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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9

【导语】虚开增值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虚开增值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虚开增值税(16篇)

【第1篇】虚开增值税

据报道:12月9日,湖北松滋市成功侦破一个虚开骗税案,某商贸公司为非法获利,与外地公司串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2张,价税共计近2000万元,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有人说:开假增值税发票,发票是真的,只是内容虚开。他从税务部门申请一张票要交17%的税,再卖出去收4%到6%不等,一直都没搞明白,他交17%的税买发票,然后再加6%卖出,别人为何还要买,这不是比正规渠道还贵吗?

一、案例解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怎么谋利的?

我的同学就在法院工作的,恰巧最近手头有一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觉得可以聊一聊。

自从营改增后,物流业中虚开增值税(税率11%)发票一直是很普遍的,具体原因在于,这一行业中,存在大量私人车辆,这些私人车辆是不会给你开增值税发票的。

举个例子,海王贸易公司(化名)发一批货到重庆分公司,到达分公司后,需要进一步往各个区县运输,此时往往需要当地车辆,毕竟正规公司觉得货物少,不愿意,并且开价也高。

私人车辆就没这么多要求了,反正给钱就跑,于是海王公司找私人车辆将一批货物运往重庆市奉节县,运费1万元,但没有增值税发票。

没有增值税发票就会带来几个结果:

1、具体业务人员可能无法报账;

2、海王贸易公司赋税增加,缺少增值税发票抵扣,运费就无法计入成本,就会造成企业所得税增加(税率25%)。

那要怎么办?只能买票。海王公司回到重庆后,找到某物流公司,以票面价7%的价格购买1万元增值税发票,花费700元,问题解决了。可为什么这家物流公司开票只需7%,要知道这行业正常税率是11%,那岂不是赔本的买卖。因此,这个公司就需要有进项税来冲抵。

其实物流行业的成本主要集中在两块:一是轮胎;二是油料。而轮胎和油料往往是采取零售模式,绝大部分消费者购买都是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这对于这些行业的业主来说,也就存在大量“可供出售”的增值税发票。

那么,这个物流公司就能找到某某轮胎公司和某某成品油销售公司,告诉他们“你们下次再进货时,找进货商开票开具这家物流公司抬头的发票。东西归你,票归我,我在给你3%。”这两家公司欣然同意。

现在我们算一算,这家物流公司公司买了1000万的进项发票,成本只要30万。卖出去70万,就净赚40万,当然这是理想情况,中间还有许多花费,实际情况复杂很多,但一般主要问题就是要能够找到大规模便宜的进项增值税发票。

二、明白虚开发票如何牟利后,再来了解下税法是怎么运行的?

虚开发票的运作,简单来讲就是你的收入来自别人的支出。你公司赚到的钱就都是别的公司(个人)花掉的钱,这是最简单的基础。

现在你公司收入200万,实际支出包括材料、费用和人工成本等才100万,那么你的利润就是100万,不考虑小规模税收优惠等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是25%,也就是你要交25万的所得税。

作为老板,如果不想交这所得税,只有两种方法:

1、减少收入,原来是200万收入,其中50万是零售客户,不用开票,资金不走对公账户,个人卡收款,这样就脱离了税务监管,变成收入150万,成本100万,利润50万,所得税就是50*0.25=12.5万。但不是每家公司都能有这么多不开票收入,这种方法很难操作,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有难度。

2、增加支出,通过购买发票,来提高自己的材料和费用成本,低端点的还能虚构员工工资,增加人工成本等。

这其实就是一般企业纳税的运行规律,可为什么他非要用17%+4%来购买发票,而不是正规渠道呢?那当然是因为这笔交易是虚构的。

你如果通过正规采购,比如买了50万的办公用品回来,确实只要交50*17%的增值税,同样也能增加50万的成本,少交50*0.25=12.5的所得税,但你那50万可就是实打实的花出去,变成价值50万办公用品,你总不能每次想少缴税,就买一大堆东西回来吧?

但如果你通过伪造虚拟交易,例如你找a公司虚构了一笔50万的交易,你付款50万+50*0.17的增值税+50*0.04的好处费。然后对方收到钱后再把50万私底下转给你个人卡,50*17%的增值税你还能抵扣掉,你实际支出是2万,也就是4%的好处)而已。

于是,你通过2万的购票费用,省下来12.5万的企业所得税,最关键的是这50万成功地从公司户转到了你个人户,要知道如果你从公司转 50万到老板个人卡,则是属于公司分红,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这里又省下10万的个人所得税,合计共省了22.5万的税款,而代价仅仅是2万的购票费用。

三、最后谈谈原理,增值税就是链条税

从增值税的原理来讲,增值税是难以产生偷逃税,甚至难以被筹划的,因为其中一环少缴税款,必然导致税负被转嫁,这样对于市场交易双方来说难以达成一致,而且从整个链条角度或是从国家角度出发,宏观上也不会产生少缴税款,这也是增值税税制设计的优势。

可见,增值税的偷逃税也好,筹划也好,必然是要用到增值税链条中的“断裂带”,姑且这么称呼吧,只有断裂带存在,虚开、偷逃税、筹划等才能产生。典型的“断裂带”如税率的不一致、部分环节免税的存在,以及在合法途径外人为暴力地割裂链条。

那么,哪些企业有需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我们都知道,虚开的最终受票企业购买后用于抵扣,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税款的目的。这些企业包括无任何真实交易单纯希望偷逃税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有真实交易存在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从第三方取得的等,一般对于17%的票来说,购买价格在7%~9%左右,但随着对虚开打击力度的加大,目前还有涨到11%甚至更高的,受票企业可以直接少缴17%+25%的税,其诱惑力非常大。

结合原理,我们必然想办法寻找或者设计“断裂带”。也就是说,开票企业需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销售给受票企业,同时还不能多缴税款。基本来源包括:

一是冗余票。典型如日用品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其最终产品多销售给小卖部、小摊贩甚至自然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或最终消费者来说,他们并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冗余票产生了。对于开票企业来说,其进项固定情况下,必然需要一定的销项来配比,因此卖票某种程度上是比少计收入偷税更好的选择;

二是纯粹的开票公司。以前商贸企业还有辅导期,还有用票限制,但在当前的背景下,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商贸企业可以直接绕过辅导期,专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又是即办项目,一次性领用几十份也不是问题。所以就出现了犯罪分子用收购的身份证开公司后,领用一批发票对外虚开后直接走逃的情况。

当然,这样的开票公司在商事制度改革前也存在,既对外虚开也接受虚开,其虚开的票源又来自于农产品票、黄金票等,也是一种典型的“断裂带”。

最后的话:还是那句话,来钱快的办法,都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了,这些心思万万动不得。

我个人极其不建议大家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税额一万元就构成犯罪,上10年都是很容易的事情,最高刑到达无期,而且真心不挣钱。并且在大数据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很容易被发现,税务机关调取你历年销售规模和纳税数额,一对比,就能发现这种猫腻。

总的来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由来已久了,因此获罪入狱的也大有人在。来钱最容易的都写进刑法里了,还不如踏踏实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第2篇】虚开增值税票罪司法解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及由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中,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

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随着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的设立而慢慢出现的犯罪行为。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异常猖獗,造成国家税款的重大损失。但此时也未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是以投机倒把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已失效)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有力地打击日益猖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款不被流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10月30日通过并颁布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正式设立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1996年解释》第一条规定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1996年解释》还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997年,新刑法吸收了《决定》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并将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合并,设立了选择性罪名,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此外,《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至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本稳定下来。

2023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条款,即第三十二条:“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至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本修正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过程中,适用上慢慢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定罪量刑的标准是《1996年解释》规定的,标准过低而不应继续适用等。2023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发布了《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答复》中规定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解释》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司法实务当中,只有少部分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参照适用《骗取出口退税解释》中的量刑数额标准,多大还是参照《1996年解释》的标准。

2023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通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富国标准标准进行了调整,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讨论通过并颁布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以免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司法解释滞后带来的量刑不均衡的现象。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第3篇】虚开增值税票如何?理

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行为的理解

1.完全虚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为少开多(部分虚假)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货代开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定的“虚开”行为方式

1.为自己虚开(单方行为单独构成)

2.为他人虚开(两方行为双方均构成)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两方行为双方均构成)

4.介绍他人虚开(三方行为三方均构成)

虚开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虚开的税额5 万元至50 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额50 万元至250 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额250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4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该罪最早出现在1995年10月30日中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相关主要法条: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规定,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要类型:

1.虚构进项不虚构销项:有真实销项,为了逃避应征税款,通过虚开方式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解决进项不足。主要手法有如实代开,从专业公司或富余票公司买票,自己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票。但手法中如实代开和从专业公司或富余票公司买票可能构成逃税罪、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己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票可能构成逃税罪、虚开发票罪。

2.虚构销项不虚构进项:不虚构进项或者根本没有进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利益。主要手法有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走逃式虚开,利用政策票虚开。但手法中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可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为逃税罪、虚开发票罪;走逃式虚开和利用政策票虚开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既虚构进项也虚构销项:进项和销项均为虚构,一方面让他人为自己或者自己为自己虚开,一方面为他人虚开。主要手法有开票空壳公司,洗票变票,对开、环开。手法中开票空壳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洗票变票可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为逃税罪、虚开发票罪;对开、环开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增值税财产权利和发票管理秩序,据此,结合分析上述犯罪类型,便可以区分此罪与彼罪。

【第5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

判断有没有骗抵目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只是简单、片面之词,仅供参考。

众所周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以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为目的,否则当事人就是无罪的。那么,如何判断当事人有没有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之目的呢?

假设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a支付b一定数额的费用后,b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如何分析有没有骗抵国家税款目的呢?

第一步,a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才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如果a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a是没有销项税额的,既然没有销项税额,那么a拿到进项发票后也没有什么用,因为该进项没法抵扣,a只能将该进项发票列入成本,冲抵企业所得税。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增值税软,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因此a没有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之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方面最经典的,莫过最高院颁布的芦才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中,芦不具备抵扣资格,相关专票只能列入成本,冲减企业所得税,所以法院认为芦没有骗抵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步,a是否打算将其用于扺扣。

首先,要看a有没有申报进项了。没有申报的话,自然没有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之目的。

其次,如果申报了,就要看a有没没有进项转出,这里要注意转出的时间点:a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就进项转出的,那么a没有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之目的;如果立案之后才转出的,a只能算是补缴税款,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笔者以前办过一个案件,当事人就是在税务稽查阶段进项转出了部分,这部分没有被检察院认定为虚开。

第三步,a用于抵扣后,是否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

这里的流失,不仅包括国家增值税款实际上已经流失了,还包括增值税款实际上没有流失,但处于流失的现实危险状况之中。

以下三种情形,笔者认为a不具有骗抵国家增值税款之目的。

其一,a支付了等于或大于税款的费用给b,不具有骗抵目的。

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如下:

开票后,a持有进项,b持有销项。期末的时候,a申报进项,用于抵扣;b申报销项,缴纳相应的销项税额。a抵扣的数额其实就是b缴纳的数额,并且两者数额相等。

如果a支付的手续费大于或等于发票上的税款,那么a拿到进项后,抵扣的数额,要么小于,要么等于其支付的手续费,即a要么是亏本的,要么是不赚也不亏。

这种情况下,不论b是否缴纳销项税额,a都没有骗抵目的。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贷款1000万,增值税130万,甲公司打了1130万给乙公司,乙公司扣了130万元的增值税,还另外扣了2个点,即20万的手续,余款转回甲公司,然后开具专票给甲公司。甲公司用于抵扣了,但乙公司不想真实的缴纳那130万销项税额,于是以5个点的价格,从第三方那里购买了10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冲减。这个案件,司法机关认为无论乙公司有没有缴纳销项税额,甲公司均不具有骗抵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其二,b如实缴纳相应的销项税款了。

如果a没有支付,或者支付的手续费少于发票上记载的税款数额,那么a就危险了。但是,至少在一种情形下,a是无罪的,那就是b如实缴纳相应的销项税额了。

既然b如实缴纳了,那就意味着国家在销项方收到相应的税款,a抵扣的其实就是b缴纳的税款,因为国家增值税款没有流失,a没有骗抵目的。

其三,a的销项虚假,无论是否抵扣,均没骗抵目的。

根据增值税的原理,a的进项就是b的销项,同时a本身也有自己的销项,并且a从b处拿到的进项,只能抵扣a自己的销项。

如果a拿到进项后,抵扣的销项是虚假的,那么a的行为实际上不会导致增值税款流失,所以a没有骗抵目的。

例如,甲公司为了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与乙公司签订5000万的购销合同,开具了专票给乙,为了避免缴纳销项税额,甲又从第三方购买了5000万的专票,进行冲减。由于前面的购销关系不属实,甲公司没有义务缴纳这笔销项税额,甲公司购买专票冲减的是一笔没动义务缴纳的税款,因此增值税款没有流失,甲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6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票

以增值税的方式缴纳税款,可以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可以较好地体现商品的新增价值。

营改增以来,我国的主要税收集中在增值税的税收上面。所以,国家也加大了对于增值税涉刑案件的打击力度。

一、虚开的行为表现:

1.为他人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发票的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相关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具有开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相关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相关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其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合法拥有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虚开行为可以是谋利行为,也可以是免费行为。介绍他人虚开不以谋利为条件。

接受虚开增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况,同样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本罪一般客观表现为:

1.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少缴增值税,虚开进项发票。

2.企业或者相关负责人将多余的销项发票开给无实际交易的公司。

3.多家企业之间相互对开。

4.为了彰显实力、做大营业额进行融资、贷款等,进行虚假开具发票。

5.介绍供需双方虚假开具。

6.有实际业务往来,但相对方无开票资质,找他人代开。

7.设立空壳公司,专门虚开发票。

8.公司员工为了报销等虚开发票。

以上行为,不论是企业管理层还是员工,都应时刻警惕,以免陷入犯罪而不自知。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2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既是个人支付的凭证,也是企业经营的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可小觑,但仍有不少企业抱有侥幸心态,用假发票到公司报销,套取国家或企业财物;有的企业则用假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税款。为了有效规避发票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发票管理系统,票总管发票管理系统帮助企业财务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发票,实时监控违规失信企业,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第7篇】虚开增值税票如何处理

对于发票来说,如今大多公司都在使用,国家发布了电子发票,但是新鲜事务所需要被接受的时间还是需要很长的。那么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是十大高发刑事犯罪第九名。但可以毫不怀疑地说,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企业的数量大大高于被查处的企业的,所以实质上可能触犯该罪名的单位或者个人比显示出的数据更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几个特点,一是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往往都是天文数字,因此对应的刑期也非常惊人。二是相关犯罪都由各个环节共同组成,以至于一旦查处一起,就会前后带出上下游很多企业。三是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该犯罪的出现频率就越高,江浙沪地区就占到了该罪总数的近一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涉嫌之后该怎么处理?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温馨提示: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对于此项问题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啦。多谢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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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购进开票,出售不开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只办税务诉讼案件

经常看到这类案件,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准确定性,将逃税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从而错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行为模式如下:第一步,当事人从上游公司购进货物,并接受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用于抵扣。第二步,当事人购进货物后,不是拉回公司仓库,而是以不开票的方式、低于市场价格转手卖给下游的终端消费者

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通常认为购买货物的主体不是当事人,而是下游的终端消费者,从而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这里有两个交易:第一个交易是当事人与上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二个交易是当事人与下游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一、当事人的第一个交易完全是合法的,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

理由在于其支付了货款,也拿到了货物,合同成立、有效,不能因为货物流没有流向当事人的仓库,而是流向了终端消费者,就认为合同不成立,交易是虚构的。

是不是真实交易,应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货物流来确定。

假设,上游发货之后,却没有收到货款,那么他要收回货款的话,究竟是起诉当事人,还是终端消费者呢,明显应该是当事人,因为终端消费者只是从上游那里提货而已,并没有与上游签订过合同。

假设,上游公司在广州,终端消费者也是在广州,当事人在柳州,当事人在广州进货之后,直接将货物送至同在广州的终端消费者,有什么不好,为什么一定要将货物运回柳州,然后再从柳州运回广州?

二、当事人的第二个行为是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事人将货物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行为,属于应税行为,正常情况下,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终端消费者的,并应该申报销项,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可是这么做的话,就是含税价了,价格就比较贵了,终端消费者就不会购买了。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目的其实是很明确的,就是只要票,不要货。增值税的原理就是交易发生后,开票时就会产生两联发票,一联是开票方持有的销项发票,一联是受票方持有的进项发票。持有销项发票的一方要向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持有进项发票的一方则是向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明白增值税的原理后,就能发现,如果开票的话,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有两联发票了,一联是上游开具的进项发票,一联是

虽然销售价格便宜一点,但是只是便宜的点数低于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当事人还是赚的。另外,从上游那里拿到的进项发票,还可以列入成本,在年末的时候,冲减收入,从而少交点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话,好处就更大了。

从这个角度看,当事人销售货物给终端消费者,不开票的行为,导致国家本应收到的增值税款,却没有收到,增值税款确实流失了,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通过虚开的方式来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从而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了,本案中,当事人是通过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逃避缴纳增值税款,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前者是虚开,后者是不开;前者是从税务局那里把税款骗回来,后者是不把税款交到税务局那里;前者是税款不应减少却减少了,后者是税款本应增加却没有增加。

三、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逃税,不是虚开。

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偷税),税务机关依法应追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存在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综上可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补税,补滞纳金,交罚金。如果不补交的话,就可能按逃税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有一次以罚代刑的机会

【第9篇】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增票罪定罪、量刑、及十种不属于虚开情形

本文要点:

1、刑法规定定罪;

2、司法解释规定量刑;

3、十种不属于虚开增票的情形

各种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开具专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不属于虚开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明确,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没有'货物流'的购销交易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挂靠公司销货被挂靠公司开具专票不属于虚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三、主观上无骗税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不宜认定为虚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二条明确,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四、商贸交易没有'货物流'不必然构成虚开在涉及多方交易主体,货物多次流转的情形下,出于交易成本考虑,中间环节货物流往往会尽量避免,税务机关不能因此而否定交易真实性,没有'货物流'的商贸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虚开'。一次真实的且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交易活动中一定包含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给付和因该给付而获得的对价。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和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法律行为的生效)的发生。也就是说,交易主体之间合同一旦生效,无论货物所有权是否移转,是否发生货物流,交易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形成,以上交易就是一次真实的交易。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般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进行判断,而不仅从交易真实形态上进行判断,没有货物流的交易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五、开具专票发出货物没有收取相关款项不属于虚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四十一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购销企业之间签订了购销合同,即属于'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规定,因此,销售企业虽然为了偷逃税款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但是其向购货企业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购货企业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六、 '三流'不一致不一定必然构成'虚开'税务机关通常以'三流'是否以致为标准,一旦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即被认定为虚开。在现实交易中, '三流'完全一致近乎不可能实现,虚开不应仅凭借三流一致去判断,严格来说,三流一致与虚开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实务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企业或者税务工作者都将其作为一个判断的依据,才形成了诸多错误的认识,三流一致并不必然构成虚开,除发票流不一致外,皆应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资金最终的实际负担者是谁,货物的所有权在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发生转移等情况都需要有正确的认识,而不应简单的以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对交易主体认定是否构成虚开。 '三流一致'是为了防范虚开发票的问题,税务机关以'三流一致'是否一致来认定企业是否构成虚开,可以大大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效率。但实际中,三流不一致并不必然就是

虚开,如果严格按照三流一致进行判断,难免会发生错误认定的情形,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也应防范虚开风险,尽量做到三流一致,如果无法保证,也

应保留足以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

七、开具发票项目超出经营范围不属于虚开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

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解答和地方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局也只能建议企业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毕竟税务局还当不了工商局的家。这也就说明,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要应税业务是真实的,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八、 '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变名销售'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变名'销售开具'货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满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石化企业在发生真实的油品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具有真实的货物和收付款行为,石化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即便存在发票品名上的瑕疵,但发票所载货物的金额和数量与真实交易保持一致,在货物购销交易价值方面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货物在流转环节的增值税税负情况,下游企业取得品名不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也不会给国家增值税税款造成任何损失。石化企业在'变名销售'过程中,主观上并不具有积极追求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意志,不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就不应以犯罪论处。因此, '变名销售'仅具有一般行政违法性,应仅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九、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也不能必然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善意取得方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但其对专用发票的虚开情况并不知情不构成虚开。当然,对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通过自查补缴方式进行补税处理。

十、先开增值税专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不属于发票虚开。

日常业务中,先开发票后付款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由于实务中,诸多企业为保证货物交易的顺利或规避价格风险,经常会使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而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中,收款方的利益经常得不到有效保障,进而容易引发纠纷。如果发生了真实的交易,且不存在以下三种问题,即(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就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并没有直接关系,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定标准是:第一看发票上开具的交易事项是不是真实发生;第二看开具的内容是不是与实际交易内容相符;第三看开票方与实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方相一致;第四看发票是不是开票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如果上述四条都不存在问题,就不属于虚开。至于是先开票后收款,还是先收款后开票,购销双方可自己商量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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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去春来融冰水,寒辞暖至分黑白

【第10篇】虚开增值税发票

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仅就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存在如下争议:

争议之一: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一种意见认为按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行为犯,量刑主要看开票时偷逃税款的数额,只要有此行为就是破坏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造成税款损失并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要求的结果。

另一种意见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结果犯,即只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还不行,还必须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不仅侵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还给国家财政造成税款流失。

争议之二,如果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行为犯,那么,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般行为犯,还是目的行为犯?

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般行为犯,因为刑法并未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具有偷逃税目的,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只要有虚开行为,就是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的侵犯。

另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犯罪必须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刑法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归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就说明了这个问题,不是以此目的虚开行为,不会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只应做税务行政处罚,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争议之三,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目的行为犯,还是特殊目的行为犯?是否需要以偷逃增值税为目的?

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只要有偷逃税款目的就行了,至于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偷逃哪类税款在所不问。

另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必须以偷逃增值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是用于抵扣增值税,如果是用于抵扣其他税种,为什么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偷逃税款的犯罪的量刑比一般逃税罪要重?并且,没有设置'先有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才可入刑'的条件,而且,即使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偷逃其他税(常见的是石化企业偷逃消费税),也存在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按择一重罪处罚,也应当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论处。

争议之四,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预备、未遂、中止情况,是否可以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实施后,准备用于抵扣,成立预备,自动放弃抵扣,成立中止,抵扣时被查出成立未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可能成立未遂,不成立预备和中止,因为不着手进行抵扣的行为,只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不是犯罪。如果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本来就不应该交税。

争议之五,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立案标准提高,是否意味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相应提高?

1,最高检与公安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2,2023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于是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最高检与公安部只是提高了立案标准,将起点从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提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只是提高了立案起点标准,并未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出规定,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原通知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立案标准起点变化,对应的量刑标准数额也应当随之变化,不然就不能体现罪刑一致原则,所以,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将'数额较大″修改为100万以上(10倍),将'数额巨大″修改为500万元以上(50倍)。除非两高另有规定。

争议之六,何谓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在结果犯观点看来,查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必须造成税款损失?如何认定有两种观念

一种意见认为,必须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了税款,并且要物质流,票据流,资金流(回流)都查清,不存在对开,循环虚开等不影响税款损失的情形,也不存在税务机关发现可疑票据,企业进项转出,国家税款未流失的情形,才能真正认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即可认定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如果'三流'中已经证实没事'货物流'(真实交易,包括指示交付),就可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哪怕企业作了进项转出,因为增值税转出,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计入了成本,而成本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只要有抵扣就应当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我个人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应当认定为特殊目的结果犯,即主观上有偷逃增值税的目的,并且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如果偷逃其他税款,应当适用前置处罚程序。而国家税款损失,应当以增值税发票已经抵扣为准。

【第11篇】虚开增值税票的后果

6月18日,上海警方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的案件,涉案金额27个小目标,涉嫌犯罪人员40个。再次证明,我国法律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一直都是严厉打击,绝不手软!触碰这条红线的企业老板,轻则倾家荡产,重则牢底坐穿。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后果: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现实案例中,比如某位老板买了1千万的发票被逮住,他可能面临的处罚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交罚金。首先要调增,把增值税补13个点,然后企业所得税补缴25%,最后再罚款0.5到5倍。还有滞纳金(年化18%)。最后的结果就是这1千万可能压根填不满。

所以要提醒各位老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一条绝对不能踩的红线,千万不要在作死的边缘试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理经营买卖!

【第12篇】收到虚开的增值税票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做好岀口货物备案单证和收汇凭证留存管理非常重要。不仅是严格落实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收到“虚开发票”化解风险的关键证据。据此证明业务真实性,澄清自己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并可依法向开票方主张经济损失。如果出口企业忽视备案单证和收汇管理规定,遇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无法举证是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案例转自明税:《收到“虚开发票”无法抵扣税款?可向出票人索赔》

天泰公司从茂远公司采购一批货物,茂远公司向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后该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且无法抵扣,并责令天泰公司补缴税款。天泰公司补缴税款后,将茂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茂远公司赔偿税款损失共计4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天泰公司索赔40万元损失的诉讼。

案情简介:原告天泰公司诉称,公司因项目施工需要,从茂远公司采购一批螺纹钢。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交付货物并由茂远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履行后,天泰公司持增值税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税款。后税务机关通知天泰公司,其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均为虚开,无法抵扣,且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此天泰公司需补缴税款40万元。天泰公司认为茂远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导致自身税款损失,故将茂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茂远公司赔偿税款损失。

被告茂远公司辩称,虚开发票是因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导致,税务机关已对公司进行处罚。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于税款损失,茂远公司认为应当与天泰公司平均分担。

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天泰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处理决定,可以认定天泰公司与茂远公司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天泰公司支付合同款后,茂远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导致天泰公司无法进行抵扣。根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及货物贸易中出卖方应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常识,茂远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导致的天泰公司发生的损失。现天泰公司已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通知书向税务机关实际补缴税款40万元,属于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茂远公司予以赔偿,故法院对天泰公司要求茂远公司承担因补缴税款产生的税费损失4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或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通过对所开具发票的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及金额上虚构发票信息,或者虚构交易事实违规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虚开发票为我国刑法、发票管理法所明令禁止。如企业开具的发票被税务管理部门认定为虚开,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虚开发票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虚开发票行为的受票方而言,如对开票方虚开发票的行为系知情,同样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如发票的受票方对虚开发票行为不知情,且经过税务稽查部门对受票方的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运输单据等进行核查后认定并无虚构真实交易等违规行为,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中的善意受票方。税务部门对虚开发票行为中的善意受票方一般要求其限期补缴税款。当善意受票方发现取得的发票为虚开时,为避免自身税款损失,可要求开票方重新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进行抵扣;如已无法重新取得有效发票,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出票方主张赔偿。

【第13篇】什么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基本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以及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无中生有

有中不实

借花献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

补缴已抵税款

无论有没有实际经营,一旦被查处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申报抵扣的税款必须补缴入库。

罚款、滞纳金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承担刑事责任

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即可入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虚开发票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几种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不足250万元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判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1)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责任人

实际控制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认定条件

四流是否合一: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虚开、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完全没有发生交易,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交易,虚开增值税专有一部分数用发票的认定量或金……等 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善意”

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案例

a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机械制造业,b公司则是经营石油业务,a公司在与b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从中抽成,赚取差价。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向b公司虚开发票的数额达到了近700万元,并以此牟利了100多万元。最终,王某与其对接的b公司负责人张某因虚开发票数额巨大,不仅缴纳违法所得,并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两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

在案例中,王某和张某作为各自公司的负责人,牟取私利,虚开发票数额巨大,被判刑也是理所当然,假如说a公司与b公司的虚开发票行为有中间人介绍,那该中间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面临刑事处罚。

看到这,我们很多的公司法人就会想:我不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我也没有参与实际经营,这些事情跟我是不是就没有关系了?这里要提醒各位法人,您虽然不是实际负责人,但是作为法人,你也是逃脱不了责任的,多多少少都会受到牵连。

【第14篇】接受虚开增值税票移送依据

第八届企业刑事合规高端论坛发布了《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以2019 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从中筛选出符合企业家犯罪定义的案例2635件作为分析样本,报告显示,2023年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居第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虚开」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被列为法定的虚开情形之一,在实务当中,通常表现为: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能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接受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在真实交易中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而应当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论界与司法适用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观点一

只要存在虚开行为,即可认定犯罪

此种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是“行为犯”,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偷税、骗税等后果为必要条件,只要着手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并且达到定罪量刑标准,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偷税、骗税目的,客观上有无实际抵扣、骗取税款行为,均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因此,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接受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一

刘增荣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兵08刑终162号】

裁判观点

本案中,刘增荣经营瑞利通公司期间,虽然有羊毛的真实交易,但其开具的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且数额巨大,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刘增荣作为瑞利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瑞利通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

车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苏0582刑初37号】

裁判观点

车某因在向江苏兴港公司供应砖头结算时无法出具发票,遂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应某虚开了3份受票单位为兴港公司,开票单位分别为锐凯公司、宏帆林公司、法帝尔公司的普通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400018元。法院认定车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例三

杭州某服饰公司虚开案

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犯罪嫌疑单位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个体加工户魏某承担加工服装绣花业务。在结算加工费过程中,魏某提出其本人无法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由其他单位代开。

章某为了能够抵扣进项税款,在本公司与杭州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接受魏某从杭州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服装面料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169300.00元,并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申报抵扣进项税金,造成国家税款被骗169300.00元。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单位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及章某和魏某一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

观点二

不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即不构成本罪

此类观点认为,虚开是“非法定的目的犯”(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或“抽象危险犯”(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如果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实际经营活动作为基础,因此没有并且不可能骗取税款时,不满足虚开罪的主观要件、结果要件与行为要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一

2023年12月26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黄某、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刑事判决书【(2018)鄂9005刑初68号】

裁判观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且骗取抵扣的税款应限定为国家增值税。本案行为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并不是为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而是为逃避缴纳消费税,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造成了国家增值税损失,故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二

2023年8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卢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6)鲁01刑再6号】

裁判观点

嘉周公司及卢锋、李斌虽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康增公司、勤元公司、康鼎公司,实施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真实目的系夸大公司销售业绩和经济实力,以便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流动资金贷款,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亦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该种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案例三

2023年11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崔志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2017)鲁02刑再2号】

裁判观点

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例四

2023年7月12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定检诉刑不诉[2019]6号】《不起诉决定书》

裁判观点

行为人有混凝土的实际交易行为,其通过第三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结账,而不是为了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和逃避缴税,并同年补缴了税额和滞纳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故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名。

税邦观点

存在真实交易但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以及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问题。

该行为在实务中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是行为人明知是虚开的专用发票而被动接受;

另一种是行为人主动要求他人虚开专用发票后的接受。

被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主动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在行为性质上存在区别,因此我们在下定论时不能直接一刀切,而应该分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既无过错又无过失的善意受票人

被动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中,存在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善意取得情形。

在很多真实交易中,由于购货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形式上无法辨别出其为虚开,发票所载的购货单位、销货单位、发票印制属地、品名、金额、数量、税额、开票日期以及签章等各项目内容均与实际相符,受票人已尽到受票方应尽的各项注意义务,也没有证据表明受票人对该发票属于虚开或属于非法取得的情况知晓或应当知晓,就应当认定为“善意受票人”。

针对善意受票人,其与虚开发票者并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国税发[2000]182号等文件规定,其面临的法律责任是,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则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对于非善意受票人,则应当区分瑕疵取得与恶意取得

恶意取得的认定,要求受票人对于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存在虚开的情形是明知和希望的,对于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害结果也是明知和希望的。

如果受票人对于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尽管其所取得的发票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在受票人了解到该专用发票本身真实、内容与交易相符且税额已由对方实际缴纳,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即发票形式上的瑕疵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就不应认定为恶意取得,而应认定为瑕疵取得。

针对瑕疵受票人,其在取得专用发票时只是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使发票没有达到标准,在主观上并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对于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害后果不明知也不希望,从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该行为虽不构成“善意虚开”,但也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政违规行为。

其面临的法律责任是,如果受票人补开到真实规范的专用发票后,则应当允许其予以抵扣,不过应对其不规范的发票取得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针对恶意受票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受票人明知出票人是使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愿意用其抵扣税款,即其对该发票会造成的实质危害是明知的,则构成恶意取得。

此种情况下,无论其是否可以重新开具到真实规范的专用发票,都不得予以进项税额抵 扣或出口退税,对于已经抵扣或退税的应予追缴。如果造成了国家税款的重大流失,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该以犯罪论处。另外,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结语

目前,税收执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开的标准不仅限于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因此,当纳税人具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然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甚至进入司法程序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从不具有骗抵税款主观目的、没有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等角度积极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兴良教授认为:本罪是非法定目的犯,需要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抵扣税款目的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客观上实施了虚开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进而,由于抵扣税款是不应抵扣而抵扣,所以本罪行为具有骗取税款性质,刑法设立本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骗取税款的行为。

所以,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实施了虚开发票行为并且抵扣了税款,也不构成犯罪。

张明楷教授认为: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当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

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则不宜认定为本罪。

并且认为,虽然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而言,目的犯说与他的观点不会产生差异,但他仍然主张从客观方面去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在主观方面,则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种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15篇】虚开的增值税票100万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71年出生,某高精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办案单位:江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查明事实:

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间,某高精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文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和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侦查阶段已全部退赃,积极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未给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损失。

不起诉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被骗取的国家税款已经全部追回,未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文某某目前正在参与海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军民融合的角度出发,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犯罪行为可认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670997.11元赃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点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的四种情形。

实践与理论达成一致意见,以下几种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虚开发票,只为夸大业绩,依法缴纳增值税的;3.虚开发票是为了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并未利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的;4.以挂靠方式,实际有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的;5.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讨论形成的一致意见,2002年4月16日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高法【2001】49号请示的文件,认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应当追诉。

本案是目前笔者能查询到关于开票金额与税款金额最大的不起诉案,文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受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4618038.92元减去税款670997.11元,可以得出开票金额为394万元左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参照这个数额量刑。

本案涉及骗取税款67万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的第二档,3-7年有期徒刑,但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犯罪嫌疑人文某某案涉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自首情节,同时又基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军民融合的角度,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第16篇】接受虚开增值税票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反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给国家税收带来巨额损失,而且对国家税收政策以及发票管理制度造成巨大破坏。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税务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纳税人税收情况全面检查,若认定故意接受虚开的发票,则从重处罚。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案例:

经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xx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52份,金额515.30万元,税额87.6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51万元的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16篇)

据报道:12月9日,湖北松滋市成功侦破一个虚开骗税案,某商贸公司为非法获利,与外地公司串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2张,价税共计近2000万元,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有人说:开假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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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虚开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