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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3

【导语】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16篇)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

1、湖北省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湖北省武汉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摧毁1个虚开发票团伙。

经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商贸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万份。目前,该团伙主犯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2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52万元。

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2、甘肃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指导金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查询和分析支持下,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团伙控制某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并追回下游企业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2.9万元,正对其他涉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经侦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3、安徽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安徽省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虚增出口货物价格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省淮南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3486.10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潘某武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8010万元;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3500万元。

安徽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按照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工作交流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4、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东莞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东莞市某策划咨询公司员工刘武章未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刘武章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刘武章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刘武章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刘武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99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武章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东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请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5、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犯罪分子王某等4人操控3家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56份。目前,4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5万元。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虚开发票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6、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临海市顺风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税504.26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13.06万元。

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撤销

虚开劳务费发票发工资,法院竟认为不构成偷税,要求税务机关撤销处罚!到底怎么回事?谁对谁错?

01

税务局认定虚开发票

法院不予支持

在税务机关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背景下,有这么一家企业,虚开发票为职工发工资,税务局判定为虚开发票,而法院则要求税务局撤回处理决定书。

事件经过:

终审判决:

一、撤销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冀唐国税稽罚【2017】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冀国税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分析: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的法治要求不同。

增值税侧重于合法性,当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涉及虚开,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做进项税转出;

而企业所得税更侧重于合理性,实行严谨的成本核算,更强调相关、配比、真实等原则。

基于此,法院认为企业发生的工资是真实且相关的,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认为可以扣除该“虚开发票”。

提醒!!

我们一定要理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抵扣/扣除凭证的相关要求,避免虚开,才是最安全的!

02

增值税凭证要合法!

这5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

一、扣除凭证不合规,不得抵扣

二、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不得抵扣

四、购进的四项服务,不得抵扣

五、其他不得抵扣的情形

03

企业所得税凭证要合理!

这8种业务不需要发票也能扣除

一、支出不超过500元

二、工资薪金

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四、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五、出租方分摊的水电等费用

六、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摊方式

七、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八、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04

一图学习防范虚开发票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第3篇】国家税务定额发票查询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一种发票,这种发票无购买方信息、无开票日期、金额固定,只需按消费金额撕下对应的金额即可。这种发票就是定额发票,俗称手撕发票。

定额发票自营改增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并一直沿用至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01

发票样式

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

定额发票票样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新版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新版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在2023年之后取得的《上海通用定额发票》,需要留意发票上的监制章是否是新版发票监制章。新版发票监制章印模如下。

02

发票核定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然后点击“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

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中点击“增加”,发票种类名称的下拉菜单内选择所需的上海通用定额发票。

核定定额发票时无需填写每月最高领票数量,每次最高购票数量,每月最高持票量。只需要在申请表下方填写“定额发票月累计购票金额”即可。

03

发票信息查询

对需要查询上海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可进入上海税务局官网,点击“我要查询”,选择“发票信息网上查询”,依次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即可查到发票信息。

在通用定额发票正面清水涂抹会显现隐形图案

来源:上海税务

【第4篇】国家税务发票管理系统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word版图解流程】

增值税开票软件是财务人员经常会接触到的,金税盘和税控盘想必都很熟悉这个操作流程了吧。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很多财务人员不是很清楚。今天带来了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详细的图解流程,涉及到的每个模块都有详细操作过程演示,希望没有掌握的财务人员,今天看过后,可以熟练地处理日常税务工作。

文末获取电子版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

第一章节税务ukey系统注册与登录

1.1 系统注册

1.2 系统登录

第二章节税务ukey的发票管理模块的操作流程

2.1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流程

2.1.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

2.1.3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填开

2.2负数发票填开

……

篇幅限制,上述有关“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常用功能操作手册,word版图解流程”,就到这里了。一共是56页的内容,不便在此一一展示了。对税务ukey操作系统不熟练的,可以参考上述文章的图解流程哦,祝愿大家财税工作一切顺利!

【第5篇】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什么用

版权声明:以下内容由会计网原创首发,作者:会计网老师,转载请务必留言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来源,违者一律追究法律责任!谢谢!

1、商业医疗保险都可以个税前扣除200元/月吗?

只要有税优识别码的商业险才可以抵扣个税。“税优识别码”将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

因此,今后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以及购买其他保险产品的,将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2、北京的小规模公司,印花税是月报还是季报?还有,如果本月有印花税,并且在税务局都交了印花税,还用网上申报吗?

按月度还是季度申报具体是看税局给企业核定的,这个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看到。如果核定的是月报,已经缴纳的仍然要按月报按期申报,已经缴纳的可以扣除。

3、餐饮定额发票还能用吗?有哪些相关细则?

饮定额发票不可以使用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自2023年7月1号起不能再用。

4、公司租赁营业场所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通常是出租房缴纳房产税,按从租计征来计税。

5、企业销售商品时以现金支票代垫运费2000元,该代垫运费已随货款办理好托收手续,分录怎么写?

运费发票开具给采购方且转交采购方、收取代垫运费的:

借:应收账款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6、一般纳税人16%改为小规模纳税人(3%)需要什么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库存商品是否一定为零才行?

一般纳税人变更小规模不必要去库存商品是0的情况,带上营业执照副本跟公章去税局,按税局要求填写相应表格申请。

7、刚从单位离职了,新单位有三个月实习期,这个期间的保险是不是要自己补交?

试用期也是要为职工要缴纳社保的。

8、如果通讯费报销,发票的抬头是员工个人呢?需要缴纳个税和税前扣除吗?

如果不是公司抬头的发票,需要计入工资里面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有不正确之处欢迎大家讨论 请提出指正。

学习要坚持才有用:

【第6篇】北京市国家税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综合申报是进一步减少报送资料、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

二、关于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纳税人还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单税种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申报。

三、关于纳税期限

为减少纳税次数,《公告》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原实行按月计征的纳税人调整为按季计征,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已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7月、8月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原按月计征印花税纳税人,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只申报所属期为9月的印花税并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中“按月”申报缴纳的方式予以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按季度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按季度计征不变(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并缴纳税款。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7篇】国家税务浙江

浙江税务app是一款便民利民的在线税务办理软件,界面上的功能虽然不多,但是都非常实用,操作也简单易懂,为市民提供在线办税、在线缴税、税务发票办理、发票申领等功能,满足用户的使用需求。软件支持用户在线实时查询发票的真伪,能够保障用户的权益,线上即可了解税务的更多详情,不需要每次都跑税务厅办理。能够有效地为市民办实事,节省办理业务的时间,不需要排队,掌上轻轻松松就能快速办理,还有很多有关的税务信息也会及时为你推送,方便你查找和了解。可以查询国家最新的税务规则,税务计划等最新动态,实现税务申报、缴税、发票查询等服务,操作也非常方便,用户还可以进行在线预约,让税务办理得更加的便捷和高效,该软件仅适配安卓系统手机,其他品牌的手机可能会安装失败,感兴趣的朋友欢迎下载体验。

软件特色

1、纳税申报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期内进行掌上申报增值税。2、办税日历通过日历形式,展示每个征期申报缴款期限3、发票查询通过发票 代码和号码查询浙江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所有发票流向信息。4、办税指南提供涉税事项业务办理流程及办理事项应提供哪些资料的查询。5、税款缴纳提供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之后的税款扣缴及扣款情况查询。

功能介绍

智能客服服务: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向智能客服提出来即可。拥有办税地图:当到税务局办理税务事务的时候可以根据地图找到窗口。详细办税指南:在办税之前可以先阅读指南了解流程就能节省很多的时间。推送税收新闻:用户可以在此阅读浙江省的最新税务新闻和通知公告与政策法规。查询速度飞快:在进行公共税务查询和个人税务查询的时候可以超快得到结果。网上便捷办税:用户在此可以进行税务登记、税务认证和办理发票业务和体验优惠办理服务。支持视频点播:在线可以自行点播想要了解的税务科普视频与其他视频。

软件亮点

办税日历:管理员再也不用担心我逾期申报了纳税证明开具:电子红章再也不用跑税务局盖章一键零申报:24小时掌上办税,不用再去国税局发票代开:二维码拿到窗口扫一扫,分分钟出票办税进度:线上就可以快速查询自己的办税进度预约办税业务:用户可以一键快速预约,非常方便

转载地址:http://www.32r.com/app/113637.html

【第8篇】山西省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和网上各类涉税业务暂停服务的通知

我局将于2023年6月28日19:00至6月29日6:00期间进行省级互联网出口整合工作。在此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和网上涉税(费)应用及服务将暂停,如需办理相关业务请避开此时段进行。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3年6月27日

【第9篇】国家税务发票查验平台

不知道大家是否清楚,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进行了升级。

此次升级是税务机关为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要求,提升纳税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结合前期全电发票试点情况,而进行的操作。主要升级内容包括:

除了查验平台升级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还在3月29日发布了公告。

公告中,提到自2023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这两件事都透露着一个信号,全电发票真的要来了!

很多人连电子发票都没有搞清楚,对于全电发票就更加迷糊了。下面就给大家讲讲什么是全电发票:

1、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2、广东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 (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3、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4、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即要做到下面这几项:

具体操作的话,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查重工具》,让员工报销之前,先打开《电子发票查重工具|员工版》把发票原件识别上传(注:不是正确的原件无法上传!),然后再把发票拿到会计那里去报销。

会计收到员工拿来报销的发票后,只需要使用《电子发票查重工具|财务版》扫一下发票左上角的二维码,就可以得到员工上传的信息以及原件,自动查重验真,没有弹出警示,就表示发票正常,直接通过自动生成台账保存。

这样操作下来,就可以做到查重、验真、原件归档的目的,完成了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

除了以上几点,更多全电发票的信息,可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查看(原文地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tzgg/2022-03/29/content_55df3033ab0047c7a6953eed95c4b982.shtml)

最后附上全电发票样式:

【第10篇】天津市国家税务

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1-10-22 15: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杨东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及发票开具方面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要求,进行税收征管的一种方式,委托代征资格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业务的先行条件。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平台内经营者未开具发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已发生实际业务且能够确保业务真实的,可以代平台内经营者向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并将此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关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对其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核实,截至目前其主管税务机关未与其建立过委托代征关系。

二、关于指定专门处室,对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准入审批、监管提供全程服务方面

按照“政策统一、扶持发展”原则,我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未设定准入门槛。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涉及多部门职责,我局各处室之间始终密切协作,对全市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共同研究解决。

按照属地原则,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情况清楚了解,可有针对性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纳税服务。同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也可进行有效监管。主管税务机关比照市局处室工作机制,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涉税诉求由对应业务科室牵头,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征收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三、关于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四、关于市税务局加强与市市场监管委信息共享方面

近年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重复审批行为,有效节约企业成本。平台内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及实名等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2023年10月8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联合开发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如期上线运行,我市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已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具备即时办理能力。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正在共同研发市场主体新开办事项办理移动端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姚琴简历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 (记者 户小红 郑唯舒)7月5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的统一安排,陕西省12个市国税局、地税局正式合并,组建新税务机构并统一挂牌。这是继6月15日陕西省税务局挂牌成立后,陕西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又一稳健步伐。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副局长席七万表示,全省12个市新税务机构在今天同一时点顺利挂牌,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希望全省税务干部以新机构成立为起点,焕发出崭新的精神风貌,凝聚起崭新的铁军力量,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精准对接税收现代化建设目标和省委“五新”发展战略,落实好省局“六个一”发展思路,协同抓好税务机构改革和其他各项税收工作,高质量推进陕西税收现代化建设,书写好兴税强国为民的崭新篇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向党、向人民、向历史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据了解,自今年3月改革动员令发布以来,陕西省成立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组,建立协同推进、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凝聚强大的改革合力,顺利完成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挂牌。在此基础上,陕西省税务局建立以“省局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联络(督导)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机制体系;制定了“实施方案+任务清单+操作模板”三个层面的制度规范体系;建立全体税务干部上下联动、沟通交流的信息体系,扎扎实实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规范有序落实。此次市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县(区)级税务局将在7月底前完成集中办公、新机构挂牌等改革事项。

在集中精力抓改革的同时,陕西省税务局坚持“机构改革、服务先行”理念,毫不放松地抓牢组织收入工作,认真落实增值税、环保税、水资源税等各项税制改革举措,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涉税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升级网上办税系统,建立征管服务应急保障机构,推出“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两个清单,全面推广“一厅通办”“一键咨询”,进一步优化了纳税人办税体验,有效提升了税收营商环境,为改革平稳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省各市级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一致表示,一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拥护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以市级税务局挂牌为动力,全面落实好各项改革发展任务,积极探索为民便民利民惠民新举措,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国家和陕西经济发展贡献税收力量。目前,各市级税务局已实现了联合党委组建到位、综合部门集中办公到位、一厅通办先行到位、履行职责统一到位,展现出税务机构改革后的新气象、新作为。

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十七联络(督导)组常务副组长姚琴为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揭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副局长席七万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揭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党委副书记、局长周彬县等省局领导分别参加了各市新税务局挂牌仪式。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十七联络(督导)组成员、各市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陕西省税务局派出的联络(督导)组负责人、市级新税务局领导班子及内设机构负责人、有关县(区)税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当地挂牌仪式。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杨凌示范区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李毅刚任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李捷任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米晓东任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陈文正任国家税务局总局渭南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蔺轩任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杜峰任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张大峰任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姚红任国家税务总局杨凌示范区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黄树荣任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张利任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申银军任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李袁涛任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第12篇】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申报表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时常会发生资产损失。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资产损失又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且随小编看下吧~

问题一、什么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问题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吗?

为了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问题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问题五、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八条规定: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问题六、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账面金额填报资产损失金额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七、因被盗等特定原因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并计算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八、2023年度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表填报应注意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表单进行了重新设计,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以新表单的填报要求为准。

来源:中税答疑

【第13篇】国家税务官网

目前2023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正在火热报名中!今年国考计划招录3.71万人,相比于2023年扩招18.7%,招录人数创下十年来新高。招录人数的增加或将带来报名人数的增加,让国考竞争更激烈。

不过,一直以来,有这样一种说法:文科生考公务员更容易上岸。文科类专业,比如:会计学、法律、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等专业毕业生考公务员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理工科等其它专业毕业生想要报考公务员,难度就比较大了。一来专业可报岗位少,二来所学内容不占优势。而今年,通过笔者观察,有大量的岗位将“橄榄枝”伸向了往年的“冷门”专业。今天,笔者就带大家看一下税务系统国考冷门专业吧。

一、数、理、化等基础类专业热度上升

笔者对税务系统职位表进行了梳理,发现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等基础类专业的占比不低。经统计,税务系统共有3245个职位面向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专业,招考人数7803人,占招考总人数的31%!另外,生物科学类涉及职位105个,共招考284人;地理科学类涉及职位10个,共招考26人。这些和公考距离似乎很遥远的专业,今年也纷纷出现在了国考的职位表中。

以往来说,这些基础性学科,尤其是理学类的基础性学科,如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天文学、大气科学等,都偏向于培养从事科研、教学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化人才,在公考中一般招录较少。而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务员岗位增加了以上专业,也从侧面说明国家更加重视基础学科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希望吸纳这类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今年2月份,《关于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的意见》提出,要全方位谋划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在选拔、培养、评价、使用、保障等方面进行体系化、链条式设计,大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国家创新发展急需的基础研究人才。税务系统对于基础性学科的倾向,也体现了服务大局的政治高度。

另外,笔者还发现了一个常被大家忽略的“香饽饽”专业:统计学。统计学也属于基础性学科,但是当前税务系统的管理方式逐步由传统管理向大数据管理、“以数治税”方向转型,而统计学专业的学生因为应用实践能力比较强,因而受到了税务系统的特别青睐。据统计,今年全国税务系统包含统计学的职位达到了3912个,招考人数达到9312人。该专业考生今年一定要抓住机会!

二、语言类专业机会多多

据统计,在今年税务系统职位中,包含语言类专业的职位有841个职位,招考人数1969人,占招考总人数的7.9%。其中最主要的是英语类专业,共涉及814个职位,招考人数1918人,占语言类招考人数的97.41%;其他诸如德语、俄语、日语、朝鲜语等专业涉及职位27个,招考人数51人。税务系统招录语言类专业的人才,一般是从事国际税务管理相关工作。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预见未来税务系统对外语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语言类专业的小伙伴进入税务系统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大。

三、工科类专业开始崛起

大部分工科类学生一般就业还是比较容易的,比如自动化类、电气类等,据统计自动化专业普通本科生的就业率高达90%--95%,出路还是不错的。另外,常见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也属于工学门类,就业率也很高,各类it企业也需要大量的计算机人才。

但是,以往在人们的印象中,工科类专业和公务员貌似不大“沾边”,一般能够报考的职位也比较少。尤其是材料类、仪器类、机械类、地质类等等,更是感觉与公考“绝缘”。那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现在就来看一下,今年税务系统有多少岗位包含了所谓的的“冷门”工科专业。

材料类。材料类专业属于工科,包括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材料类是比较传统的专业,大部分就业方向属于重工业,比如水泥,钢铁,陶瓷,耐火材料等工厂,就业岗位一般包括生产和研发。今年税务系统职位表中,有206个职位包含了材料类专业,共招录573人。该专业的学生如果想要有志于进入公务员队伍,今年还是有不错的机会的。

仪器类。仪器类专业属于工学门类,包括测控技术与仪器、精密仪器、智能感知工程等3个专业。其中精密仪器和智能感知工程专业开设的学校非常少,如精密仪器专业只有哈尔滨工业大学一所大学设立,智能感知工程专业也仅由20余所大学设立,且规模较小。所以所谓仪器类专业其实就只有一个专业,那就是测控技术与仪器,开设高校数量超过200所。很多毕业生对该专业又爱又恨,因为高考报志愿的时候感觉该专业比较“高大上”,但是学习的时候课程很多,特别累到了毕业找工作的时候,看着别人都找到了相对轻松、光鲜的工作,而自己只能进工厂,并且还干的不是本专业。

那如果这些专业的学生想要考公,有没有机会呢?据统计,今年国考税务系统共有133个职位包含仪器类专业,共招录351人,看起来该专业的考生还是有机会进入体制内的。另外,随着我们国家制造业开始迈向中高端,对精密仪器、计量测试、自动化这样的专业人才需求量会越来越大,深耕这个行业也许会有一个不错的未来。

化工与制药类。化工与制药类包括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能源化学工程等8个专业,该专业具有两大特色,一是工程特色显著,对化学反应、化工单元操作、化工过程与设备、工艺过程系统模拟优化等知识贯穿结合力;二是专业口径宽、覆盖面广,使学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的能力。以往国考中涉及职位确实不多,今年税务系统中包含化工与制药类的有38个职位,共招录86人。虽然招录人数不是很多,但也给了该专业学生报考的机会,希望这些考生能够早日上岸。

土木类、地质类、矿业类。据笔者统计,今年国考税务系统中包含土木类职位多达570个,共招录1153人。包含矿业类职位有250个,共招录583人,包含地质类的职位也有8个,招录21人。除土木类专业还算为大家熟知以外,地质类、矿业类都属于较“冷门”的专业,开设的学校也不是很多。以往这些专业的学生,更多的是进入各类对口企业或者研究院所等。而现在,税务系统也向这些学生敞开了大门,如果你有志于进入体制内,那就开始努力准备吧!

能源动力类。能源动力类专业也属于工学门类,包括能源与动力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储能科学与工程、氢能科学与工程等7个专业。很多人一看该专业,可能会认为公考的相关岗位会很少,其实不然。在今年的国考税务系统职位表中,有多达1309个职位包含能源动力类专业,招录人数达3171人,不但不是“冷门”专业,反而是妥妥的“热门”专业啊。今年该专业的毕业生考公的可选择面非常的广,一定要抓住机会!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今年国考税务系统在专业方面一个很大的倾向,就是面向工程类毕业生有所倾斜。据统计,税务系统职位中,包含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的有115个职位,招录265人,包含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的有564个职位,招录1240人。这两个专业都是传统的工科专业,该专业的学生今年也都有很大机会在国考中一试身手。

工科类专业是否适合考公务员的问题,主要还是取决于考生自身是否想进入公务员队伍,客观来说,公务员中招收工科类岗位的职位已经不少了,而且由于本身就业不是很难,所以报名参加国考的考生也会少很多。所以工科专业考生好好复习,上岸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四、农学类专业依旧有机会

农学是农业科学领域的传统学科,包括植物生产、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动物生产、动物医学、林学、水产、草学等专业,以解决人类的“吃饭穿衣”为首要己任。随着农业科技创新速度的不断加快,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农学也正焕发着勃勃生机。从统计来看,税务系统共有14个岗位包含农学类专业,共招录40人。虽然招录人数不多,但是报考人数应该也不会太多,这也给了农学生们上岸的机会。

总体来说,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往往以行政管理为主,因此对于专业要求倾向文科、经管类也属正常。但是通过笔者统计可知,理工科等专业考生想要报考公务员,可选择的机会也确实越来越多了。建议理工科、语言类、农学等所谓公考“冷门”专业的学生,能够根据所学专业认真检索相应职位,争取早日上岸!

很多同学不懂专业的设计,只是按照三级学科专业名去搜,可能真的是找不到,大家一定要学会用大的学科门类去进行搜索,这样的岗位肯定是有的。另外,税务系统招考专业都是按大类设置的,笔者建议报考税务部门的可以看下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税务系统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事项通知》,是否符合条件一目了然!

公考职场达人祝大家报名顺利、金榜题名!#国考已有岗位竞争超1300:1,如何看待热门岗位?#

【第14篇】北京国家税务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近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北京特派办”),承担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个省(市、自治区)国税地税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税收执法合规性检查、财务内审、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稽查等任务。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等精神,按照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由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等,设立了北京特派办。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许正中对此评价说:“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成立了跨区域税务组织,这是实现税收管理服务集约化、高效化的趋势性规律,是非常重要的改革创新。”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税务总局开展跨区域机构设立试点,适应了当前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 进一步优化营商办税环境。北京特派办通过对五省区市税务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有利于打通税收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通过高效、精准查处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震慑偷骗税行为,为诚信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北京特派办的设立,将有力推进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既可避免“多头查”“重复查”情况的发生,又可优化征管资源配置,腾出更多的人力到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提供优质服务。

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北京特派办将加强对五省区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查处收“过头税”和“不作为”等违规事项。既可有效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又可有效减少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多头重复检查。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并购重组对于很多企业而言,是资源的整合,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商业运作。一项并购重组业务的成功取决多方面因素,其中税务问题会涉及并购重组的成本和收益,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之前,就曾发生过某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转让方因事先未充分考虑并购重组产生的涉税问题,对税收负担缺少预判,事后对并购重组产生的数千万元的巨额税款无力支付,导致解除交易合同,终止并购重组交易的事例。并购重组的税务问题,会影响到并购重组决策及相应方案的制定,交易相关方对并购重组涉及的税收事项的分析及筹划工作,应当于作出并购重组方案之前进行,应具有前瞻性。并购重组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两个角度,其一是并购重组的目标企业或目标资产的涉税问题,受让方需要对目标企业或目标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以便了解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进而做出投资决策,确定并购重组方案;其二是并购重组业务本身所产生的纳税问题,比如资产收购,转让方存在转让收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本文主要就并购重组业务本身产生的税务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重组的类型主要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其中,债务重组包括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差额清偿债务;企业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存续分立,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并购重组交易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不同类型的并购重组以及不同支付方式涉及的税务问题会存在不同。并购重组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基于交易行为或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流转税、行为税;第二个类是基于并购重组所得产生的所得税。

01并购重组的流转税、行为税问题

一、资产收购资产收购,在税法上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性经营资产的交易。资产收购所交易的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一般情况下,相较于其他并购重组类型,资产收购的税负会较重。资产收购与一般的交易行为一样,当资产收购的标的存在货物、无形资产,会涉及缴纳13%或9%的增值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如果收购标的存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还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文,如果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股权收购股权收购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需要缴纳印花税。股权收购涉及的转让标的是股权,股权和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流转税和行为税的课税对象,因此一般情况下,股权收购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笔者在此要着重提示的是,在实务中,存在并购重组业务在形式上是股权收购,实际是以股权收购之名,行资产收购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存在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和教育附加等税收的问题,也存在被认定为偷税的法律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作出如下回复: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批复,是对实质课税的进一步解读,也进一步明确了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司法实务中,也有相应的名为股权转让实质是资产转让应当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司法判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苏州翡*国际社区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再审案的判决书【(2018)苏行申626号】,对名为股权收购实则资产收购的问题,作出如下裁判分析:“本院认为:一、翡*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园区地税局要求翡*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理由是,翡*公司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而翡*公司主张其未取得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可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争议焦点为翡*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本院认为翡*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主要理由如下:1、73046号地块最初由原园区国土房产局出让给上海静安*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翡*公司四名股东一致同意将73046号地块变更至翡*公司名下,由翡*公司进行土地登记。原园区国土部门亦确认,翡*公司为该地块真实受让人,实际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2、从翡*公司与星*集团五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来看,翡*公司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共同设立的星*公司取得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保证星*公司为73046号地块土地的唯一权属人。从该约定来看,翡*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处分。星*公司虽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并非星*公司。星*公司虽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补缴了利息,但是系代替翡*公司缴纳。3、从“股权溢价款”的计算来看,翡*公司实质上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翡*公司将其持有的星*公司20%股权转让时,获得133033923元“股权溢价款”的计算方式为:314501平方米(73046号地块面积)×1.8(容积率)×235元/平方米。从该计算方式可以看出,翡*公司获得的“股权溢价款”是根据73046号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等进行计算。4、星*集团五公司之所以愿意与翡*公司合作,正是因为翡*公司实际占有并有权处分7304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翡*公司转让股权之前,星*公司实际上并未经营,翡*公司获得的133033923元“股权溢价款”,实际上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客观上实现了土地增值并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如果翡*公司不占有涉案土地、无权处分涉案土地使用权,其不可能获得所谓的“股权溢价款”。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645号《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者转让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该批复虽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但系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解读,有效解决了非正常转让土地使用权逃避税收的问题。综上,翡*公司虽未办理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其实际占有并处分了土地使用权,且客观上翡*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实现了土地增值,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故翡*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二、翡*公司转让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偷税情形,依法应当追缴税款 2023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中,翡*公司隐瞒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在帐簿上列入,规避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属于在帐簿上“不列收入”情形,构成偷税,原园区地税局有权依法追缴相应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回复和司法裁判,均体现了对于股权收购,要遵循交易实质进而判断是否应当纳税,如果交易实质是股权收购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收,如果交易实质属于资产收购,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收。这也提醒了并购重组的相关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做表面功夫,否则不仅不能节省纳税成本,反而会存在被认定偷税的风险。三、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除上述两项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1、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在税法上视同销售,需要按转让该非货币性资产缴纳相应税收。比如以不动产清偿债务,应缴纳增值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2、债转股和差额清偿债务债转股和差额清偿债务因不存在财产流转,不属于我国行为税的课税对象,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四、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在企业分立与合并过程中,会存在相关资产在分立、合并企业之间的流转,原则上属于增值税、城建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收的征税对象,但是在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条件下,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文,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02并购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并购重组的所得税问题,根据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股权收购中,股权出让方是个人时,会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后续笔者会就此问题以单独的文章进行解读。本文主要围绕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根据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文等相关规定,企业重组的所得税问题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03企业重组的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并购重组,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外,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一、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转让方应将资产、股权转让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确认所转让资产、股权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文,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二、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及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例如,甲企业拖欠乙企业设备维修款113万元,经双方协商用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批产品公允价值共计为100万元,生产成本共计为8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万元。甲企业以该批产品抵偿债务,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情况下,应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确认1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100万扣除计税成本80万,暂不考虑相关税费,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人按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将债务清偿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人确认的债务清偿损失,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股权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3.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同上例子,甲企业无力偿还拖欠乙企业的113万元债务,双方协商一致,乙企业免除甲企业13万元债务,甲企业实际偿还金额为100万元,甲企业应将乙企业免除的13万元债务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的,乙企业应将13万元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企业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该债务重组损失。4.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三、企业合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四、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04企业重组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适用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当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并购重组业务,企业可以选择按以下方法进行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股权收购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4、股权收购业务中,对于非股权支付部分,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计税基础。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例如,甲公司股权总计2000万股,乙公司向甲公司股东收购甲公司股权1200万股。收购日,甲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每股5元,公允价值为每股10元。乙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1800万元,以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股权作为对价支付10200万元。对于乙公司以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暂不确认转让所得,对于现金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应在交易当期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该案例中,乙公司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12000-6000)×(1800÷12000)=900万。该公式适用适用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分立、合并中,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二、资产收购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资产收购业务中,对于非股权支付部分,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计税基础。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三、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关于股权、资产划转,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四、企业债务重组的所得税特殊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五、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六、企业分立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在税务处理实践操作中,应当注意,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交易结构,纳税时间和税负会存在不同。通常情况下,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达到递延纳税和转移税负的效果,但也并非绝对,比如企业重组时存在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大额亏损等情况,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斟酌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利弊,进而对交易架构进行调整。

【第16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总是有一些人粗心,会把东西弄丢,对于财务来说,最重要的是发票丢失,那丢失各种发票应该如何处理?上元会计君今天就跟大家来说一下这个问题。

一、普通发票丢失

(一) 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一)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仅抵扣联丢失: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仅发票联丢失: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办理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三条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

(一)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二)具体补开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四、空白发票丢失

(一)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上面就是上元会计君关于丢失发票的处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会计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

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16篇)

1、湖北省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湖北省武汉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摧毁1个虚开发票团伙。经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商贸企业,通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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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国家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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