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税务收入规划核算制度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务收入规划核算制度,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税务收入规划核算制度
现在每个行业竞争都很激烈,每个老板都希望把企业成本费用降下来,让利润更多一点,让企业生存得更好更长点。企业老板想要降本增效,就要提前做好企业的税务规划。那什么是税务规划,企业一般怎么做税务规划?企业在收到财政补贴时,如何处理税务事宜?今天小博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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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税务规划?
税务规划是指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等涉税行为做出合情、合理、合规的事前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活动。
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监管系统逐趋完善,“跑、冒、滴、漏”的税务处理方式已经不适合当今税务监管时代。再加上同业竞争加剧,疫情反复,所以“降本增效”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很多老板就会想到做税务筹划。税务规划和税务筹划两者之间只相差一个字,很多人很容易将他们混淆。虽然他们很像,但是本质上还是有差别的。
市场上有很多做税务筹划的,他们大多打着“低价”、“实惠”、“最大利益化”等标签,大部分老板看了都会忍不住心动。
但是同时也存在着风险,和税务规划相比,税务筹划侧重于短期、暴力,甚至大多数会通过不合规的手段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这些风险很多老板都不及时洞察,以为做了税务筹划钱省下来了,也没有税务风险了。殊不知等到税务一查全是漏洞,那真的就是不查一时爽,一查爽一生了。
二、企业一般怎么制作税务规划?
1、选择特定地域或园区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选择特定的地域和园区,说明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具备普遍性。比如某地区某园区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与其他地区一样),但是地方留存40%的80%返还给园区的纳税人。这样的优惠力度大,对于特定对象的纳税人非常有利,理论上其他地区的纳税人会转移到该园区,继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返还金额=应纳税所得额*25%*40%*80%=应纳税所得额*25%*32%
园区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25%(1-32%)=应纳税所得额*25%*68%
也就是说,同一个纳税人迁入优惠园区,其应纳税额就打了个近7折!
2、选择一个或者多个经营主体不同的组织形式
这种操作的原理是,根据一个项目或者相同属性的多个项目,分解为几个实际控制的不同经营主体,目的将适合增值税优惠的业务放特定的主体,适合企业所得税(亦或者变相为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另一特定主题,从而达到实际降低综合税负的目的。笔者理解这样的方法和原理,有钻相关法律和规范的空子的嫌疑。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禁止的条款,今后这样的政策变化比较大,且不可预知!
3、选择适合的税收减免政策
众所周知,税收减免政策是对所有纳税人是公开的!选择适合的税收减免政策体现的是税收筹划团队,对税法综合运用和熟识能力的考验。因此,专业能力和熟练运用和选择,尤为突出!
4、不得不说的风险
因中小企业没有专门的规划团队,在纳税安排上,常以缴纳的税金多寡来考核税务经办人的工作能力,这是一个严重错误的认识。
因中小企业在选择外部纳税规划团队时,以不上税或少上税为唯一的考核指标,造成专业团队被动迎合客户需求或者专业团队不敢接,鱼目混珠的团队浑水摸鱼。最终吃亏的依然是中小企业!
最后,企业以盈利为目的,逐利的属性长久不变,无可厚非!税收规划必须以合法和安全为前提,把现实的税金延迟到将来缴纳(偷逃税款不可能实现),害人害己!税务规划方法和手段万紫千红,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社会责任感,是所有中小企业主的底线!
三、在收到财政补贴时,如何处理税务事宜?
1、我公司近日收到一笔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符合以下三项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当公司的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还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一定不可以噢!您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千万别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应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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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税务局征管非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10-26发布单位: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做好非税收入征管风险防控工作,非税收入处梳理了有关行业存在的风险,请广大缴费人对照附件《分行业风险提示》中提示内容,做好风险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5日
分行业风险提示
一、 建筑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有着密切关系。建筑行业存在经营周期长,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施工地不一致、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普遍等特点。
(一)风险描述
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建筑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企业收入成本因发票取得困难,白条入账等问题核算混乱,可能存在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困难而错误申报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2.大量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季节性用工的存在,建筑业缴费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所申报职工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一致的情况;
3.建筑行业因为错误申报扣除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4.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减免,可能存在缴纳义务人未申报享受减免或超过自产自用范围享受免征政策的情况。
5.两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二)应对措施
1.后期通过数据筛查,不定期检查行业缴费人申报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所取得由分包商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进行比对,核实业务真实性,提醒纳税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计算不同类型用工人数;
2.前期在金三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征收模块维护政策项目及代码,确保缴费人申报时可以正常选择适用优惠政策。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抽取非税收入征前减免信息,通过筛选缴纳义务人行业类型等信息,排查疑点缴纳义务人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而未享受减免政策。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缴费辅导,通过核对《非税收人通用申报表》中是否正确选择减免政策代码及政策,为便捷缴费单位,确保征收政策应知尽知,联合对接业务部门,发放非税收入相关税务提示,利用税务咨询专线及时回复缴费单位政策咨询;
3.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7.《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8.《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9.《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1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二.采矿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缴纳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主管部门出具的征缴通知书中规定期限缴纳,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相互配合,及时掌握缴纳义务人办理情况,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情况有计划开展缴费提醒及辅导工作,确保缴纳义务人按期完成申报缴纳。
3. 错误判断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纳地点的风险
(1)风险描述
开办的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时,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要根据该项目的审批级别确定申报缴纳地点,可能出现错误判断缴纳地点的情况。
(2)应对措施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征收工作中认真核对缴纳义务人项目审批单位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提醒缴纳义务人正确判断项目对应的征收机关,省级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或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市州级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缴纳入库。
4.排污权使用费申报数据与审核存在差异的风险及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1)风险描述
目前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排污权出让收入,可能存在实际征收入库费款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送达的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列明的应缴费额存在差异,缴费人申报后可能存在费款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主动联系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等对接业务部门,做好政策业务储备,做好征前数据准备工作。缴纳期限截止前通过系统筛选已申报未入库明细清册,及时通知缴纳义务人将费款解缴入库,避免出现滞纳情况。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享受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存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多征风险
风险描述
两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应对措施
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6.《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7.《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商务服务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申报错误风险
(1)风险描述
与建筑业类似,商务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有着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大等特点。缴纳义务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对应的情况。
(2)应对措施
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中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据,核实申报数据真实性,提醒缴纳义务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季节性、临时性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未按征收范国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未按规定范围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可能存在错征的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经营范包含广告业且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经营范围包含广告业、娱乐业,但又未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增值税纳税人名单;经营范围非广告服务及娱乐服务,如筛选出经营范围为广告创意、广告设计、制作广告牌匾、印刷广告图或网吧活动、健身体闲活动、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的信息,但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缴费人名单,进行疑点数据的排查整改。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错误选择纳税人类型未能正确享受减免政策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能正确选择纳税人类型,导致缴纳义务人未能正确享受减征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中“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纳税人“六税两费申报明细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相关疑点数据进行排查。
2.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优惠政策执行
(1)风险描述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829号)
四.房地产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跨地区预缴增值税时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1)风险描述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同时缴纳两项附加,可能存在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2.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存在产生滞纳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水行政部门、人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缴费额、缴费期限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及时与各部门沟通,相互配合,针对缴纳义务人开展缴费提醒、缴费辅导工作,同时与各部门按期进行收入明细对账工作,确保费款及时、准确入库。
3.申报数据不实少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未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针对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未进行准确计算,存在申报不实导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缴费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明细情况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查缴费单位相关情况,同时根据缴费单位规模对申报数据中畸高或畸低、不符合逻辑的数据进行审核,提高申报数据准确性。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风险描述
缴费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对外,加强对缴纳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缴纳义务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对内,做好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税务人员对优惠政策知识的掌握和办理优惠政策业务的能力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5.《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6.《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0.《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1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1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15.《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17.《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18.《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
五、批发和零售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征收范围认定相关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在批发和零售业中,特别是零售业,缴纳义务人一般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存在将不属于征收对象的缴纳义务人纳入征收管理范围,给缴纳义务人错误认定了非税收入项目,例如为个体工商户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应对措施
按照征收项目的征收对象,理清缴纳义务人主体应认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分征收项目开展费种认定的数据检查,确保认定准确。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缴纳义务人转登记未及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存在多缴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季中转登记,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可能出现缴纳义务人未享受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
(2)应对措施
针对转登记缴纳义务人做好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并详细告知缴费义务人在转登记后申报缴纳时注意事项及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申报数据筛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3篇】税务局抓好非税收入
近日,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按期申报入库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69.03万元,成为非税收入划转改革后,荣成市税务部门征收的第一笔此项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荣成市税务局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包括“前提调研-政策宣导-纳税服务-后期跟踪”等环节的“套餐式服务”,切实做好相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该局组织非税收入管理精干人员,针对辖区核电企业的在建项目开展精细调研,详细了解企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掌握相关准确数据,为后期核电项目应缴基金收入征缴的动态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根据国核示范电站有限公司核电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该公司2023年度将进入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缴费期,对此,荣成市税务局指派专职人员及时上门宣讲、解读有关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征缴政策,辅导具体账务处理方法,使缴费人全面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知晓申报缴纳期限、需要的申报资料和申报缴纳方式方法,做好专项收入的申报缴纳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荣成市税务局全面做好纳税服务工作。3月份是该企业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的申报期,由于处在疫情期间,该局通过“非接触式”服务及时与企业沟通,告知提醒其及时申报。在此基础上,为更好的为核电企业提供定向、精准、个性化管理服务,该局对辖区3户核电企业逐户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台帐,开展精准跟踪服务,实时记录企业核电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和申报缴费情况,实施常态化动态管理和及时跟踪服务,规范基金、收入申报缴纳行为,确保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和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时足额征缴。
黄丽雅 于鑫鑫
【第4篇】预提收入的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3.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在省政府批准的扣除标准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6.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8.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
四、契税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3.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5.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6.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7.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8.其他方面问题。
五、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3.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4.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5.企业清产核资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6.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7.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8.其他房产税问题。
六、土地使用税
1.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3.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5、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6、其他土地使用税问题。
七、印花税
1.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2.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4.其他印花税问题。(财税早知道)
【第5篇】税务局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为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加快资金核算速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民乐县财政局采取三项措施,强化非税收入对账工作。
规范核算制度,统一对账基础。一方面要求执收单位、代理银行严格按照收缴系统设定的科目进行上缴核算,统一执收口径;另一方面要求代理银行严格执行收入旬报制度,按时向财政部门传递收入数据报表,及时纠正差错。
多方式开展对账工作,确保数据一致。全县140多家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书面对账和电话对账的方式进行对账。对收缴面大、资金额度比较集中的执收单位每月核对一次;对收缴业务量少、涉及资金额度小的执收单位,每季度核对一次。年终对所有收缴单位进行年终对账,并出具收入对账单,确保收缴系统、代理银行、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账表、账账、账证数据一致。
加强待查收入核查力度。针对待查收入数据,通过查阅、复印相关凭证,现场、电话联系代理银行、单位等方式,适时进行追踪核实,在取得收入确定依据之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保证执收单位收入的准确归集,减少待查收入的沉积。
作者:吴晓明
【第6篇】税务稽查与税收收入
距离今年办理去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不到两个月了,近期税务总局密集公布几起个税汇算相关违规案例,无不表示税务机会对个税汇算的重视程度。
早在2023年,中共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第五项提到: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收入一高,就会想方设法减税,在不避税的情况下个税最高可达45%。
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个税汇算只申报工资薪金,其他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通常不并入清算。现在银税信息实时共享,任何偷逃税都无处遁形,不是不查,只是时机未到。
还有甚者,虚假填报附加扣除项目,去申请退税,比如,网上流传的刘某某,未实际购买商业健康险,但在填写个税汇算申报表时,虚列商业健康险,以达到退税目的。
财务人员对政策的不理解,也会形成过失,漏申报个税,给员工带来风险。比如发放的过节补贴、通讯补贴、生日补贴也属于工资收入一部分,财务人员未注意列入工资明细申报个税。
个税汇算漏报、虚报,后果有多严重?
今年个税汇算公告新增处罚项:
其次会影响个人信用,就是情节严重的,会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其表现出来的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就是:贷款、坐飞机、坐高铁等等会受到限制。
【第7篇】税务稽查收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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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尤其是第一点哈,以对公账户,公司的近三年的公账的流水,那么有的人就说哈,我用现金总可以了吧。那么本胖鹅今天告诉大家,现金年代早已经过去了,那么现在银行取现金啊,所有的现金经过点钞机的时候,上面的代码和你公司或者个人信息早已经自动啊输入电脑系统进行留底了。
那么第二点,查个人卡,老板的,老板娘的,财务的,股东的,还有你们公司高管的,那么呢,甚至你给你丈母娘的彩礼都得查。所以啊,别存在于侥幸心理啦。
第三大点,查仓库,那么可能有很多公司哈,账面上呢,有大量的存货呢,但是呢,仓库呢却是空的,那么货去哪里了呢?是否真的有货那?如果没有货去哪里了?是不是被小偷偷走了?还是你隐藏的收入? 值得思考
第四大点,查毛利率,那毛利率是一个行业的那个核心的指标,那么假设你的同行的啊,平均毛利率在31%,那而你的公司毛利率呢,却只有1%,甚至为负数,可能吗?夸大其词,复数比例比较大,那么您这不就等于啊,做等着查吗?关注胖鹅,让您学会小知识
坐标天津
天津税务稽查查什么呢?怎么个查法
【第8篇】税务非税收入
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说,人生两事终不可免,死亡与交税。
人类文明,王权政治出现的时候,国王便开始征税。税收可以是以货币或物质形态缴纳,也可以以初夜权形态缴纳。
那是在古代苏美尔时代,货币或者物质形态比较容易调节幅度,也支持了国家政治与经济的发展,容易被人民所接受。
但是作为非税权益之始的初夜权就令人深恶痛绝,人类最早期的国王——吉尔伽美什,在其好友的启迪下,最终痛改前非,放弃了初夜权行权,而受到人民赞扬,成为一代贤君而被纪念。
但这一古老权力虽然臭名昭著,还是被人类领主千年传承。
在电影《勇敢的心》中,来自英格兰的领主仍在主张初夜权,作为人民履行的非税义务。在元朝时,据说蒙元的千户们也仍在中国很多地区行使此权,所以有了摔头胎习俗和后来的红巾起义。因此,初夜权演变成了缴纳实物等变通方式,于是就有了综合税费中的费等非税收入。费养活了更多的官员,成为他们个人富裕和腐败的基础。
综合税费征收比例的合理性,是评价人类社会制度先进程度的重要指标。比如,古埃及税率约在20%,这是农业经济社会典型的税率。
在古代,神庙与国王曾经是一体的,后来王权神授,人类君主和宗教两分,于是人民的税也逐渐变成了2份,但征收比例显著提高,征收明目也变的花样繁多。随着专制政权的出现,以及国防花费的提升,很多王朝不得不冒着大厦将倾的危险,强力征税。这构成了古代世界发生动乱的重要原因。
在古代,王朝国家往往以农耕为主,以畜牧为辅,农耕主要看天气决定收成,但是庞大的国家机器却从封领制走向集权制。以秦朝为例,政府征收税率达到了三分之二,那么人民只能半死不活,始皇帝死而地分成为必然,连关中父老都不再支持秦朝,统一仅十五年,就走向了崩溃。而汉朝的“轻徭薄赋”大幅下调了秦朝税率,40%的征收比例使得小农经济在土地兼并不严重时,尚能恢复国家元气。40%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税率,农业经济必须考虑年景收成的实际情况,古代黄河泛滥时,政府在相关省份不但收不上税收,还要筹钱赈灾,但还是造成了流民的传统,农牧民起义,是古代王朝更迭的直接原因之一。
对比现今,其实国家的税率水平,始终存在传承和延续。
总体而言,高税率并不一定能代表着合理,低税率不代表先进,重在合理的税费与财政支出。现今国家的代表,美国日本的综合税率控制在40%-50%之间,这就是其经济质量较高、企业创新力较强的合理税率。
目前,65%的企业税费负担和45%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与秦朝无异。无论是与古代还是现代相比,过高的税费负担压着了消费的增长。更何况,很多时候就是在做杀鸡取卵的事情,如果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都负担不了,那么就业又如何解决?当全球实体经济发生问题时,原有既定税费尚且难于征收,完全不考虑年景因素,显然又会影响非税收入的压力山大。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无异于抢,则是完全不可持续的,势必根本性的破坏营商环境和民生基本环境。
【第9篇】非税收入给税务局
本微讯 2023年1月4日上午,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开出甘肃省税务系统首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收完税证明,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54622元,甘肃省税务局顺利征收新划转的四项非税收入项目。截止1月4日上午,甘肃省税务系统累计征收此次新划转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64,255.50元。
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与原执收单位沟通协作,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方便缴费人申报缴费和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入库为目标,统一全省相关非税收入项目缴纳通知书,扎实做好税务人员征管政策和系统操作培训,在做好“金三”操作系统基础参数配置、预生产环境测试的基础上与人民银行兰州支行国库处联调联试预生产环境,提前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做好申报缴费准备工作,有效保障了划转后四项非税收入项目顺利申报缴费。
下一步,甘肃省税务局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总局划转文件要求,主动落实总局和省局党委工作安排,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进一步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第10篇】税务律师收入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的规定,出资(投资者,下同)律师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员律师(又称提成律师、授薪律师,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再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综合所得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考虑到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对雇员律师办案经费支出,规定了特殊处理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也就是说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扣除可以凭票据据实列支(没有金额比例限制),也可以在收入额的30%以内计算列支。具体扣除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各地基本都是按照上限30%的比例确定的。
下面以案例形式说明具体的财税处理
某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6%)甲雇员律师,2023年1月份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诉讼代理费132500元。根据律师事务所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个人可取得分(提)成收入100000元。甲律师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本月“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000元,本月可享受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其他扣除项目暂不考虑。
(一)律师事务所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1325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25000.00元;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500.00元
(二)计提工资薪金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的规定及所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本月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100000.00*(1-30%)-5000-2000-2000)*10%-2520=358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资薪金1000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甲96420.00元
贷: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甲3580.00元
(三)支付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甲96420.00元
贷:银行存款96420.00元
(四)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甲3580.00元
贷:银行存款3580.00元
(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在甲律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上填报“收入合计-工资、薪金”栏目时直接填写100000.00元,然后在“其他扣除项目合计-其他”栏目填写30000元。其他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六)注意事项:
1、办理案件支出30%扣除比例不是会计处理的依据,只是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扣除事项。它无需作单独的会计处理,不能出现将30%比例计算的办理案件支出直接计入会计主营业务成本的错误处理。
2、雇员律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出现同时既据实列支办案费用又按比例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重复扣除情形。
3、文件中税务处理办法一经选择,至少应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只能就全部项目统一选择,不得按照项目分别选择。
5、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应该是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费用类支出。
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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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极小刀税医堂
【第11篇】税务稽查收入分析报告
在合理接待税务稽查人员以及及时进行税收自救后,对待税务稽查结论的分析也相当重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税务纠纷是经常的事情。当纳税人面临税务稽查的处罚结果时,应该如何处理?其实,关键是分析税务稽查后税务部门所下达的处罚意见,找出应对策略与技巧。
(1)分析援引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完整性。
税务稽查人员在填制税务文书时,有的只引用省级或市级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有的没有具体文号、名称或随意省略:有的税务文书的格式部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2)当事人申辩笔录是否缺乏。
稽查执法中,应当把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请述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申辩笔录,并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字样,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有的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还有的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所有这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4)支持税务处理结论的证据不足。
这主要表现在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无纳税人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所取的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
(5)税务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
有的处罚决定送达回证上没有当事人签字,即使有,也大多为企业会计,还有的没有签收时间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及处罚依据等,还应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起诉的期限和途径等。而文书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登报的报样等,以此证明当事人收到有关文书,或证明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
(6)未制作出示执法稽查证件笔录。
在实施执法稽查的过程中,不少稽查人员出示执法稽查证件后,忽略制作笔录,这样被稽查人如果对此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可能因执法程序违法而败诉。所以,要证实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一定要制作包括稽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稽查方法等内容的稽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处罚决定缺章漏项。
一份稽查处罚决定,必须载明查结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性质及处罚的具体依据,缺一不可。
(8)表述是否有误。
送达企业的税务文书往往使用第三人称“该单位”进行表述,应改为第二人称“你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有的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往往是某年某月某日前到某地缴纳,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表述不符。
(9)处罚是否失当。
偷税处罚失当最常见的是按定额进行处罚,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是不符的。
【第12篇】税务稽查人均查补收入
随着金税四期上线,再加上前不久不断爆出的娱乐圈明星网红偷税漏税的事件后,全国的税务稽查能力越来越强。
那么今年的税务稽查重点是什么呢?怎么查?翻多少年的旧账?
什么样的旧账可以翻?旧账翻多少年?
税收征收上的追溯期限和追征范围
税务部门在对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初检设定在3年内,是否需要延长检查期间视具体情形而定。税务机关翻旧账有三种情况,分别是3年、5年、无期限。
情况一:如果是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只需补交3年内所缺的税款,不含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情况二:如果是因企业自身计算错误或没有申报,造成的没交或者少交税的,追查期限为3年,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查期限为5年。
情况三: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部门可以无限期的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2023年税务稽查七大重点!
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一旦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转私
骗取出口退税
增值税零申报
作为一些企业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虚列人员工资
针对人员工资,税务机关会从工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机关清查的重点。
税负率异常
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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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首先,纳税人要对企业情况熟悉,先通过纳税自查,容易发现问题,收效也较快,可以增强纳税的自觉性,所以企业首先一定要做好纳税风险自查。
其次,纳税人在纳税自查时,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可自行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自查,也可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检查。对涉税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如果您有税务筹划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留言评论、关注小编。小编也会不定时分享节税、避税干货!
【第13篇】税务所印花税收入分析
财政部最近公告:1-7月印花税2922亿元,同比增长11.1%,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847亿元,增长11%。 历史上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对市场的影响都是很明显的。国家这么多年一直倡导减费降税,唯独证券印花税,多年没有调整。上一次调整,还要追溯到2008年9月19,当时金融危机的阴影已席卷全球,a股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当日千股涨停,上证综指涨幅9.45%,一年后大盘指数翻倍,从最低1644涨到2023年8月4日创出阶段新高3478点。
从今天的数据来看,1-7月的收缴的印花印已经超过了2023年全年的金额,如果能保持这种增长,全年证券印花税收入可达3000亿。所以从我个人角度来看,必定现在整体市场环境并不好,适当做一些交易成本上的调整,对稳定市场还是有积极的作用。
大家对这个数据有什么想法,你觉得今年印花税会调整吗?欢迎评论留言!!
【第14篇】税务师事务所一年收入
大概在很多人的心里,只知道会计师事务所,不知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是相对小众,自取消“注册”二字后,很多人认为税务师没有含金量。那么在现实中的情况又是如何的呢?在我十二年的从业经验中,我认为从事税务方向是不错的选择。
税务师事务所类似会计师事务所一样的单位,早期的税务师事务所大多数都是税务局下属单位转制而来。主要从事汇算清缴鉴证、资产损失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咨询等服务。
大学毕业后本人进入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主要工作就是负责汇算清缴报告的部分资产类底稿工作,以及凭证抽查。在我的印象当中,我做了n年的凭证抽查,因为我是一个不求甚解的人。在毕业的前几年,我都处于一种不求上进,但求安稳的状态。
记得那个时候自己特别讨厌加班的时候做的就固定资产审定表,固定资产测算表、长期股权投资等。因为有很多乱七八糟的企业,固定资产入账非常乱,需要花非常多的心思与心血去研究。
如果有人问我关于做底稿的感受,我只能说在找科目与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我会认为自己做底稿的过程中是完成福尔摩斯探案集。在工作的前几年很多时候我属于一个被动思考的人,我只会在遇到问题的时候思考有没有快捷的方式解决。但我不会主动的学习。
【第15篇】半年税务稽查收入快报
近几年偷税漏税的现象频频爆出,对于税务稽查,每个人都认为不会查到自己的身上,而且近来爆出偷税漏税的一直都是明星网红,所有有些企业老板就更加为所欲为!
医美行业爆出偷税漏税,隐匿收入47亿人民币、偷税漏税1.47与亿元,被罚款8827万元!
根据“信用中国”网站显示,杭州古名文化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处罚事由显示,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该公司分支机构千和医疗美容诊所为客户提供医疗美容项目服务,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服务款并隐匿收入超47.55亿元,未计入财务账。
在此期间,该公司通过账户中隐匿收入滋生的利息收入约为2879.68万元。处罚结果为,杭州市税务局对该公司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约1.47亿元处百分之六十罚款,罚款金额合计约8827.27万元。
该报道一经发布,就有市场传闻说有关方面连夜召开了医美工作的会议,有可能是针对全国医美的执法标准,其主要就是针对医院的财务问题。内部会议主要要求:
1、查看医美机构财政部门的电子文档、表格、查看返款的明细账单以及相关合作协议;
2、查看医院开户央行账单明细,对存疑条目进行深入核查;
3、查看医院机构客户名单,重点排查熟人介绍;
而且关注股票的都知道,最近a股市场激起不稳定,不管是前几天的新能源板块还是这两天的医美板块,纷纷下跌。在医美板块爆跌之后,就有消息流出——有关部门将对于医美行业进行清查,分别涉及刀上游、b端机构。主要清查的方向为税务、工商、卫监(产品)。
其实医美行业被稽查早在2023年就已经是重点稽查行业。
到2023年除去医美行业还有电商行业、建筑行业、外贸行业、劳务派遣行业、直播、文娱行业、高新技术企业都是重点稽查对象。
那说了稽查方向,再给大家说一说税务局稽查的重点:
1、企业的税务存在明显的异常:例如长期零申报、虚开、税负率异常等等很激起容易被判定为异常;
2、企业存在公转私:例如私户收款不申报的违规行为;
3、长期亏损还屹立不倒的企业;
4、企业的社保存在异常的企业;
5、空壳企业:
最后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就请点个关注、点个赞吧!
【第16篇】税务师事务所年收入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已成为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和影响逐年递增,随着我国房地产从增量市场向存量市场的转变;其中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份额在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收入中比重的增长也逐步显现,但受制于政策、人力及专业要求高等因素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始终是税务机关、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和中介服务机构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之一。
内容引自:《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
01
税收数据环境
税务师事务所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贯穿税收征纳的征管过程,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税制改革的需求,社会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期望值不断增加,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经济环境变化、税收环境变化、数据环境变化的各种因素。
基于以上因素,税所应根据当前经济环境、税收环境、和数字化环境下对中介机构、咨询服务的影响,提前布局数字化转型中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02
内容概况
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主要提供涉及鉴证与审核服务,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特点。它主要通过对纳税人的会计审核资料和其他生产经营中的涉税资料按照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所要求提供的资料、数据、表单等提供专业的服务。
综合来讲,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往往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以下几个方面的清算工作:
1、辅助房地产企业完成账务整理
2、辅助房地产企业出具清算鉴证报告
3、辅助房地产企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咨询工作
4、辅助房地产企业解决税企歧义专业沟通与协调
03
税收数据环境下
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虽然税收数据硬件环境在不断地完善中,但数据利用率等软环境还存在这一定的局限性,与社会和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缺乏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和专业性数据利用的支持机制。
问题一:数据质量难以保证
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否准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据本身的数量和质量
问题二:数据利用不够充分
一是目前税务机关、纳税人所使用信息系统千差万别,种类繁多,数据结构与形式不统一、信息共享性差、信息孤岛现象严重、跨系统数据的联合应用性不高,不能从行业、区域等角度进行横向动态对比、分析。
二是缺乏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税务系统内部专业人员对于数据挖掘的理论研究不足,工具软件的使用不够熟练。
问题三:数据分析方法有限
对于大部分税收数据分析人员来说,当前最为常见的数据分析方法还是以简单的统计分析和单账表比对为主,运用数量经济模型进行分析预测的方式还是相对有限。
问题四:数据安全隐患较大
大数据在税收中应用的环境对数据安全的要求相应大幅提高。
税收征管数字化
环境的对策
一、树立大数据理念,培养大数据文化。二、构建税收最小数据集,推动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三、加强数据来源质量的管控,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四、强化数据的归集和整理,方便数据深入利用。主要工作是对系统内、外的各类业务数据和第三方数据进行归集并分类备案五、打造专业的技术分析团队,提升数据深度利用的水平。六、健全收入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税收分析预测能力
04
发展新机遇
税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可以参与税收征纳的全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税制改革的需求,社会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期望值不断增加,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经济环境变化、税收环境变化、数据环境变化。因此,促进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的业务转型就很有必要了。
一、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深度
“金税三期”的大数据和云计算运用,纳税人需要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前期的纳税风险识别和排查服务,需要针对性提供前期的纳税风险体检并提供解决方案,因此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服务企业时要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完成房地产企业数据采集、风险识别、指标比对、数据挖掘等信息化手段帮助企业减少纳税风险,运用数据可视化理念及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手段增加与企业财务总监、总经理层面的沟通交流频率及业务理解度,提升客户黏度。
大数据时代下,单一的鉴证报告或咨询报告不再是税务师事务所的终极服务,每一份报告只是完成了涉税服务这一产业链条的基础工作。
随着数据分析方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数据分析方法与模型可以在数据挖掘中得到充分地运用。约定的服务报告提交后,税务师事务所可继续收集与企业相关的数据,通过实时监控技术,为企业经营管理做出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实现从传统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向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面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防范涉税风险方面的预防性、专业性、预警性功能,不断增强企业的“免疫”功能。
二、数据说话:将客户数据转化为数据资产
随着全社会数字化环境日趋完善,规范的项目资料采集流程,提升人员能效,自动编制各类报表,建立指标模型,消除人为主观性所带来的政策风险,随着可供税务师分析的数据规模、范围和类型大幅增加,涉税服务可以把数据科学运用到工作中来,利用数据挖掘工具将检查范围扩展至全部涉税信息和数据分析。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涉税服务的深度挖掘成为可能,涉税服务的结果将更加有效并具有普遍性。
这给税务师事务所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这要求税务师不仅应具备基本的税收会计专业技能,还需要能够掌握新的数据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来挖掘、理解和分析大量复杂的涉税数据,以此对服务的单位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的、更为精确的服务,这样税务师事务所不再局限于特定时段的业务,同时可以提供全年365天的“保姆式”服务。并可以发现潜在的服务事项,能及时地修改纳税服务计划和涉税程序,有助于实现持续涉税服务。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企业必将寻求专业机构来进行数据分析。也为税务师事务所带来了新的机遇。
05
精准赋能
针对事务所在当前行业环境下面对的种种难点与问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数字化税务研究中心联合山东协同税务师事务所举办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299元线上赋能培训》,在税收大数据环境以未来数据治税的管理模式下,为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精准赋能。同时,培训将免费附送数字税务专业指导书籍一本:《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与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