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免税收入加应税收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免税收入加应税收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免税收入加应税收入
导读」近日,温州市税务局下达了一则温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将应税收入作医疗服务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被税务稽查并处罚的公告。
公告概要
根据检查人员的稽查结果,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1.你单位于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将销售博碧护发精华洗发水、元康护理液等洗护产品的应税销售收入作医疗服务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经查,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共累计错申报总额为417813.92元;
上述销售收入应调整为应税销售收入予以调整申报。
2.你单位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业务招待费的账载金额为45809.23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业务招待费的账载金额为50175.57元。
经查,你单位2023年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支出的3965.75元未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列入业务招待费支出作纳税调整(列入其他费用扣除)。你单位2023年在销售费用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的用于客户停车、住宿、餐费等支出共计18076元。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55457.83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来源:温税一稽查【2022】212号
小编税语
财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文件中的医疗机构特指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指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本案中,虽然公司主体是医疗美容公司,但其并不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销售的产品更非用于医疗服务范畴的。所以其销售的收入应计为应税收入,不可享受免税政策。
想要唱一出“浑水摸鱼”,却演了一出“不打自招”。增值税逾规不缴,企业所得税违规少缴,该公司的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也真是“非同寻常”。
财务人员假聪明,老板是真糊涂。明知此路不通,偏要以身试险。那结果,也只能是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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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
上次发文讲了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的小伙伴们就可高兴了,这样省事了,也不用申报了,是这样吗?不是的喔,也是要申报的,只是先申报后减免,具体咋操作呢,这里给小伙伴们一一道来。
第一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长这样,看下图。
第二步: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分类所得申报(红色箭头有标示)再点填写,地方也标了红色箭头哈。
第三步:如果我们有免税收入,在填写完收入后,我们需要将免税的金额也填写上,否则不能带出附表喔。
第四步:大伙看,如果我们在申报收入时填了免税收入的,系统会提示我们需要填写附表喔,我们点击进入进行填写。
第五步:我们进入附表填写界面,点击红色箭头指示的地方进行填写。
第六步:我们双击所得项目下面的区域,我有用红色箭头指示地方,会跳出下面那个对话框。
第七步:我们在免税事项里进行选择我们实际免税的类型,在免税性质那选择对应性质,在免税收入内填入我们免税的金额,注意,要和之前填写的一致喔,否则无法保存。
第八步:我们选好并保存后点返回,就是红色箭头指的地方。
第九步:我们返回后就看到申报表报送这个界面,我们点击报送就申报完成了。
【第3篇】免税收入有成本吗
因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很多人都想知道有没有收入是免税的。其实在新西兰是真的有些收入是不用交税的,请大家听我细细道来。这个收入就是寄宿生收入(boarding income)。
一直以来新西兰都有寄宿生免税额度收入的相关规定。理论上来讲,寄宿生也算租客,但是租金收入是需要交税的,除非您的租客是符合寄宿生的定义。
寄宿生的规定是要提供食物。所以一个国际留学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食物、暖气、电力、网路、家具、被单及毛巾等都要提供给国际留学生。如果您只是租了一个房间,没有食物供应,那么这是室友 (flatmate)。室友的收入是要纳税的。在ird新规定中提到要“每天提供正常的饮食”,所以如果只提供茶或咖啡是不能将室友变成寄宿生的定义!
截至2023年3月31日,如果您每周从寄宿生收取不多于$270, 您可以用标准成本法(standard cost method) 去计算收入,并不用缴税。对于第二个寄宿生,标准成本也是一样(每週$270)。如果您有第三个或第四个寄宿生,标准成本降至每人每週$222。
但从2023年4月1号开始,这个免税额度有新的规定。举个例子: 李先生和李太太有个寄宿生,合共3人同住,每周寄宿生付$320,一共付40周,总共是$12,800。每周开车接送寄宿生45公里。
新规定 - 三步骤:
1. 寄宿生生活成本运用税务局指定的每周寄宿生的生活成本 $186为计算基础。如果您每周寄宿生的收入低于$186,那么就不用继续下一步。以上案例是每周$320, 多于$186, 所以步骤1的成本是:$186 x 40 = $7,440
继续下一步:2.寄宿生的房屋成本计算属于每年寄宿生的房屋成本:房屋成本(包含维修) x 4% x 寄宿生人数 / 总居住人数 x 寄宿生的居住周数 / 52周 假设房子成本是$480,000,属于寄宿生的房屋成本是:•$480,000 x 4% x 1 / 3 x 40 / 52 = $4,923.08 例子中,$7,440 (第一步骤) + $4,923.08 (第二步骤) = $12,363.08, 因寄宿生收入$12,800 多于$12,363.08, 所以需要继续往下第三个步骤3.寄宿生的交通费用成本如果您不使用车载您的寄宿生,那么交通成本就不能计算进去。如果例子中没有载寄宿生,$12,800 - $12,363.08 = $436.92 就是要交税的收入。在这个例子中,交通费的成本就是ird指定的每公里79 cents去计算:45公里 x 40周 x 79c = $1,422, 或者用aa的公里率另外计算。
总成本 = 步骤1 $7,440 + 步骤2 $4,923.08 + 步骤3 $1,422 = $13,785.08 总收入 = $12,800因为总成本多于总收入,李生李太的$12,800的收入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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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免税收入这就扣除
▲不征税收入▲一、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
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特别要注意的是
如果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则需要符合以
下规定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
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
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
进行核算。
其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
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
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
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
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
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
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
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
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
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不征税收入及对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原则
(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注意∶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否则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一、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內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
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扬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免税收入及对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原则
(1)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免税收
入填报至主表并减除
2)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可以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
除
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免税收入可以。
需要注意辨析的是:
在增值税中,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对应的进
项税额是不可做进项税额抵扣的,而不征收增
值税并不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这一点与企业
所得税可以对照记忆。当然,这样的不同,也是
因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从原理上和征税目的
上就不尽相同。仅做文字方面的联想记忆就好。
作者:樊樊的财税笔记。图片来自网络,感谢原作者。
【第5篇】哪些属于免税收入
我们协会已获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是不是从取得资格起所有收入都免税了呢?
您好,确实有很多纳税人都有这样的误解,但实际上,虽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也不是所有收入都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此以外的收入都不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编发:广州税务融媒体中心
【第6篇】股票转让收入免税吗
股东转让股权时留存收益体现的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而将留存收益分红,则是免税收入,留存收益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体现还是在股权转让所得体现,将导致是否产生所得税以及所得税利益在不同纳税主体中利益转移。
案例: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投资成本为100万元,a公司留存收益为未分配利润200万元,甲公司欲将a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模式一:甲公司先将a公司未分配利润200万元股利分红,再按照1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
模式二:甲公司将a公司股权按照3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模式一股利分红200万元,免税;股权转让环节由于是平价转让,股权转让所得为0。所以股利分红及股权转让环节应纳税所得额为0。
模式二甲公司股权转让环节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为:(300-100)*25%=50万元。
两种模式虽然甲都获取300万元,但产生的企业所得税负担是不同的,那是不是模式二税务局就占便宜了呢?实际不是的,假设乙按照模式二购买a公司股权后,分红200万元是免税的,其次股权转让,此时只能按照100万元价格出售,股权转让所得为(100-300)=-200万元,可节省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整个环节,税务局并未占到便宜,只不过甲在股权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可以在乙或者以后股权受让方享受股权转让差价,也就是甲吃亏了,乙占便宜了,税务机关并未占有便宜。所以股权转让过程中,税收因素必须要考虑,未雨绸缪。
【第7篇】小规模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为了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新政。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免税政策了。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下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如何做账?
借:应收账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减免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
疫情期间,3月份c酒店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收入额是10.6万元。这里不考虑其他情况下,请问相应账务处理怎么做?
c酒店一般纳税人可作以下两种处理:
1.不计提增值税的情况下,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万元
2.计提增值税的情况下,减免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0.6万元
贷:其他收益-增值税减免 0.6万元
案例二:
a公司是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23年3月份销售防护用品。请问相关账务处理怎么做?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知识拓展:疫情期间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热门问答
疫情期间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成本或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8篇】非营利组织哪些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有哪些?这4条政策都给你讲全了!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那么具体哪些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呢?且看如下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目前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4类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定免税收入,可以免除相应的纳税义务。需要强调的是,税法对于上述4类免税收入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对象等均有严格的限定,具体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月1日起,最严纳税申报对比开始实行!
一不小心你的企业将无法报税!
赶紧来了解纳税申报的具体范围和规则吧!
【第9篇】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导读:政府出于某些目的,在某些方面是就是免税的,这里说的免税就是所得税,小编下面就来讲讲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怎么入账,相信你读完会有所得,本文详情如下。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怎么入账
对于减免的所得税,企业不应该将其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中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因为如果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不仅会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实,而且也会对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带来影响的,下面列示了一些相关的会计处理分录,仅供参考。
1.先计后退的会计处理
a.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b. 减免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
2.先缴后退的会计处理
a.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b. 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c. 收到退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3.法定直接减免,不作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有哪些?
一、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10篇】免税的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最近分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操系列文章,总能遇到很多实操反馈,这些反馈一方面反映了大家在日常工作中的具体做法,一方面也让我感受到了每个人对政策的不同理解。
你就说这个免税收入的做账问题吧,之前其实我表达过我个人对此的理解和认识,我主张像类似这种项目免税的情况,根本不需要做价税分离,直接按照价款计收入即可。
举个例子吧
a公司2023年12月取得酒店服务款10600元,酒店服务免征增值税。
那么我觉得你直接
借:银行存款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00
这就完事了。
但是日常工作中,包括文章开头这个读者的留言,她们领导让他们先要价税分离,然后免征的这块销项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具体这样做的
借:银行存款10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然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600
贷:营业外收入600
注:有些是计入了其他收益
说实话,我个人觉得这种做法相当别扭。
为什么说相当别扭,因为这种直接免征的现价税分离,然后再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这个不管从增值税原理,还是从发票开具,实操申报对接各方面来看都非常别扭,甚至影响到了文章开头读者遇到的所得税汇算收入的填写问题。
增值税的原理是实际消费者最终负担增值税。
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地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a哥手中,a哥自己用了不会再流转增值了。
超市销售给a哥的价格为100元,其实最终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a哥一共支付113块钱买这个东西,其中13就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而前面环节理论上是无需征税的,否则就重复征收了。
但是我们干财务工作的都清楚,我国的增值税可不是这样干的。a哥买的这件商品从工厂出来,工厂卖给批发商会按照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批发商再卖给超市又会按销售价格交一次税,超市卖给a哥最后进入消费者手中再按售价交一次税。
为什么又要这样做?简单地说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这个货物是否还会继续流转,无法判断该环节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所以干脆就直接在每个环节都先垫付税,由购买方按照适用税率先垫付,销售方代国家收下。
那这样做肯定就违背增值税的本质,出现了重复征税了,那如何避免重复征收呢?
很简单,如果每个环节的购买方实际上并未用于消费而是继续生产流通,比如超市从批发商购进的是继续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这就是继续流通,那么它从批发商购进来垫付的税款,税务局就给予“退还”。
怎么退还?其实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之前,这种“退还”就是抵扣(购进抵扣法),就是从进一步流通足额缴纳给国家的税款中先行扣除,剩下还有结余再缴纳。比如超市销售给a哥先按全额100*13%算税,然后再把其从购进垫付的税80*13%扣除(抵扣),最后在超市这个环节就是100*13%-80*13%这个结果来实际交税。
你看看,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每个环节销售方都要先向购买方代国家收一个销项税,这个销项税我们时候只能先挂债务(应交税费的贷方),是一个代收款的性质,而我们购进暂时垫付的进项税算是一个债务抵减项(应交税费的借方)。
那么现在国家说了,你这个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当于你销售时候根本不用代收这个销项税了(进项税也不退给你,也就是不能抵扣)。
那这种情况下,你根本不该从购买方收取这个销项税,那你还强行挂一个应交税费-销项税额出来干嘛呢?
你就应就你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直接计入你的收入核算即可。
开票上,我们也是直接开免税发票,税额是0,也就是根本不会在把收到的价款人为分离出来。
增值税申报上呢?
不管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有免税申报栏次。具体体现在一般纳税人附表1的第18、19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第12栏次。
申报表的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直接免征情况下增值税本身=0,销售额不就是6000嘛。
所以,填写申报表就应该是这样填。
而且,你看人家免税这栏申报表的税额都是横杠,不允许填的。
免税后,如果你收的钱不变,那原本属于收取的销项税的这块就是转化成了你的收入额,账务是直接计入收入了,还做啥价税分离再计入营业外收入呢?
最后所得税申报,你账上收入是多少就申报多少不就完事了。
就这样处理简单易懂,理论和实操也是契合的。
非要搞价税分离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吗?
而且你价税分离后再计入营业外收或其他收益,给人感觉像是政府补助一样,实质上政府补助准则明确规定,直接免征、减征的不属于政府补助。
说白了,这块根本就应该直接计入收入。
而且最近我们很惊喜地从财政部会计司的一个答疑看到这样一个回复,可以说是有效地解决了了这种争议。
回复的意思就是,直接免征的企业没有必要做账务处理,只有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才是财会2016,22号文规范的,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然后计入其他收益等科目。
由此可见,直接免征和当期直接减免这个财政部的回复上账务处理本身也是有区别的
当期直接减免,举个例子,比如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这个就是当期直接减免。
那么回到文章开头这个读者的做法。
现在她就是已经这样做了,造成的影响来看,增值税销售额她又是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报的,没问题,现在企业所得税,她账上分离了一个营业外收入出来,实质上其主营收入是少了一块,刚好是这块营业外收入增加的数额。
那么她如果不改动账务,其实正常申报,对企业所得税也并无影响。
但是总归来说,分离式做账非常别扭。
来源:二哥税税念
【第11篇】出口退税逾期免税收入
在实务工作中,中小型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这一块。但现在纳税申报都是智能化,有些数据直接就能生成,根本不需要你去计算。但问题就来了,如果你不知道原理,你是不是如鲠在喉,总觉得缺点什么。
首先出口退税,它是分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这两种所涉及到的退税的发生完全是不一样的。外贸企业是没有加工能力,类似于二道贩子。所以它的计算方法就很简单,出口实行的就是免税和退税,免的是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为出口所承担的进项税额怎么办呢,全部都退给你。当然这是在征税率和退税率一样的情况下,如果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怎么办,那税率差的部分是要进成本的。所以这无疑是加重了企业的成本。
最麻烦的是生产型企业,使用免抵退政策。但它既有内销还有外销,税法规定只能退外销所承担的进项税,这时候就分不清哪些进项是为了外销而承担的。有人说,我能分得清,这就离谱,你购进一台设备的机器的进项,你能知道这个机器的进项哪些用于出口了?你分不清。这个时候就一刀切,直接用fob价乘以退税率。
重点来了,fob乘以的这个退税率就是税务局给我们退的金额吗?没有那么简单,你得算下,当期应纳税额,如果是正数,那就没有退税的事了,你直接去税务局交税就好了。当期应纳税额算出来是负数才涉及到退税,此时要比较两者的绝对值,哪个小就退哪个,如果fob价乘以退税率小,那就是退fob价乘以退税率的金额。
敲黑板,这还涉及到留抵的事。如果是fob价乘以退税率大呢,退的是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涉及到免抵的事。免抵就要交附加税了。留抵和免抵不会同时存在的哈。
如有进项有免税的项目,情况又不一样了。今天分享到这,有什么问题,可以留言哦
【第12篇】免税收入是否申报
昨天,有个叫张三的朋友问我,他们公司有一笔收入是免税的,但被税务局电话提醒要申报,所以过来了解一下。我告诉他:你开公司的这是常识啊,肯定要申报的,不申报要罚款的。
好多企业的老板都有这样的错误思维,就是我的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者某一些收入是免税的,都不征税了还申报什么。
在这里就要了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看看,法律有明文规定,没有收入的要申报,减税、免税的也要申报,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税务机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的,一般是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有没有不用申报的?有,不征税收入不用申报,常见的不征税收入为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些都是与政府有关的。
所以除了上述不征税收入外,其他收入都是要进行纳税申报的,虽然有些收入可能不缴纳税款,但是申报少不了。
另外小编在拓展下相关知识:税务总局在今年4月1日,公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其中就有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所以如果有未按期申报的同学们,抓紧时间申报哦,要是因为没有申报被处罚了就很不划算啦。
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喜欢的话加个关注,如有不妥,敬请指正。
【第13篇】非营利机构免税收入
今天,在会计头条app上看到一位老师总结的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学习笔记,总结的太好了,特分享于此。
一、思维导图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图读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中国税务》2023年第8期:《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注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会计头条app,作者小颖言税
【第14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收入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和《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税〔2021〕5号)精神,经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审核,现将我省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8户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在其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对其当年符合下列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包括: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做好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6月24日
来源 贵州省财政厅网站
编辑 徐然
二审 施昱凌
三审 田旻佳
【第15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
1.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①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额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各项扣除
2. 企业所得税税率:①税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按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现行的政策基础上,再减 半征收所得额
④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25%降低为15%
3.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式:①降低应纳税所得额:1.弥补以前年度损益
2.调整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3.合理捐赠筹划
4.定价转移
②降低所得税税率:1.高新技术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
③洼地财政扶持
④股权模式节税
【第16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做账
2023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告一段落了。在对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时发现,有不少纳税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理解上存在一定误解,今天小编就来详细讲讲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那些常见误区。
误区一:登记为非营利组织就可以申请免税资格了?
答:不一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八个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才可以申请免税资格认定: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误区二:申请免税资格后就不用缴税了?
答:不一定,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误区三:免税资格每年都需要申请吗?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