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网上申报税务操作流程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网上申报税务操作流程,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网上申报税务操作流程
现在我们办税都不用跑税务局了,直接就在电子税务局上就办理好了!因此,财务人员就应该对电子税务局上各个功能要知道怎么操作。纳税申报的工作可不是儿戏,操作上不容财务人员出现错误!
现在社保费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缴纳了,但是,对于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的操作,很多财务人员也不太清楚,各个地区略有差异,下面是给大家汇总了广东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操作手册,不知道一起参考看看吧!
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社保费缴纳操作流程说明
一、用人单位职工参保功能操作
c) 点击【下一个】按钮,弹出“新增人员登记”窗口可继续填写新增人员信息;
d) 点击【确定】按钮,提示信息页面关闭,新增的人员信息暂时保存在【增员名单信息】列表;
二、社保费申报
……内容较多,受到篇幅限制,今天有关社保费在电子税务局上的操作申报流程就不在这里一一展示。此篇内容一共是234页,操作流程很详细的,对于新手会计来说,是很有帮助的。就算没有老会计带,也能够独立完成社保费的申报。照着做就可以了。
【第2篇】云南税务网上申报大厅
11月1日,昆明市西山区税务局智能办税服务厅启用,该举措让便民办理智慧服务再升级,有效填补窗口“8小时以外”及节假日的服务盲区,打通了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最后一公里”。
智能办税服务厅分为10个功能区,覆盖179项涉税业务,依托大数据和“智能+”思维,融合了人脸识别、智能咨询、智能导税、模拟办税等技术,最大程度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税费服务,全天候、全方位为便民办税提供智慧服务“新选项”。
智能办税服务厅不仅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满足纳税人更多元、更便捷的办税需求,还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激活服务潜能,构建起“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
智能办税服务厅投入使用后可实现70%的涉税业务自助办理,预期将分流实体办税服务厅约60%以上的人流量,进一步构建“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新模式,为纳税人提供简约、快速的自助办税新常态。智能办税服务厅设有银行自助终端,通过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改善管理模式,实现“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并行办理”的集成服务新起点。
启动仪式当天,西山区税务局辖区内30家企业代表在工作人员的辅导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申报错误更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项涉税业务进行了智能办税深度体验。“这个新的办税大厅科技感十足,操作很简便,业务办理也很快。”在体验了涉税事项办理之后,昆明智慧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普芳说道。“高效、智能、科技感、人性化、多元化”是企业代表们对智能办税服务厅给予的肯定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人表示,智能办税服务厅是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一项重要措施,建设智能办税服务厅是推进税费服务从“供给侧”向“需求侧”转变的重要环节,突出发挥了现代科技和数据赋能的倍增效应,实现了征纳双方业务办理的“双减”,对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开启智慧办税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 下一步,昆明市税务系统将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实时速率为标准、以功能实效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提升、拓展智能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功能,构建起覆盖更广、触达更深的智慧办税“新生态”,让纳税服务更智能、更优质、更高效。
来源:开屏新闻
编辑:杨锦佳
【第3篇】天津税务网上申报系统
近日,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其中明确:
缴费标准:城乡未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2023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高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980元,选择低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每人每年350元,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集中申报缴费期:2023年度本市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12月,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居民大病保险: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参照执行。
各区医保局、人社局、税务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61号),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教委
2023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
一、参保范围
(一)城乡未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二)学生儿童
1.在校学生: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2.托幼机构儿童: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
3.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及新生儿: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二、缴费标准
(一)城乡未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2023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选择高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980元,选择低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350元。
(二)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每人每年350元,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三)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孤儿,参加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00%的比例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纳费用。
(四)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指未享受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统称“其他重度残疾人”)、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等困难群众,参加2023年居民医保,按照90%的比例定额资助,其余10%费用由个人缴纳,具体为每人每年35元。其他重度残疾人自行选择更高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定额资助参保政策。
三、登记缴费
(一)集中申报缴费期
2023年度本市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12月,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二)分类登记
1.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院校学生,仍由学校组织集中参保登记。各学校应对本校特殊人员,做好身份核实、信息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参保动态管理。
2.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到所属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到所在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符合本市“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改革适用范围的新生儿,应按照“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5.其他未就业居民及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6.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7.本市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人员)、部分优抚对象、其他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人员分别由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市委老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向市医保中心提供相关信息,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上述人员参保时限,由各主管部门认定身份后,进行集中统一参保登记,12月底实现应保尽保,并按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8.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断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人员(以下简称: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到税务部门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三)申报及缴费
1.学校、托幼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办社会保险费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再依据居民参保信息,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缴款或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一次性缴纳费款。
2. 农村居民、其他未就业居民及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街(镇)综合服务机构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打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
以行政村代农村居民申报缴费的,街(镇)综合服务机构为农村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缴纳费款。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后,可就近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打印《缴费通知单》,并选择到税务部门协议商业银行网点、办税服务厅缴费或通过手机app、网上税务局、pos刷卡一次性缴纳费款。
4.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院校学生由学校统一代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各级院校选择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缴款或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一次性缴纳费款。
5.自2023年度起,本市各级各类院校新入学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取消按学年趸缴居民医保费机制,采取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
6.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自2023年度起,应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不再实施从其生活补助费中扣缴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
7.缴费方式:所有缴费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选择到税务部门协议商业银行网点、办税服务厅缴费或通过手机app、网上税务局、pos刷卡一次性缴纳费款。
(1)银行临柜缴费:缴费人持《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或《缴费通知单》,到协议商业银行网点临柜缴费。协议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天津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滨海农商银行、渤海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齐鲁银行。
(2)天津税务手机app缴费: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或通过《缴费通知单》,用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注册“天津税务”手机app,然后通过天津税务手机app自助缴费。
(3)电子税务局缴费: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通过自然人登录方式,自助缴费。
(4)微信、支付宝缴费: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app的居民医保缴费模块,或者通过扫描居民医保云缴费二维码,自助缴费。
(5)办税服务厅缴费:缴费人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现金或使用智能pos机刷卡、扫码缴费。
(6)银联缴费:缴费人通过银联app的居民医保缴费模块自助缴费。
(四)信息变更
1.参保信息变更:涉及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员应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或所属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后,到所属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变更。
2.其他信息变更:已办理缴费结算的人员涉及住址、所属地街(镇)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在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应通过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向区社保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缴费结算的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直接在街(镇)综合服务机构或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五)退费处理
已办理缴费结算,符合退保有关规定的,尚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申请到所属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手机app社保费个人预缴退费功能办理退费手续,并由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退付。
已经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不办理退费手续。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院校学生,可在获得助学贷款年度内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对于因死亡造成退费的人员,申报时限为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再受理。
四、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
(一)凡按规定在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免费享有居民大病保险等相关待遇,个人不用额外缴费。
(二)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2023年度集中申报缴费期内,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办理2023年度本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23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三)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2023年9月至12月内出生,并办理了2023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23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四)未在本市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办理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人员,可在2023年内随时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相关手续。
1.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当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2.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不予报销。
3.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五)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待遇标准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二)居民大病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参照执行。
2023年度居民大病待遇标准
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自202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和限额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救助限额为特困人员1000元,其他救助对象400元。
2.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住院救助。救助标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六、垫付报销
(一)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产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一同申报。
1.受理审核:以行政村、家庭及专户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凭相关材料到社区工作站或街(镇)综合服务机构申报。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受理后,录入居民医保支付系统,及时上传并将申报材料移交至区医保分中心(或居民医保服务中心)。未及时申报的,可参照职工医保垫付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以学校、托幼及福利机构为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垫付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学校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区医保分中心(或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申报。区医保分中心(或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应及时录入居民医保支付系统,并完成费用上传工作,市医保中心、市结算中心应及时完成转财支付工作。
因退学、辍学、学业期满未就业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发生垫付医疗费用报销时,本市户籍的由所属街(镇)综合服务机构负责;非本市户籍的由所属区医保分中心负责,统一按照垫付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2.费用支付: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结算中心通过代理支付的银行定期将审核支付金额划转至已激活的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当到所在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或区医保分中心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二)居民生育保险
1.登记:参保人员怀孕后,应及时到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已进行生育登记的参保人员应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因故不能联网办理的,可到所属街(镇)综合服务机构或区医保分中心办理。
2.受理审核与支付:参保人员在本市因特殊原因未刷卡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个人垫付医药费用,应向所属街(镇)综合服务机构申报,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跨参保年度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住院登记参保年度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按照国家和我市待遇清单制度要求,适时清理规范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妥善做好政策衔接,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异地就医管理
(一)人员范围
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主要是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外地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主要是指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异地就医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前,参保人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津医保”、“津心办”等app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也可通过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三)报销待遇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跨省异地就医垫付报销医疗费用,执行本市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四)就医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多种保障待遇,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单制”结算。如因特殊情况造成无法直接结算的,需持相关材料回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我市的支付范围及相关规定进行手工报销。学生儿童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期间的垫付医疗费用,参照执行。
(五)门特登记
异地就医人员患有门诊特定疾病的,按规定到具有鉴定资格的本市医疗机构鉴诊并办理门特登记手续。也可经其选定的异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鉴诊,凭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结果,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六)其他情况
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印发后,如遇政策调整,依据最新有效政策执行。
津云新媒体编辑 李意
来源:天津政务网
【第4篇】浙江税务网上申报
一、 常规申报1.1 适用场景如当期需采集的税源数量较少, 可使用常规申报进行逐条录入采集。1.2 操作步骤1 、点击【税务申报及缴纳】 , 进入【合并纳税申报】 功能, 选择【印花税税源采集】 。
2、 如为按期申报的税目, 选择页面上方税款属期起止后点击【查询已采集税源】 , 会自动跳出本期未采集税源, 点击操作列【采集】 按钮即可进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界面。
3 如为需按次申报印花税, 可点击页面中【新增税源】 , 选择税款属期起止为同一天,点击页面中【 新增税源】 即可。
4 、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会自动跳出本期需采集的税目, 根据填报说明填写完整, 点击提交即可。
5、 如需按次申报, 可点击页面左侧【+】 按钮, 添加所需申报的相关税目, 根据填表要求填写, 提交即可。
6 、税源明细表提交完成后, 点击页面顶端【确认提交】 按钮, 提交印花税税源, 如无需采集其他财产和行为税税种可点击【单税种申报】 , 系统自动完成合并申报。 如需采集其他财产和行为税税种, 可点击【 合并申报】 进行采集。
1.3 注意事项
1、 填表说明: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 填写《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 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 可以合并汇总填写《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1.应税凭证编号: 选填。 填写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或者营业账簿的编号,无编号不填写。2.应税凭证名称: 必填。 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3.申报期限类型: 必填。 填写应税凭证申报期限类型, 填写按期申报或者按次申报。4.应税凭证数量: 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 1, 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 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 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 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 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不需填写。5.税目: 必填。 可填写项目包括: 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租赁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6.子目: 填写对应税目的征收子目,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 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 其中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营业账簿不需要填写子目。 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如下:借款合同: 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承揽合同: 加工合同、 定作合同、 修理合同、 复制合同、 测试合同、 检验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勘察合同、 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运输合同: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其他租赁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 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 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 著作权转让书据、 专利权转让书据、 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7.税款所属期起: 必填。 按期申报的, 填写所属期的起始时间, 应填写具体的年、 月、 日。按次申报的, 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8.税款所属期止: 必填。 按期申报的, 填写所属期的终止时间, 应填写具体的年、 月、 日。按次申报的, 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9.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必填。 申报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租赁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等税目的, 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 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10.计税金额: 必填。 填写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填写应税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股本) 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11.实际结算日期: 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 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列) 。 填写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日期。 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 可增列(与实际结算金额同时增列) 。 合并汇总填报时, 实际结算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12.实际结算金额: 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 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列) 。 填写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 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 可增列(与实际结算日期同时增列) 。 合并汇总填报时, 实际结算金额为本税款所属期内所有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的合计。13.税率: 必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规定, 填写税目对应的适用税率。14.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有减免税情况的, 必填。 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15.对方书立人名称: 选填。 填写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所有其他方书立人名称。 对方书立人超过 2 人的, 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同时增列]。16.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选填。 填写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所有其他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照号码。 对方书立人超过 2 人的, 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名称、 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同时增列) 。17.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 选填。 填写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其他方书立人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 对方书立人超过 2 人的, 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名称、 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同时增列]。2 填写举例举例说明一: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2022 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 5 份, 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共计 100 万元, 书立建筑工程合同 1 份, 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共计 1000 万元, 书立产权转移书据 1 份, 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共计 500 万元。 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时, 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 在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 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具体如下:举例说明二: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2022 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 100 万份, 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共计 100000 万元。 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 在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 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具体如下:3 印花税具体的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印花税按季、 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考虑便利境外单位和个人缴纳印花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规定,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 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纳税人按月计算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其中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4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 在境内有代理人的,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情况。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为便利纳税人, 根据应税凭证标的物不同,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 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 、 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 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5 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 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 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经济活动中, 纳税人书立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 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 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 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 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举例说明三: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2022 年 8 月 25 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 1 份, 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 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 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 年 10 月 12 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 100 万元, 2023 年 3 月 7 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 300 万元。 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 填写《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 分别在 2022 年 10 月、 2023 年 1 月、 2023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 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具体如下:纳税人丙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0 元×0.3‰=0 元纳税人丙 2023 年 1 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 元×0.3‰=300 元纳税人丙 2023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3000000 元×0.3‰=900 元6 2022 年 7 月 1 日新印花税法实施后, 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应该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合同签订日期) 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否则会逾期申报产生滞纳金, 请注意!二、 税源采集工具申报2.1 适用场景如本期需采集的税源较多, 可使用税源采集工具进行税源采集。 注意: 如需同时采用税源采集工具申报和常规申报, 请使用税源采集工具申报, 再进行常规申报, 否则工具申报中上传数据会将常规申报中已录入数据覆盖。2.2 操作步骤1 点击印花税税源采集页面上方【税源采集工具】 , 下载安装完毕后使用电子税务局用户名密码登录。2 选择页面左侧【印花税台账】 , 点击页面上方【新增台账】 按钮, 填写完相应数据后点击【 确定】 可逐条添加印花税税源。3 如税源较多, 可点击页面上方【 台账管理】 按钮, 进入印花税台账数据管理模块。4 点击【模板下载】 按钮, 下载印花税台账信息。5 根据要求填写相关税源信息。6 点击印花税台账数据管理中【导入】 按钮, 导入台账。7 确认无误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按期申报】 或【按次申报】8 点击页面上方【上传至电子税务局】 按钮, 将税源采集数据导入电子税务局9 在电子税务局页面(同“ 常规申报 1.2.④” ) 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10 税源明细表提交完成后, 点击页面顶端【确认提交】 按钮, 提交印花税税源, 如无需采集其他财产和行为税税种可点击【单税种申报】 , 系统自动完成合并申报。 如需采集其他财产和行为税税种, 可点击【 合并申报】 进行采集。2.3 注意事项1 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及填报案例同 1.2 注意事项。2 台账中, 同一个应税凭证涉及多个对方书立人的, 请根据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分别填列计税金额, 系统会根据应税凭证名称, 税目和子目合并汇总计税金额,3 请点击【查询】 按钮, 检查是否有重复税源信息, 如有重复税源信息可勾选后点击【删除已选台账】 。4 2022 年 7 月 1 日新印花税法实施后, 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应该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合同签订日期) 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否则会逾期申报产生滞纳金, 请注意!5 特别注意: 目前采集工具暂不支持分次上传电子税务局, 如需多次上传电子税务局,请选择对应属期, 点击【查询】 按钮, 勾选本期所有税源数据, 确认后上传。 否则会导致之前上传的税源信息被覆盖。三、 一键零申报3.1 适用场景如本期无需申报的税源信息, 可在印花税税源采集模块中进行一键零申报。3.2 操作步骤1 如为零申报可在已采集税源列表中点击【一键零申报】2 系统会自动进行税源采集及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第5篇】山西税务网上申报平台
省外报验户可以在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等相关业务啦!近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了解到,省外纳税人到山西省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的,可以直接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报验、纳税申报和异地缴款等事宜。
据悉,“四步走”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外省跨区域报验户注册及登录等涉税事项:
第一步,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相应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编码,点击下一步跳转至身份验证界面。
第二步:通过手机号码验证身份信息后,完成用户注册。
第三步:未做报验登记户,通过第三步可完成报验登记,已做报验登记,会弹出相应提示,点击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跳转至用户注册界面,完成注册。
第四步:设置密码后即可完成注册。密码为八位,需包括大小写字母及数字。注册完成后录入相应的跨区域报验户纳税人识别号、密码,点击登录。登录成功后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一键预缴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等涉税事项。
山西晚报 贾蔚然
【第6篇】税务网上申报流程
做账、报税可谓是会计的工作的基本功了,不会可不行,可对于很多刚毕业的小会计来说,没有实操经验,遇到报税期完全是头懵的,老会计也不能时时刻刻教,该怎么办呢?
我整理了抄报税的全套流程,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模板,大家一起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文末可领取完整版)
网上申报
首先,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省份电子税务局:(不知道的小朋友请百度xx省电子税局)
登陆后—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我要申报
第二步:一般纳税人网上报税流程
1.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选择按期应申报
3.点击申报--一表申报
4. 核对一下进项税额以及税额
5. 默认需要填报的表,共六个表,分别是:主表、销项表,进项表,扣除表、抵减表、优惠表
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流程
特别提醒,在开始季报前,先查询企业的利润表,看看本年累计金额是多少,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25%,减免优惠20%,实际税率5%计算应预交所得税额,小朋友切不可直接申报扣税,因为老板不想交的,所以申报前要上报领导拍板,找棵大树挡挡风。
申报表模板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
..........因为申报界面长不能截全图,所以下列流程里只能看到局部图,为了全面系统学习,特意将完整的报表申报流程整理了出来,用心的朋友可以保存图片打印出来对照着申报。,篇幅有限就展示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7篇】安徽税务网上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那么优化后的流程到底该如何办理?今天一起来学习“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的最新办理流程吧!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一、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二、操作步骤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搜索框输入“延期申报核准”,点击“搜索”按钮,或是点“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按钮,阅读温馨提示后,点击“关闭”。
第二步:进入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界面,延期申报信息需选择税种、延期申报品目、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延期申报期限。
第三步:选择申办人员,填写申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填写延期申报理由,上传延期申报申请表后,点击“保存”。(注:申办人员若选择经办人,需要上传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信息。)
第四步:基本信息选填完毕后核对信息是否有误,无误后点击“申请”完成办理,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可查看办理进度。
来源:安徽税务
【第8篇】四川税务网上申报
我为群众办实事
成都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搬迁到益州大道中段999号已运行一个月,截至11月30日,新政务服务中心已接待了12万余人次,窗口办件量达6万余件。
在这里具体可以办理哪些事项?服务窗口分布情况?具体有哪些服务功能?看过来!
地址:益州大道中段999号
概况:项目占地28.39亩,建筑面积5.3万㎡,设置对外服务窗口260个,入驻16个部门,提供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1000余项。
全新的政务服务中心搭建智能导航导办及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和自助集成服务、融合服务、智能服务。整体布局采用现代简约的设计风格,欢快的色调给人带来轻快、舒适的氛围感。
一层中庭30多米的采光天棚光照效果自然,让空间更加大气。地面柔性材料隐藏脚步声,给予行人舒适的行走体验。
二至四楼还根据每层业务板块的不同,进行了主题颜色的区分,分别采用了黄、绿、蓝作为主色调。简洁温馨的色彩搭配让群众办事一目了然,视野更加开阔。
一层:
展示大厅和自助服务区
展示大厅设有“成都高新区智慧政务大数据”平台,办事群众可直观了解到“办件量实时分析”“当日业务办件量top10”和“办事满意度”等信息。
成都高新区智慧政务大数据平台
为让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快捷,24小时智能自助政务服务超市配置了智能ai综窗、智能文件柜、社保自助服务一体机、自助代开机、定额发票机、自助取证机等设备。
24小时智能自助政务服务超市
智能机器人——新妹儿
二层:
窗口服务区
a区 企业开办一站式综合服务
b区 综合窗口(工程建设)服务、社保医保综合服务
c区 综合窗口(社会事务)服务、人事代理综合服务
二层主要提供企业开办注册登记、工程建设、社保医保、人力资源服务和社会事务综合服务。需要办理这些业务的群众,可乘坐扶梯到第二层。
企业开办一站式综合服务区
综合窗口(工程建设)服务区
医保服务区
三层:
窗口服务区
a、b、c区 税务综合服务
三层为办税服务厅,是集税务信息确认、优惠办理、发票办理、申报纳税、宣传咨询、社保缴纳等功能为一体的全职能大厅,可一厅通办所有涉税费业务。一共分为a、b、c三个区域,a区办理纳税申报业务,b区办理综合服务类业务,c区办理发票类业务。
税务综合服务区
四层:
窗口服务区
b区 公安出入境服务、户政服务
c区 婚姻登记服务
四层主要提供出入境服务、户政服务以及婚姻登记服务。公安服务区由智助受理、人工受理、24小时自助服务区组成;婚姻登记区还设有婚姻登记室、婚姻家庭辅导室、婚检咨询室、更衣室及办证厅,为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婚姻登记及拓展服务。
公安出入境服务区
公安办证服务区
婚姻登记咨询台
婚姻登记服务区
颁证厅
婚姻家庭辅导室
另外,对外服务窗口分布也亲民化,全部采用交互式体验,所有服务窗口以及咨询台没有玻璃做隔断,让办证人员与办事群众沟通无阻碍。每层楼还配备母婴室、开放式茶水间、无障碍卫生间等便民区域,配置直饮水机、适老化设施、医疗箱等便民设施,打造有温度的政务服务。
打造政务服务智慧+
群众办事更高效
新政务服务中心秉承“规范、专业、高效、便民”的原则,全面上线全新智慧政务新体验,助力建设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全流程智能化服务
中心搭建智能导航导办及一网通办平台,整合排叫号系统、室内导航、预约取号、好差评系统、自助服务终端等系统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和自助集成服务、融合服务、智能服务。
办事群众可登录“高新服务”微信公众号,通过事项搜索、情形化选择、办事指南推送、线上预约、室外导航、室内蓝牙引导,实现全流程智能化导办。
同时,中心通过智能化的综合管理平台,能够实现大厅、人员、事项管理自动化,实时动态感知办事群众、窗口人员及待办事项的状态。新中心打造24小时智能自助政务服务超市,为企业和群众提供24小时智能自助政务服务。
办事停车更方便
为进一步方便办事企业、群众,新中心还通过楼宇自控、数据可视化、北斗室内导航、智能机器人、户外智壳、移动app等,实现智慧化、科技化楼宇管理。其中,创新智慧停车系统,将新中心周边部分停车场约2000个泊位接入系统,整合泊位资源、高效集约使用,实现停车场内外路径导航、停车动态信息实时掌握,提升便民服务和智慧化管理水平。
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水平
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政务服务中心升级搬迁是成都高新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举措之一。
近年来,成都高新区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以企业和群众为中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推进政务服务创新改革
成都高新区大力推动流程再造,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覆盖20个热点行业,通过减环节、减时限、减材料、减跑动,实现“一单告知、一表申请、一标核准、一窗出证”,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效率,节约企业群众的办事成本。
推进“跨域通办”,实现区级权限内180余项事项跨区域通办。强化信用审批,通过信用审批服务近2500次,容缺办理审批时长最大从30天缩短至5天。
打造高新特色智慧政务体系
今年,成都高新区推出区块链授权证明、区块链印章服务,办事群众可无需开具纸质授权证明材料,解决授权证明开具和传递的麻烦,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创新推出全域智能导航导办平台,加载政务服务地图,实现群众办事“智能引导、就近办理、一次办结”。此外,整合街道网办平台,实现区级、街道平台用户数据同步共享,真正实现“全程不见面审批”,让企业和市民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未来,成都高新区将坚持以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为“第一标尺”,以新中心“一站式服务”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智能化、便利化水平,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交通提示
成都高新区新政务服务中心位于天府二街,益州大道中段999号。
成都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位置: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益州大道中段999号
自驾前往的市民可扫二维码导航
东门入口
信息来源:成都高新区网络理政办
【第9篇】山东税务网上申报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实施项目管理,提供纳税服务,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依法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手续。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以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连续24个月内规划、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清算单位合理归集收入、成本、费用。
第三章 预征管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当按房地产的类型分别核算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
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章 清算申报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七条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所称“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清算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作出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清算,对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及其相关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不同类型房产的销售情况、成本费用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三)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测绘报告、竣工验收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支付地价款凭证;
(五)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签收花名册、签收凭证;
(六)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凭证;
(七)项目规划、设计、勘察、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合同和有效凭证;
(八)商品房销售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
(九)发票台账,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证明资料及记账凭证;
(十)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自用、出租、有偿转让进行分项分类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十一)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花名册及工资明细;
(十二)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清算鉴证的项目,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十四)不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完备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不予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五章 清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资料后,应当自受理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如因清算审核过程中需补正资料未补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期间停产停业或存在税企分歧等特殊情形无法在90日内完成审核的,经县(市、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期限,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二条 在清算审核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可以中止审核,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止审核的时间,不计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期限。中止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恢复清算审核:
(一)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进行清算审核的;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调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账簿、凭证等资料立案检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进行清算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的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建清算审核专项工作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安置回迁户、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二)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资料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土地增值税应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确认收入。
第二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
3.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建设配建房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其扣除金额根据补偿协议、签收清册、收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确定。
(1)拆迁补偿费应当是真实发生和实际支付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据应当一一对应。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认收入,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当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4)货币安置拆迁的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的,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资质和收费标准的要求。
(2)在项目规划报建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允许扣除。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1)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内容相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筑材料费用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包括与房地产连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所发生的支出。
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
(5)清算项目以外单独建造的样板房、售楼部,其建造费、装修费等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6)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工程监理费允许扣除。
(7)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摊的成本、费用也不允许扣除;
(5)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滞后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受益对象分摊扣除。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得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建支付的代建管理费,不得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据实扣除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以及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咨询费等非利息支出以及因逾期还款,金融机构收取的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罚息等款项,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3.既有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项第1目、第2目所述两种办法。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除。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除项目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本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4.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二)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三)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四)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五)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原则上应当按清算单位占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无法取得清算单位占地面积的,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六)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成本费用,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对于清算项目能够提供独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协议、投资协议的,土地成本可直接归集到受益对象。
(七)对于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单独结算、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可直接归集。
(八)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不予扣除的成本=测绘报告确定的地下人防设施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含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在清算时,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和契税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以及加计20%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清算税款征收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清算申报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前,预售(销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清算申报结果,按照尾盘销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须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研究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定征收时,应当分别核定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增值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收入的核定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确认;
(二)扣除项目的核定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土地价款
(1)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证明,契税完税凭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法院执行不动产拍卖的土地成交价格等;
(2)当年度同类地段交易价格;
(3)当年度同类地段基准地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以下方法,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1)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2)参照已完成清算审核的同期同类项目清算数据。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6%。
第三十九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核定征收的理由、依据、税款计算方法以及享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清算审核结论后,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退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
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后销售(转让)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审核结论确认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总可售建筑面积
采取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不同类型的核定征收率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提出申请,调整清算税额,退还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一)清算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在清算后取得的;
(二)清算时未支付款项而在清算后支付的;
(三)清算时应当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资料或者办理清算手续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以及提供虚假清算资料、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出具虚假报告或涉税文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少计收入或者多计扣除项目等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如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办法处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于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二、《办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办法第六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等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
三、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连续24个月内规划、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续报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如果连续24个月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施工建设的,可将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四、如何确定普通住房标准?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27号)规定“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6%”。
六、哪些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将暂不预征范围扩大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和本条第(二)项“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在具体工作中该如何掌握?
“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售建筑面积、视同销售面积以及用于出租与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85%。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为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预售许可证首次取得时间。
八、如何判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具有正当理由?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2.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资料证明的;
3.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政府约定的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确定?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土地增值税应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确认收入”。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建设配建房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十、《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可移动家电家具、装饰品等该如何处理?
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要求,使用建筑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可移动家电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品等不属于装修范围,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在清算时其采购成本不允许扣除。本着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在清算时按采购原价在收入中同时剔除。
十一、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掌握?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滞后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受益对象分摊扣除”。
十二、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和其他成本费用,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原则上应按清算单位占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无法取得清算单位占地面积的,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十三、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共同成本,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成本费用,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对于清算项目能够提供独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协议、投资协议的,土地成本可直接归集到受益对象”。
十四、室内精装修成本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对于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单独结算、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可直接归集”。
十五、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支出,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不予扣除的成本=测绘报告确定的地下人防设施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含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十六、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如何扣除?
由于在建工程出让方在出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应的土地和开发成本已经加计扣除,为避免重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在清算时,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和契税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以及加计20%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符合什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八、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方法?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定征收时,应分别核定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增值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中:
1.收入核定方法和顺序:一是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土地价款核定方法和顺序:一是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证明,契税完税凭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法院执行不动产拍卖的土地成交价格等;二是当年度同类地段交易价格;三是当年度同类地段基准地价。
3.四项成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核定方法:一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二是参照已完成清算审核的同期同类项目清算数据核定。
十九、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补缴和退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退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二十、清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可以追溯调整吗?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提出申请,调整清算税额,退还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一是清算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在清算后取得的;二是清算时未支付款项而在清算后支付的;三是清算时应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的”。
【第10篇】大连税务网上申报系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那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怎么申报呢?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那快让我们看看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吧!
一般纳税人操作如下:
#1
进入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
选择申报月份→点击【填写申报表】
#3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4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小规模纳税人操作如下:
#1
进入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
选择申报月份→点击【填写申报表】
#3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4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这样就操作完成啦!
此前由于全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是分置的,纳税人在申报完增值税、消费税后,需要单独进行三项附加税费申报。主附税合并申报之后,附加税费申报信息将作为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以表单集成的方式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信息共用,同征同管”,提高了办税效率。
【第11篇】河北税务网上申报大厅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减少聚集和流动,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结合有关要求,小编在此就社保缴费有关事项为您提示如下:
一、部分地区1月份未办结业务
顺延至2月25日前办理
石家庄市全域、邢台市南宫市和隆尧县、廊坊市固安县和省本级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2023年1月份未办结的业务,顺延至2月25日前办理或补办。在2月25日前完成参保缴费的,1月份、2月份不产生滞纳金。
二、非接触社保缴费业务办理指南
省税务局将继续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建议广大缴费人在办理社保缴费业务时,优先选择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智能缴费渠道,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一)单位缴费网上办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办理社保缴费、缴费查询、凭证打印等业务。操作途径: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个人缴费掌上办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申报缴费。操作途径:“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社保缴纳—灵活就业社保费—灵活就业养老自主缴费/灵活就业医疗缴费
城乡居民:
1.可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业务办理模块,进入“办税服务厅”,点击“社保缴纳”,选择相应险种,进行申报缴费。
2. 可进入微信,选择:“我”—“支付”—“城市服务”—“河北省社保缴纳”进行申报缴费。
3.可进入“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进行申报缴费。
4.缴费人也可以通过“冀时办”手机app、云闪付app、河北移动手机app或经办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app等渠道缴费。
另,缴费人如遇社保缴费政策、业务及系统操作等方面问题,可拨打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第12篇】国家税务网上申报
一般纳税人申报
(一)咋进入申报界面?
办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
增值税页面(或办税服务)
(二)功能详解
1.一键零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数全部为零的申报表报送;
2.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用于企业下载发票数据;
3.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主要用于自动提取下载的发票展示在申报表中,方便企业进行数据确认;
4.填表申报:用于有税申报的税种填写;
5.税款缴纳:用于已申报过的报表需要缴税时操作;
6.报表查询:负责查询经过本系统保存的已填写的申报表和已发生的申报、缴税、作废的申报结果信息查询;
7.营改增台账采集:用于采集建安和房地产行业项目信息;
8.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采集:用于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
9.财务报表一键导入:用于通过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导入税务财务报表中进行财务报表申报。
(三)申报步骤
01 数据准备(开票明细数据传输)
一般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页面后,可下载发票汇总数据并保存确认,若要查询发票明细需正确连接开票盘,点击'发票明细查询'。
用户确认已下载的发票数据是否有误,若无误则点击“保存”;若需重新下载发票数据,则点击“重新下载发票汇总数据”,重新下载;
点击“保存并确认报表”,则可打开报表确认页面,提示将发票汇总数据,自动带入申报表中,进行报表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可直接进入报表填写页面。
注:若下载汇总数据有误差,可以先点击“清除已保存的汇总发票数据”,再“重新下载汇总发票数据”。
02 一表集成申报
进入“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页面后,申报报表自动获取一般纳税人发票数据,企业不需自己填写发票数据。
注:用户可自动获取数据的报表有:增值税主表、增值税附表一、增值税附表二、本期进项结构明细表。
数据确认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完成报表申报;
03 需要填表申报怎么办?
用户进入“填表申报”页面后,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立刻填表”,进行报表填写。
用户可填写的税种申报有:增值税月季报、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
保存:用于保存已填写完成的报表;
打印:用于打印已填写完成的报表;
申报:用于申报所选择税种的当期申报数据;
缴税:用于缴纳已完成申报的税种的当期税额;
返回税种列表:返回到税种选择列表界面,重新选择需要填报的税种进行填写申报;
我的常用报表维护:用于勾选当期所需填报的报表;
1.报表填写完成并保存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2.申报成功后,提示如图;
3.若企业申报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则增值税申报成功后,将会提示企业是否需要申报附加税;
4.点击提示信息中的确认按钮,在系统提示的页面顶部,将显示需要申报的红色字体提示链接;
5.点击红色字体部分,打开城建税、附加等税申报界面,进行城建税、附加税申报;
注:若申报失败,请查看申报后详细的提示语,并进行相应修改,再重新申报。
(四)税款缴纳
1.申报成功后,用户可直接在申报页面点击“缴税”,也可在税种列表的操作列中点击“缴税”按钮,进入缴税界面;
1.缴税
三方协议缴税:适用于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银行端缴税凭证:适用于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注:请您在税款缴纳前,务必确认申报数据正确无误,一旦缴税成功,则申报无法作废,缴税无法撤销。如缴税成功后确需更改申报,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方协议需在税务系统中记录并有效;银行端缴税凭证可多次打印。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一)咋进入申报界面?
办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
增值税页面(或办税服务)
(二)功能详解
1.一键零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申报数全部为零的申报表报送;
2.免税申报(小微企业):针对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填写;
3.填表申报:用于有税申报的税种填写;
4.税款缴纳:用于已申报过的报表需要缴税时操作;
5.报表查询:负责查询经过本系统保存的已填写的申报表和已发生的申报、缴税、作废的申报结果信息查询;
6.营改增台账采集:用于采集建安和房地产行业项目信息;
7.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采集:用于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
8.财务报表一键导入:用于通过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导入税务财务报表中进行财务报表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填表申报操作步骤参考一般纳税人填表申报操作步骤。
“货物和服务”列,需分别计算是否未达起征点。
(四)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缴纳操作步骤参考一般纳税人税款缴纳操作步骤。
【第13篇】税务网上申报系统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什么要纳税申报?
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有何后果
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纳税申报一般都采用什么方式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
什么情况下能进行零申报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
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上海)
步骤1: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步骤2:点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步骤三: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模块后,显示温馨提示,点击“确定”,进入申报表填写页面。
etax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申报路径(上海)
步骤1:主界面-【账户】-右上角【更新核定】。
小提示:填写报表前,因为有部分表需要带出初始化数据,请确保当月更新过核定信息。如果初始化数据有误,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可通过手动更新核定至最新数据。
步骤2:登录【etax@sh 3】—在【税费申报】中进行选择填写。请留意税款所属期。
步骤3:进入申报表,填写本期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增值税申报表
······以上就是给大家分享的资料,由于资料内容过多,展示有限,电子版已经打包好了,想要完整版资料的可以按照下图操作步骤
【第14篇】中国税务网上申报
我们已经为您整理成了电子版文档
如果你觉得这份资料对您有帮助
希望获取完整资料参考学习,可以看文末
目录
申报纳税的网上流程
具体的报税流程
企业报税流程
个人所得税报税流程
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等
网上纳税申报流程和流程图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以上就是我给大家整理分享的网上纳税申报流程和流程图,里面包含了各种税务如何进行网上纳税申报的流程和流程图,这是财务人员必须会的技能之一,文章里面对每个环节都有很详细的说明和讲解,每个步骤都很详细,对于财务人员来说,会有很大的帮助,可以在纳税申报上,提高工作效率。
因为网上纳税申报的流程和流程图此内容比较多,我这里也只给大家展示了部分内容。有需要完整电子版的财务人员,我可以分享给大家。
希望我的分享,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15篇】四川国家税务网上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纳税申报渠道调整的通告
按照四川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建设的工作安排,现将纳税申报渠道调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以下使用纳税申报客户端方式进行的纳税申报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二)以下使用“天府e税”、“12366手机app”进行的纳税申报事项
“天府e税”手机app:零申报(专项)、附加税申报(专项)、印花税申报、残保金申报。
“12366纳税服务平台app”: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一般纳税人零申报。
(三)以下使用“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的纳税申报事项
一般纳税人零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
(四)以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报模块进行的纳税申报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属于上述调整范围的纳税申报事项将在2023年8月1日起停止服务,将全面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home/)新的申报模块,请纳税人、缴费人自2023年8月1日起统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其他的纳税申报渠道及涉税业务办理渠道保持不变。
二、注意事项
(一)主管税务机关将会以网页、微信、微博、电话、短信、qq群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缴费人。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关注主管税务机关推送的相关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将在7月27日至7月31日通过视频培训、现场培训等方式对新的申报模块进行操作培训,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积极参与,提前熟悉新申报模块的系统操作。
(三)为避免办税大厅拥堵,请纳税人、缴费人尽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报模块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四)本次纳税申报渠道调整事项,如有疑问,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五)办理纳税申报业务时遇到的操作类问题,请通过在线咨询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的“办税咨询”模块)或拨打400-7112366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5日
来源:四川税务
【第16篇】山东电子税务网上申报
1.我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发生了应税服务类业务,需要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列,打开报表是灰色的不可填写怎么办?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开放的列次与纳税人的税费种认定信息相关,可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
您可查看到当前申报期增值税税费种认定信息“税(费)目或品目”中仅有“商业(3%)”类型,无应税服务类的品目,因此系统没有放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如需申报,请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维护税费种认定信息,维护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进入申报界面后点击右上角“重置”按钮重新获取需申报信息。
2.我单位在“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模块,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申报表“新增税源”时,房源选择界面显示暂无数据,怎么办?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申报表的房源信息,取自“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如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不存在有效的房源信息时,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新增税源,“房源选择界面”将显示暂无数据。
遇到此类问题请打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点击“新增房屋”,采集房源信息(填写基本信息后还要维护应税信息)。
采集完毕,“房源选择界面”即可显示已采集的税源。
再进入土地增值税税源选择界面,即可查看到已采集信息,如下图所示:
3.我单位已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现需要报送房产税,在申报时需要同时再次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勾选城镇土地使用税后还让进行税源采集怎么办?
遇到此类情况,您可通过我的待办“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功能,继续办理房产税的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先完成申报的,因您采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已完成申报,系统检索不到未申报的税源信息,会提示需要先进行税源采集,您已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无需再次勾选,如需更正,请通过申报更正模块操作。
4.我单位之前认定的印花税税种是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这两个品目,已采集2023年第3季度的印花税税源,且已申报并缴款。现在发现还需要申报“建设工程合同”等品目,完成税种认定后,如何申报呢?
遇到此类情况,请您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修改税源信息。
打开印花税税源采集模块,填写税款所属期起、止日期,点击“查询税源”按钮,查到已采集的2023年第三季度税款所属期的税源信息,如下图所示:
点击“修改”按钮,进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此时看到法人信息是之前已采集并申报的数据,点击“增加”按钮,选择“申报期限类型”,税目选择“建设工程合同”,再填写其他信息,保存。
第二步:申报表更正。
维护好税源信息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申报表更正”进入申报表更正界面,如下图所示:
选择申报表种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申报日期起止时间或所属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进入报表填报界面,系统已自动加载更新后的税源信息,如有其他变动,也可点击右上方“更新税源”按钮,重新获取税源信息,确认数据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即可。
5.工会经费能否按次申报?
工会经费申报没有按次申报政策。根据《关于协同推进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鲁会〔2021〕15 号),大中型以上企业和 事业单位,按月计提、按季缴纳工会经费,小微企业按月计提、 按半年缴纳工会经费。
6.我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能退费吗?
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政策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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