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减免税政策代码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减免税政策代码表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表(20170510)
说明:
.“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收入种类、政策优惠领域类别细分政策条款编制代码,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性质代码”栏目的填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应代码可以采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政策相应减免性质代码。
未列明“优惠条款”的,表示政策对当前行对应税种全文适用同一代码。
“减免项目名称”是减免税政策条款的简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项目”等栏目的填报。
序号
收入种类
减免政策大类
减免政策小类
减免性质代码
政策名称
优惠条款
减免项目名称
关联政策条款
1
增值税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2
增值税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3
增值税
改善民生
救灾及重建
010116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第二条第(二)项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4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款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5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四)款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6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五条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7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款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8
增值税
改善民生
住房
010117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6项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9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10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2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第2篇】消费税的减税免税
一、法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3.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自2023年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2023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0%/9%。
2.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注意】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9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医疗卫生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飞机维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四)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解释】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新增)
(五)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六)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制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八)“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总结:
【第3篇】印花税减免税申报及操作提示
这月申报2023年最后一季度印花税,零申报的填报与以往有所不同。具体抄作如下
第一步:进入印花税申报入口
1、如果纳税人对印花税进行了税种认定,则在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待办】,点击“确认”即可进入印花税申报界面。
2、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税种认定,那也不能忘记申报印花税。具体操作为:【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印花税】,点击“填写”即可进入申报界面。
第二步:进行税源采集
1、我们在进行税源采集之前,请一定要将纳税期限选择“按季申报”
2、其次,我们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入“税源采集”界面。
3、由于我们采集的是2023年7月1日以后的税源信息,所以这里我们选择【新增税源】。(2023年7月1日以前的选择【新增税源(旧)】)
4、如果纳税人进行过税种认定,则我们在税源采集时,只需要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和“计税金额”这两项内容。
采集的时候应税凭证数量和计税金额都填0,应税凭证日期可以选择所属期最后一天。
5、全部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点击【是】,立即进行印花税申报。
第三步:进行纳税申报
进入到《财产和行为纳税申报表》界面后,查看信息有无遗漏,无误的话保存申报即可。
按照上述操作步骤操作一般都没有问题,但是也有粉丝向小编反映,他们所在地区电子税务局零申报操作时候计税金额不能填0,填写后无法保存申报。
这里给大家一个解决方法。
当然这个是系统问题,各地可能问题都不同,大家具体操作时候可以参考,最终以当地的实操为准。
资料有财务第一教室提供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玫瑰][玫瑰][玫瑰]
【第4篇】增值税3万减免税政策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
税务政策随时变,财税人员得经常关注相关网站,了解政策变化,否则一不留神就会出错。最近几年小规模纳税人的变化更大,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的这项增值税免税政策,去年还是月销售额15万(按季度纳税的,不超45万),今年又回到了10万(季度不超30万)。那今年还有几项要注意的减免事项:
1.开具普票:2023.1.1-12.31日,开具普票,适用3%征收率的按1%开具。
适用5%征收率的,政策没有变化,还是按5%来开具。
2.开具专票:开具专票时,按3%征收率开具,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特别注意,开专票会占用10万元额度。
3.可以自行选择按月或季度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例:丽丽的公司2023年1月份销售额3万元,2月份7万元,3月销售额19万元,按月申报纳税,一月二月份销售额未超1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三月份是要缴税的,如果按季申报纳税,三个月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这样第一季度的就能享受免税政策了。
4.可以选择放弃优惠,开具3%进项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优惠政策,选择3%开专票,可以取得13%的进项票抵扣。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纳税人对其从事的同类业务,根据规定采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税率征收增值税时,购买进项货物及劳务,其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上注明的税率是13%,进项税额也以13%计算,可以全额抵扣。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优惠政策,选择3%开专票,取得进项票是13%的能够抵扣。
【第5篇】经营所得减免税代码
概述
美国童子军有一条简单的军规:让营地比你来时更干净。当梳理代码时,坚守此军规:每次 review 代码,让代码比你发现它时更整洁。
一位大神说过:“衡量代码质量的唯一有效标准:wtf/min”,并配了一个形象的图:
通过别人在 review 代码过程中,每分钟 “爆粗” 的次数来衡量这个代码好的程度。
代码整洁的必要性
好的代码就是为了更美好的生活! clean code == good code == good life!
为了把自己和他人从 糟糕的代码维护生活 中解脱出来,必由之路 就是写 整洁的代码。于个人来说,代码是否整洁影响心情;于公司来说,代码是否整洁,影响经营生存(因为代码写的烂而倒闭的公司还少吗?)。
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坏味道的代码
开始阅读之前,大家可以快速思考一下,大家脑海里的 好代码 和 坏代码 都是怎么样的“形容”呢?
如果看到这一段代码,如何评价呢?
if (a && d || b && c && !d || (!a || !b) && c) { // ... } else {// ... }
上面这段代码,尽管是特意为举例而写的,要是真实遇到这种代码,想必大家都 “一言难尽” 吧!大家多多少少都有一些 坏味道的代码 的 “印象”,坏味道的代码总有一些共性:
那坏味道的代码是怎样形成的呢?
上一个写这段代码的程序员经验、水平不足,或写代码时不够用心;
业务方提出的奇葩需求导致写了很多 hack 代码;
某一个模块业务太复杂,需求变更的次数太多,经手的程序员太多。
当代码的坏味道已经 “弥漫” 到处都是了,这时我们应该了解一下 重构。接下来,通过了解 圈复杂度 去衡量我们写的代码。
圈复杂度
圈复杂度 可以用来衡量一个模块 判定结构 的 复杂程度,数量上表现为 独立现行路径条数,也可理解为覆盖 所有执行路径 使用的 最少测试用例数。
圈复杂度(cyclomatic complexity,简写cc)也称为 条件复杂度,是一种 代码复杂度 的 衡量标准。由托马斯·j·麦凯布(thomas j. mccabe, sr.)于1976年提出,用来表示程序的复杂度。
1. 判定方法
圈复杂度可以通过程序控制流图计算,公式为:
v(g) = e + 2 - n
e : 控制流图中边的数量
n : 控制流图中节点的数量
有一个简单的计算方法:圈复杂度 实际上就是等于 判定节点的数量 再加上 1。
2. 衡量标准
代码复杂度低,代码不一定好,但代码复杂度高,代码一定不好。
圈复杂度
代码状况
可测性
维护成本
1 - 10
清晰、结构化
高
低
10 - 20
复杂
中
中
20 - 30
非常复杂
低
高
>30
不可读
不可测
非常高
3. 降低代码的圈复杂度
3.1. 抽象配置
通过 抽象配置 将复杂的逻辑判断进行简化。
优化前
if (type === '扫描') { scan(args) } else if (type === '删除') { delete(args) } else if (type === '设置') { set(args) } else { other(args)}
优化后
const action_type = { '扫描': scan, '删除': delete,' '设置': set } action_type[type](args)
3.2. 方法拆分
将代码中的逻辑 拆分 成单独的方法,有利于降低代码复杂度和降低维护成本。当一个函数的代码很长,读起来很费力的时候,就应该思考能否提炼成 多个函数。
优化前
function example(val) {if (val > max_val) {val = max_val}for (let i = 0; i < val; i++) {dosomething(i)}}
优化后
function setmaxval(val) {return val > max_val ? max_val : val}function getcirclearea(val) {for (let i = 0; i < val; i++) {dosomething(i)}}function example(val) {return getcirclearea(setmaxval(val))}
3.3. 简单条件分支优先处理
对于复杂的条件判断进行优化,尽量保证 简单条件分支优先处理,这样可以 减少嵌套、保证 程序结构清晰。
优化前
function checkauth(user){if (user.auth) {if (user.name === 'admin') {dosomethingbyadmin(user)} else if (user.name === 'root') {dosomethingbyroot(user)}}}
优化后
function checkauth(user){if (!user.auth) {return}if (user.name === 'admin') {dosomethingbyadmin(user)} else if (user.name === 'root') {dosomethingbyroot(user)}}
3.4. 合并条件简化条件判断
优化前
if (fruit === 'apple') {return true} else if (fruit === 'cherry') {return true} else if (fruit === 'peach') {return true} else {return true}
优化后
const redfruits = ['apple', 'cherry', 'peach']if (redfruits.includes(fruit) {return true}
3.5. 提取条件简化条件判断
对 晦涩难懂 的条件进行 提取并语义化。
优化前
if ((age < 20 && gender === '女') || (age > 60 && gender === '男')) {// ...} else {// ...}
优化后
function isyounggirl(age, gender) {return (age < 20 && gender === '女'}function isoldman(age, gender) {return age > 60 && gender === '男'}if (isyounggirl(age, gender) || isoldman(age, gender)) {// ...} else {// ...}
重构
重构一词有名词和动词上的理解。
名词:
对软件内部结构的一种调整,目的是在不改变软件可观察行为的前提下,提高其可理解性,降低其修改成本。
动词:
使用一系列重构手法,在不改变软件可观察行为的前提下,调整其结构。
1. 为何重构
如果遇到以下的情况,可能就要思考是否需要重构了:
重复的代码太多
代码的结构混乱
程序没有拓展性
对象结构强耦合
部分模块性能低
为何重构,不外乎以下几点:
重构改进软件设计
重构使软件更容易理解
重构帮助找到bug
重构提高编程速度
重构的类型
对现有项目进行代码级别的重构;
对现有的业务进行软件架构的升级和系统的升级。
本文讨论的内容只涉及第一点,仅限代码级别的重构。
2. 重构时机
第一次做某件事时只管去做;第二次做类似的事会产生反感,但无论如何还是可以去做;第三次再做类似的事,你就应该重构。
添加功能:当添加新功能时,如果发现某段代码改起来特别困难,拓展功能特别不灵活,就要重构这部分代码使添加新特性和功能变得更容易;
修补错误:在你改 bug 或查找定位问题时,发现自己以前写的代码或者别人的代码设计上有缺陷(如扩展性不灵活),或健壮性考虑得不够周全(如漏掉一些该处理的异常),导致程序频繁出现问题,那么此时就是一个比较好的重构时机;
代码检视:团队进行 code review 的时候,也是一个进行重构的合适时机。
代码整洁之道
代码应当 易于理解,代码的写法应当使别人理解它所需的时间最小化。
代码风格
关键思想:一致的风格比 “正确” 的风格更重要。
原则:
使用一致的 代码布局 和 命名
让相似的代码看上去 相似
把相关的代码行 分组,形成 代码块
注释
注释的目的是尽量帮助读者了解到和作者一样多的信息。因此注释应当有很高的 信息/空间率。
1. 好注释
特殊标记注释:如 todo、fixme 等有特殊含义的标记
文件注释:部分规约会约定在文件头部书写固定格式的注释,如注明作者、协议等信息
文档类注释:部分规约会约定 api、类、函数等使用文档类注释
遵循统一的风格规范,如一定的空格、空行,以保证注释自身的可读性
2. 坏注释
自言自语,自己感觉要加注释的地方就写上注释
多余的注释:本身代码已经能表达意思就不要加注释
误导性注释(随着代码的迭代,注释总有一天会由于过于陈旧而导致产生误导)
日志式注释:日志本身可以体现出具体语意,不需要多余的注释
能用函数或者变量名称表达语意的就不要用注释
注释掉的代码应该删除,避免误导和混淆
有意义的命名
良好的命名是一种以 低代价 取得代码 高可读性 的途径。
1. 选择专业名词
单词
更多选择
send
deliver, despatch, announce, distribute, route
find
search, extract, locate, recover
start
launch, create, begin, open
make
create, set up, build, generate, compose, add, new
2. 避免像tmp和retval这样泛泛的名字
retval 这个名字没有包含明确的信息
tmp 只应用于短期存在且临时性为其主要存在因素的变量
3. 用具体的名字代替抽象的名字
在给变量、函数或者其他元素命名时,要把它描述得更具体,而不是让人不明所以。
4. 为名字附带更多信息
如果关于一个 变量 有什么重要的含义需要让读者知道,那么是值得把额外的 “词” 添加到名字中。
5. 名字的长度
在小的作用域里可以使用短的名字
为作用域大的名字采用更长的名字
丢掉没用的词
6. 不会被误解的名字
用 min 和 max 来表示极限
用 first 和 last 来表示包含的范围
用 begin 和 end 来表示排除范围
给布尔值命名:is、has、can、should
7. 语义相反的词汇要成对出现
正
反
add
remove
create
destory
insert
delete
get
set
increment
decrement
show
hide
start
stop
8. 其他命名小建议
计算限定符作为前缀或后缀(avg、sum、total、min、max)
变量名要能准确地表示事物的含义
用动名词命名函数名
变量名的缩写,尽量避免不常见的缩写
简化条件表达式
1. 分解条件表达式
有一个复杂的条件(if-elseif-else)语句,从 if、elseif、else 三个段落中分别提炼出 独立函数。根据每个小块代码的用途,为分解而得到的 新函数 命名。对于 条件逻辑,可以 突出条件逻辑,更清楚地表明每个分支的作用和原因。
2. 合并条件表达式
将这些一系列 相关联 的条件表达式 合并 为一个,并将这个条件表达式提炼成为一个 独立的方法。
确定这些条件语句都没有副作用;
使用适当的逻辑操作符,将一系列相关条件表达式合并为一个;
对合并后的条件表达式实施进行方法抽取。
3. 合并重复的条件片段
在条件表达式的每个分支上有着一段 重复的代码,将这段重复代码搬移到条件表达式之外。
4. 以卫语句取代嵌套条件表达式
函数中的条件逻辑使人难以看清正常的执行路径。使用 卫语句 表现所有特殊情况。
如果某个条件极其罕见,就应该单独检查该条件,并在该条件为真时立刻从函数中返回。这样的单独检查常常被称为 “卫语句”(guard clauses)。
常常可以将 条件表达式反转,从而实以 卫语句 取代 嵌套条件表达式,写成更加 “线性” 的代码来避免 深嵌套。
变量与可读性
1. 内联临时变量
如果有一个临时变量,只是被简单表达式 赋值一次,而将所有对该变量的引用动作,替换为对它赋值的那个表达式自身。
2. 以查询取代临时变量
以一个临时变量保存某一表达式的运算结果,将这个表达式提炼到一个独立函数中。将这个临时变量的所有引用点替换为对新函数的调用。此后,新函数就可被其他函数使用。
3. 总结变量
接上条,如果该表达式比较复杂,建议通过一个总结变量名来代替一大块代码,这个名字会更容易管理和思考。
4. 引入解释性变量
将复杂表达式(或其中一部分)的结果放进一个 临时变量,以此 变量名称 来解释表达式用途。
在条件逻辑中,引入解释性变量特别有价值:可以将每个 条件子句 提炼出来,以一个良好命名的 临时变量 来解释对应条件子句的 意义。使用这项重构的另一种情况是,在较长算法中,可以运用 临时变量 来解释每一步运算的意义。
好处:
把巨大的表达式拆分成小段
通过用简单的名字描述子表达式来让代码文档化
帮助读者识别代码中的主要概念
5. 分解临时变量
程序有某个 临时变量 被赋值 超过一次,它既不是循环变量,也不是用于收集计算结果。针对每次赋值,创造一个独立、对应的临时变量。
临时变量有各种不同用途:
循环变量
结果收集变量(通过整个函数的运算,将构成的某个值收集起来)
如果临时变量承担多个责任,它就应该被替换(分解)为 多个临时变量,每个变量只承担一个责任。
6. 以字面常量取代 magic number
有一个字面值,带有特别含义。创造一个 常量,根据其意义为它 命名,并将上述的字面数值替换为这个常量。
7. 减少控制流变量let done = false;while (condition && !done) {if (matchcondtion()) {done = true;continue;}}
像 done 这样的变量,称为 “控制流变量”。它们唯一的目的就是控制程序的执行,没有包含任何程序的数据。控制流变量通常可以通过更好地运用 结构化编程而消除。
while (condition) {if (matchcondtion()) {break;}}
如果有 多个嵌套循环,一个简单的 break 不够用,通常解决方案包括把代码挪到一个 新函数。
重新组织函数
一个函数尽量只做一件事情,这是程序 高内聚,低耦合 的基石。
1. 提炼函数
当一个过长的函数或者一段需要注释才能让人理解用途的代码,可以将这段代码放进一个 独立函数。
函数的粒度小,被 复用 的机会就很大;
函数的粒度小,覆写 也会更容易些。
一个函数过长才合适?长度 不是问题,关键在于 函数名称 和 函数本体 之间的 语义距离。
2. 代码块与缩进
函数的缩进层级不应该多于 一层 或 两层,对于 超过两层 的代码可以根据 重载 或函数的 具体语意 抽取的的函数。
3. 分离查询函数和修改函数
某个函数既 返回对象状态值,又 修改对象状态。建立两个不同的函数,其中一个 负责查询,另一个 负责修改。
4. 函数参数优化
函数参数格式尽量避免超过 3 个。参数过多(类型相近)会导致代码 容错性降低,导致参数个数顺序传错等问题。如果函数的参数太多,可以考虑将参数进行 分组 和 归类,封装成 单独的对象。
5. 从函数中提前返回
可以通过马上处理 “特殊情况”,可以通过 卫语句 处理,从函数中 提前返回。
6. 重复代码抽取公共函数
应该避免纯粹的 copy-paste,将程序中的 重复代码 抽取成公共的函数,这样的好处是避免 修改、删除 代码时出现遗忘或误判。
两个方法的 共性 提取到新方法中,新方法分解到另外的类里,从而提升其可见性
模板方法模式是消除重复的通用技巧
7. 拆分复杂的函数
如果有很难读的代码,尝试把它所做的 所有任务列出来。其中 一些任务 可以很容易地变成 单独的函数(或类)。其他的可以简单地成为一个函数中的逻辑 “段落”。
检查函数的 命名 是否 名副其实,梳理函数的思路,试图将顶层函数拆分成 多个子任务
将和任务相关的 代码段、变量生命 进行 聚类归拢,根据依赖调整 代码顺序
将 各个子任务 抽取成 单独的函数,减少 顶层函数 的复杂性
对于 逻辑仍然复杂 的 子任务,可以进一步细化,并利用以上原则(结合重载)继续剥离抽取
对于 代码复杂性 和 内聚性 本身比较高,代码可能 复用 的代码,抽取成单独的 类文件
对于单独抽取 类文件 或者 方法 后仍然复杂的代码,可以考虑引入 设计模式 进行 横向扩展 或 曲线救国。
【第6篇】增值税减免税额会计处理
今天就和大家来聊聊现行企业会计中核算涉税业务的主要会计科目:
1. 应交税费
2. 税金及附加
3. 所得税费用
4.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 营业外收入
8. 其他收益
9. 应收出口退税款
(一)“应交税费”科目
【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
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应交税费”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费)种进行明细核算
【不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
借:固定资产等(房、地、车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一】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①由于印花税一般情况下是由纳税人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方式缴纳税款的,因此,为了简化处理,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购买印花税票时可以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②一次购买印花税票金额较大,且分期使用的,
借“预付账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待实际使用时,再
借: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预付账款”科目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核算印花税
企业按应计提的印花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实际缴纳印花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二】契税的核算
(1)纳税人购买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按应计提的契税:
借: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核算契税。
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2)纳税人单独购买土地使用权
按应计提的契税:
借: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核算契税。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3)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视开发情况而定
如果土地购入后就进行开发则作为开发成本处理
如果土地购入后仅作为土地储备,则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注意三】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
(1)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核算车辆购置税。企业实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借: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核算车辆购置税
企业购置应税车辆或者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按应计提或者补缴的车辆购置税额: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实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11 个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其中,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和贷方共设置 10 个专栏加以反映
2.“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企业销售的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企业缴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提示】
通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方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
5.“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教育费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税金及附加”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2.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等
3.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其他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其他收益”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其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收到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期末由借方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新增)。
感谢您的阅读,请点击右上角“+关注”,每天获取实用好文章!
「理个税」提供最专业财税资讯及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一站式管家服务。
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7篇】企业减免税备案资料
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之后,企业信息变更,要重新备案吗?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若您属于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企业信息变更,优惠事项不受影响。
二.如何查询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第8篇】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
二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3.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在年度申报时,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4.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四)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征收方式,查账征税、核定征税企业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3.企业预缴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
(九)《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第9篇】减免税占税收收入比重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standalone='no'??>
导论
一、研究内容及意义
所得税是以个人及经济组织的所得为纳税对象的赋税。“所得”为一个宽泛的概念,如果将土地产品视为人民“所得”,中国古老的田赋也可以称为“所得税”[1]。当代税制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流转税[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法制度、所得税法制度和财产、行为与资源税法制度,其中,所得税又是直接税[3]的一个主要门类。
所得税是当代发达国家最重要的税种,也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但从统计数据看[4],我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远不如发达国家。从长远看,所得税是税制建设的重点,逐步提高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是税收发展趋势。所得税也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从课税模式的选择到课税所得范围的划定,再到税率的设定和抵免规定,可供研究的方向很多。当代国内学者关于所得税的研究成果甚丰,有从财政学角度研究的,也有从实务操作角度研究的,还有以经济理论模型为切入点研究的。其中,从财政学角度对所得税进行的研究最多,问题集中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企业所得税改革应采取的措施上,如课税模式的改变、税率的重新设定及税收征管的改进等内容。相对而言,对所得税进行历史分析的作品较少,从法律角度研究所得税的作品也多以政策精解为主。鉴于所得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研究现状,本书选定从法律史的角度来考察所得税的发展过程。
当代的学者研究所得税,多从改革开放以后谈起,有的甚至认为,我国的所得税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5],这是不全面的。中国推行所得税的发端是在民国,尽管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所得税制发展尚不成熟,但不能就此抹杀所得税在民国的发展历程。在探讨现代所得税的文献日渐丰富的同时,专门研究民国所得税的学术成果仍不成规模,在不多见的民国所得税研究中,学者也多是从历史的视角(如税收制度史、思想史)来对其进行考察的。故此,本书在从法律史的视角论述所得税发展的前提下,选择了民国所得税作为研究主题。
“民国所得税”研究的时间范围,是从清末筹议所得税开征到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所得税制度逐渐完善时期。[6]“民国所得税”的研究重点,是所得税制建立过程中的立法及其相关问题。由于北京政府时期,所得税的筹议试办并不成功,因而可将其视为所得税法制的形成时期,写作重点则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反映了人类对社会物质财富公平分配的理想,是税法最重要的原则,更是所得税法中第一重要的原则。[7]以“公平原则”的视角研究民国所得税,意在将税法基本原则和所得税的发展相结合,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清晰的脉络梳理。
清末民初一味仿效西方的习惯到今天都有影响,当代学者通常就改革谈改革,多强调西方经验而往往忽视了中国历史与传统民情。在谈论当代中国所得税改革问题时,不乏“所得税国际化”“所得税国际比较”这样的词语。学者也经常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所得税制度为模板,来设计、改进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这些多是对改革的误读。中国经济的发展的确离不开对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可是离开中国现有国情空谈国际化,再谈财政税收改革,显得既突兀又生硬。笔者认为,要走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就不能只看国外、不谈民情,也不能只顾借鉴、不看国情。“公平”的税收负担思想自古就有,我国古代思想家始终把政权稳定作为征收赋税的最重要的前提,而赋税超出人民负担过多则往往造成社会动荡。在“薄税敛”原则之外,“负担均平”是历朝历代最重要的税收原则,尽管这种“均平”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本书在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详细的脉络梳理后,欲探究税法最重要的“公平原则”在当时所得税立法中贯彻的情况,并对这些法律文本作出评述。最后,本书对税法“公平原则”在所得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作出总结,希望能够为当代的所得税制改革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方向。
[1]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所得税”和古代的“税赋”大体是相同的概念,课税纳赋都由法律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执行。
[2]即商品劳务税,指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3]税制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负税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没有第三者介入,如所得税、保险税、财产税等。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为间接税,在国家和负税人之间介入了纳税人。
[4]2023年,我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26.2%,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库,http://data.stats.gov.cn/。美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比例是47.59%;加拿大是45.83%;日本是48.29%;英国是35.59%;数据来源,oecd-data,https://data.oecd.org/tax/tax-oncorporate-profits.htm#indicator-chart。
[5]马静.单一税理论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践.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07:3.
[6]从严谨的学术角度来说,“民国”的范围不应该包括“清末”,但中国最早的“所得税”提法应溯源至清末。“清末”的所得税只处于“筹议”阶段,时间很短,内容也较为简单,因此,不宜将“清末”所得税发展情况单列作一节,故在此将“清末”所得税发展历程纳入“民国”所得税制沿革中,仅为了说明二者有渊源关系。
[7]税法的基本原则有许多,本书选取“公平原则”作为视角来研究民国所得税,最主要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所得税自开征伊始,就被冠以“税负均平”的“最优之良税”,从北京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开征所得税时也无不以“公平”为主要宣传着眼点;二是所得税既然是政府调节财富分配、实现税额负担公允的重要手段,其“公平原则”属性就成了民国的学者、专家重点论述的对象,当时有关所得税的研究,可谓无不提“公平”之意者。
二、基础文献材料
1.学术论著
当代学者对民国所得税做专门研究的,并不多见,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作品,为曾耀辉的博士毕业论文《民国时期所得税制研究》(2023年),因作者为经济学博士,故其论文在历史资料整理的基础上,注重经济学和财政学的知识交叉,并运用了统计分析方法,论文对民国时期所得税的发展过程有较详细的记述,但其论文整体的着眼点不在法律方面。除此之外,有不多的学术论文对民国所得税制有相关的介绍,较具代表性的有:赵元成、胡荣明的《民国时期所得税法的亲属伦理取舍与启示》(2023年)、曾耀辉的《民国推行所得税的成败得失及对当代的启示》(2023年)、陈勇勤的《所得税与国民党政府财政》(1996年)等,但此类论文多是从具体的问题入手,篇幅较短,亦无法律的研究视角。
对民国所得税制,研究最多的为民国时期的学者,有所得税理论方面的专著,如:吴广治的《所得税》(1936年)、郭卫的《所得税暂行条例释义》(1936年)、崔敬伯的《所得税实施问题》(1936年)、胡毓杰的《我国创办所得税之理论与实施》(1937年)、张森的《中国现行所得税释义》(1938年)、杨骥的《现行所得税改进论》(1939年)、刘振东的《中国所得税问题》(1941年)、高秉坊的《中国直接税的生长》(1943年)、《中国直接税史实》(1943年)、杜岩双的《中国所得税纲要》(1944年)、杨昭智的《中国所得税》(1947年)、朱偰的《所得税发达史》(1947年)、费文星的《中国直接税概要》(1947年)、张保福的《中国所得税论》(1947年)等。有所得税纳税实务方面的著述,如:杨荫溥、王逢壬的《所得税纳税须知》(1936年),潘序伦、李文杰的《所得税原理及实务》(1937年),李彬的《所得税纳税便览》(1937年),徐永祚、陆善炽的《所得税与会计》(1938年)等。盖所得税在民国时期为初次开办推行,关于其理论方面的专著,内容大同小异,基本都包括当时的所得税法律法规释义、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概要、中国所得税制沿革、现行税制的问题(或检讨)、可改进的方面(或结论)等内容。而关于所得税实务方面的专著,多为解决纳税环节的具体问题而著,内容主要包括所得税的相关会计问题、各种类型的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等)的计算、报缴及纳税指南等,部分专著还会对所得税的减免、税率、计算、报告等具体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总体来说,以上民国学者的专著,无论其理论深度如何,都是了解民国所得税制度最直接的著述。
除专著外,这一时期有大量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较具代表性的有:徐沧水的《所得税条例改正问题》(《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39号),叔仁的《施行所得税之我见》(《钱业月报》,1928年第8卷第6期),贾士毅的《财政部修正所得税条例草案之要旨》(《经济学季刊》,1931年第2卷第2期),邵德厚的《所得税问题》(《中国经济月刊》,1934年第2卷第4期),孔祥熙的《所得税的特点及政府筹办的情形》(《孔庸之先生演讲集》,1936年9月),崔敬伯的《所得税实施问题》(《国立北平研究院院务汇报》,1936年第7卷第3期),沈立人的《关于所得税问题之管见》(《会计杂志》,1936年第8卷第3期),崔敬伯的《从间接税到直接税》(《国闻周报》,1937年第14卷第25期),高秉坊的《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之要旨》(《财政知识》,1943年第3卷第3期),王抚洲、崔敬伯的《改进所得税制度拟议》(《大公报》,1948年1月6日)等。此时期关于所得税的学术论文相较专著来说,数量相当可观,但也不乏主要观点近似、内容结构相对固定的情况。毛起鹒在《中国所得税问题》(《经济学季刊》,1933年第4卷第2期)中将所得税的问题分为课税范围、定率问题、计算方法、免纳条件、征收考成、实施问题、征收方法等,其文内容结构完整,论述条例清晰。而同时期的学术论文中,亦有不少讲述所得税税率、计算、免征问题的,其侧重点或有不一,但代表性不强。
需要指出的是,此时期的学术论文中值得重视的,是当时的财政专家、财政官员或参与立法的学者的著述,如贾士毅、高秉坊、朱偰、崔敬伯、刘振东、孔祥熙等的作品,从中可以看出立法的渊源与当政者的考虑,较有研究价值。举例来说,朱偰在《中国今日征收所得税问题》(《东方杂志》,1935年第32卷11号)中,不仅对中国当时试行所得税的成败做了总结与剖析,还对各国实行所得税的条件和由收益税系统过渡至所得税的办法进行了总结,提出我国实行所得税的其他困难、过渡办法及对当时中央党部征收所得捐的处理意见,其理论研究较为深刻,对实务亦有指导意义。高秉坊在《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之要旨》(《财政知识》,1943年第3卷第3期)中,则详分五条原因,阐述了开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的意旨,清晰地说明了当时政府的宣传导向与立法目的,对于今天的研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除专门著述外,关于所得税的论述还散落在各税收通史的书籍中,如:殷崇浩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税制》(1988年)、《中国税收通史》(1991年),孙翊刚的《中国赋税史》(1996年),付志宇的《中国近代税制流变初探》(2007年),黄天华的《中国税收制度史》(2023年)等。此类著述中,关于所得税的记述所占篇幅并不多,但对了解民国时期整体税制概况不无裨益。
2.资料汇编
最近二三十年,有关民国税制史的资料汇编中,最为著名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丛书”,该丛书由《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2001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1996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税务管理卷》(1998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盐税卷》(1999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2001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货物税卷》(2001年)和《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大事记》(1994年)组成。该丛书自1982年开始编写,历经十余年,至90年代后期才出版。其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抽调各省市税务局一百余人查阅相关资料,仅史料的收集整理就用了十年的时间。同步出版的还有江苏省民国税史编写组协同第二历史档案馆完成的《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5辑)。这些文献大量引用第一手资料,可以说史料丰满,叙事完整。当代学者关于民国税制的文章著作中,均使用其中的资料与数据,其在中国近代税收史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其中,《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以工商税收为重点,按照时经事纬的方法阐述民国税制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税制结构与税种配置的变化、税收管理体制的演进等问题,对各税种在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抗日战争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的重要变革作逐一说明,直观而简明地勾勒出民国主要工商税收的演变轨迹。
《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有关省市地方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为主,档案资料不全的,则以从各地图书馆、大专院校收集到的政府公报、法规汇编、财政税务机关出版的各种期刊、年鉴、实录、当时著名的报纸杂志、专著和我国台湾地区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加以补充。资料分所得税篇、过分得利税篇、遗产税篇和印花税篇。该书以民国直接税从试办到逐渐成熟的过程为脉络,记述了关于直接税的法规、训令、机构与人事、稽征管理等内容。
此外,在以下一些资料汇编中,也有关于民国税收的数据资料,不过从专业性来说,其资料完整程度不如“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丛书”。这类资料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撰的《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1~5辑)(1991—1994年)、重庆市档案馆编撰的《抗日战争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经济法规》(1992年)、孔庆泰编选的《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资料选编》(1994年)、财政部财政科研所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的《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199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2023年)等。
三、研究方法概览
1.资料的搜集与整理
研究民国时期的税制,自然需要掌握大量的历史资料,对历史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也是法律史学科研究的基本要求。本书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税收制度史的研究。一般在通史性的著作中,都会有对民国税制的介绍,这部分内容虽然不多,但却是不可或缺的,它有助于我们了解民国税制的整体情况,知悉其在中国税制发展史上的地位。二是民国所得税的档案资料,如当时的法律文本、判例要旨等。此部分资料多见于民国政府官方公报,如国民政府公报、行政院公报、司法公报等。另外,民国时期的众多期刊对于当时的法律文本等亦有转载,可作为间接资料使用。三是关于民国税制的专著和论文。学者对民国税制的研究有两个主要时期,分别为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20世纪80年代后,这两个时期的文献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相关著作均带有较浓厚的阶级色彩,不是本书所关注的重心。四是对税制做论述的财政著作。关注的重心是税制的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税制的运行体系,这部分虽不是文献资料搜集的重点,但却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2.历史的分析与归纳
所得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所得税是在工业革命的背景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出现的,在当代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制的发展相当完善。中国现代的所得税制度可溯源至清末,至南京国民政府后期逐步成熟完善,其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史的研究以史实为基础,但不是单纯的“就史论史”,其对历史的分析应是动态的,可运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分析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将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加以联系和比较,总结并归纳出所得税制度发展中的一般性规律和原则,以弄清其实质,揭示其发展趋势。规律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关于“税法公平原则”对所得税的重要性,只有在动态的历史视角下进行分析归纳,才能还原其本来面目。当代中国所得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论,是可以追溯其历史根源的,只有在追根溯源的基础上分析所得税发展的整体历程,把关注焦点放在当代所得税改革最集中的问题上,才能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法。
3.功能比较的限定
历史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向前发展,而在不同的空间和时间上总是会有惊人的相似点。本书所述民国所得税的发展历程,时间范围为1911年至81949年,这一段时间具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通过对这四个阶段的社会背景、立法概况、征收概况和公平情况进行比较论述,可以准确地把握民国所得税制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方向,并试图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供当下参考。虽然当代财政税收改革离不开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但不能离开历史民情,空谈“国际化”“现代化”,更不能所有改革模式都以美、英、日、德等国为蓝本。因此,本书的比较分析不是对国内外现状进行比较,而是对本国的历史阶段进行有益比较,比较的方法限定于“功能比较原则”。对法律原则、法律执行等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对有益经验进行提炼和论证,并不是为了寻求普适性的法律规则或最好的解决方案,而是通过比较进一步认识现行的法律制度,确定有益的法律原则。
4.学科交叉的探索
本书以法律史为视角,从税法公平原则方面研究民国所得税,自然离不开对所得税的立法、司法、执法制度的介绍,以及有关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内容、本质、特点和作用的研究。但是,所得税制毕竟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分支,而税收制度属于财政学研究的领域,这就要求作者有相关的财政学知识。如果仅从财政学角度着手,所得税的研究就一定会包括数字、图表、公式、曲线和趋势,缺少历史和法律范畴;如果仅从法律史角度对所得税进行研究,则会忽略历史变迁对财税制度的影响。因此,将法律史和财政学相结合,可以同时避免技术主义倾向和史学属性至上,能够更客观地描述民国所得税的成就,而不是为了借鉴而高估其影响或者为了批判而低估其作用。对于梳理文献、辩证考据等史学研究的基础方法来说,法律史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传统史学研究的窠臼,而将法律史和其他学科相结合,则又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其研究视野和范围,但此种学科交叉的探索应以不牵强附会为前提,效果上应力求简约而避免草率。
四、研究框架说明
本书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导论、所得税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清末民初所得税法制的形成、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试办、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正式举办、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逐步完善、结论。
“导论”部分,首先介绍研究内容及意义,再对学界关于民国所得税的研究概况进行总结评述,接着分述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创新与不足之处。研究所得税不能就所得税谈所得税,否则会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所得税是税收体系中一个具体的税种,从类型上说,属于直接税的范围。要了解民国所得税,首先要了解当时的税制体系,对直接税体系有完整的了解;其次,还要把税收体系放到整个财政体系中去,分析当时税收对国民经济体系的贡献和作用;最后,在横向分析之后,还要对中国税制从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纵向发展脉络有个清晰的认识。以上内容都涵盖在文献搜集的范围内。
所得税改革是当代中国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从课税模式到税率选择,从个人所得税到企业所得税,从所得税现代化到所得税国际化等,都是学者们乐此不疲讨论的内容。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并非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当代所得税制发端于清末,经北京政府筹议,南京国民政府试办、正式开办,逐渐发展成熟。本章通过对研究思路的介绍,阐述文章的创新点。
第一章“所得税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分为所得税的历史追溯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两部分。税收从其起源的第一时间起,就打上了规范性和制度性的烙印,而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点则决定了其必须由上升为国家统治意志的“法”来保障实施。我国的税收历史悠久,文献中可找到关于夏商周时期“贡赋”的记载;田赋、徭役、专卖、工商杂税与税收管理,通常构成各朝代完整的赋税体系。关于税收法律的记载散落在历朝历代的法律典籍中,“律”中对违反国家赋税制度的行为作出了惩罚规定,对于“赋税”制度的规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渊源中,如“令”“会典”等。所得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随着工业革命的出现而产生,中国的所得税最早可溯源至清末。
“公平”一词的内涵颇多,其既是法的价值,又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本书中所述“公平原则”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为避免概念混淆,这部分内容主要阐述“公平原则”的含义,论述其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如公平价值与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原则与税法的公平原则、公平与效率、公平的误区等,本书的“公平原则”专指税法的公平原则。
民国所得税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民初所得税的形成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试办阶段”和“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正式举办阶段”。民国所得税的资料包括很多内容,从立法到具体实施,从确定税率到税率变更,从稽征方式到管理改革,可谓应有尽有,统计数据更是琳琅满目。本书的写作重点在立法、税率确定的方法、征收管理等原则性问题上,较少讨论课税级距、精确税率等细节问题。
第二章就第一阶段来展开,包括清末和北京政府时期(1910年至1927年)。所得税为清末民初中国引进西方税制中的新税种,因此需对所得税的产生背景作出详细的分析。北京政府的财政困难、中国民族资本经济的发展、中央地方财政的划分,都是所得税在近代中国发展的重要原因。北京政府对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尝试,并成立了全国所得税处,但所得税的筹议试办结果并不理想,各界不断提出质疑,政府不断让步,最终征收的所得税寥寥无几,中央试行所得税的尝试遂以失败告终。
第三章就第二阶段来展开,为南京国民政府前期(1927年至1934年)。此时期北伐战争完成,全国政权逐渐统一。孙中山先生在民生主义中明确提出通过推行直接税来达到“节制资本”的目的,以所得税和遗产税为手段,多取税源于资本家。国民政府第一次财政会议召开后,国地两税重新划分,所得税确认为将来国家之新税。为试办所得税,财政部两次修订《所得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但在受到广泛质疑后,为求稳妥,没有开征所得税。此时期国民党中央党部正式开征所得捐,实为党内捐款,为党员抚恤之用,与所得税性质类似但有区别。
第四章就第三阶段来展开,为抗战中前期(1934年至1942年)。在此期间,所得税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体系已具雏形。所得税开征没有多久就爆发了抗日战争,所得税作为极具“伸缩性”的税种,充分发挥了筹措政府经费的功能,在国民政府的积极宣传下,征收效果颇为理想。此时期有关所得税的主要法律文件为《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由于推行时间不长,法律条文设置得过于简单,因而各类法规相互间多有交叉,未能完全分割。另外,这一时期所得税征收手续繁杂,偷漏税行为较多,财政部遂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就第四阶段来展开,为南京国民政府后期(1942年至1949年)。在这一时期,《所得税法》颁布,财产租赁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得以正式开征。至1943年《所得税法》公布前,所得税已开征7年,政府积累了丰富的稽征经验,经过慎重考虑,1946年正式颁布《所得税法》并开征综合所得税,在分类征课的基础上,对总收益课税。至此,所得税制趋于完善,基本实现了“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的税收公平合理目标。然而,抗日战争结束后,经济形势尚未好转,内战又开始了,物价波动幅度很大,国民政府不得不频繁修订税法以适应经济极速震荡的情势。朝令夕改使商民无所适从,所得税制形式上的完备与执行中的失调相冲突,最终失去了税法的公平要义。
第六章“结论”。民国所得税制度研究于当代的启示又回到了本书的写作初衷上,即本书的写作意义是什么,可以解决什么问题。“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通过对民国所得税历史沿革的概述、民国所得税发展特点的总结,可以提炼出一些于当今税制改革值得借鉴的内容,但此种借鉴只是就原则思想来说,不涉及具体的细节问题。本书通过对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分析评述,认为对于“所得税”这一具体的税种来说,“税法的公平原则”应为其首要的法律原则,当代所得税制改革只有建立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所得税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更加有效的执行,应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融收入与调节、稳定功能为一身的所得税制体系。
五、创新与不足
1.创新之处
第一,国内目前对民国时期所得税的研究成果,首先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关于近代税制改革的研究专著中,在这些专著中,所得税的研究多以一个或几个章节的篇幅存在。其次,在很多经济史(尤其是财税史)的通史专著中,对民国所得税的发展有概括性的记述。最后,也有针对民国所得税的某些问题而撰写的学术论文。虽然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准确评价所得税的历史与实践提供了丰富的基础,但其数量较少。当代中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税制改革的进程,所得税已成为当代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当代所得税的文献也日渐丰富,但专门研究民国所得税的学术成果并不多见。本书以“民国所得税”为主题,希望能够为当时这一具体税种的研究提供有益的补充。
第二,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基本原理的部分内容。当代学者多重视税法的实务研究,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则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相关的税法书籍中常常被著者寥寥几笔带过,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书通过阐明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将税法基本原则与民国所得税的发展联系起来,在对公平原则进行深入探讨的同时,从公平角度对民国税收法制建设状况进行研究,分析法律基本原则对法制建设的指导意义,以期能总结出相关的历史经验。希望这种将税法基本理论和具体税制建设结合起来的研究方式,能够展示出全新的学术视角,以供参考。
第三,所得税改革,是当代学界研究的热点,但对这些问题作出探讨的学者大多是纯经济学、财政学专业方向的。他们在论述我国当前的所得税改革问题时,多将我国当代的所得税改革与西方的理论、做法联系起来,就得出结论该如何改革,基本不考虑我国税收的历史情况和传统民情。法律史学科的特点在于,在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文明的形成、发展和演变后,批判地继承历史上的法制文明成果,为各部门法学科提供理论指导。本书从法律史的视角研究民国所得税制度,便是希望能在历史和现实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法律移植与比较法研究更加合乎国情,为当代的所得税改革提供可以借鉴的方向,这也是本书最大的创新之处。
2.不足之处
第一,税法的公平原则贯彻得如何,除了仔细研究法律文本的内容外,还需要分析法律执行中是否能够做到客观、公允,这是本书所欠缺的。本书主要是通过对所得税制发展的每一阶段立法沿革的叙述,分析所得税法的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对法律执行中的问题略有提及,但没有深刻论述。最明显的缺失,是缺少对当时所得税诉讼案例的系统研究。[1]以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看,关于直接税的诉讼纠纷较多,其中亦有不少涉及所得税的诉讼案例。不过,要分析诉讼案例,只有将其较多地加以引用,并进行分类分析研究方有说服力。限于资料搜集过程的种种限制,未能对所得税诉讼案例进行完整的系统论述,留作另文讨论。
第二,有关当代中国的所得税制发展问题,在本书中未有具体涉及。本书在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详细的脉络梳理后,欲探究税法最重要的“公平原则”在当时所得税立法中贯彻的情况,对其在公平方面的缺失进行剖析,试图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研究的目的既然是想让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精髓对当代有所帮助,自然离不开对当下中国实行的所得税制进行分析探讨,但此部分内容范围较广,难以在本书中展开论述,故只做概况性描述。同时,进行历史比较的研究,也不宜将历史经验强行嫁接,总结出可供借鉴的思路原则即可。至于当代所得税制的发展问题,可作为笔者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1]目前公开可查阅到的完整的所得税诉讼案例,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裁判,被收录到《国民政府公报》《行政院公报》《司法公报》等资料中,但数量较少,更多的所得税初审诉讼案例因档案资料对外开放受限未能完成搜集。故本书引用的所得税诉讼案例仅限于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第10篇】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的群体也不少,为了鼓励我们的小规模企业的良性发展,我们国家为此出台了不少的优惠政策。在符合这些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免一些税款。
那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是否还要交附加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免征的部分不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
若有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增值税减免,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国税总局公布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会计司就及时跟进,颁布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该规定明确指出: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因此,减免增值税分录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是否还要交附加税?'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所谓附加税,就是跟随正税而加征的一种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话,那就说明正税没有了,加征的附加税也就免征了,这样大家理解了吧!
掌上明租数字化租赁平台,利用先进的智能物联系统和高效便捷的平台交易系统,以管家式的贴心服务让租赁过程大繁至简。并可专业解决工程双方机械租赁中往来票据及资金等痛难点问题!降本增效,赋能租赁!若有兴趣,可以查阅了解一下,谢谢关注!
【第11篇】软件产品登记减免税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指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规定,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国家优惠政策和各项专有权利。这里的权利指的是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这也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开发者身份权、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和使用许可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好处
1.提高竞争力
有助于软件的转让、宣传和经济价值的实现,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2.办理快
申请程序简单且成本较低;办理取得时间较快。
3.项目依据
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是申请职称、科技成果、资金项目的依据。
4.版权保护
保护版权,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直接证据。
5.必要条件
是申请高新企业资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税收减免的必要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主体基本资料
个人名义申请: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企业名义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技术资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源代码
3.代理委托书
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2.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5.补正程序
根据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
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记我中心网站,查阅著作权登记公告。
【第12篇】纳税人减免税信息申报表怎么填
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既然需要运营,那么就要开票,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税控盘的抵扣应该怎么处理呢?申报表应该怎么填呢?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般纳税人税控盘抵扣申报表怎么填
主表: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附表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填报《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金税盘可以全额抵扣吗?
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税控盘抵扣申报表怎么填
小规模纳税人要填写2个表,需要先填写《减税明细表》的对应栏次,然后再填写主表栏次,的应纳税额减征额,需要我们自主选择减免税的代码以及性质。
以上就是有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控盘抵扣申报表填写说明和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13篇】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已经实施一段时间,4月开始还计入营业外收入?六税两费减免部分需要计提吗?到底如何做账?
以前的做法是:
其实,大可不必计提,将减免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会计司早就明确了,“减免的税费,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优惠政策后,可以这样处理:
六税两费的享受主体有:
三者享受六税两费政策的同时,须得注意企业涉税风险,不可为了税收优惠而虚开、虚列成本费用,放任重复费用、虚假费用进入公司账目。
财务需要做的就是把好发票这关,员工提交的每一张发票都需要经过《发票小工具》的查重和真伪查验,确认无误后,再生成台账。
这样尽可能地避免发票带来的税务风险,为享受各项税务优惠开辟绿色通道。
六税两费的优惠内容:
申报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1日
【第14篇】印花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印花税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是企业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同样不能忽视。对于企业来说,只要是涉税事项,都没有小事!
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有关印花税的相关知识。
2023年印花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0号公告可知,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需要注意这里面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
2、“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在2023年1月1日-6月30日之间减半征收,即按照0.25‰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这里需要注意,不是说从2023年7月1日开始,“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税率将会发生变化,而是说从2023年7月1日开始,“资金账簿”的法定税率就是0.25‰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会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印花税怎么计提?
印花税计提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企业实际缴纳印花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贷记“银行存款”。
印花税虽小,但是企业也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才可以。即使印花税的金额不大,如果发生欠税的情况,同样需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印花税除了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进行计提以外,也可以直接购买印花税。企业直接从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企业在处理印花税的相关事项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当然,企业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肯定还会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问题,企业只要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处理即可。
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印花税的税率很很多种,不同的涉税行为,征税的税率并不相同。具体来说,印花税的税率分别为:0.05‰、0.25‰、0.3‰、0.5‰、1‰。
0.05‰
印花税的税率差异还是很大的,印花税税率最低的只有0.05%,即借款合同。这个税率只有最高税率的二十分之一。
当然,借款合同的金额都比较大,实际需要缴纳的印花税并不少。
0.25‰
之所以把0.25‰的印花税单独拿出来说,就是因为在《印花税法》里面,“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已经在法律层面变成了0.25‰。
不过,在《印花税法》还没有实施之前,我们在说“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时,还是需要按照0.5‰的减半征收进行描述。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注册资金已经从实缴制变成了认筹制。这也意味着,企业的注册资金在没有实际缴纳之前,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0.3‰
印花税里面税率是0.3‰的情况还是有很多的,具体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0.5‰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都是0.5‰。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就是,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税率在《印花税法》已经由0.5‰下降为了0.3‰。
1‰
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和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是1‰。可以说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都与财产有直接的关系,而证券交易是资本市场不可忽略的情况。
这里面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在征收时比较特殊。我们都知道印花税都是双向征收,即买方和卖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不是双向征收,而是单向征收。
即只对卖方(继承、赠与股票、股票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15篇】车辆购置税挂车有减免税优惠吗
资料图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3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称,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公告表示,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三、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注减税标识。
1.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三)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四、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中新经纬app)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第16篇】减免税所得与免税收入
想必大家都知道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在收入总额中,总要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那么,你知道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什么区别吗?各自的范围又是什么呢?
什么是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在国外,捐赠的款项都会计入免税范围或退税,在国内,捐赠的对象必须得是政府认定或指定的国有非盈利组织或基金,才能进行免税,其他任何民营或私营组织或基金都不会免税。
免税收入包括哪些?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原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人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转让收入。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
(7)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以及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8)其他免税收入。指上述项目之外,经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项目。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2]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了不征税收入的待遇,有什么样的限制条件?
不征税收入在税法当中的限制主要是二个方面:
1、对应不征税收入支出时,相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如果取得后60个月内花不完,需要并入所得中。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是什么?
相同特点:都不需要交税。免税收入是属于征税范围,但是国家给予优惠,免于征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征税范围。
例如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本来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国债利息,国家给予优惠,免税,这个国债利息就是免税收入;而财政拨款不属于企业的经营所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所以是不征税收入。
不同特点(具体对应范围不同)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谓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于支出的税前扣除差异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hzcqr


















