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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每月缴税(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5 18:57:11 查看人数:60

【导语】一般纳税人每月缴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般纳税人每月缴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一般纳税人每月缴税(16篇)

【第1篇】一般纳税人每月缴税

会计每个月需要申报哪些税?

月报: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每月15号之前完成)

季报: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季度15号之前完成)

年报: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年检(6月30号之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号之前完成)

小规模纳税人:

区别于一般纳税人,月报的只有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均为季报

个体户:

区别于公司、无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而是需要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

【第2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以下操作转为一般纳税人:

1、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连同证明材料呈交税务局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2、对同意认定申请的,申报管理科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即可完成转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连续12个月或在12个月期间营业额累计达到500万以上,税务局将强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2、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500万的工业企业,需要当月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当月不申请的下个月强行转为一般纳税人;

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3篇】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吗

注册公司应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这是很多注册执照的小伙伴经常会问到的,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者的不同吧。

01 小规模纳税人

【定义】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

【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增值税=当期不含税销售收入总额×增值税征收率

【税率】

3%

【抵扣】

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业发票都不能抵扣增值税。

【现行优惠政策】

①2023年3月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

②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小规模纳税人按各地方规定,享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即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2 一般纳税人

【定义】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

【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征收率;

进项税额=不含税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税率

【税率】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出口适用零税率。

【抵扣】

取得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优惠政策】

①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按各地方规定,享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即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ps: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第4篇】一般纳税人记账报税

一般纳税人做账步骤一:根据原始凭证登记。

所以说,一般纳税人每个月做账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当公司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在做记账凭证的时候,一定要有签字权力的人,比如经理签字后才开始做,月末的时候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一般纳税人做账步骤二: 月末要注意提取折旧,待摊费用的摊销等等。

如果新公司开办费,在第一个月全部转入费用,那么如何计提折旧的分录呢?这是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这个折旧额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使用年限计算出来的。到月末时还需提取税金及附加,也就是地税。由税务决定提取税金和附加税,比如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

一般纳税人做账步骤三:编制两个分录。

第一个分录:

将损益类科目的总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借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贷本年利润。

第二个分录:

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 等)。 转入后如果差额在借方则为亏损不需要交所得税,如果在贷方则说明盈利需交所得税

计算方法:所得税=贷方差额*所得税税率,然后做记账凭证. 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 所得税虽然和利润有关,但并不是亏损一定不缴纳所得税,主要是看调整后的应纳税 所得额是否是正数,如果是正数就要计算所得税,同时还要注意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应 付税款法时,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是相等的,采用纳税影响法时,存在时间性 差异时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是不相等的)。

一般纳税人做账步骤四:编制利润表

最后根据总账的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 等)负债(应付 票据,应附账款等)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料,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 目的余额(是指总 账科目上的最后一天上面所登记的数额)编制资产负债表,根据总账或科目汇总表的 损益类科目(如管 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收益,主营业务附加等)的发生额(发生额是指本月的 发生额)编制利润表。(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该根据每一个月在国税所抄税的数额来确定.因为 税控机会打印一份 表格上面会有具体的数字)。

一般纳税人做账步骤四:其表附余的就是装订凭证,写报注,分析情况表之类 。

最后一般纳税人做账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以上除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之外,均在月末进行。

2、月末结现金,银行账,一定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每月月初根据银行对账单调银行账余额调节表,注意分析未达款项。月初报税时注意时间,不要逾期报税。另外,当月开出的发票当月入账。每月分析往来的账龄和金额,包括:应收,应付,其他应收。

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详细的做账步骤了,一般纳税人做账的步骤要比小规模的复杂,希望给您做账报税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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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年应纳税额服务销售总额五百万元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界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17年)另外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要求。

一、销售总额不可以扣减分包等销售总额

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就是指经营者在持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一季度的运营期限内总计应征增值税销售总额,包含税务申报销售总额、监管查补销售总额、纳税评估调节销售总额。

销售、无形资产摊销或是房产(下称“应纳税额个人行为”)有扣减新项目的经营者,其应纳税额个人行为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按未扣减以前的销售总额测算。

二、销售总额不包含有时候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房产的销售总额

经营者不经意产生的市场销售无形资产摊销、出让房产的销售总额,不记入应纳税额个人行为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

三、销售总额未达到五百万元的能够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未超出要求规范的经营者,财务核算完善,可以出示精确税收材料的,能够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

财务核算完善,就是指可以依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设定帐本,依据合理合法、有效凭据开展结转。

四、销售总额达到五百万元的可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非公司性企业、不常常产生应纳税额个人行为的公司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税务总局﹝2016﹞36号)第三条要求,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超出要求规范但不常常产生应纳税额个人行为的企业和个体户可选择依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税。

五、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超出要求规范的别的本人(普通合伙人),不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经营者在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超出要求规范的月(或一季度)的隶属申报期完毕后十五日内依照要求申请办理有关办理手续;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办理的,负责人税务局理应在要求期限完毕后五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之经营者理应在五日内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有关办理手续;逾期仍不申请办理的,下月起按销售总额按照增值税率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可抵税进项税,直到经营者申请办理有关办理手续才行。

【第6篇】某钢材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区别销售含税不含税的情况

1. 什么时候含税,什么时候不含税?

我们都知道, 在计算销项税额时经常碰到的问题就是含税,不含税。不含税就可以直接用了,而含税需要“大数变小数”进行计算后才可进行下一步。那到底含不含税,我们梳理就有一些几种情况了:

(1)题目直接告诉我们是否含税;

(2)题目没有任何提示时视为不含税收入;

(3)开具专用发票的时候是不含税收入,开具普通发票的时候是含税收入;为什么,我也没搞清楚,题目就是这么规定的。

(4)零售额是含税收入;

(5)价外费用是含税的;

(6)押金是含税的;

(7)兼营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时,非应税劳务收入为含税的;

(8)出口货物转内销的时候,销售额是含税的。

2.对于含税不含税的混淆,有没有例子?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这是题目中最常见的表达方式。

【例2-17】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10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①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地价、税款分别为23万元、3.91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发票)3万元;

②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8万元、1.36万元; ③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42万元,同时按规定缴纳了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2.1万元; ④销售产品一批,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 ⑤将本月外购20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工程使用; ⑥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5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和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答案】当期销售项税额=42×17%=7.14(万元)。(其他步骤略) 【解析】此题是2000年考试真题,根据题干④给出的条件“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可以得知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42万元,所以直接乘以税率17%就可以得出销项税额。

(2)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销售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例2-18】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解析】本题是1999年考试真题,要求计算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也就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换我们所述的公式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则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25080+3000)÷(1+17%)=240000(元)。 (3)组成计税价格为不含税销售额。无论是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或者是非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按照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就是“计税价格”,也就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切记不可以再对组成计税价格进行价税分离。

【例2-19】某轧钢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委托某钢窗厂加工一批钢窗用于职工宿舍楼的建设,委托加工钢材成本为5000元,支付加工费为3000元,随同加工费支付的进项税额为510元,则该项业务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5000+3000)×(1+10%)=8800 销项税额=8800×17%=1496(元) 【解析】将委托加工收回的钢窗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由于轧钢厂无同类钢窗的销售价格,所以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钢窗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所以成本利润率应为10%。得出的组成计税价格直接乘以钢窗的适用税率17%就是销项税额。 (4)商店零售价为含税销售额。 【例2-20】某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批发销售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60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8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0万元。则该月该化工企业销项税额是多少? 【答案】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2340/(1+17%)]×17%=1360(万元)。【解析】本题是自2000年考试真题中摘录的部分内容,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零售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含税销售收入。 (5)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时的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例2-21】税务机关在对某出口企业出口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一批fob价折合117万元人民币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超期90日一直未对退税部门做申报退税,该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1%,出口当月已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外销成本。该项视同内销业务应补缴多少增值税?【答案】该企业应向征税部门申报销项税为=117÷(1+17%)×17%=17(万元)将已列入成本的征退税率之差转入进项=117×(17%-11%)=7.02(万元)该项视同内销业务应补缴增值税=17-7.02=9.98(万元)【解析】关于出口货物视为内销的时候,出口离岸价是否含税的问题是考生比较难以理解的。解决的方法是明确“免税”的环节,明确是对谁免的税,一般货物出口时是免征增值税,免征的是销售方从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购货方不会因为销售方是否免税而改变所支付的货款),出口离岸价117万元本身是含着购货方支付的税额的,当国家对这部分税额免征的时候,纳税人可全部将117万元作为销售收入。当117万元不符合免税条件而需征税的时候,只需将117万元价税分离,计算其中包括的“税额”,即117÷(1+17%)×17%=17(万元)。 (6)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法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此时提供的非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为含税收入,计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销售额)。【例2-22】某建材商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建材和电缆销售,营业执照上注明还兼营电缆安装业务。2008年5月份该商店销售建材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销售电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其中8万元电缆在销售的同时给客户安装,另外又收取安装费共5.85万元,并且单独记账核算。则该商店当月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多少?【答案】销售额=20+10+5.85÷(1+17%)=35(万元)。【解析】安装业务本身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本题中的安装业务发生在销售电缆的同时,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应一并缴纳增值税,提供非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5.85万元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7)查出的隐瞒收入由于没有计税,所以属于含税销售额。【例2-23】某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一批货物未进行账务处理,隐匿销售收入234万元,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依法给予补税并罚款的处理。假设该货物适用税率为17%,商店在购进该批货物的时候,负担了增值税,但为了逃避纳税没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针对该项业务,商店应补增值税为多少?【答案】应补增值税=234÷(1+17%)×17%=34(万元)。【解析】隐藏销售收入包括没有进行账务处理的收入、挂在往来账户的收入等,因为纳税人将收入隐藏了,没有进行相应的流转税的处理,所以该收入为含税收入。(8)销售旧货取得的收入一般为含税收入。例题略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的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7篇】强转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办法。

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税率与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分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征收率征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发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行业逐步实行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住宿服务;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已登记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机关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强转为一般纳税人。

【第8篇】升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现在创业开公司变得越来越容易,年轻人创业非常普遍,因为现在是互联网时代,新行业、新机会太多。但是新公司注册好了,如何选择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实现税收成本的最大优化呢?到底是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今天,小编就给各位老板们讲下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又应该怎么去选择。

二者的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计税方式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纳税期限 :按季度或月度申报。一经选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适用税率 :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 。疫情减免政策目前执行的税率是1%。

记账报税要求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金计算是按照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记账报税管理相对宽松。

税收优惠 :2023年3月5日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季度45万。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季度超过45万,是按全额征税。如果是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当月开具超过15万,但季度未超过45万还是享受减免的。

一般纳税人

适用范围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 ,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计税方式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适用税率 :适用增值税税率13%、9%、6%以及0四种,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 。

增值税纳税期限 :以月度为纳税期限,特殊情况除外。

记账报税要求 :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纳税,记账报税管理相对较严格。

二者能相互转换吗?

1.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一般纳税人目前不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是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1日开始,一般纳税人暂时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创业者成立公司,在选择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方面,其主要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01.企业销售规模

如果公司投资规模较大,销售额已经超过了500万,建议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如若公司规模较小,预计月销售额基本在15万元以下,就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便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税收政策。

02.根据客户需求

如果企业以大客户居多,那么对于企业的发票开具可能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客户一定要获得13%税率的发票,而不是3%税率的发票,这个时候则需要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来承接业务。如果对接的客户大多没有此类要求,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03.成本测算

新注册的公司成本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比较高,可以充分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另通过税务测算预估增值税税负低于3%的公司,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比较好,反之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04.行业税率

如果创业者注册的新公司所属行业适用13%的税率,且为轻资产行业,一般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议该类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一般纳税人。

05.优惠政策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不仅可以享受45万的免征额度,同时征收率从3%降为1%。而一般纳税人也有一些优惠,比如一些特殊行业可以申请增值税的简易征收,那么在进项不足的情况下,也可以降低税负。还有一些地方,对于某些类型的企业有税收方面的返还,这个对于企业来讲,也可以降低综合税负。

综上所述,作为老板,不仅要在成立公司之初,做好各个税收事项的选择,在后续有选择转换机会的时候,也需要做好考虑。充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身份!

【第9篇】小规模纳税人改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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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怎么转成一般纳税人呢?

我们知道纳税义务人主要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类型,一般公司注册成功后就会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即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呢?

关于定义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

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会计核算健全,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具有进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水电经销企业

符合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资格

注意:个体户是不能自行申请的,个体户在连续12个月开票额达到一定条件后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

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要的资料

营业执照原件(正本或副本)

公章,发票章,私章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小规模纳税人5个常见误区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一律免缴增值税?

回答:不一定,结合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5个要点可知:第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二,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第三,享受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仅包括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第四,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非不征税收入);第五,开具的发票为免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回答:可以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回答:小规模纳税人每个季度销售额不到45万元,免征增值税,但是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成本费用就不需要取得发票吗?

回答:需要,如果是企业日常发生的支出费用那就必须依法取得合规合法的票据,否则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照季度申报吗?

回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是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10篇】新成立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

这要结合公司的业务和发展规划来说,重点考虑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要求。

如果长期合作的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给你开的都是专票,这个时候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那成本核算下来可能比一般纳税人还高,不划算。

还有的客户在筛选供货商时也会要求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尤其是招投标更为明显,感觉比较有经济实力吧,特别是大企业对供货商的选择更加严苛。这些都会对新公司选择什么样的纳税人身份产生影响。

当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较低的征收率(最近还免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也较多,总体税负低很多。

以上都要纳入整体考虑范畴,综合评估作出有利选择。一般情况下一开始成立公司都选择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等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再申请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只要会计核算健,能准确核算进项、销项和应纳税额,也可以在一开始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第11篇】一般纳税人申报大厅

本微讯 “现在去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不像以前要抽号排队等候,自己操作智能设备就可以自助办理业务。功能区整齐摆放的一台台智能设备办税快速高效,轻轻松松就把业务给办了,给我们节约了不少时间。”甘肃海竑源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程世翠说:“升级改造后的办税服务厅装修整洁明亮,科技感十足,服务越来越好了!”

近年来,随着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办税服务厅也开启了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的转型升级。甘肃省由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税升级成了以“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立体式纳税服务新格局,实现了纳税人缴费人从“跑马路”到“跑网络”、“来回跑”到“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的升级转变,单一办税场所向综合性业务处理中心转变,优质高效智能便捷的税费服务不断提升着纳税人缴费人便捷指数。

办税服务厅从传统到智能的嬗变

2023年9月全省首家5g智慧办税服务厅在兰州经济区甫一亮相,就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该厅充分运用人脸识别、大数据、云桌面、智能导税、双屏互动等先进技术,全面梳理简化部分税收业务流程,实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凭证打印、车购税缴纳等高频涉税事项自助办、自主办、网上办。疫情期间,“非接触式”智慧办税的涉税业务量占总业务量的80%以上,有效提升了纳税人办事效率。目前,兰州、天水、庆阳、平凉等地均已建成智慧办税服务厅。

图为兰州经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新旧对比图(2015-2022)

在天水市秦州区,昔日热闹的办税服务厅逐渐“安静”下来,排队长龙不复存在,这得益于便民办税业务从往常“面对面”向自助智能办税的转变。在自助办税区域,智能导税屏上可以看到办税指引、政策宣传等内容,纳税人只需点击想要办理的业务类型,系统就会提示所需准备资料,并开启表单智能填报、文书在线推送等多项功能,纳税人可以直接办理相关业务,方便又快捷。

在武威市凉州区办税服务厅,导税的不仅有智能屏,更有能走会说的智能机器人,它集成了多媒体交互、纳税人学堂、办税指南二维码、自助填单、“云知识库”等功能,储存了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票电子化、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等最新最全的涉税政策,通过人机对话,就可以提供政策解答,引导纳税人办税。

图为武威市税务局干部指导纳税人利用智能机器人辅助办税

“以前的办税服务厅自助化程度低,办税便利度不高,现在对着智能机器人只要对它说出想咨询的涉税问题,就能马上智能回复,不仅准确还非常方便,真是科技改变生活啊。”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分部的陶凤莲女士在办税服务厅智能机器人前询问最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时赞叹道。

现在全省办税服务厅划分了不同的办税功能区域,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便捷的办税服务。全省“24小时自助办税专区”、620余台自助办税终端为纳税人提供“不打烊”服务。17个智能咨询机器人、80余台智能平板、智能迎宾机智能办税设备投入办税服务厅,大幅压缩排队等候时间;开放式咨询窗口前增设“资料预审”“自主查询”“一分钟快办”等功能,极大地满足了纳税人缴费人的办税需求。同时办税服务厅关注老年人等特殊人群,设置等候专区、提供茶水等,让服务更加人性化。

税费业务从一厅通办到“一站式”办结升级

“以前职工社保缴纳需要跑多个部门,先在医保中心核定缴费额,然后到税务局开具缴费凭证,再跑到银行去缴款。现在政务中心一次就可以办完所有事项。对于缴费人来说,高效便捷又省心!”在积石山县政务中心办理缴费的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企业会计王淑珍高兴地说道。

图为天水市税务局干部辅导纳税人使用发票领用自助终端

传统办税服务厅只能办理涉税事务,如果涉及不同的部门纳税人需往返多次。临夏州税务局各县局办税服务厅均整体入驻地方政务服务中心,加强了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社保中心等部门的协作,让企业登记、二手房交易、社保缴纳等事项一次性办结,真正让办事企业和老百姓享受到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实现了从“多次跑”向“最多跑一次”的升级变迁。

近期,化解不动产“登记难”工作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认可,这项工作也让税务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满意。

民勤县税务局与不动产中心彻底打破部门间业务壁垒,告别两个部门“各自为政”的服务方式,开启了共享信息、交换数据模式,实现了纳税人“一站式”办结所有政务事项的需求,办理时间比之前缩短一倍,切切实实改善了纳税人办证费时费力的境况。

甘肃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池金德说:“以前办理不动产证登记窗口叫号排队,资料审核通过后,到税务窗口等待办理,现在,从叫号、提供资料、信息比对、缴税支付、开票拿证,一次性就能办完所有事项,节省了很多等待的时间!”

税费事项从现场办到网上办、掌上办拓展

在金昌市金川区办税服务厅电子公告栏内正播放着当前最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和电子税务局的操作使用方法,向在休息区等候的纳税人缴费人进行着宣传。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吕鸿丽说,纳税人如今在家里也可以办理税务业务,95%的业务都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图为兰州市智慧办税服务厅内纳税人在移动办税体验区办理业务

近年来,甘肃省税务局不断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打造负担更轻、办税更快、服务更好的办税缴费环境。全面落实233项“非接触式”事项清单,积极引导纳税人网上办税、手机办税等方式,实现156项涉税事项“掌上办”、521项业务“网上办”,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率达到99.9%,428项税收优惠实现“不来即享”。电子税务局不断拓展,也带来办税服务厅窗口的压缩,目前全省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终端达到960个,窗口压缩比例达到20.49%,

“通过税务干部的指导,结合操作流程指南和视频演示,我轻松在电子税务局完成完税证明的打印,自己打印不仅方便,还节约了跑办税服务厅的时间,减少了路上来回的麻烦。”临夏河州鸿瑞国际大酒店出纳孔令豪打印了完税证明表示道。

“现阶段,通过电子税务局可办理521个涉税费事项,超过60%的业务在网上办理,税费申报缴纳、涉税查询等业务网上综合办理率超过了93%,网上办理率还在不断提高。我们今后的目标是网上办、掌上办成常态,线下主要解决疑难杂症,持续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和满意度。”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工作人员邵峰介绍道。

“纳税人所盼,就是税务人所向”。甘肃税务部门将牢固树立“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依托大数据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探索纳税服务信息化、智能化,让信息多跑路,让纳税人、缴费人少跑路,为便民办税春风插上智慧之翼。

【第12篇】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互转?

1、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登记要求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若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也会被税务局责令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无法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暂时没有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新的政策出台。所以不想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避免达到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条件。

一、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三种条件,可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3、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4、有银行对公账户

二、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基本账户信息表

5、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资料

(代办可以联系小编)

三、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在哪里?

一张图告诉你区别在哪里。

【第13篇】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

现在图书的产品在京东上备受广大的消费者认可,目前来说,图书产品在京东上销售占比是占40% 还有百分之60是在淘宝 ,天猫 ,拼多多 ,抖音,以及当当网 这些平台 都是卖图书的平台而且销量也是不低的。目前来说入驻京东自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二、入驻资料:

1.营业执照(公司满2年注册资金在100w以上)

2.一般纳税人证明(必须提供)

3.法人身份证正反面有效期大于60天

4.商标注册证r标(如果有品牌要求可以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5.相应产品的质检报告(包含cma或者是cnas认证的)

6.2份出版社授权不管是什么出版社的都是可以的

京东自营

资费要求:

没有保证金

账期:120 实销实结

3.年返:11个点 4.走厂直 5.前台毛利:20个点前台毛利变化的条件:一单体量1万起 前台毛利,可申请15个点一单有10万起 前台毛利,可申请调到10个点(但是要注意的是,返利是让给客户了,所以要设置价格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设置)京东开票:客户付款多少结算多少,实付款

具体的需要和采销沟通。

【第14篇】一般纳税人缴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涉税风险提示清单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帮助您有效防范各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工作业务流程,制作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以下简称《提示清单》),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根据《提示清单》内容,关注重点涉税事项,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附件: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04日

以下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80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7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15篇】一般纳税人税负

最近有小伙伴说企业因税负率过低被约谈了。心里很慌,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不少朋友也有类似的疑问:专管员说我们税负率偏低,怎么才能知道自己的税负率是不是异常?怎么应对啊?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

1

你知道什么是税负率吗?

怎么计算?

01

税负率的定义

税负率一般指企业在某个时期内的税收负担的大小,一般用税收占收入的比重来进行衡量。

一般情况下,税负率可以分为:增值税税负率以及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而增值税税负率是由当期应纳增值税除以当前应税销售额所得到的一个数值,比方说:“一个企业在7月份不含税销售收入50万,缴纳的增值税有5000元,因此这家企业7月的增值税税负率就是1%。

假如当地同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为1.5%,那么上面那家企业由于税负率比平均税负率要低,因此会在后台被金三系统预警,税务局有可能找到该家企业进行约谈。

其实,企业的税负率与行业的税负率可以有一定的偏差,但如果超出偏差的范围的话,也只是会增加被稽查的概率。如果企业正常缴纳税款,但是税负率还是偏低怎么办?其实,税负率低可以有正常理由,比如产品滞销的一些情况,有可能导致税负率低,只要和税务局如实告知就可以解决。

02

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增值税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具体计算如下: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

老王在县城里开办了一个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1000万,供应商也均为一般纳税人,采购成本600万元,其他成本共计208万,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以此来计算老王的公司税负。

1、增值税税负:

计算公式为(销项-进项)/收入或者可以做一个变形,(销项税率*收入-进项税率*成本)/收入=销项税率-进项税率*成本率

由于进销项均为一般纳税人,税负率相同,因此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为1000*13%-600*13%=52万,税负率=5.2%,用变形后的公式计算也是一样,13%-60%*13%=5.2%

其实,在现实中,可能并不是所有的采购都能够取得进项票,并且也并不是所有的供应商都是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13%的税票。很有可能提供的是3%的税票或者购买了一些服务,提供的是6%的税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还会更高。因此,实际的税负可能受多重因素的影响。

2、所得税税负:

先计算企业的所得。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利润表来帮助理解。

税金及附加:

=52*(5%+3%+2%)+(1000+600)*0.0003

=5.68万

所得税:

=(1000-600-5.68-208)*25%

=186.32*25%=46.58万

所得税税负:

=46.58/1000=4.66%

这里的计算基于一个假设,即企业发生的成本都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并且没有其他的调整事项。实际中,企业可能有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或者有些项目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情况,这些都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综合税负:

企业所纳税的总和

=52+46.58+5.68=104.26万

综合税负率=104.26/1000=10.43%

实际中企业的税负率可能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企业要做的是关注行业税负率,但不迷信预警税负率。

2

什么情况下企业会被约谈?

通常,税务部门会先找一个行业,然后从行业里对税负异常的企业展开稽查。

1、通过评估发现,企业税负变动异常,或税负率长期远远低于同行业水平。

2、企业没有进行正常的申报。没有及时报税,包括不按时报税,报税不完整等。

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4点:

1)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预防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以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不一致;

2)连续3个月或者6个月零负申报;

3)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动率大大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4)企业存在大量的运费抵扣,收入确实减少的。

3、发票相关数据存在异常!

1)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增量、使用量情况与往期比存在异常。

2)新办企业短时间内,大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负偏低的情况。

3)税收分类编码开错等原因,需要作废多张发票。

4)公司的供应商因为目前属于失联状态,你们公司买它的增值税发票需要进项税转出。

4、企业的员工和经营场地跟收入不匹配。

比如员工很多,工作场地很大,但收入很少;或人很少,收入却很大等。

类似的还有:用电量、用水量以及设备数量等,跟收入不匹配。比如用水量、用电量等明显增长了很多,但收入仍相比较少,可能存在少确认收入了。

5、员工工资长期在5000以下,尤其一些聘请了中高端人才的企业,员工平均工资却一直很低,有可能在规避个人所得税。

6、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额长期是0。一般而言,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印花税和房产税不可避免的会发生。

7、成本和毛利率等指标明显不合理,或企业长期亏损却一直不倒闭等。

以上,只是常见的一些原因会被税局约谈,但未谈及的原因还有很多。

3

关注六大预警指标

4

企业税负率过低该如何应对?

企业税负过低的应对方法:

01

企业

1、接到税务预警信息后,确定预警信息与企业自身原因有关,应该详细整理相关的数据资料。

2、分析预警产生的原因。

3、给出合理的解释。

4、最终确定解决方案。

5、接到税务预警信息后, 确定预警信息与企业自身原因无关,应出示相关的证据证明。

02

会计

1、每月报表报送之前,财务人员都应本着符合业务真实性的原则进行自查。

2、如果经自查,发现税负率偏低的原因是由于自身发生销售行为申报收入不及时,或者有漏报行为,再或者有不应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没有及时进行调整的行为造成的,就应该及时进行调整,补报增值税。

3、当关键指标出现异常时,对异常原因及时自我检查,内部处理,保证对系统报送的财务报表远离指标异常预警的红线。

5

各行业的“预警税负率”

——请自查

(注:仅供参考!)

温馨提示:

1、要重视税负率指标,因为税局对这一块特别关注。如果自家企业的税负率没到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率平均水平的话,那么你的企业有可能已经被税局关注了!

2、税负率偏低的企业如果大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被税局关注。

3、企业存在连续3个月以上零负申报,等着被税务局找你吧。

4、企业存在发票滞留票及失控发票。

5、千万别虚开发票、买卖发票,不然等着被税局抓。

【第16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票货分离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票货分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是:a将货物销售给了b,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c。这种票货分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b与c有可能存在着联系,也有可能完全没有联系。但是,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形,就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01刑初3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30万元,住所为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一路a支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9607****。a公司股东分别为黄某甲、黄某乙、彭某(黄某某妻子),每位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110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为33.33%,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实际负责人是黄某某,a公司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及其制剂、生物制品的批发。2023年3月,a公司增加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的方式为批发,经营有效期限为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2023年a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先后找到在南昌洪某大市场做糖类批发生意的b副食品批发部(以下称b批发部)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和南昌洪某大市场c副食品批发部(c批发部)的负责人被告人邓某某(二人均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要求徐某某和邓某某二人从a公司购买商品糖,或者在购进商品糖时以a公司的名义与销货方签订合同,货款由a公司垫付或者由徐某某和邓某某二人将购糖款项转至黄某甲的个人账户,黄某甲再将徐某某和邓某某的购糖款转至a公司的基本账户上。

a公司根据与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签订的白糖购销合同,将购糖款转至相应的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的账户上,由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根据a公司的委托收货书或者相关指令(如购销合同直接确定具体收货人),将所销售白糖发货给a公司,但货物的实际接收人为徐某某、邓某某等(或者由徐某某或者邓某某委托的收货人向制糖厂或糖业公司提货),再由销货方开具受票人为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南昌县国税局办理相应的认证申报抵扣手续。

在此过程中,徐某某、邓某某等以从a公司购糖,或者通过a公司并以a公司名义与销货方签订合同的方式购糖,可以获得每吨10-20元的优惠价格,或者由a公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2%到2.5%的比例支付给徐某某、邓某某相应的返利。因徐某某、邓某某为个体工商户,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从a公司或者通过黄某甲经a公司或者以a公司名义向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购糖,比其直接从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购糖的价格有所优惠,便在2023年至2023年8月之间陆续通过此种方式进行糖类产品购销活动。

经统计,至2023年9月,徐某某让河北d淀粉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英德市e糖业有限公司、广西f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4份,发票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邓某某介绍广西百色g股份有限公司、广西h制糖有限公司、广西f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税额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发票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税额总计2301.6126万元,其中未抵扣数额196.8395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04.77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徐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邓某某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款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发票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三、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a公司辩解

a公司有正常的业务经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被告单位a公司的辩护人辩称

该案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单位a公司和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公司的行为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南昌县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关于对a公司涉税一案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决定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由均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据。本案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a公司和各被告人无罪。

2.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黄某某辩解:

其与徐某某、邓某某某1是买卖行为,他从糖厂买糖再销售给洪某大市场的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构成犯罪,其他与a公司有糖类业务往来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当被追究。

(2)其辩护人辩称:

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

本案a公司及黄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更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特征。被告人不存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问题,也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因为他人(糖厂)没有虚开;a公司与糖厂之间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意;a公司存在真实的糖的经营业务;本案不存在票、货分离的问题,本案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金额真实,票、货、款相一致。

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26.273万元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因为认为以单一购销糖类商品业务中,a公司将所获购买糖类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的税额,认定为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a公司的所有经营业务是否有涉税犯罪,是否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有待税务机关的最终认定,即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待定;计算国家税款损失时,没有扣除a公司补交的440.966万元税款。

适用法律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开票方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诉书认定黄某某为a公司董事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黄某某某2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改判黄某某无罪。

3.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徐某某辩解:

其买糖是真实的,发票是糖厂开具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其辩护人辩称:

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涉案的票、货、款相一致,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徐某某既没有实施“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也没有实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a公司没有虚开的主观故意。a公司的涉案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本案定性应充分考虑税务机关的认定意见,在没有新的证据及相反税务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采纳税务机关对定性的认定。即便a公司涉嫌逃税,也应按行政前置的原则,先完成行政程序。a公司提交了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未抵扣的数千万元增值税发票,公诉机关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由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处理。

故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恳请本院依法宣告徐某某无罪。

4.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四、法院评判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认定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及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均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类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联系实际经营的情况进行认定,只有当开票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自身实际经营的业务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是开票者开具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合的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条中的“按照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一般都由收款方开具,付款方只是接受发票,在交易过程中,受票方根本不具有开具票据的行为,虚开就更难以成立。

2.税务实践中,判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看票据、货物、资金三者之间是否具有流动的一致性以及流动过程中的违法性来判断具体侵害的法益。这主要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有关。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法行为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说明其会侵害发票管理秩序;其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发票在不同税务机关的虚假抵扣,危害到税收征管秩序;最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可能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3.本案中的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及合同签订情况如下:

(1)合同签订情况。

一是a公司(黄某甲)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的合同。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与a公司有口头约定,大致内容为:由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与销货方联系购买白糖,联系好购买白糖事宜后,由a公司与销货方签订合同,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将购货款(通过黄某甲)转至a公司账户,再由a公司将购货款转至销货方,销货方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货物发送给a公司委托或者指定的收货人(大部分货物是徐某某、邓某某所收),销货方开具a公司为受票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由销货方邮寄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通过提货司机带给徐某某、邓某某,再由徐某某、邓某某转交给黄某甲或者a公司。

二是a公司与销货方之间的合同。a公司与销货方签订了大量的白糖购销合同,其合同双方均为销货方与a公司,双方就白糖买卖事宜有明确约定,包括白糖的数量、交货的方式、付款方法、违约责任等,但有些白糖购销没有书面的购销合同,如a公司与广西凤糖及其下属公司签订购销合同33份(该合同数为集团公司总数),合同总购销量14728吨。

(2)本案中资金流情况。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资金流为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从个人或者个人控制的账户上将资金转入黄某甲的个人账户上,黄某甲再将上述款项转至a公司开具的尾号为0066的南昌银行的账户上,a公司再根据货物购销情况将货款转至相应的销货方账户上。

(3)本案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流情况。销货方为开票方,开具发票以a公司为受票人,a公司收到发票将发票(部分)在南昌县国家税务局办理抵扣。

(4)本案中货物流情况。销货方根据合同将货物发出,单据上的收货人为a公司,实际收货人比较复杂,或者发货到莲塘站由徐某某、邓某某自提,或者由承担物流的车辆司机根据a公司的委托到销货方提取后交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直接以货运司机为收货人,或者通过中间人(如廖某)从销货方提取后托运给a公司(或者徐某某、邓某某)。

4.本案中票货分离情况。从本案的情况看,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一致,即资金由a公司转款至销货方,货物由销货方发送至a公司,票据由销货方开具给a公司。货物、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存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票、货分离的情况:票从徐某某、邓某某处转至a公司,而不是销货方直接交付给a公司;货物未经a公司仓库而直接由徐某某、邓某某从销货方收取或者自提。但该种票、货分离是否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和现实经营情况,很难认定。

首先,增值税发票以何种方式从销货方到达购买方,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案中销货方可以直接将发票交给a公司;也可以先交给a公司指定的人(徐某某、邓某某或者货运司机),再由a公司指定的人交给a公司;还可以由销货方通过邮寄方式交给a公司。票据的交付方式,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交付的方式和过程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其次,货物未经a公司仓库直接由徐某某、邓某某收取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发为了增加利润,减少中间过程以及通过减少仓储等方式降低成本,是一种经营和交易常态。a公司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a公司与销货方也是买卖合同关系,由徐某某、邓某某直接从销货方收取货物或者a公司根据购买人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向销售方购买货物再由销货方交付给徐某某、邓某某,都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列。

况且,徐某某、邓某某在将货物销售过程中,也有从徐某某、邓某某处购买货物的下游买受人从莲塘车站货场提取货物的情况。从销货方(糖厂或者糖业公司)来说,其只要收到货款并将货物销售出去,即实现其交易之目的,至于实际收货人为谁(只要买受人认可已经交付),其在所不问,这也是为什么合同法上指示交付、替代交付等非直接现实交付形式均为法律所承认的缘由。从买受方来说,其只关心支付的货款能否买到其想要的货物,即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至于销货方从哪个仓库(如本案中广东i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货从e糖业公司仓库提取)提供货物给买受人,则在所不问。因此,本案中的票货分离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5.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虚开的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首先,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他人,应当为销货方上游糖厂,但经糖厂所在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的查证,本案中的销货方上游糖厂在与a公司所进行的发票开具过程中,不存在虚开的行为,也即销货方上游糖厂所开具的发票是与其自身所经营的货物相符的发票,不属于虚开的行为;

其次,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在本案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开具方开具的发票与其自身的实际经营行为不符,这一点在本案中经糖厂所在的公安机关及税务机关查证,不存在此种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发票的开具方开具的发票与a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不符,就a公司与发票开具方的关系看,并不存在不符的情形,在涉及糖类购销的过程中,a公司实际经营的也是糖类业务,虽然涉案的糖类物品没有进入a公司的仓库,但并不能就此判定a公司实际没有经营糖类业务。

因此,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的犯罪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抽象的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他人虚开”,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是指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即便指控事实成立,也因“让他人为他人虚开”并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犯罪。

6.本案中a公司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买白糖后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a公司根据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买白糖再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人开具为a公司,符合资金、货物、票据一致的要求。

从国家税款的损失情况看,徐某某、邓某某在将货款通过黄某甲转给a公司,再由a公司转给销货方上游糖厂的过程中,已经包含了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额,在涉及增值税货物流转的过程中,只要上游糖厂开具发票的环节缴纳了税款,国家就已经对发票项下货物征收了税款。但a公司在将货物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等的过程中,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本来应当流转至消费者或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买者手中的增值税发票抵扣中断在a公司的环节,这样就使a公司的进项税额增加,但销项并未按照要求开具销项发票,是销项税额减少了,也就是说,a公司是通过减少销项税额的方式,达到逃税的目的,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逃避缴纳税款的规定。

正常销售过程中,a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徐某某、邓某某等开具相应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徐某某、邓某某等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买者,从而最终成为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但a公司在与徐某某、邓某某交易的过程中缺少了这一环节。

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从a公司购糖,或者通过a公司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糖,因为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不需要发票(更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在销售白糖给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过程中可以少开具发票,从而通过减少销项以实现增多进项抵扣的目的,其本质是一种逃税的行为。a公司在销售白糖给徐某某、邓某某的过程中,能够以相对便宜的价格或者适当返利给徐某某、邓某某等,也是因为徐某某、邓某某等不需要a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能够使a公司顺利逃避税收征管,从而实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a公司未向徐某某、邓某某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徐某某、邓某某也没有按照规定索取发票。因此,对于a公司的逃税行为,徐某某、邓某某等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具有帮助作用,该种帮助行为只是一种倡导性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并不在法律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制范围之内,不具有可罚性

五、裁判结果

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江西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介绍)他人为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邓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徐某某无罪。

四、被告人邓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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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一般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