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
一般来说代理记账中,一般纳税人的价格会比小规模纳税人更高,那么具体一般纳税人的代理记账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代理记账具体有哪些区别呢?
1、报税的次数不同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报税一般都是每季度报税一次,因此代理记账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三个月报税一次;一般纳税人需要每月报税,因此代理记账需要每个月都需要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进行报税。
2、记账的标准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记账标准相对没有那么高的难度,而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相对来说就需要有较高的要求,并且还需要按照国家要求设置账簿,还需要涉及到各种抵扣,因此更复杂。
3、做账的单据数量不同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本身一般因为不需要发票抵扣,因此自身不需要发票的,因此相对票据会少很多。而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进行纳税抵扣,因此平时还需要注意对纳税凭证的整理,因此相对来说一般纳税人会复杂得多。
4、审核的要求不同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相对要求会低不少,而一般纳税人则需要及时地准备对账单、入账单据、还需要整理,设置明细核算的报表,以及进行票据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记账要求低很多,而对一般纳税人的要求高许多,如果存在一些细节上的问题,那么就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稽查,因而在要求上就相对要高得多。
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代理记账的区别了,简单地来说,也就是因为一般纳税人的记账要求高、内容多、频率高,所以一般纳税人的代理记账价格一般都是会小规模纳税人的高。
【第2篇】一般纳税人农产品2023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税率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所以,只有购进的农产品用于上述用途的依然可按照13%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税额如下: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3%3.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
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按照11%的税率或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
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四)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已作出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3篇】建安行业一般纳税人
做过建筑业财务的都深有感触:建筑业会计是真难当!
因为建筑业的毛病太多了!
虚列成本、虚开发票、公转私、无发票报销、
不愿意交所得税、不给农民工买社保、
管理人员没交个税、
委托付款、“挂靠”...
建筑业会计不仅累,工资低,风险还高,
到哪办点事儿,让你留指纹、拍照
全部的压力都是会计来承担!
关键老板可能还会怀疑你让公司多交了十几万税!
今日,和大家说一说建筑行业的那些财务事儿,涵盖建筑企业税务稽查4大自查清单、建筑行业预缴的财务处理办法,以及建筑行业财务必备的3大纳税筹划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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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四大自查清单
一
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有两种情况:
1、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的情况。
2、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1>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工程的条件;
2>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比如电力供应就属于动力;
3>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进行选择。
二
是否按照要求预交税款
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有两种情况:
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如果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交税款,直接在征管局申报即可;如果跨越地级行政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
建筑安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到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具体交法同上面的跨区域预征,这里不再赘述。
【延伸拓展】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举个例子】
某建安异地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0万元,公司机构所在地本期应交增值税15万元
1、异地预缴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2、月末处理
a、结转未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
b、预缴转入未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
3、次月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
贷:银行存款 5
对于增值税预征,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是三个
——是否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征;
——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
——如果有分包,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具备了分包扣除条件,并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三
是否按照税法要求确认纳税时间节点
建筑企业增值税最大的问题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把握问题。
根据2023年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举个例子:2023年12月,建筑企业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1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工程量的80%即800万元,但实际支付了500万元。
增值税纳税义务究竟是按照哪个数字?
按照税法规定应税行为和收款应同时成立纳税义务才发生,对于收款又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收款,一个是按照合同的应收款,这两个采用孰早原则。
分析一下:应税行为应为1000万,实际收款500万,但合同约定应收800万,合同约定的日期已到,因此应按照800万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直接按照实际收款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税款,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这个正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
四
是否将各种价外费用确认交税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对于价外费用的描述更为简洁: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建筑企业在实务中的价外费用比较常见的如奖励款和违约金,都需要跟随主税种缴纳增值税,并向建设方开具发票。对于价外费用的判断,有两个点需要注意:
第一,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是价外费用判断的第一个标准;
第二,价外费用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必须一致。
如建造合同正常实施,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反过来,施工方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
再比如说,双方合同未开始就解除,即使是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解约违约金,也不视为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建筑行业的财务们,请切记上述4大自查清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除此之外,身处建筑行业应该如何合理筹划?避免被老板误会多为公司缴纳税款。
一起往下看!
02
建筑行业
财务必备的3大纳税筹划要点
一
建筑业个税申报及社保筹划妙招!
1. 建筑工人频繁跨地区、跨单位、跨项目作业,要做到全员全额申报个税难度非常大,在其他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做到建筑业全员全额征管是不现实的。
因此,建筑业的个税申报,基本都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根据工程项目总金额核定征收,这种就不需要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资表原则上是据实列支,有差异税务局可能没有办法来核实。
那有人会问:核定征收农民工社保怎么办?
如果在核定征收下,没有对农民工的工资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税务机关也没有办法来核定农民工的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对于工人数量不多的情况(如吊装等工程),尽量按照全员全额申报。这样与核定征收相比,缴纳的个税要少一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也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的用工形式在建筑业中也是很常见的。
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支付劳务费:
1> 直接按照工资表来支付,全员全额申报。这种在未来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社保等风险。
2> 包工头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支付劳务报酬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发票,它与公司是一种服务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就不存在社保等风险。
向包工头支付劳务费的时候,他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且每个月不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
3> 以包工头个人的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一定要以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方式去代开,千万不要以劳务费的形式代开。
因为从2023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作为综合所得,将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能会涉及补税风险。
注意:并不是说包工头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建筑业就万事大吉了!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主体资格,农民工的安全责任仍然是建筑公司承担。
二
招投标中“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税负谁低?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有招投标,那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一般计税”9%与“简易计税”3%哪计税方式更好呢?
1、一般计税方式
应缴增值税=合同金额a/(1+9%)*9%-进项税额
=8.26%a—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式
应缴增值税=合同金额a/(1+3%)*3%=2.91%a
3、假设:一般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法
2.91%a=8.26%a—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a=5.35%
对于一般计税方式最大的优势在于进项税额,所以:
(1)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
(2)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3)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4、进一步换算成为材料的进项税额(以13%税率为例):
材料价税合计/(1+13%)*13%=5.35%a
材料价税合计/a=46.52%
(1)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
(2)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3)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三
既有一般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如何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注意: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只有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建筑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等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可以不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在项目部是租赁的情况下,对方开的是租赁发票时,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第4篇】一般纳税人报表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办件基本信息
办件标题:
财务报表报送
内容:
你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每个季度的财务报表报送中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本期金额及上期金额如何填写,例如:二季度季报,本期金额填写2020.1-2020.6,上期金额填写2019.1-2019.6吗?还是本期填写二季度数据,上期金额填写一季度数据?
附件:
无附件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nszx20201200649
提交时间:
2020-12-23 10:39:00
提交对象:
默认
处理意见
未处理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版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填报口径(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税务登记的登记注册类型及行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对应分别适用《2013一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2013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银行类)》、《2013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担保类)》、《2013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保险类)》、《2013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证券类)》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中担保类纳税人为《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第十二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应为本报告期末该纳税人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余额;利润表的“本期金额”(《2013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担保类)》中《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的本年数)填写纳税人年初至本报告期末损益变动情况,“上期(年)金额”(《2013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担保类)》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的上年数)填写该纳税人上年同期可比数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2-23 10:59:47
附件:
无附件
【第5篇】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
我们都知道当一个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需要进行公司注销,公司注销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其中涉及很多流程和步骤,中间如果出现一些问题还可能会带来额外的麻烦。那么公司营业执照丢了是否要补办,注销前一定要注意哪些税务问题?
若是公司营业执照丢失后,不补办也没问题,因为正本和副本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但有的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就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我就碰到过。所以,你要是一直不用,可以不去办理补办手续,而且,你也可以去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法效和纸质一样。
一、印花税是注销必查项目
印花税是对经济上的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1、印花税的纳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军事单位、社会团体、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
2、印花税虽然是一种小税,但如果你在公司注销的时候不重视它,那么你就会吃大亏。
3、自从公司注册成功开始,所有签订的重大合同都要审核印花税;除此之外,还有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购销合同、资本公积的审核。所以,在公司注销之前,一定要查漏补缺。
二、个人所得税也是个容易犯错的点
例:某公司注销的时候,因为公司成立的比较早,有100万的公司注册资本以公司老板借款的方式取走了。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此纳税年末,借款用途跟企业经营无关,也没有归还的,视为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该公司需要补缴的个税为:100*20%=20万元。
三、账面存货也要交税
例:某一般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是商贸批发行业,在年底由于经营问题倒闭准备注销,但公司还有10万元的存货,在市场上除税后的价值约为12万,那该如何上税呢?这种情况下,在注销税务登记停止经营时,应该先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注销,有库存时,会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当作出资收回或者利润分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购买、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或股东”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按照12万确认注销项,在注销时,需缴纳的增值税为12*13%=1.56万元。
四、账面库存大于实物库存怎么办?
现在有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在注销时账上显示比实际的多;其实问题就在于有商品销售后账面上漏报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轻则以视同销售处理,重则需要补缴滞纳金;从轻处理就是以不含税市场价的13%缴纳。
五、库存确实坏了怎么办?
做食品销售的某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公司仓库的一百多万元(含税)食品因管理不善,过期了,发票已经认证抵扣。虽然账面上这一百多万元确实一分钱都不值了,但根据增值税管理办法,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之前做了进项抵扣的必须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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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一般纳税人费用
当前,伴随着聊城创业者创办公司数量的日益增长,很多企业在对纳税人类型进行选择时,都想要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说,成为一般纳税人,不仅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同时还能够在企业经营运转过程中享受到一系列好处和优惠税收政策。那么,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其申请条件和费用究竟如何呢?下面聊城易简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小编来对其进行简单介绍。
一、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及申请条件
可以说,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对其经营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首先,几乎所有的大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并且一般纳税人之间更容易产生交易和合作。其次,有关部门对于一般纳税人在财务处理方面的要求更为规范,对财务人员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因此,可以有效减少其经营及涉税风险。再次,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要求较高,因此,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他们的实力往往都不弱,所以更容易引起客户的好感。而且,一般纳税人在进行记账报税时,还可以用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销项。因而能够减少企业纳税支出,进而节省下更多的经营资金。
不过,虽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好处诸多,但是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条件却并不苛刻。概括起来,其只需满足:(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有公司、厂房等可以生产或者经营的场地。(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3)能够提供健全、准确的税务资料。最后,随着我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改变,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如若超过五百元万元,则必须提交一般纳税人申请,而如若年销售额在该规定标准以下,则可以考虑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申请费用
通常情况下,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其所需费用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申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一般而言,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局往往是不会收费的。但该步骤却依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花销,主要为:一是打印各种材料产生的材料复印费用,另一个是往来税务部门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但是,如果企业聘请了中介机构去办理,那么还需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用。
第二,申请之后产生的费用。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需要前往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当前,发票价格每张在五毛到一元之间,企业的需求量大小决定了这笔费用的具体支出。另外,购买防伪税控机以及防伪税控机每年的维修保养,也会产生一定的花销,具体还需视公司规模而定。
根据以上内容显示,进行一般纳税人申请并不难,但是所需的审批时间却不算短,并且需要多次去国税局办理。因此,有该方面服务需求的企业,便可以寻求专业财务代理公司进行业务委托,进而使得一般纳税人申请快速、高效完成!
【第7篇】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怎么查
家装行业也是有比较大的日常要求。哪有屋子,哪儿就需要家具。套房家具,书房家具,办公室家具,都很多。像这个大商品,它需要一个安全服务平台。比如像京东这样的平台,开实体店是有一定门槛的,可进的商家产品品质有保障。京东入驻自营家具条件有什么?
而且对于京东公司直营是京东的一个排面,流量和权重值高,占有率70%及以上,客户资料大多数可以选择的都是中国直营,回购率也高。
不少问题店家都想做自己直营,都想挣到一些。京东入驻自营家具条件有什么?一文了解家具类入驻京东自营条件。
一、家具入驻京东自营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公司成立2年,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w,最好是为200w
2.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3.注册商标可以是r标示,整体实力特别强,可以办
4.此外是辅助数据:发布是否有运营的店铺,月市场销售是多少,详细介绍线上运营团队的经验。
5.线下推广得话我们是否有自己企业工厂,供应量,总面积经营规模等都需要开展
二、家具入驻京东自营的资质
1.该企业设立地址主要为中国内地类型家具,实木家具、儿童家具品牌在100万余元(含)之上,对开设限期无规定;
2.店家公司能通过给予自荐材料:
知名品牌进行介绍+线上与线下门店管理经营连接,网上近6个月的月均销售总额+经营基本数据类型+申请入驻由来;
3.企业营业执照: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公司主体没有在出现异常业务清单内,必须确保店内货品在营业执照范围内);
京东入驻自营家具条件有什么?一文了解家具类入驻京东自营条件。
4.企业企业身份证件:公司身份证件前后左右,有效期限60天以上。
5.一般存款账户信息内容:金融机构税务登记证或一般存款账户信息或储蓄表或申请表格。
6.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假如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供,一般纳税人不需要提供。
7.注册商标通知单/商标注册受理通知单、质量检测报告、授权委托进口的协议书(运营进口货物)、出口报关(运营进口货物)、入关检验检疫证书;
8.检测报告:知名品牌质量检验报告(务必包括cma验证或cnas认证);实木家具店家务必签定入关保证书。
伴随着京东的发展,京东商户的总数愈来愈多,京东商户的总数也越来越饱和状态,京东将提升进到门坎,想要入驻京东自营家具类目的商家们抓紧啦。
【第8篇】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
学会计,做会计,说到底都离不开“做账”两个字,做好账目,是一名会计的必备技能!近日,有小伙伴咨询: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怎么做?计提结转分录怎么写?
不要着急!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全盘账务处理流程及8大行业一般纳税人账务实操分录,带你精通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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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全盘账务处理流程:
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一、根据“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具体原始凭证处理程序如下:
根据“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
二、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三、根据记账凭证编制t型账(根据需要才做)
注意:“二、三”步骤可串插于“步骤一”中进行,即可边做记账凭证,边登记账簿及t型账
最后对成本类科目,损益类科目的结转
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全盘账:
下面以大华公司为例,部分业务账务处理展示:
大华公司5月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增加了经营范围,增加了生产机箱一项。收到属于5月份的单据如下:
编制记账凭证
4月25日永成公司不锈钢板 5吨 13%税率 81500元
此发票是大华公司没成为一般纳税人时开具的,所以大华公司不能认证此发票,并作为抵扣凭证。
处理方法1:将发票退回供应商处重开。
方法2:价格合计入账,不抵扣进项。
编制记账凭证
购进固定资产发票,生产线一套,税率13%,价税合计300000元。银行存款付清
销售发票。5月5日,客户永达科技公司,不锈钢机箱 100个 金额110000元
收到业务员报销5月20日出差上海的费用单。其中飞机票一张800元,高铁车票一张500元,汽车票一张100元,住宿费3%专用发票一张600元,高铁越站补票一张40元,餐费发票300元。
当月领料金额如何计算?算完之后当月库存还有什么?
篇幅有限,文末看答案
根据工资统计表分配费用:
注:员工社保,公司部分是500元每人。管理层5人,生产工人3人。
分配制造费用:
1、查看制造费用的明细账,填写统计表:
计提折旧:
摊销装修费:
缴纳上月增值税、附加税
缴纳5月社保费
交纳9月租金
结转销售成本
结转5月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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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一般纳税人收到普票怎么做账
发票是不是随时可以入账,在时间上有没有什么规定标准,会计对发票的入账时间一定要有把控,那么发票入账时间是不是有规定呢?如果还不了解这部分的内容,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发票的入账时间有哪些规定?
根据信息质量要求要符合及时性的原则,企业发生的事项,要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是不能够提前和延后的,如果费用支出后,没来得及记录做账,是可以补记的,但仍然要作为当期发生的费用,如果跨年度,就应该作为会计差错,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般来说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费用支出,都是可以记账的,但是为了避免账目出错,最好就是当月发生当月记账,或者是按照权责发生制也可以,如果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那么就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就比较麻烦了。
企业收到发票后应该怎么入账?
如果是专票要价税分离,如果是普票可以不用价税分离,普票不能抵扣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收到别人开的发票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
一般纳税人收到普票
借:存货——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收到增值税专票时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发票入账需要注意哪些情况?
1、尽量减少'白条'入账
2、注意发票的时效性
3、发票上的项目要全面审核
4、付款原始凭证不局限于发票
5、注意发票是否'偷梁换柱'
6、注意发票是否为'阴阳发票'
7、对发票要'验明正身'
8、注意发票号码是否'紧密相连'
以上就是有关发票入账时间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有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10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票货分离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票货分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是:a将货物销售给了b,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c。这种票货分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b与c有可能存在着联系,也有可能完全没有联系。但是,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形,就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01刑初3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30万元,住所为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一路a支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9607****。a公司股东分别为黄某甲、黄某乙、彭某(黄某某妻子),每位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110万元,占公司股份比例为33.33%,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实际负责人是黄某某,a公司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及其制剂、生物制品的批发。2023年3月,a公司增加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的方式为批发,经营有效期限为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2023年a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023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先后找到在南昌洪某大市场做糖类批发生意的b副食品批发部(以下称b批发部)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和南昌洪某大市场c副食品批发部(c批发部)的负责人被告人邓某某(二人均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要求徐某某和邓某某二人从a公司购买商品糖,或者在购进商品糖时以a公司的名义与销货方签订合同,货款由a公司垫付或者由徐某某和邓某某二人将购糖款项转至黄某甲的个人账户,黄某甲再将徐某某和邓某某的购糖款转至a公司的基本账户上。
a公司根据与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签订的白糖购销合同,将购糖款转至相应的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的账户上,由销货方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根据a公司的委托收货书或者相关指令(如购销合同直接确定具体收货人),将所销售白糖发货给a公司,但货物的实际接收人为徐某某、邓某某等(或者由徐某某或者邓某某委托的收货人向制糖厂或糖业公司提货),再由销货方开具受票人为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南昌县国税局办理相应的认证申报抵扣手续。
在此过程中,徐某某、邓某某等以从a公司购糖,或者通过a公司并以a公司名义与销货方签订合同的方式购糖,可以获得每吨10-20元的优惠价格,或者由a公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2%到2.5%的比例支付给徐某某、邓某某相应的返利。因徐某某、邓某某为个体工商户,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从a公司或者通过黄某甲经a公司或者以a公司名义向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购糖,比其直接从制糖厂或者糖业公司购糖的价格有所优惠,便在2023年至2023年8月之间陆续通过此种方式进行糖类产品购销活动。
经统计,至2023年9月,徐某某让河北d淀粉糖业有限公司、广东省英德市e糖业有限公司、广西f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4份,发票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邓某某介绍广西百色g股份有限公司、广西h制糖有限公司、广西f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税额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发票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税额总计2301.6126万元,其中未抵扣数额196.8395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04.77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徐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邓某某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税款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发票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三、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a公司辩解
a公司有正常的业务经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被告单位a公司的辩护人辩称
该案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单位a公司和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公司的行为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南昌县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关于对a公司涉税一案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决定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由均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据。本案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a公司和各被告人无罪。
2.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黄某某辩解:
其与徐某某、邓某某某1是买卖行为,他从糖厂买糖再销售给洪某大市场的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构成犯罪,其他与a公司有糖类业务往来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当被追究。
(2)其辩护人辩称:
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
本案a公司及黄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更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特征。被告人不存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问题,也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因为他人(糖厂)没有虚开;a公司与糖厂之间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意;a公司存在真实的糖的经营业务;本案不存在票、货分离的问题,本案具有真实的货物购销,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金额真实,票、货、款相一致。
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26.273万元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因为认为以单一购销糖类商品业务中,a公司将所获购买糖类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的税额,认定为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a公司的所有经营业务是否有涉税犯罪,是否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有待税务机关的最终认定,即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待定;计算国家税款损失时,没有扣除a公司补交的440.966万元税款。
适用法律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开票方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诉书认定黄某某为a公司董事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黄某某某2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改判黄某某无罪。
3.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徐某某辩解:
其买糖是真实的,发票是糖厂开具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其辩护人辩称:
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涉案的票、货、款相一致,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徐某某既没有实施“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也没有实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a公司没有虚开的主观故意。a公司的涉案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本案定性应充分考虑税务机关的认定意见,在没有新的证据及相反税务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采纳税务机关对定性的认定。即便a公司涉嫌逃税,也应按行政前置的原则,先完成行政程序。a公司提交了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未抵扣的数千万元增值税发票,公诉机关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由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处理。
故徐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恳请本院依法宣告徐某某无罪。
4.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四、法院评判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认定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及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均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类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联系实际经营的情况进行认定,只有当开票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自身实际经营的业务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是开票者开具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合的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条中的“按照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一般都由收款方开具,付款方只是接受发票,在交易过程中,受票方根本不具有开具票据的行为,虚开就更难以成立。
2.税务实践中,判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看票据、货物、资金三者之间是否具有流动的一致性以及流动过程中的违法性来判断具体侵害的法益。这主要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有关。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法行为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说明其会侵害发票管理秩序;其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发票在不同税务机关的虚假抵扣,危害到税收征管秩序;最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可能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3.本案中的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及合同签订情况如下:
(1)合同签订情况。
一是a公司(黄某甲)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的合同。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与a公司有口头约定,大致内容为:由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与销货方联系购买白糖,联系好购买白糖事宜后,由a公司与销货方签订合同,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将购货款(通过黄某甲)转至a公司账户,再由a公司将购货款转至销货方,销货方按照a公司的要求将货物发送给a公司委托或者指定的收货人(大部分货物是徐某某、邓某某所收),销货方开具a公司为受票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由销货方邮寄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通过提货司机带给徐某某、邓某某,再由徐某某、邓某某转交给黄某甲或者a公司。
二是a公司与销货方之间的合同。a公司与销货方签订了大量的白糖购销合同,其合同双方均为销货方与a公司,双方就白糖买卖事宜有明确约定,包括白糖的数量、交货的方式、付款方法、违约责任等,但有些白糖购销没有书面的购销合同,如a公司与广西凤糖及其下属公司签订购销合同33份(该合同数为集团公司总数),合同总购销量14728吨。
(2)本案中资金流情况。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资金流为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从个人或者个人控制的账户上将资金转入黄某甲的个人账户上,黄某甲再将上述款项转至a公司开具的尾号为0066的南昌银行的账户上,a公司再根据货物购销情况将货款转至相应的销货方账户上。
(3)本案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流情况。销货方为开票方,开具发票以a公司为受票人,a公司收到发票将发票(部分)在南昌县国家税务局办理抵扣。
(4)本案中货物流情况。销货方根据合同将货物发出,单据上的收货人为a公司,实际收货人比较复杂,或者发货到莲塘站由徐某某、邓某某自提,或者由承担物流的车辆司机根据a公司的委托到销货方提取后交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直接以货运司机为收货人,或者通过中间人(如廖某)从销货方提取后托运给a公司(或者徐某某、邓某某)。
4.本案中票货分离情况。从本案的情况看,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一致,即资金由a公司转款至销货方,货物由销货方发送至a公司,票据由销货方开具给a公司。货物、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存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票、货分离的情况:票从徐某某、邓某某处转至a公司,而不是销货方直接交付给a公司;货物未经a公司仓库而直接由徐某某、邓某某从销货方收取或者自提。但该种票、货分离是否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和现实经营情况,很难认定。
首先,增值税发票以何种方式从销货方到达购买方,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案中销货方可以直接将发票交给a公司;也可以先交给a公司指定的人(徐某某、邓某某或者货运司机),再由a公司指定的人交给a公司;还可以由销货方通过邮寄方式交给a公司。票据的交付方式,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交付的方式和过程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其次,货物未经a公司仓库直接由徐某某、邓某某收取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发为了增加利润,减少中间过程以及通过减少仓储等方式降低成本,是一种经营和交易常态。a公司与徐某某、邓某某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a公司与销货方也是买卖合同关系,由徐某某、邓某某直接从销货方收取货物或者a公司根据购买人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向销售方购买货物再由销货方交付给徐某某、邓某某,都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列。
况且,徐某某、邓某某在将货物销售过程中,也有从徐某某、邓某某处购买货物的下游买受人从莲塘车站货场提取货物的情况。从销货方(糖厂或者糖业公司)来说,其只要收到货款并将货物销售出去,即实现其交易之目的,至于实际收货人为谁(只要买受人认可已经交付),其在所不问,这也是为什么合同法上指示交付、替代交付等非直接现实交付形式均为法律所承认的缘由。从买受方来说,其只关心支付的货款能否买到其想要的货物,即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至于销货方从哪个仓库(如本案中广东i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货从e糖业公司仓库提取)提供货物给买受人,则在所不问。因此,本案中的票货分离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5.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虚开的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首先,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他人,应当为销货方上游糖厂,但经糖厂所在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的查证,本案中的销货方上游糖厂在与a公司所进行的发票开具过程中,不存在虚开的行为,也即销货方上游糖厂所开具的发票是与其自身所经营的货物相符的发票,不属于虚开的行为;
其次,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在本案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票开具方开具的发票与其自身的实际经营行为不符,这一点在本案中经糖厂所在的公安机关及税务机关查证,不存在此种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发票的开具方开具的发票与a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不符,就a公司与发票开具方的关系看,并不存在不符的情形,在涉及糖类购销的过程中,a公司实际经营的也是糖类业务,虽然涉案的糖类物品没有进入a公司的仓库,但并不能就此判定a公司实际没有经营糖类业务。
因此,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的犯罪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抽象的行为类型为“让他人为他人虚开”,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是指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即便指控事实成立,也因“让他人为他人虚开”并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犯罪。
6.本案中a公司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买白糖后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或者a公司根据徐某某、邓某某的要求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买白糖再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人开具为a公司,符合资金、货物、票据一致的要求。
从国家税款的损失情况看,徐某某、邓某某在将货款通过黄某甲转给a公司,再由a公司转给销货方上游糖厂的过程中,已经包含了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额,在涉及增值税货物流转的过程中,只要上游糖厂开具发票的环节缴纳了税款,国家就已经对发票项下货物征收了税款。但a公司在将货物销售给徐某某、邓某某等的过程中,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本来应当流转至消费者或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买者手中的增值税发票抵扣中断在a公司的环节,这样就使a公司的进项税额增加,但销项并未按照要求开具销项发票,是销项税额减少了,也就是说,a公司是通过减少销项税额的方式,达到逃税的目的,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逃避缴纳税款的规定。
正常销售过程中,a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徐某某、邓某某等开具相应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徐某某、邓某某等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买者,从而最终成为增值税的税负承担者。但a公司在与徐某某、邓某某交易的过程中缺少了这一环节。
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从a公司购糖,或者通过a公司从销货方上游糖厂购糖,因为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不需要发票(更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在销售白糖给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等过程中可以少开具发票,从而通过减少销项以实现增多进项抵扣的目的,其本质是一种逃税的行为。a公司在销售白糖给徐某某、邓某某的过程中,能够以相对便宜的价格或者适当返利给徐某某、邓某某等,也是因为徐某某、邓某某等不需要a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能够使a公司顺利逃避税收征管,从而实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a公司未向徐某某、邓某某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徐某某、邓某某也没有按照规定索取发票。因此,对于a公司的逃税行为,徐某某、邓某某等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具有帮助作用,该种帮助行为只是一种倡导性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并不在法律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制范围之内,不具有可罚性。
五、裁判结果
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江西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介绍)他人为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邓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证据不足,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西a医药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徐某某无罪。
四、被告人邓某某无罪。
【第11篇】深圳申请一般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业务概述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申请一般纳税人服务内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2、防伪税控系统申请3、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后首月税局纳税申报4、日常电话答疑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连续12个月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1.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1.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1.3、劳务服务型企业应纳税额在500万以上。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四、一般纳税人申请材料1、公章;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清晰正反面复印件及联系方式;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清晰正反面复印件及联系方式;5、税务要求的其他资料-如有。
五、一般纳税人承办时间和收费承办时间::3-15个工作日,如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六、领取认定结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
七、达标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当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如果纳税人逾期未报送,纳税人将受到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如需进一步了解,欢迎随时拨打深圳热线:o755-82148415或18923760681,深圳登尼特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20号太阳岛大厦16楼全层。
【第12篇】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也是按照国家基数之间的关系比,是国家进行分析衡量的数据基础,相当于是所有企业的核心,企业一般划分为两种类型企业。一、居民企业;二、非居民企业,税率也不同。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收费的税率也不同,如下:
一、居民企业: 在成立里面成立餐饮或者工厂等相关的企业,只有有获利行为,就需要缴纳收费税率为25%。
二、高新企业:一些企业在2023年到2023年初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那么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三、非居民企业: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有来自中国的非居民企业,虽然设立了机构、场所,但是没有进行经营及获利的话;那么需要缴纳费率为20%,但根据实际情况将会减少10%。
四、小微企业:国家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的相当之多,所以收费税率较高,但是也在其他地方弥补了回来。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收费税率达到20%
上述四点我们了解到,高新技术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相当于其他三个是最低,为15%。有想法的老板可以考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而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是他们缴纳的主要税负之一。但是如何进行合理避税就是一个难题。要是还想了解这方面的类型问题。可以关注小编获取更多关于企业税率的详细信息。
【第13篇】一般纳税人税收改革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在于年应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发票等。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销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实质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点是:
一、开票种类不同:
1.1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一部分税率。
1.2小规模纳税人开普通、专票不能进项抵扣。
二、开票税点不同:
1.1一般纳税人的税率:6%、9%、13%(行业不同,税率不同)
1.2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目前免征征收税)
三、财务处理不同:
1.1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计入成本,税款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2.1小规模纳税人按全额计入成本
四、使用发票不同:
1.1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销售货物时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几年一直在不断更新出台,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除非是特点情况要开专票,不然一年的收入基本上交不了多少的税。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不仅没有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反而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有优惠政策,让自身的税负压力更重了。
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可避免地会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发生业务,之前开专票有优惠的时候,对于大家合作企业来说没什么的,但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要缴纳3%增值税,开普票免税,基本上都会选择对外开普票了。那么一般纳税人没有了专票入账,只有普票的话,抵扣一点成本基本上没什么用。之前就有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和小编在说:除非价格优势特别明显,那么基本不会选择和小规模企业进行合作了。也不知道,这种普票免税的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利弊到底如何哎。
一般纳税人,基本上没有什么符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应缴的,税负压力还是不小的。25%的企业所得税,20%的股东分红税,6%-13%的增值税和其中衍生的附加税,没有哪一种,能让企业开开心心!
但现在,针对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部分税收园区内推出了奖励扶持政策。
在园区内注册一家相关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不改变原公司经营模式,分包业务即可。园区内公司完成相关业务,正常的在园区当地缴纳相关各项税费。在相关税费入库,正常经营纳税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地方财政奖励是40%-80%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一般是50%,奖励是40%-8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一般是40%,奖励40%-80%。年纳税总额越高,获得的返还额就越高。除了一些特殊行业以外,行业基本不限制,唯一前提要求就是保证业务真实,有一定进项成本。
【第14篇】一般纳税人印花税
10月大征期,这段时间关于印花税的问题量,可谓是肉眼可见的飙升啊
不管是社群内,还是翅儿的私信上,都能收到各位财务小伙伴们提出络绎不绝的问题
老师啊,给我发一份印花税表吧?
翅儿老师,印花税计税金额不包含增值税吧?
老师,印花税需要计提吗?
老师,我们印花税怎么自动减半了?
……
一个一个回复效率低不说,考虑到还有很多小伙伴也有这方面的困惑,翅儿就想着干脆写一篇干货文章吧。
咱们来一次性把最新印花税的政策规定、常见问题、申报问题,以及账务处理,统统搞清楚。
1
印花税法和之前的规定的变化在哪?
(一)最新的印花税税率税目表
很多人乍一看,都感觉这个表已经很清晰了,但是具体落实到自己日常工作中,却总是会有很多的细节把握不太准确的。
翅儿把新印花税法和之前的印花税条例等相关文件做了对比, 总结了一些差异,方便大家对比记忆。
(二)3个取消
第一,取消尾数规定。
取消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2023年7月1日以后,你计算印花税的时候不用再四舍五入了,算出来多少就是多少,以后再也不用担心应缴和实缴的差异了。
第二,取消了相关处罚。
原来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是轻罪重罚,我们会发现,有时候会因为几百元的税款,税局就会非常重视,给企业开出高额的罚单。而新的印花税法取消了该规定。
第三,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的印花税的规定。
之前大家开一家新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或者公司取得房产证啊、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等都是需要按照件数缴纳每本5元的印花税的。有时候忘记缴纳了,被税局发现就会有点麻烦。现在好了,新印花税法直接给取消了,这些麻烦不会有了。
(三)3个税率降低
(四)5个明确
1、明确印花税的计税基础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税的金额
这里要注意下:如果你的合同是含税价的,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要按照含税的的全部金额进行缴纳印花税了;
2、明确了6类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明确了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实行按次征收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地点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4、明确规定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缴纳规则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你们单位的账面实收资本什么时候增加,则什么时候就增加部分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缴纳万分之二点五的印花税。
这里翅儿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们是小规模公司或者你们是一般纳税人但是你满足小微企业的的条件,你的印花税是可以享受减半优惠的。即在万分之二点五的基础上,再减半。
享受优惠的时候,不需要备案,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5、明确减、免征印花税的范围
2
印花税的申报
关于印花税的申报,翅儿直接带着来看3个有代表性的案例。
这个是总局发布文件的时候同步准备的案例,现在出文件非常贴心,详尽的列出政策规定以及案例解析。
咱们一起来看一下
【案例1】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
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案例2】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
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万元×1‰=100万元
【案例3】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3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
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3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3000000元×0.3‰=900元
3
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其实很简单,咱们直接缴纳时记账即可。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如果有减免的,直接按减免后实际金额做账。比如,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都是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
所以本次报税时候有财务小伙伴来问翅儿:老师我们的印花税自动减半了正常吗?
那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你是一般纳税人但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做账的时候直接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做账即可的。
ok,以上就是今天翅儿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对于大家问题比较的内容,翅儿总是说得比较细,写得比较多,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大家。
【第15篇】转一般纳税人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3、其他行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
比方,某企业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完成490万元,企业没有认定为普通征税人,为小范围征税人。但当地税务机关到企业停止征税评价时,发现企业有50万元的应税收入没有确认收入,而是挂在了往来账上。经税务机关审核评价后,该企业连续12 个月的应税销售额为540万元,则认定该企业为普通征税人。
增值税普通征税人的计税办法为普通计税法,普通计税法属于间接计算法,即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将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停止抵扣,进而间接计算出当期增值额局部的应征税额。即当期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何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而逾期未办理的,则会被强转。强转纳税人不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是调整税种,由小规模的3%调整至适用税率,申报时暂时使用小规模申报表,只是税率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强转后,纳税申报期限由按季申报相应改为按月申报,而且无法在网厅申报,需携带小规模申报表(按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税)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
因此,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而是跨年度累计。比如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这连续12个月就是一个经营期。
强转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纳税人就可以使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企业相比的优势是什么?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虽然不能享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但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的。
一般纳税人企业具有的优势就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导致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虽然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但是实际税负方面,反而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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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小规模改一般纳税人
最近笔者遇到这样一个客户,他的案例非常典型,于是经过客户同意,笔者打算把这个客户的案例分享给大家,大家可以对照一下自己公司是否存在同样的情况。
前段时间,有这样一个客户来找到笔者,说自己的公司缺少发票,想要解决发票的问题。详谈下来,笔者发现,其实这个客户原本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由于销售额增加,近段时间集中开票,利润表的收入远远高于开票收入,税务压力急剧上升。
该客户就是典型的小规模升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
……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以上是原文件的内容。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上的计算方式和适用税率都有所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是自动就可以变成的,一般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主要主动的办理,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后才能够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达50万;
2、从业人数达12人;
3、开设对公账户才能申请。
上文提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方式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方式如下: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实行凭票抵扣,即可以用购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抵扣销售货物的销项税款,按照进项与销项的差额征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因此很多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增值税压力往往都会变大,但是企业此时往往以为自己销售额增加税负压力变大可能只是缺少发票,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变为一般纳税人,还在寻找解决进项发票的方法。这都是没有提前进行税务筹划的弊端。
如果企业有税务筹划的意识,提前规避税务风险,就会知道自己公司本质存在的问题不是发票的问题,而是解决变成一边纳税人之后如何解决增值税的问题。
于是笔者给到客户的建议是将公司变成一般纳税人,正常补交增加的增值税,但是可以在地方享受产业扶持政策,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合法合规操作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以上,就是笔者为大家分享的案例,如果您的企业也有同样的问题,要趁早进行税务筹划,避免税务意识不到位给自己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感谢您的阅读,如有不妥之处,愿您留下宝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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