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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务申报(16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0:11:06 查看人数:46

【导语】公司税务申报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税务申报,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公司税务申报(16篇)

【第1篇】公司税务申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本月申报截止

请及时履行申报义务

小编提醒您 错峰申报

尽量于5月上旬完成申报

避开月底申报高峰期

温馨提醒

本文操作流程以

居民企业(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为例

一、登录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址:

http://xiamen.chinatax.gov.cn/

点击左上角“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登陆。

二、点击填写申报表

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开始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三、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入口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报系统设置了一般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一键零申报三个入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一般企业

适用对象:适合于所有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填报;

步骤一、选择完申报入口后,进入填写《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温馨提醒:点击获取初始化数据,将基础信息表的数据回到初始状态。

步骤二、保存完基础信息表后,进入表单填报界面,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勾选相应的表单进行填写。

勾选好表单,点击“下一步”我们就来到正式的申报表填写界面。

勾选的表单统一在左侧展示,填报过程中可任意切换表单。

提交申报前,需要退出系统或者返回上一步的,点击申报表右上角的“暂存”或“保存”按钮保存所有表单数据;

温馨提醒!

1、申报界面右上方的按钮功能。“暂存”不进行申报数据的校验,数据校验有误的情况下仍可以保存;“保存”则会进行申报数据的校验,数据校验有误的情况下不可以保存;“单表重置”是对当前所在的表单数据进行重置,回到初始状态;“重置”则是将所有表单的数据均还原至初始状态,纳税人申报过程中可按照需求进行选择;

2、网报系统的检验提示功能。填报数据后,系统会实时自动校验,左侧表单将显示该表单的错误数量,对应栏次分别用橘色、黄色标底提示,申报界面的右上方显示数据校验提醒原因。其中橘色标底提示为温馨提醒,若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则无需修改,可直接保存提交申报;黄色标底提示为申报逻辑校验有误,需核实填报数据是否有误并修改,直至校验通过才可保存提交申报。

※橘色:

※黄色:

步骤三、全部表单填写完成保存后,点击右上角的“申报”,会出现以下界面。

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可为纳税人提供年度申报表与年度财务报表、其他申报信息的比对,帮助纳税人纠正申报错误。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年度申报数据进行扫描,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修改申报数据,也可以不修改直接申报。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多次进行政策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和修改数据。

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

本年新增!增加多缴税款提醒功能,申报成功后,网报系统会自动提取纳税人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与季度多缴数据,并提供退税申请的链接,纳税人点击后即可跳转至无纸化退税申请界面。

小型微利企业

适用对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减少填报收入、支出表及期间费用表。

2023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击小型微利企业入口,进入填写《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保存完基础信息表后,进入表单填报界面,申报步骤即与一般企业的一致。

一键零申报

适用对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2、税款所属年度第四季度申报时主表数据均为零;

3、非资格类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非营利组织等)

选择一键零申报入口,系统弹出提示“请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是否均为零?”,点击确认后出现以下界面:

纳税人录入资产总额(该项单位为“万元“)、从业人数后点击保存,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纳税人确认《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

四、税款缴纳

申报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您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确认后会展示出“申报成功”。 您可以点击“缴款”,即可跳转到缴款界面进行网上扣款。

或在申报期截止日前,选择左侧菜单“清缴税款”进行开票缴款,以免产生滞纳金。

五、更正申报

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选择查询条件后,找到对应的申报表,点击“更正申报”进入网报系统。

亲爱的纳税人,网报系统已经上线啦,快来申报吧。

【第2篇】建筑公司税务怎么收税

建筑行业是最难取得成本发票的企业,表面上看着行业非常赚钱,其实大多部分的支出都没算入我们的成本里面,我们都是缴纳了这部分成本的税的,下面笔者就简单分析一下建筑行业所得税过高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税负过高的原因:

一、介绍人的居间费,一个项目往往都是甲方寻找介绍人,介绍人找到乙方才会促使一个项目产生,而这其中就会给中间人一个茶水费用,这个费用正常情况都是项目的5%左右,中间人这茶水费一般都是很少透露,具体笔者也不清楚,这其中茶水有点贵,几百万—几千万不等,具体看工程量的大小;

解决方法:

1、如果是我们个人需要给企业解决发票,正常按照居间费去税务局开发票我们要缴纳20%的税,按照2000万的居间费,我们要缴纳400万的个人所得税,我们在园区税务局代开,代开税率只要2.5%,我们2000万就只需要缴纳50万的税。

2、还有一种解决方法就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为自己解决,这种适合居间人不缴纳税费,企业自己承担的情况下,企业自己找居间人成立个人独资,一家个人独资解决500万的费用,我们成立4家,也就是刚好解决5000万的税费,解决后缴纳2.66%的税费,也就是53.2万的税,但是我们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开专票抵扣一个点增值税发票,就是抵扣20万,我们总共只用缴纳33.2万

二、一些建筑材料,建筑款、建筑人工成本收不到发票

建筑材料:建筑材料一些从商铺购买,一些个人手中购买,这些个人也是无法开出发票单的, 这也可以以园区代开的形式享受政策,其实笔者认为最好的就是建筑公司自己成立几家个人独资企业,这几家个人独资企业为企业解决无票成本的业务,还是照常抵扣1个点,综合减1.66%的税费。

建筑人工也是可以让包工头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比如建筑劳务类型的,正常给企业开票即可!

二、进项抵扣很少,缴纳9%的增值税

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还是有点高9%,企业所得税缴纳25%,我们企业缴纳税费后就“木得了”,我们其实也是可以成立一家新公司,成立在园区,成立后我们正常缴纳税费当地财政能给我们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扶持;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80%,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为50%;

企业所得税扶持地方留存30%—8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40%;

我们企业只要正常缴纳税费,次月地方财政就会奖励我们,15号之前缴纳的税费当月28号就能领取扶持!

当然不光建筑行业可以享受政策,我们所有行业都是可以享受政策的,贸易、科技、运输等等,行业和地域都是没有限制的,企业只需要正常做业务即可!

税收筹划千千万,《优税君》为你找答案!

【第3篇】新公司税务登记流程

今天是报税倒数第二天 ,这个月季报15号截止,新接手的一家新公司,昨天晚上申报发现他的没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不相符 ,心里急,然后我就电子税务里面找到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里面进去填制度信息报告后台审核后在我的提醒里面看的已完成就可以,然后退出电子税务局重进,在进我要申报里面2个报表就出来了。刚填好报表,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要扣款,结果这个公司有没有签三方协议,又进报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这次完成,这现在网络办公正好,疫情之前都是往现在去填表盖章办理,现在这种线上办理真是方便,我的这个流程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办理这2项业务的人

【第4篇】工商税务代理公司

除了大家都知道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公司的业务流程还有很多业务,比如税务登记、企业记账、税务筹划等。这种业务流程不包含在代理记账服务中。服务需要第二次收费。下面,财生生将详细介绍代理记账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记账公司的业务范围

1、代办/办理税务登记、工商登记、注销户籍;代表/为一般纳税人认证;

2、代理/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3、长期担任税务及会计顾问,提供会计及税务代理服务;

4、代理企业建账、入账、设计财务管理系统,为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分析;

5、代/办理减税、出口退税、免税政策事宜;

6、代/办理财产损失、投资/投资损失核查、代办/办理审批手续;

7、税收筹划;

8、培训会计人员税务、会计等专业技能;

9、帮助企业进行改制改造,设计企业经营管理解决方案;

10、提供在线税务、财税咨询服务;

11、代理在线申报。

二、选择代理记账的好处

1、省钱,享受专业团队的服务。

2、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效率高,错误率低。

3、经政府部门审核,技术可靠,专业,保障经济发展义务,消除企业顾虑。

4、防止因更换会计师造成公司超额财产损失,节省专业会计师的住房和社保费用。

三、选择代理记账公司的注意事项

1、部分代理记账公司尚未与委托公司签订并公布代理合同,对彼此的控制权和责任缺乏明确要求。当他们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异议时,通常无法区分义务。因此,在选择代理记账公司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更加谨慎。

2、部分“代理记账公司”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经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执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出现问题可以逃避义务,损害企业权益委托企业。这也是小企业在选择记账服务公司时必须注意的事情。

3、向财政局备案后可申请会计软件。部分代理记账单位使用财政部批准的会计软件代替人工记账。

4、遇到便宜的代理记账服务时,要注意公司是否有代理记账资格证书,找其他客户对公司的意见。便宜意味着您需要接更多订单才能赚钱。,而且一个会计师需要承担的公司总数越多,解决税务难免会出现疏漏,给公司的会计核算带来安全风险。

以上与代理记账公司业务范围相关的内容,可以帮助企业在选择代理记账公司时找到更合适的记账公司。如有需要,您可以联系财生生帮您处理。我们将以真诚的态度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第5篇】公司经营地址变更税务

【广州公司变更地址的流程(经营地址变更怎么办理)】工商变更业务中,地址变更通常是变更最频繁的业务。在某些情况下 迁、业务需求、公司发展或被工商局列入业务例外清单,需要更改地址怎么办理。

一、变更流程

1、工商局预约变更号

2、提交资料变更

3、到工商局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5、带着最新的资料到公司开户银行办理变更

二、公司地址变更有两种情况:

1、同区变更,提交资料到原属工商、税务等机关办理变更就可以了。

2、跨区变更,提交资料到迁入地工商局办理《准予迁入调档涵》,再到迁出地工商局办理档案迁出(一般7个工作日左右 案到迁入地工商局就可以办理迁入。 备注:需要携带公章;及法人和委托人还要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注册实名验证,在《是否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选是 登记注册截止时间》把截止日期拉到最后一天,截图打印出来。

三、所需的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确认诉说文书送达地址承若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

【第6篇】新注册的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税务登记

新注册的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现将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近日,有同学咨询:联兴科技公司2023年4月拟在深圳市新办一个全资子公司——深圳联兴科技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00,000.00万元。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好呢?还是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好?

一般地,从联兴科技公司的投资规模来看,正常生产经营后,一方面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将很快达500万元以上,另一方面租赁办公场所等开支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好。

但每日一税认为,新办企业先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再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否则,肯定多缴税。

下面我们继续以深圳科技公司的设立讨论。

大家都知道,新注册的公司深圳联兴科技公司实收资本均为¥200,000.00万元,要缴印花税。

1.一般纳税人缴纳印花税

如果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缴印花税25万元。

应缴印花税税额=200,000.00*0.05%*50%=25.00(万元)。

法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印花税

如果深圳联兴科技公司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印花税12.50万元。

法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应缴印花税税额=200,000.00*0.05%*50%*50%=12.50(万元)。

两相比较,深圳联兴科技公司可少缴印花税12.50万元。

可能有老师又要问: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深圳联兴科技公司,不能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优惠政策吗?

不能。2023年4月新设立的企业——深圳联兴科技公司,实收资本200,000.00万元,资产总额已经超过500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法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就本案而言,每日一税认为,深圳联兴科技公司先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收资本200,000.00万元到位,申报缴纳印花税后,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取得租赁房屋、购置设备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效果最佳。

一句话总结:新注册的公司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再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否则,肯定多缴税。

【第7篇】劳务公司税务处理

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虚开劳务发票的税务稽查重点

所谓的“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虚开劳务发票”是指建筑企业工地上的农民工和劳资专管员都是建筑企业聘请的人员,只是挂靠一家劳务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然后给予劳务公司一定管理费用的一种开票行为。

这种开票涉及到虚开发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税收法律风险,是税务稽查机关稽查的重点。

这5点可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建筑劳务公司需要注意了!

重点一:劳务公司里的人员工工资薪酬计算薪酬的标准是不是根据相关的文件来执行的。

重点二:通过现金发放工资的员工,准备好证明材料;

重点三:向劳务人员的借款资料,准备好证明材料;

重点四:劳务公司需要检查好实际的经营地址和工商的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重点五:检查合同流、劳务流、资金流、发票流、是否一致;

企业要有事前规划的好习惯,这样才能让企业快捷地解决财税问题,并且要选择合理合规合法的方式,这样才更有利于企业的长久经营。

在遇到财税难题的时候,企业可以通过一些稳定性高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来合规地解决公司财税难题。主要是企业通过注册地方园区的方式,以个体户或是个独的名义在地方进行实际上的经济业务,从而享受地方个税核定0.5%-3%,同时还能享受到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园区对注册企业奖励30%-80% 财政奖励给予40%~80%作为扶持津贴,节税可高达80%以上!这样不仅能做到合理纳税,更能解决企业的财税难题。

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件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和假物流。

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风险

劳务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为他人虚开),建筑企业构成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劳务公司利用别人的身份证造工资表,一旦被人举报则将遭受税务机关处罚的税收风险。

如果您有税务筹划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留言、(我会第一时间回复)。带您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财务操作知识分享。

【第8篇】分公司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

a:嗨,小企,听说你遇到了难题,可以跟我说说吗?

b:我们公司成立了多家分公司,我们老板让我去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可我压根儿不会呀!

a:这个简单,让我来告诉你,你可要仔细听好啦!

0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02

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03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如何备案?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04

跨省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要申报吗?

即使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就地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05

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有哪些?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释: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6

分摊比例如何规定?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子:某a公司总部位于b省,下有三个分支机构b1、b2和b3,分别在b省、c省d市、c省d市e县,其余条件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元、职工薪酬250万元、资产总额200万元;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元、职工薪酬200万元、资产总额250万元;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元、职工薪酬50万元、资产总额150万元。若2023年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

2023年各分支机构三要素情况如下表所示:

计算: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

b1公司分摊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

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

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07

分摊比例可以调整吗?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如下三种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8

使用什么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附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安徽税务

【第9篇】总分公司的税务处理

本文对总分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以问答形式进行梳理,一共归纳了37问。

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什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哪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征收管理不适用57号公告?

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5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六、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有哪些?

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

(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汇总纳税企业如何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总分机构预缴税款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分支机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九、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分机构各应报送哪些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十、汇总纳税企业应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一、汇算清缴时总分机构应报送哪些资料?

(一)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三)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十二、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一)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执行57号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57号公告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总机构在预缴时填报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填写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总机构填报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十三、分支机构如未按规定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同,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总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公式是什么?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十五、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公式是什么?

(一)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二)计算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十六、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确定后,一般当年不作调整,除了哪些情形?

(一)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七、企业职能部门什么情况下可视同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八、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是指什么?

(一)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二)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十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十、分支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审核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核并函复复核结果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二十一、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应如何处理?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二十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内容各包括哪些内容?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分支机构注销了怎么办?

(一)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二)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十三、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应如何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第八条规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二十四、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上述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二十五、非法人分支机构什么情况下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十六、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二十七、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如何加强后续管理?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批(核)、备案管理,并通过评估、检查和台账管理等手段,加强后续管理。

二十八、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补缴?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二十九、二级分支机构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补缴?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三十、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的哪些信息定期分省汇总上传至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信息、备案信息、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有效证明情况及分支机构审核鉴定情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企业所得税款入库情况、资产损失情况、税收优惠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税务检查及查补税款分摊和入库情况等信息,定期分省汇总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交换平台。

三十一、汇总纳税企业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7号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居民企业在同一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三十三、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一)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文件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当自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总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就地预缴、汇算清缴

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注:以福建为例,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

三十四、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接受应税服务发生的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

三十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十六、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其分支机构用于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三十七、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由集团内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请问该业务应如何结算款项和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案 例

a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个分公司,a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50%、20%、40%。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假设2023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亿元,成都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解: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76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76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1、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10000万

2、计算成都分公司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50%×0.30+20%×0.35+40%×0.35=0.36

3、计算成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36=3600万

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1、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600万×15%=540万

2、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3600)×25%=4100万

3、应纳所得税总额=4640万

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50%=2320万

2、成都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2320×0.36=835.2万。

【第10篇】税务代理记账公司

代理记账是近年来在西方国家发展较快的一种财务代理模式,是企业将财务会计过程中的某些事项或流程外包给外部专业机构代为操作和执行。借助代理记账,中小企业还可以享受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的会计、税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代理记账作为一种新型的会计解决方案,以“高效、便捷、专业”的专业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所熟知,同时,也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欢迎和认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如何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会计人才是会计职业教育面临的重大课题。202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在此背景下,会计学专业如何成功转型发展,为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是现今教育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聚优名企”通过征集广大网友对企业支持数据,选出了河北省代理记账公司优秀企业,现将对征选结果予以公示:

第1名 中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第2名 河北浩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3名 河北睿信会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第4名 河北慧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第5名 石家庄悟空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第6名 石家庄恩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第7名 河北九舜财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第8名 石家庄点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第9名 河北老算盘会计代理记账服务有限公司

第10名 平泉永晟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代理记账业务作为一种新的会计解决方案和社会性会计服务项目,正被越来越多创业者所接受,充当着众多中小企业的会计角色。代理记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会计人员供需不平衡的矛盾,也有助于独立核算单位自身正确处理会计收益与会计成本之间的关系。所以,应充分认识代理记账行业的优势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认真应对代理记账中存的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途径,使代理记账公司走上品牌化道路。

【第11篇】税务代办公司

相信大家在报税的时候,有时候会遇到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的情况,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比对异常的话,那肯定是报表里有哪些填的不对,如果一直比对异常,仍然申报的话,那肯定到时候税局税管员会找相关公司负责人。泉认财税在帮助客户解决报税问题的时候就遇见过这种情况,接下来讲讲为什么济南税务异常中会比对异常,以及怎么处理。

这个公司的情况是这样的,在10月份之前他还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10月份的时候升了一般纳税人,所以在10月份报税期的时候,就要给这个公司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它在10月份的时候开了50万负数专票,开的是3个点,是冲红9月份的,然后接着又开了70万的正数专票,这里以为升了一般纳税人,所以开的是6个点的专票。

然后在给他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的时候开的负数那50万的数据,系统自动默认到了简易征收那一栏里,虽然数字、税额最后都没有错,但是我们之前因为是小规模纳税人才开的3个点,并不是开的简易征收3个点,所以这里显然是不对的,我们报税的的时候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报税,那么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更正申报7-9月份的小规模增值税报表,把10月份开的那负数的50万专票填到报表里,也就是更正申报报表,负数填了后,要交的应纳税额就都变了,这时如果提交报表的话,就会出现比对异常,我们可以强制性先提交。

然后联系税管员说明下相关情况,等税管员给我们处理了比对异常通过后,我们再进行申报10月份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这时候只需要填写10月份开的正数就行,负数不用填写,最终要交的应纳税额也是一样,申报提交后等待税管员处理比对异常,这样就可以了。

【第12篇】二手车公司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这个公告透露了两个重大信息。

一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也就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模块,和成品油一样,以后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是除了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都可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前提是要先进行系统升级,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增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模块。

二手车交易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

一是交易行为在买方与卖方之间发生,汽车直接从卖方过户到买方,资金也从买方直接转移到卖方,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中间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收取的交易佣金作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的收入,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纳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纳税。

二是交易进行了两次,即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并出售。二手车经销企业先将二手车从卖方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进行出售,将二手车过户到买方手中,赚取中间的差价部分。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是有本质区别的,二手车的收购和出售是增值税货物销售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综上所述,

仅仅从事二手车交易经纪代理服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等纳税人按照收取的佣金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进行申报纳税就行了,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6%。而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再销售的应按照销售旧货进行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应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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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花都税务公司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1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耐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上诉人广州市耐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奇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54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9日,原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单,证实马鞍山佳荣物流有限公司、马鞍山福瑞物流有限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在无实际货物运输业务行为的情况下,向耐奇科技公司虚开发票。

2023年3月30日,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出具穗国税南稽检通一〔2018〕167号《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耐奇科技公司,该局将自2023年4月2日起对其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该通知书于2023年4月16日直接送达耐奇科技公司。

2023年5月11日,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向中国银行发出穗国税南稽许〔2018〕191号《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要求其协助查询耐奇科技公司的相关支票的支付交易情况。在案证据中的9张出票人为耐奇科技公司的中国银行支票复印件记载的收款人分别为上饶市信江运输有限公司、江西伟兴物流有限公司。耐奇科技公司于2023年7月16日在上述支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其处。

2023年7月2日,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出具穗国税南稽税通〔2018〕47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耐奇科技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相关真实性的资料。该通知书于2023年7月4日直接送达耐奇科技公司。耐奇科技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出具《情况说明》,提出由于马鞍山佳荣物流有限公司、马鞍山福瑞物流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名录,耐奇科技公司无法在期限内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现向该局提供证实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包括原始发货托运凭证,收款凭证。耐奇科技公司于2023年1月23日出具《关于无法补开合法发票的情况说明》,提出其根据税务通知书的要求,要求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补开具合法正规的运输发票,但是由于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没有经营执照,无法补开合法正规的发票给耐奇科技公司。

2023年7月31日,因税务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穗税稽税通〔2018〕12943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耐奇科技公司对其税务检查相关工作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开展。该通知书于同日直接送达耐奇科技公司。

2023年11月30日,因税务机构改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穗税一稽税通〔2018〕9032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耐奇科技公司对其税务检查相关工作,执法主体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及检查人员变更等事项。该通知书于同日直接送达耐奇科技公司。耐奇科技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情况说明》,提出该公司货物由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承运,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称其将货物转至马鞍山佳荣物流有限公司、马鞍山福瑞物流有限公司,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并向耐奇科技公司出具上述马鞍山两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耐奇科技公司称,号码为00208439的发票于2023年10月收到并进行抵扣认证,号码为00209270的发票于2023年11月收到并进行抵扣认证,号码分别为00468117、00468118的发票于2023年1月收到并进行抵扣认证,号码分别为00473405、00473406、00473407的发票于2023年4月收到并进行抵扣认证,号码分别为00822107、00822108的发票于2023年6月收到并进行抵扣认证,号码分别为00823765、00823766的发票于2023年7月收到并抵扣认证。耐奇科技公司称已经将上述11张增值税发票通过国税前台人工扫描认证进行抵扣,至今没做进项税转出,款项分别于2023年10月、11月、12月,2023年1月、4月、5月、6月累计结清;并且上述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成本合计669,168.47元,已经分别在2023年10月、11月,2023年1月、4月、6月、7月,结转本年利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未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由于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有时候在对账时会把一些杂小的运费漏记,在收款时就产生了应付款与支票金额不符的情况,从而产生了少量的现金支付。

2023年1月9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穗税一稽询〔2019〕3号《询问通知书》,通知耐奇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利军于2023年1月11日到该局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该通知书于同日直接送达耐奇科技公司,耐奇科技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补充说明》,并分别于2023年1月11日、1月25日、2月22日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交了《承运合同》《采购合同》、收据、送货单、货物托运单、对账单、银行流水、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材料。

2023年1月19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耐奇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利军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耐奇科技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税务稽查情况说明》,再次说明其货物运输及收款情况,提出其公司没有接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以及主观或客观的偷税、逃税。

2023年1月25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记载了涉案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金额、涉及的税额以及涉及的成本数额,耐奇科技公司未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同日,耐奇科技公司陈述上述底稿记载的数据准确,其与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的交易属实,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有合同章,收据有财务章开具的发票,已由税务前台抵扣认证,事发后2023年1月24日耐奇科技公司去查证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发现其无工商登记,故无法补开发票。

2023年5月8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穗税一稽罚告〔2019〕150022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耐奇科技公司处罚依据、金额以及依法享受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该《处罚事项告知书》于2023年5月14日直接送达耐奇科技公司。2023年5月16日,耐奇科技公司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出《听证申请》和《关于举行听证会的说明》,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受理后于2023年5月29日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2023年7月16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耐奇科技公司作出穗税一稽处〔2019〕1504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该《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我局于2023年4月2日起至2023年5月7日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税费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你单位向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购进运输服务,但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马鞍山佳荣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31730,发票号码00208439、00209270、00468117、00468118、00473405、00473406、00473407、00823765、00823766,金额共547,686.49元,税额共计60,245.51元,价税合计共607,932.00元;你单位向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购进运输服务,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马鞍山福瑞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400131730,发票号码00822107、00822108,金额共计121,481.98元,税额共计13,363.02元,价税合计共134,845.00元。以上11份发票经原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73,608.53元,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1月和2023年1月、4月、6月、7月(税款所属时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及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二)上述2023年取得的2张发票涉及的金额107,525.22元,2023年取得的9张发票涉及的金额561,643.25元,合计669,168.47元,你单位分别于2023年、2023年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69,168.47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经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国税南稽税通〔2018〕479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从销售方补开、换开发票,也无法提供涉及金额669,168.47元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造成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处理决定。(一)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你单位追缴增值税73,608.53元,其中2023年11,827.78元,2023年61,780.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23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152.61元,其中2023年827.95元,2023年4,324.66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23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教育费附加2,208.26元,其中2023年354.83元,2023年1,853.43元。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地方教育附加1,472.16元,其中2023年236.55元,2023年1,235.61元。(二)追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上述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应调增你单位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6,105.89元(成本107,525.22-城市维护建设税827.95-教育费附加354.83-地方教育附加236.55),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09,434.04元,调整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15,539.93元,应按25%的税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3,884.98元,原申报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277,358.51元,应补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26,526.47元;应调增你单位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4,229.55元(成本561,643.25-城市维护建设税4,324.66-教育费附加1,853.43-地方教育附加1,235.61),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83,033.85元,调整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737,263.40元,应按25%的税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34,315.85元,原申报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295,758.46元,应补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38,557.39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5,083.86元。(三)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73,608.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52.61元、企业所得税165,083.86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73,608.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52.61元、教育费附加2,208.26元、地方教育附加1,472.16元、企业所得税165,083.86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7月22日直接送达耐奇科技公司。

2023年8月13日,耐奇科技公司不服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于同日受理后,于2023年8月20日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3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9月29日,市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11月11日之前作出。2023年10月15日,市税务局作出穗税行复〔2019〕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穗税一稽处〔2019〕1504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耐奇科技公司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另查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广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广州市越秀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区域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案件的查处以及执行工作。”

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理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7月22日。

原审法院认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职权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有权作出涉案税务处理决定。耐奇科技公司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职权并无异议,原审法院不予赘述。本案中,涉案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11份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金额、涉及的成本数额以及税额,耐奇科技公司将涉案11份增值税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73,608.53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以及耐奇科技公司将涉案11份增值税发票涉及的成本669,168.47元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且耐奇科技公司对此均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耐奇科技公司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和主观故意;二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第十六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是涉案稽查程序是否合法;四是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计算加收滞纳金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耐奇科技公司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和主观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本案中,涉案11份增值税发票系由马鞍山佳荣物流有限公司、马鞍山福瑞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开具,根据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23年9月19日向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单,证实马鞍山佳荣物流有限公司、马鞍山福瑞物流有限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在无实际货物运输业务行为的情况下,向耐奇科技公司虚开发票。耐奇科技公司明知其与开票单位不具有真实的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将取得的涉案11份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和偷税的主观故意。耐奇科技公司主张其不知道开票单位提供的涉案发票属于虚开的发票以及没有偷税的故意,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耐奇科技公司取得的涉案11份增值税发票为虚开的发票,依法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耐奇科技公司将涉案取得虚开的11份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追缴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

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第十六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其一,在实施时间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于2023年7月2日出具穗国税南稽税通〔2018〕47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时,该管理办法已经实施。其二,在制定依据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而制定的,具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其三,在内容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况下,规定企业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利于企业及时改正相应的不合法或不合规的纳税行为。本案中,耐奇科技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使用了涉案11份增值税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耐奇科技公司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无不当。耐奇科技公司并未提供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相关资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则适用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亦并无不当。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耐奇科技公司追缴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5,083.86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关于耐奇科技公司认为其货物运输业务真实,因此其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应当在税前扣除的主张。经查,耐奇科技公司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交的《承运合同》中承运方盖章为“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提交的《收款收据》中的收款单位为“三鑫物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承运合同》中的业务专用章与《收款收据》中的财务专用章指向的单位名称明显不一致。经耐奇科技公司盖章确认无误的中国银行支票复印件的收款人为“上饶市信江运输有限公司”“江西伟兴物流有限公司”,亦与前述的《承运合同》中的业务专用章与《收款收据》中的财务专用章指向的单位名称明显不一致。现耐奇科技公司不能举证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合法、合规的凭证,其认为涉案运输费应当在税前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涉案稽查程序是否合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本案中,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于2023年3月30日对耐奇科技公司立案调查,因执法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分别向耐奇科技公司告知了执法主体及相应的变更情况,并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依法延长本案的检查时间,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耐奇科技公司提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违反法定办理时限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耐奇科技公司主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涉案9张中国银行支票复印件取证程序违法,其提出执法主体将调取的涉案9张中国银行支票复印件交由耐奇科技公司确认后,作为耐奇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经查,涉案9张中国银行支票复印件经耐奇科技公司于2023年7月16日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其处。涉案9张中国银行支票复印件具有真实性,可以作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证据。耐奇科技公司提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计算加收滞纳金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本案中,涉案税务处理决定认定耐奇科技公司少缴增值税73,608.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52.61元、企业所得税165,083.86元事实清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耐奇科技公司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无不当。耐奇科技公司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超过法定检查期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耐奇科技公司主张该期间的滞纳金不应由其承担,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耐奇科技公司不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市税务局依法有权进行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合法,市税务局作出穗税行复〔2019〕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市税务局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穗税一稽处〔2019〕1504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市税务局作出的穗税行复〔2019〕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权限。耐奇科技公司请求撤销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耐奇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耐奇科技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耐奇科技公司相关运费已真实发生,不具有偷税行为和主观故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的仅仅是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追缴合法适当,但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等于相关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缴增值税和少缴企业所得税是不同的问题。换言之,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相关支出如真实发生,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属于偷税。耐奇科技公司的《货物采购合同》《承运合同》、对账单、货物托运单、送货单,以及运费支付的收据、支票存根、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明运输业务真实存在,运输费用已经真实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除了发票之外,能够证明业务真实的相关资料,同样是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耐奇科技公司将相关运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偷税行为和主观故意。二、原审判决未核实耐奇科技公司与龚某钦之间业务和支出的真实性,且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改变证据来源导致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未予重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是龚某钦虚拟的公司,耐奇科技公司是与龚某钦发生业务。耐奇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耐奇科技公司与龚某钦之间运输业务客观存在,运输费用真实。2.对于原审法院提及的“中国银行支票复印件”,耐奇科技公司在原审庭审及代理词中均反复强调其证据来源存在问题,但原审判决未作回应。三、原审法院对稽查时间超期的问题及耐奇科技公司提出的补充质证意见未作回应,错误采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逾期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实质上认可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原审庭审结束后两个多月才补充提交的证据《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和《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由于反复延长检查时限多达八次,其中四次延长时限理由仅为“该案正在资料审核中”,并非基于“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合理事由,导致检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施行后才完成,并据此作出对耐奇科技公司不利的处理决定,不符合“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说,即使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耐奇科技公司已按照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提供了相关证明资料,因此,相应支出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于法有据。据此,请求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穗税一稽处〔2019〕1504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3.撤销市税务局作出的穗税行复〔2019〕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市税务局承担。

被上诉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二审期间提交答辩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1.耐奇科技公司在明知其与开票单位之间不存在真实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仍以开票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予以追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鉴于耐奇科技公司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发票,不能证实该公司的运输费用真实发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已依法通知耐奇科技公司在指定期限内补开、换开发票,或提供资料证实其支出的真实性,耐奇科技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不能补开、换开发票,提供的资料也不能证实其支出的真实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耐奇科技公司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耐奇科技公司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对耐奇科技公司上诉事实和理由的回应意见。1.耐奇科技公司以开票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原审判决认定耐奇科技公司具有偷税行为和主观故意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耐奇科技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对中国银行支票联的来源提出异议,但该中国银行支票联已经耐奇科技公司盖章确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3.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不存在超期办案的情形。4.本案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违反“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综上,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耐奇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市税务局二审期间提交答辩意见称:市税务局收到耐奇科技公司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耐奇科技公司,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耐奇科技公司取得并使用不合规发票的事实清楚,且其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明资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市税务局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被诉稽查程序是否合法。

一、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扣除的支出应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且支出的真实性具有相关资料予以证实。对于企业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本案中,耐奇科技公司使用涉案11份虚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税前扣除支出的发票不具有真实性,相应支出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要求耐奇科技公司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证明其支出真实性,并无不当。因耐奇科技公司未能提交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其税前扣除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追缴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依法应予维持。关于耐奇科技公司认为其货物运输业务真实,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应当在税前扣除,以及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原审判决已作出详细评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二、涉案稽查程序是否合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本案中,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自2023年4月2日对耐奇科技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其后因执法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分别向耐奇科技公司告知了执法主体及相应的变更情况。因需延长检查时间,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延长本案的检查时间,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耐奇科技公司上诉主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违反法定办理时限,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市税务局受理耐奇科技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耐奇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耐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作斌

审 判 员 张 珣

审 判 员 王 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 昊

书 记 员 邓欢庆

【第14篇】公司税务审计

一般来说,在企业开展税务审计并出具税务审计报告后,如若不存在重大问题,一般是不会被税务部门查账的。但如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税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甚至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将会导致企业遭受税务部门的审查。所以,有关于企业税务审计后还会不会被税务查账这一问题,还需根据具体情况不同作分别解答!

审计内容:

通常情况下,企业开展税务审计,其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1)审查企业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纳税、减税和免税,有无偷税、漏税行为;

(2)审查企业纳税的依据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弄虚作假、截留税款现象;

(3)审查企业对国家税务法规和纳税纪律的执行情况。

流程:

(1)寻求正规且专业的第三方税务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委托,并与其签署正式审计服务协议;

(2)由审计公司对企业经营环境及纳税状况进行了解和把握,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被审计企业按要求准备税务审计所需相关材料;

(4)审计公司组建税务审计工作小组,对被审计企业的背景资料及经营情况作具体把握;

(5)根据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税务审计工作计划;

(6)审计人员入场,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审计期间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进行详细记录;

(7)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初步审计意见;

(8)与被审计企业相关负责人交换审计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正式税务审计报告。

对于需要开展税务审计的企业来说,如对此不了解,也可下载薯片企服咨询专业人员。

【第15篇】退伍军人办公司有什么税务政策

想必大家对军人都会有一种崇拜的精神,有一句话说的特别好就是“哪有什么岁月静好,只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既然绝人为我们做了这么大的牺牲,那么当他们退伍的时候,想要走上创业这条路的时候,难道国家会袖手旁观吗?当然不会,还是会有好多政策给到军人的。

这些政策快点记下来给兵哥哥:

(一)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虽然政策不是很大,但是也为军人生了不少钱,如果您是军人又想创业记得找西格集团。

【第16篇】分公司账务及税务处理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周盛生是共享会计师比较权威的注册专家之一,深受大家的信任与喜爱。今天小编又从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中找到周师最新的关于公司分立账务处理方面问答案例,分享给大家参考学习。

问:

我司a公司在2023年进行了续存分立,将原a公司分立为a公司+b公司。分立前:a公司实收资本为1038万,分立后:a公司实收资本520万,b公司实收资本518万。同时将a公司原有部分资产分割给新设b公司(两套房产:一套原值234万元,净值是223万、一套原值270万,净值258万;一辆车:原值63万,净值38万)请问:

1. a和b公司该如何账务处理?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5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a公司这两套房产是有进项税额的,已认证但未抵扣进行抵扣,请问在a公司未注销前,对于这部分进项税额,b公司现在是否需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是要如何处理?

答:

共享会计师注册专家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周盛生回答道: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与等待!现将您问题解答如下。

1.a和b公司的账务处理

1)a公司的账务处理

a公司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有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先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518万(我看你写的新公司b的注册资本为518万,我猜你描述资产时有1万差异是写错了,净值合计应该是518万)

累计折旧48万

贷:固定资产 566万

a公司转出资产,做减资处理,需要去进行工商变更,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518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518万

2)b公司的账务处理

b公司属于新成立公司,以从a公司 转入的资产原值入账,同时增加实收资本,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567万

贷:累计折旧 48万

实收资本518万

2.正如你所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公告规定,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贵公司所述情况是存续分立,不能适用上述政策,因此b公司也无需做账务处理。(当然,从情理上看似这种情况也可以在b公司去抵扣留底税额,但是法理上是行不通的,税局一般会依法办事,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是很难站在企业立场去执行的,类似实物中还有很多不近人情的规定或者说税法空白,这有待于立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您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主管税局的意见)

以上回复,希望您满意,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沟通,谢谢!

以上专家意见不代表平台意见,仅提供给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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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新育

公司税务申报(16篇)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本月申报截止请及时履行申报义务小编提醒您错峰申报尽量于5月上旬完成申报避开月底申报高峰期温馨提醒本文操作流程以居民企业(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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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公司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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