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按收入比例确认不征税收入费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按收入比例确认不征税收入费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按收入比例确认不征税收入费用
一、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三)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4、根据财税〔2011〕70号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与联系
1、两者联系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所称的“收入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
2、两者区别
1)不征税收入
a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
b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免税收入
a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宏观经济调控和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但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b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2篇】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
科研项目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如何核算等若干问题的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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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财务有如下疑问:
取得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是否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界定方法是什么?
一、政策规范
根据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文件描述,其中涉及国务院批准,行政级别较高,企业在收到时需要认真核实是否满足要求,不是所有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都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确认为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形成的成本费用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可见,企业收到的科研补助很多难以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时怎么办
如果企业所收到的补助的确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可能更有利。如前所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购置资产后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则可以享受到比如加计扣除的额外成本费用抵扣,这时更有利。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资金宽裕,作为征税收入有一定的额外好处,如果资金紧张则作为不征税收入更有利。
三、常见的一些错误及规范核算方法
对于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由于已经于当期计入收入,并计算所得税,一般企业会缴纳所得税,多数企业不存在错误。
但是,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实务中,很多企业会存在问题。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很多企业是按照由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之时缴纳所得税。
实际在企业收到补助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应该缴纳所得税。这又会产生税会差异,应该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核算。
例如,甲企业收到了100万的固定资产补助,是应税所得,固定资产是按照10年计提折旧,摊销的递延收益也按照与固定资产同样的期限分期计入其他收益。
假设2023年12月甲企业某固定资产转固,并收到了当地政府的固定资产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这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调增100万,假设税率是25%。这时提前缴纳了25万所得税,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2023年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递延收益开始摊销,全年合计:
借:递延收益 10
贷:其他收益 10
由于计入其他收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是以前年度已经缴纳了该笔收入的所得税,应该纳税调减,并通过递延所得税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核算具有广泛的错误,包括很多上市公司,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3篇】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从企业所得税法角度来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征税收入和不征收收入。
☞不征收收入:
一,不征收收入含义: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不征收收入范围:
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文件依据:财税〔2011〕70号文。
四,不征收收入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注意: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五,账务处理:收到不征税收入进入专项应付款或者其他应付款核算,支出直接从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支出,这样次年做汇算直接填表,不用做调整。
不征收收入汇算填制次表
☞免税收入:
一,免税收入含义:
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注意:免税收入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范围: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3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务处理:收到免税收入进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次年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入免税收入做调整处理。
免税收入汇算填写此表
您清楚了吗?
【第4篇】哪些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收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请看下文的举例分析。
一、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也有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需引起注意的相关政策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实务案例
1、业务基本情况
企业在2023年度收到政府拨付的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600万元。资金拨付文件中明确该资金要用于报备项目的建设,企业报备资料中列明资金用于采购项目所需生产设备若干。2023年5月收到专项资金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用于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2023年5月收到政府补助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采购生产设备,属于资本化支出。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递延收益 600
(2)2023年6月采购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价值5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本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5%,使用寿命10年。
借:固定资产 520
贷:银行存款 520
(3)2023年折旧6个月,折旧额=520*95%/10/2=24.7(万元)
借:制造费用 24.7
贷:累计折旧 24.7
(4)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2023年应分摊额=520/10/2=26(万元)
借:递延收益 26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26
3、2023年的税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务核算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做调整。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做调增处理。
(3)递延收益分摊26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做调减处理。
4、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
(1)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26万元作调减处理,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调减的26万元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2)使用不征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24.7万元,做调增处理。按照填表说明,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做调整。此类特殊资产在申报表中数据如下:
调增的24.7万自动带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四、注意事项
政府补助用于资本化支出,涉及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年限较长,容易出错,因此一定要做好备查登记。提请注意以下事项:
(1)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损益的纳税调整,以递延收益总额为限。
通俗地说,就是递延收益财务处理的分摊额计入损益,累计数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此事项纳税调整额为当年分摊计入损益的金额,其累计数也不能超出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
举例:收到政府补助600万元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年度对递延收益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累计数不能超出600万元,此事项的纳税调整累计数也不能超出600万元。
(2)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资本化支出形成费用的调整,可分为设备正常使用期和清理处置两个阶段:正常使用期的费用体现为折旧额,处置时的费用体现为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中的资产的净值。此事项的调整累计数不超出不征税收入的支出额即形成资产的原值。
举例:不征税收入支出52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以后年度该资产形成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额为520万元,累计调整数也不应该超出520万元。
(3)固定资产比较多的企业,因为有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并且税务处理不同于一般资产,建议对其进行特殊管理,需要相关数据时便于提取,一目了然。我们在此类固定资产名称上增加了zx字样,在上千条资产中提取此类资产数据就非常便捷。
(4)如果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按是否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分两种情况处理。 举例:上面案例中企业2023年5月收到不征税收入600万元,6月支出520万元购买设备。如果到2026年4月末,80万元尚未支出。
情形一、未支出的80万元需缴回财政部门,缴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 80
贷:银行存款 80
情形二、未支出的80万元不需缴回,应计入2026年度的应税收入:
借:递延收益 80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80
上述两种情况都无需做纳税调整。
作者:詹江红
作者单位:洛阳润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第5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条例
01: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产品发生退货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02:买一赠一组合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03:企业的租金收入如何进行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04: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进行确认?
答:根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05: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06:企业处置资产,如何区分是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还是属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07:企业发生改变资产所有权属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什么价格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的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08: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款项,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09: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来源:沈阳税务
【第6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每一年5月30日之前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收收入特殊销售:商业折扣后,现金折扣前租金收入(有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财产收入(不区分有形/无形)
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日期)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产品分成收入(分得产品日期)利息、红利收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不征税收入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必须分清)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征税)】【补充】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居民企业取得:非上市(免税)/上市,持股1年以上(免税)但1年以下(征税)
税前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三项经费(实发工资)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社会保险费四险一金(据实扣除)、补充养老和医疗分别工资总额5%(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企业对外借款利息,差额中应由投资者负担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先扣以前年度后扣当年的(超出部分3年内结转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未纳入票据记载数额中,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双限额)销售收入千分之五和发生额60%,二者孰低扣除筹建期间(实际发生额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18%(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据实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
其他准予扣除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不得扣除)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据实扣除)
租赁费经营租赁: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重点掌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国家惩罚)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第7篇】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很多人把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认为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且把所有的政府补助补贴都一律按照不征税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政府补助补贴都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正确吗?如何判断补助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呢?快来看看本文内容吧~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其中不征税收入的收入应做广义的收入进行理解,不是会计账务处理上“营业收入”的概念,而是泛指一切企业从外部获取的可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对于不征税收入会参会计核算,并最终形成净损益和净资产等,但是不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即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于第七条中的三项不征税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进行了解释和明确。
(1)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满足的条件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不征税收入,但是具体如何判断一项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二项争议较小,主要第三项所说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即实施条例中所说的专项用途资金难以判断)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并未明确给出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专门就此问题发文做出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举个例子,某市为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发布文件,政府给予相关企业研发经费的财政补贴支持,该项研发经费补贴只能用于相应研发活动,申请补贴的企业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管理该资金,对补贴使用的情况企业需向科技局、财政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该案例中即满足文件中对不征税收入的要求,企业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综上,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具备:(1)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2)具有专门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有资金管理要求;(4)企业可以单独核算该笔资金。在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时,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补贴可以(并非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第8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一、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法定税率的一种,一般来说,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零税率对应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相应进项税不能抵扣)。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选择0%。零税率不仅仅是指销售环节免税,而且进货环节包含的进项税还给与退回。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二、免征。
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 但增值税法同时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应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和专门用于免税项目购进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不允许抵扣。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相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在发票开具上,以金税盘为例,在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税率栏“自动跳转为“免税”。
三、不征税。
全面营改增实现了全行业、产业的全覆盖, 但是并非全部业务都覆盖了,有些业务还是属于不征税范围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如下: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但是实际上,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止上述情况。一般来说,对于不征税项目相应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但有些情况也“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最开始只有3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后面慢慢变化增加到现在的16种。但是实际不征税的行为肯定不止这16种,那么其他的不征税行为是否能开不征税发票呢?肯定是不行的,对于不征税项目,我们应该严格按照编码表的类来开具,不在其范围的开具收据即可。
零税率、免征增值税收入都需要进行增值税申报,不征税收入是否需要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 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具体比对规则就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因此,对于不征税收入,我们是不需要进行申报的,哪怕你开了不征税收入的发票,也不需要申报,也不用担心比对不通过的问题。
不征税收入相应进项能不能抵扣?
按照“税收法定”和“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凡是税法没有规定的禁止事项,纳税人均可以享有。增值税不得抵扣的列举项中并没有“不征税”项目,因此,不征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第9篇】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一般情况下,对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当中所说的不征税收入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征税,而只是延后纳税的一种表现形式,真因为“不征税”这三个字使很多人对不征税收入产生了误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税法就此问题是怎么解释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对绝大部分企业来说是不会有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而只会取得其他不征税收入。那么其他不征税收入又是什么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的比较笼统,有个具体的文件对不征税收入做了较为详细的解读,是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概括来说这个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给钱的部门级别要够,是县级以上政府部门。2、取得文件,且该文件规定了专项用途。3、专门核算。4、花这笔钱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5、5年内没花完要全额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有一张表就是专门填列不征税收入的: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大家感兴趣可以去看看这张申报表。
所以说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征税,而是延后了纳税时间。
【第10篇】不征税收入不用交税
2006年3月,美国参议员伯尼桑德斯的一篇推特直接炸了锅。在推文中伯尼揭露到,在开曼群岛的一幢平平无奇的五层大楼中,有18857家公司都注册在这里,要么这是一幢十分拥挤的大楼,要么这幢楼就是被超过18000家公司都用来注册避税的假地址。伯尼的这篇推文并不是第一次把避税港这个概念带入我们普通人的视线,却也简明扼要地概括了避税港是如何通过提供挂名地址帮助企业避税。
多少年来,权钱阶级正是利用向开曼群岛这样的避税港来减少甚至逃避自己理应支付的税金,他们把自己的钱存在海外账户上,无论这样做到底是否合法,还是仍处在灰色地带?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能够利用避税港红利的这些人,他们早就已经腰缠万贯,即便无需借用避税港避税,他们手中的钱财也是我们普通的大多数人几辈子都无法企及的。那么,你可能会想要知道,为什么我们作为普通的大多数都无法利用避税港来为自己增收呢?想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避税港到底是如何运作的。
避税港有时也被称为避税天堂。她指那些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一定范围允许境外人士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和服务活动,获取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又不对其征直接税或者实行的直接税税率,或者实行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果想要享受避税港的税率优惠政策,其中一个方法就是把自己的商业活动迁移到避税港,从而在法律上只需缴纳税项给免税港政府,避税港的特征往往非常明显,他们大多是较小的沿海国家或者是内陆小国,有些甚至是非常小的岛屿或者群岛国家。这些国家由于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因而只能凭借在税收方面的所谓优越性来吸引外商注资。
因此,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避税港持反对意见,但严格来说,避税港的存在并没有触犯到任何法律。说到具体的实际操作,避税港避税可以涉及到他的三个主要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避税港税率极低,甚至是不征税,这点是避税。港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构成避税港定义的重要一部分,但税收方面的激励政策也绝非避税港的唯一优势。毕竟现在国际贸易往来频繁,资本市场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鼓励和刺激经济,都会在本国制定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在本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就没有必要千里迢迢、费尽周折的把自己的公司注册在海外了。
所以我们就要提到避税港的第二个特点,金融信息不联网。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家原本的国家无法查询企业所在的避税港国家的经济情况,因为避税港不会像原本的国家提供注册企业或个人的任何经济动态,这不仅帮助了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的成功洗白,就连一些光明正大的生意也希望能够从中受益金。动态的互联网就让资产所有者的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被更好地保护了起来。我们普通人的银行账户上可能没有多少钱,但如果轻易地被银行向第三方透露了我们财务状况,我们可能心里也会觉得有些不爽,那就更不要提这些身价过亿的富豪企业家了,世界上不知道有多少人出于这样或那样的目的寄予着他们的资产,因此,就算他们做的是清清白白的生意,如果能够让财产信息更为安全,他们也是非常愿意把自己的公司注册在避税港国家的。
第三个特点,法律法规的不透明。除了金融信息不和其他国家联网,避税港法律法规的不透明也让他们成了富豪们的心头好。这些国家的说法往往十分复杂又晦涩难懂,这就给他们原本的国家的调查带来了困难,当然这些最难懂的法条对于富豪们的私人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来说,自然是小菜一碟不在话下了,而这一点也是为什么普通人很难享受到避税港红利的重要原因,毕竟光是那些复杂的规则就足以让人望而却步了。刚刚我们提到的这三个是公认的避税港的主要特征,也是他们的吸引力所在。除了这三条还有另外两个被富豪们津津乐道的特点。
第一,商务活动并不一定需要在避税港进行,避税港只需要的是大量的资金流入,有时也会通过低廉的税收来补充国库,但避税港并不需要资产所有人在避税港从事实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家美国的公司可以选择在避税港开曼群岛注册,但仍然可以把工厂建立在劳动密集的东南亚地区,而他的商业开发和销售团队仍然安排在欧洲和美国等市场发达的国家,再说的直白一点就是只需在避税港挂名,其他环节仍然是资产所有人怎么方便怎么来,完全不受企业注册地的影响。正如伯尼在他的推特中所说,将近2万家公司都同时注册在了一座五层小楼里,可想而知这些公司根本就没有派员工真正地在开曼工作。那么世界上都有哪些著名又或者说是臭名昭著的避税港呢?
比起群岛类避税港,很多老牌欧洲国家自己就是妥妥的避税港。欧洲第一大避税天堂英格兰避税体系,英国被认为是世界避税体系的中心,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表,这个国家的资本利得境外投资税特别吸引外国亿万富豪来英国投资,除叻他本土是广受。明的避税天堂。我们刚刚提到的开曼群岛还有另一个著名的避税港维珍群岛,都是英国的海外领土,个人在维珍群岛不征税,除非个人在岛上就业。维珍群岛还对离岸账户不收取税费,同时他和其他国家之间也没有签署税收协议,所以富豪们的财富隐私被保护得非常好,资金的转入和转出也因此变得格外的容易。在开曼群岛也不征收任何个人所得税,开曼群岛作为世界上最高效的避税天堂,他也不收取企业所得税和利得税。
泽西岛也是英格兰避税体系的重要支柱,泽西岛可以说在对金融信息保密的方面做得非常知道。魏泽西岛政府对在岛上永久设立的外国和国内公司不征收公司税,金融公司统一征收10%的企业税,而大型公司。企业、零售商和公共事业公司也仅仅需要支付20%。除此之外,泽西岛还不对股息或资本利得征税。首府伦敦虽然没有其他英国的海外领土那样拥有那么多让人眼花缭乱的事物利好,但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中心之一,它拥有着非常完备的银行体系,因而受到来自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信任和使用。
欧洲第二大避税天堂瑞士尽管由于美国和欧盟的层层施压,瑞士已经不再是全球富豪肆意藏钱的最佳选择,但作为老牌避税港,瑞士一直都是以世界银行的名头名声在外,由于外国公司和个人的低税率,瑞士仍然高居首选避税港之列。最近的研究表明,瑞士境内有二点五万亿美元的财富,财富五百强企业中约有30%在瑞士开展业务。当地政府向持有其他公司20%股份的公司提供重大税收优惠。再说得具体一点就是瑞士政府会根据所拥有的股份数量减少公司所欠的利润。在瑞士各州对控股公司均不征税。
欧洲第三大避税天堂荷兰。荷兰的营业税很低,利息税和许可证收入税也很低。2023年,荷兰吸引了840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成为欧洲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接受国。由于超过半数的财富五百强企业在荷兰都至少有一家子公司,荷兰几乎成了美国企业最受欢迎的避税天堂。因为超低的税务,nike也在欧洲的众多国家中选择了荷兰。
欧洲第四大避税天堂卢森堡和另外一个欧洲避税天堂奥地利一样,卢森堡也属于德系避税体系。德国银行利用卢森堡的税收环境,帮助许多公司免征股息税。在卢森堡,如果未持有10%以上的多数股权,则股票的长期资本利得免税。通过放置部分股份,在卢森堡的商业实体中,无数外国公司实现了巨额的税单减免。和我们很多人想象中避税就是钻空子、找灰色地带不同,卢森堡作为一大避税天堂,他以完善的税法而闻名。可以说,这个国家的经济就是建立在从税收结构中获得业务的基础之上。虽然卢森堡是个小国,但他却控制了全球离岸金融服务市场份额的12%,卢森堡当地143家银行掌管的资产规模约为八千亿美元。
除了欧洲,亚洲的香港和新加坡也是鼎鼎大名的避税港,其他还有美国。美国在不断打压其他避税港。过去的十年美国也在努力地争夺税收天堂的称号,排名也在逐年上升,在2023年的时候还排在第六位,2023年就上升到了第三位,而2023年已经占据了第二的位置。从2023年到2023年,美国在全球离岸金融服务市场的份额从19.6%上升到22.3%,其中特拉华州、内华达州和怀俄明州是美国著名的避税天堂。fse指出美国现在拥有全球最大的离岸金融市场份额,仅有伦敦金融城能与之抗衡,外国精英正利用美国作为掠夺财富的避风港。然而,尽管避税港遍布七大洲,遗憾的是,对于普通人而言想要使用避税港可能比想象中还要更难。
且不说我们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就没有这么做的资源。在很多情况下,想要合法地享有离岸账户需要达到的一些基本条件,包括对最低资金的要求,也是我们普通人无法做到的。就比如说,如果我们想要在瑞士的银行开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外国人,大多数银行会要求我们至少存入10万到50万瑞士法郎。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穷人不能在瑞士开户,但直接从经济上就断了大多数人的念想,这恐怕就是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的原因吧。再者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复杂法律法规和金融条例,能够在这些条款中游刃有余地找到财富的密码并实现合法避税,恐怕需要的都不是一个法律顾问或者财务顾问就能搞定的,而是需要一个公司专业的团队力量凝聚。
一份泄露的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富人和有权势的人都通过避税港把钱死死地捂在自己的口袋里,据报道,仅仅在美国每年就损失高达900亿的税收。尽管这些避税在技术上是合法的,但这个世界上的绝大多数人将一辈子都无法享受到同样的待遇,贫富的差距仍然因此在不断地扩大,社会的不平等也在加剧。2%的人都不在同一个赛道公平的竞争。好了希望今天的节目也能一如既往地给予你启发。
【第11篇】不征税收入可以开票吗
未开票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发票的收入。在实务中,有的销售金额很小,或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交易都不开具发票。
【情景案例】
税务局:你们的销售收入都做了纳税申报了吗?
会计:当然报了,我按照开具的发票申报的,一张都没少。
税务局:那么不开票的那些收入呢,你申报了吗?
会计:我们的收入都开具发票申报了!(心里活动:不开票、我不说,谁知道?我干嘛多申报,老板还不得开了我!)
不开票收入,你不说,真的就没人知道了吗?错!金税三期纳税申报系统的数据比对全都知道。
一、未开票收入不交税有什么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不开票收入,也是销售收入,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应该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不要想着不开票就不交税,一旦税局发现,就需要补缴税款,同时还很可能被加收滞纳金。还将会引起这些后果:
1、未按期开票的风险: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延期纳税的风险:即纳税义务发生后,没开票也没纳税的情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偷逃税款的风险:即收入不入账,隐匿收入的情形。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
二、未开票收入应当如何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
发生未开票收入时候通过未开具发票栏申报,后期开票再通过未开票发票栏负数申报。
【例一】一般纳税人a公司,2023年8月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税率13%,另外开具专用发票收入50万元,税额6.5万元。当期填报如下:
【例二】续例一,a公司,2023年9月开具专票收入80万元,税额10.4万元,其中10万元为补开上月已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当期填报如下:
注意:增值税申报比对规则: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我们在申报时候会提示无法通过申报,强行申报的话,会无法解锁金税盘,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因此,出现这种情况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解除异常。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附表一有“未开具发票”一栏,小规模纳税人就没有单独的未开具发票申报栏次了,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对简单,很多栏次是共用的。
应根据征收率的不同,直接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如: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三、如何规避未开票收入的风险?
未开票收入不仅要做好申报,还应做好管理工作。想要规避风险,下面3点是关键:
1、 我们是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开票并不是唯一标准,如果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要申报,这就是我们说的未开票收入申报。
2、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后,纳税人需要做好未开票申报的明细台账,这个是非常必要的,后期补开了多少发票直接从台账中减除,这样未开票的收入申报就非常清晰,不至于自己把自己搞混,在应对税务检查时候也能说的清楚。
3、未开票收入申报后,补开发票其实就是个时间差,不管怎么操作,税只申报一次,绝对不可能重复申报。当期如果申报了,后期开票了就不能再申报一次。当然,如果确认后期不开票了,那就不需要做任何处理了!
【第12篇】不征税收入计不计入收入总额中
在实务中接到过许多政府补助涉税问题的咨询,这些问题的答案网上有很多,但大多数给的只是问题的处理方法,究竟为何要这么处理基本上都没有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笔者把背后的原理和判断思路给大家说一下,以便于理解和掌握。
1、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通常由企业常规经营之外的原因所产生,有偶发性的特征。
2、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税法上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同时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额;
3、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政府补助的案例分析
依据上述税收政策规定,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呢?
【案例】2023年12月5日,政府拨付品税阁公司45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要安装)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实际成本为480万元,其中30万元为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
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400万元。企业采取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假定不考虑设备购进及转让过程中的其他税费等因素,现区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形,分别做纳税调整如下:
第1步:2023年12月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4500000
贷:递延收益 4500000
应税收入处理:企业应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次性调增所得额450万
不征税收入处理:政府补助不影响损益,故不作调整
第2步:2023年12月31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
第3步:自2023年1月起每个资产负债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1)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7500(45000000/120)
贷:其他收益 37500(45000000/120)
应税收入处理:应政府补助在收到时已做纳税调增,为避免重复征税,后期财务上确定的其他收益3.75万元做调减。(全年45万)
不征税收入处理:因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财务上分期确认的其他收益3.75万元(全年45万),做纳税调减处理。
(2)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 40000(4800000/120)
贷:累计折旧 40000(4800000/120)
应税收入处理:设备折旧允许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处理:设备折旧不允许扣除,各月研发支出中3.75万元(注:只能是补助收入450万对应的折旧3.75万,不是4万!)在申报时须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表》做纳税调增处理。
4、2023年12月30日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1)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3600000
贷:其他收益 3600000
应税收入处理:由于政府补助已于实际收到时做纳税调增,为避免重复征税,本期其他收益360万元+45万做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处理:因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本期其他收益360万+45万做纳税调减处理。
(2)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40000
累计折旧 96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0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84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60000
应税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值384万元允许扣除,不做调整 。
不征税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值中384万元中的360万元(450/480*384)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所得额360万元。当期折旧中有45万不得扣除。
16是会计处置收益,376是税法口径处置收益(400-24)
两种方式下,从财政拨款到账日至资产出售日所得税数据的比较如下图:
参照上图,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三个基本结论:一是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从资产购置到处置整个生命周期来看,纳税调整累计数均等于0,即累计纳税调增额=累计纳税调减额;二是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从资产购置到处置整个生命周期来看,两种情况下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完全相等(均等于会计损益),唯一的区别就是前者提前纳税,后者递延纳税;三是,如果做应税收入,总体处理思路是先调增后调减;如果做不征税收入,总体处理思路是先调减后调增。
为什么会有上述三个结论?究其核心原理是因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不会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它也不属于税收优惠,故不能给纳税人带来所得税税负的变化,累计纳税调整额等于0。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做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完全相同。因为会计处理是遵循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跟补助是否为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半毛钱关系没有。
有人或许有疑问,说这个案例是按照总额法进行核算的,如果按照净额法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吗?如果不是与资产相关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吗?答案是肯定的,不信自己可以推导一下。
4、模拟案例的处理思路
说清楚了三个结论,我们再模拟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a公司2023年7月份收到技改项目申请的政府拨款260万元,公司于8月份购置了专用设备一台,买价340万元,用自有资金支付80万元。对于此笔政府拨款,会计上直接冲减设备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用净额法进行核算。
请问:后期计算资产折旧时,税收上是用80万还是用340万作为计税基础?
【分析】根据结论一,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累计纳税调增额=累计纳税调减额,故:
1、假如该企业做应税收入,根据政策规定收到拨款时收入应调增260万元(即累计纳税调增额)。根据上面的公式,累计纳税调减额也应等于260,如何实现?必须将资产的计税基础从扣减补助后的账面价值80万元调整到原账面价值340万元,后期通过多提折旧260万达到纳税调减260万元的目的。
2、假如该企业做不征税税收入,根据规定收入纳税调增额(即累计纳税调增额)=0。根据上面公式,累计纳税调减额也应等于0。如何实现?保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80万元一致即可,这样后期会计折旧与税收折旧相同,就不会产生税会差异,纳税调减也就等于0。
最后,笔者整理汇总了各种情况下的政府补助税会处理差异分享给大家,以后遇到这事就直接对号入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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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属于不征税收入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指出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紧接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致分类。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必要条件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要求: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再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23年1月1日以后。
作者简介:李军超,男,中级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企业财税服务10余年,专注企业所得税汇算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第14篇】营改增不征税收入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0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0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4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5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6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2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3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1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7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8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9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22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3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4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5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6
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7
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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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01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0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审批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0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免税收入01
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
(4)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5)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6)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7)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8)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0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0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提示:本项和上一项的权益性收益(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04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16篇】不征税收入为什么调减
案例
某科技公司2023年收到省财政部门一笔补贴200万元,该项补助符合了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属于不征税收入。该笔补贴用途是用于补偿以前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费用。
(1)收到补助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收益 200万元
(2)专款专用日常经营活动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把200万元财政补助收入进行了纳税调减,但是却未对相应的对应费用进行纳税调增。
结果:
企业漏缴所得税200*25%=50万元,产生了巨大的涉税风险。
别忘了汇缴时收入费用均要调整
可以的。
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月底之前,你仍然适用增值税老的征收率,因此还是可以开具3%的发票的。
但是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5月份之间的业务,必须适用1%的征收率来开票。
参考政策
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