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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最新政策(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9

【导语】税务最新政策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务最新政策,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税务最新政策(16篇)

【第1篇】税务最新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23年对小微信企业又出台的不少优惠政策,今天之了君给大家归纳一下

第一、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注意1 】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时间?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注意2】享受免税政策适用哪些征收率?只适用征收率为3%征收率,而适用5%征收率不符此政策的规定(5%征收率还是适用之前政策不超过45万的免税,超过45万的合额纳税)

【注意3】应如何开具发票?享受免税政策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3%的征收率要按3%征收率开据)。

【注意4】收入金额是否有限制?征收率为3%的免税政策这次没有金额的限制即没有月报15万季季45万的限制。注意了征收率5%的不适用此政策,还是执行45万以内免征增值税,而45万以上全额纳税哟。

【注意5】本次政策如何纳税申报呢?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20行”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即21行”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即12行”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 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 税,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第2篇】关于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搬迁过程当中相关税务处理的问题,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陕西某企业有10亩工业用地涉及征收,补偿接近1000万,但征收方以当地的政策为由提出工业用地征收要扣除30%的税费。企业主问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孟雷律师对该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于税费的问题在实践过程当中是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税费的处理,首先在搬迁过程当中,税务总局在2005年、2023年发布过一些相关的公告。对于个人的城镇房屋的拆迁相关规定是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的。对于企业征收搬迁的过程当中涉及到所得税以及其他的税费是如何规定的呢?对于企业搬迁相关的税费,税务总局在2023年发布了第40号文件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文件中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内容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在40号文件里面规定了哪些是企业政策性搬迁,因为涉及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要单独核算。文件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属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哪些情况下不属于政策性搬迁,属于自行搬迁还是商业搬迁?非政策性搬迁不是单独核算,而是正常进行核算。企业政策性搬迁要单独进行核算。在这个文件当中规定了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一些条件,哪些情况下属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比如说外交的需要,以及行政机关组织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的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需要,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等等的需要,这种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

搬迁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事项要单独地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应当视为企业自行搬迁和商业搬迁,非政策性搬迁的规定。对于企业搬迁的支出以及搬迁资产税务管理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在40号文件里面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企业搬迁过程当中涉及税费的处理主要的法律是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的实施条例。总的来说,涉及到税务部门因为各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财务,可以去详细地进行核算。

本案例涉及到一次性要扣除30%显然是不对的。因为具体的搬迁的税费的扣除有详细的算法,要算很多收入、支出、年度分摊等也不是说一次性扣完就交上去的,还要分摊到未来的搬迁年度里面进行计算。一般企业规模不是很大的,进行详细的核算税费算起来也不是很多。对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要进行详细的核算,具体的算法各个企业还有一些差别。

在搬迁过程当中企业主如何处理这类税费的问题,对这些详细的算法不需要去详细的了解,专业的财务部门就可以处理。企业主一定要知道有税费的处理问题,因为我们在实践过程当中确实遇到过类似的企业主,拿着签订的补偿协议找到我们说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刚签订协议税务部门就让企业缴纳20%到30%的税费。企业主当时就懵了。

很多企业主认为拿到的补偿费用就是最终所得的补偿,对于这样的税费处理的问题要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去解决。而且搬迁的补偿它是双方去协商解决的,很多问题可以在协议当中去解决啊。对搬迁过程当中的税费一定要在签订协议之前就要充分地了解。要扣除多少相关的税费,要有所了解。

另外,在实践过程当中如何处理的问题。这类问题有具体的财务去核算,不能单方地听税务部门来说征收很高的,一下要征很高的税。总之,税费它不是一个简单的乘以一个比例就得到结果的事情,要经过详细的核算,还要分摊,涉及到很多的资料。

对于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或者说规模比较大的,很多情况下可以在实践过程当中去规避。当然,规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义务,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这些问题可以去双方协商,在协议签订当中去解决。

关于税费的问题可以在协议当中去解决,可以协商。但是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协议签订协议过程当中,不要在协议当中签订免税。因为有的征收部门是没有权利去免税的,签订的这个文件条款是无效的。有的征收部门没有权利去违反法律规定,条款签了可能将来也是无效的条款。

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去规避它,是合理的。比如说协商产生的税费由谁承担,可以由一方来承担,承担多少等等可以去协商,通过协议的方式去处理。

总之,遇到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在签订协议之前要有税费处理的意识,不要等什么处理完了之后,回过头来再找税的问题。各位企业主如果在搬迁过程中有涉及到具体税费问题的,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我们也处理过大量的在企业搬迁过程当中的一些法律实务的案例。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备注来源

【第3篇】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袁文

母子公司股权相互划转属于公司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在股权划转过程当中涉税事项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股权划转业务复杂,涉税处理难度较大,税务管理风险较高,因此本文有必要通过分析不同股权划转情形的涉税处理,强化税务风险管控,最终以降低公司涉税风险,促进公司税务管理高质量发展。

摘要:股权划转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方式,虽然企业重组属于企业非日常性业务,但股权划转所涉及金额较大以及涉税风险较大,因此有必要对股权划转所涉及的税务处理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本文结合会计处理,对股权划转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其他税种结合案例进行了全面的涉税事项分析,以强化集团企业股权划转业务涉税风险管理。

关键词: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涉税研究

一、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情形一: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股权获得100%股权支付

案例:a、b、c公司都是居民企业,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持有c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均为2000万元,账面价值2000万元,公允价值300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将持有控股子公司c公司的40%股份划转至b公司,a公司承诺12个月内部改变b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子公司向母公司100%股份支付,假设a、b、c公司都为有限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架构变化图如下图所示:

1.会计处理

a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0000000

b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0000000

贷:实收资本-a公司 20000000

c公司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a公司 20000000

贷:实收资本-b公司 20000000

2.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第一款的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案例分析,a、b、c公司都为居民企业,改股权的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因此a公司向b公司划转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则a公司转让股权不确认所得,获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出股权的原计税基础2000万元确定,b公司获得a公司的股权不确认所得,按接收母公司投资处理,取得划入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2000万元确定。

情形二: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划转股权

案例:a、b、c公司都是居民企业,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持有c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均为2000万元,账面价值2000万元,公允价值300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将持有控股子公司c公司的40%股份无偿划转至b公司,a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支付,a公司承诺12个月内不改变b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a、b、c公司都为有限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a公司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0000000

b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0000000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20000000

c公司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a公司 20000000

贷:实收资本-b公司 20000000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第一款的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根据案例分析,a、b、c公司都为居民企业,股权的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因此a公司向b公司划转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则a公司转让股权不确认所得,b公司获得a公司的股权不确认所得,按接收母公司投资处理,取得划入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其原计税基础2000万元确定。

情形三:子公司向母公司无偿划转

案例:a、b、c公司都是居民企业,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100%持有b公司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4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2000万元,公允价值300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现将b公司持有c公司40%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a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a公司承诺12个月内不改变c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a、b、c公司都为有限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架构变化图如下图所示:

1.会计处理

a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00000

b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a公司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0000000

c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b公司 20000000

贷:实收资本—a公司 20000000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第三种情形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根据案例分析,本次股权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入方a公司取得c公司40%的股权按收回投资处理,其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2000万元确认,相应条件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2000万元,划出方b公司划出c公司40%的股权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按减资处理。

情形四:同一控制下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

案例:a、b、c公司都是居民企业,b公司与c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将持有控股子公司d公司的80%股份(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2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划转至c公司,a公司承诺12个月内不改变b、c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a、b、c公司都为有限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架构变化图如下图所示:

1.会计处理

b公司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a公司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 20000000

c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 20000000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a公司 20000000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第四款的规定,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根据案例分析,本次股权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b公司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划入方c公司获得股权不确认所得,划入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其原计税基础2000万元确定。

二、其他税种分析

(一)增值税

1.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活动系金融商品转让,需按照“销售服务—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上述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因此,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无偿划转,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政策分析

若股权收购属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

1.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政策分析

因此,按照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股权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

1.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九条的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政策分析

股权收购无房产、土地所有权转移,不涉及契税。

(四)印花税

1.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附件《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二十四)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

2.政策分析

因此,对于划出方与划转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

参考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6.《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

7.《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文章来源:马昌尧老师亲传弟子——袁文。

【第4篇】税务局做好政策核查

随着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的落实,各项服务措施的完善和网上办税功能的拓展,纳税人可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查询页面上发起“申诉”传输至税务部门,完成“指尖上的维权”。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乌审旗税务局扎实做好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核查工作,快速精准定位风险点,全力提升处置效率,维护了正常的纳税秩序。

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开展应对。该局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处理的重要性,紧盯时间节点,安排专人做好任务接收、统筹分配等工作。及时将任务下发至各分局、税务所,由风险管理股牵头、安排专门人员密切跟进任务完成进度,对存量信息严格按照“t+25”的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对风险反馈结果严格把关,确保个税异议申诉一次性处理到位。

加强宣传辅导,提升业务素质。为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知晓度,加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在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处理工作中,对扣缴义务人无法处理的疑难事项,乌审旗税务局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指引对应对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并要求税政部门加强宣传,提示扣缴义务人进行申报数据修正处理,指导扣缴义务人准确、规范办理更正申报,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其他数据质量问题,做好风险任务应对反馈工作,帮助扣缴义务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申报。

建立台账,强化过程监控。针对申诉人发起的涉及自身利益的异议申诉,建立自然人异议申诉任务工作台账,及时跟进任务下发、分配情况,确保任务及时处理,保证处置质量。扣缴义务人对风险点自查整改完成后,税务人员会再次电话跟进回访申诉人,掌握申诉人申诉事项是否得到有效处理。强化异议申诉任务过程监控,切实了解申诉人和扣缴义务人服务需求,帮助企业解决问题,防范风险,促进税企互信和合作,提高税法遵从度。

及时总结,加强后续管理。对于its系统显示申诉已处理但仍被申报收入的,安排专人跟踪,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置到位。与此同时,乌审旗税务局还广泛收集申诉人意见及建议,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回复,避免反复提起申诉,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2023年,共接收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596人次,涉及扣缴义务人153户,已全部处理完毕。

(王真理)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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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到期停止执行。

【第6篇】税务系统职级并行政策

四级调研员是新《公务员法》执行之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后,晋升的职级。公务员职级并行从高到低,分为一、二级巡视员、一至四级调研员、一至四级主任科员、一二级科员,四级调研员是其中一个职级。

调研员原为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相当于副处级,调研员相当于正处级,但其级别分别比副处级、正处级低半级。新《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一至四级调研员,相当于原来非领导职务存在时的正处级、调研员、副处级、副调研员。因此,四级调研员相当于原来的副调研员。而新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副调研员套改时,也是直接套改为四级调研员的。

按原来的规定,晋升副调研员,必须担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而晋升四级调研员,则需要乡科级正职或者一级主任科员晋升两年以后。初级套改,原来的主任科员套改为二级主任科员,如果其任职主任科员的时间满4年以上,理论上就可以晋升四级调研员:其中两年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四年后晋升四级调研员。当然,这只是理论上成立,还要受单位名额限制。

【第7篇】税务放管服调研政策

本微讯 今年以来,面对疫情防控和8.12暴洪灾害的双重考验,陇南市税务局按照总局和省局统一部署,积极行动,当好“快递员”,将税收优惠及时送“货”上门;做好“引导员”,将税费“减”“缓”政策落到实处;当好“贴心人”,使纳税服务提质增效再升级;全面加力“放管服”,为全面支持“六稳”“六保”贡献税务力量。

“银税互动”多举措,让复工复产企业“脉”动起来

针对疫情发生后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资金困难,进一步做强做优“银税互动”。一方面,主动出击加强与当地银保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将纳税人税收数据和纳税信用情况及时反馈银行,为银行提供发放贷款、贷款展期和贷款停息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积极落实纳税人信用等级修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提醒和引导纳税人申请信用修复,消除申贷障碍,提高纳税人申贷成功率和放款额。

“因为纳税信用担保,合作社成功收到邮政银行34.8万元的专项贷款,解了我们复工的燃眉之急……”徽县新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张发春在谈到税务局“银税互动”时激动地说。

进一步扩展“银税互动”的受惠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精神,及时协调各家银行,将“银税互动”受惠企业信用等级扩大至纳税信用m级,将“银税互动”受惠范围扩大至纳入各省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全面扩展“银税互动”受惠面。

宕昌县耀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宕昌县何家堡乡缸沟村的一家以集园林绿化工程、水毁维修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劳务服务、苗木生产销售、中药材种植销售、休闲观光服务为主营业务,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企业,在带动当地脱贫攻坚中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和8.12暴洪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出现资金紧张、复工复产困难的情况,得知情况后,陇南市税务部门及时将“银税互动”扩围政策送上门,将建设银行“云税贷”产品送到手,使企业成功获得“云税贷”贷款49万元。“银税互动新政策,使我们和大企业一样,都能享受到无抵押的信用贷款,流动资金‘活’了,公司‘转’起来了,我们服务社会、助推脱贫攻坚也更有底气了!”公司法人毛小伟如是说。

据悉,自陇南市税务局开展“银税互动”以来,全市各家金融机构先后推出“纳税e贷”“税易贷”“云义贷”“小微易贷”“小微e贷”“e捷贷”等20余款纳税信用线上贷款产品,很好地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为企业“脉”动提供税务力量。截至目前,全市已有400多家企业和个体户享受“银税互动”获贷10.43亿元。

税费“减”“缓”双动力,换来企业“稳”“保”加速度

“增值税税率下降1%,仅受疫情影响最严重的一季度,我们就享受税收减免达60多万元,其它各项税费优惠2万多元,是税务部门用‘真金白银’帮我们度过了最艰难时刻。”武都金桔饭店财务负责人宋鹏涛由衷地说道。

据悉,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税务部门通力协作,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减负增效,全力支持“六稳”“六保”,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截止11月底,共减免各项税费88950万元,其中税收收入85650万元,非税收入3300万元。

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是我市医药制造业的排头兵,公司坐落康县王坝工业园区,员工达260多人,为园区周边群众提供了很多就业岗位,疫情发生后,受成本增加和订单减少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企业面临裁员减负的困境。针对企业面临的问题,陇南市税务部门深入企业一线,开展政策宣传,使该企业享受两次延缓缴纳税款政策,延缓缴纳税款达586.86万元。“税务部门送来的税款缓交政策,延续了我们的生产资金链,使我们在不裁员不减能的情况下正常生产,更重要的是保住了一线员工的岗位。”企业财务负责人谈到延缓缴纳税款政策时说。

“特别感谢税务局给我们送来的延缓缴纳税款政策,使我的小店起死回生”,在谈到今年疫情对生意的影响时,成县三和全网通手机卖场老板蔡先生说“虽然只有19000多元,但是对我们个体户来说就是雪中送炭”。

按照税务总局延缓缴纳税费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根据疫情对各行业影响,进一步强化调研,问需献策,将延缓缴纳税款政策“手把手”传递给企业,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截止11月底,共办理延缓缴纳税款61笔,达1.61亿元。

“非接触式”办税出实招,“一次”办结惠民生

“退税业务现在也可以网上办理了。疫情严控期间,我们一趟税务局也没有去过,但是公司业务却没有耽搁。现在也是,去税务局的(趟)数少了,但是服务却更好了,真正省时、省事、省费用。”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潘康才在谈到税务部门“非接触式”办税时说。

“从税企微信群收到通知的第一时间,我就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了30份专用发票,仅仅40分钟,我就收到了税务局寄来的发票,为税务局的办事效率点赞!” 甘肃金麦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办税员丁辉谈起“非接触式”办税时赞叹道。

今年以来,陇南市税务局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提升税收支持“六稳”“六保”和服务经济的助推作用,在持续改进窗口服务的同时,全面推广和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依托电子税务局和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全面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极大地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疫情以来,全市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965942笔,网上领取发票25676份。

“之前,我们的客户办理房产过户,至少都要在房产、国土、税务等部门之间来回跑六七趟,没有一星期事情办不完。现在好了,只需要在政务大厅取一个号,排一次队,交一套资料,十多分钟就可以办结过户的所有业务。” 陇南玛雅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熊女士说。

针对以往不动产交易纳税人跑路多、手续多、资料多、效率低“三多一低”现象,陇南市税务局协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联合下发《推进不动产登记办税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积极推动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监管、税收征缴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一次办结,很好地解决了不动产交易纳税人来回跑,多头跑,从根本上解决了不动产交易纳税人“三多一低”现象,使税务力量真正惠及社会民生。

【第8篇】税务局印制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及接续政策措施,对于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预期起到了明显效果。对此,河口县税务局梳理了惠及河口辖区内各类型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以期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度,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需求。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点击查看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申报指南,如有疑问,请致电河口县税务局。

税政一股:0873-3421522

税政二股:0873-3422870

征收管理股:0873-3454337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0873- 3429074

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0873-3423551

第二税务分局:0873-3428801

河口税务分局:0873-342221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口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3年11月4日

附件:1.“区县”惠企政策清单(2023年版)(河口县税务局)

2.河口县税务局减税降费政策汇编(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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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口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第9篇】香港公司税务政策

作者丨王舒蓓

自2023年以来,国内的涉税违法案件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国际反避税趋势进一步收紧也令高净值人群的跨境收入涉税合规风险陡增。本文对2023年前三季度境内外发布实施的税收新规及政策进行梳理,供高净值人群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如何进行税务合规与成本控制参考。

0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税稽罚告(2021)150号

发布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实施时间:2021/12/8

主要内容:1、该处罚告知书显示,税务机构对深圳某公司通过香港壳公司收取的海外收入认定为“偷税”,进行了处罚。2、通过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收取境外业务款项,逃避缴纳境内税款的模式,不仅难以将业务收入从境外汇回境内,还存在被认定为的偷税风险。

影响及意义:

1、尽管香港公司在香港境内不用课税,但是在其他运营区仍可能要课税。如该案例中的香港公司,其最终受益人来自中国内地,需要在中国内地进行相应税收申报。这是因为,中国内地是全球征税的司法管辖区,对于中国的税务居民而言,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都须在境内进行税收申报,并相应纳税。

2、对于从事跨境投资的中国客户而言,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不仅要在离岸属地做好纳税申报和合规工作,还要充分考虑离岸属地和中国内地之间的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换机制。

3、总而言之,利用离岸公司来避税的可能性已经大大降低。这是因为,在crs机制下,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信息交换和透明日益增强,以往利用“信息差”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早已大幅收窄。具体到中国内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结合crs信息交换,使得税务机关对一些通过境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的打击,严厉而精准。

02《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发布主体:财政部、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22/1/1

主要内容:对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做出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影响及意义:

1、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若税收洼地上以公司制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该类公司不在此政策要求的查账征收范畴。

2、针对的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若注册在税收洼地上的独资合伙企业并不持有权益性投资,则不受此政策规范。即,该政策解决了以将其他收入转变为权益收入以避税的问题,但没有解决其他收入转变为经营收入以避税的问题。但不排除政策当局将非以财产、货物为基础的经营性收入视为劳务收入,汇入综合所得,以切断“薇娅”模式。

3、公告规定了追溯原则。该公告规定2023年1月1日之前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独资合伙企业,也规定要查账征收,按此规范意旨,在此之前已取得的核定征收待遇,就此作废。

03 《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3 号)

发布主体:财政部、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21/1/1

主要内容:

1、原始权益人在基础设施资产重组环节,即将基础设施资产划转至项目公司环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原始权益人向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时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至reits募资完成后再缴纳。

原始权益人自持的reits份额对应的基础设施资产转让的企业所得税,递延至实际转让时再缴纳。

3、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即原始权益人转让reits份额时视为先转让战略配售自持的份额。

4、文件适用性--文件适用于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类reits和海外公募reits不适用。

影响及意义:

1、reits 设立前的重组,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资产可以直接适用特殊重组,暂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递延政策已经豁免了现行重组文件要求企业重组必须满足12个月锁定期的要求,有助于解决原始权益人的现金流压力和顺利推进项目实施;

2、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可以享受两个层面的所得税递延。一是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资产的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reits发行完成募资后;二是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自持的份额部分的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原始权益人最终实际出让份额的环节。通过以上双层的递延政策,落实了原始权益人仅需要针对实际出售的部分纳税,将实际有效地降低原始权益人的税负压力,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公募reits试点。

04《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发布主体: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22/1/1

主要内容:

影响及意义:《公告》强调了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三个条件,即一是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主动对当事人适用“首违不罚”。但“首违不罚”并非“免罚金牌”,高净值人士一定要依法纳税,规避涉税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

05 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打击“三假”常态化,合力打击跨境逃避税

发布主体: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22/2/16

主要内容:“亚洲倡议”高级别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王军局长称中国税务部门在做好国内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响应并落实g20号召,全面参与全球论坛各项工作,不断推进双边、多边框架下的国际税收合作和税收信息交换,与112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积极参与税收透明度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提出三点倡议:一是持续深化疫情防控合作,为亚洲各国恢复和发展经济积极贡献税务力量;二是持续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合力打击跨境逃避税,促进亚洲地区经济持续复苏;三是持续推进信息交换能力建设,更广泛、更深入地交流经验、分享信息,促进亚洲各国税收征管水平提升。

影响及意义:讲话反映了税务总局下一步的税收征管动向。在税务总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打击“三假”以及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打虚打骗”的背景下,涉税涉票犯罪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强,虚开发票成为企业经营的红线。同时,通过近期曝光的主播、明星偷税案件可以分析,高净值人士利用股权转让、阴阳合同、关联交易等偷逃税问题也将面临重点关注。

06《关于修订后的欧盟税务不合作辖区名单的结论》(the council conclusions on the revised eu list of no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 for tax purposes)

发布主体:欧盟

实施时间:2022/2/24

主要内容:公布了最新的2023年税务不合作司法管辖区方面的“黑名单”和“灰名单”,“黑名单”包括9个司法管辖区:美属萨摩亚、斐济、关岛、帕劳、巴拿马、萨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属维尔京群岛和瓦努阿图。“灰名单”中共有25个司法管辖区。

影响及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香港再次被欧盟列入了“灰名单”。

香港特区政府表示,已向欧盟承诺将于2023年底前修订香港《税务条例》及于2023年落实相关措施。其将修订企业(尤其是在香港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企业)被动收入纳税方面的法例;修订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税方面的法例,主要是离岸空壳公司透过“双重不征税”而在税负上获得利益的情况;香港最新公布的财政预算案表示,会考虑从2024/25课税年度开始向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征收本地最低补足税,确保它们的实际税率达致全球最低实际税率15%的水平。

因此,在香港有跨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应予以高度重视,提前做好筹划。

07 香港拟对家族办公室提供税收豁免

发布主体:香港特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实施时间:2022/3/8

主要内容:香港特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出了名为proposal to provide tax concession for 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s的公开咨询文件,拟对在香港经营的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业务提供税收豁免,预计新的税务豁免则将会从2022/23课税年度开始施行。

影响及意义:

1. 根据香港法律,一般的家族办公室以法人实体形式营运,其征税方式与其他香港公司无异。

2. 香港不设资本增值税或离岸利得税,亦不征收股息或利息的预扣税。所有在香港营办、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在岸及离岸基金,只要符合若干条件,不论其结构、规模或目的,均可就指明资产的交易享有利得税豁免。此外,合资格基金投资于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亦可享有利得税豁免。家族办公室可于香港享有以上有利的税收制度,以更节税的方式来管理家族在香港的投资。

3、香港并无特定为家族办公室而设的发牌制度。但需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制度,制度是以所作出的活动为基础。如家族办公室所提供的服务并不构成任何受规管活动或属于任何适用的豁除情况,该家族办公室便无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在香港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是否需要申领牌照,并非取决于客户是否为家族。

08《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这一年》

发布主体: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时间:2022/4/19

主要内容:金税四期建设的顶层设计已完成,形成了征管方式从“收税”到“报税”再到“算税”、征管流程从“上机”到“上网”再到“上云”、征管效能从“经验管税”到“以票管税”再到“以数治税”的智慧税务蓝图。

影响及意义:

1、金税四期,不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务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国家要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2、金税四期上线之后,对资金的监控将会更为严格。

09《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

发布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时间:2022/7/1

主要内容:1、家族财产的继承和赠与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故根据《印花税法》税目的规定,房产、股权(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继承与赠与的,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如果继承和赠与的财产为股票,则按照“证券交易”缴纳印花税。

2、以个人名义或以名下的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名义出让股票需要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影响及意义:

1、银行理财产品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以个人名义或以名下的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名义购买股票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3、家族财富管理中的增额终身寿保险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家族信托设立阶段,由于我国尚未建立非交易过户制度,别墅和股权放进家族信托会被视为直接转让,因此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别墅和股权放进家族信托均需要依照《印花税法》规定,按照市场价值的万分之五双边缴纳印花税。家族信托存续阶段,如果别墅租赁给他人,需要依照《印花税法》规定,按照“租赁合同”载明的租金的千分之一双边缴纳印花税。除此之外,由于别墅和股权均不进行转让,因此也不涉及印花税。家族信托分配阶段,由于别墅和股权均进行实物分配,所以还会依照《印花税法》规定,按照分配时市场价值的万分之五双边缴纳印花税。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22号)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时间:2022/7/25

主要内容:23.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

影响及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11 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税收管理研究

发布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课题组

实施时间:2022/8/18

主要内容:我国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1、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2、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源监控不到位。3、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与数字经济不匹配。4、税务部门和其他非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不足。

影响及意义:

加强我国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建议将年收入100万元及以上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认定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2、增加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就财产性、资本性项目所得自行申报的强制性规定。3、从法律层面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在经济活动、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强制应用,统一涉税信息采集的内容、标准和格式。4、构建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市(州)税务局三级专业管理体系。5、建立自愿披露机制,实施自愿披露差别化激励政策,提供在线实时反馈纳税信息、风险预警提示、纳税申报矫正等服务。6、建立针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专项稽查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加强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惩治力度和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效力。7、建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信息数据库,推行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财产登记制度,推动财产登记档案电子化。8、完善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风险核查机制。9、加大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和运用力度。

声明:未经本人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引用。

【第10篇】税务局为企业送优惠政策

作者:明辉 高蕊

为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紧锣密鼓推进、落实落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可克达拉税务局主动靠前服务,为市场主体送去“及时雨”,助力市场主体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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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可克达拉税务局以“千名干部访万企”专项行动为契机,组建“税务智囊团”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线上专访,针对企业关注和适用政策情况定制“靶向式”辅导方案,开展精准政策宣传辅导,使纳税人知政策、会操作,让“真金白银”准确落入企业“口袋”。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颜军说:“税务局为让我们第一时间享受到国家的惠企政策,推出智能化、定制化、个性化精细服务,开展政策讲解和退税实务操作指导。今年以来,我公司享受到留抵退税3500余万元,我们计划用享受留抵退税的资金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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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防控与纳税服务双重任务,为降低人员密集场所的交叉感染风险,同时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按时顺利申报,可克达拉税务局提供“电话咨询+远程帮办”服务,确保抗疫不放松、服务不断档,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

今年以来,为在师市全面推进留抵退税业务,可克达拉税务局实行“集约式全疆通办”业务服务,有效打破数据壁垒、地域限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在全区、兵团任一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办理通办业务。通过集约化、专业化改造,不仅提升了税务监管服务质效,还为纳税人缴费人节省了办税缴费成本,最大限度便利市场主体、解决急难愁盼,让更多的纳税人缴费人在优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中提升办税缴费体验。据统计,目前师市税费优惠政策已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覆盖面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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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克达拉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新吉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千名干部访万企”专项行动及“一把手走流程”实践活动,精准开展宣传辅导工作。通过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建强审核团队等措施,提高政策落实效率。同时,强化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联动协同,合力确保政策红利加快落袋。

来源:新疆兵团四师可克达拉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党艳丽 石娟

审核:崔凯 佘光辉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2023年0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1.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了4张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如果我公司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我是一位市民,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4.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5.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7.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8.我是一位市民,有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3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9.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10.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额15万元,全部在1月4日开具发票,其中10万元开具免税发票,5万元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可以适用3%减按1%征收率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你公司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经开具的免税发票和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税销售额,按照上述要求填报。

11.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2.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3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

14.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第12篇】税费答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05

问: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06

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07

问: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8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span>;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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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第13篇】税务筹划13种优惠政策

关注阿东[作揖][作揖]了解更多税收优惠和税收知识

要知道根据税法规定,老板如果从公司拿钱一般是按照分红处理,也就是说交完企业所得税后,还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公司赚的钱,一半都用去交税了。随着税务的监管加强,不仅对财务人员的要求更高,甚至老板做生意都得懂点财税。

财务人员一方面要给老板省钱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要合规操作,这令财务人员左右为难,新政频发,公转私风险无处不在!财务不懂小心变成背锅侠。

那么如何税筹成了一个难题,今天阿东跟大家分享“公转私”9种筹划方式。

前两种方法相信大家都知道了

1. 发工资

比如自己的公司给亲人、朋友股东开工资为最常见合理的方式,开工资是最安全的。

注意:企业在发放员工工资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3%~45%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年终奖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合理利用年终奖政策还能适当降低税费。

举个例子:假设老板每月1.8万,年终奖14.4万,全年收入合计36万,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全年大概交2万多的个税,到手33万多。对比20%的分红个税,整整省了将近5万多!

3.发票报销

通过备用金转到个人账户,500元以下小额零星支出不需要发票,凭收据即可报销,500以上的开支根据发票实报实销。

差旅费:交通、住宿、餐费等

办公费:按明细开具

修理费:如电脑、办公室等维修

咨询费:财务、法律以及其他商务咨询等

业务招待:如销售人员请客户吃饭等

福利费:如员工下午茶、水果等

4.老板的房产、车出租给公司

举个例子:

假设你名下在惠州有一套房出租给公司办公使用,作为房东,你是可以和公司收租金的。个人出租房产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根据其房产的类型,租金的高低适用相关优惠政策。假设你月租金不超过15万,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你只需要缴纳2%的房产税和0.5%的个人所得税,合计2.5%的税负!

5.老板卖二手车

老板把车低于原价卖给公司,双方只需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不需要缴纳个税。

举个例子:

王老板有一辆买了2年价值120万的奥迪,有一天,公司基于经营需要买车,王老板把这车以100万卖给了自己的公司,公司给老板转款100万,这笔钱只需要缴纳印花税一100万e0.5‰*2=1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车后期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车过户了,还是老板一个人用.卖车的合理性就会被税务机关质疑;再者由于老板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卖车价格一定要公允。

6.借款

1、股东基于经营需私人借钱给公司,备注借款,公司赚钱之后,把钱还给股东;

2、个人基于资金周转需向公司借钱,在每年的12月31日还回公司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向公司借钱。

7.支付劳务报酬

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招聘兼职人员,项目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给兼职人员,并按20%-40%的3级累进税率帮他们代扣代缴个税。

8. 违约赔偿金

这里的违约分为经济合同违约和劳务合同违约:

(1)经济合同违约:公司和个人合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个人造成损失,所支付的赔偿违约金,目前税法上难以界定交税类目,但部分税局在答复时,会建议个人按照20%的“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合同违约金:企业无故提前和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给员工支付的一次性离职补偿金,在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9.成立个体工商户开展业务

因为个体工商户没有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完税之后就可以合法提现到法定经营者的个人账户。部分地区还允许申请核定征收,目前在我国西部大开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根据地都有国家大力支持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老板可以通过注册园区的方式,以个体户或个独的名义,在地方园区进行实际上的经济业务,享受地方个税核定,综合税率只需要3%,即可完税提现

各位老板还需要警惕公转私的2种错误行为:

1、长期通过备用金提现到法人卡上

请注意:备用金≠不交税哦!正常差旅费、零星采购等公司经营的备用金是没有问题,一般就是估计个金额预支,根据实际核销,多退少补。但假设这钱你是给个人用,需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还回公司账上,否则一旦被税局认定为分红,则需要补缴20%分红个税。

2、买发票套现

买发票,看似你只是承担了1、2个税点的钱,但其实无形之中给企业和个人都埋了雷,要知道虚开发票5万起跳,250万或判无期!这几年被国家公告出来虚开的企业不胜枚举,运用大数据,国家基本已经实现了以数控税。

再次提醒各位老板们:

公转私虽然是允许的,但一定要用对上述的方法,千万别再把公司的钱,当成你自己的钱啦!今天90%的创业者因为“公私”不分,硬生生把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如果您有税务筹划、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园区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留言评论、关注小编。小编也会不定时分享节税、避税干货!

【第14篇】税务干部怎样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成都金牛区税务局紧扣“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主题,在全国第29个税宣月期间开展大走访活动。该局在前期对成都铁路局、中铁二局资产管理公司、轨道交通建设企业等进行走访座谈的基础上,于4月29日组织税务干部到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座谈。

座谈中,税务干部详细介绍了此次走访的目的内容,重点讲解了疫情以来减税减费的优惠政策,询问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目前企业需求以及对税务局纳税服务的意见建议。企业相关负责人对税务局的走访问需表示衷心感谢,介绍了企业发展及复工复产情况,表示在享受国家税收系列优惠政策的同时,将大力融入本地文化,进一步开拓创新,提升企业品质,尽力降低疫情等负面影响,增强市场竞争力,为经济发展做出企业应有贡献。

据了解,金牛区税务局下一步将持续深入开展系列走访活动,全面问需问计,切实做好“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工作。(文/图:张先廷 熊伟  编辑:周雪)

【第15篇】税务局干部退休政策

近年来,南丹县税务局退休党支部不断夯实党的组织堡垒,加强政治思想引领,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余热,不断推动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加强自身建设,夯实党建工作之本

南丹县税务局退休党支部成立于2023年11月,期间期满换届1次,现有退休党员44名,设有支部委员5名,支委班子由具有丰富党建工作经验的老同志担任。严格落实退休党支部工作经费和支委班子成员工作补贴,严格按照“七好”标准规范党支部建设,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的主体责任,引导党员主动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提高党性修养。努力打造“金秋家园”、党建文化展厅等活动阵地,为离退休党员开展组织生活和学习教育提供阵地支持。严格落实党员谈心谈话制度,认真听取离退休党员的意见建议,积极做好离退休党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定期向局党委反映党员精神状况、思想动态,做好离退休党员和局党委沟通的桥梁。

南丹县税务局离退休党支部联合青年党员开展“学习党史铭初心 共话税收促发展”党史学习教育主题活动

强化思想引领,筑牢理想信念之基

南丹县退休党支部采取集中学习、召开座谈会、上党课、举办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深入推进理论学习常态化长效化开展,筑牢离退休干部的理想信念。搭建“集中”、“移动”、“智慧”型课堂矩阵,为行动不便的老党员“送学上门”,真正做到党史学习教育“不漏学、不掉队”;组织退休党员到东兰列宁岩、拔群纪念馆、大厂杨州、吾隘那地等红色教育基地开展“红色课堂”,追寻红色记忆;与青年党员联合开展“学习党史铭初心 共话税收促发展”党史学习教育主题活动,回顾党在百年征程中取得的伟大成就,坚定对祖国和家乡发展的信心;组织退休党员观看红色电影《我是护旗手》,激励党员干部永葆政治本色,坚守为民初心;为2位老党员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让老党员深刻感受到组织的关怀与温暖,自觉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南丹县税务局离退休党支部召开换届选举党员大会

发挥独特优势,释放退休余热之能

以“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为载体,组织退休党员在疫情防控、税收改革、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民族团结等领域建言献策,贡献余力。疫情防控期间,组织退休党员为疫情防控捐款2400元,用实际行动助力战“疫”。组织退休党员到南丹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里湖瑶族乡朵努社区开展“发挥退休干部余热 倾情助力脱贫攻坚”主题党日活动,为社区积分超市捐赠价值2000元的生活物资。组织退休党员到天峨县龙滩水电站与天峨县税务局开展党建共建活动,学习兄弟单位先进发展经验,为南丹税收改革发展建言献策。组织退休党员到南丹县云水谷高山油茶示范园参观学习,感受家乡发展巨变和乡村振兴实绩,为家乡产业代言,为家乡发展献计。

南丹县税务局退休党支部到天峨县龙滩水电站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南丹县税务局退休党支部向里湖瑶族乡朵努社区积分超市捐赠物资

用心传递温暖,彰显组织关怀之情

支部结合退休党员不同的精神文化需求,把政治理论学习教育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着力打造“和悦书苑”职工书屋和老年健身活动场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体育健身、读书分享和书法交流等文体活动,丰富退休党员精神文化生活。同时,细致做好走访慰问工作。全面准确掌握生活困难老党员、老干部的基本情况,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诉求,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取得“慰问一人、温暖一户、带动一片”的良好效果。(刘启波 黎雪)

【第16篇】过户税务优惠政策

前言

好友大明最近遇到了难题,老是愁眉不展,经过询问得知,2023年10月,大明以100万元价格购入重庆市一套住房(该住房为大明唯一住房),面积120平方米。2023年12月,大明准备将该住房过户给自己的儿子小明(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不含税市场价格为200万元),小明已有一套住房。并且小明计划持有2年以后再以250万元的价格将该套住房对外出售。大明听邻居说,之前他们把房子过户给孩子交了不少税,一时间,大明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最终找到了老朋友钟老师来帮忙。

下面我们就分几种情况详细来分析,假设除相关税费外,不考虑转让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六税二费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3%。

方案一:大明采取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小明,两年后小明再将房屋出售

1、赠与环节

大明涉税情况: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给子女可以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房屋转让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2000000*0.05%*50%=500元。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房屋产权人将房屋赠与子女,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小明涉税情况:

(1)契税

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赠与房屋过程中,接受赠与的个人需依法全额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2000000*3%=60000元。

(2)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2000000*0.05%*50%=500元。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房屋产权人将房屋赠与子女,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售环节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缴纳印花税。

(3)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

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征收时,根据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转让受赠房屋时,扣除的成本金额为原捐赠人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及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2500000-1000000-60000-500)*20%=287900元

实务操作中,在房管中心办理过户时系统直接按照核定征收计算应纳税额,重庆市目前个人销售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1%。如果按照核定征收模式,应纳税额为25000元(250万元*1%)。

此方案下大明和小明最低纳税款为500+60000+500+25000=86000元。

方案二:大明先将该住房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明,两年后再以250万元对外出售

1、大明出售住房环节

大明涉税情况: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缴纳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小明涉税情况:

(1)契税

根据财税[2016]23号,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用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2000000*2%=40000元。

(2)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缴纳印花税。

2、小明出售环节

(1)增值税:免征。

(2)印花税:暂免征收。

(3)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

(4)个人所得税

若采用计算征收的方式:

应纳税额=(2500000-2000000-40000)*20%=92000元

同方案一,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小明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为25000元。

方案二下大明和小明的整体最低税负=40000+25000=65000元。

方案三:大明直接将住房对外销售,再将销售货币赠与小明。

该方案下,为保持与以上方案一致口径,确保销售价款能够达到250万元,大明需继续持有房屋2年后再进行转让。

1、出售环节

(1)增值税:免征。

(2)印花税:免征。

(3)土地增值税:免征。

(4)个人所得税:免征。

2、大明赠与销售款项给小明

不存在税款。

方案三下整体税负为0。

小必总结

经过以上分析,大家有赠送房屋的情况,大概心里有数了吧?不同方案下的税负差异可见一斑,有房屋过户的亲们,且要好好分析呀!

另外不论亲子之间,夫妻之间进行房产交易,都是我们所谓的大家庭内部的交易行为。但是近来房地产税的呼声颇高,新的房地产税极有可能把以上大家庭进行细化拆分,以标准范围内的小家庭为单位,确认人均面积,对于超过人均面积的部分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推测),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家庭单元如何确认,房产如果落户,将是我们后续关注的问题。对于房屋到底要不要过户,我们也不用操之过急,先把握好当下的税收,同时高瞻远瞩,持续关注房地产税的后续走势,待政策落地,我们将继续为大家分析。

税务最新政策(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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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政策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