比例;然后再根据自身的存量或增量留抵税额,相应地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就可以计算出允许退还的存量或增量留抵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相应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这无疑为纳税人减轻了计算负担。

举例来说,某制造业纳税人2023年4月—2023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税额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3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纳税人2023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为(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假设该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为1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为2万元,则其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80%×100%=8(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80%×100%=1.6(万元)。

分析政策实质,选择最佳方案

37.11%

问卷调查显示,37.11%的受调对象关心该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政策,还是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规定,留抵退税政策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互斥”的,只能“二选一”,一些纳税人很关心如何作出更好地选择。采访中,多位专家告诉记者,纳税人有必要充分理解这两类政策作用的本质,结合自身业务经营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比较和统筹考量,进而作出最佳选择。

“虽然都是税收利好政策,但两类政策的本质是不一样的。”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冬生表示,留抵退税是向纳税人退还待抵扣的税额,并非减税,纳税人相应的应纳税额并没有减少,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一种“无息贷款”,可以帮助其改善现金流,补充资金实力。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则可以帮助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比如符合条件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就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因此,纳税人应在充分理解这两类政策不同作用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业务特点,权衡补充资金实力和减轻税收负担究竟哪一种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然后再进行选择。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税务总监张如建议,纳税人在具体进行选择决策时,有必要对企业当前的资金情况,业务规划安排,可享受留抵退税的额度,可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优惠的额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同时要把目光放长远,结合历史经营情况对未来一段时间的业务经营趋势及可享优惠的额度进行预测,从而找到有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较优方案。

例如,某从事环保业务的企业f公司,同时符合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该公司经营较为稳健。f公司财税人员测算发现,企业目前的资金周转压力较小,近期也没有大规模投资计划,如果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政策,退税的规模较小。按照企业过去几年的业务发展情况,预计未来3年内业绩将持续增长,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额度将增大。基于此,f公司认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减轻税收负担更有助于企业发展,因而作出了放弃享受留抵退税,将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决定。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4月8日b1版。

原标题:

精准拧开“阀门”,退税资金直达

有关专家提醒企业,抓住政策重点、理解退税额计算公式、选择最佳优惠方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2篇】小薇企业增值税退税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来源:甘肃税务

【第3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第4篇】增值税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退税是很多考生比较头疼的内容,主要是这些业务平时很少接触到。本文小贝就和大家来扒一扒出口退税。

一、为什么需要出口退税?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有四档,分别为13%、9%、6%、零。其中零税率最主要的就是针对出口环节。需要说明的是,零税率不等同于免税,因为免税是针对某个环节的,而零税率则是要使整件商品的增值税变为零。由于出口商品到了对方国家(或地区)还可能面临着各种税收(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关税),如果出口的时候还背负着国内的增值税,出口后商品就背负着双重税收,自然会影响其竞争力,因此为了让出口商品能够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在其出口之前国家要先将其背负的沉重枷锁卸下来,也就是要“退税”。

出口退税要退给谁?我们在之前的增值税原理中讲到,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它可以转嫁到下一环,最后环节才是真正的税收负担者,因此,无论出口商品在之前经历了多少环节、征收了多少道增值税,但最终都是由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的出口企业来买单,因此,出口退税只需要退给它就可以了,之前的环节由于实际上并未真正负担增值税,也就无需考虑了。

二、如何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三种情形?

虽然我们俗称“出口退税”,但实际上该政策包含了三种情形: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就是出口这个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即不用像内销那样按13%、9%、6%等征收增值税。而出口退税,就是要退还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这种情况在具体计算时可以再细分为“免退税”和“免抵退税”。其中,“免退税”主要适用于没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也可能涉及内销缴税问题,但是由于其出口的商品是买进来的,而买进来的时候都是有发票的,可以明确区分哪些是出口、哪些是内销,所以,在计算的时候出口和内销两部分其实是分开来算的,就出口部分而言,由于不涉及内销,自然就不存在“抵”的问题了。而“免抵退税”则主要针对生产型企业以及部分营改增企业,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劳务等所负担的进项税往往难以在出口商品和内销商品之间明确区分,所以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就要和内销一并进行考虑,要先把内销的部分给抵消掉,剩余的部分国家才会退还给企业。(具体计算差异见下文)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一些商品本身就不含进项税,或者进项税算不清楚的情形。比如出口企业直接从农户那里收购一批水果,然后出口。由于自产农产品免税,所以这种出口商品本身就没有负担增值税,自然就不涉及退税了。又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要出口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简易计税办法来计税的,计算不清进项税,因此也就不能退税了。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这主要是针对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国家都不想你出口你偏要出口,当然国家也不会给你好脸色啦,该交的税一分不能少。

三、为什么出口退税率大多数低于征税税率?

我们在计算出口退税的时候会有一个退税率,但该税率往往低于商品内销所适用的税率,这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从理论上讲,出口退税应该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来计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和增值税抵扣链条并不完美,想要企业算准进项税然后申报退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出于防止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考虑,因此将退税率设置成比征税税率低一些。

其次,我国存在很多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对于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所以按照商品购进原料等所计算出来的进项税并不完全等同于商品本身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国家收到的增值税其实压根没有那么多,自然不可能倒贴给企业了,否则就会违反wto等国际贸易惯例,会被认为是国家在对企业进行补贴。

再次,从计算过程来看,在计算免抵退税额的时候是根据商品的离岸价(相当于售价)来计算的,而商品的进项税正常应该是按购进的原材料、服务等所含进项税来计算的,前者还包含了本环节的增值额,其计算口径会大于后者,因此退税率也要低于后者。

四、免退税的计算

免退税针对的是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比如常见的“××进出口总公司”之类。由于他们的货物不是自产的,而在购进的时候可以取得上一环节开具的发票,从而可以准确得到所出口商品的购进金额,因此计算出口退税就比较简单,直接将购进货物的金额乘以出口退税率即可。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免抵退税的计算

相比较而言,对于生产企业和部分营改增企业适用的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就有点复杂。它的计算过程需要四步(俗称“四步法”)。

第1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剔税”)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和保税料件),则要将该部分剔除: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解释:由于出口退税率大多数低于商品适用税率,比如某种货物适用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1%,则根据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后,下同)乘以2%的部分要先剔除出来,它有点类似进项税转出,就是说虽然货物税率是13%,但国家只认其中的11%可以参与到免抵退税计算。而如果其中包含免税购进原材料,则要将这部分从出口离岸价这个基数中扣除,因为压根国家就没有对免税原材料征过税,离岸价当然不应该包括这一部分。

第2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剔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大于0:本期应纳税额(正常交税);

小于0:进入下一步。(可能退税)

解释:上面的计算公式其实是常规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算没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其实也是一样,只不过对于出口企业,由于涉及“剔税”(即相当于进项税转出的部分),所以要将当期进项税额中的“剔税”部分扣除掉之后才是国家认可的进项税额。如果计算结果大于0,表明企业的内销销项税额足够多,企业老老实实交税就可以了,不涉及出口退税的问题。而如果计算结果小于0,则有可能涉及退税,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对于非出口企业,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就会形成“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暂不考虑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这一部分会通过以后产生的应纳税额来消化掉(其实这部分税额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有点类似“预付账款”),而对于出口企业,由于内销的销项税可能长时间会较小,要消化这部分留抵税额可能比较困难,甚至直到企业终结也仍然挂在那里,因此,国家才需要先把钱退给企业。

第3步:计算免抵退税额/退税指标/理论退税额(“指标”)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和保税料件),则要该部分剔除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解释:这一步计算的是理论上的免抵退税额,根据离岸价乘以退税率得出,如果涉及免税购进原材料,离岸价中也要先将这部分给减掉。注意这里的用词,为什么用的是“免抵退税额”而不是“退税额”,因为这部分税额不一定都能够“退”到企业手上,因为需要先“抵”掉内销应纳的增值税。

第4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退税”)

第2步绝对值(“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第3步(退税指标)比较,谁小按谁退。

(1)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此时,“2-3”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解释:这一步应该是整个计算中最难理解的一步,我们用一道例题来解释一下。

【例题1】a企业当期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当期出口商品按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后为80万元。商品适用税率13%,退税率11%,以前月份没有留抵税额。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80×(13%-11%)=1.6(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50-(60-1.6)=-8.4(万元)。由于是负数,因此要往下走。

(3)免抵退税额=80×11%=8.8(万元)

(4)|-8.4|<8.8,属于第4步的第一种情形。

当期应退税额=8.4(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8.8-8.4=0.4(万元)

由于第2步计算出来的-8.4万元是“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它是根据企业总的销售(不区分内销和外销)计算的结果,是企业“多交给国家的税”;而第3步的结果则是专门针对出口业务所计算出来的退税指标,它并未考虑内销应纳税金额,当(2)<(3)的时候,表明企业产生的出口退税足够多,但国家能退给企业的只能按8.4万元来退,因为企业还有内销产生的应纳税额,国家退的时候肯定是要先把企业应交的那一部分扣起来,剩下的才会退给企业(既可以防止企业不按时纳税,也避免了税金从国库一出一进)。国家要从中扣起来的那一部分(8.8-0.4)就是“当期免抵税额”。我们用数字来进一步解释一下这个0.4万元是咋回事。

如上所述,之所以对于生产类出口企业要按照“四步法”来计算,主要是因为其内销和外销的进项税区分不清。我们假设两者可以区分清楚,比如,a企业的进项税额60万元全部为购进原材料形成,其中49.6万元进项税对应的是内销商品,10.4万元进项税对应的是外销商品。就内销商品而言,当期产生的应纳税额为0.4万元(50-49.6);而对于出口商品的10.4万元进项税中,需要剔除国家不予认可的1.6万元,剩下的8.8万元(也就是第3步的“免抵退税额”)是国家认可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内销的话,这部分税国家是要全部退还给企业的,这样才能让出口商品回归价值本源,但是由于有0.4万元的内销应纳税额,所以国家只需要退8.4万元给企业即可。正因如此,这0.4万元才称为“当期免抵税额”。

理解了第一种情形之后,对于(2)>(3)的情形也就不难理解了。由于出口退税针对的是出口那一部分业务的退税,对于内销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而产生的企业多交税款只能按常规作为期末留抵税款结转到下一期抵扣,国家并不会直接退还给企业,因此,国家最多能退的就是(3)。由于内销部分都已经结转下一期抵扣了,也就没有所谓的“免抵”问题了,因此当期的免抵税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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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出口退税增值税申报表

同样是出口,生产企业要走免抵退流程,而外贸企业则相对简单一些,一般是出口环节免销项税并且退还进项税;也有只免不退的,比如没有进项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本身产品是免税;还有不免不退的,就是那些禁止出口的产品。

今天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外贸企业增值税免退税具体是如何申报的。

内容

一、申报期限及程序

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免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申报资料

出口企业进行免退税申报,需在申报系统内生成电子数据,需打印的资料打印,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无纸化申报的企业,纸质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具体资料要求包括:

(一)申报系统内采集并生成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二)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免)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

(1)2023年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仅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提供纸出口货物报关单:2023年4月10日(含)以后,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不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2)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数据的调整

外贸企业如果有前期申报错误,可在当期进行调整,需要按申报关联号将错误数据对应的关联号下的全部业务申报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202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或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二)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増值税发票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退税凭证。

税人丢失已开具増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退税凭证。

案例/解析

外贸出口退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1.采购货物时(有专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出口货物收入,根据fob价核算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出口免销项税,不计提销项税。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出口货物存在征收和退税的税率差,这部分是需要转到成本去。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计提出口退税款,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增设“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核算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及实际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替代原来的“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收到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第6篇】增值税退税政策

增值税,又变了。税务总局连发两条新公告,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及相关征管细则。

那么,都有哪些变化?扩大退税的范围增加了多少?7月1日后,增值税纳税、申报、退税有什么变化?我们今天快速梳理一下,帮助大家快速掌握。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小微企业(含个体户),都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制造业等行业,包括:

现如今增加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户,下文简称批发零售等行业)。基本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都被包括了进来,这对于很多相关企业而言,是个大好事。

这些新增的行业,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存量、增量留抵税额。新旧规定之间的具体变化和差异,给大家做了一张表,大家可以参照下: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退还的具体征管方面,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批发零售等7个行业的信息。

大家在申请留抵退税的时候,要提交这个表。7月1日之后,要用新表了。一般通过大厅、电子税务局都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3、注意,相关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需超过50%才行(根据退税前12个月的销售计算确定,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如果从事多个符合政策条件的业务,实行加总计算。

比如,某企业,在过去一年时间里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包括生产销售机器设备400万,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100万,租赁设备销售300万,文化服务销售120万,建筑服务销售80万。那么该企业制造业、批发零售等行业增值税销售占比为:(400+100+120)/1000×100%=62%,62%>50%,所以符合条件。

4、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并不是强制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申请。但是需要大家格外留意的是,2023年国家对于留抵退税相关的骗税行为零容忍、露头就打,大家需要规避相关风险。

现在基本每天都有一批被税务总局公开曝光的骗取留抵退税的典型案件,各地也是从严、从快、从重处罚恶意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大家正常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没啥问题,但是千万别走歪路,否则定时得不偿失。

【第7篇】增值税和退税率查询

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退税率

从1996年1月l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退税率计算退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包括动植物油、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经过加工的毛皮、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藤竹、柳草制品、奶油、乳酪、洗净动物毛、洗净动物级(包括洗净羽绒)、洗净肠衣、珍珠制品、木炭、植物增根剂、复布、混纺纱(棉化纤混纺纱除外)]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6%;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9%;

(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出口退税的货物(前文所述),如果同属于上述(1)项的货物范围,其退税率为3%;如果同属于上述(2)、(3)硕的货物范围,则其退税率为6%。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1998年6月1日起,煤为9% ;钢材为11% ;水泥为11% ;船舶为14% ;

(2)1998年6月1日起,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税率;

(3)1998年7月1日起,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退税率由9%提高到11% ;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 。

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包括:

(1)通讯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2)自行车、钟表、照明用具、鞋、陶器。

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999年7月1日起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 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 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 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国税明电【1999】第11号)

1999年8月财税字【1999】第225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③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第8篇】增值税退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7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以下称21公告)明确,扩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14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二、《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相关征管事项。此次将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入全额退税的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后,在现行留抵退税征管框架下,结合新出台政策的具体内容,发布本公告对相关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三、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围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如何判断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形成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并销售机器设备销售额300万元,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额200万元,租赁设备销售额250万元,提供文化服务销售额15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5%[=(300+200+150)÷1000×1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哪些留抵退税条件?

按照21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继续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具体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六、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七、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大型餐饮企业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此前未获得存量留抵退税。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在7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八、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大型零售企业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0万元,2023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0(=1000-800)万元;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

九、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如何确定其行业归属?

21号公告明确,按照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举例说明:某混业经营纳税人2023年7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其上一会计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200万元,提供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150万元,外购并销售建筑材料等货物销售额150万元。该纳税人“建筑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4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批发和零售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因其“建筑业”对应业务的销售额占比最高,在适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时,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建筑业的划型标准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十、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变化吗?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继续按照20号公告和4号公告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十一、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本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二、此次《退(抵)税申请表》有哪些调整变化?

结合21号公告规定的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相应补充了文件依据、行业范围等栏次。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在“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中增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二是在“退税企业类型”的“特定行业”中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的选项。

三是将“留抵退税申请类型”中对应“特定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计算公式中也相应增加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的表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瑜、宋淑娟(010)61930016

【第9篇】出口退税增值税

我的前同事,前不久跳槽到一家外贸出口退税企业,领导看了她做的会计核算及增值税申报,工资竟然直接涨了2000元!厉害啦!

我忍不住向她求教,今天,熬夜整理了这份生产性企业出口退税会计核算+增值税申报攻略,帮助大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文末可领取完整资料哦)

首先,我们来看生产性企业出口退税会计核算

(一)生产型企业会计核算原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三)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四)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为了全面更直观的了解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的流程,将一个案例分为2个月,我们具体来学习一下~

则当期退税计算与会计处理如下:

接下来,我们该确认外销收入了,会计处理如下:

这个月,税务部门该退给企业多少税呢?

第二步:抵税

此时要注意:计算退税结果的三种情况

……

接下来,开始进行对增值税申报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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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增值税退税会计分录

(1)增值税出口退税款不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当期应退税款通过“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核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实际应退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金额等于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计算的免抵退金额)

当收到退税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2)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享受退税政策。

在应税消费商品报关出口作帐后,会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消费税

【第11篇】出口退税是退增值税吗

2023年上半年即将过去,可以说这半年对于财务人来说太难了,相比以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工商年报,还有一件事情就是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内容很多,理解起来比较难,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今天之了君把2023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进行了简化,让你3分钟读懂什么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可分为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一)存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数值小的为存量留抵税额。

(二)增量留底税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后,增量留底税额为当期期末留底税额。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留抵退税?

(一)符合条件的全行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制造业等6个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6个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等6大业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纳税信用条件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如果已经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可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缴回退税款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四、何时可以申请享受?

(一)存量留抵税额:

(1)微型企业申请存量留抵税额时间:2023年4月;

(2)小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5月;

(3)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5月;

(4)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申请存量留底税额时间:2023年6月;

以上时间为申请存量留底税额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申请。

(二)增量留抵税额:

(1)小微企业和六个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

五、怎么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即可申请办理,为确保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将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第12篇】增值税免抵退税

关于增值税的退税政策有很多,比如近期发布的14号公告的留抵退税政策、还有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还有特殊行业的即征即退政策,在这些退税的政策中,哪些是需要进行选择适用的?哪些是可以同时适用的呢?下面就说到这些退税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一、留抵退税和免抵退税可同时享受

在前面的文章中,讲到了最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以下简称14号公告)中的底层逻辑,详见文章

在14号公告中第九条所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在政策中不仅是对出口企业,同时对出口的外贸企业也适用,也就是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的,也应先办理免退税,然后如果还有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大家需要注意的一点,这里可申请再退还的留抵税额,不能再是出口环节的货物或劳务等,这是由于适用于出口环节的免退税或免抵退税的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其未予退还的增值税是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到产品的成本中。因此只有未适用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增值税进项税才可以申请退还,在工作中,我遇到一外贸企业,由于购置了固定资产而取得的进项税额,这是可以申请退还的,因此留抵退税和免抵退税(免退税)可同时享受。

二、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不能同时享受

在14号公告中第十条,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如果纳税人退回留抵退税款,想享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如何办理?

具体的操作是,纳税人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选择哪个?

对于选择哪个优惠方式,最重要的是看企业的资金流是否充裕,企业的进项税额所占用的资金,相对于这些资金如果是借款取得,其资金成本是否重要,还有企业以后的资金流情况等。

举例:某纳税人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成立于2023年1月的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此前一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50%,从成立至今已累计退还增值税是160万;企业打算新购置一个生产设备,预计投资是5000万,进项税为650万,假如纳税人的进项税的构成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设备后每月可生产产品为500万,销项税额是65万,进项税额是20万。此时该纳税人是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还是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呢?

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该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假如纳税人退还是160万的即征即退的税款,开始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此时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是0,增量留抵税额是650万,进项构成比例是100%,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650万。

假如纳税人申请退还即征即退税款160万,可享受的增量留抵退税款650万,此后每月需缴纳增值税款是45万,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这样的选择相当于企业用返还的留抵税额款来缴纳增值税,直到14个月后使用完,这样直观的好处就是退税款给企业带来了现金流,减少了由于采购设备的资金占用,650万元的资金使用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适用于企业资金流紧张或者有再投资打算的企业,如果企业在未来还有大宗采购或投资的预算,选择留抵退税政策无疑是个非常好的选择。同时增值税的退税款不影响企业的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继续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此后的14个月均无须缴纳增值税,直到650万留抵用完,在14个月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的50%即征即退,每个月需实际缴纳增值税是22.5万,可退税是22.5万;也就是企业用牺牲留抵税款的代价换来了未来少缴纳增值税的收益,但是该即征即退的税款属于政府补助,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的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退税款打了75折,在缴纳增值税款后企业真正享受到的资金收益是每月16.875万。可以理解为放弃这650万的资金所带来的收益就是即征即退的税款再去掉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适用于企业短期内并不缺少资金,设备的投资可为企业带来长久的和可持续的收益且没有再投资或大宗采购的计划。

因此我们讨论的价值就是一个:650万的资金的机会成本!即享受增值留抵税额退税的资金收益与即征即退税款的资金成本孰高孰低。因此企业还是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方案设计。特别是对退税比例较高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在选择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取得退税款的当期现金流情况,还应综合考量后期的资金流。

【第13篇】符合增值税免税并退税政策的是

2023年增值税留抵退税“即问即答”(第1期)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1日

【编者按】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等留抵退税新政,确保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和“应享尽享”,2023年3月30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会同纳税服务处组织开展了纳税人网上视频培训(第1期)。现对纳税人在网络直播现场所提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通俗易懂的解答,供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学习使用。

【问题1】请问:此前我们已申请留抵退税并到账,现在我们怎么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量或存量留抵退税?

答:根据企业类型,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如为符合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条件的,按本企业所属类型和该文件规定的申请起始时间(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间不同,最早为2023年4月1日起),按月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不再有“连续六个月”的条件)。

二是企业如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的,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不能办理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我们是曾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之前以为进项税退不了,就将“转登记”时的“待抵扣进项税”全部进成本了,增值税申报表里没有填报进项税额,这个是不是要先更改纳税申报表?

答:企业如为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待抵扣进项税额”已列入成本的,无需再调整申报。

【问题3】一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规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吗?另外,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前期进项税额,尚未计提加计抵减的,还可计提加计抵减吗?

答:首先,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加计抵减额,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生活服务业为15%),抵减应纳税额。因此,加计抵减额与进项税额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去抵减销项税额,也不能计入留抵税额之中。因此,加计抵减额不能用于计算增量留抵。

其次,鉴于进项税额与加计抵减额的上述不同性质,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其对应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仍可按规定计提、在后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按规定已计提或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与是否办理留抵退税无关。

【问题4】目前有未认证的留抵税额,还有已认证的留抵税额,请问能否申请退税?

答:“未认证”的发票,尚未申报抵扣,故未计入(不形成)留抵税额,该部分不能作为留抵税额办理退税;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的,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5】我公司资产5000万以下,非限制行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应如何确定企业划型?

答: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银发〔2015〕309号文件附件中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衡量确定企业的划型标准,与职工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无关。

【问题6】退增值税时相应的附加税一并计算退税或后期抵扣?否则会造成附加税重复缴纳。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税〔2018〕80号规定执行,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该政策在2023年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下发后仍适用。

【问题7】非制造业的小微企业,增量留抵能退税吗?

答:增量留抵退税,适用于所有一般纳税人单位。但存量留抵退税仅适用于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

【问题8】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非小微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可以按规定条件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9】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仍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0】一般纳税人可以不申请退税继续抵扣留抵吗?

答:可以,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问题11】我公司累计到2023年底有增值税留抵税额,但到2023年3月底没有增值税留抵了,这种情况还用申请退税么?谢谢。

答:当期无留抵税额,则不需要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2】2023年12月申请过增量留抵退回60%税款、目前还有留抵税额,是否能继续申请、是存量留抵退税还是增量留抵退税?

答:2023年3月底前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所属行业及划型,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仍可分别按上述文件规定,适用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继续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2】申请留抵退税的《退(抵)税申请表》中,对企业进行划型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填那个年度的呢?还是填写当月的?

答:首先需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等六行业;其次,再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或《金融业划型标准》(银发〔2015〕309号附件)对号入座进行企业划型。第三,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填写相关项目。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问题13】如果同一企业既有简易征收,还有一般计税,能不能用简易计税的税额,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结存的留抵税额?

答:简易计税项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能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的留抵税额。

【问题14】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底没有留抵,后面才有留抵,需要怎么办理退税?

答:2023年3月31日无留抵税额,则存量留抵为0,后面形成的留抵则全为增量留抵税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退税条件的,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问题15】退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同时,是不是三项附加也可以退呢?

答:按照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因此,退增值税留抵税额后,三项附加不退,但可在三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该政策对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仍继续适用。

【问题16】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有关系吗?

答: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没有直接关系,但企业收入总额与企业划型有关系,即用于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退存量留抵的小型、微型企业范围。

【问题17】企业如果是2023年4月之后成立的,2023年3月没有留抵数据,如何计算留抵退税?

答:2023年4月之后成立的企业,在计算增量留抵退税时,期初按0对待处理和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同时,在对企业划型取得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时,对新成立的企业,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确定划型标准确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问题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其中“调减当期留抵税额”中的“当期”,具体指的是留抵退税所属时期的月份,还是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

答:具体是指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即在收到退税款后,应按照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数额,冲减调整本月(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留抵税额。

【问题19】没有信用等级的新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因申请留抵退税对企业信用等级有要求,必须为a级或b级。新办企业因尚无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为m级,故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20】留抵税额的取数标准是按照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20行吗?在哪查自己有没有留抵税额?

答:是《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20行数据。

【问题21】请问销售行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不?

答:销售行业(商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还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2】假如4月末留抵500元(2023年3月末留抵为0),且符合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那么5月份可以不申请退税吗?

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行业的,可以申请退税。如金额太小,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不申请退税,仍可在以后抵扣。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问题23】建筑、房地产等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申请留抵抵缴增值税欠税吗?

答:房地产、建筑等企业的“预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属于“应纳税款”,故不能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所形成的留抵税额抵缴增值税欠税。

【问题24】增量和存量的区别是什么?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23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差额;存量留抵税额,是指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的差额,按“孰小”原则判定“存量留抵税额”:前者小于后者,则前者为存量留抵税额;后者小于前者,则后者为存量留抵税额。

在2023年4月1日后成立、以及以前成立但再2023年4月1日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期初数为0;同时也无存量留抵税额。

【问题25】请问增量留抵,今年可以申请几次?

答: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符合留抵退税4个条件的,每月都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即理论上每年可申请12次);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在今年内一次处理完毕(即只可申请1次)。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其他一般企业,符合留抵退税5个条件的,在符合的当期,即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理论上每年可申请2次)。

【问题26】2023年9月注册的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首先根据本企业情况,判定企业属于哪种企业类型,是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政策范围退税、还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政策范围退税。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文件其中一个文件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的,都可以申请退税。

【问题27】之前是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了,之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能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转登记”前的期末留抵,应按上述规定计入成本核算,不能在计入期末留抵申请留抵退税。但是,对办理过“转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再次登记一般纳税人后所新发生的进项税额而形成的留抵税额,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问题28】今年的留抵退税,还有“连续6个月”的限制吗?

答: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

同时需要说明两种特例情况:

(1)对于2023年4月1日以来“未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只要至今曾有符合“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五个条件的,现在仍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2)对于2023年4月1日以来“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自办理最后一次留抵退税至今这一时间段内,只要曾有符合“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五个条件的,现在也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问题29】老师,2023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纳入计算抵扣范围。假如企业只有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影响到进项构成比例,对于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按同一个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退税额,则会导致存量退完后余额不为零。这个有办法处理吗?

答:按照现行留抵退税政策规定,旅客运输服务、农产品普通发票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票据,其进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不予退税。退税后“余额不为零”的期末留抵税额,仍可在以后月份进行抵扣。

【问题30】电影院应该是属于未明确划分行业,需要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来划分小微企业么?

答:是的。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问题31】如果每月都有增量,可以每月申请吗?

答:关键看企业适用哪个文件退税: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6个月的限制。

【问题32】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具体都包括那些行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具体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问题33】《退(抵)税申请表》中要填报的数据,能不能系统自动计算啊?

答:《退(抵)税申请表》中的大部分数据,都是取自系统数据、自动计算的,尤其是适用简易流程退税的企业。

【问题34】分公司要注销,留抵的进项税额可以由总公司申请退税吗?

答:分公司一般属于未独立纳税的非法人主体,其进项税额在总公司抵扣。因此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35】个人独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能享受吗?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的,都可以,包括已登记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问题36】去年申请过一次增量留抵退税,今年还可以申请吗?申请退税的金额怎么计算?

答:这就需要重新对企业类型进行判定: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6个月的限定条件,也就是以最后一次留抵退税月份为起点,再用“连续6个月”的条件去衡量。

【问题37】提交申请后,审核时间大概是多久可以有结果?

答: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当天即可审核完毕;属一般退税流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发留抵退税核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问题38】关于企业划型,在电子税务局里就可以查到吗?

答:企业划型,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全部为系统确定;一般退税流程的,由企业填报、“系统+人工”审核判定。

【问题39】全部适用征收率计税的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也不会有留抵税额,故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40】请问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包含勾选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税额吗?

答:包括。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即四类、六种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问题41】一般情况下,企业适用的是一般退税还是简易退税呢?

答:适用“简易退税流程”的,全部由系统根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系统指标,由系统自动进行判定。除适用“简易退税流程”的企业外,均适用“一般退税流程”。

【问题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可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的小微企业,是全行业,不限制行业,对吗?

答:是的,适用于全行业,不限制行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在内的企业划型判定的标准,是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问题43】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一般退税流程的企业,也是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吗?

答: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一般退税流程和简易退税流程的,退税申请的提交方式,都有两个途径: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厅窗口。

【问题44】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可以只申请退还部分增量留抵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存量留抵税额须一次性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理论上可以退部分留抵税额。但建议最好还是一次申请、一次退税,或者由于当期留抵税额太小等原因,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选择当期不退税,并说明原因。

【问题45】符合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其存量留抵税额是否只能在2023年底前申请退税、明年就不能退了?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3年4月、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六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3年7月、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同时,为了确保留抵退税新政尽快落地见效,14号公告又对财政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存量留抵退税提出了时限要求,即:对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应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当然,因特殊原因未在上述期限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原则上明年仍可申请退还。

【问题46】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曾经转成小规模,那之前的留抵税额还能退吗?

答:应列入成本,不能重复再退留抵税额。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转登记”前的期末留抵,应按上述规定计入成本核算,不能在计入期末留抵申请留抵退税。但是,对办理过“转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再次登记一般纳税人后所新发生的进项税额而形成的留抵税额,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问题47】存量和增量都有,必须分开申请吗?

答: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第二条规定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间规定的,企业的增量、存量留抵税额可以一次申请,填写一张《退(抵)税申请表》(见14号文件附件)无需分开申请。

【问题48】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凡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只要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即可申请留抵退税。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般情况下未独立核算、未独立纳税,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和申报纳税,增值税留抵税额也是在总公司体现,故分公司原则上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49】请问,我们是2023年3月税务登记的,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即可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50】留抵退税额超过10万元,需要走一般流程,指的是增量、存量留抵税额合计、还是分别不超过10万元?

答:为了提高留抵退税工作效率,降低留抵退税风险,税务总局在系统中设定了适用“简易退税流程”同时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并由系统自动进行判定。这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小微企业、二是留抵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三是风险等级较低。其中“留抵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是指单次申请留抵退税额。

如按规定同时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则以“增量+存量”合计数衡量是否未超过10万元。如果增量、存量留抵退税在不同月份申请,则按单次申请的“增量”或“存量”留抵税额衡量,确定是否适用简易退税流程。

【问题51】商业零售业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吗?

答:商业零售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的,还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52】麻烦问一下,增值税留抵退税申数额如果较大,需要企业提前和国库沟通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沟通,由税务机关协调财政、国库部门解决,确保企业留抵退税及时到账。

【问题53】简易退税多少个工作日能审核完毕、退库到账?

答: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当天即可审核完毕;属一般退税流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发留抵退税核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确保留抵退税尽快及时直达企业账户。

【问题54】2023年的留抵退税,还有50万元的卡点吗?

答: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退税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既无“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限定条件,也无“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卡点;只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退税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企业,即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企业,才有“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定条件。

【问题5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退税条件都有哪些?

答: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问题56】小型、微型企业,按什么标准衡量和区分?

答:企业划型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型:

一、一般企业划型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附件的《金融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划型标准划型。不同行业的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衡量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上述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特殊企业划型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问题57】多缴税才要退还是?

答:留抵退税不属于多缴税才退税,而是退还一般纳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所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全行业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还可以按规定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问题58】对“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傻傻的有些分不清,能给详细解释一下吗?这两项留抵税额都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一、增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留抵税额-2023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注】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差额”为正数的,即为增量留抵税额;为负数的,则表示当期无增量留抵税额。

(二)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意味着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存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也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照“孰小”原则确定存量留抵税额,即: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

【问题59】企业如果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就不能享受增量、存量留抵退税了吗?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同时该文件又规定了如下税收救济条款,供纳税人自愿选择:

一、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二、选择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自2023年4月1日起”,指的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税款所属时期”,而不是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退税款的时间。

【问题60】2023年留抵退税新政对不同类型企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2023年留抵退税新政对不同类型企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微型企业(全行业):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

(二)小型企业(全行业):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2023年5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三)制造业等六行业: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制造业等六行业中的中型企业,自2023年7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制造业等六行业中的大型企业,自2023年10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上述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

按上述收入占比50%以上确定企业所属的主行业,是以“从实”原则,按照企业实际经营属于制造业等六行业项目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包括免税收入等)计算确定的,而不是系统中登记的主行业确定。

譬如:纳税人制造业等六行业实际收入占比超过50%、但系统中的主行业不是制造业等六行业,则需要在修改系统中企业的主行业后,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反之,系统中的主行业是制造业等六行业、但纳税人制造业等六行业实际收入占比未超过50%,则也需要按企业实际主营收入情况,修改系统中企业的主行业,同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而不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

(四)其他企业(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一般企业):

自2023年4月1日起,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有关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一般企业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为一项长期政策。

【第14篇】增值税退税申请怎么写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适用范围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是否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是否为a级或者b级;自2023年4月1日起是否享受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收入退还书的详细信息)。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起,在申报期内,是否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上个属期有没有完成申报)。

详细政策解读可参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操作步骤

1、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一般退(抵)税管理】。

2、再选择【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选择【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3、进入功能弹出提示,纳税人可选择是否根据税务系统税收数据进行数据预填。如需预填,请点击“确定”

4、手工选择“退税企业类型”及“国民经济行业”。

5、当选择了“退税企业类型”后,自动带出“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再勾选“申请退还项目”,以“增量留抵退税”为例

6、如进入功能初始化提示时选择“确定”同意数据预填后,点击“申请退还项目”即可将相关税收数据预填至“留底退税区”。

7、然后再选择“企业划型”,并填写“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

8、分别填写第11、12、17、19行。

9、然后点击“保存”,提示纳税人检查“国标行业”是否属于“先进制造业”。

10、最后点击“提交”即可。

【第15篇】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14号公告,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公告表述比较复杂,小编为你图文解释:政策解读

政策核心: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大中型企业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判断标准见文末)。

具体时间安排

列入本次优惠范围的所有企业,可在4月申报期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对于存量留抵税额,按以下时间节点有序退还:

小微企业

微型企业4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小型企业5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制造业等六大行业:

小微企业按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中型企业7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大型企业10月申报期申请退还。

存量留抵税额,其基数是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施行的时间基点——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

如果纳税人没有获得过存量留抵退税,且期末留抵税额不小于2023年3月31日时点数,那存量留抵就是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如果期末留抵小于2023年3月31日留抵税额,那说明2023年3月31日基点的一部分留抵税额已经在以后期得到了抵扣,存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退税额为0。意味着国家已经将该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以前结存的留抵税额全部退还。

因此,存量留抵退税是一次性政策,退还后即不复存在。

增量留抵税额,本质上是指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施行的时间基点——2023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后的增量。

在纳税人取得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 = 当期留抵税额 - 2023年3月末留抵税额,正数表示可退还增量留抵,如果小于0,那就表示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在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由于留抵税额中已经没有存量留抵的影响,因此,增量留抵就相当于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计算公式的变化,与2023年39号公告相比,保留了进项构成比例的限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另外,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允许将电子专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票两类作为分子进行计算。

应退税额 = 留抵税额(存量或增量) * 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这里要提醒的是:

1、对于存量留抵税额,其进项构成,如果准确计算,应该是以企业成立到2023年3月31日的数据为基础,但这样操作性不强,因此,使用了与增量留抵相同的计算口径。

2、对于进项构成比例,实际上政策是有bug的,这一点,我会在以后的文章中进行讲解。

留抵退税与免抵退税的同时适用

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选择一适用

纳税人只能在两种政策中选择一种,考虑现行留抵退税的力度比2023年更大,因此,允许纳税人再做一次选择,即:

2023年4月1日后已享受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项政策的,在2023年10月31日前,可以反悔,将已享受的退税款交回,并选择享受另一政策。

相关概念说明:

企业划型标准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资产总额: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 营业收入=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行业分类标准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合计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第16篇】企业增值税退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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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一) 业务办理流程

登陆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1.打开【增值税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进入该事项后,首先会弹出如下提示,纳税人自行选择进行勾选,然后点击【确定】进入表单。如纳税人选择预填数据,在表单内选择“增量留抵退税”或“存量留抵退税”时,会调用金三接口,将返回的数据自动填入表单;如选择自行填报,则由纳税人自行填写:

填写表单如下:

注:表单中灰色项为自动带出不可编辑项,白色项为选填项,绿色项为必填项。

①基本信息区

对绿色选项框,务必认真填写,保证数据填写无误(比对联系人姓名,电话,退税账户的信息),确保后续退税金额能及时到账。

②留抵退税区

“退税企业类型”栏次:请根据税源管理分局(所)的辅导情况,正确选择自身企业类型(小型/微型/特定行业)。

“申请退还项目”栏次:根据此次申请退还的税款属性选择“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注:微型企业如果既有存量又有增量,则两项全选;小型企业、六大行业的中型企业、六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在4月仅能选择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详情请查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营业收入”栏次:请填写上一会计年度全年累计增值税销售收入。“资产总额”栏次:请填写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注意填写的单位是元。

“企业划型”栏次:请正确选择企业类型,要与“退税企业类型”栏次中选择的企业类型保持一致。

选择预填数据的纳税人,下图为系统自动预填数据区域:

③申请信息区:

“申请人”栏次:请在申请人栏次填写“企业名称(全称)”。如申请人与企业名称不一致需要选择“退税名称不一致原因说明”。

④办税人信息区

自动带出办税人的相关信息,可以自行填写。

2.确认表单填写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

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保存:

3.点击【资料采集】,进入资料采集页面:

4.点击上图中的【选择】按钮:

进入上传页面,点击红框区域进行选择图片(如下图)

注:下图仅为上传流程演示,具体上传附件以资料采集页面列表显示为准。

5.选择一张图片,然后点击【上传图片】按钮:

上传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完成资料采集,如下图所示:

6.信息采集完成后,可点击【返回至表单】:

页面跳转至表单页面;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待页面提示“提交成功!若无需继续办理业务,请及时退出系统!”后,点击【确定】,页面跳转至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二)业务办理情况查询

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首页-【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业务提交后,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该业务办理进度及业务状态:

增值税退税(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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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退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