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税收宣传月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税收宣传月,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税收宣传月
3月3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教育局、共青团青岛市委在青岛嘉定路小学联合举办青岛市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暨青少年税收普法“1+6”工程启动仪式。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副主任肖军、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建刚等领导出席仪式。
据青岛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伍舫介绍,青岛市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以“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为主题,安排了11类33项重点宣传活动,宣传解读延续优化的一系列稳经济税费支持政策以及税务部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创新举措,同时扎实开展税收普法工作,推动税收法治建设,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作为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头戏,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1+6”工程同步启动。肖军副主任、张建刚副主任为“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站”揭牌,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四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为“1+6”工程首批青少年税收普法特色学校颁牌,为兼职教师、税法小小宣传员颁发聘书。
“1+6”工程的启动是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的又一个里程碑,也标志着四部门合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四部门将在运行机制、基地打造、资源整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开展合作,以“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站”为引领,打造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创建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特色学校,培养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兼职教师,开设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课程,招募一批税法小小宣传员,开展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创意活动。
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1991年8月,原国家税务局与中国少年报社、中央电视台在青岛联合举办了全国“税法小小宣传员”夏令营活动,来自全国各地的15位税法小小宣传员与青岛市50名小记者一起参加了夏令营,开启了深入、持久的税收宣传活动。
这场夏令营也是全国税收宣传月的前身。1992年4月,也就是夏令营成功举办的第二年,原国家税务局印发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第一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正式启动。此后,全国税收宣传月每年4月都会如期而至,如今已经成为中国税务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名片”和“品牌”。
三十二年后的今天,青岛市税务局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寻找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找到了当年参加夏令营的小记者和税法小小宣传员,他们的代表也作为当年参与税收宣传的亲历者、见证者、贡献者参加了活动。
启动仪式上,小记者代表、青岛金门路小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吴伟讲述了三十多年前青岛夏令营对他的深刻影响,并介绍了自己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带领学生开展税法小课题研究、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税法的工作方法。税法小小宣传员代表、厦门晚报社副总编辑吴慧泉表达了对1991年青岛夏令营的浓烈感情,回顾了三十多年前“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与全国税收宣传月的渊源,畅谈“1+6”工程对于扣好青少年“人生第一粒扣子”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位代表与青岛嘉定路小学学生、“1+6”工程首批税法小小宣传员亲切交流,勉励新一代税法小小宣传员争做税收法治理念的践行者、传播者。
张建刚副主任在讲话中表示,青少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未来和希望,要持续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肖军副主任在讲话中表示,看到30多年前的税法小小宣传员如今站上三尺讲台、奔赴新闻一线,在不同的岗位上依然践行并传递着税收法治理念,这让税收工作者深受鼓舞、倍感振奋。要高位谋划、守正创新、凝聚合力,推动税收宣传全方位覆盖、全天候延伸、多领域拓展。
青岛广电全媒体广播中心记者:李岳锋
【第2篇】国家税务山西电子税务
为了推动更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办税,省税务局持续提升和拓展“智慧税务”,目前,全省电子税务局用户已达132.1万户,占到各类市场主体的96.4%以上,线上受理业务量占到全部业务量的95%以上。 今年3月1日,全省12个市级税务局、133个县区级税务局创建并投入运行“省市县三级税费服务集中处理中心”,基本实现了线上业务“受理快响快办、审批集中联办、咨询能问能办、运行同步监管”。截至目前,全省线上业务日平均处理26万多笔,高频业务3分钟内快响快办,复杂业务20分钟内并联直办。
为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线上办理业务过程中诉求渠道不畅通、问题答复不统一、提醒提示不及时等问题,我省税务系统开通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搭建手机端征纳沟通互动平台。平台运行以来,已加入企业48.45万户,建立不同类型群组2058个,推送图文、视频、动漫387条,定向推送消息提醒40.33万条;受理诉求3.01万件,即时答复率98%。(畅言)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派遣
计税方式:
1.一般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销项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
2.简易计税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依3%征收率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简易差额计税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营业税时期,劳务派遣的差额征税的税收优惠。
劳务派遣工的开票方式有哪些?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依5%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4篇】国家税务查验
纳税人是纳税实务的主体之一。纳税人需要知道哪些纳税知识你知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 关于纳税人必须知道的8个税务基本常识,欢迎阅读。
1、不管有没有生意,都需要进行申报
有的纳税人认为有生意时要填报申报表,而没有生意或是不达起征点就无需申报了。非也非也,按 时、如实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和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如纳税人不申报,依照征管法,税务机关 可对纳税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税不是申报纳税,每月操作不可忘
报税是报送税控装置或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数据,未按期报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规模虽然小也能申请“一般人”,申请成功不能取消
规模小的企业并不等同于税收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c按照有关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 准,只要具备会计核算健全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两个条件,经过申请,也可以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也可以自行开具増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増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 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发票需仔细保管,丢失发票要罚款
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免收工本费,可丢失发票却是要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己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 毁。否则情节严重的,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如果不慎将发票丢失,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以争取从轻处罚。
5、购买虚假生意的发票属违法,达到一定标准要坐牢
发票开具要建立在发生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千万不要购买进项发票用于 抵扣。目前国税局的“金三系统'功能强大,发票电子底帐全方位采集、查验、对比,一张发票都跑不 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要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 得不偿失。
6、关门不能一走了之,“任性”后果很严重
江湖不好混,做不下去了,觉得反正也没欠过税,联襄方式也改了,直接关门走人,不走正常的注 销税务登记程序:也不再申报了。这种行为使不得,殊不知,擅自走逃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 也会留下不良纳税信用等级,以后再注册或投资公司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在非正常解除的环节, 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时间长短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7、税务检査要出示,未出示可拒绝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九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 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 检查.
8、账簿调取有程序,移交税务要收据
按照《征管法》第八十六条内容,税务机关有权调取企业账簿,但必须出具相关手续,否则属于越 权。调取账簿也有时限要求,调取当年账簿应在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应在3个月内归还。
【第5篇】大连国家税务
晨报讯(郑晓雪 郑国勇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 肖崟崟) 为落实《大连市营商环境升级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推出了大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四十条”,从“非接触式”、“节时减单”、“问办协同”、政策直达、数字赋能、定制服务、税收执法和银税互动等8个方面,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的速度和温度,激发本区域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在“节时减单”方面,市税务局提出要实现社保费业务线下“一号通办”或“一窗通办”,线上“一键登录”、一网通办。为提升企业申报缴费便利度,市税务局、市营商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四部门通力合作,目前已实现企业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的缴费系统后,可以直接跳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含采暖费)、医疗保险的网上申报系统,省去重复进行用户身份认证等环节。目前全市范围内社保业务线下办理“一号通办”或“一窗通办”也正在积极推进中。在“政策直达”方面,市税务局将利用“塔可思”智能问办平台推送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红利账单,帮助纳税人算清算细减税降费红利账。税务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将推送包括“多缴税款”在内的更多提示提醒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通过“塔可思”智能问办平台实现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互动服务模式中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推送或待办提醒等服务举措,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在“数字赋能”方面,市税务局提出要打造“一体化税费服务平台”,将各类服务渠道整合并纳入征纳互动服务体系,税费服务向便利化、智能化、集约化、高效化转型。市税务局全力推进一体化服务新模式建设,以税费服务流转体系为依托,以数据全流程赋能为支撑,以要素化、集约化办税为目标,逐步实现“统一服务入口、统一标准流程、统一事项渠道、统一支撑部署”的集约化服务新格局,实现税费服务向便利化、智能化、集约化、高效化深度转型,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好保障。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
各位纳税人、缴费人
注意了!注意了!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
优化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
决定对办公地址进行搬迁
具体搬到哪儿去
一、从2023年11月18日起,局机关办公地点迁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377号24楼(地铁:天府公园地铁站d1出口向东300米;公交:地铁天府公园站向东300米;停车请至负三楼专用停车场),联系电话028-63900324。
二、从2023年11月18日起,派出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原天府大道南段2039号海昌极地海洋世界附近),迁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377号24楼(交通方式同上),联系电话028-63900602。
三、派出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公地址不变。
看完了记得转给同行
别跑错地方了
来源:天府税务
编辑:刘锐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闽政文〔2022〕3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如下:
一、赵龙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分管省审计厅。
二、郭宁宁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应急管理(防汛抗旱)、外事、统计、金融、数字福建建设、妇女儿童等工作。
分管省发改委(含省创新研究院、省粮储局、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厅、应急厅、外办,省统计局、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省数字办(省大数据局)。
联系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妇联、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省金门同胞联谊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地震局、民航福建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铁路办事处,在闽金融机构。
三、李德金副省长: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体育、医保、政府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含省教育考试院)、卫健委(含省疾控中心),省市场监管局(含省知识产权局、省药监局)、体育局、医保局,福建社科院。
联系厦门大学、华侨大学及省属各高校,团省委、省社科联、省计生协会、省中华职教社、省红十字会。
四、郑建闽副省长:负责民族与宗教事务、民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对口支援、残疾人事业等工作。
分管省民族宗教厅、民政厅(省老区办)、生态环境厅、文旅厅(含省文物局、福建中国闽台缘博物馆),省广电局。
联系福建日报社(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省广播影视集团、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省文联、省残联,各民主党派福建省委员会。
五、康涛副省长: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等工作。
分管省科技厅、工信厅(省无线电办)、人社厅(含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省国资委,省节能中心,省属企业(不含省属金融、文化企业)。
联系省总工会、省科协,省工商联,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中科院福建物构所,在闽中央企业。
六、黄海昆副省长:负责公安、司法(监狱管理)、信访等工作。
分管省公安厅(省打私办)、司法厅(含省监狱管理局),省信访局。
联系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
七、林文斌副省长:负责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防等工作。
分管省自然资源厅(含省测绘地理信息发展中心、省煤田地质局)、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民防局),省地矿局。
联系福建海事局、省邮政管理局。
八、李建成副省长:负责水利、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林业、海洋与渔业等工作。
分管省水利厅(含省移民发展中心)、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商务厅(省口岸办)、退役军人厅(省双拥办),省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含省海洋渔业执法总队),省农科院、供销社。
联系厦门边检总站,贸促会福建省委员会,福州海关、省气象局、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闽部队。
九、吴南翔秘书长: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事务。协助省长联系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李辉图片
撰文 | 赵婧姝 张伟 编辑 | 傅凝
近日,公开报道显示,中央纪委第六和第十一两个纪检监察室主任易人。其中,六室主任由曾任最高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厅长的穆红玉担任,新任十一室主任则是深圳市原纪委书记王兴宁。
[穆红玉]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2023年和2023年,中央纪委曾对其内设架构进行两次重要调整。第二次调整后,原来的10个纪检监察室扩充为12个。
从2023年第一次调整结束后到现在,不到三年时间,这12个纪检监察室的11个主任都已换人,另外一人升任监察部副部长并兼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四个纪检监察室两次换人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纪检监察室的重要任务是查办案件,其查办对象基本是所联系领域、省区市的省部级官员。那么,现在看看这些纪检监察室主任是怎样变动的↓↓↓
纪检监察室
联系部门/地区
主任变动(2023年至今)
1
中直、政法和宣传口的单位等
贾育林-迟耀云-高飞
2
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
魏健-丁顺生
3
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
迟耀云-龚堂华
4
金融口的单位等
李荣起-魏健-袁久强
5
国资委和央企等
杨青录-贾育林-王鸿津
6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耿欣秋-李欣然-穆红玉
7
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
黄文胜-李欣然
8
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及中央驻港、澳办
李辉-王荣军
9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余蚕烛-人选尚无公开报道
10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宋福龙-人选尚无公开报道
11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李荣起-王兴宁
12
江苏、山东、河南、湖北
陈雍
据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统计,从2023年到现在,除了十二室以外,其余11个室的主任均有调整,其中第一、四、五、六4个室的主任进行过两次调整。而十二室主任陈雍在任上获得晋升,2023年4月,他被提拔为监察部副部长并兼任十二室主任。
转任跟转岗有差别么
2023年调整后,原三室主任迟云耀转任一室主任、原一室主任贾玉林转任五室主任、原二室主任魏健转任四室主任。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有些官员从这个监察室调到其他监察室当主任,并不等于转岗。也就是说,2023年那次调整,原来监察室序列调整,联系的单位也相应更换。几位负责人虽然挪地方,其实还是负责原先的那些领域。
比如,已经落马的魏健在2023年负责二室,联系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工商银行等26家机构。
2023年改革后,金融口的单位归四室联络,魏健即转为四室主任。不过在改革后不久的5月,他就被带走,成为十八大后中央纪委系统首个被调查的高级官员。
至少一半的“原主任”外派
12个纪检监察室的“老主任”各有去向,大体分成两个步骤:
一是一步到位直接外调,如第五室杨青录、第七室黄文胜、第八室李辉、第十室宋福龙,均外派到省纪委或中央部门派驻纪检组担任领导职务。
二是内部转岗调整,大部分在不同监察室之间调动。这类人有两个例外,一类是像第三室的迟耀云,先是内部换部门,而后外派任职;另一类是陈雍,在任上擢升为监察部副部长。
监察室序号
原主任
去向
1
贾育林
曾转任五室主任,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2
魏健
曾转任四室主任,后落马
3
迟耀云
曾转任一室主任,后任山西纪委副书记
4
李荣起
曾转任十一室主任,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5
杨青录
海关总署纪检副组长
6
耿欣秋
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7
黄文胜
贵州省纪委副书记
8
李辉
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副组长
9
余蚕烛
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10
宋福龙
驻交通部纪检组组长
11
李荣起
2023年从第四室调入,此后去向未见公开报道
12
陈雍
2023年4月起兼任监察部副部长
上面列表可以看出,还有几位老主任的新去处尚不得而知,其外派也是很有可能的。
庄德水告诉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就“外派”这一去向表示说,派驻就是直接管理,毫无疑问要派中央纪委的干部。现在中央纪委是“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中央纪委将办案权和人事权收归,派驻纪检组的重要领导岗位和省区市的纪委书记岗位由中央纪委指派,这样也有助于强化垂直领导,把中央纪委的精神带到新入职的岗位上去。
新主任一半以上是“外援”
原来的室主任调走了,谁来接任?
其实无非两个渠道:
一是中央纪委机关内部接任。如魏健落马后,四室主任的职务由原三室副主任袁久强担任;再如长期在中央纪委机关工作的李欣然,2023年3月后调入新成立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担任副主任,然后又接替耿欣秋主持六室工作,在去年年底,原七室主任黄文胜空降贵州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后,李欣然从六室调任七室主任。
二是外单位调入。比如李欣然此次腾出来的六室主任一职,即由此前长期在最高检任职的穆红玉接任。还有最近被披露履新纪检监察室主任的王兴宁,此前长期在广东省任职。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发现,目前12位纪检监察室主任中,至少有7位和穆红玉、王兴宁一样,来自中央部委或者地方单位,并且拥有纪检工作相关的经验,他们现在负责的领域,与自己曾任职的地方和机构并没有交集。
监察室序号
现任主任
原任职务
1
高飞
北京市平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
丁顺生
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主任
3
龚堂华
福建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
4
袁久强
三室副主任
5
王鸿津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
6
穆红玉
最高检察控告检察厅厅长
7
李欣然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副主任、六室主任
8
王荣军
北京市纪委副书记
9
尚无公开报道,此前为余蚕烛
10
尚无公开报道,此前为宋福龙
11
王兴宁
深圳市纪委书记
12
陈雍
中央纪委执法和效能监督室主任、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在这些“外援”中,可以看到区域颇有点天南地北的意思。2023年12月从东北调进正局级的陈雍,到中央纪委绩效管理监察室任职,转任十二室后又提拔为副部;从华东福建调来副局级的龚堂华,循例提任为正局级;又从华南平调来正局级的王兴宁。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两位北京调入的官员,八室主任王荣军曾是北京市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在2023年中央纪委改革后与龚堂华一同被任命为主任。一室主任高飞在进入中央纪委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光看这些“外援”原任职务,还有点摸不清情况,比如原来是组织部长的高飞,怎么就进了监察室呢?其实,在他赴平谷任职前,从2005年到2008年期间一直在北京市政府督查室工作,并在三年内从正处级晋升为副局级。再比如五室主任王鸿津,曾任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特派员、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司长等职务。不过他在被披露担任主任一职之前,曾在2023年作为中央第一巡视组副组长,进驻中航工业、中航集团。
大挪移与大棋局
恐怕局友看了这么多文字,有些晕乎了。这么挪移自然有老王的道理。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中央纪委现在打破原来论资排辈的用人方式,在系统内部的话,使纪检监察干部在多岗位、多部门,通过轮岗方式来提高工作能力,系统外则多从综合性部门或者公安、司法部门来调配官员,往往对一些具有司法背景并在综合岗位上工作过的干部予以重用。
不仅如此。
庄德水还表示,整个中央纪委不仅是监察室主任变化频繁,副书记、监察部副部长的层面也进行了大轮换。十八大以后,老王重点选拔、调配一部分合适的人员,进入中央纪委领导层,通过人员调配和人力资源的组合来实现中央纪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
这才是最关键的。
资料 | 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人民网、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09 19:41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11ma2y7×××9h);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41022319******3021):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一条,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你公司从2023年6月至2023年4月开具的1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9651614.97元,税额合计1640774.46元,价税合计11292389.43元。发票代码3502164130,发票号码00572036-00572045、02336236-02336250、00810741-00810755、04535580-04535594、04541548-04541562;发票代码3502172130,发票号码01867506-01867520、01868784-01868787、01868789-01868798、04210666-04210669、04210671-04210678、04210680;发票代码3502174130,发票号码00419876为虚开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明:
实地检查资料、文书邮寄挂号信、文书公告截图、非正常户认定记录截图;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企业基本情况、申报情况、非正常户认定等相关查询记录;税源管理一体化系统检查年度发票进项与销项明细等查询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厦税公告2023年第13号),拟对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1〕463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9日
【第10篇】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申报表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时常会发生资产损失。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资产损失又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且随小编看下吧~
问题一、什么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问题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吗?
为了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问题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问题五、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八条规定: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问题六、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账面金额填报资产损失金额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七、因被盗等特定原因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并计算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八、2023年度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表填报应注意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表单进行了重新设计,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以新表单的填报要求为准。
来源:中税答疑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地址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们将迎来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相关办理事项。
纳税人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汇算?一起了解一下吧↓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公告》第九条明确了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并不等同于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纳税人在通过网络办理申报时可不受物理空间限制,实行全国通办。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此时,《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了。
负责受理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年度汇算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
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按照累计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
例:纳税人李先生2023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任职,下半年到深圳市宝安区某单位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该单位按累计预扣法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单位均视为李先生的任职受雇单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或者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之间选择办理年度汇算。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主要收入来源地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且取得境外所得的,也可以选择向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例: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3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年度汇算期内,若由任职受雇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则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是年度汇算结束后,为便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公告》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第12篇】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网上缴税业务(以下简称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功能说明
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功能完成车购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通过放置在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点、4s店或办税大厅的自助办税机完成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打印。
二、推行范围
(一)推行范围:甘肃省内缴纳车购税的车辆。
(二)下列车购税业务在电子税务局暂不能办理,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免税、退税、车购税完税证明补办或更正等非缴税业务;
2.纳税人提供的价格证明不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无法按车购税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图片的车辆缴税业务;
3.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缴税业务;
4.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或合格证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车辆缴税业务;
5.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车辆缴税业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适时扩大电子税务局车购税业务办理范围,相关情况将及时在电子税务局公布。
三、使用方式
申报缴税:
网页版: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s-n-tax.gov.cn), 点击第一个模块“甘肃国税电子税务局”,进入后在“便捷服务”中选择“车购税申报”功能,进行申报缴税。具体流程、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决方法可查看申报界面“使用说明”。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适时推出app版和微信版,并在网页版公布。
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自助打印: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界面“完税证明打印点”,查看已放置自助办税机的公安交管部门车辆注册登记点、4s店或办税大厅名称和地址,就近选择打印地点,自行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和车购税完税证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涉及软件与自助机为免费使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如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强制纳税人使用,或以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的,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或拨打12366举报。
(二)纳税人通过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自行申报缴纳车购税的,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纳税人承担责任。对成功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了资料图片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备查。
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自主申报数据进行后期风险监控与管理。
(三) 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上线运行后,原成都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车辆购置税自助终端系统将于2023年12月31日关闭,停止使用,企业应做好自购已使用自助办税机的升级,保证2023年1月1日起能顺利与新系统连接,打印完税证明。
(四)已申报缴税车辆,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已完税信息查询功能进行信息查询。
(五)通过车购税网上缴税业务办理的车辆,如需办理退税、完税证明补办等二次业务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车购税已完税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办理单位及地址。
(六)在车购税网上申报缴税和自助机打印凭证过程中如遇问题,纳税人可按电子税务局车购税申报界面显示的和自助机屏幕旁边张贴的服务联系方式解决,或拨打电话0931-8112366。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23年12月7日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9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23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14篇】江西国家税务
连日来,江西省税务系统广大青年干部职工通过参加主题党日、主题团日活动,开展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学习,依托“学习强国”“学习兴税”平台进行线上学习等方式,全面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及专家解读文章。大家一致表示,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税务好青年,争做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开路先锋,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事业、为新时代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青春力量。
洪城十月,丹桂飘香。江西省税务系统45名青年才俊学员齐聚江西省税务干部学校开启集中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人才战略布局,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人事处副处长朱光勇表示,将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税务人才工作的意见,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重点抓好领军人才、青年才俊、骨干人才培养,构建完备的人才队伍体系,为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强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我们将牢记***对青年提出的殷殷嘱托,不辱使命,起而行之,昂扬奋进。”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全省优秀共青团员、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干部洪予庭参加税务工作9年,已成长为肯攻坚、能扛担的业务骨干。她认为,新时代税务青年生逢其时,奋斗正当其时,必须将“国之大者”“税之要事”作为“己之追求”,不断磨砺意志、磨练能力,在助推市场主体减负担、增活力、强信心的火热实践中奉献青春之力、展现奋斗之姿,成就人生理想、挥洒生命价值。
在全国青年文明号、国家税务总局瑞金市税务局象湖分局的“智慧小厅”,税务青年钟晖正在将党的二十大报告内容投到大屏幕上滚动宣传。钟晖表示:“现在我们进行的五员管理改革和‘智慧小厅’建设,都是现代化税收便民利民的表现,我深感自豪,一定全力服务好纳税人缴费人,维护好‘全国青年文明号’荣誉。”
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副书记、进贤县税务局青年干部钟鸣弘表示,将带领团员税务干部在青春的赛道上奋力奔跑,用实际行动践行好“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铮铮誓言。在该团支部“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团日活动上,团员青年纷纷发言:“要坚持每日在‘学习强国’‘学习兴税’打卡,保证政治理论常态化学习”“要努力提升自身能力素质,将‘一岗精,多岗通’升级为‘多岗精,全岗通’能手”“要聚焦精细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在特殊时期为助企纾困、落实退税减税红利保驾护航”……
早上8点刚到,位于井冈山脚下的吉安市遂川县行政中心办税服务厅已经来了许多纳税人、缴费人。此时,19位着装整齐的“女汉子”英姿飒爽、精神焕发,干练有序办理相关事宜。
这是一个由平均年龄32岁的青年组成的巾帼集体,先后荣膺“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全省青年文明号”等多项殊荣。党的二十大召开后,“女汉子”们个个豪情满怀,斗志昂扬。她们结合岗位实际,创新推出“导税专员”做加法、办税次数做减法、星级管理做乘法、办税时长做除法的“加减乘除”办税服务,精准对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提供细心周到的税费服务。“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人民至上’的要求,贯穿到税务工作中就是‘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我们正在用实际行动践行二十大精神。”还在入职试用期就光荣加入“女汉子”团队的张可昕激动地说。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青年一代寄予殷切期望,充分体现了***对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高度重视、亲切关怀,必将极大激发广大青年爱党爱国情感。”江西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英怀表示,要把全省税务青年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重点对象,引领广大税务青年争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以热情饱满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干事劲头,落实好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服务好纳税人缴费人,忠实履行好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杨夏 周宁)
编辑:许佳慧
编审:陈文秀
监制:游静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4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一)统一编制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3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二)及时动态调整清单。税务总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拟新设或者调整税务行政许可的,承办司局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按规定报送审查。税务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税务总局向国务院审改办提出调整清单的申请,并部署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清单调整的,要适时调整有关清单或者及时向有关清单编制牵头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税务总局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持续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适时优化调整实施规范。
(二)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总局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办事指南基础上细化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办事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办事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各省税务局可以在实施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并确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结“零超时”。
(三)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清单之外,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重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主体,要充分评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取消下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做好清单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二)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面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税务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探索清单多元化应用。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创新清单应用场景,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16篇】国家税务总局咨询电话
注意啦
注意啦
注意啦
2023年10月11日00:00时起
暂停办理全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具体内容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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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关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南充上线期间
暂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的通告
尊敬的医疗保险缴费人: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按照国、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南充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将于2023年10月统一切换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系统上线切换期间,全市各项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暂停服务时间
2023年10月11日00:00时起
恢复服务时间
预计恢复时间为2023年10月29日00:00,最终恢复时间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南充上线时间为准。
暂停业务范围
暂停办理全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参保关系转移、信息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特殊事项
2023年10月11日00:00时前未在税务部门完成实缴的征收计划,由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同时作废征收计划,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后,参保人重新申请下达征收计划进行缴费。
本次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南充市上线切换给您带来的不便
敬请各参保人
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周知并谅解
如有其他工作调整另行通知
服务咨询电话如下:
南充市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2809773
顺庆区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2815199
高坪区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3377900
嘉陵区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3631706、3637083
阆中市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6230013
南部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5830333、5531925
西充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4222005
仪陇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 7216927、7222596
营山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8210455
蓬安县医疗保障中心电话:(0817)8606886
国家税务总局顺庆区税务局:(0817)2700372
国家税务总局高坪区税务局:(0817)3338908
国家税务总局嘉陵区税务局:(0817)3880979
国家税务总局阆中市税务局:(0817)6900722
国家税务总局南部县税务局:(0817) 5523757
国家税务总局西充县税务局:(0817)4222024
国家税务总局仪陇县税务局:(0817)7222257
国家税务总局营山县税务局:(0817)8219419
国家税务总局蓬安县税务局:(0817)8623456
请参保群众注意安排业务办理时间
并广泛转发
让大家少跑路~
来源 | 南充医疗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