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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什么意思(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4

【导语】应纳税所得额什么意思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应纳税所得额什么意思,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应纳税所得额什么意思(16篇)

【第1篇】应纳税所得额什么意思

一、所得额:

(一)、综合所得的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所得额:全年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

2、非居民纳税人所得额:非居民的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检查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营所得所得额: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月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减除20%的费 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额。

(四) 、财产转让所得得额: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纳税所得额。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了累进税;

(三)、其他分类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总之 此次修订后的所得税法,整体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第2篇】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

#税务师考试##税1背记知识点#

(一)加计抵减(★★★)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及加计抵减比例

(1)适用加计抵减的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加计抵减比例。

解题三步走:

第一,判断行业、销售额等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以及加计抵减比例。

第二,用“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乘以加计抵减比例计算出的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

第三,特别留意“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余额”和“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

(二)留抵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述公式如果出现负数,即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则计算出来的结果就是“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允许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如果某一期间存在上期结转的留抵税额,则: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三)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增量留抵退税)(2023年变化)(★★★)

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留抵退税适用主体

小微企业:微型<100万元;小型<2000万元

制造业等六行业:中型 <1亿元;大型:除上述

2.留底退税条件

(1)小微企业、制造业,四个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票;

③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其他企业,五个条件:

①②③④+

⑤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4.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5.留抵退税与免抵退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留抵退税的申请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8.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3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的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之所以要实行个税累计预扣,是因为我们要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六项专项,甚至将来的更多项目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扩展资料:

征税对象分为3种

1、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4篇】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各种税的计算公式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五、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3、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六、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 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消费税额

1、 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 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 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个人所得税额

1、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8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 个体工商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

(2)、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计算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12

(4)、计算本月应纳所得税额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3、 稿酬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20%×70%

4、 劳务报酬所得

(1)、一次收入在20000元以下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一次收入20000~50000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50%

=应纳税所得额×(20%+10%)

(3)一次收入超过50000时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100%

=应纳税所得额×(20%+20%)

5、 财产转让

财产转让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境外个人所得税款扣除限额

境外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8、 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计算

手续费金额=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2%

土地增值税额

1、 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 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车船税

1、 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 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 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 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 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印花税额

1、 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 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 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 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 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6/10000

10、 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 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关税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来源:财经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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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朋友的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事钢铁产品出口业务。自2023年8月1日开始,因为《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文件的出台,公司出口产品被取消了出口退税待遇,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公司与客户的定价采用到岸价(cif ),并按到岸价出口报关。到岸价中包含出口产品的货值、内陆部分和海运部分的运费、途中的保险费。

随后在计算出口征税销项税额时,企业财税人员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出现了意见分歧。

税务人员认为

既然出口产品视同内销征税,就应该按照内销的规定,销售额应为所收取的除增值税额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出口报关单上显示按到岸价成交且企业也按到岸价实际收取了客户款项,就应该按照到岸价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认为

企业觉得自己很冤,到岸价里边除了货款大头是运费,运费自己也没有赚到,都支付给运输公司了。

国内的运费还好说,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海运费没有取得任何抵扣凭证,无法抵扣进项税,白白缴纳了销项税。

那么问题来了——

税务人员讲的有道理吗?

出口产品的征税问题是有专门的文件规定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款: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文件清楚的规定出口产品征税时按照离岸价计算销项税额。

离岸价又称fob价,与到岸价的区别是不包括海运费及海上的保险费

朋友的公司虽然按照到岸价报关,在计算销项税额时,还是可以将海上的运费、保险费剔除掉。

结论

税务人员也不是神仙,偶尔也有出错的时候。纳税人也好税务机关也好,大家都需要遵循税收法的规定办理业务。

所以纳税人遇到税务机关有不同意见时,不用慌也不必气愤,先看税收法规是怎么说的,税收法规怎么说就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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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烟叶税应纳税额

一、城建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市区的7%;

县城、镇的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

(三)计税依据

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根据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纳税环节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

(七)纳税地点

一般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相同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九)纳税期限

1、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2、无固定期限的,按次计征。

二、烟叶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计税依据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购价款×(1+10%)×税率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七)纳税地点

向烟叶收购地申报缴纳烟叶税。

(八)纳税期限

按月计征,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二)征收范围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征依据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五)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2%)

(六)减免规定

1.海关进口的产品,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自2023年2月1日起,月度10万,季度30万的,免征教育费附加。

四、关税法

(一)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3.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或托运人等)

(三)税率

一)税率设置

1、进口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配额税率。

2、出口税率

二)税率适用

1.常规进出口:申报之日税率。

2.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3.进口转关:指运地申报进口之日税率。

4.出口转关:启运地申报出口之日税率。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每次货物进出口时申报之日税率。

6.违规需要追征的,违规行为发生日税率,

7.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移作他用的;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再次填写报关单之日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说明:滑准税税率随价格反向变动,计算方法与从价计税一样。

(五)税收优惠

一)跨境电商

1、纳税义务人-买方。

2、代收代缴人-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或物流企业。

3、优惠:限值(单次交易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26000元)以内关税零税率(增消均减按70%征收),超过全额征收。

4、退货: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二)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

4.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

5.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免征。

6.放行前损坏的货物,由海关考虑减征。

7.按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

三)特定减免

1.科教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慈善捐赠物资。4.重大技术装备。

四)暂时免税

1.展览会、交易会等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体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新闻报道、电影电视摄制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以上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非商业用途货物。

(六)征收管理

一)申报时间

1、进口: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起14日内。

2、出口:运抵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二)纳税期限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特殊情况延期需担保,延期不超过6个月。

三)强制措施

1.滞纳金:关税税额×0.05%×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期限届满之日起3月都不交,经批准后可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

四)多缴退还:

1.海关发现:随时退,无利息。

2.纳税人发现:1年内退,加算利息。

五)补征追征:

1.补征:(纳税人没违规)放行之日1年内。

2.追征:(纳税人违规)放行之日3年内,加滞纳金。

六)纠纷复议:填发缴款书日起60日内向征税地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本文由“寡言少语006”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

【第7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

对此财小加整理了常见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及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建议收藏备用

此外,财小加还整理了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

1.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高新技术企业 → 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 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200%加计扣除;

注意:

1)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2)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1)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 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应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包括:

·企业出资协议;

·出资合同;

·相关票据等。

以上资料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3. 研发费用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 在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 →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注意: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是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企业在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常见问题:

1)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下列行业不适用优惠政策: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3)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第8篇】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意思

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是会计的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的事情,那么这部分的内容大家都有了解吗?如果还不太了解的话,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意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入,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

1、直接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税前补亏

(1)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弥补亏损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会计利润+调增:

1、不能扣除的项目金额(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2、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的金额(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

3、未计或者少计的应税收益

会计利润-调减:

1、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等)

2、减税或者免税收益(国债利息等)

3、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些内容和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有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9篇】什么叫应纳税所得额

问: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第10篇】企业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法规定费用调增调减。

如:企业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他收入50万元,成本4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6.3万元;费用30万元,其中招待费用5万元,职工福利费用2万元,受洪水淹没商品损失12万元。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40-30-12=12万元,加上其他收入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2万元。税法允许扣除执行费:5×60%=0.3万元,实际发生额:100×0.5%=0.5万元,选择孰低原则,允许扣除0.3万元,职工福利费用6.3×14%=0.88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2+4.7(招待费用调增)+1.12(职工福利费用调增)=67.82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67.82×25%=16.96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很复杂的,其中涉及减免、自然灾害损失,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资产损失等诸多因素,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财务制度,还要具有一定的税法常识。

企业法人应加强对税法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国家出台的有关涉税方面的文件,避免给企业带来资金周转困难,同时做到企业应交尽交,利己利国。

我国十八大税种,今日已分享完毕,感谢各位关注。

【第11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例题

李某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2023年相关经济业务事项如下:

(1)全年取得咨询费100万元。

(2)实发合理的工资中包括李某本人工资10万元,雇佣工资20万元。

(3)实际发生广告费支出10万元。

(4)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2万元。

(5)营业外支出中包括税收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4万元。

(6)李某2023年3月以个人名义购入境内上市公司股票,2023年9月出售,持有期间取得股息1.9万元;从境内非上市公司取得股利0.7万元。

已知:甲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查账征收,股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甲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b )。

a.15万元 b.10万元 c.5万元 d.0万元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计算:

个体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0*15%=15(万元),按实际发生额10万元列支。

2.甲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 b )。

a.1.2万元 b.0.5万元 c.0.72万元 d.0.48万元

【解析】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的0.5%。

1.2*60=0.72(万元)

100*0.5%=0.5(万元)

按营业收入的0.5%列支。

3.甲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cd )。

a.税收滞纳金3万元 b.李某工资10万元

c.合同违约金4万元 d.雇员工资20万元

【解析】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济活动支出可以税前列支。

4.计算李某股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 )。

a.0.7*20%=0.14(万元)

b.(1.9+0.7)*20%=0.52(万元)

c.1.9x20%+0.7*50%*20%=0.45(万元)

d.(1.9+0.7)*50%*20%=0.26(万元)

【解析】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李某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期限超过1年,免税。

【第12篇】年应税所得12万纳税申报

摘要

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最后截止日。温馨提示:纳税人记得在这个时间之内前往申报。

3月又到尾声了,再次提醒一下:3月31日前,千万不要忘了这些事:

1、2023年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3、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最后两天!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你申报了吗?

什么情形才需要自行申报个税呢?

有下列五种情况中任何一种的纳税人属于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是年薪12万以上才需要申报吗?

注意,年薪不等同于年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由以下11项所得合计,便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④劳务报酬所得;

⑤稿酬所得;

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⑧财产租赁所得;

⑨财产转让所得;

⑩偶然所得;

⑪其他所得。

如果不申报或者忘了申报怎么办?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一经查实,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那年所得12万元以上要怎么申报呢?

1、直接到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各个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只能在一个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不能重复在多个地方申报,要注意纳税地点的顺序,一般顺序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所在地,发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单位代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在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所在地;

2、通过所在地税网上办税平台进行申报;

3、授权自己所在的单位进行集中申报;

4、其中,所属北京地税和上海地税可以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完成纳税申报,所属广东地税可以通过微信进行纳税申报。

【第13篇】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俗

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构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定义: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很多初学者看到这几句话如坠云雾,迷茫不已,暂且莫慌,看看便知。

川哥以固定资产为例,某固定资产2023年1月1日刚购入,入账金额100万,残值为0,使用年限2年,会计每年折旧额50万、50万,税法要求每年折旧额70万、30万。

201411

账面价值=100万

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100万

分析:站在起点,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等。

20141231

账面价值=100-50=50万

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100-70=30万

分析:满1年时,会计上折旧了50万,账面价值变为50万,很容易理解。关键是税法要求第1年税前扣除70万,那么未来可以税前扣除30万,显然计税基础为30万。

20151231

账面价值=100-50-50=0

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100-70-30=0

分析:使用期满无残值,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变为0.

川哥讲会计 小结:站在2023年12月31日的位置,2023年度会计上折旧了50万,税法能扣除70万,也就是说2023年税法比会计少缴税了,那么2023年税法比会计要多缴税,那么2023年税法将会少扣除,因此称之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预期2023年可以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符合负债的定义,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案例拓展:假设2023年利润总额100万,2023年利润总额200万,企业所得税率25%,那么

2023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25(1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100-2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5

2023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50(20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5((200+20)*25%)

现在再回头看看这句话

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构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023年12月31日,资产账面价值50万>计税基础30万,税法上未来将会少扣除20万,当然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负债了。

【第14篇】无形资产应纳税所得额

编者按: 近来,笔者接到若干起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引发的涉税咨询、税企争议事项,究其原因,还是在于纳税人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涉税处理,没有弄清楚。本期将对这一问题做一梳理。

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涉税处理,所得税方面,2023年以来,政策逐步明晰并且具体化,由此引发很多问题,典型的包括:(1)之前无形资产入股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纳税申报,并且被投资公司进行了“无形资产摊销”,部分企业还存在无形资产虚假评估的问题(评估价值大于实际价值);(2)企业引入投资者(外部或内部高管),投资者无法承受巨额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此外,全面“营改增”后,对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也出现了不同的理解,以下予以分析。

一、巨额个人所得税,怎么办?

从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来看,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在税法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的税率,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本案的股权转让交易发生于2023年,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具体分析如下:

(一)2023年1月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曾以批复的方式发布规范性文件《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规定:

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023年1月4日,该文件及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废止。

(二)2023年1月至今

2023年12月7日,国税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根据第三条,明确将“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纳入股权转让行为,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于“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次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23年3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规定: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期缴税政策对2023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二、要交增值税吗?2023年全面营改增后,根据最新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于是有人提出并认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属于“销售无形资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也认可这一说法。

笔者认为理解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

1、营业税制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规定,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未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中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事实上不属于《公司法》以及常识下的“投资入股”,“投资入股”也即要承担投资风险,对于这一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再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从营业税的立法导向来看,“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现有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并没有直接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纳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范围: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虽然也有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让渡,但从税法原理上来看,“投资”和“转让”是有差别的,投资入股与直接转让的涉税处理不能“一视同仁”。

3、优惠政策

即使认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发生了无形资产的“转让”,根据原营业税及现有增值税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四技收入)也是免增值税的。

综上,我们认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不应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于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从目前税法规定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国家出台了5年分期的税收政策,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投资人依然面临非常大的困难,并且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建议,对于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由于面临个税的压力,在投资协议签署中,应该充分考虑涉税事项的处理,做好规划。

【第15篇】本期应纳税额怎么算

下文内容是关于增值税本期发生额和本期扣除额数据怎么填的相关问题,对此小编给大家提供了下文的参考内容,对此有不明白的请看下文。

增值税本期发生额和本期扣除额数据怎么填?

答: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使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

本期扣除额:填写使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期扣除额≤第一栏期初余额+第二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三栏本期扣除额≤第五栏全部含税收入(使用3%征收率)。

【增值税本期发生额和本期扣除额数据怎么填的相关问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答:本表“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五)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六)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八)第5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九)第6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第7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一)第8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二)第9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三)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四)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五)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附列资料由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数额。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三)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四)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五)第3栏“本期扣除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3栏“本期扣除额”≤5栏“全部含税收入”

(六)第4栏“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七)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八)第6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九)第7栏“含税销售额”:填写应税服务的含税销售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第6栏“本期扣除额”

(十)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应税服务”栏数据一致。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本期发生额和本期扣除额数据怎么填的相关说明,对此大家是否还有疑问呢?关注本页,方便下次查询,本文由会计学堂提供,更多相关资讯内容请关注会计学堂,学习了解更多内容,提高自身工作学习效率。

【第16篇】应纳税经营额

近日,国务院签署颁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下称“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实施,自此中国个体户迎来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此次条例对广大个体户经营者及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将有何影响,本文做一简要概述。

首次明确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作为最基本的经营单位,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截至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1.11亿户。占我国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相关就业3亿人次。但长期以来,个体工商户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受到不公平,不平等待遇。更有卖5斤芹菜,被罚6.6万的案例。此次条例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将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广大个体户相应的保护。

增加就业,提升市场活力。条例允许个体户变更经营人,可转型为有限公司。这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政策,将大大促进个体户的发展和提升。吸引自主创业和就业,对于当下不太乐观的就业形势起到积极的刺激作用。很多企业都是从个体户走出来的。台湾“经营之神”王永庆当年也是从米铺做起。养家糊口,积累资本。一步一步发展壮大。同时,个体经济的活跃也丰富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满足更加便利,增加城市的烟火气,增强乡村的物资供应。

财税优惠,政策扶持。对个体户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自2023年4月1日起应纳税经营额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至15万元/月,季度45万。同时自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

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对社保,金融,商务培训,知识产权等当年给予支持。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要积极支持。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招聘用工便利。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鼓励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总之此次条例颁布,对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想干个体户吗?对个体户有啥想法可以评论区留言讨论。

应纳税所得额什么意思(16篇)

一、所得额:(一)、综合所得的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1、居民纳税人所得额:全年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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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应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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