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电子税务局地方税费查询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电子税务局地方税费查询,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电子税务局地方税费查询
答:企业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可以预支2个月的发票,企业信用等级为b的企业可以预支1个月的发票,已预支的月份不能再预支;企业信用等级请通过【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纳税人信用查询】模块查看评价结果。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
二、纳税信用—纳税人信用查询。
三、纳税人信用查询页面。
四、选择年份,纳税人信用查询结果页面。
如何查询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
答: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基本信息】查询。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
二、用户管理—用户信息—纳税人信息—基本信息。
三、纳税人基本信息查询页面。
如何查询我的社保初始密码?
答: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初始密码查询】界面查询。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
二、用户管理—社保客户端初始密码查询。
如何查询之前申报的房产税?
答:您好,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合并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并进入界面,选择相应的“税款所属期”或“申报日期”点击【查询】,查询出相应的申报信息,选择需要打印的申报表点击【打印】按钮下载pdf文件至本地,再自行打印。ps:如您查询的时候显示“查询无结果”,请您将“税款所属期起止”调整为整年,申报日期调整为申报当天查询再尝试。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
三、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合并申报。
四、财产和行为税纳税合并申报—填写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
五、财产和行为税申报查询维护页面。
如何查询自己的逾期未申报信息?
答:您可通过【定制e服务】中的“提醒我办理”中查看自己的逾期未申报信息,也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调整查询条件查看。
图示指引如下
一、提醒我办理。
二、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
三、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页面。
四、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页面。
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第2篇】江苏电子税务
在线咨询又上新功能啦!
电子税务局每个办税操作界面右上角,
都可以找到“智能咨询”按钮,
如果有问题需要咨询,
可以随时发起在线咨询。
随办随问、即时辅导~
01进入电子税务局,每一个办税操作页面右上角,都可以找到“智能咨询”按钮,点击进入在线咨询。
02点击“地区选择”,选择问题所在地,进行智能咨询。
在提问框中输入相关咨询问题,点击发送。智能机器人会根据您的问题,自动匹配最新解答。
03如果智能坐席无法解决您的问题,您可以在工作时间,点击“转人工”,12366人工客服与您互动解答。
这样您就可以和12366人工客服实时互动啦。发送问题界面截图或者遇到不懂的错误提示,都可以一一为您解答。
04在线咨询页面还集成了常用涉税软件下载、热点问题、最新专题、最新政策等功能模块,非常实用方便!!
在线咨询现已覆盖多个渠道,除了电子税务局各办税页面前端“智能咨询”发起外,您还可以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网站首页的“我要咨询”、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12366在线咨询”、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专题-纳税咨询”、江苏税务app“在线咨询”、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税费咨询”发起。
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
“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
“江苏税务”app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素材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新区税务
编辑 | 郑好
发布 | 苗鑫
审核 | 刘云涛
【第3篇】电子税务局登录初始密码
点击头像联系
陕西电子税务局官网登录方式
普通登录:首次切换为新版登录体系要使用“普通登录”在登录页面选择“普通登录”,输入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登录密码,验证码,勾选用户协议,点击【登录】后,来到身份选择页面。
首次进入时,页面没有可用身份信息,需要点击【同步办税人员】按钮(后期会取消该按钮,实现自动同步)。
提示“同步成功”后,页面会显示有权限进行登录的人员身份和名称,选择要登录的人员,进入二次认证页面。首次登录只能选择“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身份。
温馨提示:同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信息前,要保证他们已经进行过实名信息采集,只有金税三期核心系统中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正确才能同步成功正常使用。如果人员信息不匹配或发生变化,请您务必对相关人员实名信息进行重新采集、修改。
陕西电子税务局官网登录方式
(1)短信登录
如选择的人员身份已进行实名和手机号码的信息采集,可选择“短信登录”。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会向页面显示的手机号发送验证码,在页面上输入验证码后点击【确定】,即可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完成登录;若点击【取消】按钮,则返回人员身份选择页面。
纳税人首次登录后系统会提示设置默认密码(输入密码必须包含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据、特殊字符中的三种或三种以上,密码长度在8到15位之间)(此时设置的密码是登录人员身份的个人密码,比如使用财务负责人的手机号登录的,那么提示设置的就是财务负责人的个人登录密码,下次再选择“普通登录”,第一次输入的是电子税务局的企业登录密码,选择财务负责人身份,密码登录,这时输入的就是个人登录密码了)。
(2)密码登录
如果该办税人已设置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个人登录密码(注意这里的个人登录密码就是上文刚刚说的单独设置的密码,要与电子税务局企业密码进行区分),可选择“密码登录”,输入正确个人登录密码,点击【确定】,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完成登录;若点击【取消】按钮,则返回人员身份选择页面。
二、快捷登录
纳税人登录时输入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和电子税务局密码,选择登录身份后,输入登录身份对应的实名登记手机号码并获取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勾选用户协议,即可登录电子税务局。
温馨提示:“快捷登录”适用于已使用“普通登录”完成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权限设置的纳税人。
三、注意事项
1.纯社保户登录只能使用“普通登录”的登录方式,纳税人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直接跳转社保费征收系统,无需再进行手机验证码验证。
2.“快捷登录”中使用的办税人及手机号为税务登记中已登记且进行了实名采集的办税人员,如未实名采集或办税人员有变化,需重新采集并办理登记变更(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参照《陕西省电子税务局新版用户权限操作手册》中的“实名采集”相关内容。
点击头像联系
【第4篇】重庆市电子税务
11月14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庆两江新区税务局即日起暂停办税服务厅线下窗口服务,涉税业务可通过多个线上平台办理或延期办理。
线下窗口服务暂停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或“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税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如需帮助,可拨打63512366获得业务办理咨询和指导。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的紧急事项,可提前拨打63512366进行预约。非紧急事项尽量延期办理。
此外,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所延长。针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申报纳税期限将延长至11月28日。如受疫情影响,11月28日前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有关事宜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
(记者 郭姝彧)
【第5篇】国家税务电子网
今天小美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账户管理的那些事儿~
常见问题
1.个人实名注册成功后,使用实名用户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您未进行实名采集或者实名采集信息已失效,请重新实名采集”,什么原因?
答:首先需要先核对输入的证件号是否正确;如确认无误的,则需要联系税务局核实核心征管系统中该办税人员的实名登记信息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主要检查有效期限的登记情况,如已超过有效期限,请直接在办税服务厅窗口重新实名采集。
2.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实名注册手机号吗?
答:电子税务局目前暂不支持变更实名手机号码的,建议纳税人重新扫码注册或者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变更。
3.新成立的企业,法人实名登录进行企业授权申请,在“登记信息自动匹配模块”匹配不到这户企业,“申请授权”模块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带出企业名称,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答:此类情况主要出现在新办企业,新办企业需要先使用电子税局“企业账号登录”模块输入社会信用代码及任意的密码并点击登录进行数据同步,登录后待系统提示“用户名或密码有误”后办税人员可再使用微信扫码登录或实名用户登录进入个人办税中心,申请企业授权绑定。
4. 通过实名用户登录进行授权申请,提示“当前用户无法申请该用户身份”,是什么原因?
答:出现该提示是由于该实名用户不属于税务核心征管系统登记的三员(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员),而在授权申请时用户身份选择为三员导致的。非三员在进行纳税人授权申请时用户身份应选择“办税员”,是否三员选择为“否”。
5.原国税或地税网报密码忘记,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修改吗?
答:电子税务局不支持原国税或地税网报密码修改,建议使用微信扫码登录或实名用户登录方式进入电子税务局。
新版电子税务局大家用的还顺畅吗?注册、登录、账户管理那些事儿的办理方式都get到了吗?下一期《新版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我们将推出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期待哦~
【第6篇】广东电子税务app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您的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减少新型冠状病毒交叉感染风险,我们再次倡议您“零接触、网上办,无预约、不办税”!
请您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广东税务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粤税通”微信小程序等“非接触式”的电子办税(费)渠道办理涉税(费)业务。如需咨询涉税费事项,请通过电脑端、手机端、热线端等“人工坐席+智能咨询”服务进行。
一、提倡“网上办”
您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选择“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通过“我要办税”进入到相应业务模块进行网上业务办理。
二、提倡“掌上办”
您可手机下载“广东税务”app或者进入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税通”,登录后根据办税指南,即可进行涉税事项的掌上办理。
三、提倡“预约办”
如您确有紧急事项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现场办理,前往时请听从税务机关的安排,按照珠海市有关防疫要求,请您佩戴口罩、接受红外测温并出示“粤康码”“行程码”后进入办税服务厅,同时配合做好相关登记,否则我们将予以劝阻。同时,请您提前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办理。
四、提倡“掌上问”
若您线上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可进入“粤税通”微信小程序,使用“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4日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第7篇】电子税务局定期定额
1、我公司2023年度亏损,2023年实现了营利,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怎么操作?
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请参考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步: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2列形成“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二步:进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模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系统已实现自动计算。如下图所示:
2、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进入报表时提示:核心征管提示信息:纳税人在属期(2022-01-01,2022-03-31)内没有纳税期限为 季 的可申报的税款,请修改属期或检查核定和认定信息?
出现该问题首先检查企业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是否在申报所属期的有效期范围内,可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核定信息”模块中的定期定额核定清册查看。如下图:
如存在有效的定期定额核定信息则需要检查企业定期定额核定信息的行业是否与企业税费种认定的行业一致,如不一致则不能办理,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税费种认定可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如下图:
3、我单位是出口退税企业,我是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里没有“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模块,怎么办?
请以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然后通过“我的信息—用户管理”模块,如下图所示:
选择办税人员,点击“分配权限”,选择需要添加的功能,如下图所示:
完成权限分配后,办税人员重新登录电子税务局,即可查看到“出口退税场景化”模块。
4、为什么我们单位安置残疾人已经达到比例,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还提示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遇到此类情况,请先确认是否已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遇到此类情况,请先确认是否已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30379421@qq.com
【第8篇】税务电子申报
21世纪,互联网信息时代。作为互联网信息时代的产物,网上纳税申报不再是少数人的事,现在只要动动手指,全国各地的大小纳税人都可以轻松实现网上申报,再也不用跑到线下营业厅排长队缴税了。身为会计人,不会网上纳税申报?那你怎么向老板交代?
别急,对于怎么在网上完成纳税申报,小编整理了详细的流程,让你轻松学会,轻松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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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跟着小编一起学习吧~
一、网上申报前准备工作
二、网上申报系统登陆步骤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1、非防伪税控企业申报流程
2、防伪税控企业申报流程
2.1申报表填写流程图
2.2大厅办税流程图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
五、消费税申报流程
六、申报查询和打印申报表
七、网上申报特别注意事项!!
......
由于篇幅有限,今天小编就先给大家分享到这里啦,想要学习完整版ppt的小伙伴,看文末的领取方式进行操作领取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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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异地预缴税款电子税务局
在实务工作中,经常有会计朋友来问:预收的工程款用不用预缴税款?在哪预缴?怎么预缴?预缴多少?什么情况下需要异地预缴?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预缴时有什么注意事项?并且对这两项预缴的关系分辨不清,今天我们就把这个事情分析一下。
一、预收的工程款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形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以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2、纳税人同一行政区划内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以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预收款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式中的分包款,必须是同一项目的分包款,而且在预缴时必须取得合规凭证才允许差额扣除。
应预缴的附加税=实际预缴的增值税税款×(适用的城建税税率+3%+2%)
二、异地项目预缴税款:
1、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3、其他税种:计算出预缴的增值税后,按照应缴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项目所在地标准缴纳,无预缴一说),印花税如果在当地已经缴纳,回机构所在地就不再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有些地方还会要求申报个税和资源税,如果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借: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或者是“简易计税”明细)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四、预缴税款注意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自2023年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月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3、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4、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五、常见问题
1、异地预交增值税时预交了城建税但是未预交教育费附加,申报的时候如何申报,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否不一致?
答:这个要根据当地附加税申报表的填写口径来确定,如果会出现不一致,当地附加税计税依据栏“一般增值税”填写的应该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那么,城维税等附加税费也不需要在当地缴纳,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按照实际申报的应缴纳增值税计算附加税费,依据是一致的,不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异地预交增值税时因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了教育费附加,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月销售额超过10万,不能享受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对于一般纳税人这种情况,有的税务局是这么认为的,异地和本地的附加税是分别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的,且根据财税[2016]74号文,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会认为附加税有属地性,没有预缴的说法,是各算各的,不能按照企业的整体来算附加税。在机构所在地就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申报,异地应交的那部分免了就相当于缴纳了,不用补申报。但是需不需要去异地补缴还要看当地税局执行。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预缴增值税的,由哪的税务机关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该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进行处理。
3、提供不同工程项目的建筑服务纳税人预缴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是否还需要分项目抵减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应按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申报时无需分项目抵减预缴税款,以预缴取得的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10篇】国家电子税务总局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学党史办实事扎实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将税费政策与纳税人缴费人数据进行关联,打造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标签体系,通过锁定税费种类、纳税人登记信息、行业类型等限定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点对点”“一对一”精准推送。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只要登录电子税务局个人账户,打开“政策速递”栏目,即可查看符合自身条件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快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你身边的小伙伴吧。
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这张图转给身边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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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杭州电子税务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3年纳税人满意度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杭州市以91.1分获得省会城市第一名。近年来,杭州市税务部门大力推广智慧税务,持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探索“全程网办”“问办一体”在涉税服务领域的应用,纳税服务成果不断显现。
网上办税互联互通
近日,杭州市民王重乐在北京完成了位于杭州的新购房屋交易过户。“线上过户、线上缴税,产证邮寄到手,不用两头跑,特别方便。”在线上办理完过户需要的各项税费缴纳手续之后,王重乐感慨道。
获益于杭州市临安区的“百姓购房一件事”2.0版平台,杭州市民办理房产过户可实现资料一次提交、数据电子流转、24小时线上缴费。
线上房产过户办理是杭州市税务部门拓展网上办税缴费服务的一项尝试。此外,依托税收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优势,近几年,杭州市税务部门不断创新智慧服务模式,率先在浙江省实现了非税业务的互联互通,做到社会保险费全费种退费网上办理。此外,税务部门更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采用数据采集批扣新模式。目前,杭州市48万余户缴费人无须申报即可完成残保金缴纳。
纳税疑难智能解答
纳税人在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遇到“不会”“不懂”的问题,如何解决?杭州市税务部门综合梳理各类业务流程,推出“问办一体咨询台”。
据悉,依托大数据,“问办一体咨询台”设置了“智能答”“屏辅导”“预约审”三部分功能模块。其中,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全市各条咨询热线人工坐席均引入智能语音,实现常见业务智能化解答,有效分担了人工坐席的接听压力。同时,人工坐席软件中嵌入了“智能呼叫中心”,将来电号码与纳税人信息自动关联,可一键识别企业风险事项、在办事项、未办事项、办税渠道偏好等信息,方便税务工作人员快速定位,提高人工咨询辅导的准确性。
针对无法在咨询电话中解释的复杂业务,杭州市税务部门在“税小蜜”电子客服中引入“屏对屏”辅导功能,直连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纳税人验证身份后,可接受税务人员“屏对屏”辅导。
“有了问办一体咨询台,我们节省了人力,纳税人更方便。”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陈淑君说。
线下业务智慧分流
针对复杂且必须到厅办理的审核类业务,杭州市税务部门推出了“预约办”“提前审”组合服务,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
“在税务局公众号上实名认证后,把资料先上传到电子税务局进行预审,再提前预约到厅办理,一般去了办税服务厅不用等就能修改申报表,很方便。”永大德宏税务师事务所林女士说道。
为节省纳税人办理时间,杭州税务部门在税务公众号开设了“预约办税”通道,办税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线上提交办税需求并上传相关资料。税务人员对资料进行预审,实时办结符合条件的业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系统将通过微信、短信告知需求,提示纳税人重新提交资料后再审核办理。其中,针对实物印章异地使用困难的问题,该系统应用区块链电子印章技术,帮助纳税人节省成本。对于确实无法通过网络办理的业务,杭州市税务部门开通办税服务厅的预约功能。纳税人分流进厅,做到人员不聚集、业务高效办。
【第12篇】电子税务局怎样缴纳税款
网上办 我教您 | 电子税务局可办!跨区域实时缴纳税款新模式!
@外地来汉经营纳税人
武汉市税务局近日推出了
跨区域实时缴纳税款新模式!
纳税人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后
即可实现外地银行账号
在武汉市的税款实时扣缴(跨省电子缴库)
太方便了有木有!
怎么操作呢?
税务君今天来教您!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
一、银行端自动受理模式(网上签约跑零次)
1.纳税人使用ca证书设备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功能模块。进入网签三方协议界面后,点击右侧【新增】按钮。
2.进入纳税人身份验证界面,系统分别对纳税人状态、登录方式、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情况进行监测,检测结果均为“通过”后输入ca证书密码点击【下一步】。
3.填写经办人姓名和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将手机接收到的验证码填写到页面指定位置,点击【下一步】。
4.进入签约账户信息页面,点击右下方【获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按钮。
5.系统自动提取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纳税人从中选择一条记录,点击【确定】按钮。
6.纳税人选择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会自动填充到三方协议账户信息中,将清算银行号修改为外地银行账号对应商业银行在武汉市的清算银行号,点击【下一步】按钮。
7.系统自动生成三方协议书。开户银行支持网签时,纳税人点击【验签】可以直接发起验证。
注意:
1.商业银行不支持纳税人名称和缴款账号名称不一致的协议网签,对于纳税人名称和缴款账号名称不一致的这类纳税人需到银行网点录入协议,再登录电子税务局发起验证。
2.对于不支持网签的银行,需打印三方协议书(委托扣款协议书),根据银行不同,前往缴税地银行网点或开户地银行录入协议,再登录电子税务局发起验证。
3.发起验证后系统会实时返回验证结果,验证结果为“验证成功”时,纳税人三方协议签署完成;验证结果为“验证失败”时,需根据系统返回的错误信息修改三方协议,重新发起验证。
二、银行端人工受理模式(网上签约跑一次)
1-6步与银行端自动受理模式相同。
7.开户银行不支持网签时。可以直接打印三方协议,也可以先保存协议,后期进行打印。
8.协议没有打印的,进入网签三方协议界面,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纳税人的三方协议信息。
9.勾选其中一条三方协议信息,点击【验证|打印】按钮,打印三方协议。
10.纳税人拿着纸质的三方协议书根据银行开通情况前往缴税地银行网点或开户地银行录入协议。
11.登录电子税务局,再次进入网签三方协议打印和验证界面,点击【验证】按钮,发起验证。
注意了!目前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汉口银行等23家商业银行支持省内跨市州异地账号三方协议缴税,其中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15家商业银行已支持全国范围内的跨省异地账号三方协议缴税,其他商业银行也将在测试后陆续上线。使用非武汉地区银行账号签订三方协议时在清算银行行号栏填写对应商业银行在武汉地区的清算银行行号。各商业银行清算银行行号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办税服务厅咨询。
【第13篇】电子税务局网上备案上传资料
自2023年8月起小型微利企业原按月报送财务报表的将变更为按季报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以申报纳税期限实际日期为准)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在哪里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今天小编带你一文看懂具体操作。
备案前提
1.纳税人状态不是注销或者非正常户注销;
2.纳税人状态不为简易注销无异议;
3 .不是严重失信纳税人;
4.不存在已下发未办结的风险核查任务。
操作步骤
1.登录电子税务局
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制度信息报告”,点击“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进入办理页面。
2.新增或变更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
打开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及变更功能页面后,如果没有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可以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添加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
若之前已有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则会显示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列表,可以进行【查看】、【修改】、【作废】等操作。(若记录有误,请先作废或修改原备案有效期再新增备案信息,如果对应会计制度执行期间已经报送过对应的会计报表资料,则不可再作废原备案,只可终止此备案信息的执行期止。)
查看:
新增或修改:
新增或修改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
3.提交预览
此业务无需上传附列资料。选择点击[提交]按钮,确定提交。
4.提交
点击【提交】,提交后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按钮查看申请资料,点击【下载打印】按钮可下载《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上就是电子税务局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相关操作步骤啦。
本文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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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新企业电子税务局的初始密码
纳税人刚注册一家新企业,应该如何在税务机关开户、申领发票、申报缴税……别慌!纳税人只要按照正确的步骤进入电子税务局,就能找到新办企业的综合办税套餐!
第一步:补充办税信息
新办企业在电子税务局的信息往往是不全的,纳税人需要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页面右上角自行登录,可以选择账号密码登录或者扫脸登录两种方式。如果是第一次登录,那么账号就是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的后六位数字。
登录后,就可以在左侧功能区里看到“新办企业综合套餐”了,点击后会弹出修改密码的界面,纳税人可以按需修改。进入“新办企业综合套餐”后,按照以下步骤依次进行:
选择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表进行填写,注意标注*为必填项;
核对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信息;
对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进行核对;
如果企业存在总分机构,如实填写信息即可;没有总分机构的可以跳过。
第二步:备案企业银行账户和财务制度
在电子税务局的“银行账号和财务制度备案页”,关闭弹开的开户银行页面框后,企业根据实际已开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填写即可。
第三步: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
增值税纳税人一般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第四步:发票资格和开票限额
接下来,企业就该选择发票票种和联次了,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一般来说,每家企业每月最高开10万元的增值税专票和10万元的增值税普票;就份数而言,增值税专票领用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票领用量不超过50份。
第五步:申请税控开票设备
新办企业在网上选择线下申请税控设备后,显示“您的申请正在审核中,请等待”是正常情况。
关于新办企业的初始税务流程,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5篇】非居民业务电子税务局填报
“电子税务局”填报三张表保存条件的新变化如下:
1.省局在外网“电子税务局”中新增了2条校验规则,任意一条不满足,则不能保存财报。
(1) 必须同时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三张表”不能全部填零;
上述规则省局目前只匹配了执行以下四种会计制度类型的企业: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一般企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一般企业。
对重点企业中适用上述四种类型报表的企业有效,而其他类型企业暂无效。
2. 另有一类企业“独立核算且为总机构(或非总分机构之一)”,也需要三张表填写齐全才能保存。但,这是省局征科处单独设置的要求,不属于重点企业财报工作的范围。
【第16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区别?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发票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阶段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次领票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一般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用专用发票。其基本程序如下:
(1)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供票资格核定。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凭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
(4)核发《发票领用簿》。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发票领用簿》,《发票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
(5)领用发票。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
(二)本次营改增企业通过核实表确认程序:
为方面营改增纳税人高效便捷办税,我省营改增纳税人在前期已通过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相关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由税务机关后台统一导入,省去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及发票供票资格申请环节的相关工作。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直接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手续,领取《发票领用簿》。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所需报送资料有哪些?
答:(一)前台办理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及网上办税服务提出申请,在网上申请通过后可以选择前往自助办税区、大厅前台领取或通过由税务机关邮寄纸质发票取得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几联的?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发票联,购货方记帐;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抵扣税款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售纲方记帐用。从纳税人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还印有六联版专用发票,其中1-3联仍为基本联次,4-6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使用。
6、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7、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哪些情况下,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10、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四)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11、销售折扣开票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2、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4、什么是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蓝字部分现已改为金税盘或税控盘)
15、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6、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有无时限要求?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的规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
17、请逾期未认证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