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家税务总局26个税收宣传月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家税务总局26个税收宣传月,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26个税收宣传月
4月1日,北辰区启动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今年的主题是“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区税务局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要求,在惠企政策落实、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开展宣传活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今年自4月1日至5月20日集中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活动期间,区税务局将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统筹指导,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展现税务部门疫情期间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优化服务举措,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责任与担当。
陈岩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岩说:“疫情期间,我们批准企业延期申报320户,审批延缓缴纳税金1700余万元,有效缓解了企业压力。截止到昨天,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户数已达到去年同期的90%左右,开票户数和金额在持续上升,企业复工复产呈现积极向好态势。随着减轻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和稳外贸稳外资的政策实施,企业享受减税降费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
下一步,区税务局还将以此次税收宣传月为契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拓展网上办税缴费渠道,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认真细致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为企业渡过难关提供税收支持。
陈岩表示,区税务局加大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享受优惠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措施,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真金白银及时送到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手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务部门的一份力量。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郭晓林
全媒体记者蔡长春
公安部31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联合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高峰介绍,近年来,涉税犯罪发案量持续高位运行,2023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2.28万起,涉案金额5619.8亿元。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介绍说,2023年8月以来,公安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共同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到现在,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公安部已经挂牌督办56起重大案件,并通过组织开展集中会战等方式,指挥全国公安机关侦破了一大批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摧毁了一批职业犯罪团伙,重拳打击和震慑了此类犯罪,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高峰通报,涉税犯罪主要特点包括重大案件规模惊人,职业犯罪团伙流窜作案,发案区域领域变化,与多种经济犯罪复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公安部党委始终高度重视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先后多次作出批示,全国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了对涉税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主要做法包括强化云端打击,强化数据导侦,强化治理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通报,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打击虚开骗税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动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深入开展。2023年8月份以来,按照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在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税务部门共计查处虚开企业11.54万户,认定虚开发票639.33万份,涉及税额1129.85亿元;查处“假出口”企业2028户,挽回税款损失140.83亿元;初步遏制了虚开骗税猖獗势头,部分案件高发地区案发率开始下降。
记者了解到,全国公安机关和税务稽查部门将紧密配合,继续推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坚决维护税收秩序,坚决保障税收安全。同时,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也希望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并积极配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对涉税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举报。
【第3篇】厦门国家税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企业税收调查工作已正式开始,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详细的填报指南,请紧跟小编步伐走进2023年全国税收调查吧!
一、填报对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全国税收调查的对象由重点调查企业和抽样调查方式选取部分企业参与调查,被选中的企业将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二、填报时间
税收调查填报工作从8月底开始,一直持续到9月中旬为避免数据报送导致的网络拥堵,建议尽早填报。
三、填报方式
(一)浏览器选择
由于应用兼容性问题,请确认使用的是ie浏览器进行填报。
(二)登录方式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据采集”--“在线填报”。也可通过厦门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登录或搜索“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模块填报税收调查数据。
如果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或报表插件需要升级时,系统会提示自动下载并安装插件。插件正确安装后,系统就会在新的ie窗口中打开报表。
四、填报内容
税收调查共需要填报四张报表,分别是信息表、调查问卷表、企业表、货物劳务服务表。请依次填写上述报表,避免出现逻辑关系错误。
其中,企业表、货物劳务服务表填报2023年度累计数据,税收申报数据请根据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各类申报表中的累计数据填写,已缴纳税收数据根据2023年度实际缴纳数据填报;调查问卷是为了解企业2023年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对税费优惠政策感受、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及对2023年下半年生产经营的预期,均为选择项。请按照指标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调查。
为减轻您的填报工作量,本年度上线了征管数据自动取数功能,在信息表和调查问卷表填报完毕后,点击填报页面中的【读入征管数据】,即可读取申报数据,数据读入后,请进行核实,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并补充缺漏,如职工人数等。
五、填报计量单位
税收调查报表的货币金额单位为千元,油、气、电等消费类指标单位分别是吨、万标立方米和万千瓦时。
六、注意事项
1.“信息表”一般情况下所有调查企业都应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2.除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外,所有调查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表”以下划型用指标:“营业收入”、 “资产年初数”、 “资产年末数”、 “年初职工人数”和“年末职工人数”。
3.“货物劳务服务表”原则上要求调查企业的所有货物、劳务和服务,包括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的货物或劳务,有关指标应与“企业表”相关栏次金额相符合。如货物劳务服务表第8列“本年内销货物劳务服务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与根据企业表第2行、第3行和第5行的填报口径分别按货物、劳务或服务分析计算填列。按照税率的不同来确定货物劳务产品代码,如果是同一税率的产品尽量合并在一起填写。
【第4篇】海南省国家税务
6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一行就如何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税收优惠政策事宜调研了海航集团,并结合海航具体情况进行了政策解读和指导。
来源:营口兰旗机场
海航集团执行董事长顾刚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对海南省税务局主动上门解读政策、主动上门服务,为自贸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表示衷心感谢。顾刚指出,海航创业以来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及税务主管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征纳关系、税企关系和谐。在海南自贸港建设新的历史机遇下,海航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继续扎根海南,主动作为,确保自贸港税收政策在海航尽快落地实施并产生示范效应,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落户海南,更好地服务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海航集团联席ceo任清华汇报了海航集团整体纳税情况,并结合集团实际发展情况,就纳税结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进口税等方面如何贯彻落实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刘磊表示,海航是他到任以来第一家实地调研的企业,主动上门服务是省委省政府对海航的亲切关怀,也是为海南省经济发展和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充分结合海南特色与自贸港整体方案要求,对海航这样的本土企业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希望海航能借此机遇在航线、收入、影响力等方面进一步发展。同时,他对海航后续如何用好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对海航近30年来为海南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高度认可,尤其对联合工作组进驻后在有效化解流动性危机、稳定海航经营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他指出,在省委省政府等主要领导的关怀和指示下,此次调研为后续海南自贸港具体税收优惠细则制定及执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希望海航用好海南自贸港新政,构建与海南省委省政府及税务相关主管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深入研究、分析、用好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结合实际业务,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闻传国,海航集团高级副总裁、海航航空董事长包启发等出席。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1日10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33g)
我局于2023年9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1﹞96号 ),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泉州***商贸有限公司
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33g)
我局(所)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9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109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商贸有限公司(原名:***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日,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某,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96229933g,登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109号,经营范围:销售:鞋、服装、电动车、塑料米、织带、牛津布、鞋底、鞋塑、塑胶、通讯设备、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阀门铸件(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企业信息异常。经过比对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资料与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登记信息,显示你(单位)注册地址信息严重不相符。你(单位)于2023年1月19日以“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为由而做税务注销,但无相应地点的税务迁入信息,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银行账户虚假。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银行账户经证实为虚假。
(三)为肖某某实际控制。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503刑初196号记载: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系肖某某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
1.你(单位)开具发票给泉州市***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根据肖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泉州市***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织带有限公司、泉州***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系肖某某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2.根据肖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供述: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中,***(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系肖远芳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综上所述,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你(单位)的业务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已开具的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1)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7,297,910.78元,税额1,240,644.78元,价税合计8,538,555.56元;已开具的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附表2)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17.98元,税额20.02元,价税合计138元;已取得91份肖某某控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表3)判定为虚开,合计金额5,908,785.15元,税额1,004,493.42元,价税合计6,913,278.57元。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检查人员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你(单位)《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证实你(单位)状态为确立,主管机关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资料,证明财务负责人为肖某某,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做税务注销。
证据资料②:从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调取的(2018)闽0503刑初196号复印件和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肖某某的讯问笔录、肖某某签字指认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41家企业名称列表的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系肖某某控制的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空壳企业。
证据资料③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的你(单位)所开具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697646968)的开户情况及2023年1月1日至今的资金流情况,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核实证明,你(单位)未在该行开立账户,该账号属其他公司所有。
证据资料④: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2023年11月-2023年1月增值税申报明表、纳税人发票结存台账、已开具85份专用发票数据和10份普通发票数据、已取得105份进项发票数据等;
证据资料⑤: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出具的取得泉州***贸易有限公司3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公司1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以及相应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据资料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打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打印件。
证据资料⑦: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图片资料证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认定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发票金额合计7,297,910.78元,税额1,240,644.78元,价税合计8,538,555.56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金额合计117.98元,税额20.02元,价税合计138元。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合计金额5,908,785.15元,税额1,004,493.42元,价税合计6,913,278.5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为他人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普通发票及你(单位)取得91份肖某某控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2.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清单
3.泉州多品商贸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29日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2月既是季度末又是年度末。对企业财税人员来说,12月更加紧张而忙碌——那么,不征税发票,纳税申报时需关注哪些事项?大骏已帮您整理好,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二、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需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预缴增值税。
本文由财税焦点整理发布,部分内容来源:财税焦点,上海税务, 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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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政策操作指引
1、资产损失定义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第一条)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三条)
3、资产损失分类
(1)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例如:某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在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反映20万元,这20万元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5号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例如: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已逾期三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据证明乙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会计上也已作为损失处理,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甲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100万元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4、资产损失证据
(1)外部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内部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留存备查资料
1、现金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2、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存货盘亏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存货被盗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7、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二)固定资产盘点表;(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9、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0、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证据材料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的证据材料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损失情况说明;(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13、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14、抵押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5、无形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一)会计核算资料;(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16、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7、股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18、其他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资产损失申报及报表填写
1、申报时间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一条)
2、申报方式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3、案例解析申报表填写
a公司2023年7月发生水灾,部分库存商品被淹报废,账面成本20万,该存货本年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万元,保险赔偿5万元。上述损失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跌价准备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
营业外支出 120000
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2)税务处理:
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20-5=15万元
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20-3-5=12万元
该项目资产损失的税会差异为3万元,即会计账载资产损失金额12万元与资产损失税收金额15万元的差额,应当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3)申报表填列:
1.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注: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要在税前扣除,不管有没有税会差异,均需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资产损失问题解答
1、损失确认的执行口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中,“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上述条款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
如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被淹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请问该资产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为多少?
答:“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应理解为占同类存货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存货资产10%以上。问题中的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被淹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对损失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以大类做基数,该企业将存货分成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三大类,其中被淹报废的罐头属于库存商品大类。因此,该企业罐头被淹报废的损失是否符合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为:100/20000=0.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
2、损失申报扣除的时间问题
(1)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应在哪一年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公司部分固定资产2023年发生报废损失,但当年未实际处置,在2023年进行变卖处理,变卖损失计入2023年损益。对于这种情况,损失确认时间是2023年还是2023年?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扣除。上述损失应作为2023年发生的损失,在2023年申报扣除。
3、损失留存备查的资料问题
企业税前扣除特定资产损失时,是否还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4、损失追补扣除问题
(1)企业今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当年未扣除,以后年度还能扣除吗?
答: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法定资产损失符合法定确认损失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实际申报的年度就是税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没有追补确认的问题。
(2)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涉及税款或亏损弥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品税阁
【第8篇】国家税务报税系统
金税四期8月1日重磅上线,各位会计是不是每天都压力山大呢?据了解,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由于成本问题,都会选择代理记账公司做财税业务。作为代账记账公司会计,手上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公司需要管理。
作为代账会计,在办理税务时有哪些难点呢
代账会计往往是多企业记账,基本是几十户到上百户不等,面对大量的客户,如果没有好的管理流程或者业务操作规范,可能会导致账目混乱,小错不断;
代账会计不能及时跟进客户的续缴状态,客户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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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本报记者 阚歆旸 胡海啸 伍美红 金琳 李祥林
在刚刚结束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普遍反映政策持续完善,申报表进一步精简,退税流程不断优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汇算清缴压力。本报记者采访发现,一些企业在实践中形成了三条汇算清缴心得:一是围绕政策变化点加强基础管理;二是做细申报表实现智能填报;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失误率。专家建议企业以此为基础,不断提升汇算清缴质量。
制图:李一园
心得一: 围绕政策变化点加强基础管理
端午节后上班第一天,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李绍密早早地来到办公室,开始梳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李绍密说,每年5月31日这个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期,在她的脑海中留下了深刻印象。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申报程序的不断精简,退税流程的不断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颇有点“年年岁岁‘汇’相似,岁岁年年‘缴’不同”的味道。
每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都会发布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时掌握这些税收政策的变化点,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采访中,受访企业财税负责人表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变化最大——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优惠时点,由汇算清缴时提前到10月征期的预缴申报。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新材”)是一家专注于生产研发纸包装材料、高精度铝膜和功能性薄膜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万顺新材财税团队的首要工作,就是梳理、分析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对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的影响、可能带来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得到税务机关的确定答复后,万顺新材财税团队再将汇算清缴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形成清单,发至各成员企业财务部,促使集团的汇算清缴按照清晰的政策口径合规推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的同时,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成为关键问题。”大型企业t公司税务负责人郭女士介绍,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他们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分项编制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其他费用的全年整体预算。项目研发过程中,生产流水线常规改造升级费用、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严禁归集到研发项目。
同时,t公司还明确了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在研发费用管理上的职责——研发部门负责确定研发人员名单、记录研发人员工作时长,并将名单和时间表信息准确提供至财务部;生产部门人员更熟悉物资投入等细节,记录研发项目的直接投入,同时根据项目进度、委托开发等情况,负责归集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等内容;最后,各部门信息汇总至财务部,由财务部复核各部分费用分配,归集研发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这样,较为复杂的研发费用归集工作便可以有条不紊地开展。
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外,2023年以来,国家出台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进一步优化了征管措施。“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重点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
心得二:做细纳税申报表实现智能填报
申报表的变化,也是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需要高度重视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一方面,要注意申报表的变化等细节问题;另一方面,要善用电子税务局实现智能填报。
与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对应,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内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规则的调整,需要引起重点关注。最新政策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为使下属单位更好地理解这一变化,万顺新材财税团队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中第34栏次的“(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用黄色背景标注,以举例的方式制作了1条填报示例:如2023年度,公司同时开展导电膜和液晶膜两个研发项目,导电膜研发活动的5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液晶膜研发活动的5项费用之和为25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30万元。按照今年新的口径计算,2023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30=4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0+250)×10%÷(1-10%)=38.89(万元)。经计算,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大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照孰小原则,该明细表第34栏次可填报的金额为38.89万元。“可别小看表内这个例子,集团下属一些小型单位的财务人员用这种带示例的申报表,可谓事半功倍。”万顺新材财务负责人邱诗斗说。
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调整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规则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还有多项变化,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新增“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新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相关项目,供适用新目录的企业填报优惠享受情况等。
安徽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宋丰俊表示,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化申报,并持续扩大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等智能应用的范围。宋丰俊建议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进一步减轻汇算清缴工作量。其中,企业尤其需重视税务机关提供的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内容,及时排查风险点来源和风险产生原因。
“在汇算申报时,用好税务部门的提醒服务非常重要。”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徐晓玲说,在办理汇算清缴时,电子税务局为其推送了“发生资产减值损失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提示,并列明了风险点数据来源和产生风险的原因。徐晓玲对照提示核实后确认,企业申报表主表填报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与利润表列示的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不一致。“这些提醒服务帮助我们及时化解了税务风险,非常管用。”徐晓玲说。
心得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失误率
据悉,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完善,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人信息的渠道更广、内容更多、时效更强,对纳税人汇缴申报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基于此,企业需要在前期做好财务核算,准确核对申报数据。”广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何坤说。
记者发现,为了提高日常税务管理水平和年度汇算清缴的质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税务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有的已经向数字化管理转型。比如,为解决涉税数据繁杂,手工填列、维护大量工作底稿问题,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运用税务信息化平台,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线灵活预置各类工作表单,把大量在线下人工维护、填报的工作底稿“搬”到系统中,从而减少人工填报失误率。
征纳双方税务信息化水平的双向提升,在预缴多缴税款的退还上体现得非常显著。
此前,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可以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或在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后,准备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退(抵)税申请表和情况说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预缴多缴税款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完成年度申报后,电子税务局将自动推送退税申请提示信息,纳税人确认办理后,系统直接跳转至退税申请业务流程,实现无缝衔接。
“充分运用税务管理平台,有利于全面提高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效率,降低填报失误率。”用友网络税务咨询方案部经理孟超表示,除在线生成底稿外,税务管理平台还拥有强大的计税引擎和报表功能,在系统中预设计税申报规则,税会差异处理、纳税调整计算、申报表填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当前,我国智慧税务建设已步入快车道,随着税务机关和多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共治,“信用+风险”的双重监管机制逐步构建。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中就能看出,如果企业的日常税务管理质量不高,到汇算清缴时,很可能出现大量税会差异无法正确调整、申报出错等问题。孟超建议企业,将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管理放到日常,将合规做到业务端,提前化解涉税风险,构建数据驱动、合规高效的税务管理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无论信息化水平到了哪种程度,都要始终重视相关凭证的合规性,以防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应该认真对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规定,自查取得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存在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要及时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以便准确无误享受税收优惠、顺利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6月10日b1版。
原标题:
年年岁岁汇缴相似,岁岁年年感受不同
盘点!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心得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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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
来源丨 奇台县税务局
2023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奇台县税务局确认的2023年第一季度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如拒不缴纳,采取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奇台县税务局2023年第一季度纳税人欠税情况清册
奇台县税务局
2023年4月3日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税收宣传月
3月3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教育局、共青团青岛市委在青岛嘉定路小学联合举办青岛市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暨青少年税收普法“1+6”工程启动仪式。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副主任肖军、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建刚等领导出席仪式。
据青岛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伍舫介绍,青岛市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以“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为主题,安排了11类33项重点宣传活动,宣传解读延续优化的一系列稳经济税费支持政策以及税务部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创新举措,同时扎实开展税收普法工作,推动税收法治建设,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作为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头戏,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1+6”工程同步启动。肖军副主任、张建刚副主任为“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站”揭牌,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四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为“1+6”工程首批青少年税收普法特色学校颁牌,为兼职教师、税法小小宣传员颁发聘书。
“1+6”工程的启动是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的又一个里程碑,也标志着四部门合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四部门将在运行机制、基地打造、资源整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开展合作,以“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站”为引领,打造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创建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特色学校,培养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兼职教师,开设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课程,招募一批税法小小宣传员,开展一批青少年税收普法教育创意活动。
青岛市青少年税收普法工作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1991年8月,原国家税务局与中国少年报社、中央电视台在青岛联合举办了全国“税法小小宣传员”夏令营活动,来自全国各地的15位税法小小宣传员与青岛市50名小记者一起参加了夏令营,开启了深入、持久的税收宣传活动。
这场夏令营也是全国税收宣传月的前身。1992年4月,也就是夏令营成功举办的第二年,原国家税务局印发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第一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正式启动。此后,全国税收宣传月每年4月都会如期而至,如今已经成为中国税务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名片”和“品牌”。
三十二年后的今天,青岛市税务局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寻找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找到了当年参加夏令营的小记者和税法小小宣传员,他们的代表也作为当年参与税收宣传的亲历者、见证者、贡献者参加了活动。
启动仪式上,小记者代表、青岛金门路小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吴伟讲述了三十多年前青岛夏令营对他的深刻影响,并介绍了自己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带领学生开展税法小课题研究、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税法的工作方法。税法小小宣传员代表、厦门晚报社副总编辑吴慧泉表达了对1991年青岛夏令营的浓烈感情,回顾了三十多年前“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与全国税收宣传月的渊源,畅谈“1+6”工程对于扣好青少年“人生第一粒扣子”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位代表与青岛嘉定路小学学生、“1+6”工程首批税法小小宣传员亲切交流,勉励新一代税法小小宣传员争做税收法治理念的践行者、传播者。
张建刚副主任在讲话中表示,青少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未来和希望,要持续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肖军副主任在讲话中表示,看到30多年前的税法小小宣传员如今站上三尺讲台、奔赴新闻一线,在不同的岗位上依然践行并传递着税收法治理念,这让税收工作者深受鼓舞、倍感振奋。要高位谋划、守正创新、凝聚合力,推动税收宣传全方位覆盖、全天候延伸、多领域拓展。
青岛广电全媒体广播中心记者:李岳锋
【第12篇】四川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正式挂牌。
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15日讯(记者 戴璐岭 李慧颖 摄影报道)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今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正式挂牌。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继。此外,还将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以及新的税务检查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成立后,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供一套资料即可。而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申请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于2023年6月1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23年6月15日前全省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六、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在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施“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九、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讯地址为:成都市滨江东路266号;临江东路办公区通讯地址为:成都市临江东路2号。联系电话:028-8672480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6月15日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
毕业院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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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
发布日期:2021-11-04 14:50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0******91l):
因你单位没有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稽处〔2021〕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厦税稽税通〔2021〕84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厦税稽税通〔2021〕84号)十五日内缴回骗取的退税款56599029.94元。逾期仍未缴纳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理。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楼)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厦税稽税通〔2021〕84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月4日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李岩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落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遮山税务分局以“领导包户”“团队式一对一服务”等一系列硬核措施,精准辅导,精准对接,保障政策红包发放到纳税人缴费人手中,切实做到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应退尽退。
转变作风 ,服务上门“主动办”
“您好,我是遮山税务分局工作人员,2023年‘六税两费’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跟您细说一下。”今年随着大批量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国家税务总局镇平县税务局遮山税务分局下辖的遮山、柳泉铺、彭营等乡镇企业不断接到这样的暖心服务电话。
像这样的暖心电话,遮山税务分局落实“六稳六保”政策期间拨出了近千个。针对今年推出的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遮山税务分局第一时间聚焦市场主体需求,主动打电话或上门问需问计,梳理适用不同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一对一”“一企一策”等精准服务,帮助企业疏“堵点”、解“难点”,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落实政策,让利企业“用心办”
“才用了2天时间,就为我们办理好了10余万元退税。” 明生建材公司法人说道,“忙于生产,没顾得上办税,一切都是他们帮着办理的,这笔钱等于是他们给送来了。”据悉,1至7月,共计退税15户,共计888527.83元。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惠及企业共享受优惠6444207.48元,上千家中小企业得以纾困解难。
提高效率,线上办税“一网办”
“我们公司新成立,本来担心办理税务登记有些麻烦,没想到从登记到领取发票,在税务部门电子税务局就可以全程办理,既降低了疫情风险又提高了办事效率。”新办企业在电子税务局留言板夸赞道。
秉持着“我们多走一步,纳税人少跑一趟”的工作理念,遮山税务分局持续深入推进涉税业务全程网上办,扩大业务范围,以新办企业为例,纳税人只需要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登记,税务机关3个工作日即审批登记,登记后纳税人自行进行实名认证,后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发票申领,只需几个工作日即可全部完成涉税事宜。
下一步,遮山税务分局将坚定不移扛起税收营商环境的政治责任,不断真抓实干,转变作风,提升服务质效,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文 付燕 李岩)
见习编辑:徐妍
校对:钟春莹
审核:王小军
【第16篇】国家税务总局人事任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关于梁思泉等9人职务任免的通知
南市税发〔2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研究决定:
梁思泉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吴秋丽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吴扬君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周慧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游世平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收入核算科副科长,免去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职务;
高媛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陈营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蒙平忠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财务管理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李玉洁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老干部科副科长,免去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人事教育科副科长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