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税务网上申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务网上申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税务网上申报
已经八月底了,马上就要开始进行九月份的纳税申报了,还不会报税的新手会计急的抓耳挠腮。其实网上纳税申报并不难,和做理科习题一样,都有特定公式和做题步骤,按照步骤进行,报税其实很简单的。
一、网上纳税申报具体流程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流程
二、抄报税流程
(1)金税盘抄报操作
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季度操作:
手动抄报:1.点击【报税处理】-【上报汇总】。
再次进入金税盘(自动清卡)
如未能自动清卡(手动操作)
(2)税控盘抄报操作
......
三、申报填写模板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四、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流程
(1)打开国家税务局官网,进行登录,然后点击“我要办税”
(2)找到税费申报及缴纳
(3)找到按期应申报,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
(4).....
好了,篇幅有限,具体申报流程就不再一一展示了。
【第2篇】云南税务网上申报大厅
11月1日,昆明市西山区税务局智能办税服务厅启用,该举措让便民办理智慧服务再升级,有效填补窗口“8小时以外”及节假日的服务盲区,打通了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最后一公里”。
智能办税服务厅分为10个功能区,覆盖179项涉税业务,依托大数据和“智能+”思维,融合了人脸识别、智能咨询、智能导税、模拟办税等技术,最大程度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税费服务,全天候、全方位为便民办税提供智慧服务“新选项”。
智能办税服务厅不仅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满足纳税人更多元、更便捷的办税需求,还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激活服务潜能,构建起“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
智能办税服务厅投入使用后可实现70%的涉税业务自助办理,预期将分流实体办税服务厅约60%以上的人流量,进一步构建“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新模式,为纳税人提供简约、快速的自助办税新常态。智能办税服务厅设有银行自助终端,通过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改善管理模式,实现“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并行办理”的集成服务新起点。
启动仪式当天,西山区税务局辖区内30家企业代表在工作人员的辅导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申报错误更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项涉税业务进行了智能办税深度体验。“这个新的办税大厅科技感十足,操作很简便,业务办理也很快。”在体验了涉税事项办理之后,昆明智慧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普芳说道。“高效、智能、科技感、人性化、多元化”是企业代表们对智能办税服务厅给予的肯定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人表示,智能办税服务厅是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一项重要措施,建设智能办税服务厅是推进税费服务从“供给侧”向“需求侧”转变的重要环节,突出发挥了现代科技和数据赋能的倍增效应,实现了征纳双方业务办理的“双减”,对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开启智慧办税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 下一步,昆明市税务系统将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实时速率为标准、以功能实效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提升、拓展智能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功能,构建起覆盖更广、触达更深的智慧办税“新生态”,让纳税服务更智能、更优质、更高效。
来源:开屏新闻
编辑:杨锦佳
【第3篇】四川省税务网上申报
mr.yb小课堂继续开课啦~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
网厅操作注意事项↓
一、公服注册登录
1、目前已有社保户的企业可通过“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直接注册登录后办理医保相关业务。
2、新注册的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再到“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后便可登陆医保网厅。
3、单位账号使用频率不高,但尤为重要,企业经办人员发生变动请及时通过单位账户变更经办人员。
4、经办人账号用于办理单位人员变动等网厅业务。
5、绑定ca登录使用网厅更安全便捷。
二、网上经办
-【增员】-
1、单位办理员工参保时,要判断四川省内是否有在参保信息。如有参保信息,应先把原参保信息暂停,才能在新单位参保。
2、批量增员时会提前校验出有在参保信息人员,可从失败选项中导出查看,该部分人员不会在系统中存在申报记录。
3、增员成功人员不会生成缴费账单,当月如需缴费可通过单位补收核定后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完成缴费。
-【减员】-
1、如有欠费、在途业务不能办理此业务。
2、办理批量减员时,批量减员申报表如不填写暂停日期,减员时间会默认为当天。
3、停保时间可在当月缴费后申报至上月,当月已缴款项只能退回公司银行账户,可通过业务查询——单位信息查询——单位银行信息查看单位银行账号,如为空或发生变更请及时到柜台申报银行账号信息。
4、从单位离职的员工,如需自己购买医保,应先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再到成都税务微信公号签订代扣协议或按月缴费。
三、业务查询
-【单位缴费明细查询】-
1、此模块查询企业员工缴费明细。
2、此模块可查询企业是否完成所有缴费,有无欠费情况,月初是否生成大帐。
3、11月因数据迁移,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两条信息,缴费类型为缴费比例调整补收是生育保险费用。
-【单位参保人员信息查询】-
可查询职工花名册,职工在本单位参保时间,个人参保时间和缴费数。
-【已审核数据查询】-
可查询到企业申报已成功的信息。
主管: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来源: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第4篇】电子税务网上申报系统
今天是11月1日,小伙伴们不要忘记11月的征期抄报哦,此次征期截止至11月15日。
接下来为大家分别讲解抄报税流程和确认状态的操作,各位小伙伴根据自己的企业性质自行查看操作流程。01
征期日历
1、小规模纳税人抄报流程
①小规模非季报月(2月3月5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
②小规模季报月(1月4月7月10月)
2、一般纳税人抄报流程
02
金税盘抄报方法
11月为非季报月,所以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抄报方法有所不同,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1、一般纳税人抄报方法
①
上报汇总
情况1:上个月开具的发票均已经上传成功,且与税局网络连接正常,则月初第一次登陆防伪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执行汇总上传并有成功的提示。
情况2:上个月开具的发票部分或全部未上传成功,则系统无法自动完成抄报税。可在网络连接正常情况下点击 发票管理-发票修复 修复一下上个月的发票,待发票上传完成后,点击“汇总处理”——“汇总上传”按钮。
②
申报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网站进行纳税申报。
③
清卡
申报成功后再次登录软件自动完成清卡操作,提示“金税设备已完成清卡操作”代表月初清卡已完成。
2、小规模纳税人抄报方法
①
上报汇总
情况1:上个月开具的发票均已经上传成功,且与税局网络连接正常,则月初第一次登陆防伪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执行汇总上传并有成功的提示。
情况2:上个月开具的发票部分或全部未上传成功,则系统无法自动完成抄报税。可在网络连接正常情况下点击 发票管理-发票修复 修复一下上个月的发票,待发票上传完成后,点击“汇总处理”——“汇总上传”按钮。
②
清卡
非季报月登录软件自动完成清卡操作,提示“金税设备已完成清卡操作”代表月初清卡已完成。
3、查询抄报税完成状态
所有性质的单位查询方式相同,点击“汇总处理”——“金税设备状态查询”菜单,查看相应票种的锁死日期,锁死日期为下个月,汇总报送资料为“无”,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则表示本期抄报税成功。
注意:
1、汇总上传和远程清卡必须是在计算机联网状态下操作;
2、检查上月开具的发票报送状态都为:已报送;
3、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论上月是否开票,每月月初都必须登陆开票软件进行抄报、一般纳税人每月登录申报软件进行申报(小规模季报月1、4、7、10月需要季报)然后再清卡,否则金税盘会锁死,影响正常使用,造成逾期处罚;
4、远程清卡提示“【f50006】核心征管系统:增值税未申报或未比对”,需要登录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申报”,申报完成后再返回开票软件进行清卡操作。
03
税务ukey操作方法
1、自动抄报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会自动反写。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3年12月15日左右。
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小规模本月无需申报,登录开票软件自动清卡)
2、手工抄报
①
上报汇总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②
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为例,如下图。(小规模纳税人本月无需此操作)
③
反写监控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
④
确认成功
操作流程:重新打开汇总上传界面,查看各发票类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下月中旬,若更新,说明操作成功。
04
税控盘操作方法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会自动反写。
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3年12月15日左右。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第二种方法
手工抄报
第①步:上报汇总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02
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为例,如下图。(小规模纳税人本月无需此操作)。
*注:若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申报系统客服热线。
03
反写监控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
04
确认成功
操作流程:重新打开汇总上传界面,查看各发票类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下月中旬,若更新,说明操作成功。
征期常见问题解答
1、进入开票软件填开发票提示:金税盘处于锁死期,不能开票!应如何处理?
故障图示:
解决办法:计算机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软件,如果满足清卡条件系统会按月依次进行抄报清卡,直到将所有月份数据处理完毕,即可正常开具发票。如果不能自行清卡,可以到税务大厅清卡
2、进入开票软件填开发票提示:金税盘处于汇总期,不能开票!
解决办法:由于征期未汇总上传,汇总上传以后才能开票。点击汇总处理--汇总上传,提示汇总上传成功后再开具发票。
3、汇总上传时提示:增值税专普票汇总上传失败,原因:存在离线发票,不能汇总上传!应如何处理?
故障图示:
原因:由于上个月开具的发票有未报送的,所以不能自动汇总上传。
解决办法:(1)系统设置--参数设置--上传设置,点击安全接入服务器地址右侧“测试”按钮,如果提示连接成功,再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修复,月份选择上个月点击修复
修复成功后,进发票查询查看上个月发票,报送状态全部变为“已报送”后,再点【汇总上传】。
(2)如果测试失败,则证明网络不通,需通过以下四种方法检测:
①查看电脑日期时间是否正确。
②核对安全接入服务器地址是否为:https://218.57.142.46:7002(英文状态下输入),点击测试查看是否连接成功。
③如果有路由器,建议重启路由器。
④退出杀毒、防火墙、电脑管家、360卫士、金山毒霸类的拦截软件
4、汇执行远程清卡时提示:清卡失败,核心征管系统:未申报或未比对
故障图示:
解决办法:请检查核对是否在“电子税务局”完成了申报扣款的申报工作,申报扣税款成功后才能执行征期清卡操作。如果申报成功了还这么提示可以去电子税务局尝试更正报表。
5、汇总上传时提示:增值税专普票汇总上传失败,原因:该版本非征期不支持汇总上传或者本期征期汇总信息已成功清卡!应如何处理?
故障图示:
解决办法:如果已经清卡成功会有相应提示。具体需看状态查询判定。
汇总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如有其他票种也需核实):
(1)如果锁死日期变为下月,说明已经报税清卡成功,无需再汇总上传正常使用即可。
6、远程清卡时提示:增值税专普票清卡失败原因:无汇总信息或当前处于非征期,无法进行远程清卡!应如何处理?
故障图示:
解决办法:如果已经清卡成功会有相应提示。具体需看状态查询判定。
汇总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如有其他票种也需核实):
(1)如果锁死日期变为下月,说明已经报税清卡成功,无需再远程清卡正常使用即可。
7、领票一定要清卡,并且没有报税资料
领票前一定要保证已经完成了报税清卡,并且盘中没有报税资料,如果:
点击“汇总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
锁死日期:2023年12月**日
报税资料:无
这时候就可以领购发票
来源| 航信财税v管家、航信服务平台、税控服务小蜜蜂。
【第5篇】国家税务网上申报
一般纳税人申报
(一)咋进入申报界面?
办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
增值税页面(或办税服务)
(二)功能详解
1.一键零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数全部为零的申报表报送;
2.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用于企业下载发票数据;
3.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主要用于自动提取下载的发票展示在申报表中,方便企业进行数据确认;
4.填表申报:用于有税申报的税种填写;
5.税款缴纳:用于已申报过的报表需要缴税时操作;
6.报表查询:负责查询经过本系统保存的已填写的申报表和已发生的申报、缴税、作废的申报结果信息查询;
7.营改增台账采集:用于采集建安和房地产行业项目信息;
8.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采集:用于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
9.财务报表一键导入:用于通过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导入税务财务报表中进行财务报表申报。
(三)申报步骤
01 数据准备(开票明细数据传输)
一般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页面后,可下载发票汇总数据并保存确认,若要查询发票明细需正确连接开票盘,点击'发票明细查询'。
用户确认已下载的发票数据是否有误,若无误则点击“保存”;若需重新下载发票数据,则点击“重新下载发票汇总数据”,重新下载;
点击“保存并确认报表”,则可打开报表确认页面,提示将发票汇总数据,自动带入申报表中,进行报表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可直接进入报表填写页面。
注:若下载汇总数据有误差,可以先点击“清除已保存的汇总发票数据”,再“重新下载汇总发票数据”。
02 一表集成申报
进入“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页面后,申报报表自动获取一般纳税人发票数据,企业不需自己填写发票数据。
注:用户可自动获取数据的报表有:增值税主表、增值税附表一、增值税附表二、本期进项结构明细表。
数据确认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完成报表申报;
03 需要填表申报怎么办?
用户进入“填表申报”页面后,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立刻填表”,进行报表填写。
用户可填写的税种申报有:增值税月季报、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
保存:用于保存已填写完成的报表;
打印:用于打印已填写完成的报表;
申报:用于申报所选择税种的当期申报数据;
缴税:用于缴纳已完成申报的税种的当期税额;
返回税种列表:返回到税种选择列表界面,重新选择需要填报的税种进行填写申报;
我的常用报表维护:用于勾选当期所需填报的报表;
1.报表填写完成并保存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2.申报成功后,提示如图;
3.若企业申报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则增值税申报成功后,将会提示企业是否需要申报附加税;
4.点击提示信息中的确认按钮,在系统提示的页面顶部,将显示需要申报的红色字体提示链接;
5.点击红色字体部分,打开城建税、附加等税申报界面,进行城建税、附加税申报;
注:若申报失败,请查看申报后详细的提示语,并进行相应修改,再重新申报。
(四)税款缴纳
1.申报成功后,用户可直接在申报页面点击“缴税”,也可在税种列表的操作列中点击“缴税”按钮,进入缴税界面;
1.缴税
三方协议缴税:适用于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银行端缴税凭证:适用于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注:请您在税款缴纳前,务必确认申报数据正确无误,一旦缴税成功,则申报无法作废,缴税无法撤销。如缴税成功后确需更改申报,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方协议需在税务系统中记录并有效;银行端缴税凭证可多次打印。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一)咋进入申报界面?
办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
增值税页面(或办税服务)
(二)功能详解
1.一键零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申报数全部为零的申报表报送;
2.免税申报(小微企业):针对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填写;
3.填表申报:用于有税申报的税种填写;
4.税款缴纳:用于已申报过的报表需要缴税时操作;
5.报表查询:负责查询经过本系统保存的已填写的申报表和已发生的申报、缴税、作废的申报结果信息查询;
6.营改增台账采集:用于采集建安和房地产行业项目信息;
7.房地产开发企业台账采集:用于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信息;
8.财务报表一键导入:用于通过将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导入税务财务报表中进行财务报表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填表申报操作步骤参考一般纳税人填表申报操作步骤。
“货物和服务”列,需分别计算是否未达起征点。
(四)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缴纳操作步骤参考一般纳税人税款缴纳操作步骤。
【第6篇】湖北税务网上申报系统
01
国省统筹系统上线后
个人社保证明如何打印?
掌上办
1. 支付宝端(推荐使用)
登录支付宝“武汉人社”小程序
▲点击查看大图
点击“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选择“险种类型”、“参保缴费地”,然后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即可查询打印
2. 微信端
关注微信“武汉人社”公众号
▲点击查看大图
点击下方“惠民服务-办事服务”进入“武汉人社”小程序,步骤同上。
▲点击查看大图
网上办
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点击首页特色服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点击查看大图
进入湖北省政务服务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后,选择参保所属地,点击“社保电子证明”
▲点击查看大图
选择“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即可查询打印。
▲点击查看大图
自助办
持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自助一体机即可查询打印
▲点击查看大图
个人参保证明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近三年内的参保证明,且均自带红色电子章,无需前往柜面办理。
02
国省统筹系统上线后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业务如何办理?
原省集中系统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只能在当前参保关系所在地办理。国省统筹系统上线后,个人一般信息(包括手机号码、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常住地地址)变更允许全省通办;个人关键信息变更在缴费明细所在地或当前参保关系所在地均可办理。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全省各社保经办机构都可以办理一般信息变更,只要有缴过费的参保地就可以做关键信息变更。
单位职工一般信息变更登记、单位职工关键信息变更登记仍需在当前参保关系所在地办理。
03
单位通过网申系统增员
若遇到风险提示如何处理?
单位在办理职工增员或者补缴业务时,若出现“部级校验”,提示参保人在省外某地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时,经办人员需与该职工联系,先办理外地停保,核查确认与外地缴费无重复时段后,再办理增员或者补缴。
若出现“部级校验”提示在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经办人员可选择“继续经办”,同时告知参保人在满足退休条件时,需要先办理跨制度转移,再办理职工退休。
04
我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
2023年8月养老金为什么分两笔发放?
按照国省统筹企保系统统一设置,为方便退休人员直观了解自己的养老金调整金额,养老金调整后第一个月(2023年8月)的养老金将分为两笔发放,一笔为调整前的养老金,一笔为本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养老金调整后第二个月(2023年9月)及以后的养老金将合并为一笔发放。
05
2023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公布后
参保单位如何申报交纳7月以后的社会保险费?
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办理2023年7月及以后的社保费月度申报业务,并通过税务部门进行缴纳。未办理2022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参保单位,须先为全体职工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再办理7月及以后的社保费月度申报业务。
06
单位社保费已经申报了
为什么税务征收系统提取不到数据?
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后,还需要通过【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认定单及退费单据开具】模块生成缴费单据,凭缴费单据号在税务系统申报缴费。
07
单位给职工办理增员提示
“已在同一统筹区下存在参保缴费险种”无法办理?怎么办
单位给目前是灵活就业身份的职工办理增员,需要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先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暂停”业务,线上可通过支付宝“湖北智慧人社”小程序办理。具体操作方法为:进入支付宝app,搜索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成功绑定后,在搜索小程序“湖北智慧人社”,在“社会保险服务”中点击“业务办理”,点击“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暂停”,按照要求办结,暂停业务办理完后单位就可以增员了。
08
2023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是多少?
武汉市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795元,缴费基数上限为2038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077元/月。
09
灵活就业人员
2023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划分为9个档次,由本人选择确定。具体为:
10
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次
为什么比去年上涨近70元?
从2023年度起,我省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由省统一确定和公布,在过渡期内实行按地区划档确定,武汉市为第一档。考虑到武汉市社保缴费基数相对省内其他市州较高,同时考虑到疫情对企业职工的影响,2020和2023年度武汉市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保持6233元/月不变(省内其他市州连续两年上调),武汉市参保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和灵活人员社保缴费档次标准均未调整。2023年,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及要求,结合我省及武汉市实际,我省统一确定2023年度武汉市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确定为6795元/月。
2023年度武汉市社保缴费基数标准调整公布后,武汉市参保企业(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标准,武汉市灵活人员社保缴费档次标准也随之调整。
来源:武汉人社
【第7篇】税务申报如何网上申报
1.季度申报流程,打开申报系统,找到申报表,填写后保存,保存在表头上面
2.附表二直接保存
附表二
3.申报提交
申报提交
4所得税申报
填写说明
5保存加速折旧表
6
提交申报
【第8篇】安徽税务网上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那么优化后的流程到底该如何办理?今天一起来学习“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的最新办理流程吧!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一、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二、操作步骤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搜索框输入“延期申报核准”,点击“搜索”按钮,或是点“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按钮,阅读温馨提示后,点击“关闭”。
第二步:进入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界面,延期申报信息需选择税种、延期申报品目、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延期申报期限。
第三步:选择申办人员,填写申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填写延期申报理由,上传延期申报申请表后,点击“保存”。(注:申办人员若选择经办人,需要上传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信息。)
第四步:基本信息选填完毕后核对信息是否有误,无误后点击“申请”完成办理,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可查看办理进度。
来源:安徽税务
【第9篇】贵州税务网上申报
“大家好,这里是观山湖区税务局《十分观见》直播间,每周四上午十点我们准时与大家见面……”
自今年2月17日正式与纳税人见面以来,直播间《十分观见》紧紧围绕“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主题,每周四准时向纳税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解答纳税人关切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诉求。截至目前,该直播间已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等直播共计33次,观看人数18157人次,获得点赞、评论33830人次。
观山湖区税务局工作人员正在直播
近年来,观山湖区税务局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向常态化、长效化方向发展,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进行涉税事项办理,提出“涉税事、网上办;非必要、不进厅”的“非接触式”办税倡议;以电子税务局为依托,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线上办”“码上办”“掌上办”“邮寄办”“自助办”等办税渠道,构建“云上n+”智慧税务体系。
通过组织开展直播间《十分观见》,进一步搭建“培训云课堂”就是观山湖区税务局“云上n+”智慧税务体系举措之一。此外,该局还开拓了“视听云服务”——通过“税视服务通”平台,利用音视频互动方式进行取号排队、一键接通、视频对话、屏幕共享、文档传输等,对纳税人缴费人开展远程协同辅导。
“借助该平台,纳税人可以突破空间限制,以视频连线方式咨询办税疑难,实现税企沟通移动化、便捷化,解决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问题,将服务从‘云端’延伸至‘掌上’,实现办税‘不上门’,服务‘不掉线’。”观山湖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负责人杨力铭说,今年以来,该局已远程辅导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事宜400余次。同时通过“税企互动平台”发送275条减税退税相关政策消息,已阅读企业达397522户次。
同屏连线中
“智慧税务”的建设让纳税人体验到了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同时也减轻了涉税机构的负担。对此,作为受益企业之一的贵州贵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有话说。
“喂,您好,我们这边是观山湖区税务局,查询到贵公司可以申请一笔退税,可在线上直接办理……”这是一通今年9月观山湖区税务局工作人员打给贵州贵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电话。
“当时正在疫情期间,我们公司处于停工状态,可日常开支照常,公司资金非常紧张,正当我们焦头烂额时,观山湖区税务局的这通电话就像‘及时雨’,解决了我们的心头难。”贵州贵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刘先生回忆道,虽然他们当时也考虑过这笔退税,但想着特殊时期办理业务难,就打消了念头。谁曾想,观山湖区税务局主动联系他们,并指导他们依托“电子税务局”在线上一步一步完成业务办理。“现在好了,人即使在外地出差,也能线上办理业务,智能多了,也贴心多了!”刘先生说。
观山湖区税务局工作人员远程辅导纳税人进行填报操作
“这是我们推出的‘涉税云大厅’业务,依托‘电子税务局’,持续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清单,同时,我们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纳税缴费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做到事前预约、专门办理,真正让纳税人少跑‘马路’,让数据多跑‘网路’。”杨力铭介绍,此外,该局还改革了发票管理制度,一方面大力推行邮寄发票,实现了发票网上申领、邮寄发票“免费”到家,纳税人只需要在电子税务局上申领发票、输入邮寄地址,就可以在家里领取发票;另一方面大力推广电子发票,对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倡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实现足不出户就可以满足用票需求。
“智慧税务”标志着观山湖区税务工作迈入“大数据”新阶段。“接下来,我们将逐步完善智慧办税服务体系,以多元化、精细化、智能化的服务办理方式推出形式多样、务实高效、智能便捷的税费服务新举措,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杨力铭说。
作者:廖兴丹
【第10篇】中国税务网上申报
我们已经为您整理成了电子版文档
如果你觉得这份资料对您有帮助
希望获取完整资料参考学习,可以看文末
目录
申报纳税的网上流程
具体的报税流程
企业报税流程
个人所得税报税流程
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等
网上纳税申报流程和流程图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以上就是我给大家整理分享的网上纳税申报流程和流程图,里面包含了各种税务如何进行网上纳税申报的流程和流程图,这是财务人员必须会的技能之一,文章里面对每个环节都有很详细的说明和讲解,每个步骤都很详细,对于财务人员来说,会有很大的帮助,可以在纳税申报上,提高工作效率。
因为网上纳税申报的流程和流程图此内容比较多,我这里也只给大家展示了部分内容。有需要完整电子版的财务人员,我可以分享给大家。
希望我的分享,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11篇】税务网上申报印花税怎么报
如何网上申报印花税。
答:1、进入申报系统,找到印花税申报。
2、印花税申报表填写,选择所属期,点击确认。
3、填写申报表,选择应税凭证,可以选择某合同的金额来申报。
4、正式申报成功后,去缴款。
哪些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如何网上申报印花税,上面已经给你详细的介绍了。印花税是一个清税重罚的税种,希望上面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对于税务上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与我们的金牌讲师在线提问。更多会计知识尽在会计学堂。
【第12篇】国家税务网上申报系统
最全!企业养老保险网报操作指南
一、省系统网上申报流程简介
二、登录省系统
(一)注册政务网
1.在网页搜索辽宁政务服务网
2.打开网页,点击右上角注册
3.选择法人用户,填写页面信息
4.点击实名认证,注册成功
(二)登录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
1.打开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选择右上角登录
2.在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界面,选择法人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
3.点击人社公共服务平台
4.进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218.60.150.1:8081/ehrss/login/),开始办理社保业务
三、基数申报
(一)单人报基数
1.点击职工缴费基数申报
2.输入职工证件号码或个人编号或点击放大镜查询
3.点击人员信息一行
4.填写申报工资开始和结束年月,填写工资,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二)批量报基数
1.点击缴费基数批量申报,点击模板下载
2.选择缴费工资申报数据下载,点击下载模板,将空白报盘文件下载到本地
3.填写开始和结束年月以及职工工资并保存
4.回首页选择职工缴费基数申报,选择缴费基数批量申报,点击选择文件,上传报盘文件,点击数据提交
5.可点击结果,查看申报明细
6.提交申报之前可在处理详情中删除,或点击当前缴费基数申报名单进行删除操作
7.点击申请提交,可查看待提交申报各项信息,确认勾选后点击批量提交
8.点击审核结果,可查询所有申报项目的进度与审核状态
四、职工新建
1.点击职工参保登记
2.输入页面必要信息(也可下载模板批量申报),上传证明材料,(各业务申报事项的材料同前台办理时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点击上传,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五、人员减少
1.点击人员缴费中断
2.输入职工证件号码或个人编号查询出人员信息后,选择变更原因
3.点击选择文件,上传证明材料(各业务申报事项的材料同前台办理时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点击上传,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六、人员增加
1.点击人员缴费恢复(前提是上一家用工单位已为其做了缴费中断或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停缴)
2.输入查询条件,填写职工工资
3.选择变更原因,点击选择文件,上传证明材料(各业务申报事项的材料同前台办理时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多个材料可点击+号添加,上传文件后点击上传,最后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七、单位应收核定
1.确认好当月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和基数后,点击单位应收核定申请
2.点击核定预览
3.确认后点击单位应收核定
4.应收核定申请通过后可通过“单位应收核定申请”中的相关功能按钮(实缴和应缴明细打印、导出),选择核定年月(对应结算期)和险种类型后查看、打印和导出明细
5.审核通过后,点击企业养老,选择打印业务-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打印
6.选择打印状态,点击打印,可查看下载打印申报表
来源:大连人社12333
【第13篇】山东税务网上申报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实施项目管理,提供纳税服务,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依法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手续。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以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连续24个月内规划、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清算单位合理归集收入、成本、费用。
第三章 预征管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当按房地产的类型分别核算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
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章 清算申报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七条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所称“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清算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作出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清算,对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及其相关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不同类型房产的销售情况、成本费用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三)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测绘报告、竣工验收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支付地价款凭证;
(五)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签收花名册、签收凭证;
(六)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凭证;
(七)项目规划、设计、勘察、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合同和有效凭证;
(八)商品房销售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
(九)发票台账,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证明资料及记账凭证;
(十)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自用、出租、有偿转让进行分项分类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十一)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花名册及工资明细;
(十二)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清算鉴证的项目,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十四)不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完备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不予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五章 清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资料后,应当自受理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如因清算审核过程中需补正资料未补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期间停产停业或存在税企分歧等特殊情形无法在90日内完成审核的,经县(市、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期限,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二条 在清算审核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可以中止审核,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止审核的时间,不计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期限。中止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恢复清算审核:
(一)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进行清算审核的;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调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账簿、凭证等资料立案检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进行清算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的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建清算审核专项工作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安置回迁户、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二)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资料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土地增值税应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确认收入。
第二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
3.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建设配建房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其扣除金额根据补偿协议、签收清册、收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确定。
(1)拆迁补偿费应当是真实发生和实际支付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据应当一一对应。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认收入,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当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4)货币安置拆迁的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的,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资质和收费标准的要求。
(2)在项目规划报建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允许扣除。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1)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内容相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筑材料费用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包括与房地产连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所发生的支出。
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
(5)清算项目以外单独建造的样板房、售楼部,其建造费、装修费等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6)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工程监理费允许扣除。
(7)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摊的成本、费用也不允许扣除;
(5)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滞后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受益对象分摊扣除。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得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建支付的代建管理费,不得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据实扣除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以及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咨询费等非利息支出以及因逾期还款,金融机构收取的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罚息等款项,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3.既有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项第1目、第2目所述两种办法。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除。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除项目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本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4.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二)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三)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四)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五)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原则上应当按清算单位占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无法取得清算单位占地面积的,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六)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成本费用,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对于清算项目能够提供独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协议、投资协议的,土地成本可直接归集到受益对象。
(七)对于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单独结算、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可直接归集。
(八)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不予扣除的成本=测绘报告确定的地下人防设施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含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在清算时,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和契税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以及加计20%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清算税款征收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清算申报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前,预售(销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清算申报结果,按照尾盘销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须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研究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定征收时,应当分别核定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增值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收入的核定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确认;
(二)扣除项目的核定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土地价款
(1)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证明,契税完税凭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法院执行不动产拍卖的土地成交价格等;
(2)当年度同类地段交易价格;
(3)当年度同类地段基准地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以下方法,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1)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2)参照已完成清算审核的同期同类项目清算数据。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6%。
第三十九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核定征收的理由、依据、税款计算方法以及享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清算审核结论后,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退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
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后销售(转让)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审核结论确认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总可售建筑面积
采取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不同类型的核定征收率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提出申请,调整清算税额,退还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一)清算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在清算后取得的;
(二)清算时未支付款项而在清算后支付的;
(三)清算时应当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资料或者办理清算手续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以及提供虚假清算资料、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出具虚假报告或涉税文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少计收入或者多计扣除项目等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如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办法处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于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二、《办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办法第六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等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
三、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连续24个月内规划、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续报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如果连续24个月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施工建设的,可将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四、如何确定普通住房标准?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27号)规定“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6%”。
六、哪些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将暂不预征范围扩大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和本条第(二)项“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在具体工作中该如何掌握?
“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售建筑面积、视同销售面积以及用于出租与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85%。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为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预售许可证首次取得时间。
八、如何判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具有正当理由?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2.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资料证明的;
3.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政府约定的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确定?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土地增值税应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确认收入”。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建设配建房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十、《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可移动家电家具、装饰品等该如何处理?
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要求,使用建筑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可移动家电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品等不属于装修范围,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在清算时其采购成本不允许扣除。本着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在清算时按采购原价在收入中同时剔除。
十一、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掌握?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滞后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受益对象分摊扣除”。
十二、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和其他成本费用,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原则上应按清算单位占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无法取得清算单位占地面积的,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十三、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共同成本,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成本费用,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对于清算项目能够提供独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协议、投资协议的,土地成本可直接归集到受益对象”。
十四、室内精装修成本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对于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单独结算、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可直接归集”。
十五、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支出,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不予扣除的成本=测绘报告确定的地下人防设施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含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十六、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如何扣除?
由于在建工程出让方在出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应的土地和开发成本已经加计扣除,为避免重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在清算时,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和契税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以及加计20%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符合什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八、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方法?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定征收时,应分别核定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增值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中:
1.收入核定方法和顺序:一是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土地价款核定方法和顺序:一是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证明,契税完税凭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法院执行不动产拍卖的土地成交价格等;二是当年度同类地段交易价格;三是当年度同类地段基准地价。
3.四项成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核定方法:一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二是参照已完成清算审核的同期同类项目清算数据核定。
十九、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补缴和退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退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二十、清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可以追溯调整吗?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提出申请,调整清算税额,退还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一是清算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在清算后取得的;二是清算时未支付款项而在清算后支付的;三是清算时应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的”。
【第14篇】山东电子税务网上申报
1.我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发生了应税服务类业务,需要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列,打开报表是灰色的不可填写怎么办?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开放的列次与纳税人的税费种认定信息相关,可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
您可查看到当前申报期增值税税费种认定信息“税(费)目或品目”中仅有“商业(3%)”类型,无应税服务类的品目,因此系统没有放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如需申报,请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维护税费种认定信息,维护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进入申报界面后点击右上角“重置”按钮重新获取需申报信息。
2.我单位在“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模块,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申报表“新增税源”时,房源选择界面显示暂无数据,怎么办?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申报表的房源信息,取自“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如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不存在有效的房源信息时,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新增税源,“房源选择界面”将显示暂无数据。
遇到此类问题请打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点击“新增房屋”,采集房源信息(填写基本信息后还要维护应税信息)。
采集完毕,“房源选择界面”即可显示已采集的税源。
再进入土地增值税税源选择界面,即可查看到已采集信息,如下图所示:
3.我单位已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现需要报送房产税,在申报时需要同时再次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勾选城镇土地使用税后还让进行税源采集怎么办?
遇到此类情况,您可通过我的待办“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功能,继续办理房产税的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先完成申报的,因您采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已完成申报,系统检索不到未申报的税源信息,会提示需要先进行税源采集,您已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无需再次勾选,如需更正,请通过申报更正模块操作。
4.我单位之前认定的印花税税种是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这两个品目,已采集2023年第3季度的印花税税源,且已申报并缴款。现在发现还需要申报“建设工程合同”等品目,完成税种认定后,如何申报呢?
遇到此类情况,请您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修改税源信息。
打开印花税税源采集模块,填写税款所属期起、止日期,点击“查询税源”按钮,查到已采集的2023年第三季度税款所属期的税源信息,如下图所示:
点击“修改”按钮,进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此时看到法人信息是之前已采集并申报的数据,点击“增加”按钮,选择“申报期限类型”,税目选择“建设工程合同”,再填写其他信息,保存。
第二步:申报表更正。
维护好税源信息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申报表更正”进入申报表更正界面,如下图所示:
选择申报表种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申报日期起止时间或所属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进入报表填报界面,系统已自动加载更新后的税源信息,如有其他变动,也可点击右上方“更新税源”按钮,重新获取税源信息,确认数据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即可。
5.工会经费能否按次申报?
工会经费申报没有按次申报政策。根据《关于协同推进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鲁会〔2021〕15 号),大中型以上企业和 事业单位,按月计提、按季缴纳工会经费,小微企业按月计提、 按半年缴纳工会经费。
6.我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能退费吗?
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政策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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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广西税务网上申报a站
广西打工人知道吗?网上缴税真方便,先签三方协议!
纳税人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可以全程网签了,可方便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那么怎么操作呢?接着往下看吧~
申请路径:
1、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登录电子税务局官网,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 →点击'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 →按要求填写纳税人开户许可证信息。
2、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登录电子税务局官网,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 →点击'网签三方协议'功能 →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
3、 查询功能:点击'我要查询' →'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和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办理进度和税务机关审核结果)。
温馨小提示:
1、 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可以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包括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都可以进行扣款。
2、 个体工商户签订三方协议可以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款进行扣税;但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单独签订账户性质为'个人储蓄卡'的三方协议才可以进行网上扣款。
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具体如下:
登录电子税务局官网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操作步骤:
第一步:
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 →点击'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 。
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 →点击'发
票领用'功能模块。
第二步::填写发票申领信息。
请 录入纳税人开户许可证信息。进入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格,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单位对应的信息。如账号性质、银行行别、行政区划、银行开户登记证号、发放日期、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开户时间、是否首选缴款账号、是否一般退税账户等信息,点击'保存'、'提交'。等待税务人员审核。
第三步:点击'我要查询' →'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受理进度和税务机关审核结果。
备注:如状态显示'已办',表示税务机关已办结您的申请,您可以继续发起三方协议签订申请。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操作步骤:
第一步:
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 →点击'网签三方协议'功能。
第二步::填写发票申领信息。
点击'网签三方协议'功能 ,系统自动填充纳税人的银行信息,需要输入'办税人身份证号码',点击'保存'。
第三步::填写发票申领信息。
点击'信息采集' →'扫码上传'或者'选择'上传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截图或者拍照三方协议表格),点击'上传图片',最后点击'保存'。系统显示图片上传成功后,点击 '提交'。
备注:完成三方协议申请后,系统会显示无需携带纸质资料到银行进行备案,可直接进行验证操作(如果是商业银行需要携带纸质资料到银行备案)。
第四步::填写发票申领信息。
点击'我要查询' →'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受理进度和未验证状态。
第五步:
点击 '业务id' →'验证'跳出'验证成功', 再返回查看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受理进度和验证状态。显示'已验证',纳税人可以立即进行三方协议扣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获取《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
(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文本。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事项前,须先办理完成'存
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根据《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通过税收征
管系统进行验证。
3.反馈
验证通过的,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验证未通过的,应
告知纳税人未通过验证的原因;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
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第16篇】云南税务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
步骤1: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单位社会保险费确认申报】模块完成正常缴费确认申报。
步骤2:若存在特殊缴费情况,点击【单位社会保险费确认申报】模块后,系统会弹出提示提醒信息弹窗。
步骤3:根据弹窗内容的提示提醒信息,再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单位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确认申报】模块完成特殊缴费信息的确认申报。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云南税务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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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