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家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家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国家税务网上申报系统
最全!企业养老保险网报操作指南
一、省系统网上申报流程简介
二、登录省系统
(一)注册政务网
1.在网页搜索辽宁政务服务网
2.打开网页,点击右上角注册
3.选择法人用户,填写页面信息
4.点击实名认证,注册成功
(二)登录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
1.打开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选择右上角登录
2.在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界面,选择法人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
3.点击人社公共服务平台
4.进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218.60.150.1:8081/ehrss/login/),开始办理社保业务
三、基数申报
(一)单人报基数
1.点击职工缴费基数申报
2.输入职工证件号码或个人编号或点击放大镜查询
3.点击人员信息一行
4.填写申报工资开始和结束年月,填写工资,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二)批量报基数
1.点击缴费基数批量申报,点击模板下载
2.选择缴费工资申报数据下载,点击下载模板,将空白报盘文件下载到本地
3.填写开始和结束年月以及职工工资并保存
4.回首页选择职工缴费基数申报,选择缴费基数批量申报,点击选择文件,上传报盘文件,点击数据提交
5.可点击结果,查看申报明细
6.提交申报之前可在处理详情中删除,或点击当前缴费基数申报名单进行删除操作
7.点击申请提交,可查看待提交申报各项信息,确认勾选后点击批量提交
8.点击审核结果,可查询所有申报项目的进度与审核状态
四、职工新建
1.点击职工参保登记
2.输入页面必要信息(也可下载模板批量申报),上传证明材料,(各业务申报事项的材料同前台办理时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点击上传,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五、人员减少
1.点击人员缴费中断
2.输入职工证件号码或个人编号查询出人员信息后,选择变更原因
3.点击选择文件,上传证明材料(各业务申报事项的材料同前台办理时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点击上传,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六、人员增加
1.点击人员缴费恢复(前提是上一家用工单位已为其做了缴费中断或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停缴)
2.输入查询条件,填写职工工资
3.选择变更原因,点击选择文件,上传证明材料(各业务申报事项的材料同前台办理时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多个材料可点击+号添加,上传文件后点击上传,最后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七、单位应收核定
1.确认好当月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和基数后,点击单位应收核定申请
2.点击核定预览
3.确认后点击单位应收核定
4.应收核定申请通过后可通过“单位应收核定申请”中的相关功能按钮(实缴和应缴明细打印、导出),选择核定年月(对应结算期)和险种类型后查看、打印和导出明细
5.审核通过后,点击企业养老,选择打印业务-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打印
6.选择打印状态,点击打印,可查看下载打印申报表
来源:大连人社12333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大家在工作中可能也会遇到公司固定资产出现盘亏、报废、毁损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
今天小编统一解答下,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大家就会知道如何处理才会降低税收风险啦。
一、什么是固定资产损失呢?
固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举 例 1
比如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处置了一批账面净值为3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22万元,差额8万元就是实际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而年末盘点时发现丢失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扣除责任人小王赔偿的0.5万元后,计算确认2.5万元就是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有规定吗?
(1)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在5年内发生的,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追补至实际发生年度扣除。
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2)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举 例 2
(1)如果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是在2023年度处置的固定资产,发生实际资产损失8万元,在2023年度汇算时遗漏,未税前扣除,2023年发现后,可以追补至2023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最长追补期限是2023年。
如果是2023年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损失在当年汇算时遗漏,未税前扣除,2023年才发现,已经超过5年,就不能追补到2023年进行税前扣除了,这笔实际损失8万元就永远不能税前扣除了。
(2)小明所在的a制造公司盘点丢失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法定损失2.5万元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至以前年度。
三、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呢?
固定资产损失发生时,我们想要在税前扣除,必须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准备完整的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取消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资料的规定,企业需自行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固定资产发生盘亏、丢失情况,需要准备的证据资料有:
注意:这里所说的损失金额较大是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举 例 3
假如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2023年度固定资产计税成本100万元,盘点丢失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扣除责任人小王赔偿的0.5万元后,计算确定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
2.5万元除以固定资产计税成本100万元,占比只有2.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的,不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报告,也不用专门去找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2)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的情况,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
举 例 4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2023年11月遭遇台风导致2台机器设备被损毁,不能再继续使用。损毁的2台设备账面净值为20万元,处置净收入3万元,固定资产损毁损失=账面净值20万元-处置净收入3万元=17万元。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固定资产损毁损失17万元是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需要找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3)固定资产发生被盗情况,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
举 例 5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老王保管的一台净值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被盗了,发现当日就到派出所报案,最终没能找回来,派出所已结案。通过协商,保管人老王赔偿0.2万元,发生固定资产损失0.8万元。
因涉及责任赔偿,需要公司出具赔偿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又因是被盗损失,需要有派出所的立案和结案材料。
四、如何填写申报表呢?
要想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必须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明细表第7行和第8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已发布最新版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明细表,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接下来小编带着大家填一下2023年度最新申报表。
举 例 6
小明所在a制造公司,假设2023年度发生2项固定资产损失:
第一项,处置了一批账面净值为3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22万元,发生实际损失8万元。
第二项,年底盘点时发现丢失了一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万元,责任人小王赔偿了0.5万后,余额2.5万元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1)第7行第1列,固定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处置发生实际损失8万元+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10.5万元;
(2)第8行第1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固定资产盘亏损失2.5万元;
(3)第7行第2列和第8行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要填a制造公司2023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a公司没有这种情况,金额填0;
(4)第7行第3列,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正常处置净收入22万元
(5)第8行第3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资产处置收入填0元;
(6)第7行第4列和第8行第4列金额一样,赔偿收入=盘亏损失小王赔偿的0.5万元;
(7)第7行第5列,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正常处置的固定资产的净值30万元+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净值3万元=33万元;
(8)第8行第5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计税基础=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净值3万元;
(9)第7行第6列,固定资产损失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33万元-资产处置收入22万元-赔偿收入0.5万元=10.5万元;
(10)第8行第6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税收金额=盘亏损失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3万元-资产处置收入0元-赔偿收入0.5万元=2.5万元;
(11)第7行第7列,固定资产损失的纳税调整金额=固定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10.5万元-固定资产损失税收金额10.5万元=0元;
(12)第8行第7列,“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的纳税调整金额=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2.5万元-税收金额2.5万元=0元。
最后,关于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降低税收风险的小小建议:
(1)企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收集证据材料,并及时将完整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册。现在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据资料,就使得企业的税收风险后置,若不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可能面临滞纳金的风险。
(3)企业面对不具有把握的事项时,可以咨询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3篇】江苏省国家税务
中山码头,寒风习习,又到一年公祭时。12月10日,苍松掩映下的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中山码头遇难同胞纪念碑庄严肃穆,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和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机关党组织联办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签名悼念活动在这里举行,数十名党员干部代表纷纷在“和平许愿墙”上留言,表达热爱和平的心声。
国行公祭,祀我殇胞。“84年前,金陵古城,血雨腥风,30万遇难者同胞惨遭日军杀戮。我们脚下的这块土地,就有苦难的同胞倒在日军的屠刀下。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深切缅怀南京大屠杀无辜死难者,缅怀所有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缅怀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献出生命的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缅怀同中国人民携手抗击日本侵略者献出生命的国际战士和国际友人,表达我们每一名中国人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崇高愿望。”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党建办主任王秀明拳拳紧握、字字铿锵。
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中山码头遇难同胞纪念碑前,党员们怀着沉重的心情整齐列队肃立,集体脱帽默哀。随后全体人员缓行至纪念碑下,献上手中菊花,并缓步绕行纪念碑一周,以寄托深切哀思之情。
昭昭前事,惕惕后人。“铭记历史,珍爱和平”“不忘苦难记忆,砥砺复兴之志”“共护一份蓝天,共享一片和平”“愿山河无恙,祖国安康”……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上,党员们紧握手中的笔,一笔一划写下自己的真挚心愿。大家纷纷表示,要珍爱来之不易的和平,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牢记新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在为国聚财、圆梦中华的道路上建功立业。
“维护和平环境,促进共同发展,珍惜当下。”来自江苏省税务局青年党员胡园园第一位在“和平许愿墙”上签名留言。她激动地说,参加国家公祭日主题系列活动深受教育、很有意义。作为一名税务战线的青年党员,要更加珍惜今天的美好生活,当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内修素质,外强本领,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注入青春的能量。
“组织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签名悼念活动,就是为了让广大党员干部铭记那段悲痛的历史,以史为镜,勿忘国耻,牢记使命,以更加昂扬的奋斗姿态和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江苏省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王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84年了,硝烟虽已散去,但历史从未远离。今天我们更应牢记“落后就要挨打”这一血的教训,从历史中汲取精神营养,勇于担当、奋力拼搏,为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洪姝翌 杨光 孙军
【第4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发布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明确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非接触式”办税成为眼下广大纳税人日常办税的首要选择。
重点来咯!
“非接触式”办税首选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可以通过浏览器访问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后选择所在省级税务局的官网链接,或直接登录各省税务局官网查询。
随着“互联网+税务”的不断推进,电子税务局的各项功能也在日益完善和强大。目前,电子税务局的主要功能有以下五项:
电子税务局主要功能
我的信息
我要办税
我要查询
互动中心
公众服务
下面,我们就以浙江为例,告诉大家电子税务局的主要功能下设哪些服务项目,在哪个位置可以找到并使用。
登录浙江省税务局官网,点击首页的“电子税务局”。
01我的信息
“我的信息”用于向纳税人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的管理和查看。包括纳税人信息、电子资料、用户管理等具体功能。
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信息】展示纳税人涉税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注册信息、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核定信息、资格信息等。界面如下图所示:
电子资料
【电子资料】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化资料的日常查询。界面如下图所示:
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为纳税人注册电子税务局用户的基本信息查询和管理功能,包括用户信息管理、用户授权、用户密码管理、收藏夹管理等具体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02我要办税
“我要办税”用于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业务办理申请功能。包括纳税人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税费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证明开具、税务行政许可、核定管理、一般退(抵)税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申请、纳税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以及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具体功能。
综合信息报告
【综合信息报告】包括身份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界面如下图所示:
常见业务举例
▲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一照一码纳税人信息发生变更,依照法定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功能。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须及时将存款账户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信息反馈。
发票使用
【发票使用】用于办理一系列与发票领用相关的涉税业务,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验旧缴销、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等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费申报及缴纳
【税费申报及缴纳】提供税费申报、税费缴纳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包括税收减免备案和税收减免核准,用于纳税人办理相关税收优惠业务。界面如下图所示:
证明开具
【证明开具】包括一般证明开具和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用于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证明。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等全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用于纳税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或变更行政许可申请。界面如下图所示:
03我要查询
“我要查询”用于向纳税人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包括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缴款信息、欠税信息、优惠信息、核定定额信息、违法违章信息、证明信息、涉税中介机构信息、纳税信用状态信息、历史办税操作信息等。
申报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申报信息查询】查询申报情况,显示某段时期内、一类或者几类申报表的申报明细信息。界面如下图所示:
04互动中心
“互动中心”用于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信息交互。包括我的消息、预约办税、互动咨询、办税评价等具体功能。
预约办税
【预约办税】为纳税人提供线上或线下的预约办税服务。界面如下图所示:
05公众服务
“公众服务”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无需注册登录即可查看的功能。包括通知公告、咨询辅导以及公众查询等服务。
发票查询
【发票查询】可根据发票票面信息查询该张发票的状态、流向等情况。界面如下图所示:
此外,电子税务局还提供部分一键办理入口:
温馨提示
各地税务机关还结合本地实际,在电子税务局里开发了一些本省的特色服务功能,纳税人和缴费人在使用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5篇】国家税务查询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功能强大,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我要办税”栏目办理各种涉税费业务。
“我办理的业务进度现在怎么样了?”
“我上几个月有没有缴纳税款?”
您知道吗?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还有一个功能叫做
“我要查询”
足不出户就可以查询各类涉税费信息。
今天就为大家普及一下这里面包含的功能吧
一、登陆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二、点击“我要查询”
三、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减税降费‘收益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优惠信息查询”等18项查询功能。我们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为例。
四、选择“申请日期起”和“申请日期止”,选择“办税进度”,包括“在办事项”、“办结事项”、“非正常终结事项”。这边我们选择“办结事项”,点击右上角“查询”按钮。
可以看到在8月26日和8月27日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两项业务,已于8月27日一早办理完毕。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控发行、发票领用、发票开具等一系列操作了。
五、我们再以“欠税信息查询”功能为例。
六、进入“欠税信息查询”模块,选择相应的“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点击查询,即可看到相应的欠税信息。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功能强大,大家会用了吗?
end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资格考试
为加强税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税务执法水平,确保2023年执法资格考试实现榆林市税务局下达的“全员达标、成绩优异”既定目标,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定边县税务局召开2023年执法资格考试考前动员会。党委书记、局长刘生华,党委委员、副局长米入缸,法制股负责人及5名参考学员参加会议。
会上,刘生华局长详细了解了每位学员近期的学习状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学习的想法,并就做好备考工作提出五点希望和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执法资格考试,达到省、市局既定目标。二是要有信心,“只要有信心,黄土变成金”,信心是成功的基石。三是建立一对一考前辅导,让上一年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优异人员与参考学员结对帮学。四是有奖惩,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定边县税务局学习教育管理办法》,对考试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对成绩不达标者给予惩罚。五是提醒参考学员注意饮食、冷暖、防暑降温,确保身体健康,劳逸结合,以良好的状态全力投入学习、考试,取得满意的成绩。副局长米入缸传达了省、市局对此次执法资格考试的重视和关心,希望参考学员静下心来学习,有什么困难及时提出,法制股全程督学促学,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参考学员纷纷表示,将调整好心态,积极查漏补缺,全身心投入考前冲刺阶段学习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实现“全员达标、成绩优异”的既定目标。
【第7篇】湖北国家税务发票查询
01
问: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开具的免税普票,还能进行分包款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七)款规定:“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内容:“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即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可以扣除分包款;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建筑企业只在预交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实际计算缴纳税款时不能直接扣除分包款,而是根据分包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票认证,计入进项税额,实现税额抵扣,而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对应的分包款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进行分包款扣除。
02
问:用于研发测试的车辆,待研发结束之后对外销售了,想问一下就是制造这个车辆时产生的这个费用能否计入研发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03
问: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04
问:从单位取得的离职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年平均还是月平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在哪里查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年平均工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咨询当地统计部门。
05
问:其它草地属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第二十二条:“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其他草地如果是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属证明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第8篇】云南国家税务总局
毕业院校汇总
云南财经大学92
云南大学46
云南师范大学35
云南民族大学34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23
西南林业大学21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19
昆明学院12
昆明理工大学11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10
楚雄师范学院9
曲靖师范学院9
西南民族大学8
云南警官学院8
南京财经大学6
玉溪师范学院6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6
云南农业大学6
大连民族大学4
南京审计大学4
南京邮电大学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
保山学院3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3
红河学院3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3
内蒙古财经大学3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3
天津财经大学3
天津商业大学3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3
昭通学院3
重庆工商大学3
安徽大学2
大理大学(原大理学院)2
大连财经学院2
大连大学2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2
东北大学2
海南大学2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2
华北科技学院2
昆明医科大学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
普洱学院2
山东财经大学2
山东师范大学2
山西大学2
上海财经大学2
上海大学2
上海海事大学2
上海杉达学院2
上海政法学院2
西北大学2
西南大学2
西南政法大学2
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2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
中国海洋大学2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
中南大学2
中央民族大学2
周口师范学院2
【第9篇】四川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正式挂牌。
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15日讯(记者 戴璐岭 李慧颖 摄影报道)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今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正式挂牌。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继。此外,还将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以及新的税务检查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成立后,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供一套资料即可。而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申请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于2023年6月1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23年6月15日前全省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六、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在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施“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九、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讯地址为:成都市滨江东路266号;临江东路办公区通讯地址为:成都市临江东路2号。联系电话:028-8672480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6月15日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前期链接:
第二节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
在出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中,融资租赁业务是最复杂的,特别是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的财税处理。
一、融资租赁的分类(一)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依据不同法规成立。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商务部以及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部门审批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成立。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类型
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常见形式如下:
1.直租
直租,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本节涉及到的内容,在没有特别注明或强调时,融资租赁均指直租业务。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3.转租赁
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5.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6.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所有。
2.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3.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一)初始计量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1.租赁投资净额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积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即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因此,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租赁投资净额中,也即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入账价值中。
2.租赁收款额
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1)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当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4)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案例3-1】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日的财税处理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从乙公司租入塑钢机一台。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资产:全新塑钢机。
(2)租赁期开始日:2023年1月1日
(3)租赁期:2023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共72个月。
(4)固定租金支付:自2023年1月1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60 000元。如果甲公司能够在每年年末的最后一天及时付款,则给予减少租金10 000元的奖励。
(5)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对租赁利率做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基准利率调整日之前各期和调整日当期租金不变,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按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收取。
(6)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该机器在202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 000元,账面价值为600 000元。
(7)初始直接费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佣金10 000元。
(8)承租人的购买选择权: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20 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 000元
(9)取决于租赁资产绩效的可变租赁付款额:2023年和2023年两年,甲公司每年按该机器所生产的产品——塑钢窗户的年销售收入的5%向乙公司支付。
(10)承租人的终止租赁选择权:甲公司享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在租赁期间,如果甲公司终止租赁,需支付的款项为剩余租赁期间的固定租金支付金额。
(11)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为0。
(12)全新塑钢机的使用寿命为7年。
假设:①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②前述资料中涉及的价款均为不含税金额,塑钢机的税率为13%,其余服务费用税率6%,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出租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解析: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本案例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20 0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80 000元,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另外,在本案例中,租赁期6年,占租赁开始目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86%(6/7,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同时,乙公司综合考虑其他各种情形和迹象,认为该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该项设备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
因此,将这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确定租赁收款额。
(1)承租人的固定付款额为考虑扣除租赁激励后的金额。
(160000-10000)×6=900 000(元)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因此本例题在租赁期开始日不做考虑。
(3)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20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优惠购买价200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结论:租赁付款额中应包括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20000元。
(4)终止租赁的罚款。
虽然甲公司享有终止租赁选择权,但若终止租赁,甲公司需支付的款项为剩余租赁期间的固定租金支付金额。
结论: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合理确定甲公司不会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为0元。
综上所述,租赁收款额为:900 000+20000=920 000(元)。
第三步,确认租赁投资总额。
租赁投资总额=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应收的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
本例中租赁投资总额=920 000+0=920 000(元)。
第四步,确认租赁投资净额的金额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投资净额在金额上等于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允价值700 000+出租人发生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10 000=710 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920 000-710 000=210 000(元)
第五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使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即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本例中列出公式150 000×(p/a,r,6)+20000×(p/f,r,6)=710 000(元),计算得到租赁的内含利率为7.82%。
上述计算按照公式计算,需要查表。实务中,通过excel表格计算比较快捷与高效。本案例内含利率计算过程如图3-1所示。
第六步,账务处理。
2023年1月1日租赁开始日的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 039 600.00(920 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初始费用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0 600.00(初始费用,含税金额)
融资租赁资产 600 0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00 000.00(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10 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9 600.00(920 000×13%)
税务处理说明:
(1)增值税:在租赁期开始日支付的初始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企业所得税:①支付的初始费用,不可以在支付的年度税前扣除,应在租赁期间按配比原则分期扣除;②对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资产处置损益”,不能计入租赁期开始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根据配比原则在租赁期间分摊,然后计入租赁期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③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初始费用支出,在租赁期间按照配比原则分期扣除。
上述税务处理的依据,详见本节的“三、出租人融资租赁的税务规定”内容。
3.租赁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1)若某融资租赁合同必须以收到租赁保证金为生效条件,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来的租赁保证金,则出租人收到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2)承租人到期不交租金,以保证金抵作租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在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承租人违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出租人收取承租人的违约金,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新租赁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新租赁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折现率。
【案例3-2】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出租期间收入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沿用【案例3-1】,以下说明出租人如何确认计量租赁期内各期间的会计确认利息收入和税务确认应税收入,以及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解析:
1.会计处理
第一步,计算租赁期内各期的利息收入,如表3-2所示。
第二步,会计分录:
(1)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①确认融资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55,510.66元
贷:租赁收入 55,510.66元
②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69,500.00元(150000×113%)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5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0.00元(150000×13%)
(2)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二期租金:
(1)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①确认融资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48,123.10元
贷:租赁收入 48,123.10元
②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69,500.00元(150000×113%)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5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0.00元(150000×13%)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基本一致,只需要根据表3-2更改各期确认的融资收入的数值即可,不再赘述。
2.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1)在租赁期间,税务方面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时间确认租金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分期确认成本。因此,租赁期间应税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详见表3-3所示。
(2)租赁期间的税会差异
对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纳税调整,下面通过excel表格计算,详见表3-4所示。
(3)纳税调整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在租赁期间,会计处理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收入,并且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租赁资产的处置收益。
而税务处理方面,对于应收收入与扣除成本,则是按照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整个租赁期间直线分配。
下面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来说明纳税调整的过程。
第一步,填写《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5所示。
说明:出租人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间纳税调整的填报,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没有专门,因此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只要最终纳税调整结果无误,中间有点差异,不伤大雅。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6所示。
(一)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处理
1.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中“融资租赁”,仅仅是指直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直租,还是不动产直租,均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增值税处理
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企业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的形式上类似于融资租赁业务,不能执行按差额计算销售额、即征即退等政策,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出租人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或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出租人按经营租赁计算增值税。
3.融资租赁保理与资产证券化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融资租赁abs业务(资产证券化)的原理与融资租赁保理类似,实务中可以参照执行。
4.委托租赁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形式多样,上表仅描述了直租与回租两种,对于其他未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根据业务实质分析判断。例如,对于委托租赁业务,根据前述定义,区别下列情形处理:
(1)租赁期满,标的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委托人按销售货物或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并向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同时就向承租人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融资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租赁期满,标的物所有权归委托人的,委托人按经营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出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人也按经营租赁服务(转租)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5.其他税收优惠
(1)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以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规定,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跨境租赁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境外单位或个人就尚未执行完毕的老合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直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承租方按照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处理,并视为自有固定资产通过折旧方式分期扣除。与之相对应出租方应按照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取租金的同时,还向承租方收取咨询费或租赁服务费。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就涉及租赁资产的转让及租赁期间的咨询服务,即便是租赁公司不另行收取租赁服务费,其租金收入已包含租赁服务费。换句话说,租赁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租金收入的一部分,也正因为如此,该租赁服务费才作为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按照咨询服务适用税率6%。
综上,融资租赁公司应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剪确认收入。租赁服务费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应于合同约定的应收服务费的当天确认计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配比性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分期确认收入的同时,也应分期扣除租出资产的成本。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合同确定的应收租金及租赁服务费总额
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到的租赁资产购买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另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印花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第11篇】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3年第2号
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在我省平稳落地,现明确我省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缴费比例15%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2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26日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第12篇】天津市国家税务
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1-10-22 15: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杨东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及发票开具方面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要求,进行税收征管的一种方式,委托代征资格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业务的先行条件。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平台内经营者未开具发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已发生实际业务且能够确保业务真实的,可以代平台内经营者向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并将此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关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对其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核实,截至目前其主管税务机关未与其建立过委托代征关系。
二、关于指定专门处室,对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准入审批、监管提供全程服务方面
按照“政策统一、扶持发展”原则,我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未设定准入门槛。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涉及多部门职责,我局各处室之间始终密切协作,对全市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共同研究解决。
按照属地原则,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情况清楚了解,可有针对性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纳税服务。同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也可进行有效监管。主管税务机关比照市局处室工作机制,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涉税诉求由对应业务科室牵头,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征收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三、关于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四、关于市税务局加强与市市场监管委信息共享方面
近年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重复审批行为,有效节约企业成本。平台内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及实名等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2023年10月8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联合开发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如期上线运行,我市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已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具备即时办理能力。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正在共同研发市场主体新开办事项办理移动端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第13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为确保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成立三部门会商机制。2023年5月10日上午,三部门联合举行留抵退税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道树
王道树: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为确保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成立三部门会商机制。今天三部门联合举行留抵退税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荣鄂、预算司司长王建凡,人民银行国库局局长董化杰,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督察内审司司长邓勇出席发布会,就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情况等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我是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我首先介绍一下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
今年实施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其安排与前期政策相比,可以用“两聚焦、三加力”来概括。所谓“两聚焦”,就是聚焦小微企业和重点行业。留抵退税政策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即“1+4+1”行业),精准锚定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关键环节,充分体现助力稳增长、保就业、惠民生鲜明政策导向,发挥助实体、扩投资、促创新的积极作用。
所谓“三加力”,一是在扩大范围上加力。进一步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不仅允许其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允许其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是在提高比例上加力。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和先进制造业保持一致。三是在加快频次上加力。对所有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纳税人均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比照先进制造业,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条件。
税务部门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合力推动政策加速落地,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
据统计,今年4月1日至30日,全国已有8015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退到145.2万户纳税人账户上,再加上一季度继续实施的此前出台的留抵退税老政策退税1233亿元,1-4月共有9248亿元退税款退到纳税人账户上,助企纾困的政策效应已经开始显现。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快已定助企纾困等政策实施进度,按照“精细服务、直达快享、科技防范、狠打骗退、快准稳好”的工作要求,既统筹加快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进度,又切实加大风险防控力度,确保全年政策上半年大头落地,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新华社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今年实施的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空前,请问采取了哪些举措加快释放留抵退税政策红利?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 贾荣鄂
贾荣鄂:实施增值税大规模留抵退税,是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2023年新增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相对于减税和增加政府投资,留抵退税政策效果更直接、更及时,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今年实施的留抵退税政策安排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一是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小微企业量大面广,支撑的就业人口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是历次减税降费重点支持的对象。2023年留抵退税政策设计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和优先安排对象,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放宽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同时,在退税进度上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在4月份最先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5月份开始退还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在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的时候,留抵退税这一场“及时雨”,直接给企业增加现金流,将极大地增强小微企业的发展信心和底气,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难关、复元气。
二是重点支持制造业等行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税额问题。制造业上下游关联度高,对服务业和就业的带动能力强,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和基础,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和重点。2023年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全面解决这六个重点行业的留抵税额问题。
三是加快退税工作进度,让企业更早受益。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落实退税减税政策作为今年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密切跟踪经济运行情况,及时优化政策落实举措,推动政策尽快落地生效。第一时间制发具体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确保留抵退税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在狠抓小微企业留抵退税落实进度方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与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强化资金保障,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在提前中型企业退税实施时间方面,此前已发通知将中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由2023年三季度,提前至5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各项退税减税措施落实落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宏观经济稳定提供强力支撑。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请问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首月情况如何?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 谢文
谢文:谢谢,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首月,税务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指导下,在各级财政和人行国库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克服时间紧之难,加班加点调整信息系统,开展宣传辅导,确保政策如期顺利实施;克服工作量大之难,经常周末也不休息,从严从细进行推进;克服疫情散之难,战疫情,保退税,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力争尽快让“真金白银”落到企业口袋。
一是建好机制抓落实。按照“党委领导、纪检监督、局领导分片包干、领导小组靠前指挥、退税减税办日常协调、各职能组既各司其职又相辅相成”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从上到下一贯到底、任务逐级落实。
二是科学统筹提进度。建立纳税人留抵退税情况动态台账,逐户摸清退税底数,按日跟踪分析各地退税数据,按旬评估分析退税进度,抓牢4月份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这一关键节点,及时提示提醒纳税人尽快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三是风险防控织密网。税务部门既便捷高效为守法纳税人办理退税,又精准严密防范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确保退税资金精准直达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税收大数据织密政策落实“防护网”,对留抵退税纳税人风险进行全景扫描,发现风险疑点迅速进行处置,做到留抵退税管理跟得上、风险防得住。
四是内部挖潜简流程。基于系统数据预填相关退税信息,交纳税人补充并确认,在完成申报后实时向相关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提醒,进一步提高退税申请便利性。
五是部门协作聚合力。各级税务机关与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密切协作,紧紧依托政府牵头建立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资金保障,有序办理退税,确保退税红利快速直达纳税人。
4月份,已有8015亿元退税款退到145.2万户纳税人账户上。其中,小微企业是受益主体,已获得退税的纳税人中,小微企业共139.5万户,占比96.1%,共计退税4189亿元,占比52.3%。享受存量和增量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研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六个行业受益明显,共52.2万户纳税人获得退税3927亿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人民银行为高效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主要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人民银行国库局局长 董化杰
董化杰:谢谢您的提问。感谢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人民银行、对国库工作的关注和支持。2023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稳增长、惠民生的重要决策部署,人民银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一是靠前发力,加快向中央财政上缴结存利润,为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供资金保障。
为保障财政支出强度,支持税务部门加快办理留抵退税,人民银行靠前发力,根据退税进度,加快向中央财政上缴利润的节奏,2023年以来,已累计上缴结存利润8000亿元,全年上缴利润将超1.1万亿元,为退税资金保障打下坚实基础,直接增强财政可用财力,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同时,已上缴结存利润8000亿元相当于降准0.4个百分点,与其他货币政策操作相互配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央行上缴利润也将通过财政支出下沉基层、直达市场主体,预计上缴超万亿元结存利润将拉动全年广义货币(m2)增速约0.5个百分点,很好体现了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同配合。
二是明确责任,强化增值税留抵退税各部门间协调配合。
4月18日,人民银行、外汇局出台了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其中,专门强调要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畅通退税资金拨付、退付通道,有效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准确、安全直达市场主体,促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人民银行还指导和要求分支机构多措并举,切实做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同时,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部门会商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税部门建立会商工作机制,研究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方案,优化退税业务流程,及时解决工作难题。
三是主动担当,畅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近期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在时间上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六税两费减免退税、出口退税等多项政策性退税叠加,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退税业务量大幅增加,达到历史峰值。为确保退税业务顺利开展,妥善应对退税业务量激增和疫情影响的双重挑战,各级国库克服困难、加班加点,及时完成了国库业务系统有关参数设置;加强系统运维保障,优化退税业务安排,将国库系统办理业务的终了时间延长至每天19:30,并且支持双休日、节假日办理退税业务;强化应急保障机制,做好紧急情况下的人员安排和系统保障,确保疫情期间增值税留抵退税等资金拨付、退付业务不间断。
四是积极作为,准确高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资金的拨付退付业务。
人民银行充分利用国库信息化系统,实现退税业务全链条无纸化办理。各级国库及时拨付留抵退税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有效增强了基层退税资金保障能力;提高国库审核监督效率,做到退税业务“即来、即审、即办”,确保退税资金账目清晰、流向准确,安全、快速退到申请人账户,支持助企纾困政策红利及时直达市场主体。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国库服务能力,有效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全力支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顺利实施,切实保障退税红利加速释放。
人民网记者提问
人民网记者:据了解,税务部门今年推出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请问是如何服务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的?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韩国荣
韩国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落地,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聚焦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新部署,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税务总局分三批推出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形成了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以下简称“春风行动2.0版”)。
作为税务部门的便民利企服务品牌,“春风行动2.0版”在服务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方面切实做到了宣传辅导有精度、优化体验有温度、便利享受有速度。
一是宣传辅导有精度。自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公布以来,税务总局充分利用各类渠道,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推动“政策找人”、直达快享。及时发布“一揽子”“清单式”“可视化”政策解读产品90个。以“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为主题,开展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并将宣传月活动延长至5月底,重点宣传留抵退税政策。打造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标签体系,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将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精准推送至纳税人,今年以来已惠及纳税人1059万户次。5月份,我们还将重点指导各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最新的企业清册,完成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的分类辅导。
二是优化体验有温度。全国税务系统按照“春风行动”统一安排,着力于留抵退税政策,在不断优化办税体验方面推出了系列举措。比如,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将其作为察实情、听民声、解难题的重要方式,及时收集掌握纳税人关于留抵退税等方面的诉求,第一时间回应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尽享、快享、易享政策红利。再如,组织各地税务机关于4月下旬开展“增值税留抵退税定向体验活动”,邀请税费服务体验师化身“办税员”“质检员”“宣传员”体验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累计组织体验2951人次,通过体验活动收集到意见建议276条,其中绝大部分已及时响应,让退税服务体验更“有感”。
三是便利享受有速度。为了让纳税人更快更便利地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税务部门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方式,通过不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优惠政策。为确保纳税人线下办理退税更加快捷,各地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并在“五一”假期坚持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留抵退税业务申请。同时,税务总局还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设立100个留抵退税工作直联点,畅通问题反映渠道,确保纳税人便利、快捷享受留抵退税红利。
此外,税务总局还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通知,共同开展2023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出了“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4大类主题活动12项行动措施。作为2023年“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春雨润苗”将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让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市场主体,以“春风化雨”滋润“小微之苗”,助力小微市场主体行稳致远、发展壮大。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围绕“需求响应更快、网办体验更佳、分类服务更好、疫情应对更实”的工作标准,持续提升精细化、便利化服务水平,有力保障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让企业和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今年留抵退税这么大的规模,财政部门做了哪些工作,保障基层应退税款及时退付、财政运行不受影响?
财政部预算司司长 王建凡
王建凡:今年以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府过紧日子,大力压缩行政开支,压减中央本级支出,多渠道筹措资金,制定实施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地方特别是基层财力支持,强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和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的资金保障。
第一,安排专项资金1.2万亿元,支持地方落实留抵退税政策,保障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财政部通过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近年结存利润,安排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1.2万亿元,包括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6200亿元、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3000亿元、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2800亿元。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单独调拨。其中,列入2023年预算的8000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已分别于3月21日、4月14日分批下达。
预算下达后,财政部督促指导各省级财政部门对退税规模较大、财政相对困难的县区制定针对性财力保障方案,特别是退税额度超过自身财力水平的重点县区,要予以密切关注,开展一对一辅导,确保这些县区在做好退税资金保障的同时,实现财政平稳运行,“三保”保障不出问题。比如,辽宁、内蒙古等地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对退税规模较大、财政运行较为困难的县区留抵退税给予100%补助。
此外,考虑到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的退税节奏进一步加快,财政部将提前下达相关资金,确保地方有充足财力用于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和基层“三保”保障,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加紧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市县财政。
第二,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对地方财政库款调度支持,保障退税资金需要。
财政部积极协调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加快上缴近年结存利润。人民银行、中投公司等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筹措资金,确保上缴资金及时到位。
为了确保退税资金及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库款调拨力度。财政部根据资金调拨和库款情况,以及税务部门留抵退税办理进度等,滚动开展增值税留抵退税资金监测,及时进行资金调度。省级财政部门也比照中央做法,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将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单独调拨范围,及时拨付到市县,确保基层退税需要。例如,江苏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创建增值税留抵退税预警模块,对库款动态保障倍数低、申报退税计划大于库款余额、实际退税金额大于专项资金调拨的情况及时预警,并在1天内快速精准调度库款确保基层退税资金需求。广东考虑湛江市等退税额度大、财政较为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调拨库款,约覆盖市县退税规模的九成,确保退税资金需要。四川为资金分配开通“绿色通道”,将资金分配下达时间缩短至普通资金的三分之二。陕西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省以下分担机制,省级财政统一垫付留抵退税地方分担50%部分,确保及时足额退付。
第三,建立三部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会商机制,协同高效推进退税工作。
为高效推进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建立落实留抵退税政策三部门会商机制,4月份以来已召开四次专题会议,加强退税工作分析研判,研究推动解决退税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在此基础上,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会商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留抵退税资金保障,加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落实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促进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地方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进展,继续在财力和资金上对地方特别是县区基层给予大力支持,确保留抵退税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坚决防范并严肃查处企业“骗退税”、地方“骗补助”等扰乱财经秩序的行为。
新京报记者提问
新京报记者:近段时间,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陆续曝光了多起骗取留抵退税的税收违法典型案件和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失职失责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例。能否详细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司长 邓勇
邓勇:谢谢您的提问。4月1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税务部门外打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内查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失职失责行为特别是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为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保驾护航。
一方面,在公安等部门大力支持下,从严从重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一是快速选案。建立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和省市区税务局多层次、立体化的案源管理体系,力求对骗取退税的企业早分析、早发现、早立案、早查处。二是从严检查。统筹调度全系统稽查力量,加强上下联动和内外协调,聚焦不法企业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办,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团伙式、跨区域、恶意造假等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严惩不贷。三是分类处理。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加强曝光。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区税务局持续开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工作,有力警示震慑不法企业,向全社会释放对骗取留抵退税严查重处、“违法必严惩”的强烈信号。
在前期已曝光68起典型案件基础上,今天再曝光6起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四川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四川省遂宁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线索,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团伙成立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2亿元,同时为多家下游企业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提供便利。税务稽查部门已依法追回3户受票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共计66.28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分别处1倍罚款。目前,税务机关正对涉案企业下游可能继续利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公安机关已对10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贵州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贵州省遵义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虚开团伙采取“票货分离”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亿元。稽查部门已阻断2户受票企业利用接受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17.6万元,并对涉案企业下游可能继续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公安机关已抓获该虚开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
(三)广东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广东省佛山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佛山瓯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402.54万元。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1倍罚款。
(四)云南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云南省昆明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昆明国立维通电梯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22.32万元。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五)内蒙古查处一起利用关联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案源线索,依法查处了赤峰鑫恩商贸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0.19万元。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六)湖南查处一起汽车销售服务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湖南省娄底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湖南省税务局推送大数据筛选的疑点线索,依法查处了娄底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64.7万元。娄底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另一方面,严肃查处税务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释放从严监督、依法惩处的强烈信号。一是建机制。税务总局、各特派办、省、市、县税务局均成立督察工作组,建立健全同频共振、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上下结合、分级负责,有力推进政策落实监督。二是明重点。聚焦政策执行、责任落实、风险防控、稽查办案、问题整改等重要环节,明确14类45项督察要点,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发现内部管理和执法问题线索,推动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三是强监督。聚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查处典型问题。加大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案双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四是盯整改。对内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一盯到底,确保问题整改彻底,并举一反三,持续深化整改成效。五是严问责。对落实留抵退税消极懈怠、工作拖拉、推诿扯皮、失职失责的一律严肃处理;对出现区域性大规模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律严肃处理;对税务干部和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的一律严肃处理。
目前,总局已主动公布了4批6起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失职失责、内外勾结受到处理典型案例。今天,再公布3起,分别是:
(一)安徽省税务局对1名内外勾结涉嫌骗取留抵退税的税务人员立案审查。近日,安徽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深入开展一案双查,对1名内外勾结涉嫌骗取留抵退税的税务人员予以立案审查。经查,安徽省池州市某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黄某,涉嫌与不法分子林某内外勾结,为林某控制的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下游受票企业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目前,当地税务部门纪检机构已对黄某立案审查,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内蒙古达拉特旗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副局长石某某审核留抵退税未执行有关规定,在企业存在涉税风险疑点、风险应对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违规审核通过退税申请,导致多退税款,受到责任追究。达拉特旗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副局长石某某在审核某公司留抵退税申请时,未执行留抵退税有关制度规定,在该企业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风险应对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违规审核通过其留抵退税申请,造成多退税款。目前,达拉特旗税务局已追缴多退税款,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石某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三)辽宁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杨某审核留抵退税未落实有关规定,应比对未比对相关数据,导致多退税款,受到责任追究。抚顺某中型企业通过少报营业收入的方式,按小型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从而多退税款。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杨某未落实有关规定,应比对未比对该企业在《退(抵)税申请表》上填写的营业收入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录的相关数据,且数额差异较大,导致多退税款。目前,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已追缴多退税款,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杨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税务稽查打击力度,对骗取留抵退税等各类违法行为做到“露头就打”;同时严查税务干部履责不到位特别是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行为,全力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
王道树:刚才,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几位同志回答了媒体朋友们关心的问题。下一步,三部门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落实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作出积极贡献。
【第14篇】国家税务网上
河南网上税务局app是一款专为河南人制作的移动办税服务平台,包含多种税费查询以及缴纳,提供一站式的税费缴纳服务,可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征收管理效率,为用户提供便捷。网上税务局app面向的服务对象有以下三类:面向自然人、面向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另外,网上税务局app软件积极与其他平台集成,实现多平台协作办税,目前已经实现扫一扫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端。扫一扫登录自助机办税。自助机扫描手机二维码实现个税完税凭证打印、车船税完税凭证打印、企业完税证打印。并且通过短信、app推送等多渠道提醒纳税人紧急事项等功能,未来还会实现更多类似功能,让手机app成为纳税人及缴费人的税务身份证、企业名片。除此之外,河南网上税务局app包含实名认证、税款申报及缴税,提供了全面的向企业和个人的涉税信息查询,和面向公众的通知公告,征期日历,办税地图等功能,为用户提供权威解读及官方答疑,让智慧税务之旅由掌间开启,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体验哦。
软件功能
1、社保缴纳:根据用户的信息,查询用户所需缴纳的社保费用,通过平台即可完成缴纳。2、个税查询:根据用户的工作性质、工资计算应缴纳的个税,实时数据展示。3、扫一扫:支持扫码付款,轻松一点扫描二维码即可完成付款,缴纳记录实时保存。4、公告通知:实时发布最新税务局公告,保证用户可以及时了解掌握公告内容。5、预约办税:提供线上预约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平台进行预约,到时候就不用再排队。6、实名认证:注册使用软件的用户必须经过实名认证之后才能使用软件进行缴纳各项税费。
软件特色
1、面向企业和个人,各项服务详情都会统一展示出来,用户可以了解清楚之后再缴费。2、办事进度实时查询,开始到什么步骤都可以及时知晓,确保准时完成。3、定期缴纳通知,及时提醒用户注意缴费时间,避免错过缴费形成未交税费。4、公告通知及时发布,最新税务咨询及时掌握,保证用户第一时间了解。5、专属税费计算工具,实时核算每笔税费组成情况,用户可以完全放心。
网上税务局服务对象
1、面向自然人:包括了社保费缴纳及代缴(支持银联扣款和支付宝支付)、个税查询及个税完税证明打印、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车船税缴纳及代缴、契税查询、二手房交易、扫码登录自助机、自然人税务报告、实名认证等功能。2、面向企业:提供查询企业的登记、认定、稽查、违法违章、申报、应申报、事项办理进度、信用等级、社保费等信息,提供定期定额申报缴纳、附加税申报缴纳、个税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申报缴纳、印花税申报缴纳、房产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房产税申报缴纳等申报缴纳业务,提供社保费申报缴纳等功能,提供同一纳税主体通过不同渠道申报后的税费缴纳,提供实时扣款、银行端缴款等多种昂缴款方式,提供凭证打印(生成二维码)功能,提供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在地的税款及社保费。3、面向社会公众:提供通知公告、办税服务厅导航、大厅排队情况查询、预约办税、税收政策、办税指南、征收日历、常见问题、个税/车船税计算器、常见问题等功能,目前这些数据与外网互联网平台、12366资料库、门户完整法律法规库数据已进行实时同步。
常见问题
1、增值税申报过了,附加税点开提示已申报,申报实时扣款下网上申报里显示未申报答:如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税局后台系统自动把附加税零申报,网上申报和首页待办会出现附加税未申报,该功能会后期优化,申报结果以附加税填表页面提醒为主;2、增值税申报过了,附加税点开不显示已申报,也不让填写报表,提示请核实增值税、消费税是否核定税种,增值税、消费税是否已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属期是否一致答: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后,才能申报附加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否认定税种,未认定主税附加税不可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纳税期限不一致,需要去地税大厅把附加税纳税期限和增值税、消费税保持一致;3、增值税未申报,附加税提示已申报。答:核心征管会在月初对符合条件的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个体户纳税人的附加税自动批量申报并扣款,如果国税是起征点以上,单独申报增值税。4、纳税人网上税务局没有地方税费申报的模块,该怎么处理?答:可能是国地税档案编号没有关联,建议先去大厅做国地税关联。5、纳税人税费认定正常,但是原地税业务里没有附加税怎么回事?答: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作为共有业务移到原国税业务里了。其他地方税费业务办理仍在原地税系统里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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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国家税务登记证
发票作为重要的会计记账依据,社会中的方方面面都有发票的存在,那么开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要注意哪些问题?发票应该如何开具?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发票的相关知识。
发票作为重要的会计记账依据,社会中的方方面面都有发票的存在,那么开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要注意哪些问题?发票应该如何开具?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发票的相关知识。
开发票需要提供什么?
开具普通发票需要《代开发票申请表》;税务登记证;不需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经营合同、协议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等书面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1、自2023年7月1日起,卖方为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完税凭证;若企业购买方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企业。
2、卖方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按买方要求填写;卖方开具发票时,导入相关信息进行开票,销售平台系统与后台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连接,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应与实际交易一致,如果没有销售平台系统要及时修改完善。
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普通发票的开具: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其他经营活动中收款时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2、发票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并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列次和全部时间一次性如实开具;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监管并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按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仅限于本市、县范围内购买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跨越市县范围,应使用营业场所的发票;
5、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注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开票单位和个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
6、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其他经营活动费用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商品名称和金额;
7、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8、发票在有效期内使用,到期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不得为下列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为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使用物品;免费赠送商品给他人;货物或应税服务的销售适用免税规定;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出口报关货物的销售;提供非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向国外销售应税服务;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上述是关于开发票需要提供什么的回答
【第16篇】国家税务验证码是什么
那么,
纳税信用等级该如何查询呢?
看下面~
查询路径一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点击【我要查询】,输入企业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以及验证码后登录
3.点击【我要查询】功能下的【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模块
4.点击查询,出现企业各评价年度总体情况,选择要查询的年份再点击查看
操作完上面4个步骤,
就可以轻松知道
公司每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啦,
是不是很方便呢?
but!上面的查询路径只可以查询企业自身的纳税信用状态哦。
可我还想知道合作方的信用好不好?是不是值得信赖!
没问题~税务官网上同样可以查询到厦门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请继续看下面吧!
查询路径二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进入【我要查询】模块后,点击左边功能栏中的【纳税信用查询】
3.在【纳税信用查询】中,输入纳税人名称或纳税人代码以及验证码,再点击提交
4.最后点击详细,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及年度纳税信用状态
如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也成为衡量纳税人“品质”的重要指标,大家可切记要认真遵守规定,经营好自己的诚信资产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