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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4

【导语】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16篇)

【第1篇】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

案例

我们是2023年9月成立的汽车修理店,也会零售一些汽车配件,当时设立时就登记为了一般纳税人,但是我们一直收入不高,进项也没有很多。请问自行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去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分析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非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包括: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兼营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为一般纳税人。

2、除第1条规定外年应税销售超过80万为一般纳税人。

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而申请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转登记前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若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自行登记或被税局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均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风险提示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转小规模纳税人时,还要综合考虑增值税留抵、市场发展、客户需求等情况,不能因为纳税人身份的转变而影响公司发展。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告 2023年第18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2篇】一般纳税人发票

营改增以后,原来习惯了营业税的财务人员不得不面对一些扑面而来的新概念,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一般纳人”、“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难怪有人感叹,增值税就是麻烦,而且这些概念名字也起得不严谨,比如从语文常识讲,与一般纳税人相对的应该是“特殊纳税人”啊,怎么就成了“小规模纳税人”了呢?讲不通嘛。呃,这个,我竟无言以对。

说正事。纳税人不同,发票不同,计税方法不同,那具体到某一个纳税人怎么开发票,用什么计税方法,就会涉及到不同条件下的各种不同组合,比如一般纳税人是不是只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呢?首先,关于计税方法的适用,为了保持税负只减不增,一般纳税人和一般计税方法这对营改增前无比恩爱的“原配”已经被简易计税方法强行“插足”,形成了微妙的三角关系:现在一般计税方法沦落成了不增税时是“正妻”,增税时就是“备胎”的角色,十二年之痒啊……

关于开发票的问题,很多人以为一般纳税人只能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普通发票,这也是一个误解。打个比方,从开发票角度讲,税法上的一般纳税人相当于民法上的成年人,有完全行为能力,既可以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开普通发票,一般来讲开哪种发票要根据“顾客”的需要来定,所以即使顾客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要求一般纳税人开专票,即使顾客明知取得了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比如用于集体福利)也可以要求开专票。反之顾客也可以不管对方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只要求开普票。

当然也有些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也不能开专用发票,而只能开普通发票,所谓的这些情况主要是指对消费者个人和销售免税的货物、服务,其中原因也不难理解。

相对地,小规模纳税人相当于未成年人,自己只能开普通发票,如果想开专票,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也就是到税务局代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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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税率

简易征税即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简易征税

而这一纳税方法适用于建筑行业较多,建筑业的下列情形便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除了建筑行业以外符合下列情形的也可以简易征收:

01出售不动产

02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费

03 不动产经营租赁

04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05 劳务派遣

06 转让土地使用权

07 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09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除了简易计税以外就是我们平时常见的一般计税。两者其实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一般计税方法有抵扣的过程,而简易计税方法没有。

简易计税

1、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税率区别

简易计税办法使用的税率一般以3%较为常见,在营改增之后,某些行业存在5%的简易征收率;一般计税方法使用的税率根据使用情形涉及17%、11%、6%等不同税率。

4、是否抵扣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通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特别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5、是否开具专票

适用按3%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除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通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的来说简易征税与一般征税的区别还是挺大的。希望以上这些对大家能够有帮助。

【第4篇】怎么区分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

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即原本定义就不同,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有哪些区别呢?我们下面分别从两者认定条件、税收管理、税率与征收率等方面具体看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① 使用发票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能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帐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入成本,税款部分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全额进入成本.

②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按'抵扣制'计算税金,即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交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除于(1 适用税率)后的金额再乘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工业6%,商业4%。

③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分为0税率、13%税率、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按4%;工业企业按6% ,(免税的除外)。

一、认定条件: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

二、税收管理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

2)小规模: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

三、税率与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

2)小规模:商业小规模按4%征收率;商业以小规模按6%

1、税率不一样,小规模6%或4%,一般纳税人17%。

2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是不能够抵扣的。

3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上

商业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上

适用税率: 17%和13%(适用特殊)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

商业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

适用税率:生产性6%,商业性4%

小规模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的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主要在于使用的发票不同,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税率也不同。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注意区分自己属于哪种纳税人,防止触犯法律。

【第5篇】一般纳税人每月缴税

会计每个月需要申报哪些税?

月报: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每月15号之前完成)

季报: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季度15号之前完成)

年报: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年检(6月30号之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号之前完成)

小规模纳税人:

区别于一般纳税人,月报的只有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均为季报

个体户:

区别于公司、无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而是需要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

【第6篇】四川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大家好,我是在建筑业摸爬滚打十余年的小吴~

专业解答各种建筑问题!

每年都有人在问,找机构辅助申报的职称靠不靠谱呢?职称拿到手了在哪查询真伪呢?现在市场上的申报机构真的太多了,小吴我是找的鼎筑办理的中级,整个申报流程还是很正规的,最后拿到的证书齐全也能在网上查。

接下来,小吴就跟大家讲一下职称证书查询常用的两种渠道!

一、网页端查询

1.进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www.12333.gov.cn )的网页端,选择【在线服务】版块里面的【人才人事】进行查询。

2.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选择【职称与职业资格专栏】点击【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版块进行证书查询。

二、手机端查询

1.登录手机12333客户端,使用职称查询平台,【人才人事】版块下的【专业技术人员】里查询

2.查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点击对话窗口左下角【证书查询】里面的【职称查询】选择相应的页面进行证书的查询。

查询平台对个人用户开放了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说明、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记录三项功能。

目前,职称查询平台已收录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上报的超过1200万条职称信息,通过职称查询平台可以核验职称证书,如果没有在网上查询到自己的信息也不要着急,你的信息还在归集中,这种时候可以带着相关证书到窗口去查询。

我是小吴,专注建筑领域咨询的工程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百问百答~

【第7篇】一般纳税人能开3的票吗

最近总有一些读者给我发私信他们收到的小规模开的3%的普通发票。

作为购买方,他们不知道这3%的普通发票到底是收还是不收。

这个之前并没有深入思考过这个问题,不过既然有这么多读者关注,我也仔细思考了一下,这种小规模的现在开3%的普通发票到底算不算发票错了。

01#

可以开3%的普通发票吗?

4月1日开始,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都知道,一个最新的政策。

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我其实明白这里有两层意思。

1、1%的政策终结,1%从2023年终结。

1%的政策将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

所以,如果你在三月之后再收到1%的发票,只有两种可能。第一,你企业相应的纳税义务时间是4月份之前,卖家补开1%的发票,第二是你企业有销售回单或发票错了,而卖家给你开的是发票或红发票。

如果这两项都不是真的,那么你收到的发票中有1%是错的。

2、小规模征收率恢复到3%,但可享受免税政策。

请注意,这里的措辞。

首先,征收率恢复到3%,终止了1%,所以小规模征收率自然恢复到《暂行条例》规定的3%征收率。

其次,在3%的征收率下,税务局给出了免税政策,即3%可以享受免税。

所以,在这里其实可以理解为,我的小规模本身目前是3%的征收率,我可以正常开3%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只不过是说,如果你选择享受免税,税务局要求你开一张有税率栏作为免税的普通发票。

如图:

但是你可以放弃免税。我可以开一张3%的普通发票吗?我觉得这样就可以了。你觉得呢。

举个例子,如果我是超市,我卖蔬菜免税,但我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我不按我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你不能强迫我免税。

我觉得是一回事。

放弃小规模免税,那么你自然可以开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02#

放弃免税只能开3%的特价票。我哥哥明白这一点。

很多人看到这里一定会说,税务局2023年6号公告说,放弃免税必须开3%的特价票。

好吧。那么让我们回到6号公告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3%的专用发票(暗示不能再开具1%专用发票)。

注意这里的措辞,是和,而不是应该。

文件的意思并不是说纳税人放弃免税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我放弃免税只是告诉你,你需要按税处理,那么我开3%普通发票也不是不可能啊。

03#

既然可以开,为什么文章标题让小规模停止开3%的普通发票?

虽然就像前面的兄弟说的,我放弃免税,我也可以开3%的普通发票。

但实际上并不是真的需要。

纳税人为什么放弃免税,基本上是购买者需要扣除的,所以放弃免税要开3%的特价票。

你开3%的普通发票,按照二哥的解释,你是放弃免税,你放弃免税的,下游拿到你3%普通发票就不能做抵扣。

那你为什么要这么做。

因此,从主观上看,我国一般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开具3%普通发票的意图。很多时候,开业的概率是自己的错误,到了申报期的时候你让他交3%的税,他就懵了,还问不要说小规模免税。你为什么要我交税?

所以政策上是没有规定小规模不能开3%普通发票的,自然可以放弃3%的普通发票,但实际上有多少纳税人真的打算放弃免税而开普通发票呢?

我认为没有基本的,概率是想着免税,结果不了解政策而误开了3%的普通发票。

你不信,到时候让这些小规模的3%普通发票按3%缴税,看看他们的反应,估计他们会疯掉。

所以二哥给大家的结论是,建议卖家立即停止开具3%的普通发票。。因为大概率是你根本就开错了,想免税却不按规定开免税普通发票。

04#

那么,如果买家收到3%的普通发票呢?建议如下:

作为采购方,我不知道你有没有放弃免税,我该怎么办。

建议这样交流。

如果对方给你3%的普通发票,你让他把它换成3%专用发票,因为你要交税,3%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对卖家来说没什么区别,但我拿到专用票的时候还是可以抵扣专用发票的。。反正你也得放弃免税,特价机票普通税在你身上,我这里买特价机票还可以抵扣,你给我一张特价票。

如果对方说要享受免税,那你让他开免税普通发票就行了。你告诉他国家的政策是享受免税需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如果对方拒绝改变,也不听你的理由,在之前沟通不有效的情况下,我觉得你接受3%的普通发票也没什么大不了的,理论上是不会错票的,至于卖家交的税是不对的,这与你的买家无关,而且你也不知道他是否享受免税待遇,税务局不能因为这个找你麻烦,还要找卖家麻烦,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卖家进行清理。

【第8篇】卖上海一般纳税人公司

上一篇文章里,我从经营贷的政策路径、市场环境、当下的产品现状等几个维度,大致科普了一下经营贷的前世今生,如果要细细的讲解经营贷,恐怕短短的两个篇幅远远不够,所以只能抓重点、抓关键字,希望尽可能的能够把经营贷讲透。

整个题目分成两部分,在上篇“长期经营贷近乎绝迹”中我们从产品的准入条件、利率、贷款期限、审核维度等方面对2023年和2023年的经营贷产品进行了剖析和对比,帮助大家了解经营贷的现状,那么,在这篇下“经营贷终归经营本质”中,我们将着重从风控和财务视角出发,来解析一下经营贷是如何回归经营本质的。

其实,从2023年初,房产、金融、税务等领域频繁的政策调整已现端倪,看似没有直接的关联,隐隐中又觉得有着某种内在联系,对一些敏锐的人来说,似乎能感受到这些信息背后纵横交错的关系,下面我按时间顺序将这些政策整理成政策时间轴,或许会更直观一些:

政策时间轴

2023年1月21日 房地产领域

沪8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3年1月29日 金融领域

上海银保监第一次发布《上海银保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年7月24日 房地产领域

房产赠予应符合限购政策;

2023年7月24日 金融领域

房贷利率上调,首套房从4.65%调至5%,二套房从5.25%上调至5.7%;

2023年8月1日 税务领域

金税四期上线;

2023年8月1日 税务领域

上海一般纳税人个独/合伙企业所得税收账方式由核定征收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并且全国范围内对核定征收全面收紧;

2023年8月6日 房地产领域

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台核验价政策;

2023年8月6日 金融领域

银行贷款拟实行合同价、核验价、评估价三价孰低原则;

当我们把房地产、金融、税务的政策调整放在一条时间轴里,是不是感觉有点不一样?看似税务政策跟经营贷没什么关系,很多提供贷款信息咨询的服务机构也不会讲税务方面的风险,但在我看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甚至会有长远的互相影响,如果有机会的话,我很想写一篇关于从税务角度看经营贷产品设计缺陷的文章,本文就此略过,下面我们就从经营者、实际经营、经营所需、使用场景、贷后管理五个维度来一窥经营贷的本质。接下来的才是真正的干货......

关键词

经营者、实际经营、经营所需、使用场景、贷后管理

01

经营者

首先,我们把借款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受薪人士”,另一类是“自雇人士”,“受薪人士”就是我们俗称的上班族,打工者,而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等属于“自雇人士”,所以,个人经营贷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为企业的法人、股东或工商个体户,而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对于企业的成立年限,一般银行要求企业注册满6个月,也有些银行要求企业注册满1年或2年,但对于股东入股时间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甚至有些银行还接受暗股的形式,所谓暗股,就是企业实控人并不出现在工商登记的法人及股东名单里,而是通过找人代持股份来实际控制这家企业,我们也称之为“实控人”。于是,在过去的两年里,很多人通过临时入股一家注册满1年的公司,或以实控人的名义来申请贷款,钻银行政策的漏洞。

现如今,随着高压监管常态化,各家银行政策均有所收紧,像这种明显的漏洞已经都堵上了,除了企业注册需要满足至少6个月的期限外,对入股时间也要求不低于6个月,并且实控人政策已全面取消,借款人必须出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单上。

02

实际经营

以前的经营贷,简单到只要一个公司壳子就能申请到贷款,但仔细想一想,所谓的经营贷,是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用作补充经营所需的贷款,如果这家公司本身并不经营,那申请经营贷这个动机本身就是不符合逻辑的。其实各家银行对企业实际经营的判定都有自己的一套逻辑,大致不外乎以下几种:

企业有无经营性流水?企业在申请贷款前有持续且稳定的经营性流水,所谓的经营性流水,是指能体现经营特性的银行流水,如批发零售类企业的流水中会出现货款、销售款、货物预付款之类的交易备注,咨询服务类企业则会出现咨询费、服务费、策划费、培训费之类的流水备注,具体根据企业特性有所不同,但其基本逻辑是一样的。

企业有无开票记录?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一般都会有与之流水相匹配的开票记录,当然有些企业为了避税,可能会走个人账户,所以如果借款人个人的流水里能体现出经营特性,银行一般也会认定为有效经营流水。所以看一家企业是否有对公流水及与之匹配的开票记录,是判断企业是否实际经营的基本方法。

企业有无纳税记录?

许多小微企业主为了避税,一般都把开票金额控制在免税范围内,并会利用各种方法来增加企业成本,以抵消企业利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企业是否有纳税记录对大多数银行来说并不是重点关注的方面,只是作为参考,但在对公产品里,企业的纳税情况和开票情况均会作为必要条件,因此,如果一家企业一年能多少交点企业所得税,哪怕是几百元、几十元,在申请经营贷时,都是非常加分的。

企业流水有经营痕迹?

其实,从企业的流水中,有很多地方可以判断企业是否实际经营,比如代发工资记录,社保扣缴记录等,当然,目前银行对企业实际经营的认定还没到那么苛刻和极致的程度,但是,如企业纳税一样,有代发工资或扣缴社保痕迹的企业流水更容易让审批相信这家企业是实际经营的。

企业是否有经营场地?

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水、电费账单和现场办公的场景能够最直观最有效的佐证企业有正常使用的经营场地。

03

经营所需

既然经营贷定义为企业因经营所需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并且银行主要也是从扶持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来定向发放经营贷的,那么企业的经营需求可以看作是申请经营贷的底层逻辑。那么银行是怎么判断企业的经营所需呢?从过往的案例我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报表,从企业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中,可以从企业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中所记录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期末现金流等信息来判断企业的资金情况,如果一家企业期末有大量的现金流,而应付款少,应收款多,可以判断该企业实际对资金的需求是不大的,在没有大额预付款的需求下,基本上应收款和现金流就能解决企业的用款问题,这些小细节,要非常专业的财务人员及经验非常丰富的银行客户经理才懂得把握。特别是对公产品中,银行都是需要企业提供往年财务报表的,因此需要非常专业和精细的规划。

另一方面,从企业的账期也可以判断企业对贷款期限需求的合理性,比如一家企业的平均账期在6个月左右,那如果该企业申请20年期的长期经营贷则是非常不符合逻辑的,这也是为什么长期经营贷近乎绝迹的根本原因,因为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申请20年的长期经营贷都不符合企业实际经营的情况。所以目前的经营贷期限都缩短到3年、5年,最长的也不过10年,所以如果能申请到10年期的长期经营贷,一定要珍惜了,说不定银行政策再收紧一下,10年期的贷款也要绝迹了。

04

使用场景

经营贷可以用来买房吗?不能,买房的贷款叫按揭贷款;经营贷可以用来炒股吗?也不能,股市有股市的金融杠杆,那叫融资融券。所以经营贷的使用场景是什么?当然是只能用来经营啦!哪些要素搭建了经营贷的使用场景呢?交易合同、收付凭证、交易标的、合格的收款人四要素构成了经营贷的使用场景。

在四要素中,我着重讲一下交易标的,我认为这是在规划环节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搞不好就会成为你给自己在将来贷后检查中挖下的一个坑。举个例子:如果你是一家销售仪表仪器的公司,那你的交易标的就是仪表仪器,贷款的用途应该是采购仪表仪器,经营贷放款之后也意味着采购完成,在贷后检查中,银行有可能会让你提供货品照片或直接要求客户经理去你的仓库与货品合影。

05

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已经是老生常谈了,我觉得贷后管理是经营贷整个操作流程中风险最大、最容易被忽视、最容易被监管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个环节,贷后管理的风险从放款那一刻即开始,不同于以往,经营贷放款后,贷后管理是银行必查也是严查的一个环节。

首当其冲的就是资金流向,资金回流是银行重点监管的环节,虽然作为放款银行,只能查到本行的资金流水,但是在银保监的穿透式检查下,任何一家银行的任何一笔流水都能被一眼看透,只要是银行转账,无论转给谁,无论转几手,对于银保监来说,就像一层窗户纸那样薄,所以不要以为你的资金找几个朋友兜几圈就高枕无忧了,只要是通过银行转账,在监管面前都无所遁形。

其次,经营贷放款后,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也将被重点关注,为了防止经营贷流入房市,经营贷放款前后6个月内个人征信上出现的任何一笔按揭记录,都将使你成为重点被关注对象,随着银行监管的不断加强,经营贷后个人征信的异动有可能放大到放款的前后一年,被检查对象范围甚至会扩大到借款人及借款人配偶的父母。

第三,经营贷放款后,企业的经营情况也将被银行持续追踪,比如法人、股东名单是否有变更、经营是否异常、企业是否存续、企业负债是否增加、企业流水和开票是否正常,所以,当企业注销了,或者借款人退股了,或者企业不再经营了,请你赶早把银行的贷款还掉,因为经营贷的贷款需求逻辑已经不存在了。

如果有人说,以上三点我都做的很好了,那我全款买房总可以了吧,抱歉,你想得太简单了,自从银保监和住建部信息资源打通后,如果真要查你,哪怕你只是签了网签也会被查出来,所以,不要让自己成为被重点怀疑对象,被重点关注才是一笔合规经营贷应有的态度。

综上所述,当经营贷回归经营本质后,对申请人的准入门槛无疑是大幅提高的,就这一项就足以劝退一大批的套利者。要想窃取本不属于自己的政策红利?对不起,这扇大门正在迅速关闭,各种漏洞也在逐个补上。在这里,我想给那些有计划想要做经营贷,并且想用好经营贷的人一句忠告:“想贷款,请走大路,进正门!”

如果你对公司的运作不甚了解,缺乏专业财务知识的支撑,风控意识不强,要么就不要去碰经营贷,要么找一个能给你全方位提供财税、金融、法律专业支持的专业的企业服务公司,相信看到这里,你已经对经营贷的本质有了大致的了解,希望下次你在咨询贷款业务的时候,不再会只问产品贷款利率是多少?贷款期限是多少?因为一个成熟的借款人,更需要具备财务和风控的视角来全面的看待一款经营贷产品是否真正的适合自己。

【第9篇】一般纳税人建材税点

建材工程增值税9%?还要缴所得税?怎么办?拆分业务,可合理节税

建筑行业就是一个围绕建筑的设计、施工、装修、管理而展开的行业。城市建筑是构成城市的一个重要部分,而建筑不仅仅只是一个供人们住宿休息,娱乐消遣的人工作品,它从很大的方面上与我们的经济、文化和生活相关联。

建筑行业遇到的问题有:

其实,建筑业在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这4个方面。

1、人工费无法抵扣,而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

2、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tel:l327)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9%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6个百分点;

4、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

这种操作模式早已经被金税三期列为重点稽查对象,建筑企业就不要再使用了。那么,在新形势下,建筑企业的减税降压的出路在哪里呢?

01.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的规模和核算能力来选择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或是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不同的纳税人身份有不同的国家相关税务优惠政策,减少的税务负担也不相同。

在有可能选择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需要对上游供应链进行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如果部分地区只有小规模供应商,可以在价格计算后重新协商价格,尽可能多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02.利用“甲供材料”模糊界定来筹划税收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所谓甲供工程也就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承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由于对“部分”没有精确的比例确定,所以很多工程项目都被认定为甲供工程,因此也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企业应该通过研究相关税收政策来计算部分甲供税负,选择更好节税方式,降低企业的税负。

0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做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企业一定要根据自己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来享受。

一、建筑行业可以通过拆分业务结构,分流业务模式来降低税负,企业可以在重庆、上海、湖北、江苏、江西、青海等总部经济招商园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新公司,对主体公司(l935)实行业务分流,一些市政工程设计及咨询、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建筑设计、咨询、景观设计、咨询等可以成立独资企业里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收入通过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5%-3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8o7)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后,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最高2.1%),一般纳税人0.5%-3.1%。

小规模总税负不高于5.18%,经过这种方式,分红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税了。建筑公司赚钱不易,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管理个独或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全免,税负减半。

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公司还可以把劳务、材料采购分离出来,在园区设立建筑工程队、材料采购销售中心等,同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

案例分析:

建筑设计行业在我们地方园区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一年500万以下。500万只需要纳税增值税(疫情过后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可享受1%税率):500/1.03*3%=14.56万;附加税:14.56*5%=0.728万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五级累进):500/1.03*10%*35%-6.55≈10.49万;总额:14.56+0.728+10.49≈25.78万,500万的额度总纳税只需要25.78万,与非核定征收相比,节税比例高达80%以上!

当然除了核定征收还有其它的税收政策,比如有限公司政策。这种就适合增值税高的行业,也是可以在我们园区注册,注册形式是分公司、子公司(可以独立核算的)以及新公司或者迁移,这几种形式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建设公司等会有项目地纳税2%,其他地方可纳税7%)

二、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进行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进行扶持。

案例解析

例如某入驻到重庆税收洼地一家建材贸易公司年营业额为5000万元,其中进项费用为2000万元,成本费用为1000万元,那么该家公司纳税我们来计算一下:

增值税应缴纳:3000万/1.13*13%=345.13万

企业所得税应缴纳:2000万/1.13*25%=442.48万

享受有限公司税政策后:

增值税:345.13万*50%(地方留存)*70%(返还比例)=120.8万,实际缴纳224.33万。

企业所得税:2000万/1.13*15%=256.49万;256.49万*40%(地方留存)*70%(返还比例)=74.34万,实际缴纳182.15万,直接为企业节省了200多万的税费。

【第10篇】一般纳税人证

一般纳税人的定义: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 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认定方法;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 新规定)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上。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 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 12 个月计算):

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实收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按照地方政策而定)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证明;

(2)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与银行开户通知单账号一致)及入资单;

(3)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单位与租赁单位不一致的,要求产权单位写授权书,私人房屋附购房合同,产权证在办理中的须出具证明);

(4)房租发票;

(5)外地法人、外地会计附暂住证;

(6)企业购销合同及供货证明贴印花税;

(7)公司员工上 4 或5 险、8 人以上、福利部门证明;

说明:①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的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②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 张 a4 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③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 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半年

【第11篇】湖北省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门户网站开设“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查询”专栏,公布了20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站和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可通过官方渠道查询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避免上当受骗。

前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清除了一批违法违规网页和信息,查处了一批违规开展“山寨证书”发证活动的典型机构。

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建立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治理长效机制,为技术技能人才评价营造公正清朗的良好环境。

查询网址: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tzl/zyzghzyjndjrdcx/

来源:湖北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新华社

【第12篇】一般纳税人如何零申报

别犯傻!零申报6大误区!

1、有免税收入就能零申报

正确做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零,但并不代表该纳税人可以零申报,而是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2、当期没收入,可以零申报

正确做法: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是存在进项税额,如果该纳税人因未发生销售办理零申报,未抵扣进项税额会造成逾期抵扣而不能抵扣。

正确方式是在对应的销售额栏次填写0,把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的进项税额栏次中,产生期末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3、长期亏损,可以零申报

正确做法:企业的亏损是可以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如果做了零申报,则第二年盈利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了,会造成企业损失。

如果当年做了企业所得税零申报,却将亏损延长到以后年度扣除,是违反税法规定的,所以亏损企业要慎重零申报。

4、月销售额未达15万元只需零申报

正确做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容易陷入“月销售额未达15万元只需零申报”的误区。

实际上,按照相关规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正确的方式是计算出不含税收入,再用不含税收入算出应缴纳增值税,填入申报表相应栏次享受免税。

5、已预缴税款只需零申报

正确做法:虽然代开发票已经缴纳了税款,依然不能简单地做零申报处理。应该在规定栏目填写销售收入,系统会自动生成已经缴纳的税款,进行冲抵。

6、筹建期可做零申报

正确做法:筹建期的纳税人当期未发生销售,也未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申报增值税时可以办理零申报。

如果当期该纳税人有增值税进项发票,且已在当期进行认证,则不能进行零申报,需按规定填写当期进项税额。

零申报判断标准

关于企业是否可以做零申报处理的判断标准,税务局是这样规定的:

1、增值税零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收入为0,一般纳税人当期无销项税额,且无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零申报:

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基本为0。

3、其他税种零申报:

计税依据为0时。比如增值税零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简单地说就是:在纳税申报所属期内,收入、成本和费用均为0,企业才能零申报。

长期零申报后果

一旦坐实违规“零申报”,可能要面临以下严重后果:

1、可能面临行政、刑事处罚

补税、滞纳金、0.5-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发票减量

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

3、影响信用评级

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

【第13篇】卖山西一般纳税人公司

吕梁 对个体工商户等按50%减征“六税两费” 5月7日,吕梁市召开助企纾困新闻发布会。吕梁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商务等相关负责人从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强化金融信贷支持、推动消费提质增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行业纾困补短等5个方面,详细解读了吕梁市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20条扶持措施。 财税政策扶持方面,吕梁市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六税两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类企业留抵税额,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存量一次集中退还,增量从2023年4月起按月全额退还。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今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3月3日已缴纳的予以退还。市级筹集财政专项资金1.5亿元,助力氢能新兴产业和中小企业技术提升改造、股改挂牌上市、升规上限入统以及“专精特新”发展。按不同情况面向中小企业的充分预留采购份额,给予价格折扣,减免投标和履约保证金,推行“政采智贷”线上融资服务。 吕梁市还将发放政府消费券1000万元,涉及餐饮住宿、零售百货、家居家电等领域。在市区试点开放10余个便民市场,提供600余个摊位,延长特色商业街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提升城市“烟火气”。对今年新增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的新增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个乡村e镇予以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对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和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全市国有a级景区头道门票一律免费,城区范围内城市公交全部免费乘坐。 授权乡镇、街道为市场主体代办注册手续,免费为市场主体制首套公章。对承租市域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办公用房、商铺、门店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6个月租金。对新吸纳城乡劳动者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分不同情形按人数给予资金补助。 2023年至2024年,对农村地区除县政府驻地镇和乡镇政府驻地村以外的行政村的下行快件,财政资金予以差异化补贴。

山西晚报记者 王晋磊

晋中 税务服务做“加法”办税流程做“减法” 近日,晋中市税务局出台《服务市场主体20条措施》(升级版),在服务举措上做“加法”,在办税流程上做“减法”,为企业发展“赋能”,有力推动市场主体上规模、增实力、提效益。 此次出台的20条“升级版”服务举措包括方便市场主体快捷进入、升级市场主体服务体验、确保市场主体尽享税惠、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简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六方面。 在优化开办服务上,提供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涉税事项办理全部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实现“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1个工作日内,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同时,推行税务网格化服务和发票便利化服务,纳税服务再提升。 在优化注销服务上,压缩企业注销办理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流程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和其他纳税人注销流程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全面落实清税证明免办服务、简易注销即办服务、一般注销“套餐式”服务、跨区迁移直接调整四大举措,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山西晚报记者 张杨 通讯员 郭娟

长治 拿出5000余万元重奖激励中小企业 5月7日上午,长治市政府新闻办召开长治市服务业贯彻落实山西省助企纾困有关政策新闻发布会。 长治启动县域商业提质工程,通过打造乡村e镇,整合重塑产业链、供应链,首批推荐上报武乡小米、壶关县旱地西红柿等5个乡村e镇,争取省级专项资金1亿元;出台《长治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规范》,完成了拟上报的11个县域商业体系的市级评审工作。开展了长治市“2022网上年货节”活动,带动消费超千万元,培育了“线上引流、到店消费”新模式;“2022晋品年货网上购”板块参与网络店铺13个,20天网络销售额达1533.8万元。 目前,商务领域助企纾困各项举措取得初步成效:一季度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5.4亿元,同比增长2.4%;全市餐饮业营业额完成15.2亿元,增长6.7%;五一期间,市区各重点商贸中心(商业综合体)营收大幅增长。 下一步,长治市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刺激消费增长。适时发放政府数字消费券,重点推动零售、餐饮、住宿等领域扩大消费,加大对汽车、家电、成品油等带动效果好的消费品支持力度。二是出台专项政策。征求各部门意见,研究制定《关于推进现代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三是推进城乡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城市商圈错位发展,构建分层分类的城市商业格局,打造一批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新建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提升打造村级便民商店,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补齐农村地区流通短板。 长治市委、市政府拿出5000余万元重奖激励中小企业;深入开展入企服务,促进银企、技术、人才精准对接;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为基础,小升规为路径,规范化股改为提升,党的建设为保障”的“四位一体”高质量发展道路,一季度全市净增规上工业企业15家,净增数量居全省第一。

山西晚报记者 张文举

大同 特困行业等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单位应缴部分 5月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大同市社会保险中心获悉,为落实好特困行业的纾困帮扶政策,大同全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 阶段性缓缴的实施期限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今年4月至6月,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为今年4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今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今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今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另外,在缓缴期限内,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若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缓缴期限内,将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相关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即: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山西晚报记者 刘俊卿 通讯员 双红

【第14篇】一般纳税人内账

这个问题需要往下拆解:

①税务机关是怎么看的?

主要为程序合规吗?查得费劲吗?这一期的指标完成了吗?

②企业又是怎么看的?

主要为能否合规省钱,无任何风险;其次是成本如何?这包括钱、时间成本和人员成本(信不过的人你放心让他拿着账户?)

一、「为国聚财 为民收税」

税务伙伴们其实也是有工作指标的。

比如今年设定的是征收x亿,最后达标了,那明年这个指标就很有可能变成x+y亿。

你要做税务规划,很难不变更纳税地,因为自2023年开始,我国实际上对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多收紧的。

为什么?

咱们很爱做的是将某个政策扔一个城市试点,实践出真知嘛。

比如房产税以前就在重庆征收过,但效果不太好,就没什么后文。而上海、深圳的政策则是效果太好了,但有很多大厂通过拆分业务的方式,换个法人来享受给小规模企业的税收优惠,后面干脆就一刀切死,不给政策指标了。

你一颗参天大树把水都吸干了,中小树苗是很难活的,特别是近两年线下行情不太好。

但偏远城市不这么想啊,你北上广深人多钱多,我一个只见鸟拉屎不见人蹲坑的地方,旅游想搞搞不起来,招商引资推不出去,土地财政那一波红利吃完以后,现在发现自家老百姓的六位数银行卡密码比卡里余额还要大。

那就卷呗,除了固定上缴的那50%总税额,地方留存的那50%直接返还八成给企业,自己就拿个两成。效果是好的,但矛盾随之产生。

汇总一句话说,因为需要变更纳税地,偏远城市夺取了企业原纳税地的大部分税收。

如果原纳税地不愁税源,指标很容易达成倒还好,平时已经被各种督查巡视、各种百分百工作整的烦死了,谁tm有功夫去查呢,数据正常就好。

还是我老姨单位里的例子,实行的是“抓大放小”,“养金鱼'的策列。抛开那种让你开车几十公里退几块钱税的地方。大多数单位其实都希望企业好好活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但如果企业都被竭泽而渔了,明年怎么办呢?

不过,如果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那就有可能会开展稽查:为什么这两年给家里的钱差额这么大?是不是背着我偷人了?

这事情有点类似大伙的手机卡携号转网,你移不动换成联不通,移不动肯定是不乐意的。

比如2023年,某顶流网红就把自己纳税地从杭州变更到上海崇明岛,杭州那边直接结合大数据+专案组开展稽查。

这一看,虚构业务是吧?隐藏收入是吧?随之而来的就是封杀+补税+滞纳金+罚款大套餐。

半桶水害死人。税务规划的底线是合规,合规的底线是真实业务。也就是这个网红不懂税,听人吹得天花龙凤,方案一落地就全是漏洞。税局:感谢老铁送上门来嗷,老铁666。

二、「怀疑质疑 降本增利」

做这么多年税务,我的客户大致分三种。

①完全不懂税的

②懂税但了解不全面的

③做过税筹但想换园区的

这些大大小小的企业家们都会有许多质疑,这对我来说其实是值得开心的事情。

因为第一,说明大家还有利润,还纳着不少税,大环境还没有那么糟糕。要是大伙都赚不到,那筹划个空气。

第二,质疑的点不外乎合规性和案例、方案与风险、总成本(时间、金钱、人力)。客户们都比老王精明,关键点说明了就任君抉择。

但谁也不愿意像前文说的那位网红倒霉蛋,自以为合规却要补税。

既影响现金流,也会空耗太多太多的时间。

老规矩,先看反面教材。

给大家列举6个大坑吧,虽然很多都讲烂了,但每年还是有企业一头撞上去的。

1.两套账

“两套账”、“假账”,一个字,刑。

税局:6。

2.合同造假

四流合一有瑕疵,过不了大数据筛查。

3.私户收款

金税四期税银互通,连银行那一关都难过。

4.买票

皮包公司打时间差,凑够一批受害者就跑路。

5.骗补

系统会对比同行业税率,过不了审。

6.虚构业务

虚构交易,常见于利润转移和转换收入性质,好查,且查到重罚。

那国内税筹的普遍模式是什么呢?

1、居间费,自然人代开/小额个体

前者的筹划方向是:居间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居间合同, 待收到款项后,再通过税优园区自然人代开发票完税。

而小额个体不属于企业,免征企税。同时能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每年开票额在500万内。

2、缺进项,增值税高

走返税模式,对,就是前文讲的地方留存80%。

3、股东分红/利润提现

小额或者大额个体,看需求。后者有补税风险。

4、人多活多,走灵活用工

个体多可以考虑,各个大厂前段时间还在招标呢,普通公司用不上。

总的来说,要问怎么看待税务规划,其实都是各自的屁股决定脑袋。

你所在的位置,决定你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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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一般纳税人凭证

(某纳税信用等级非a级纳税人收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 (某纳税信用等级非a级纳税人收到的“不符合”《税务事项通知书》)

编者按:为了打击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三假企业”,2023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核实处理等作出规定。但是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反映出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难度大,纳税人面临补税风险。本文将梳理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流程,并对实践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分析。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以下六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

no.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no.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no.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no.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no.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no.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

step1: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将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附清单),根据纳税人信用等级要求其作出不同的处理,并告知其享有申请核实的权利以及对本通知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

根据2023年第38号公告,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不同情形下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方式系:

step2:准备材料、申请核实

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等处理之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纳税信用等级非a级纳税人,应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等处理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提交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交易合同、运输仓储证明、款项支付凭证等以及纳税人关于业务的情况说明以及对认定异常凭证的陈述、申辩意见等。

step3:根据税局核实结论进行下一步法律救济程序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取材料进行审查后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核实结论。若核查结论为“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等相关规定的”,后续还会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相关税务文书。

实践疑难问题解析

问题1:取得专票被认定异常凭证,还能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吗?

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2023年第38号是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管理出台的文件,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却是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两个公告中所称“异常凭证”不等于《办法》所称“不合规发票”,认定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与认定纳税人取得“不合规发票”系依据不同规定与程序作出的不同税收征管措施。纳税人取得专票被认定异常凭证乃至核实之后被出具“不符合规定”结论,并不导致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原因主要包括几点:

首先,纳税人取得专票被认定异常凭证只是暂时被冻结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抵扣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的权利,是否符合规定仍须税务机关核实;而即便核实未通过,仍可以提起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之前异常凭证被解除的,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抵扣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的权利恢复,也可正常进行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之后异常凭证被解除的,纳税人也可以进行专项申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其次,即便异常凭证不能被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也赋予了纳税人使用除发票之外的外部凭证进行扣除的权利,即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纳税人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等支出真实性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2:被认定异常凭证是否存在虚开刑事责任风险?

笔者认为,不能排除被认定虚开、向刑事责任转化的风险。业务真实性是虚开犯罪中应予以查明的首要事实,“无货虚开”也是国家打击的重中之重。无论纳税人是否对“异常凭证”认定申请核实,税务机关在认定、复核程序中也会首先对业务真实性予以调查,发现有虚开线索的会转为稽查程序(《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三条第(4)项: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认定虚开的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可见虚开风险客观存在。

其中尤其要关注的是“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这里剑指实践中的两种情形,一是上游被认定虚开而牵连下游;二是上游“变票”偷逃消费税而牵连下游过票企业。尽管笔者在案件代理中一贯主张,上游被定性虚开并非证实下游同样虚开,下游业务真实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之规定正常抵扣,或按照国税发〔2000〕187号之规定认定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一概以恶意接收虚开定性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同样,上游“变票”偷逃消费税的,下游过票企业不应承担补缴消费税的责任,更不应以虚开追究刑事责任,原因在于石化企业变票案件中,地炼企业偷逃消费税是绝大多数案件的犯罪动因,因此不管成品油还是化工产品,货物均是真实的,应对变票企业或者地炼企业追究偷逃消费税的行政责任。但是较为遗憾的是,实践中对此两种情形下的受票企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

问题3:被认定异常凭证无力补税或提供担保,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争议的缴税前置、复议前置已经成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最大阻碍。根据其实施细则,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一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补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无力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将难以维权。

那么,在被认定异常凭证案件中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查不通过通知书是否能够绕开缴税前置、复议前置而提起复议、诉讼?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尽管税务文书中没有“按照要求补缴税款或提供担保”之类的表述,而是载明“对本通知存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则表明该税务文书没有将其作为纳税争议适用两个前置程序。但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却表示属于纳税争议应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因此,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主张异常凭证争议案件属于与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产生的争议,且对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权利造成实质影响,不属于纳税争议,不适用两个前置程序。当然,若主张被驳回,纳税人也可以对开票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税款损失,这类民事纠纷案件出现较多。

问题4:提起核实申请程序时,纳税人应着重准备哪些证明材料?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纳税人稽核比对、纳税申报情况,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备查簿,相关纸质信息与电子数据是否相符等。

2.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等。

3.需要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委托与纳税人发生交易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

4.需要实地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就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进行调查。

可见,除了交易证明材料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外,纳税人还可以邀请税务机关实地考察,还可以准备货物销售的相关材料,以还原上下游交易链条,以货物真实销售来佐证货物/原材料真实采购。

【第16篇】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流程,有案例!

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主表四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来源:北京税务 厦门税务,转自品税阁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16篇)

案例我们是2017年9月成立的汽车修理店,也会零售一些汽车配件,当时设立时就登记为了一般纳税人,但是我们一直收入不高,进项也没有很多。请问自行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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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一般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