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票限额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票限额,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票限额
根据相关规定,在17年12月31日之内,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就是按月不超三万,按季度不超九万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企业经营销售和服务两项,可以分别享受以上政策,也就是销售3万,服务3万,按季度十八万的总额,不过需要分开核算,分别申报。
一、关于餐饮行业小规模认定标准问题。餐饮业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生活服务业,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如果没有达到500万元,则按小规模纳税人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的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具普票限额问题。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没有限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默认是十万元,如果你需要更高的开票限额,请找所属税务分局相关人员给你开通。可以开到百万版的。
合肥财务公司会计提醒饭店一般来说都有酒水、饮料的销售,这是按销售货物来算的,应跟餐饮服务的销售分开申报,这样,才能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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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鲜鸡蛋取得普通发票,可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鲜鸡蛋,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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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小规模纳税人抵扣
今税咨询
一家企业,小规模的时候,2023年底购入房屋(已经交房并付款),2023年4月转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现在申请留抵退税。
税务以总局[2015 ]59号公告为依据,认为该企业在小规模期间有收入,在小规模期间发生业务取得的专票不能抵扣,所以不能退税,并要求进项转出。
不理解的地方:从房屋受益年限来说,这家企业房屋的受益期间在后面一般纳税人期间,不给抵扣的话,企业损失很大。
请问:抵扣(退税)有没有文件依据?
留抵退税
首先你的解释有错,这种需要看的是获益起止时间,而不能看获益享受时间长短,假如依照你的逻辑,分期付款购入商品莫不是就会乱套了?你自己也说2023年已经付款完成交房,权责发生制,你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完成交割,就已经必须进行缴税申报了,你又怎么可能会在2023年发生可抵扣的权力呢?这就等于说,你怎么能用前朝的剑斩今朝的官呢?税务机关的按照一点问题没有你甚至于没有去看税务机关告诉你的这种文件的全文就以自己获益程度来质疑了,这是不可取的
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未获得生产经营收入、未依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其在此期间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做法是购买方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获得生产经营收入,未依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依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上面的规定就很明确了
【第4篇】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1.税率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一般是3%,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有17%或11%;
2.税收计算方式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额度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额度是500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果超过了,或者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享受这个额度了。
一般纳税人如何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流程:
1.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页面。
2.核实企业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录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生效日期,点击下一步。
3.系统生成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表,点击提交。
4.提交成功,等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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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小规模纳税人记账
深圳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做账?在深圳创业后公司做账、纳税这一块是老板最为重视的,不少创业者对深圳小规模纳税人做账流程不是很了解,那么深圳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做账?下面就随深圳知行财汇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1. 审批会计原始凭证,定编记账凭据:财务会计依据财务出纳掉转来的会计原始凭证开展有关审批,确定沒有不正确之后开展定编记账凭据的工作中;
2. 依据记账凭据备案明细分类账;
3. 月底作记提、摊销费、结转成本记账凭据,对全部记账凭据开展归纳,定编记账汇总凭证,依据记账汇总凭证备案总帐;
4. 开展结帐、查账工作中:结帐和查账要保证帐证相符合、帐帐相符合、帐实相符合;
5. 定编财务会计报表,保证数据精确、內容详细,并开展剖析表明;
6.将记账凭据装订好,妥当存放;7.税务申报工作中。
以上是深圳小规模纳税人做账流程的简略详细介绍,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也是有实际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关键包含以下几点:
1.拿货;借:生产成品,贷:存款等。
2、市场销售全过程的结转;(1)市场销售时,借:存款(或应收帐款等),贷: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贷:应交税费--所得税,(2)结转成本销售毛利:借:主要经营的业务成本费,贷:产成品。
3、月底损益表结转成本:(1)结转成本各类收益;借: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别的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贷:本年利润
(2)结转期间的费用;借:本年利润,贷:期间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3)结转成本支出;借:本年利润,贷:主要经营的业务成本费、别的业务流程开支、营业外支出
(4)结转税金;借:本年利润,贷:主要经营的业务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4、年终利润的结转:(1)假如盈利;借:本年利润,贷: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
(2)假如亏本;借: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贷:本年利润
以上是深圳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做账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都已经了解得差不多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深圳代理记账、公司注册、商标注册等相关内容可咨询深圳知行财汇,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让您更省时、更高效、更稳健!
【第6篇】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区别
还是跟之前老样子,首页跟护航财税小编来一起普及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什么又是一般纳税人,不仔细注意看就会误以为是小编打错字,其实里面的区别可大了。
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呢?
官方解答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什么又是一般纳税人呢?
官方解答就是,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区别在于,税收方面以及票据方面
护航财税小编简单总结,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1、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最大的区别是在税收这个点上,小规模公司是收3%的一个税点,而且,每个季度开普通发票不超过9万是不需要缴税的,高于就要按这个3%来缴。
2、 一般纳税人税率一般为16%,也就是无论如何都要缴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差额征收,销项-进项=收入*税率就是应缴的税。
3、 一般纳税人可抵扣部分税率,而小规模则不可以。
4、 小规模公司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就没有办法赚转回小规模。
5、 小规模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按25%来缴,但是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季度不超9万可以免收,但一般纳税人没有。
总结:以上就是护航财税小编整理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简单来说最大的区别就是税收政策、票据方面这两大区别,更多财税资讯记得关注:护航企业服务管家
【第7篇】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专票吗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我们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总是出台利好便民政策,你还有不知道的么,那就每天学习一点点,今天让我们来整理下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哪些利好政策,以及自开专票的便民措施的发展。
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减税降费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免征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享受方式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就可以享受优惠啦。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者电子税务局两种方式办理。
4、申报表填报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企业享受本优惠的,填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和其他个人享受本优惠的,填第11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注意: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允许改变。
二、发票管理
1、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其一,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政策享受
小规模纳税人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票的,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销售额不能免征增值税。如果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5万元,但就部分销售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票的,未开具专票的销售额仍然可以享受免征政策。开具专票的不享受免征,若需要享受免征,需要按规定将专票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票才可以。
3、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实行历程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展历程是从2023年几个行业的试点开始,逐步到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3号公告后,不再限制行业,并且遵循自愿选择的原则。
试点历程
2023年以前大家称呼可以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八大行业,现在自2023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以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申请
1、流程梳理
①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选择“事项办理”-→点击“发票功能”-→选择“发票票种核定申请”-→申请增值税专票,填写资料,提交系统核定
②待审核通过后,请返回“涉税事项办理”,依旧选择“发票”,再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在如实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表后,等待最终审核结果即可。
2、自开专票纳税申报表填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搓绳不能松劲,前进不能停顿,瞄准还不是射中,起跑还不算到达。创业就是把面前行走的机会抓住。每天都在前进,加油,老板们,加油打工人。
【第8篇】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怎么算
根据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予减免。
免交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要交城建税么?
小规模三万以下增值税减免了,那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也是不计提的,不用缴纳。因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的计税基础是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消费税额,既然没有了计税基础,那么自然不需要缴纳。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9篇】小规模收入多少成为一般纳税人
有个律师事务所的朋友8月份打电话问我:截止到8月他公司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只有435万,没超过了500万元,现在税务局要他转成一般纳税人,是不是税务局搞错了。
在与他会计沟时了解到:他们所2023年刚成立时,开了80万左右现金收据给别人,当时未申报纳税,税务局今年查到了并要他们在6月补交了税款。我一听,问题就出在这里,那80万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加上435万,是512.67万元,已经超过500万元。
会计说那80万是2023年的收入啊,6月补报时也是填写的2023年的所属期,不应算在这连续12个月当中啊。我告诉他:“税法规定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应包括税务局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且计入到查补税款申报的当月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说白了,他这笔补交税款的销售额要加到今年6月份。
小规模纳税人朋友:不要忽视这一点,不然稀里糊涂地转成了一般纳税人还不知道为哪般。
【第10篇】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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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都有什么不同呢?下面小屋就跟大家仔细讲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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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应税销售额
☞①☞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应≤500万,即连续12个月累计不含税收入≤500万,如果超过了500万,系统会强制把小规模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不含税收入=不含税开票收入+无票收入+调增收入。
♥注意: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不一定超过500万,有些一般纳税人连续12个月不含税收入也只有一两百万♥
公司应该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应该考虑企业的发展状况。
如果我们企业的客户大多数都是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们最好注册为一般纳税人。
02.税率
☞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5%,销售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行业的征收率为5%。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3%、9%、6%、0%。大多数行业都适用13%的税率,常见的有销售货物、销售服务等;适用9%税率的常见行业有交通运输行业等;适用6%税率的常见行业有金融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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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税收优惠
☞③☞税收优惠主要适用于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很少有税收优惠政策。
♥从2023年4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原适用于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原适用于5%征收率的正常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正常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减半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得税应税额≤100万,税率为2.5%;
所得税应税额在100万到300万之间,税率为5%;
所得税应税额大于300万,税率为25%。
04申报时间
☞④☞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每个月、季所申报的税种也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每季度申报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附加税,每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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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发票抵扣
☞⑤☞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抵扣税种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不管是专票还是普票,都只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得抵扣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票可抵扣增值税,取得的普票可抵扣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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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
税务局刚刚发布:15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
来源: 税政第一线、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年末了!
15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一般纳税人80个,小规模纳税人70个!
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五、土地增值税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七、印花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十、车船税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一、资源税
78、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2
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
1、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 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不实。
4、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5、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 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6、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7、申报的销售(服务)额小于对应属期开具发票销售额与未开票销售额之和。
8、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服务)额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9、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 、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11 、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税税目税率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 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 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企业所得税
13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录入有误导致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
14、 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15、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
17、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18、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9、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0、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未做纳税调增
21、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到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2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24 、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5、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 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27、专项附加扣除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28、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29、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1、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 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2、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
33、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34、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35、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36、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37、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38、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39、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六、土地增值税
40、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1、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2、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43、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44、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4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7、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契税
4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49、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0、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1、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八、印花税
52、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53、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54、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55、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56、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7、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8、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59、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0、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1、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62、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63、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64、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十、车船税
6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6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十一、资源税
6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
6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三、残疾人保障金
6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7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12篇】小规模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设备
导读: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金税盘如何做账务处理呢?对此,本篇文章给您整理了两个步骤来分析。首先是首次购买是入账,然后抵减时再做账。至于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的会计分录,如果您不清楚的话,可以阅读接下来的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金税盘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答: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金税盘,则做账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减免税
贷:管理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减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首先,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当价税合计计入存货成本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普票税率
昨天,国税总局发布了一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全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是由于疫情影响,国内许多小规模纳税人比较艰难,另外一方面也是顺应减税降费的政策趋势。
关于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有一些小伙伴可能存在一些误解。首先4月份开始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增值税是全免的,这个是肯定可以确定的。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票税率将会按照3%征收,是无法免除的。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能不开专票就不要开专票,尽量开普票,这样就能降低税费。
至于一般纳税人,就无法享受该政策了。一些服务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经常会存在一些实际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导致企业利润虚高,企业税负高。或者由于行业本身就利润非常高,如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行业,除去员工工资和场地费用,剩下的利润是比较多的,税负压力巨大。正常纳税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个点的分红个税,换作是谁来当老板都是比较头疼的。
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通过享受一些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来合理降低税费支出。目前,重庆园区注册的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重庆园区注册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可以按申请核定征收,税率为0.6%-1.2%。加上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增值税全免,总税率仅为0.6%-1.2%。
举例:一家注册在重庆园区的个体户年开普票500万
增税税:0
附加税:0
个人经营所得税(按照0.6%核定征收):500万*0.6%=3万
总税率0.6%,税费大幅降低。
园区无需实体办公,整个入驻流程包括开户均无需到场,个体户可以不开公户,可以使用法人私卡收付款使用。要求业务真实,依法按时纳税。
针对一些商贸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以在江苏、重庆园区设立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正常经营纳税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留存的40%-80%奖励。增值税的地方财政留存比例为50%,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留存比例为40%,年纳税总额越高,获得的奖励比例也就越高。
举例:某建材贸易公司甲入驻江苏园区,增值税2023年缴纳1000万,企业所得税缴纳100万,均按照地方财政留存70%奖励,甲公司获得的奖励金额如下。
增值税奖励金额=1000万*50%*70%=350万
企业所得税奖励金额=100万*40%*70%=28万
甲公司总共节省378万税费。入驻江苏园区的企业所得税还可选择1%核定征收。
企业税负压力大的时候,除了应该了解国家的统一政策,还应该积极了解一些地方的扶持政策,来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第14篇】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这四个方面来判定。
1.两者在使用的发票差异。
一般纳税人不仅能够收普通发票,更能够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就通常只能在使用普通发票,只不过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货品的过程中还能收增值税发票,只不过两者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差异,一般纳税人是按价格款项的方面入成本费,税款方面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而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全额进入成本费的。
2.两者的税率差异。
一般纳税人通常有三个税率:6%、11%、17%,同时还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3%,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到达金额的要求能够免税。
3.两者缴税金额的计算方法差异。
一般纳税人是按“抵扣制”的方式来计算税金的,就是说,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来缴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根据销售收入/(1+在使用税率)取得的金额再乘以3%的税率来缴税的。
4.两者的判定标准差异。
倘若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量到达500万的可就一定要判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500万以内仍然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倘若主要从事货品批发零售的,年销量800万以上一定要判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没到达这一个标准的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判定标准: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量在500万元以上的,能够判定为一般纳税人,500万以内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主要从事货品批发零售的:年销量800万以上的能够判定为一般纳税人,800万以内为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年销量在500万以内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量在80万以内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相反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类年销量500万,未到500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15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区别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比如税率、发票使用、账务处理、税额抵扣等方面都有不同的地方,今天前海百科夏先生就为大家详细讲一下两者之间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是13%、9%、6%这几档,而小规模纳税人现在都适用3%的税率。
2、税额抵扣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抵扣增值税。
3、发票使用不同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账务处理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计入成本,税款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而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全额来计入成本。
5、应交税金计算方式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来进行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按照销售额x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交增值税税额。
主要区别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区别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进行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进货物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售收入x 6%(工业企业)或者4%(商业企业)的简易税率来计算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相比,有2个方面的局限性:
一是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售收入x 6%(工业企业)或销售收入x 4%(商业企业)的简易税率计算纳税,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减进项的方法计算纳税后,应交增值税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低于6%或4%,多数企业低于这个百分比率。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他们的购货方就减少了很多,很多一般纳税人不能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所以就取消了跟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往来,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市场减少了。所以,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为了拓宽更大的市场,还是一般纳税人更加有利。
好了,以上就是深圳前海百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大家介绍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的所有内容,希望大家看完之后能够明白。想要代理深圳公司记账报税的朋友,可以联系前海百科夏先生。
【第16篇】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增值税文件
一、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发票管理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多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五、有关问题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提到此政策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作为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此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政策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提到“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我是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能适用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因此,如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
(三)2023年4月,我以个人名义向某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我未办理过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请问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您作为自然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023年4月因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1万元收入,适用3%的征收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免税普通发票。
(四)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下同)6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一季度的增值税款?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即,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你公司一季度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超过季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60万元×1%=0.6万元。
(六)我公司为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计2023年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就取得的全部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不能就全部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公司销售货物取得的20万元应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50万元应税收入,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建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预计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2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就二季度取得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答: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你公司二季度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无需预缴增值税。
(八)我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小型建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在北京、河北两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年销售收入不会超过500万元,请问4月份开始我公司是否还需要在河北预缴增值税?
答: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九)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有一处厂房需要对外出售,该厂房的所在地与我公司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城市。请问,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出售该厂房是否仍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需要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因此,你公司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厂房,不适用2023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现行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十)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需要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住房,不适用2023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应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向非个人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应按照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一)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请问,我公司在4月份收到的预收款,是否需要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需要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5%征收率。因此,你公司不适用2023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
(十二)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小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为销售货物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国家新出台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预计2023年4月份取得销售额80万元,其中30万元销售额,因下游企业抵扣的需求,要求我们开具专用发票,其他的50万元销售收入尚未开具发票。请问,我们可不可以部分放弃免税,仅就开具专用发票的30万元缴纳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应适用何种征收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你公司选择放弃免税、对30万元部分的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为:30万元×3%=0.9万元;其余的50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三)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2023年4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30万元,按规定可以享受2023年新出台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客户要求我公司开具普通发票用于入账,请问我公司若要享受免税政策,应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因此,你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销售货物收入适用3%的征收率,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若你公司享受免税政策,应当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升级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后,在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不选择3%、1%、0等征收率。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有一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1日的收入,已经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但由于购买方名称填写错误被购买方拒收,请问是否可以重新开票?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按照1%征收率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购入农产品的渠道中包括了一些当地的小型流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后,我公司需要计算抵扣购进的农产品,应取得何种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你公司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六)我公司是批发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当如何开具机动车发票?
答:批发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售方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七)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十八)我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预计销售货物收入40万元左右,按国家新出台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二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40万元左右,未超过45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十九)我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预计销售货物收入60万元,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在二季度应当如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你公司二季度合计销售额超过45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全部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在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准确选择减免项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