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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税会差异(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7 13:06:02 查看人数:74

【导语】不征税收入税会差异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不征税收入税会差异,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不征税收入税会差异(16篇)

【第1篇】不征税收入税会差异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即将开启,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每季度已预缴,还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交?究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 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一企业在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季度预算报表设置简单,按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会差异

财务核算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经《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税会有一定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

(1) 会计利润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等),应全额调增;

(2) 会计利润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部分),应将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调增。

2. 纳税调整减少额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3)加计扣除项目(如研究开发费用)。

3.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按照不分国(地 区)不分项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 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三、以营业外支出为例差异分析

1.会计核算

2.税前列支

计入营业外支出的以下支出不能税前列支,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增。

(1)税收滞纳金。(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3)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4)赞助支出。

【第2篇】政府补贴不征税收入

最近,很多企业利用政府补贴来进行筹划。而近几年,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政府补贴更是百花齐放,从国家级到区县级的,以及特定地区、特定产业的,均有涵盖。例如政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给予的补贴、“经营贡献奖”、“成长壮大奖”、“新能源汽车补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等。

虽然是政府补贴,但是不代表就不要缴税,有些政府补贴,不仅要交企业所得税,还要交增值税的!

解释:政府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无非是两大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先看看政策:《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新商税解释:看看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与经营收入或者销售数量“直接挂钩”?

如果是,就要交,如果没有关系,就不用交。

我们用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一:企业的年收入从500万元上升至1000万元,获得50万经济贡献奖励,这部分是不用纳入增值税应税收入的;

案例二:车企每销售一台纯电动乘用车,就获得3万元补助,那笔补助就需要计入应税销售额,其实也能理解,因为车企如果没有补助的情况下,一台纯电动乘用车销售价是15万元,现在有了3万元补助,由于市场竞争,车企就会可以利用这个补贴作为降价的软垫子,价格降低至12万元一台。那么对于车企来说,其实收入是不变的,但对于政府来说,就减少了3万元的税基,相当于国家给了补贴还免了车企的一部分税收(按3万元计算大概是0.39万元)。

案例三:甲公司是一家中型机械制造公司,政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2023年6月按当年新招收员工人数给予财政补贴10万元,这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分析:该公司招收员工取得的补贴,与其新招工人数有关,与其销售收入不直接相关,所以这笔财政补贴甲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那如果需要交,那应当按照什么税率来缴纳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刚才提到政府对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乙企业的财政补贴,应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是不是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参照上述原则来判断。

二、企业所得税

同样,先看看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新商税解释:财政补贴不征税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有”,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是要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提醒大家: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否则就要汇算清缴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三、民间非盈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与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一样,政府补助收入也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补助收入和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通常为银行存款,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补助所获得的资产为非现金资产,其计量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计量是—致的。

在实务当中,不少政府部门为了支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用于某项项目的研究活动,而民间非营利组织则需要将科研成果提交给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按期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民间非营利组织则需要向政府部门或者公众提供一定的日常服务,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购买劳务。

如果政府部门所提供的资金与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研究成果或日常服务是等值或者基本等值的,则此项交易应当属于交换交易的范畴,而不属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政府补助收入。这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政府补助收入。

【第3篇】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

科研项目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如何核算等若干问题的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收录于合集#财税知识167个

某企业财务有如下疑问:

取得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是否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界定方法是什么?

一、政策规范

根据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文件描述,其中涉及国务院批准,行政级别较高,企业在收到时需要认真核实是否满足要求,不是所有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都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确认为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形成的成本费用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可见,企业收到的科研补助很多难以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时怎么办

如果企业所收到的补助的确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可能更有利。如前所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购置资产后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则可以享受到比如加计扣除的额外成本费用抵扣,这时更有利。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资金宽裕,作为征税收入有一定的额外好处,如果资金紧张则作为不征税收入更有利。

三、常见的一些错误及规范核算方法

对于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由于已经于当期计入收入,并计算所得税,一般企业会缴纳所得税,多数企业不存在错误。

但是,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实务中,很多企业会存在问题。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很多企业是按照由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之时缴纳所得税。

实际在企业收到补助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应该缴纳所得税。这又会产生税会差异,应该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核算。

例如,甲企业收到了100万的固定资产补助,是应税所得,固定资产是按照10年计提折旧,摊销的递延收益也按照与固定资产同样的期限分期计入其他收益。

假设2023年12月甲企业某固定资产转固,并收到了当地政府的固定资产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这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调增100万,假设税率是25%。这时提前缴纳了25万所得税,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2023年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递延收益开始摊销,全年合计:

借:递延收益 10

贷:其他收益 10

由于计入其他收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是以前年度已经缴纳了该笔收入的所得税,应该纳税调减,并通过递延所得税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核算具有广泛的错误,包括很多上市公司,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4篇】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因此,只要是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企业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5篇】不征税收入怎么记账

★★ 一 、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最全解读)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划分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应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解释2】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后续管理: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解释4】不征税收入的总结: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持有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案例】2023年7月1日,a公司以105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23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2023年9月1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10万元。求a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a公司购买国债成本105万元。

(2)a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

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国债利息收入

=100万×5%×73/365=1(万元),该利息收入免税。

(3)a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

国债投资转让所得=110-1-105=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25%=1(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符合条件”是指:(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4)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5)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释2】注意此条款的投资方只能是在境内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才有优惠。如果投资方是境内无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则无此优惠。

【解释3】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释】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盈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解释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解释2】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举例:国债利息收入用来买汽车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用财政拨款买来的卡车,不能提折旧税前扣除。(配比原则)

【提示】出题类型: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的划分是考点。交叉出选择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有( )。

a.财政拨款

b.国债利息收入

c.物资及现金溢余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答案】ad

【解析】(1)选项ad: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而不是免税收入);(2)选项c:企业资产溢余属于应当征税的其他收入。

小结

注意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限定条件:

(1)财政拨款:指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免税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以及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除另有规定外,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

(6)国债利息收入以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按以下公式计算: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提示】

①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结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②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包括尚未兑付的),不包括中途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

【例题·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

a.国债利息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接受某企业捐赠机器设备的收入

d.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答案】c

【解析】选项abd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

a.财政拨款

b.国债利息收入

c.物资及现金溢余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答案】acd

【解析】选项ad:属于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选项c:属于应当征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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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不征税收入需要申报吗

在意大利,哪些人需要做收入汇缴申报(730)?

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做收入汇缴申报(也就是730)。一般来说,每个在相关纳税年度有收入且不属于相关立法规定的免税假设的公民都做 730申报。你可以730在线平台提交730申报,或者找caf去提交申报。

一、那么哪些人需要做730申报呢?

1.养老金领取者或雇员:这一类别还包括在国外工作的意大利公民,其收入是根据具体的部级法令确定的每年工资;

2.在年内领取替代就业收入的津贴的公民,例如流动津贴或工资;

3.生产劳动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农产品和小桃子农业加工合作社的成员;

4.天主教会的神父;

5.宪法法官、国家议员和所有其他公职人员(地区、省议员等);

6.从事有益社会工作的人;

7.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不满一年的劳动者;

8.在校工作并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公民;

9.仅从协调和持续合作中获得收入的工人;

10.免于提交预扣税申报表、irap 和增值税的农业生产者。

二、哪些人不需要做730申报?

1.你有义务缴纳预扣税的单一扣缴义务人、雇主或养老金机构获得收入;

2.你收到的收入等于上一个 cud收入;

3.你的配偶或受抚养家庭成员没有做费用扣除;

4.你没有发生任何您有权获得收入减免或税收减免的费用;

5.你无需支付额外的地区或市政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收入类型需要做730申报的

1.来自土地和建筑物的收入,比如房租之类的

2.资本收益

3.不需要增值税号的自营职业收入,即:不以惯常方式进行的自营职业服务

4.不同于以上的收入,如来自外国领土的土地和建筑物的收入

5.quadro d 列表里的分开计算的征税收入

【第7篇】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免税、零税率这三个乍一看,都是不用交税的意思,但其实它们之间在定义上以及开票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不征税指的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免税和零税率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它们之间也有很大的区别。

一、未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的情况

在不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条件下,货物流转过程中,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如下:

第①环节:厂家甲将货物以100元的价格销售给批发商乙,厂家甲产生销项税额为13元,批发商乙的进项税额为13元;

第②环节:批发商乙将该货物以200元的价格销售给零售商丙,批发商乙产生销项税额为26元,零售商产生进项税额26元,

第③环节:零售商丙再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最终的消费者丁,至此,该货物完成了流转,零售商产生销项税额39元。

处于中间环节的甲、乙、丙都完成了税负的转嫁,消费者丁成为最终的增值税税负人,消费者丁购买该货物所支付的价款为300元,税负为39元。

二、适用免税的情况

假如该货物在环节③适用免税,则零售商丙的销项税额为0,第②环节产生的26元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则26元计入该货物的成本,最终由消费者丁承担,则丁最终购买该货物支付的价款为300元,税负为26元。

三、适用零税率的情况

假如该货物在环节③适用的是零税率,则零售商丙仍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并且销项税额为0,即可退税26元,实际上是退掉了环节①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最终,使得该货物的整体税负为0。消费者丁以不含税价300元取得商品。

这样一对比,免税和零税率是否就容易理解多了,其实免税和零税率之间的区别还不止于此,另外在开具发票上也有讲究。

【第8篇】营改增不征税收入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0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0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4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05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6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0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2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3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1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7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8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9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22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3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4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5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6

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7

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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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属于不征税收入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指出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紧接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致分类。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必要条件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要求: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再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23年1月1日以后。

作者简介:李军超,男,中级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企业财税服务10余年,专注企业所得税汇算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第10篇】不征税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

按照规定工资收入达到起征点,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根据个人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计算的,2023年个税免征额依然是5000元,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是5000元,按照相应的缴纳程序进行征收计算。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累进税率为3%至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

2023年个人所得税按月起征点为5000元,按月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薪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0%;

薪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

薪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税率为10%;

薪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税率为20%;

薪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25%;

薪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0%;

薪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5%;

薪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税率为45%;

2023年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年度综合所得适用)

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0

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20

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16920

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31920

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52920

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81920

最新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公式

2023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2023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例来说:老张是某企业员工,一职员2023年入职,2023年年收入总额38万元,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万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如果从1月起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每月1000元(家有1名60岁以上老人),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年缴税额:

380000-(10000+5000+1500+1000+1000)=158000元

(158000-36000-108000)*20%+108000*10%+36000*3%=14680元

除工资、薪金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在计算减除费用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第11篇】非货币性资产不征税收入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际上是两笔交易的结合:一笔交易就是对外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二笔交易就是用转让所得再进行投资。因此,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时,隐含着财产转让的经济交易事项,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征收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该政策的“前生今世”: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也就是说,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最初政策规定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投资收回时再征收 。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该公告明确废止了国税函【2005】319号文,由此就意味着自2023年起,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3年,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文,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3年,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 41号 )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自2023年4月1日起(包括2023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可选择在投资入股的当期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了更加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23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个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 权 )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在投资入股的当期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并且是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注意: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扣除。财产原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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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不征税收入可以开票吗

未开票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发票的收入。在实务中,有的销售金额很小,或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交易都不开具发票。

【情景案例】

税务局:你们的销售收入都做了纳税申报了吗?

会计:当然报了,我按照开具的发票申报的,一张都没少。

税务局:那么不开票的那些收入呢,你申报了吗?

会计:我们的收入都开具发票申报了!(心里活动:不开票、我不说,谁知道?我干嘛多申报,老板还不得开了我!)

不开票收入,你不说,真的就没人知道了吗?错!金税三期纳税申报系统的数据比对全都知道。

一、未开票收入不交税有什么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不开票收入,也是销售收入,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应该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不要想着不开票就不交税,一旦税局发现,就需要补缴税款,同时还很可能被加收滞纳金。还将会引起这些后果:

1、未按期开票的风险: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延期纳税的风险:即纳税义务发生后,没开票也没纳税的情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偷逃税款的风险:即收入不入账,隐匿收入的情形。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

二、未开票收入应当如何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

发生未开票收入时候通过未开具发票栏申报,后期开票再通过未开票发票栏负数申报。

【例一】一般纳税人a公司,2023年8月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税率13%,另外开具专用发票收入50万元,税额6.5万元。当期填报如下:

【例二】续例一,a公司,2023年9月开具专票收入80万元,税额10.4万元,其中10万元为补开上月已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当期填报如下:

注意:增值税申报比对规则: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我们在申报时候会提示无法通过申报,强行申报的话,会无法解锁金税盘,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因此,出现这种情况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解除异常。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附表一有“未开具发票”一栏,小规模纳税人就没有单独的未开具发票申报栏次了,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对简单,很多栏次是共用的。

应根据征收率的不同,直接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如: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三、如何规避未开票收入的风险?

未开票收入不仅要做好申报,还应做好管理工作。想要规避风险,下面3点是关键:

1、 我们是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开票并不是唯一标准,如果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要申报,这就是我们说的未开票收入申报。

2、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后,纳税人需要做好未开票申报的明细台账,这个是非常必要的,后期补开了多少发票直接从台账中减除,这样未开票的收入申报就非常清晰,不至于自己把自己搞混,在应对税务检查时候也能说的清楚。

3、未开票收入申报后,补开发票其实就是个时间差,不管怎么操作,税只申报一次,绝对不可能重复申报。当期如果申报了,后期开票了就不能再申报一次。当然,如果确认后期不开票了,那就不需要做任何处理了!

【第13篇】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是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的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有些收入是按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那我们核定企业所得税时的收入也是否按差额后的余额进行计算?

答:感谢您的提问!贵公司的收入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跟增值税的收入口径是不同的。根据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是根据应税收入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这里的收入总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所以,在增值税上不管是否差额征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均不能按差额后的余额作为收入确认。

【第14篇】投资收益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例题3:判断题】不征税收人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证税范围,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理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国债利息收入

b.违约金收入

c.股息收入

d.财政拨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不征税收入有: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15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每一年5月30日之前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收收入特殊销售:商业折扣后,现金折扣前租金收入(有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财产收入(不区分有形/无形)

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日期)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产品分成收入(分得产品日期)利息、红利收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不征税收入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必须分清)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征税)】【补充】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居民企业取得:非上市(免税)/上市,持股1年以上(免税)但1年以下(征税)

税前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三项经费(实发工资)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社会保险费四险一金(据实扣除)、补充养老和医疗分别工资总额5%(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企业对外借款利息,差额中应由投资者负担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先扣以前年度后扣当年的(超出部分3年内结转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未纳入票据记载数额中,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双限额)销售收入千分之五和发生额60%,二者孰低扣除筹建期间(实际发生额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18%(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据实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

其他准予扣除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不得扣除)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据实扣除)

租赁费经营租赁: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重点掌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国家惩罚)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第16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收入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做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也不做收入处理。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1,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县级政府)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不征税收入税会差异(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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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不征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